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程序
1目的
加强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各类交通、机械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项目部的机动车辆及厂内专用机械等交通运输设备及操作人员的安全管理。
3术语和定义
3.1本程序引用《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手册》有关术语和定义。
3.2另定义:
1)法定保险:指国家规定的凡正在使用的机动车辆必须购买第三者保险,称之为法定保险。
2)机动车辆:指各种汽车等。
3)厂内专用机械:指各种轮式或履带式可以独立行走的机械设备。
4职责
4.1机电物资部负责机动车及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
4.2质量安全保证部负责机动车及厂内专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和协助公安交通及机电设备管理部门进行相关事故的调查处理。
5工作程序
5.1交通安全管理过程见交通安全管理流程图。
5.2人员
5.2.1通用要求
凡从事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驾驶及操作的人员必须持有经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驾驶证或操作证,并按要求年审。
5.2.2具体要求
5.2.2.1从事机动车驾驶的人员必须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营运车辆的还需持有由运管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资格证;厂内专用机械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由政府安全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5.3培训与教育
5.3.1培训内容应包括:操作技能培训、安全意识的培训、法律法规的学习等。
5.3.2凡从事机动车辆及厂内专用机械驾驶及操作的人员,除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学习外,还要求按规定周期审验。
5.4交通运输设备的管理
5.4.1采购
各单位在采购新的机动车辆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时执行《设施设备控制程序》。
5.4.2证件、号牌的办理。对于需要办理有关号牌、证件的设备,由所在单位机电物资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5.4.3运行
5.4.3.1机动车辆的运行。机动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并参加法定保险和缴纳国家要求征收的各种规费,确保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5.4.3.2厂内专用机械的运行。厂内专用机械必须遵守《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及《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5.4.4设备的维护和保养
5.4.4.1机动车辆应按厂家规定的周期进行强制保养。当安全装置、设施失灵或损坏时必须立即修复或更换,确保其齐全有效。
5.4.4.2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保养按《设施设备控制程序》的有关要求进行。
5.4.4.3日常保养:机动车辆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除严格按照上述要求进行维护和保养外,还应进行日常性的养护。
5.4.5报废。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报废执行《设施设备控制程序》。
5.5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
5.5.1危险源辨识
5.5.1.1公司/项目部的安全管理部门应按照《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每年年底对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设备进行危险源辨识;设备所在单位(车间、班组)每半年对所管设备进行一次危险源辨识。辨识过程中要对危及行驶安全,可能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危险因素进行分析和辨识,预防和消除潜在的危险源,确保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5.5.1.2运输设备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重大危险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运输设备或厂内机动机械设备的安全技术设施,包括:转向系、制动系及其他附属设施;
2)运输设备或厂内机动机械设备的消防器具;
3)运输设备或厂内机械设备的防冻、防滑器具;
4)运输设备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驾驶和操作人员的业务素质;
5)运输设备或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管理人员的素质。
5.5.2风险评价
各单位运用《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中的方法,对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进行评价,确定不可承受风险。
5.6重大危险源的控制
对于重大不可承受的危险源的控制,可视情况按《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和《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的规定制定管理方案,采取切实有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控制。
5.7应急准备与响应
对于重要危险因素视情况按《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的规定,制定切实可行的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
5.8监督检查
5.8.1操作人员的资质监督与检查
机电物资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对机动车辆和厂内专用机械设备操作人员的资质进行一次监督和检查。
5.8.2机动车辆及厂内专用机械设备的检查
对正在使用的运输设备和厂内机动专用机械设备,机电物资部会同安全管理部门每年至少进行两次设备安全技术状况的检查,以保证设备的安全防护装置和设施完备、有效。
5.9事故的报告、调查与处理
发生事故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向上级领导和主管部门上报,机电物资部会同质量安全保证部参与事故的调查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由事故发生地交警负责处理)。事故的内部调查与处理执行集团公司《生产性事故管理规定》及《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调查与处理程序》的规定。
5.10记录管理
在交通安全管理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记录各有关部门设专人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规定进行标识、搜集、组卷、归档和管理。
6相关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gb4387—84)
3)《厂内机动车辆安全管理规定》(劳部发[1995]161号)
4)《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程序》aqc*f431b1
5)《方针、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控制程序》hac*f434b1
6)《应急准备与响应控制程序》hac*f447b1
7)《事故、事件和不符合调查与处理程序》hac*f452b1
8)《设施设备控制程序》zhac*f630b1
9)《生产性事故管理规定》中葛质安[2002]37号
7记录
1)风险识别与评价记录
2)运输设备安全检查记录
3)重大风险控制措施
4)应急预案
第2篇 乡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职责
