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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管理股工作职责内容(四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29

投资管理股工作职责内容

第1篇 投资管理股工作职责内容

1.研究拟定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产业布局和经济结构调整的财政政策措施。

2.研究制定政府经营性投资政策和管理。

3.实施财政投融资政策,管理财政投融资项目。

4.负责归口建设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5.办理国债转贷资金的拨付并实施财务监督。

6.管理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组织对重大基础设施项目概、预、决算的评审。

第2篇 投资计划管理股工作职责内容

1.指导、协调和监督招标投标、工作,核准招标、投标事宜,核准招标公告的发布。

2.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初步设计,调整、核定工程概算,审批建设项目的开工报告。

3.安排社会发展专项资金,编制以工代赈计划安排和管理以工代赈资金,实施以工代赈项目。

4.负责地区电力、交通、能源建设专项资金计划管理,监督检查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和工程进度情况。

5.监督管理项目竣工验收。

第3篇 投资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工作职责

投资开发公司投资管理部部门工作职责

(一)战略管理

1.负责公司发展方向、投资运作、产业政策的研究工作,督导公司发展战略的实施和调整。

2.负责推进公司战略规划、资本运作与行业整合为主体的投资核心能力的形成。

3.负责根据公司自身资金、管理、资源优势,适度开展股权投资、风险投资等长期性战略投资工作。

4.负责公司资本运作和资本性筹资工作,对符合条件的项目,通过引进战略投资者,提升项目的整体运营能力。

(二)投资管理

1.负责对拟投资企业或项目进行调研分析,评估企业或项目的市场价值,撰写投资企业或项目的可行性报告。

2.负责组织召开公司投资决策会议,对备选投资项目进行决策,确定对投资项目的审查批准意见。

3.负责对外投资公司组建方案的制订及具体实施工作,规范出资企业的法人治理体系。

4.负责行使出资人权利,通过参与董、监事会对投资企业进行指导、监督、管理和协调工作。

5.协助其它职能部门对所出资企业进行监督审计及负债性融资工作。

(三)资产管理

1.负责制定公司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2.负责建立授权管理的国有资产档案,及时收集相关文件资料,做好公司现有存量资产的管理工作。

3.负责办理国有产权和国有资产的转让、变更、处置等审批工作,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交易活动。

4.负责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对国有资产实行经营绩效评价,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5.负责公司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等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催缴国有资产收益。

6.协助其它职能部门做好下属企业的绩效考核工作。

(四)计划管理

1.负责编制公司年度投资项目计划,落实投资项目及下达投资计划。

2.负责定期编制年度投资项目完成情况分析报告,跟踪和指导出资企业的投资管理工作。

3.负责指导下属企业开展全面计划管理工作,提升计划管理水平。

4.协助公司其它职能部门做好公司年度计划及财务预决算编制工作。

(五)其他

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4篇 投资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某投资集团保密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守国家秘密和某省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的企业秘密,维护国家利益和集团公司利益,保障集团公司投资、经营、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遵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企业秘密是关系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及其子企业的安全和利益,依照一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和信息。

第三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都有维护国家秘密和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责任,集团公司全体员工都有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义务。

第四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及省委、省政府有关保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不断加强保密工作,确保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安全,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第五条 集团公司保密工作贯彻“突出重点、积极防范、内外有别,既确保国家秘密、企业秘密,又便于各项工作开展”的方针。

第六条 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在集团公司保密委员会统一领导下,具体负责集团公司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的工作,并指导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七条 根据集团公司的企业性质和日常工作的特点,集团公司企业秘密包括下列事项:

(一)集团公司的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重大战略部署和投资决策、经营中的秘密事项;

(二)集团公司年度计划、未下达的考核及评价指标,未公开的财务数据;

(三)集团公司未公开的重大经营决策以及为决策所提供的资料、数据及其他秘密事项;

(四)有关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重组、兼并、破产、关闭中涉及的秘密事项;

(五)集团公司重要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财务分析及涉及投资项目的其他秘密事项;

