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书馆图书采购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图书采购行为,执行采购程序,严格采购纪律,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各类高等学校教材和图书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图书馆图书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图书采购工作遵循“统筹计划,确保质量;透明程序,阳关采购;规范管理,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三条 图书采购,包括各类中外文纸质图书、期刊及电子图书、电子期刊、数据库、光盘和影像资料等。
第四条 凡图书馆使用各类经费进行的图书采购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采购计划制定
第五条 图书馆根据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与教学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在听取师生意见、专家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季度、月份及临时图书采购工作计划。
第六条 图书采购兼顾纸质文献、电子文献和其它载体文献的购买,兼顾文献载体和使用权的购买,注重重要文献和特色资源的完整性与连续性,注重本院及与本院相关的出版物和学术文献的收藏,逐步优化馆藏结构,提高馆藏质量,形成馆藏特色。
第七条 图书馆根据学院实际需要,参加中国高等教育文献保障系统(calis)或calis内蒙古自治区文献信息服务中心(nalis)组织的集团采购。
第三章 采购工作规范
第八条 图书采购实行招投标制度。图书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z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参加政府集中采购。
第九条 图书采购程序:
1、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图书馆制定采购计划,经学院领导批准后转交学院国资处,国资处将采购计划上报z市政府采购办公室;采购办转批z市政府采购中心,由采购中心公开招标确定供应商,图书馆参加公开招标。
2、政府委托方式采购:当公开招标流标后,以政府委托方式进行采购;委托形式分单一来源采购、竞争性谈判、邀请招标。
第十条 参加政府采购招投标的图书供应商必须具有相应新闻出版部门批准的图书批发销售资质。杜绝采购盗版图书。确保图书采购质量与后续服务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经费使用效益,为采购过程的阳光操作提供制度保障。
第十一条 当z市政府采购中心委托图书馆进行采购时,由学院纪检监察、审计、计财处、国资处和图书馆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评标委员会进行单一来源采购或竞争性谈判招标。
第十二条 图书馆与中标的图书供应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图书的订到率、到书周期、书目数据信息、折扣、相关服务、履行合同保证金等有明确、详细的规定。学院国资处、计财处和评审委员会对中标合同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为保证图书建设的系统性和全面性,对中标单位不能提供的或其他特殊需要零星采购的图书,经z市政府采购办公室同意可通过委托方式进行采购,由专人负责,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购买的图书由图书馆负责初验收,学院监审处予以审计,国资处负责复验收签发入库单并盖章后,有经办人、馆长、分管院长、院长签字的发票一起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四章 采购工作纪律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学校财务制度,在图书采购过程中一定要保证优价、高质、高效、公开、公平、透明、廉洁。坚决杜绝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 图书优惠款项的处理,严格按国家及学院有关文件执行,绝不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以权谋私。
第十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图书馆图书采购人员或评标专家中,凡与供应商有亲友或其他利益关系的,应主动回避,不得参与采购或评标工作。
第十八条 图书采购人员应做到:
1.增强服务意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以高度的责任心做好图书采购管理工作。
2.加强学习,努力提高专业知识、业务技能与采购管理工作水平。
3.牢固树立反腐倡廉思想,自觉抵制社会不良风气和商业贿赂的侵袭。
4.严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不得在采购活动中收受贿赂,不得发表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意见,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采购公正的宴请或娱乐活动,不得与供应商串通以获取好处或损害学院利益,不得在供应商处报销应由个人或单位支付的费用等。
第十九条 图书采购人员、主管领导、学院国资、评标、审计、审核等部门当事人,在采购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学院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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