(一)负责辖区内村、社区道路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建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专人负责,确保人员到位。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每季度召开一次以上全体成员会议及联络员会议,分析道路交通安全形势,研究事故预防工作中的具体措施,协调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以村、居委会为单位,层层签订责任状,落实具体责任人,把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实行乡镇干部包路段、包车辆和包驾驶人的人盯人、人盯车、人盯路的监管责任制。
(二)建立机动车辆、驾驶人、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危险路段、事故多发点段等信息台账,重点对危险路段和事故多发点段、重点驾驶人(多次交通违法或发生过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驾驶人)、危险车(报废车辆、非法拼装车辆、无牌无证车辆、超期不年审车辆等)进行排查、登记并落实挂钩管理。
(三)在春节等民俗节日出行人员较多的时期,牵头组织公安、交通、农机、安监等部门加强对集市以及交通流量大、易发生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路段的管控,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四)制定交通安全宣传教育计划,统一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在行政村、社区、学校、重点单位和公共场所普遍设立交通安全宣传橱窗或板报,按规定设置完善信号灯、隔离护栏和交通标志标线等。在50人以上单位设立负责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专(兼)职人员。
(五)设立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办公室,从相关部门抽人办公,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具体协调、指导,并实行例会制度,每季度集中办公一次。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干部负责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指定乡镇干部担任或从社会上招聘2名专职交通协管员。
(六)每个村、社区聘请1-2名交通安全信息员,加强对交通安全知识宣传,强化群众交通安全意识。有条件的村可以建立护村队,协助交警部门做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3篇 交通运输及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第4篇 道路运输安全生产管理方案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
为保障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切实避免重大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2023年度安全工作顺利实施,让广大人民群众走得安全、及时、有序、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主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此项工作安全运行。
二、原则和目标
原则:加强领导,抓好源头管理,实行依法治理,完善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安全行车。
目标:强化源头管理,推动公路运营,预防交通事故长效管理机制的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治理超员、超速等现象,努力防止小事故,控制大事故的发生。
三、实施步骤
第一阶段:2023年12月20日-12月31日为准备阶段,主要制订本方案。
第二阶段:2023年1月1日-12月31日为实施阶段,对我司驾驶员进行摸底,制订完善并落实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全体司乘人员安全学习,配合交警、运管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力排行车安全隐患,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第三阶段:2023年12月25-31日为总结阶段,回顾2023年度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结合实际,及时整改,并完善安全制度,接受交通管理部门的检查验收。
四、机构设置
设立*****汽车客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
主任:***主管安全生产全面工作
副主任:***负责安全生产的组织和实施
成员:***负责车辆二保、检测和保险
各车驾驶员为安全员 负责车辆例检工作
信息联络员:***************
五、客运车辆的管理
1、客运车辆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营运;
2、所有车辆必须标志齐全,证照有效,规范经营行为,文明优质服务;
3、按期二保,当天出车前或收班后必须对车辆进行例检,确保无“病”车上路;
4、车上必须配警示牌、反光锥筒、灭火器,严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上车;
5、作好“防风、防雨、防雷电、防滑”等工作;
6、及时、多险种、足额的进行车辆保险;
7、按时进行车辆年检。
六、驾驶员管理
1、没有三年安全驾龄和《从业资格证》及2023年违章记录满12分的人员不得参加营运,不准将车辆交给无驾驶证或与准驾车型不相符的人员驾驶;
2、不得驾车到危险路段、夜间在三级以下(含三级)山区公路或禁止客车行驶路段运行。
3、严禁超员、超速、酒后开车、带病行驶;
4、严禁车辆乱停乱放、乱掉头。
5、按照“八严禁”的要求驾驶车辆。
七、其它事项
1、对交通事故等突发事件应及时、如实向我司报告,绝对不缓报、瞒报,我司立即是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应及时启动《2023年度交通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根据事故大小程度,损失多少,立即派员共同作好处理工作。
3、期间我司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信息联络员:*************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2023年12月31日
2023年度交通事故处理应急处理预案
为了维护2023年度安全运输,规范道路运输行业管理,以解决经营业户的后顾之忧,提高行车安全,减少交通事故的损失,让广大旅客走得安全、及时、舒适、满意,特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以维护道路运输秩序,预防忽然减少道路事故为出发点,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强化管理,确保客运车辆安全运行。
二、成立组织机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为各车安全例检员
三、实施步骤
1、我司及时掌握旅客流量情况,合理调配车辆,在旅客相对集中、客流量大,我司安排部分车辆值班,确保旅客能及时到达目的地。
2、一旦发生交通事故,我司立即启动该预案,“小组”派员到达事故现场协助处理有关事宜,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在2小时内向交通主管部门报告,一般事故在24小时内向主管部门报告,绝不缓报、瞒报。
3、及时向“120、110”求救、报警,将受伤者送到就近医院救治,并保护好现场。
4、及时向保险公司报案,协商保险赔偿金的预支和理赔事宜。
5、配合车主处理死亡人员的善后工作。
6、期间我司每天24小时安排人员值班。
联系电话:************
四、资金来源
1、车主自筹;
2、保险公司预借;
3、安全互助金中预借
****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2023年12月31日
第5篇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认真做好分公司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杜绝或减少交通事故的发生,确保国家财产和分公司员工的人身安全,保证生产运输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分公司的具体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分公司所有车辆及分公司厂区内的所有作业车辆(包括进入厂区的外单位车辆)、驾驶人、行人、乘车人以及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指的机动车是指上路挂牌照车辆,工艺车是指储运部的叉车、抬包车、阳极搬运车、罐车以及各单位拖拉机、轻型货车等没有上路牌照的车辆。
