中学(学校)行政管理人员工作考核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管理,深化学校人事、用工、分配制度的改革,促进管理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转变,调动行政管理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中国供销合作总社《普通中专学校内部管理体制与管理规范》及《陕西省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教学管理规程》等。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的对象是学校行政管理部门的全体人员(含党务工作人员),教学辅助人员、后勤服务人员参照执行。
第四条学校行政工作考核委员会是考核工作的领导机构。其人员由分管领导、有关部门负责人、职工代表(由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一年一届)组成。其职责是:制定考核方案和实施计划;研究解决考核中出现的问题;监督考核过程的真实性和透明度;审定考核结果;受理并及时处理考核结果不服的申诉。
第五条学校行政工作考核委员会下设秘书组具体组织与实施考核工作,其组员由考核委员会确定。其职责是:对各项评议、打分结果等基础资料汇总、分类、核实、计算;办理考核委员会交办的事宜。
第六条学校行政考核委员会工作接受校党委及全体教职工员工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学校行政工作考核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进行。
第八条学校行政工作考核实行回避制,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对自身考核项目打分。
第九条考核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四个方面,其具体内容为:
1、德项主要考核政治立场、原则性、辨别是非能力;职业道德、责任心;参加学校政治学习及集体活动情况。
2、能项主要考核履行岗位职责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
3、勤项主要考核出勤情况,包括日常工作纪律考勤,参加处室业务学习和集体活动情况,值班考勤等。
4、绩项主要考核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
第十条学校行政管理工作考核的基本步骤:
1、个人述职本人全面总结该年度的工作,写出书面总结,向主管领导及全体在职在岗行政管理人员述职,并将述职报告交考核委员会以供参考。
2、民主测评被考核人员述职后,组织听取过述职报告的人员进行评议,并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民主测评考核对象在政治思想、职业道德、工作态度、履行能力、协作精神、工作纪律六方面的情况。民主测评分值为30分,由听取述职报告的人员集中互相打分,求取平均值。
3、德项考核由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及考核委员会成员对被考核人员从政治立场、原则性、辨别是非能力;职业道德、责任心;参加学校政治学习及集体活动情况三方面进行考核评价。德项考核分值为15分。
4、能、勤、绩三项考核能项考核由被考核人员的直接领导、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被考核人在履职能力、工作态度、工作效率的具体表现,分别评分。能项考核分值为15分,直接领导评分占40%,考核委员会评分占60%。勤项考核由直接领导根据被考核人的出勤情况评分。此项考核分值为15分。绩项考核由被考核人员的直接领导、考核委员会成员根据被考核人的工作量、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工作质量目标要求情况评分。此项考核分值为25分,直接领导评分占40%,考核委员会评分占60%。
5、考核委员会秘书组计算出最终得分。
6、加减分项考核委员会根据部门意见、组织人事部门平时记实及其它凭据经审议核实后按规定计入总分。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按得分情况分中层管理人员、一般职工由高分到低分排列。“优秀”比例占同级被考核人员的10%,“良好”比例占同级被考核考核人员的20%。
第十二条根据国家有关人事制度规定和我校实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1、考核成绩为60分以下者;
2、无故不参加年度考核者;
3、玩忽职守、贻误工作,造成重大损失者;
4、受党纪、行政警告以上处分者;
5、构成犯罪,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
第十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中层管理人员考核结果须提交学校党委会审议确定,一般职工考核结果须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确定。
第十四条行政管理人员的考核结果应填写本人《年度考核结果通知册》,考核材料及时归档。
第十五条行政管理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应作为今后聘用、晋级、奖励的主要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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