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从源头——工作态度抓起
煤矿安全生产管理建设,凝聚着党和国家几代领导人的高度重视,于2002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提出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煤炭企业安全生产方针。同时,为了搞好安全生产工作,煤炭企业业不仅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而且进行了必要的人力、物力、财力投资,应该说建立了立体的安全生产防护体系。但安全生产的责任事故还是屡屡发生,究其事故原因,无一例外的是安全意识淡薄,盲目蛮干、工作麻痹大意、心怀侥幸等。其根本是我们忽视安全生产的职工思想教育工作,没有建立起一支对待工作、特别是安全工作认真负责态度的员工队伍。这也是安全生产管理的源头,也是安全管理的根本。正如人常说:“态度决定思路,思路决定出路,也就是态度决定一切”。
一、态度的内涵。
态度是人们在自身道德观和价值观基础上对事物的评价和行为倾向。态度由人们对外界事物的内在感受、情感和意向三方面的构成要素。其中,态度中的任何一个表现要素的变化,都会引发另外两个要素的连锁反应,这也就是感受(道德观和价值观)、情感(即“喜欢-厌恶”、“爱-恨”等)和意向(谋虑、企图等)这三个要素的协调性和一致性。
⑴、感受是指人们对事物存在的价值或必要性的认识,它包括道德观和价值观,而价值观的改变将直接影响人们的行为,而道德观则能使人们不惜任何代价甚至是不惜生命来达到一些目标目的;
⑵、情感是和人的社会性需要相联系的一种较复杂而又稳定的评价和体验,它包括道德感和价值感两个方面;
⑶、意向是指人们对待或处理客观事物的活动,是人们的欲望、愿望、希望、意图等行为的反应倾向。
态度来源于人们基本的欲望、需求与信念,也是一个人道德观与价值观的客观体现。选择你所爱,爱你所选择,既然你选择了煤矿,就等于选择了要和大自然抗争,我们就没有理由不珍爱我们的生命,更没有理由不干好我们的工作,更要时时刻刻牢“记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以对待自己、家人、企业负责的态度,对待自己神圣的工作。
二、煤矿安全责任事故心态原因分析
每翻开一个事故档案,总有一个痛苦的家庭,一份似曾相识相识的事故原因,那就是人为违章作业,其违章者工作心态概括如下。
㈠安全意识淡薄。这主要表现为对安全生产重视程度不够,在实际经营过程中,没把安全生产放在首位,总是认为安全是安检员和领导的事情,安全事故不可能在自己身上发生,安全与自己无关,其不知一旦违章而发生事故,所伤害的不仅仅是自己,还可能伤害到他人或被他人伤害。这不仅给自己带来不幸,也给自己的亲人和家庭造成极大的痛苦。
㈡明知故犯,投机取巧、心存侥幸。从事故原因分析中我们经常发现,违章者很清楚自己的行为违章,认为这样做一是省事省力,二是心存侥幸,见别人这样做没有发生事故,自己也不会发生事故。殊不知60%的事故发生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而死亡事故的发生90%则是人的违章行为造成。
㈢对安全培训认识不够重视。煤矿生产工作艰苦、环境恶劣,导致煤矿工人不能长期服务煤矿企业,人员变动频繁,这就为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和措施的严格执行带来隐患,另外,培训形式和培训手段一成不变,没有根据现阶段的人员特点制定心的培训方案,显得培训内容单调、形式落后、效果不理想。使得新员工对安全知识了解不够,没有充分认识安全事故的巨大危害,在工作中违章蛮干、违规操作从而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屡屡发生。
㈣安全管理者的干部作风浮飘。相当数量的煤矿干部不愿下井或下井次数少,对不断变化的井下作业环境及安全状况不甚了解。或是到井下走马观花式的过一趟,发现不了什么问题,难以准确掌握井下真实情况,更谈不上现场解决安全隐患和预防安全事故的问题。导致了事故的一次次发生的惨痛教训。
第2篇 煤矿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考核评级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矿井管理水平,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体现矿山风貌,特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考核期内由于安全管理责任事故造成每死亡1人,矿井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得分扣5分,实得分输入矿井安全质量标准化总分;发生3人及以上死亡事故的矿井,取消当年评级资格。
第三条 企业管理形象安全检查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具体见附表):
1、 以矿为单位对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进行考核评级。
2、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矿井分为两个等级:
一级:总分为90分及以上。
二级:总分为80分及以上。
3、考核评级计分采用扣分方法,各单位及小项的最低分为零,不出现负分。
4、“生产经营管理”项目中涉及“生产调度、信息”部分,按照矿井《生产调度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实行百分制检查考核,该得分折入项目考核计分。
5、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实施年度达标,矿井每月进行一次检查;
公司按季度进行全面检查;已达标矿井每年要进行一次复查,并根据复查得分决定该矿企业管理形象安全质量标准化的升降级。
第3篇 如何加强煤矿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工作
1 引言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煤矿安全监控系统技术水平不断提高,功能日益完善,监控系统在我国的各大煤矿均已普遍采用。由于监控系统具有对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环境参数和设备开停、风门开闭等设备状态的实时监测功能,同时具有超限声光报警、断电、闭锁等功能,使得其在预防矿井灾害、瓦斯事故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因此,就安全监控系统加强在思想、组织、技术、设备、资料、资金上的管理工作对煤矿安全生产具有重要的意义。
2 神新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现状
神新矿区大部分为低瓦斯矿井。目前,神新公司已在7个生产矿井全部安装有安全监控系统,实现了对井下瓦斯、一氧化碳、风速、温度、负压等环境参数和设备开停、风门开闭等设备状态的实时连续监测,实现了超限声光报警、断电控制等功能,同时通过super-kj系统可远程实时监测。至今系统运行安全、稳定、可靠,为神新公司的安全生产发挥了强有力的保障作用。在低瓦斯特征以及在长期安全生产的现状面前我们不能自满而应更加努力工作,从各方面加强对安全监控的管理,保证公司安全生产。
3 加强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保证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的途径
3.1从思想上高度重视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工作
人类在整个生产活动中,产生两类自适应效应:一类是自胜效应,它是可见的,往往容易被人们重视,比如:矿井完成了生产任务带来了明显的经济效益;另一类是自败效应,譬如安全监控系统为安全发出的报警断电警告,人们采取了预防措施,结果事故没有发生,看到的是为防范事故,人力物力消耗或生产的暂时停顿,而没有带来明显的经济效益,它是隐性的,所以时常不被人们所重视。在煤矿生产活动中,自败效应和自胜效应同等重要。产生自败效应的安全监控系统对矿井环境和生产过程发生的警告,对保障煤矿安全生产起着人工检查无法替代的积极作用。而习惯上,人们总是容易接受自胜效应,而对自败效应不以为然。安全监控系统虽然表面上看不到任何效益,但实际上它融入了安全生产中,对公司和员工都有着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因此,必须加强对矿井人员的思想教育工作,使之充分认识到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要性,重视其自败效应,引起他们对安全监控系统的重视和爱护。
3.2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各项管理制度,保证安全监控系统工作正常。
神新公司安全监控系统由公司矿总工程师负责。科技中心负责管理全公司的安全监控工作,各矿井明确了安全监控系统的具体负责人,并且各矿均有一定数量的具有通风和安全监测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组建好一支素质高、能力强的安全监控专业队伍是管好、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的根本保证。
为了加强对各矿井安全监控的管理,必须制定各种管理制度。如:《安全监控系统管理实施细则》、《安全监控系统考核制度》等,并严格执行,做到管理、使用、维护业务范围明确,责任到人。此外,神新公司还成立了安全监控小组,小组由公司和各矿井安全监控分管领导及人员组成。小组定期召开列会,会上对各矿安全监控系统存在的问题给予解决并督促落实。这种制度加会议的方式增进了彼此的沟通与协作,加强了对矿井安全监控人员的组织领导,使问题能够及时反映并整改落实,保障了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
3.3加强技术业务管理培训工作
加强安全监控人员的技术水平,做好培训工作是管好、用好安全监控系统的基础。
安全监控系统涉及计算机、通信、机电、通风等多种专业知识,涉及范围广,设备更新快,专业技术性较高。因此,安全监控的全体人员均需经过安全监测、通讯技术和通风安全专业的培训,经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于其它有关人员,如采掘区队长、采掘班组长、调度员、瓦斯员、放炮员及有关机电工人等,应进行安全监控系统的管理和使用常识的教育,充分发挥其群管作用。
此外,还应组织安全监控人员进行定期的新技术培训,以适应现代化煤矿安全监测技术日益发展的需要。培训合格后方可继续其本职工作。
3.4加强设备、资料管理工作
合理地选择和配置安全监控系统对实现矿井安全生产固然重要,但是更重要的是如何使用和管理好,才能充分发挥其效能。
安全监控系统设备繁杂,资料记录多,这就需要加强管理工作,做到设备数目、使用情况等有记录,资料有记录且清晰易查。
鉴于安全监控系统设备较多,凡新购进的设备,由公司组织相关部门验收,验收完后交由矿方,矿方应组织人员二次验收,逐台开箱进行通电、通气检查检验,避免因设备出厂时就存在的质量问题,而造成经济损失,防止因设备不合格而影响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危害安全生产。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长期正常运行,必须备有传感器和设备易损易耗件等备用件,且备用量应大于30%,矿上应根据监控系统设备数量和损耗情况,建立设备台帐月、季、年度明细。