分公司各单位,应当经常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活动,教育职工以及外单位进厂人员,认真遵守本规定。
因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分公司主管部门可制定车辆、行人临时通行规定。
3职责
3.1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负责厂内行驶车辆的管理工作,规范厂内行车秩序;
3.2综合管理部负责进厂车辆的办证管理工作,负责厂内机动车辆的停放管理工作;
3.3设备工程部负责厂内工艺车的检审工作,负责组织车辆报废鉴定工作;
3.4财务部负责机动车辆的保险、车船使用税的购买。
3.5 各有车单位:
3.5.1建立车辆管理具体办法,逐台建立工艺车、机动车辆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其内容包括:
(一)车辆出厂的技术文件和产品合格证;
(二)使用、维护、修理和自检记录;
(三)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四)车辆事故记录。
3.5.2负责督促机动车辆驾驶员做好机动车辆及驾驶员的年检、年审、二级维护审验及等级鉴定等工作。
3.5.2每周开展司助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做好培训记录;
3.5.3定期组织开展安全行车检查工作,纠正违章行为,并督促驾驶人员做好出车三检制(出车前、行驶中途、收车后),形成相关记录。
3.6 二级单位及机关部室要建立健全私家车档案,经常开展私家车主的安全教育培训工作,教育职工按照要求规范行走。
4基本要求
4.1各种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车容整洁。转向、制动安全可靠,喇叭、灯光齐全有效。
4.2汽车吊、挖掘机、推土机等专用机械车辆,不准带挂或牵引车辆;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不准牵引其它车辆或被其它车辆牵引。
4.3装载货物的高度、宽度、长度要按国家规定标准执行,厂区运载超高、超宽、超长物资以及设备时,由组织运输单位提出申请,经分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主管领导批准,并按指定时间、路线由专人引导通过。
4.4司机新上岗时,各单位必须对其进行驾驶技能、交通知识的鉴定工作,合格者方可驾驶。
4.5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驾车时必须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保险证、车船使用税、营运证、派车单等证件;
(二)驾驶证不准涂改、伪造和转借他人;
(三)不准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
(四)不准驾驶与驾驶证上准驾车类不相符的车辆;
(五)严禁酒后驾车;
(六)不准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机件失灵的车辆;
(七)驾驶和乘坐二轮摩托车时,必须戴安全头盔;
(八)驾驶车辆时不准穿高跟鞋和拖鞋,不准不穿上衣驾驶车辆;
(九)驾车时不准吸烟、饮食、闲谈、打手机、观看电视或有其它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和举动;
(十)驾驶室内不准超额乘人,不准客货混装;
(十一)必须在车门、车厢关好后行车;
(十二)在机动车驾驶室的前后窗范围内不得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
(十三)不得向道路上抛撒物品;
(十四)工艺车不准搭乘与工作无关的人员。
4.6各有车单位要认真执行派车单制度、实行车辆专人负责制度。
4.7未经安全生产技术部批准,厂内工艺车辆一律不得开出分公司生产区域。
4.8严禁面包车、小轿车等车辆拉运气瓶等危险化学品。
4.9机动车牵引挂车,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机动车和挂车的连接装置必须牢固,并应挂保险链条;挂车的牵引架、挂环出现裂纹、扭曲、脱焊或严重磨损时,不得使用;
(二)机动车与挂车之间,挂车前、后轮之间,应安装防护栏栅;
(三)机动车在空载情况下,不得拖带载重挂车;
(四)每辆机动车只准牵引1辆挂车;
(五)挂车应安装自动刹车装置、灯光和显示标志;
(六)挂车宽度超过机动车时,机动车的前保险杠两端,应安装与挂车宽度相等的标杆,标杆顶端安装标灯;
(七)对采用自动连接装置的牵引车和挂车,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4.10 吊车在作业前,对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进行仔细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在吊装过程中安排专人指挥、监护。
4.11 工艺车辆检审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验不合格的工艺车辆,不准行驶。
出省车辆由派车单位按要求填写《机动车辆出省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安全生产技术部、分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出省。
5厂区内车辆通行要求
5.1各种车辆严格执行厂区限速规定。除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外,机动车辆在中央大道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公里/小时,其它道路上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0公里/小时;在弯道、行人稠密地区以及载运危险物品时不得超过15公里/小时;在进出厂房、厂房内、通过铁路平交道口、门岗、倒车或通过前方有障碍物时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5.2除消防车、救护车、警车、工程抢险车执行紧急公务外,所有车辆进出厂区时,都应自觉接受门卫的检查和询问。必要时应出示有关证件。
5.3严禁摩托车(工作车除外)进入厂区,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进入的,必须到综合管理部办理通行证,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备案后方可进入,并按规定行驶。
5.4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做到文明行驶,礼让三先,严禁逆行、超速行驶、强行超车、会车。
5.5在主干道路上,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严禁非机动车及行人进入机动车道行驶(走);在其它道路上,机动车靠中心线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靠道路两侧1.5米内通行。
5.6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机动车行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5.7除进入电解生产、施工用车外,严禁其他车辆利用电解通道作为便道行驶。
5.8抬包车、阳极搬运车、叉车以及其他车辆出入电解通道口、车间大门等地时,必须鸣笛减速慢行。车间内标明有车辆行驶标线的,按照标明的行驶路线行驶,没有的尽量靠中间行驶,并按指定位置停放。
6.外来车辆管理
6.1非**分公司车辆进入生产作业区时,首先提出申请,到综合管理部办理相关手续。
6.2各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加强对外来施工车辆的管理,分公司对外来施工车辆实行办证管理。所有施工单位的车辆(包括临时雇佣的),应在前挡风玻璃处贴单位标识,办证由综合管理部统一制作、发放,加盖公章后使用。
6.3外来施工车辆进入厂区前,指定运输单位、施工单位必须对其包括雇佣车辆司助人员及其他人员,进行厂区安全行车注意事项教育,并按施工需要规定必要的路线。
6.4送货等其他车辆需要进入生产作业区,有关单位对其进行安全行车以及分公司有关道路交通规定的教育。综合管理部只对进行了安全教育的车辆办理通行证。
6.5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在办理入厂证时,应出具运输危险化学品准运证,方准办理《公司临时通行证》。
6.6拉运土石方、煤、建筑垃圾等的车辆,必须采取覆盖等防护措施,严禁洒落。
6.7各种履带式车辆严禁在厂区行驶。特殊情况需要行驶时,到安全生产技术部办理审批手续,登记备案后,并采取保护路面的措施,按照指定的时间及路线行驶。
6.8履带式装卸机械、压路机通过道口前,必须征得储运部同意,通过无人看守道口时,应在道口两侧铁路线路上适当地进行防护。
6.9轮胎式等工程机械行驶时,铲斗、推斗等必须放下,不准其上放置物品行走。
7厂区内车辆停放要求
7.1大临院停车场等办公场所门前停车区域实行统一管理,严禁车辆随意乱停、乱放。
7.2进入厂区的外来车辆(包括私家车),按要求在大临院等指定区域停车区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7.3厂区行驶的各种车辆,要严格遵守停车规定,交叉路口、门口、弯道、桥梁、铁路、消防井、平交路口15米内严禁停车;道路及道路两侧施工车辆装卸货物时,必须保持道路畅通,不得长时间占用道路,妨碍其它车辆通行。
