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大特种设备监管力度,提高使用单位安全主体责任,提高特种设备检验覆盖率和定期检验率,保证全市特种设备安全运行,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国务院第373号令),特制定本办法。
1.制定依据
1.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五条 第二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1.2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二十八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检验检测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检验。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2.报检方式
2.1 报检单位直接到聊城市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以下简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2.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向市锅检所申报检验。
3.报检程序
3.1 报检单位直接到市锅检所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1.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
(附表一)”,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
(一式两份),由使用单位主管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1.2 报检单位持“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检验费到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申请检验。
3.1.3 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审核申报资料、核定检验费用
(报检单位也可事先与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报检单位交纳检验费后,领取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
(附表二)”。
3.2 报检单位通过传真方式申报检验的按以下程序:
3.2.1 从“聊城特检网”下载“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按照规定项目填写完整,由使用单位主管人员签字后加盖单位公章。
3.2.2 报检单位将“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传真到市锅检所。
3.2.3 报检单位于业务受理中心联系核定检验费用,并将检验费电汇至市锅检所。
3.2.4 业务受理中心与报检单位约定检验日期,填写“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并通知报检单位检验日期。
3.2.5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由业务受理中心传真至报检单位或由检验人员检验时交报检单位。
3.3 报检单位应当对申请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4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填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后,市锅检所可先落实检验,后交纳检验费,不影响县局报检率的统计。
3.5 特殊情况,使用单位主管人员在“特种设备定期检验申请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可由县局代理报检。
4.报检时间
4.1 报检单位要在特种设备有效期届满提前15-30天进行报检.
4.2 市锅检所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办结报检回执单。
4.3 市锅检所应于接到报检单位报检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检验,特殊情况连续生产不能停产检验的,与企业协商确定检验时间。
5.附则
5.1 报检单位应当在检验前按报检回执单 规定的条件做好检验准备工作,保证检验顺利进行。检验前准备工作的具体要求可到市锅检所网站查询,也可向市锅检所业务受理中心咨询。
5.2 报检率依据 “特种设备报检受理回执单”进行统计。
5.3 本管理办法由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负责解释。
5.4 本办法自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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