对安全监控系统的各种设备和装置,应分别建立技术档案,这些资料应力求详尽,能反映出每台设备的技术性能,使用和运行状况,诸如按设备型号、编号逐台建帐,及时填写安装时间、地点和更换、拆除时间、拆除原因等,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持久正常运行。
正确利用监测资料,保证煤矿安全生产。安全监测系统所获得的信息和整理出的各种资料,一是要妥善保管;二是应组织有关人员经常分析、研究监测系统所获得的各种参数和资料,结合井下采掘动态,及时发现各种灾害的预兆,并制订相应防治措施,消除事故隐患。
3.5加强资金管理工作
为保证安全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安全监控各矿小组成员必须提前上报系统新增设备、易损耗件、标校等费用的月、季、年计划,公司根据计划及时安排资金并落实,用于设备的维修、更新等。因此,必须加强资金管理工作,做到细节管理、精细化管理,使资金用到位,保障安全生产顺利进行。
4结语
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不仅需要各种完善的、合理的、科学的管理制度,还要有较高素质的人员进行管理,只有在思想、组织、技术、设备、资料、资金等各方面落实到位,注重细节,采用精细化管理,才能有效地提高安全监控系统管理水平,才能把安全监控工作做好,为安全生产服务。
第4篇 煤矿爆破安全管理
煤矿生产、建设离不了爆破。尽管目前的煤矿生产已大量使用了综采、综掘,但由于地质构造的影响和煤层中的夹矸存在,需要用炸药爆破来处理。还有大量小煤矿需要用爆破进行掘进、采煤。又由于爆破材料为危险物品,对它的管理就显得格外重要。
一、爆破材料安全管理
(一)爆破材料储存与保管、销毁
爆破材料库分为矿区总库和地面分库。总库专对地面分库或井下爆破材料库供应爆破材料,禁止从总库将爆破材料直接发给炮工。
地面总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一年生产用量。
地面分库的总容量:炸药不得超过所供单位三个月生产用量;起爆材料不得超过所供单位半年生产用量。
井下爆破材料库的最大贮存量,不得超过该矿3天的炸药需要量和10天的电雷管需要量。
《煤矿安全规程》308条规定:“井下爆破材料库必须采用矿用防爆型(矿用增安型除外)的照明设备,照明线必须使用阻燃电缆,电压不得超过127v。严禁在贮存爆破材料的硐室或壁槽内装灯。”
爆破材料的保管工作主要任务是防止爆破材料受温度、湿度影响和与其他物品作用而引起的变质失效;因炸药本身分解引起的燃烧、爆炸以及被盗等等。实践证明:保管期间的温度逾高,湿度逾大,则保存期逾短;在同一温度条件下 ,因湿度情况不同,保存期限相差6—8倍。
保管人员要经常检查以下内容:
1、库房内的温度、湿度是否符合规定。
2、爆破材料是否受潮、受热或分解变质。
3、经常检查门、窗、锁是否完好。
4、消防设备是否齐全、有效。
5、防雷设施是否可靠。
《煤矿安全规程》309条规定:“煤矿企业必须建立爆破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爆破材料丢失处理办法。”
“电雷管(包括清退入库的电雷管)在发给爆破工前,必须用电雷管检测仪逐个做全电阻检查,并将脚线扭结成短路。严禁发放电阻不合格的电雷管。”
“煤矿企业必须按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爆破材料销毁制度。”
由于管理不当,储存条件不好或储存期超限,导致爆破材料安全性能不合格或失效、变质时,必须及时销毁。
销毁必须在专用空场地内进行。销毁场地应选在有天然屏障的隐蔽地方,周围50m内要清除各种可燃物。当不具备天然屏障时,要考虑销毁时爆炸冲击波对周围单位、民用建筑、铁路、高压线等设施的影响。
销毁的方法一般采用引爆、化学处理、烧毁、溶解等方法。性质不同的炸药不得混在一起销毁。销毁时必须有公安、安检等相关部门人员在场监督、登记、签名、备案。
(二)爆破材料的运送安全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0条规定:“严禁用煤气车、拖拉机、自翻车、三轮车、自行车、摩托车、拖车运输爆破材料。”
《煤矿安全规程》314条规定:“由爆破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2、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冲撞、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3、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4、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黑龙江省某矿,爆炸材料管理混乱。特别是背药工人未培训,炸药雷管混装, 无证领药长达三个月之久, 领导早有所见 , 未加制止. 1982年11月9日16:10, 未经培训的工人将领来的81公斤炸药, 280发雷管混装在麻袋和尼龙袋中, 背药2人与同行1人, 行到工作面出口处, 背药人放下炸药袋, 触及漏电的电缆,引爆所背回的全部炸药雷管,3人当场被炸身亡。
内蒙古自治区某矿,在井下私自建造炸药库,违法购买、贮存、使用在井下禁用的散装炸药、黑火药,炸药库明火照明。井下炸药库门前堆放炸药、包装炸药,黑火药散落严重。此前曾发生过黑火药事故,未能引起重视。四轮车一直停放在井下炸药库附近,井下工人吸烟和明火取暖等现象严重。1998年11月22日5:25,明火引起炸药库的炸药爆炸,死亡16人,重伤2人,轻伤7人。
1984年11月1日9:10,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施工时,工人用电瓶车运送炸药、雷管时,途中另一修风钻工人将10多kg修钻工具和配件也扔进车中,结果砸响电雷管引爆车中炸药,又引爆瓦斯、煤尘,死亡7人,伤3人。
作为煤矿管理人员,不但要教育工人和监督工人认真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而且要为工人创造必要的条件。如提供合格的分装分运炸药、雷管的容器,工人也就不会混装运了。
二、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
矿用爆破材料的正确选用是一项很严肃的工作。作为煤矿管理者,对爆破材料的选用应严格过问、检查,至少应清楚怎样选用。
破碎的介质(煤、岩体)强度不同,则需要用威力(爆力和猛度)不同的炸药;对于瓦斯矿井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矿井中,所选用炸药的安全等级要和矿井瓦斯等级相适应;在有水的条件下,所选用的炸药要有一定的抗水性;同时由于煤矿使用量大,矿用爆破材料的选用还要考虑成本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0条规定:“井下爆破作业,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煤矿许用炸药的选用应遵守下列规定:
1、低瓦斯矿井的岩石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一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低瓦斯矿井的煤层采掘工作面,半煤岩掘进工作面,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二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3、高瓦斯矿井、 低瓦斯矿井的高瓦斯区域,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工作面, 必须使用安全等级不低于三级的煤矿许用含水炸药。”
“严禁使用黑火药和冻结或半冻结的硝化甘油类炸药。”
在雷管选用方面规定: “采掘工作面, 必须使用煤矿许用顺发电雷管或煤矿许用毫秒延期电雷管。 不同厂家生产的或不同品种的电雷管, 不得掺混使用。”
含水炸药包括乳化炸药和水胶炸药。 这两种炸药中都含有水, 故称含水炸药。 它们和铵梯炸药相比, 具有突出的优点: 原料来源丰富, 制造加工简便, 成本低,抗水性强, 爆轰感度高, 爆炸和传爆性能好, 无熄爆, 爆燃现象。 在同等安全等级条件下, 比煤矿铵梯炸药更安全。
1990年4月3日18:30, 四川省某矿, 爆破材料管理特别混乱, 井下炸药、 雷管乱甩乱放, 甚至在井下发现有已插入雷管的炸药卷(引药)。该矿在井下放炮时,由于炸药不合格,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12人,伤4人。
1996年3月19日, 湖南省某矿, 用2号岩石炸药放炮采煤(该矿为高瓦斯矿井),采煤工作面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3人,伤2人。
1999年4月2日11:40, 河南省某高瓦斯矿井, 掘进工作面使用劣质炸药。在掘进头装右侧底眼炸药时,炸药突然爆炸,引起煤尘爆炸,死亡30人,伤3人。
从上述三例事故我们不难看出,表象是工人操作引起事故,但是深层原因是煤矿管理者管理失误造成,如炸药的选用是违章的,应引起我们足够重视。
三、爆破作业的安全管理
(一)对爆破人员及作业的安全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315条规定:“所有爆破人员,包括爆破、送药、装药人员,必须熟悉爆破材料的性能和本规程规定。”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井下爆破工作必须由专职爆破工担任。在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煤层中,专职爆破工必须固定在同一工作面工作。”
爆破工必须由20周岁以上、具有两年以上采掘工龄和初中以上文化经专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取得爆破操作资格证人员持证上岗。
煤矿所有爆破作业地点必须编制爆破作业说明书,爆破工必须依照爆破作业说明书的炮眼深度、角度、使用爆破材料的品种、装药量、封泥长度、联线方式和起爆顺序等进行爆破作业。
(二)对爆破基本安全操作的要求
在井下所有爆破工作面,都必须使用煤矿许用炸药和煤矿许用电雷管,并按矿井瓦斯等级和相适应爆破材料的安全等级合理选用。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都不得装药、爆破:
1、采掘工作面的控顶距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规定,或者支架有损坏、留有伞檐时。
2、装药前和爆破前爆破地点附近2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达到1%时。
3、在爆破地点20m内有矿车、未清除的煤、矸或其他杂物堵塞巷道断面1/3以上时。
4、炮眼内发现异状、温度变化异常、有显著瓦斯涌出、煤岩松散、透采空区等情况时。
5、采掘面无风、微风时。
除上述情况外,有下列情况时,爆破工也不得装药、爆破:
1、在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中,掘进工作面爆破后,附近20m巷道内未洒水降尘。爆破前机器、液压支架、电缆等,没有移出工作面或加以可靠保护的。