7.3厂区内道路上严禁随意停车,占用道路,故障停车时,应尽量将车移到道路边缘位置。
8厂区道路要求
8.1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擅自在分公司厂区道路上及铁路两侧堆放物资、进行施工作业等妨碍道路通行的行为,以保证道路畅通。
8.2分公司各单位如因施工需要临时占用路面或封闭道路时,需向安全生产技术部提出书面申请,办理有关手续,采取安全防范措施,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提前一日以上通知有关单位后方可进行。
8.3道路施工需要车辆绕行的,施工单位应当在绕行处设置标志;不能绕行的,应当修建临时通道,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
8.4严禁移动、损坏道路上的各种交通标志、交通设施等。
8.5保持厂区道路的清洁卫生,不得随意往道路上倾倒脏水、拉圾等污物,不准在道路上嬉戏打闹。
第6篇 厂内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机动车辆管理,维护厂内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厂内交通事故和企业财产遭受损失,确保行车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各有车单位必须遵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由公司车管部、安全监察部负责贯彻、实施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驾驶员安全管理
第四条 驾驶车辆时,必须持有并随身携带《中华人民共和国颁发的机动车驾驶证》,(所驾车型必须与驾驶证相符),行驶证及相关部门核发的厂内操作证,未经年度审验或检验不合格的驾驶人,一律不准驾驶车辆。
第五条 驾驶道路营运客货车、面包车、通勤车的驾驶员,须持有国家颁发的相应的道路运输客、货运上岗证。
第六条 驾驶危险品运输车辆的驾驶人,须同时具备国家颁发的危险品道路运输上岗资格证。
第七条 驾驶人在厂内道路行驶,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有关部门关于车辆限行的规定。
第八条 驾驶天然气自卸车的驾驶人,应加强学习气体机的构造、原理、安全使用等方面的知识及高压气瓶管路的检查、维护、加气、起动等方面的注意事项,避免因操作不当等原因,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事故的发生。
第九条 车辆应配备合格的灭火器。随时观察各种电器仪表,及时检查、巡视车辆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排除安全隐患,保证安全运行。
第三章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第十条 厂内牌照应按要求悬挂在前后正确位置,不得私自串号牌、转借他人、伪造或丢失,违反规定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各单位厂内机动车,只限在生产作业区域内行驶,不得擅自驶离作业区域或进入镇区(东侧不许跨过三十八家路栏,西侧不准过江,南侧不准进入方正矿区,北侧不许进入松江村或驶离化工运煤公路,燃气车进入加气站加气必须走运煤公路专线,不得进入镇区行驶),一经发现或造成交通事故的,追究本单位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如须进入镇区的车辆,必须请示公司调度指挥中心及车管部,同意后方准进入,并按指定路线行驶,严格遵守道路交通法规,遵章驾驶。
第十二条 进入生产作业区的车辆,必须严格执行矿山安全法规的有关规定,必须安装警示灯具,主动避让生产作业车,不得争道抢行、严禁超车、骑跨高压电缆、不得超速行驶、违章停车。执行空车让重车、所有生产车辆避让通勤车的规定。故障车辆应及时、正确设置警示标志并组织人员尽快抢修,确保安全。
第十三条 矿区内限速规定:江山路30公里/小时;运煤公路50公里/小时;通江路40公里/小时;露天采区主干线道路30公里/小时;移动线路、交差路口、辅助道路、陡坡及转弯处限速15公里/小时;进出库房、铲位限速5公里/小时;雨、雪、雾天气或能见度较低时,限速15公里/小时。
第十四条 严禁客货混载,严禁危险品混载,严禁偷拉私运,严禁私自变更行驶路线,严禁超员行驶和搭载生产无关人员。
第十五条 各露天采区入口处,严禁外来车辆或在职人员私家车进入露天采区作业道路,入坑检查或其他上级公司的外来车辆需有相关部门引领。进入采区禁行区域的所有车辆应持有公司核发的通行证及工作证,并登记后方可进入,出坑车辆要停车接受检查。看守单位人员应严格把关,如有违犯,一经发现,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十六条 任何车辆不得带病行驶(制动、转向、灯光、喇叭等必须齐全有效)危及行车安全,并服从调度指挥,出现事故马上上报,隐瞒事故不报的加重处罚。
第十七条 各生产、运输单位应抓好洒水降尘及道路、排水沟维护工作,确保行车安全。
第十八条 露天采区所有运输道路主干线、移动干线,排土场等,必须及时设置标准的安全挡土墙、警示标志牌、指示、指路标志等,确保运输车辆安全。
第十九条 公司通江路段设置的限高钢架、信号灯等交通设施,不得任何超高、超载车辆强行通过,造成损失的,责任人将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 对现安装的车辆gps(卡调)卫星定位系统及车载通讯设施,保证gps系统经常处于开启受控状态,(焊修车辆时可临时关闭以保护电脑、电器系统完好)并加强看管,不得人为故意损坏,一经发现,按原值及维护安装费用包赔。
第二十一条 生产作业区内如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应立即上报公司有关部门,并组织抢救伤者,造成财产损失的应通知保险公司等相关部门处理,不得私自解决或处理,并做好事故教训总结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机动车驾驶人违章肇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结合我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三条 厂内机动车号牌不得丢失、转借、涂改或伪造,一经发现给予本车驾驶人处罚500元,造成后果的追究本单位领导责任。
第二十四条 厂内机动车不得擅自驶离厂区,变更调度行驶路线,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调离岗位,并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在生产作业区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必须立即停车,抢救伤者,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由公司安监部、车管部按公司规定协同有关部门处理,隐瞒不报的处罚金500元。
第二十六条 违反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第四、五条之规定的驾驶人,处罚金200元,如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当事人及本单位领导的责任。
厂内机动车辆进入矿区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标志、标线,违反规定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
第二十八条 严谨酒后驾车、超速行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等有碍安全行车的行为,一经发现给予驾驶人处罚金2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本规定如与上级规定有抵触时,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中煤龙化矿业有限公司
二o一二年二月二日
第7篇 交通运输车辆安全管理程序
1 目的和适用范围
1.1 目的
加强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努力提高全体机动车驾驶员遵章守纪、安全行车的意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
1.2 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公司及项目部(单位)机动车辆、交通运输及驾驶员的安全管理。
2 引用标准和文件
下列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所包含的条文,通过本程序中引用而构成为本程序的条文。在程序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法规、标准、规定等文件都会被修订,使用本程序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法规、标准、规定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国务院[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