(六)历年投资、经营、管理活动中形成的重点科技成果,发明创造的关键技术、工艺、参数,重大科研项目的开发规划等秘密事项;

(七)集团公司重要会议记录、会议专题报告和重要会议召开之前涉及的秘密事项;

(八)人事档案、未公布的人事任免、工资分配、人员奖罚方案等事项;

(九)查处重大违纪、审计等案件所涉及的秘密事项;

(十)日常工作中形成的,根据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保守的秘密事项。

第八条 在日常工作中涉及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确定。

第九条 国家秘密和企业秘密按其性质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个等级。

第十条 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按规定标明密级。秘密文件、资料密级和保密期限的确定,由经办部门或承办人提出,报集团公司有关领导审批。在办文结束后,交集团公司综合事务部保密室存档。

第十一条 已归档保存的文件、资料的密级,由保密员根据其内容和保密期限,经有关领导批准后,定期进行调整:

(一)凡已批准对外公开或已超过保密期限,不再需要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解密;

(二)凡秘密程度已经降低,但仍要在一定范围或时间内保密的文件、资料,予以降密;

(三)凡随时间推移,内容需加以保密或限制使用范围、领域的文件、资料,予以重定密级。

第三章 保密措施

第十二条 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严格按国家保密工作的规定和程序处理:

(一)未经原确定密级的单位确认或者上级机关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程序办理手续后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指定的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国家秘密的,应按有关法律和法规规定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属于集团公司企业秘密范围的文件、资料和其它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应按国家保密工作有关规定和本办法要求处理:

(一)未经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批准,不得复制、摘转;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保密员或集团公司领导指定人员负责,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三)必须在保密措施完善的设备或场地中保存。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在对外经济往来与合作中需提供的文件、资料,内容如涉及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程序报请集团公司有关领导或所属企业领导批准。

第十四条 举行涉及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企业秘密的会议和进行其它具有保密要求的活动,应采取保密措施,并对参加人员进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要求,其正式会议记录由集团公司保密室保存。

第十五条 集团公司根据需要设专职保密员(机要秘书),负责保密的具体工作。所属企业也必须按规定配置专职或兼职保密员。

第十六条 专、兼职保密人员必须具备较强的政治责任感、思想水平和专业素质,热爱本职工作,有事业心和进取心。

第四章 保密委员会工作职责

第十七条 集团公司设保密委员会,在省保密局和集团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指导、部署和检查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其工作职责主要有: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以及省委、省政府的有关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章 制度;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拟定集团公司保密工作的规章 制度和细则,并贯彻落实;

(三)指导、监督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保密工作,确保保密工作有人管、管到位,责任落实;

(四)结合典型事例,定期开展保密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体员工的保密观念;

(五)定期召开集团公司保密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制定工作计划;

(六)严肃处理失、泄密事件,并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

(七)定期组织保密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保密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八)规划、指导、实施集团公司现代办公设备的保密技术和保密措施,监督、检查和落实集团公司本部及所属企业计算机、办公网络及办公自动化系统的保密措施;

(九)加强对可能接触或掌握重大秘密的工作人员的防泄密、保密教育,完善电

话通讯和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的保密制度,努力提高保密技术防范能力;

(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解决保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

(十一)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它保密事项。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八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奖励:

(一)长期从事保密工作,维护国家和集团公司的利益,作出较大贡献的;

(二)在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三)在紧急情况下,保护、抢救国家秘密或集团公司的秘密文件、资料的;

(四)同抢劫、盗窃、毁坏、出卖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及其物品的行为进行斗争,以及对检举、揭发,破案有功的。

第十九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保密纪律、玩忽职守、泄露或遗失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文件、资料的;

(二)对窃密或重大泄密行为不制止、不斗争、不报告的;

(三)对揭发检举窃密、失密、泄密的人进行报复的;

(四)利用国家秘密或企业秘密进行非法活动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根据法律有关规定和本管理办法的要求,制定本企业的保密工作管理办法,报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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