2、爆破前,靠近迎头10m内支架未加固时;掘进工作面到永久支护之间,未使用临时支护或前探支架,造成空顶作业时。
3、采煤工作面两个安全出口不畅通,在爆破地点及上下出口5m内,支架不齐全牢固;采煤工作面没有一定量的备用支护材料;爆破与放顶工作执行平行作业,不符合作业规程的距离时。炮眼应封足炮泥,禁止用煤块等杂物当炮泥。
(三)关于执行爆破操作规程的要求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炮工必须把炸药、电雷管分别存放在专用的爆破材料箱内,并加锁。严禁乱扔、乱放。爆破材料箱必须放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机电设备和导电物体的地点。每次爆破时,都必须把爆破材料箱放到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点”。
《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324条规定:从成束的电雷管中抽出单个电雷管时,不得手拉脚线硬曳管体,也不得手拉管体硬曳脚线,应将成束电雷管顺好,拉住前端脚线将电雷管抽出。抽出单个电雷管后,必须将其脚线末端扭结成短路。装配引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装配引药必须在顶板完整、支架完好、避开电气设备和金属导电物体的爆破地点附近进行。严禁坐在爆破材料箱上做引药。引药的数量以当时当地需要量为限。
2、做引药时必须防止电雷管受震动、冲击、折断脚线和损坏脚线绝缘层。
3、电雷管必须从药卷非聚能穴端插入,严禁用电雷管代替竹、木棍扎孔。电雷管必须全部插入药卷内。严禁将电雷管斜插在药卷中部或捆在药卷上。
4、电雷管插入药卷后,必须用脚线将药卷缠住,以便把电雷管固定在药卷内,还必须将脚线扭结短路。
装药前,首先必须清除炮眼内煤、岩粉末,再用竹、木炮棍将药卷轻轻推入眼内,不得冲撞或捣实。眼内各药卷必须彼此密接。有水炮眼必须用抗水炸药。
装药后,脚线必须扭结悬空,严禁脚线、母线与运输设备、电气设备以及采掘机械等导电体接触。
爆破前,班组长必须亲自布置专人,在警戒线外及可能进入的所有入口处担任警戒工作。警戒人员必须有可靠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警戒。警戒线出应设警戒牌、拉警戒线(绳)等标志。
煤矿井下爆破必须采用符合标准的爆破母线。掘进爆破时,母线应随用随挂,禁止使用固定母线。只准用绝缘母线单回路爆破,严禁用轨道、金属管、金属管网、水、大地等作回路。爆破前,母线必须扭结成短路。
发爆器的钥匙或电力起爆接线盒的钥匙,必须由炮工随身携带,严禁转交他人,不到爆破通电时,不得将钥匙插入发爆器的钥匙孔内。爆破后,必须立即将钥匙拔除,摘下母线并扭结成短路。
爆破前,脚线的联结工作可由班组长协助炮工进行,母线与脚线联结、线路检查和通电工作,只准炮工一人操作,其他人员禁止参与。爆破前,班组长必须清点人数,确认无误后,方准下达起爆命令。炮工接到起爆命令后,必须先发出爆破警号,至少再等5s,方可起爆。炮工必须最后离开爆破地点,并必须在有掩护的安全地点进行起爆。
装药的炮眼必须在当班爆破完毕。在特殊情况下,可将未爆的炮眼在现场当面移交给下班炮工。
(三)关于“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
《煤矿安全规程》316条规定:
“爆破作业必须执行 “一炮三检”。”
“一炮三检”是要在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都要检查瓦斯浓度,就是放一次炮要检查三次瓦斯浓度。而“三人联锁”放炮制是放炮时必须由爆破工、瓦斯检查员、班组长三个人同时在场参与放炮。爆破工的责任是坚持自联自放操作;瓦斯检查员实施“一炮三检”;班组长负责保护工具、设备、清点人数和在各入口处设人、牌、线三道警戒。
“一炮三检”是煤矿井下安全爆破作业的基本制度之一,也是预防爆破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基本措施之一。这个制度虽然是现场操作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具体执行,但其执行的好坏,反映了该矿的整体管理水平与领导对安全工作的重视成度。由于未坚持“一炮三检”制度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时有发生。
1993年10月11日19:05,黑龙江省某矿,掘进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制度,母线裸露,短路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70人。
1996年9月17日0:30,山西省某矿,工作面放炮时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违章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伤3人。
1998年10月28日19:20,江苏省某矿,采煤工作面放炮未执行“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炮眼未封炮泥,用电钻电源放炮,引爆瓦斯,死亡11人。
1999年11月5日19:50,辽宁省某矿,上山掘进工作面,因瓦斯检查员脱岗,未执行“一炮三检”,母线与放炮器虚接产生火花,引爆瓦斯,死亡60人。
可见坚持“一炮三检”和“三人联锁”放炮制度是何等的重要。
(四)关于毫秒爆破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有瓦斯或有煤尘爆炸危险的采掘工作面,应采用毫秒爆破。在掘进工作面应全断面一次起爆,不能全断面一次起爆的,必须采取安全措施。”
毫秒爆破又叫微差爆破,是一种延期爆破。迟延时间间隔仅为几毫秒到几十毫秒。由于前后相邻炮眼爆炸时间间隔极短,使前段炮眼爆炸后瓦斯还来不及涌出时,后段相继爆炸结束,这样就避免了前段炮眼爆炸后涌出的瓦斯被后段爆炸火焰引燃引爆的可能性。所以毫秒爆破也是一种很安全的爆破方法。
毫秒爆破的优点是很突出的:
1、可减弱爆破地震效应和空气冲击波的影响。
2、可增大一次起爆炮眼数目,减少爆破次数,也就减少了顶板被反复震动的次数,从而维护了围岩的稳定。
3、由于先爆的岩块在落下之前,与后爆的岩块互相碰撞,使得矸石块度均匀,大块率低。
4、爆堆形状整齐,爆堆比较集中,有利于提高装岩效率。
5、在有瓦斯、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可实现全断面一次起爆,缩短爆破和通风时间,提高掘进速度,并有利于工人身体健康。
6、减少爆破工联线、爆破次数,降低了爆破工劳动强度,提高作业效率 。
在掘进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为实现全端面一次起爆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在采煤工作面使用毫秒爆破就更为有利:
1、顺发爆破占用时间长,每茬放炮时间长达2.5h—3.5h或更长;而毫秒爆破仅用半小时就可放完。
2、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反复震动易破坏顶板和支架,顶板不好时易冒顶;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反复震动少,对顶板、支架破坏小。
3、顺发爆破装煤率低,增加人工攉煤工作量和时间,而毫秒爆破自装率高,放炮不停刮板输送机。
4、顺发爆破放炮次数多,放炮安全距离不易保证,有时炮工为了少跑路而不顾安全,被炸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而毫秒爆破放炮次数少,爆破安全距离易保证。
其实,在采掘工作面应用毫秒爆破,只要坚持使用煤矿安全毫秒延期电雷管就可实现,并不需要复杂的技术和较大的投入。
(五)关于采煤工作面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煤矿安全规程》321条规定:“在采煤工作面,可分组装药,但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
由于未能一组装药一次起爆,而引起瓦斯、煤尘爆炸的事故时有发生。
1991年3月7日10:50,湖南省某矿,在巷道掘进中,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放炮前未洒水,放炮引爆煤尘,死亡35人,直接经济損失128万元。
1995年6月23日0:16,安徽省某矿,在炮采工作面,放炮未坚持“一炮三检”,放炮时瓦检员不在场,采用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导致瓦斯爆炸。死亡76人(其中救护队员15人),伤69人,直接经济损失327.8万元。
可见必须坚持 “一组装药,必须一次起爆”的规定,绝不能“一次装药,分次起爆”,坚决防止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关于炮泥
炮泥是煤矿井下进行安全爆破的必备材料。由于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炮泥材料不合格或用杂物(可燃物)当炮泥的危害是我们在煤矿工作的人员深有体会:这就是残眼多,进尺少,倒支架多,炮烟多,特别是喷火,由此而引发的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是惊心动魄的。
1975年5月11日8:11,陕西省某矿,井下放炮不装炮泥,用煤块、纸屑等杂物当炮泥,一次装药,分次放炮,引爆瓦斯煤尘,死亡101人,伤15人。
1993年11月11日17:40,河北省某矿,一贯用煤粉当炮泥用,无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26人,伤3人,摧毁巷道600多米。
1995年3月1日23:30,山西省某矿,井下放炮没装炮泥,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16人,重伤5人,轻伤17人。
《煤矿安全规程》328条规定:“炮眼封泥应用水炮泥,水炮泥外剩余的炮眼部分应用粘土或用不燃性、可塑性松散材料制成的炮泥封实。严禁用煤粉、块状材料或其他可燃材料作炮眼封泥。”
“无封泥、封泥不足或不实的炮眼严禁爆破。”
“严禁裸露爆破。”
炮泥一般采用粘土和砂子按1:3的比例和成。特别强调一定要有砂子。水炮泥是用塑料水袋内装200ml水制成。这些东西都是简单材料,不需较大投入就可实现。
在现场实践中,不装炮泥、封泥不足,用杂物当炮泥放炮,在大多数情况下不是工人故意违章,而是工作面无合格的足够的炮泥可装。这就完全是煤矿管理者的问题。
《煤矿安全规程》329条规定:“炮眼深度和炮眼的封泥长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炮眼深度小于0.6m时,不得装药、爆破;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深度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
2、深度为0.6m—1.0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炮眼深度的二分之一。
3、眼深度超过1.o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5m。
4、炮眼深度超过2.5m时,封泥长度不得小于1.0m。
5、光面爆破时,周边光爆炮眼应用炮泥封实,且封泥长度不得小于0.3m.