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
公安部[1994]20号令 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
gb4387-84 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dl5009.1-2002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
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1997)
q/527-231-2004 尘毒、射线作业安全管理程序
q/527-207-2004 记录控制程序
3 职责
3.1 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完善交通安全管理制度,对各单位、项目机动车交通安全工作进行分析、检查、指导,审定重大及以上交通事故的内部处理意见。
3.2 资产管理部是公司机动车交通安全的主管部门,负责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和驾驶员的培训、考核。
3.3 车辆使用部门(单位)负责机动车的调度与驾驶员的日常管理。
3.4 各项目部(单位)应严格执行本程序及相关的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4 程序
4.1 交通安全组织机构设置
4.1.1 公司成立机动车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长由公司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相关单位、部门负责人组成。
4.1.2 各单位、项目部成立交通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由各单位、项目部分管领导任组长;各单位、项目保卫部门负责机动车辆的日常管理工作。
4.2 机动车驾驶员的配置与管理
4.2.1 公司、单位、项目部按需要配置驾驶员(含借用、聘用驾驶员),由用人单位申请推荐,资产管理部审核,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
4.2.2 机动车驾驶员的管理由使用部门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执行。
4.2.3 厂内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发给驾驶证、准驾证,方能驾驶车辆。
4.2.4 特种车辆包括工程抢险车、救护车等,应保持随车附属设施完好,并由专人负责驾驶,专车专用。
4.3 机动车辆的行车与管理
4.3.1 机动车辆行车
4.3.1.1 机动车辆行车按国务院[1998]《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六章和公安部[1994]20号令执行。
4.3.1.2 大型运输任务和长途运输出车前,要做好安全交底和安全检查工作。
4.3.1.3 机动车辆携载危险品行车应严格执行危险品运输的有关要求,γ源运输按《尘毒、射线作业管理程序》的要求执行。
4.3.1.4 厂内机动车辆的行驶道路应符合gb4387-84第3.1条(厂内道路)和dl5009.1-2002(火力发电厂部分)的有关要求。
4.3.2 机动车辆的管理
4.3.2.1 工程用车的使用,应由调度签发出车任务单;交通用车使用(或管理)部门未设调度的,应指定专人负责派车工作。
4.3.3.2 职工因特殊情况需要用车的,必须征得车辆管理部门同意。
4.3.3.3 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并认真检查车况及各类牌、证是否齐全,确保车辆安全运行。
4.3.3.4 各种车辆应指定地点停放。
4.3.3.5 限于厂内行驶的车辆采用集中管理办法,由机械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4 机动车辆的装卸作业
4.4.1 装载一般要求
4.4.1.1 机动车辆载物,不准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载质量。
4.4.1.2 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档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索捆绑牢固。
4.4.1.3 大型货运汽车装载,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4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身,后端不准超出车厢2m,超出部分不准触地。
4.4.1.4 大型货运汽车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3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5 载质量在1000kg以上的小型货运汽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5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1m。
4.4.1.6 载质量不满1000kg的小型货运汽车,高度从地面起不准超过2m,宽度不准超出车厢,长度前端不准超出车厢,后端不准超出车厢50cm。
4.4.1.7 载物长度未超出车厢后栏板时,不准将样板平放或放下,超出时,货物栏板不准遮挡号牌、转向灯、制动灯、尾灯。
4.4.1.8 车辆运载不可解体的物品,其体积超过规定时,须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须悬挂明显标志。
4.4.1.9 货运机动车不准人、货混载。但大型货运汽车在短途运输时,车厢内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并须留有安全乘坐位置。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准乘人。
4.4.1.10 货运汽车挂车、半挂车、平板车、起重车、自动倾卸车、罐车不准载人。但设有安全保险或乘车装置的,经车辆管理机关核准,可以附载押运或装卸人员1至5人。
4.4.2 危险品装载要求
4.4.2.1 装载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保持车况良好,配备适量的灭火器材。
4.4.2.2 不准在载有危险物品的车辆旁吸烟,不准将炸药和雷管、电石和氧气瓶同车运输。
4.4.2.3 装载危险品的车辆,中途停歇或遇雷电时,应远离房屋、输电线、森林、桥梁、隧道等200m以外停放,驾驶员和押运人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
4.4.2.4 装载危险品时,必须自觉遵守各类危险品库(站)的相关规定。
4.4.3 装卸作业要求
4.4.3.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
4.4.3.2 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4.3.3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
4.5 机动车辆的检验、维护与保养
4.5.1 机动车辆的检验
4.5.1.1 公司资产管理部负责建立机动车辆档案,及时安排车辆参加年度审验。
4.5.1.2 厂内行驶机动车辆按公司规定的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4.5.2 维护与保养
4.5.2.1 机动车安全管理小组负责对管辖车辆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4.5.2.2 车辆维修人员必须认真执行车辆维护、保养的操作规程,保证被维修、保养的车辆不带故障出行。
4.5.2.3 机动车驾驶员必须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车况良好。
4.6 交通运输事故报告、处理
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发生事故时,驾驶员应严格按照国务院89号令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六章第二节第92条规定保护事故现场,立即停车设法抢救伤者、车辆和物资,并迅速报告所在地公安交通部门。
4.7 交通安全奖惩
交通安全奖惩按照省电力公司《车辆交通安全法规规章选编》有关规定执行。
5 记录
本程序在运行过程中应形成的记录,按《记录控制程序》的要求进行控制。记录表式由公司资产管理部编制,项目部、单位机动车安全小组形成并保存。记录包括:
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活动记录;
机动车辆维护保养记录;
机动车驾驶员违章记录;
机动车辆登记表;
交通事故报告。
第8篇 职工上下班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一、员工应做到
1、自觉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提高交通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知识,并有接受单位组织安全培训教育的义务。
2、驾驶机动车上下班的,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无证驾驶机动车不得驶入厂区。
3、驾驶摩托车上下班(进、出厂)必须正确戴好安全帽行驶,骑电动车上下班提倡戴安全帽。
4、驾车人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汽车、摩托车、电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要驾驶安全设施不全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汽车、摩托车、电动车。
5、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不超速行驶,不酒后驾驶,不疲劳驾驶。
6、按规定停放车辆,驾驶员离开车辆时应对车辆采取制动措施,并确认停车安全,以防发生意外事故。
7、因公出差人员或外派(驻外)人员,身处异地,更要加强自我保护、自我防范意识,避免意外交通事故和人身伤害事故发生。
8、上下班途中或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机动车伤害后,除了应紧急抢救受伤人员和财产外,要保护好事发现场,并迅速拨打“122”电话报警。报警要讲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况和造成的后果。
9、因事故受伤就医时应向医务人员讲清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并保管好所有的就医证明材料。
二、单位应做到
1、利用各种宣传工具、信息平台,定期或不定期对员工进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等知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技能知识。
2、单位的大门口显要位置应设立醒目的交通安全提示语或安全警示标志。
3、安全保卫人员应经常性地对员工驾车进、出厂戴安全帽情况进行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有权责令其纠正、并处罚。要掌握驾驶汽车、摩托车、电动车上下班的职工情况。
4、厂区内各类车辆应限低速行驶,并定点停放,停车棚(库)设置安全提示牌。
5、鼓励职工乘座公共交通工具上下班,有条件的单位应配备客车接送职工上下班。离厂区较远的三班制作业人员,单位应为其提供夜间休息场所。
6、厂(矿)区内租赁、外包、外协的铲车、挖机等特种车辆必须证照齐全,操作人员持证上岗,不符合要求的,有权责令其整改或责令其停止作业。
7、加强劳动纪律管理,员工在市区因公外出时,必须到企业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条件许可时企业应为其派车。上班时间严禁擅自离厂,以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9篇 风电场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规范公司交通机动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安全管理,预防车辆伤害和交通事故。
2、适用范围
公司各部门所有交通车辆、厂内机动车辆和机动车辆驾驶员。
3、管理职能
3.1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是公司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对公司各部门的车辆通行安全进行监
督管理。
3.2安委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机动车驾驶人员、机动车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3.3营销公司商务支持部门负责营销公司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和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工作。
3.4设备保障部门负责厂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和厂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
4、内容和要求
4.1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4.1.1 机动车辆驾驶员至少应有3年专职驾驶经验,且3年内无交通责任事故记录,经人力资源部考核录用后,报安委会办公室备案,严禁部门私自聘用专职驾驶员行为。
4.1.2驾驶员在驾车时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服从公安交警、运管稽征部门的管理。
4.1.3驾驶员必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驾驶作风,遵章守纪,文明行车,按时参加安全学习。
4.1.4驾驶员在出车前应保持充足睡眠,严禁疲劳驾驶。
4.1.5任何人不得强迫驾驶员违法、违章驾车;严禁酒后驾车、疲劳驾驶或将车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严禁交通肇事后逃逸。
4.1.6驾驶员在出车前应对车辆水箱、润滑系统、制动系统以及轮胎等进行例行安全检查,在出车途中,应确保与有关人员保持通讯联系,及时反馈行车安全情况,遇到突发事件及时报告。
4.1.7机动车辆使用前,必须向公安交警部门申请登记,领取号牌、行驶证并按规定办齐随车必
备的证件。
4.1.8车辆状况、各项安全技术性能必须保持完好。并按规定进行年检,合格后使用,不得开“病车”上路。
4.1.9车辆装载的货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人、货混装。
4.1.10运输“超长、超高、超宽”的大件或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时,必须办理准运证,采取
安全措施,悬挂明显标记,必要时应配有指挥车。
4.1.11车辆在工地和厂区内部行驶,应按限速标志要求行驶。
4.1.12车辆应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场所停放,严禁随意停放。
4.1.13车辆修复后需试车时,应由持有驾驶证的车辆检验员或指定的正式驾驶员在规定路段试车。
4.1.14车辆管理部门应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一次安全学习,并定期对车辆进行安全检查。
4.1.15车辆管理部门应加强对车辆出勤的审批管理,作好出车登记,严禁公车私用。派车时要科学调度车辆,合理安排工作量,严格控制恶劣天气条件下的车辆出行安排。
4.2厂内交通安全管理
4.2.1厂内机动车辆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培训且考核、考试合格,领取厂内机动车驾驶证或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准驾驶或操作。
4.2.2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 作业时应携带特种作业资格证,必须戴好安全帽,不准驾驶或操作与证件不相符的设备。
b) 驾驶室内不得超额载人,叉车作业不得载人。
c) 严禁酒后操作。不得在驾驶或操作时吸烟、嚼槟榔、攀谈或进行其它有碍安全的活动。
d) 身体疲劳或患病等有碍安全操作时,不得驾驶或操作。
e) 厂内机动车驾驶、操作人员离开本职工作时间超过6个月,但未满1年的,需继续担任驾驶工作时,应按规定重新复试。如超过1年的,应重新参加考核。
4.2.3厂内机动车应按特种设备有关规定进行申报、挂牌和定期检验。
4.2.4厂内机动车在工、库房内行驶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在厂区内行驶时不得超过8公里/小时。
4.2.5特种设备管理部门应建立厂内机动车安全技术管理档案,包括车辆维修使用及事故记录;
定期开展厂内机动车驾驶员安全教育培训。
4.3交通事故管理
4.3.1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后应按规定立即报告本部门领导和安委会办公室,保护好现场,积极抢救伤员,严禁违规、私自处理。
4.3.2厂内机动车辆发生安全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的,由安委会办公室按未遂事故进行调查处理;涉及人员伤亡时,按工伤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3.3发生交通事故,不论事故大小,都应及时向当地公安交警部门和所在部门领导报告,并及时报告安委会办公室。
4.3.4一般道路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事故单位负责处理,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为依据进行调解,无法调解时,由事故单位提出申请,将相关资料移交法务部进入司法处理程序。事故结案后,事故单位应及时向安委会办公室上报《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事故损失调解书》以及保险理赔等资料。