6、工作面有2个以上自由面时,在煤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5m,在岩层中最小抵抗线不得小于0.3m。浅眼爆破大岩块时,最小抵抗线和封泥长度都不得小于0.3m。”
要落实上述规定,工作面必须具备足够多的、合格的炮泥,才能实现。
三、特殊条件的爆破安全规定
(一)巷道贯通放炮
两巷贯通时,涉及到两个工作面的安全,很容易发生事故,应制定专门的安全措施。
《煤矿安全规程》108条规定:“贯通巷道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掘进巷道贯通前,综合机械化掘进巷道在相距50m前、其他巷道在相距20m前,必须停止一个工作面作业,做好调整通风系统的准备工作。
2、贯通时,必须由专人在现场统一指挥,停掘的工作面必须保持正常通风,设置栅栏及警标,经常检查风筒的完好状况和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立即处理。掘进的工作面每次放炮前,必须派专人和瓦斯检查工共同到停掘的工作面检查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超限时,必须先停止在掘工作面的工作,然后处理瓦斯,只有在两个工作面及其回风流中的瓦斯浓度都在1.0%以下时,掘进的工作面方可爆破。每次爆破前,两个工作面入口必须有专人警戒。
3、贯通后,必须停止采区内的一切工作,立即调整通风系统,风流稳定后,方可恢复工作。
间距小于20m的平行巷道的联络巷贯通,必须遵守上款各项规定。”
为了防止冒顶事故的发生,贯通爆破前必须加固贯通点支护。距贯通点相距5m时,要在工作面中心位置打超前探眼,其深度要大于炮眼深度1倍以上,眼内不许装药。有瓦斯的工作面,爆破前用炮泥封死探眼。若到应贯通而未贯通时,应立即停止掘进,查明原因,重新采取贯通措施。
1983年3月20日10:05,贵州省某矿,在掘进机巷和切眼贯通放炮时没有检查瓦斯,装药量过多,抵抗线过小,引爆瓦斯,死亡84人,烧伤19人。
1996年5月21日18:11,河南省某矿,切眼贯通区域通风混乱,风量严重不足,放炮引起瓦斯爆炸,死亡84人,伤68人,直接经济损失 984.45万元。
(二)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
《煤矿安全规程》330条规定:“处理卡在溜煤(矸)眼中的煤、矸时,如果确无爆破以外的办法,可爆破处理,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采用取得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用于溜煤(矸)眼的煤矿许用刚性被筒炸药或不低于该安全等级的煤矿许用炸药。
2、每次爆破只准使用一个煤矿许用电雷管,最大装药量不得超过450g。
3、爆破前必须检查溜煤(矸)眼内堵塞部位的上部和下部的瓦斯。
4、爆破前必须洒水。”
用爆破方法处理堵塞溜煤(矸)眼是非常危险的,因为溜煤眼堵塞,容易在上下口空洞积存瓦斯,溜煤口附近煤尘积存较多,一旦爆破,很容易引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放炮处理时除了执行上述规定外还应在现场有相关领导协调指挥。
1970年3月15日3:12,辽宁省某矿,放炮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无安全措施,炸药放置不固定,在炮响时炸药掉入放煤漏斗中,炸飞的漏斗碎片砸伤炮工头部,当场死亡。
1989年11月9日9:40,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某矿,处理溜煤眼堵塞时放明炮引起煤尘爆破,死亡17人,伤3人。
(三)遇老空区爆破安全
第45条规定:“掘进巷道在揭露老空前,必须制定探查老空的安全措施,包括接近老空时必须预留的煤(岩)柱厚度和探明水、火、瓦斯等内容。必须根据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在揭露老空时,必须将人员撤至安全地点。只有经过检查,证明老空内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等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老空区也称老塘,是井下采空区和报废巷道的总称。由于老空区内往往积存有大量的水、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爆破时穿透老空区易发生涌水、人员中毒和瓦斯涌出等事故。所以接近老空区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并注意下列安全问题:
1、爆破距老空15m前,必须打探眼、探钻探明老空区的准确位置和范围,以及水、火、瓦斯等情况,必须依探明的情况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2、打眼时,如发现炮眼内出水异常,煤、岩松散,工作面温度变化异常,瓦斯大量涌出等异常情况,说明工作面已临近老空区,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许装药爆破。
3、揭露老空爆破时,必须将人员撤到安全地点,并在无危险地点起爆。只有经过检查证明无危险后,方可恢复工作。
4、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发现异常情况,必须查明原因,采取有效措施,否则不准装药爆破。
(四)接近积水区的爆破安全
由于水具有较强的流动性和渗透性,当地质、水文地质情况和采空区位置不明,或测量不准确,以及过去小煤窑的存在,往往在爆破时误穿积水区导致大量积水涌出,造成冲毁设备、伤亡人员,甚止淹没全矿等严重事故。透水是煤矿五大灾害之一,因此在接近积水区时,必须加强管理,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1、在接近溶洞、含水丰富地层(流砂层、冲积层、风化袋等)、导水断层、积水的井巷和老空,打开隔水煤(岩)柱放水等有透水危险的地点爆破时,必须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
2、接近积水区时,要根据已探明的情况进行编制切实可行的排放水设计,制定安全措施,否则严禁爆破。
3、工作面或其他地点发现有透水预兆(挂红、挂汗、空气变冷、出现雾汽、谁叫、顶板来压、顶板淋水加大、地板鼓起或产生裂隙出现涌水、水色发浑有臭味、煤岩变松软等异状)时,必须停止作业,炮工停止装药、爆破,及时汇报,采取措施,查明原因。若情况紧急,必须发出警报,立即撤出所有受危害人员。
4、打眼时,如发现炮眼涌水,要立即停止打钻,不要拔出钻杆,并马上向领导汇报。
5、合理选择掘进爆破方法,在探水眼严密掩护下,可采取多打眼、少装药、放小炮的方法,以利煤体的稳定性。
(五)放浅眼小跑
在特殊条件下,如挖底、刷帮、挑顶确需浅眼爆破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炮眼可以小于0.6m,但必须封满炮泥。制定的安全措施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每孔装药量不得超过150g。
2、炮眼必须封满炮泥。
3、爆破前必须在爆破地点附近洒水降尘并检查瓦斯浓度,瓦斯浓度达到1%时,不准爆破。
4、检查并加固爆破地点附近支架。
5、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风、水管路,电气设备及其他设施,以防崩坏。
6、爆破时,必须布置好警戒并有值班长在现场指挥。
(六)放震动炮
《煤矿安全规程》210条规定:“采用震动爆破措施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1、必须编制专门设计。爆破参数,爆破器材及起爆要求,爆破地点,反向风门位置,避灾路线及停电、撤人和警戒范围等,必须在设计中明确规定。
2、震动爆破工作面,必须具有独立、可靠、畅通的回风系统,爆破时回风系统内必须切断电源,严禁人员作业和通过。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2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回风系统相联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防止突出的瓦斯涌入其他区域。
3、震动爆破必须由矿技术负责人统一指挥,并有矿山救护队员在指定地点值班,爆破30min后矿山救护队员进入工作面检查。应根据检查结果,确定采取恢复送电、通风、排除瓦斯等具体措施。
4、震动爆破必须采用铜脚线的毫秒雷管,雷管总延期时间不得超过130ms,严禁跳段使用。电雷管使用前必须进行导通试验。电雷管的联接必须使通过每一电雷管的电流达到其引爆电流的2倍。爆破母线必须采用专用电缆,并尽可能减少接头,有条件的可采用遥控发爆器。
5、应采用挡栏设施降低震动爆破诱发突出的强度。
6、震动爆破应采用一次全断面揭穿或揭开煤层。如果未能一次揭穿煤层,在掘进剩余部分时(包括掘进煤层和进入底(顶)板2m范围内)必须按震动爆破的要求进行爆破作业。
(七)放炮处理机采工作面夹矸的安全要求
一般情况下机采工作面(尤其是综采、综放工作面)是不允许爆破的,以免炸坏机电设备和炮烟腐蚀液压支架的镀层。但机采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时,《煤矿安全规程》条规定:工作面遇有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应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严禁用采煤机强行截割。工作面爆破时,必须有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因此,采用松动爆破方法处理机采工作面坚硬的夹矸或黄铁矿结核时,只能能采用松动爆破措施处理,采用松动爆破时的具体要求如下:
1、首先工程技术人员根据夹矸的厚度、硬度、性质等情况,制定松动爆破的炮眼参数(包括深度、眼距、角度及装药量和封泥长度)核对设备保护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2、爆破前,必须加强对机器、液压支架和电缆等的保护或将其移出工作面,爆破区内的液压支架,电缆等用挡帘挡牢(或给液压支架立柱穿上裤套),把采煤机开出爆破地点30m以外,否则不准爆破。
3、按措施中规定的装药量装药,并封满炮泥,以达到将夹矸或黄铁矿结核震裂、破碎的要求,所规定的炮眼眼距应能使炮眼之间的夹矸发生贯穿裂缝,眼深一般是机采进度的两倍。起爆应采用顺发电雷管或毫秒电雷管一次起爆。
4、爆破时,严格执行“一炮三检”。瓦斯超限时,严禁装药、爆破。
(八)突出煤层松动爆破安全
松动爆破是在工作面前方向煤体深部的高压力带打深孔炮眼,装药爆破松裂煤体、消除煤质软硬不均并卸压和释放瓦斯的措施。
1、掘进工作面松动爆破
(1)《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突出煤层中平巷掘进,应采用超前钻孔、松动爆破、水力冲孔、前探支架或其他经试验证实有效的防止突出措施;采煤工作面可采用松动爆破、注水湿润煤体、超前钻孔、预抽瓦斯等措施,并应尽量采用刨煤机或浅截深滚筒式采煤机采煤。
(2)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掘进,一搬在工作面布置3—5个孔(不少于3个),孔径42 mm左右 ,孔深8—10m (不少于8m );孔底超前工作面不少于5m.
(3)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装药量3—6kg,把药卷绑在竹片上一次装进,炮泥不少于2m 。
(4)为防延期突出,炮后等20min,方可进入工作面。一般在松动爆破后,工作面停止作业4—8h。撤人和放炮安全距离不少于200m。
(5)松动爆破时,必须撤人、停电、警戒、远拒离爆破、反向风门等措施。
深孔松动爆破适用于煤层赋存稳定,无地质变化,煤质较硬,顶板较好,突出强度较小的突出煤层。
2、采煤工作面松动爆破
(1)在有突出危险煤层中采面采用松动爆破时,其炮眼可布置在煤质松软、有突出预兆地点和分层内,炮眼与工作面垂直,沿采面每2—3m打一深2m的炮眼。
(2)装药前,清干净孔内煤粉末。每孔药量450g,封泥附合规定,最小超前距不小于1m。
(3)松动爆破时,必须做好撤人、停电、警戒等工作。
(4)松动爆破时,工作面停止作业,安全距离不小于200m, 炮后等20min,方可恢复工作。
爆破安全管理主要是为井下爆破创造必要的条件和环境,如选择合格的附和安全要求的矿用爆破材料,提供足够的合格的炮泥和合格的足够长的母线及安全性很高的发爆器(如mfbb型发爆器),同时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不违章指挥,才能保证井下爆破不出事故或少出事故。
第5篇 煤矿远方漏电试验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依据《煤矿井下检漏器安装、维护与检修细则》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为使煤矿井下低压供电系统中馈电开关检漏继电器使用正常,动作灵敏可靠,保证供电安全,每月至少对检漏继电器进行一次远方人工漏电试验。为保证试验安全,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试验周期:
所有检漏继电器必须在新安装后进行一次远方漏电试验,以后每月试验一次,具体实施日期由责任区队确定,但保证试验周期不超过一个月。
二、试验人员组织:
试验区队机电副队长负责试验现场的安全和现场指挥、通风队安排一名瓦检员负责试验现场瓦斯浓度检测。具体参与试验的人员包括被试验馈电开关的区队机电副队长一人、区队维修电工两人、瓦斯检查员一人。
三、试验方法和操作顺序:
1、在试验前首先观察被试验开关的绝缘欧姆表指示或者开关液晶屏上绝缘阻值显示是否正常。没有两者阻值显示的试验开关可以查看试验线路上移变的绝缘阻值显示是否正常。保证电网绝缘阻值正常避免自动跳闸。
若设备或者线路存在漏电现象,必须首先处理漏电故障,待线路绝缘恢复正常后方可进行试验。
2、检查绝缘正常后,应对被试验开关的做一次漏电试验,保证检漏装置可靠动作,并做记录。若不能正常动作,必须查找原因,处理故障以保证被试验开关漏电试验可靠动作。
3、试验点及所属范围内通风必须正常,并经瓦斯检查员测量瓦斯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不得试验。
4、在试验地点,必须有备用的灭火器材(至少一台8kg干粉灭火器)。
5、将试验结果报矿机电科,并做详细记录,见附表《煤矿井下馈电开关人工远方漏电试验记录样表》
6、实验具体操作:
(1)、在试验区准备一台开关,甩掉其自保点和漏电闭锁功能,并加装控制按钮将控制方式改为远控;
(2)、将试验用开关的负荷侧任意一相串电阻后接在其内部接地端子上,串接电阻符合以下要求:
127v:2kω、10w电阻;
380v:3.5kω、10w电阻;
660v:11kω、10w电阻;
1140v:20kω、10w电阻。
(3)、试验用开关应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设置合格的局部接地极。
(4)、待试验开关改动完毕后要检查其防爆性能,确保完好防爆。
(5)、试验前检查试验点及所属范围内通风必须正常,并经瓦斯检查 员测量瓦斯浓度,其浓度不得超过1%,否则不得试验。
(6)、试验:从所试验馈电或启动器负荷侧引出三相电源接至试验用开关电源侧。按下试验用开关的远控启动按钮(短时释放,按压时间不超过1s),此时如馈电开关立即跳闸或者显示漏电闭锁,说明检漏器动作可靠。若不能跳闸,先查找排除试验方式是否存在问题,然后可再做一次试验。若依然不能跳闸,说明检漏器存在问题。
第6篇 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
1矿井机电事故原因分析
1.1煤矿机电设备因素
由于机电设备较为复杂,品种繁多,因此事故发生的原因也各不相同。目前,机电设备投入严重不足,很多煤矿生产设备自90年代初期至今已基本上无新投入,设备陈旧。大量超过服务年限的设备仍在超期使用,达不到《煤矿安全规程》标准要求的设备仍然存在,并且在一定时间内难以解决。井下机电设备老化,不能保证设备的及时更新和必要的安全投入,是发生机电事故的重要原因。很多煤矿由于不能保证必要的安全投入和改造,很多设备超期服役、带病运行,并靠修修补补和加强运行状况的监督来维持,最终造成机电事故的发生。
在购置设备方面,随着机电设备市场的放开,大量劣质机电产品涌入煤矿市场,再加上非防爆产品、非煤矿许用产品在煤矿的非法使用,给煤矿安全生产带来事故隐患。
1.2人员素质不高
煤矿井下工人基本素质较低,多数人不具备基本的安全保护技能,有章不循者大有人在。特别是特种作业人员文化程度参差不齐,掌握特种作业技术不娴熟,再加上人员频繁调换岗位,也给安全埋下隐患。据统计,我国煤矿80%的机电事故是因违章造成的。提高从业人员安全技能特别是自觉遵章守纪的意识,任重而道远,且又尤为紧迫。
1.3管理水平偏低
近年来,由于国家能源需求快速增长,煤炭需求量大幅上升。许多煤炭行业盲目追求眼前产量,忽视了管理理念的提升。管理理念还处于20世纪80年代,即“什么时候坏,什么时候修”的水平。由于管理理念滞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机电事故率约占总事故的30%~40%。另外,对于煤矿机电管理没有跟上信息化、系统化、智能化等的现代化步伐。例如:我国电牵引采煤机只能实现部分运行参数的检测,多种智能化控制尚属空白。国外电牵引采煤机均具有建立在微处理基础上的智能化监测、监控和保护系统,可实现交互或人机对话、远程控制、无线电摇控,具有工况监测及运行状态显示、数据采集、存储与传输故障诊断及预警、自动控制、自动调高等多种功能,以保证采煤机最低的维护量和最高的利用率。同时亦可实现与液压支架、工作面运输机的信息交流和联动控制等功能,使整个采煤工作面实现了自动化和无人控制。
2煤矿机电设备安全管理策略
2.1机电设备使用中的安全管理
2.1.1预防机械事故发生必须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首先,为预防采煤机滚筒伤人事故,依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煤机因故暂停时,必须打开隔离开关和离合器。采煤机停止工作或检修时,必须切断电源,并打开磁力启动器隔离开关”。其次,为防止掘进机械伤人事故,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掘进机必须用专用工具开、闭电气控制开关,专用工具必须由专职司机保管。司机离开操作台时,必须断开掘进机上的电源开关。开动掘进机前或在调车时,必须发出警报,司机应注意掘进机附近的人员,特别是后退时,应注意机器后部工作人员的安全”。最后,依照《煤矿安全规程》,液压支架在安装、撤除、运输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原煤炭工业部颁发的综合机械化采煤设备运输、安装、拆除安全技术暂行规定。
2.1.2电气事故的预防
为避免发生触电事故,对井下电网应做到:首先,各种保护装置齐全、可靠,严禁甩掉不用。其次,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和安全作业制度。非专职或值班电气人员,不得擅自操作电气设备,不得带电检修、搬迂电气设备;严格遵守工作票制度,工作许可证制度,停、送电制度,工作监护制度等。再次,加强对矿井电气设备和电缆的日常检查与维护。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合理,防爆性能要完好,绝缘水平符合要求,接地网必须完整,井下供电必须做到“十不准”,还应做到“三无、四有、两齐、三全、三坚持”,确保井下安全用电。最后,对直流架线应做到:架线调试必须符合标准要求;严禁工人扒车、乘坐空(重)车;不准带电修理电机车集电弓,人员上下车地点要有照明,架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人员上下时必须切断该区架线电源;直流架线要装直流漏电保护装置;工人拿长铁器时,要注意携带方法和采取安全措施,以防触及架线。
2.2机械设备管理中的安全管理策略
2.2.1切实提高人员素质
1)对作业人员要加强职业素养培训,使作业人员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缜密的工作态度。2)加强从业人员安全意识,使其深入了解煤矿的特殊工作条件。3)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
2.2.2与时俱进,建立现代化组织机构
与现代化矿井的管理相适应,必须建立现代化的组织机构。由于矿井的大型化、装备技术的现代化、监控系统的数字化,矿井机电管理的复杂性、专业性大大增加,组织机构必须体现专业化管理和专家型结构。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建立,需要进行一系列的职能性建设和专业化训练,实现组织机构与矿井生产系统、技术系统、管理系统及其运行程序的全面衔接。
2.2.3求真务实,抓好现场管理,实现设备可靠运转要抓好管理,只靠凭空想像是做不到的,必须了解现场,熟悉设备,抓好现场管理才是关键。从事机电管理工作,必须做到“五到”,即“身到、心到、眼到、手到、口也到”。
1)进一步规范设备润滑管理,规范加油方式,确保设备健康运行。现代润滑技术能显著提高设备的使用性能和寿命,大大减少能耗,而在设备使用的全过程中,润滑是贯穿始终的一个重要环节。为此,制定专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定期、定人、定量、定点加油制度。对设备的运行状态进行监测,及时根据反馈结果,按要求对设备进行预防性维修,对预防事故可起到一定作用。
2)推行预防性检修和灵活检修管理理念,实现生产机电一体化。实施预防性检修要做到“三统一”,即检修计划统一上报、统一准备、统一安排实施。做到当班故障当班处理,“小故障不交班”、“大故障不过夜”,不让设备“带病”运行,使现役设备最大限度地发挥其作用,有效降低机电故障率。
3)组织建立设备故障抢修预案。针对主要设备及关键部件运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处理经验,制定出相应的异常故障处理预案,及时采取超前预防性检修和维护措施,重点抓好综采、主运输系统的维护,最大限度克服其对生产的制约。利用班前会,将预案内容对各岗位工进行讲解,提高岗位工在故障抢修时的故障处理能力,最大限度地降低故障影响时间。高产高效矿井建设中确立机电管理理念是关键,现代化的装备要求生产机电一体化,创新机电管理机制是保证,突出机电现场管理是重点,狠抓机电技术创新是方向。
第7篇 煤矿机电设备的安全管理
近年来,随着煤矿现代化建设步伐加快,新设备、新工艺广泛使用,机电设备在煤矿安全生产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同时,由于煤矿生产条件和生产环节的复杂性、多样性,给机电设备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井下重大火灾80%以上是由于机电设备管理不善造成的。加大管理力度,提高现代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是确保煤矿企业安全生产和发展壮大的重要内容。
一、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存在的问题
1、 机电设备存在隐患多
煤矿企业的生产环境一般都比较恶劣,井下粉尘大、湿度高、有腐蚀性气体,机电设备在运输、存放、运转过程中,如果不注意封存和保养,采取防尘、防锈、防潮等有效措施,往往会造成设备的腐蚀和损坏。但是,由于许多煤矿企业对此认识不足,导致因设备损坏而引发的事故时常发生。同时,很多煤矿的机电设备老、旧、杂,带病运转,安全设施、保护装置不全,与《煤矿安全规程》的要求存在很大差距。
2、 煤矿机电设备利用率低,事故频发
据统计,在我国煤矿的固定资产总额当中,有55%到65%是机电设备和设施,所花费的工资、能耗、油脂、配件、维修费用等的总和要占煤炭生产成本的40%以上。同时,根据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发布的数据,煤炭企业40%的井下事故是由于失爆电气的电火花引起的,而这些事故造成的损失是无法用金钱来估量的,其社会负面影响往往更为巨大。
3、 机电队伍整体素质差
由于煤矿自然条件差,不安全因素较多,因而一些技术水平较高的技术人员不愿进入煤矿企业。加上大部分煤矿认为机电维护工属于辅助工种,不加重视,待遇不高,造成机电工纷纷跳槽。有调查表明,现在乡镇煤矿中从事机电工作的人员大都是农民工,文化水平普遍较低,对一些机电设备的简单故障也无法及时排除,更谈不上应用计算机参与现代化设备管理。
4、 机电设备综合管理不到位
表现为设备运行环境、设备摆放、管线吊挂、安全间距、安全设施等不符合机电专业质量标准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现象普遍。首先,机电设备使用很不规范,有些机电设备安装使用不正确,有些机电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转,维护检修不到位,设备保养的及时性和充分性得不到保证。其次,技术管理手段落后,机电设备基础管理的电子化程度不高,一些设备的账物卡、图牌板不齐全,或者账实不符;技术档案、图纸资料残缺不全;固定设备、流动设备管理不平衡,以固定设备为重点,忽视面广、量大、隐患多的流动设备。据统计,实际生产中由于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机电事故率约占总事故的30%到40%。
二、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应采取的措施
1、重视机电管理人员,提高他们的待遇,增强机电人员岗位责任心
应当看到,设备维修管理模式无论多么完美,设备一旦发生故障,还必须由人来完成设备的修理、恢复工作。因此,在安全管理和维护中,人才是主体。机电设备维修人员和操作人员都属于特殊工种岗位,要确保设备的正常安全运行,首先要提高设备维修人员和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心。同样的设备、同样的使用环境,工作人员有责任心和没有责任心,效果大不一样。对煤矿企业来说,应严格执行设备维修人员及设备操作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并与经济利益挂钩,把各种管理措施进行量化管理,每个月由矿机电管理职能部门对维修人员及操作人员所管辖的设备责任范围进行检查验收,促使其牢牢树立责任意识,确保设备完好率时刻达到规定要求。
2、 增加投入,优化机电设备水平
先进的科技装备是煤矿企业实施可靠性作业条件,提高工作效率,提升零缺陷管理水平,避免事故发生的重要保证和支撑。要增大装备资金的投入力度,保持设备的新度系数持续上升。要改造不合理的机电系统,打通瓶颈阻滞环节,提高主系统设备的可靠度,发挥生产能力。要高度重视采区流动设备的升级换代,淘汰高耗低效、不合理、不安全的工艺装备,杜绝设备拼装、改装现象,老化的、该报废的、该停用的坚决不再使用。对设备的维修与使用执行动态管理,机电管理职能部门要经常深入井下检查监督设备的使用和维护情况,一旦检查出防爆电气设备失爆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不按照设备操作规程使用设备而引起设备损坏的,追究使用单位和操作者的责任。
3、 努力提高机电管理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先进的技术装备需要高技能、高技术、高素质的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否则再先进的技术装备也无法发挥其应有的效力。煤矿企业要经常举办形式多样的专业技术培训班,如司机操作、电气维修、机械维修等培训班,同时还要在各区队利用班前班后时间由机电区队长或技术员组织业余培训,不断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岗位练兵、技术比武等也是激发职工学知识、学技术积极性的重要手段。要尊重保护技术人才,逐步提高机电专业技术人员的待遇,并对有特殊贡献的技术人员适当给以奖励。
4、 严格机电设备管理制度