4.3.4重大交通事故的善后处理由公司安委会组织安委会办公室、法务部、人力资源部等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4.3.5发生机动车辆事故后,必须按“四不放过”原则,查明原因、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落实安全防范措施。
4.4安全奖励
4.4.1专职驾驶员工作表现突出,年度内未发生大小事故,且无严重违章行为记录的,则按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a) 安全行车达到10万公里以上(含10万公里),给予2000元的奖励;
b) 安全行车达到5万公里以上(含5万公里),不足10万公里的,给予1000元的奖励;
c) 安全行车2万公里以上,不足5万公里的,给予专职驾驶员500元的奖励;
4.4.2交通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突出,在年度交通安全总结评比中被评为交通安全先进单位的三级机构,给予2000元的奖励。
4.5违章处罚
4.5.1 驾驶员在驾车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被公安交警扣分或罚款的,每扣1分,罚款100元。
4.5.2未按规定或限速标志要求行驶,超速行车,每次罚款200元。
4.5.3超载行车或厂内机动车辆违章载人,每人次罚款200元。
4.5.4车辆未按规定停放在指定的停车地点或停车场所,每次罚款200元。
4.5.5部门负责人明知司机开车前有饮酒行为,仍安排其开车或驾驶员在工作时间饮酒,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未及时制止的,每次对部门负责人或用车人罚款200元。
4.5.6驾驶员酒后驾车或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一经核实后,罚款500元,并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对部门负责人处以罚款200元。
4.5.7车辆管理部门(三级机构)未按规定每周组织机动车辆驾驶员进行安全学习的,每少一次罚款100元。
4.6交通责任事故处理
4.6.1驾驶员负全部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20%,并罚款500元。
4.6.2 驾驶员负主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5%,并罚款400元。
4.6.3 驾驶员负同等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10%,并罚款300元。
4.6.4 驾驶员负次要责任的,当事驾驶员承担保险公司赔付外经济损失的5%,并罚款200元。
4.6.5交通事故处罚最多不超过3000元。当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损失赔偿超过3000元时,对直接责任人处以3000元罚款,并解除劳动合同。
4.6.6对一年内发生两次以上交通责任事故,造成累计保险公司理赔之外经济损失达1 万元以上的专职驾驶员, 取消驾驶资格和解除劳动合同
第10篇 交通集团客运站安全数字远程视频监控系统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集团公司客运站安全视频监控系统(以下简称:监控系统)的建设和管理,保障客运站总体安全,维护客运站利益,提高客运站应急指挥响应和安全管理能力,根据《天津市安全技术防范管理条例》,结合客运站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视频系统,是指在交通集团公司客运站的场所或区域采用图像技术设备开展视频信息采集、传输、显示、存储、监控和管理的综合系统。
第二章监控室管理规定
第三条系统有关工作人员应经过必要的岗位培训,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和专业技能;要熟练掌握监控系统操作技术,爱护监控设备,严格按规程进行操作。
第四条建立值班制度,监控室必须24小时设专人值守,负责对图像实时监控、对图像信息资料有效存储;工作人员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擅离职守;病假、事假要提前向有关领导请假,并做好考勤记录。
第五条建立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日常检查、检修和维修制度,及时排除故障,保证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值班人员要认真负责监视图像,不得睡觉或干与工作无关的事宜。
第六条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图像信息采集系统的安全运行;确保图像信息资料画面质量清晰,保存备查期限不得少于15天。在保存期限内,不得擅自删改、破坏图像信息资料的原始数据记录。
第七条建立图像信息资料登记制度,对资料的录制时间、录制人员、有效长度、用途和去向等事项进行登记,并妥善保管。
第八条不得擅自复制或向客运站以外的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传播图像信息资料。
第九条熟练掌握各种情况的处置方案,发现重大安全隐患要积极做出反映,并迅速上报有关领导不得延误;遇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存储现场录像,并报集团安监部。
第十条要按规定做好交接班工作,严格按要求填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保持室内卫生,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及易挥发性物质并注意室内通风。
第十二条严禁利用室内设备进行娱乐活动。
第十三条非本室工作人员禁止入内;严禁利用本室作为会客聊天的场所。
第三章监控人员管理规定
第十四条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十五条认真钻研业务,熟练掌握系统操作,不准私自关机。
第十六条严守保密制度,不准私自带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十七条 按时上岗,坚守岗位,做到接班人不到位,在班人不下岗,严防脱岗,认真作好值班记录。
第十八条爱护仪器设备,保持其整洁良好的工作状态,仪器设备遇下列情况之一及时报告,不得私自动手处理:①异常发热②发出异味③有异常噪声④监控图像发生异常⑤其他工作异常情况。
第十九条在系统检修期间,应积极配合检修人员工作。
第四章应用与管理
第二十条监控系统采集的信息应当按照安全等级进行管理,分级分权限接入或预留接口与市交通集团、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互联互控。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法按程序使用、查看和复制相关信息,不得随意传播、复制或用于个人目的的查询使用。
第二十二条交通集团安监部将联合市公安公交治安分局和天津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定期开展监控系统的监督检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阻挠。
第二十三条 公安、国家安全等行政执法机关因行政和执法工作需要可以无偿调取、复制或查看监控系统图像资料,必须要按照程序进行登记。
第二十四条 行政执法人员因执法需要调取、查看和复制视频系统图像信息和相关资料的,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和执法单位介绍信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予提供视频资料。
第二十五条 监控系统建设、管理和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值班监看、资料管理、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制度,根据监控区域范围大小和重要程度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人员监看和管理,确保视频系统有效使用和正常运行。
第二十六条 具有视频监控系统的客运站应当派员值守,实时监看和按规定有效存储视频信息。遇到可疑情况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值班人员应当对视频信息的录制、使用和去向进行登记,不得私自允许无关人员进入监控室。
第二十七条视频监控系统的建设或使用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的位置和用途,应当每月定期检查视频系统的前端设备、信号传输和网络传输线路和存储设备等运行情况,确保有效运行。