机电设备是煤矿正常生产、安全运行的物质保障,强化机电设备的综合管理,严格建立和执行设备的规划、选型、使用、维修、更新、改造等综合管理秩序,是煤矿生产实现正常化、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的重要条件。首先,要规范机电设备的维护和检修制度,严把设备检修质量关。建立设备安全档案,为设备安全管理提供信息、资料和数据。实际工作中,许多设备在出现故障时,由于缺乏对设备前期运转及修理结果、状况等参数的了解,会严重影响故障排除的时间。用科学的方法建立设备档案,可以通过对档案信息资料的整理、分析,了解设备运行状态,促进设备安全使用,提高生产效率,同时,也能为设备安全检查、检测、检验、故障诊断、隐患整改等提供科学的依据。为了确保检修质量,在每次检修前,都要制订严格、细致的检修计划,加强在线监测,逐步推行状态检修;为了增强检修人员的责任心,需要详细编写每个项目的检修安全措施和作业规程,推行设备检修质量时限责任制。其次,提高技术管理水平和设备管理信息化、现代化的程度。推广使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采用先进工艺流程,将设备基础技术资料的管理和完善,纳入计算机网络化管理范畴中,推进矿井装备的自动化、数字化进程。
结束语
煤矿机电设备的管理优劣是涉及矿山生产安全的大事,只有不断完善管理,加大管理力度,扎扎实实搞好机电管理工作,提高现代煤矿机电管理水平,确保矿井机电系统安全、可靠、高效运行,才能使煤矿企业不断发展和壮大,实现企业发展、职工富裕的双赢目标。
第8篇 煤矿入升井人员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为了准确掌握出入井人员及车辆数量,杜绝不符合条件人员、车辆及设备入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矿、专业化服务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 所有入井人员必须经安全培训合格,取得安全矿长签发的入井安全资格证方可入井,驾驶员必须持有与所驾驶车辆相对应的机动车辆驾驶证。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
第四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职责
(一)安全管理办公室是井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井口出入井人员的管理与业务保安工作。
(二)负责井口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并监督检查其执行情况。
(三)负责入井人员入井证办理,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四)井口检身人员职责
1. 清查核对出入井人员,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做到一车一杆一检,精确核查井下实时人数,检查每位员工是否符合入井要求。
2.认真做好出入井人员、电气焊登记、车辆及机电设备和物料的检查登记。
3.负责所有人员和车辆出入井时间的登记和统计工作。
4.负责火工品入井数量登记和升井销号管理。
5.遇到紧急情况,必须及时汇报,采取应急措施。
第五条 机电信息中心职责
(一)机电信息中心是人员定位系统和矿灯房业务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人员定位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管,系统软硬件的运行管理,负责人员定位系统的配置、用户注册、使用权限的分配和系统维护。
(二)负责协调解决在使用人员定位系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三)负责联系相关部门对矿灯、射频卡报废的鉴定以及回收处置。
第六条 生活服务部矿灯房职责
(一)负责矿灯的发放、台帐管理、日常维护保养及定期检查工作。
(二)负责矿灯的集中充电、放电、维护和统计日常管理工作。
(三)负责定时(每小时)进行矿灯数量发出、领交超时的统计,并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
第七条 各单位职责
(一)带班队长负责清查核对入井人员,登记填写、递交入井人员签证。
(二)带班队长对升井人员数量负责清查、核对和注销工作。
(三)配合井口检身日常工作,包括人员清点、列队、检身等其它工作。
第三章 出入井人员管理一般规定
第八条 人员出入井清点采用人员定位系统、入井前和升井后清点的方式进行,机电信息中心搞好人员定位系统的维护,确保系统正常,清点准确。
第九条 员工所佩戴的“人员定位仪”损坏或者新调入、单位调换和外来人员,必须到机电信息中心审领和更改“人员定位仪”,否则,严禁入井。
第十条 所有人员入井必须办理入井工作票。区队、各类施工单位入井时带班队长或班长要认真填写好入井工作票,注明工作区域 入井时间入井人数及人与名单。
第十一条 由跟班副队长负责,入井人员按工作票所写人员姓名顺序站好队,出示入井许可证,主动接受检身人员检查。
第十二条 入井人员接受检身后,检身人员及时统计人数并做好记录,详细记载入井时间、单位、总人数。
第十三条 运转队在主斜井作业的人员必须先到辅运平硐井口接受检身,升井后到检身房登记。
第十四条 车辆入井要记录驾驶员姓名、车辆型号、单位、所运物料项目等。
第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由本矿领导或职能部门人员陪同并递交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
第十六条 每一升井人员必须到井口检身房作好升井登记,井口检身员必须作好升井清点登记,对升井人员及时注销入井登记,并记录入升井时间。
第十七条 升井人员及车辆必须在井口停车,检查记载升井人数、单位及车辆型号。
第十八条 车辆在入井和升井时驾驶员要做好入井和升井登记,并接受检查,严格落实一车一杆一检制。
第十九条 车辆升井要严格检查驾驶室、车厢内、车架上所有材料设备,并记录清楚。
第二十条 对升井人员及车辆如发现携带属于矿井设施或材料必须扣留,并及时汇报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一条 检查发现有偷盗矿井财产、设备现象,记录好车辆司机姓名、所在单位,及时汇报生产指挥中心。由生产指挥中心通知有关部门进行核实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身人员必须严格准确清点出、入井人数和车辆数,每两小时汇总一次,井口做好相关记录。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作业人员不能按时升井的,要及时向井口汇报,井口核实后,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四条 矿灯领用后超过正常作业时间2小时仍未交回时,矿灯房工作人员要及时统计领用者名单,做好记录,并报矿生产指挥中心;确因工作需要延时升井的,本人或带班队干应提前报告矿生产指挥中心。生产指挥中心要准确掌握井下延时、延点工作人员,并与矿灯房上报的尚未归还矿灯人员名单进行核对,直至升井交灯消号为止。
第二十五条 矿灯房值班人员每班每小时应对矿灯的收发情况进行详细统计一次发出矿灯数量,把矿灯统计情况及超时交灯的要及时汇报矿生产指挥中心。
第二十六条 如无人值守系统出现故障时,必须有矿灯领用、退还手工台帐和不完好矿灯手工登记表及矿灯使用维护手工记录。
第四章 入井人员检身规定
第二十七条 进入井下的任何人员都必须接受井口检身员的检查,主动出示入井证件,并配合检查。
第二十八条 检身员必须严格按照检身制度的要求,对每一入井人员进行严格检查。
第二十九条 发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必须制止其入井:
(一)未戴安全帽的。
(二)未随身携带视频卡或损坏不显示、自救器和矿灯或所携带矿灯、自救器不完好(过期)的。
(三)班组长以上管理干部未带便携仪器的。
(四)携带烟草及点火物品的。
(五)穿化纤衣服的。
(六)酒后入井、精神萎靡不振、神志意识不清的人员。
(七)无入井安全许可证的。
(八)无矿职能部门或矿领导陪同的参观者、服务工程师等非本矿或与施工无关的人员。
第三十条 检查入井人员衣裤口袋及上身至灯带处有无违禁物品。
第五章 入井车辆检查相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的车辆必须禁止其入井:
(一)工具箱内、司机室、车厢内有烟头和点火物品。
(二)无灭火器材或灭火器不合格的车辆。
(三)无矿领导及业务部门批准的电气焊措施,而装有电焊机、氧气瓶、乙炔瓶的车辆。
(四)内部专业化单位无入井许可证、驾驶员无驾驶证和车辆操作证的车辆。
(五)无安全措施装有柴油发电机的车辆。
(六)装有无防爆合格证电气设备或无“检验合格证”的电气设备车辆。
(七)人货混装的车辆,自卸车车厢内乘人的车辆。
(八)车况不完好:大灯不亮,挡风玻璃及倒车镜不完好,无喇叭,车容不整洁的车辆。
(九)装载货物超高、超宽、超长、绑扎不牢固或货物倾斜、装载不稳的车辆(超高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超过司机室护架以上200mm,如拉运设备时,超出规定高度,要经生产指挥中心批准。超宽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能外露到车厢以外,如拉运设备、机架时,必须超出车厢,由责任单位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超长规定:车辆所载货物不许超出后车厢一米,超出此长度,必须制定措施,经审批后方可入井)。
(十)各种车辆驾驶室、车厢内所乘人数不符合规定的车辆。
(十一)马槽挂钩不齐全可靠,马槽不完整车辆,后车厢卫生差有杂物、淤泥或碎石的车辆。
(十二)车辆装运的碎石不低于马槽高度50mm。
第三十二条 入井、升井车辆在井口进行登记,做到一车一杆。
第三十三条 每一出入井车辆、及车辆上每一入井人员必须下车接受检身员的检查,对不接受检查的,有权阻止其入井,并通知分管部门给予处理。