第二十八条监控系统的监看和管理人员应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培训设定和上岗证由交通集团安监部进行统一管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对盗窃、毁坏视频系统的设备、设施或设置障碍影响视频系统正常运行的,对本单位肇事者给予开除处分并照价赔偿设备;非本单位肇事者进行照价赔偿并通知公安机关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由集团公司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使用视频系统的;
(二)不按规定保存记录视频信息的;
(三)擅自改变视频系统设备、设施位置和用途的;
(四)擅自删改、破坏视频资料原始数据记录的;
(五)擅自复制、提供、传播视频资料的;
(六)不配合主管部门或公安机关依法查询、调用和联网使用的;
(七)监看和管理人员不经集团统一培训;
(八)监看和管理人员没有持证上岗。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不按规定登记备案或拒绝监督检查的单位,由交通集团进行通报并限期整改,未进行整改的单位按照《交通集团安全生产责任指标考核实施办法》进行处罚,并在集团公司系统进行通报。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市交通集团安监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11篇 农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劝导站职责
一、宣传交通安全法和安全文明交通常识,提高广大村民交通安全意识。
二、查处纠正酒后驾驶、超载超员、违法载人、无牌无证上路等常见性、多发性乡村道路交通违法行为,确保道路交通安全。
三、对轻微违法行为做好劝导工作,对拒不接受劝导或拒不改正违法违章行为的,利用手机等设备收集证据后报告公安交警部门。
四、遇暴雨大雪路滑天气、滑坡塌方等特殊情况,及时对道路采取封闭管制措施。
五、配合交警部门处理本村范围内的道路交通安全事故。
六、完成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其他工作任务。
第12篇 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长江江苏段大桥(以下简称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施工期桥区水域水工工程、水工作业和过往船舶航行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长江江苏段船舶定线制规定》等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长江江苏段大桥施工期从事大桥建设、施工以及在桥区水域内航行、停泊、作业等与水上交通安全有关的活动。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海事局主管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第四条 大桥施工期桥区水域范围(以下简称桥区水域)为桥轴线上、下游各一定范围内的两岸联线间水域。具体范围由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通航情况和施工需要确定。
第五条 桥址、桥区水域范围、桥区水域船舶航路的确定与变更、通航尺度、施工作业事项、船舶防风要求以及其他与通航安全有关的信息,由海事管理机构以航行通(警)告等方式发布。
第六条 大桥施工期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大桥建设、施工单位及施工船舶应当遵守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依法承担施工期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施工安全管理
第七条 大桥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加强施工作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有关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及时向海事管理机构提供桥梁施工设计、水文测图等技术资料;
(三)申请办理或协同施工单位办理水上水下施工作业审批手续,及时通报施工进展情况;
(四)负责同步建设涉水桥墩的防碰撞设施;
(五)负责设置、调整、维护桥区水域与通航安全有关的标志;
(六)备妥满足桥区水域施工现场应急需要的值守拖轮,确保紧急状态下的应急处置;
(七)组织协调桥区水域内施工单位定期按应急预案演练,组织施工区内突发事件的施救抢险;
(八)督促施工单位配备必要设施、制定应急预案和落实安全措施;
第八条 大桥施工单位具体负责大桥施工期间作业安全,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安全应急预案,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二)按规定取得《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并在核定水域范围内施工作业;
(三)施工作业影响船舶航行时,适时向有关单位及船舶通报施工信息;
(四)妥善遮蔽夜间有碍航行安全的照明灯光,有效处理焊接、切割等作业产生的影响船舶安全的火花;
(五)及时清除遗留在施工区水域的碍航物;
(六)负责施工船舶的管理,督促其依法办理签证等相关手续;
(七)负责施工作业人员的水上水下施工安全教育与培训;
(八)配备警戒船,负责施工区的安全警戒;
(九)定期组织施工作业的应急演练。
第九条 大桥施工船舶应持有有效的船舶证书,配齐合格的船员,保持适航状态,满足施工作业条件,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施工作业水域内施工作业;
(二)除按规定显示信号外,白天应悬挂黄色施工专用旗一面,夜间应显示紫色环照灯一盏;
(三)在规定的vhf频道上守听,保持与过往船舶的联系,及时通报施工信息;
(四)穿越通航分道的施工船舶应当主动避让沿规定航路行驶的船舶;
(五)不得超载、超客;
(六)施工船舶应在海事管理机构指定的水域内停泊,并遵守停泊秩序。
前款所述的施工船舶是指经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批准,在施工作业水域内为大桥建设提供服务的船舶,包括施工工程船、工程辅助船、测量船、送料船、交通船等。
第十条 在桥区水域设置施工作业码头和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辅助设施,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三章 通航安全管理
第十一条 船舶航经桥区水域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前,应对舵、锚、主辅机、航行信号、船队系缆及拖带设备等进行严格检查,保持良好技术状态,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通过;
(二)船舶通过桥区水域必须由熟悉桥区情况、技术熟练的驾引人员操作;
(三)通过桥区水域的机动船,应在进入桥区水域前鸣放声号一长声,发现航道、航标异常或本船船位不正,不能确保安全通过时,不得通过桥区水域;
(四)通过桥区施工水域的船舶,相互之间应保持安全距离,禁止在同一航路内追越和并列行驶,严禁停车淌航;
(五)能见度不良时,禁止船舶通过桥区水域。
第十二条 拟通过桥区水域的危险品船舶、客轮和1000总吨或主机功率588千瓦及以上的船舶,应按规定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动态。具体报告要求由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另行公布。
第十三条 正在通过桥区水域的船舶发生异常情况,危及或可能危及船舶和大桥施工作业安全时,应采取应急措施,并立即向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或现场海巡船(艇)报告。
第十四条 船舶(队)经过桥区时,与桥墩、桥梁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第十五条 未经海事管理机构批准,任何船舶、浮动设施不得在桥区水域内进行穿越、抛锚、掉头、测量、编解队、过驳、采掘以及其他水上水下施工作业或活动。
严禁在桥区水域内进行试航、捕捞、水上游览等活动。
第十六条 船舶进入桥区水域应服从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的现场监督管理。发生异常情况,对水上交通安全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危害时,大桥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十七条 严禁非施工船舶进入施工区水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海事管理机构将依据有关法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江苏沿海水域大桥施工期的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南京大胜关长江大桥施工期间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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