第六章 外来人员入井管理
第三十四条 外来人员是指:外来参观人员、外来培训学习人员、短期专业化服务人员、公司内部服务工程师、公司地面单位人员、本矿地面人员等从未入过井或不经常入井的人员。
第三十五条 外来人员入井必须在浴室登记《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视频卡号与本人姓名要一一对应,做到一人一卡,矿方陪同人员签字确认,否则不得入井,由浴室工作人员负责监督。
第三十六条 外来人员入井前,由矿方陪同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知识培训;且在矿方人员的陪同下,方可入井。
第三十七条 入井前,检身员要按《外来人员入井审批单》中人员逐一进行下车检身,并进行入井登记,方可入井。
第三十八条 外来人员需要进入工作面或皮带生产系统,必须在矿方专业人员的陪同下,方可进入,否则一律不得进入。
第三十九条 外来人员在井下加工、安装设备设施及其它阶段性工作时,必须由主管部门下达任务联系书,施工单位编写《作业规程》和《安全技术措施》,并报业务部门审批后,严格执行。
第四十条 陪同人员对外来人员的井下参观、学习、作业过程的安全负主要责任。
第四十一条 外来人员进入井下作业区域,陪同人员必须和本区域现场负责人取得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在作业区域参观、学习过程中,陪同人员和作业区域负责人密切配合,确保外来人员的安全。
第四十二条 不经常入井的专业化服务人员在现场作业时,作业区域负责人必须指派有经验的人员全程监督,如遇交接班,要与接班人员主要负责人交接清楚,并另派专人监督,直至作业完毕。
第四十三条 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确认升井人数,如有暂时未升井人员,陪同人员要说明原因及预计升井时间,检身员、浴室管理员要做好记录。如遇交接班,要向接班人员重点进行交待。
第四十四条 对未按时升井的外来人员,陪同人员要及时向矿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说明原因,值班调度员要做好记录。
第四十五条 井下作业区域主要负责人、机关带班人员、安监员要经常对作业区域的人数、人员作业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如发现有非本区域人员,要进行详细盘问,确认后,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并按外来人员进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负责日常的外来人员入井监督检查。
第四十七条 公司部门、单位人员需要入井时,应提前同矿生产指挥中心联系,由矿生产指挥中心具体落实并建立台帐。
第四十八条 神东公司以外单位人员入井时,由接待处、公司相关部门或单位提前将《外来人员入井检查(参观)审批表》报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审批,由总生产指挥中心确定所去矿井并通知矿主要领导做好安排,由公司领导、矿领导陪同入井,矿生产指挥中心要建立台帐。
第四十九条 矿生产指挥中心在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后10分钟内将《外来人员入井登记表》传公司总生产指挥中心,并在所有人员升井后10分钟内,向总生产指挥中心汇报升井情况。
第五十条 因矿井限员或其他原因导致检查或参观人员不能同时入井的要分批进行,严禁在交接班时间安排检查或参观人员入井。
第七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五十一条 安全管理办公室及机关管理人员随时对入井检身和升井清点情况进行检查,做到人员定位系统统计数据、发放矿灯数相符,保证对入井人员和车辆数量监测无误。如因人为因素造成无法准确统计井下人员情况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五十二条 检身人员奖罚规定。
(一)有下列情况对检身人员给予奖励:
1.检身时查获入井人员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者,奖励当班检身员200-1000元。
2.检查发现并抓获私自藏雷管炸药者,奖励500-1000元。
3.检查发现并抓获偷盗矿用安全设施和重要材料者,奖励200-500元。
4.检查发现并抓获一般偷盗行为者,奖励100-500元。
(二)有下列情况时,对当班井口检身人员进行罚款。
1.有带烟草和点火物品入井人员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2.使用电气焊单位无审批措施入井,对井口检身员分别罚款200元。
3.井口各种记录登记,记录不清或不记录等不规范现象,分别罚款100元。
4.酒后人员入井,分别罚款300元。
5.入井时人货混装,分别罚款100元。
6.安全帽、矿灯、自救器、入井证、视频卡佩戴不齐全让入井,分别罚款100元。
7.乘坐不准乘人车辆入井、升井,不加制止,分别罚款100元。
8.检身房记录混乱,人员及车辆数据不准确,分别罚款100元。
9.井口房附近20米内,不得有烟火或用火炉取暖,分别罚款200元。
10.不按规定进行检身,罚款50-500元。
11.未按交接班程序进行手拉手交接,对遗留问题未说明、人员统计情况未进行移交等现象对其各罚款50元。
12.检身人员有脱岗、睡岗,发现一次罚款200元。
13.维护好检身房室内、室外20米范围内的秩序和卫生,在此范围内严禁吸烟,一次违规罚款300元。
14.熟练使用金属(香烟)探测器、数码酒精检测仪等仪器;如不会使用者,培训并罚款200元。
15.井口栅栏未严格执行一车一杆一检查、在没有车辆通过的情况下不得随意打开栅栏,发现一次每人罚款50元。
16.井口人员有吃、拿、卡、要,被发现或举报,情况属实一次罚款500元,临时工清退,正式工罚款500元,待岗一个月。
17.迟到或早退,每次罚款100元。
18. 未经同意,私自换班者,各罚100元。
第五十三条 入井人员奖罚一般规定
1.跟班队长必须积极组织本班人员排队检身,并配合检身人员工作,不能以任何原因推托检查,一经发现对跟班队长罚款500元。
2.各区队所有人员升井后,自觉排队由带班干部组织到检身房接受检身、登记升井人数,如升井时本班井下有遗留人员,带班人员在本班入井单上标明未升井人员的姓名,并向生产指挥中心汇报说明原因,否则,对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遗留人员升井后必须到检身房登记,否则,对本人罚款100元/次,当班跟班队干各罚款100元/人次。
3.个人防护用品要佩戴整齐,不按规定着装入井者一次罚款100元,检身员罚款50元。
4.井下携带烟火或吸烟者,临时工辞退,罚责任者2000元;正式工罚5000元,待岗学习一个星期,同时罚单位负责人500元、跟班队长300元、班长200元。
5.入井携带非防爆电子产品等违禁物品,罚款200元。
6.拒绝检查或无理取闹者罚款300-500元。
7.私自带非防爆电子产品(手机、电子表、mp3等)入井,罚责任者200元。
8. 酒后入井者一次罚款500元;监管责任人罚款300元。
9.入井人员如有不接受井口检身人员的检查、态度蛮横、辱骂、殴打检身人员或私自入井的,当事人罚款500-2000元。
10.所有入井、升井车辆必须到检身房进行登记,否则一次未登记处罚司机100元/次。
11. 司机未做到一车一杆入井、升井,车辆损坏井口栅栏设施,一次罚款500元。
12.入井人员入井前要认真检查所携带的定位仪、矿灯、自救器等物品,确保完好。携带上述不完好的防护保护用品入井的一次罚款200元。
13. 人员调动后,定位仪信息必须同步同时更改,没有及时更改入井者当日罚款100元,次日不得入井。
14.严禁携带未入井人员的射频卡入井,或一人携带多个射频卡入井,一经查出将对双方当事人(携带者和被携带者)都给予500元处罚并且通报批评。
15.机关日常检查人员、值班人员、零散人员入升井必须到井口登记,入井未登记人员一律不准入井,对入、升井未登记的一次处罚100元。
16.外来人员入、升井,陪同人员未按要求登记的,对陪同人员罚款200元/次。
17.各单位在对外来人员的管理中如违反本本办法中相关条款,视情节轻重,对责任单位罚款500-2000元,对相关责任人罚款100-500元。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哈拉沟煤矿安全管理办公室。
第五十五条 未尽事宜按照《神东煤炭集团公司井口安全检查管理办法》和《神东煤炭集团安全生产奖惩实施细则》执行。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9篇 煤矿地测技术管理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 地质测量技术员在矿长、矿技术负责人领导下,负责煤矿井上下有关地测工作。
2、 地测技术员负责煤矿“雨季三防”和“矿井地质灾害预防”工作。
3、 地测技术员负责采掘工作面地质资料收集、整理、判断,做到巷道方向正确,不造成废巷。做到及时给井下提供中腰线,不造成巷道坡度过大和中心线错误。
4、 地测技术员要经常检查贯通巷道的方向,提供贯通巷道的预计距离,做到因贯通造成事故。
5、 地测技术员对采掘作业地点施工中遇地质构造、断层做到正确判断,不造成废巷。
6、 地测技术员对长距定向掘进巷道要采取激光定向新技术。
7、 地测技术员对煤矿周边小煤窑要进行实地调查,对有疑水区(含水的断层、溶洞、裂隙),要在图上标明。煤层顶底板有含水层对采、掘有影响,要提供资料。
8、 地测技术员要提前预报煤矿井下采掘对地面塌陷、村庄、水域的影响,以便尽早采取措施。
9、 地测技术员要做好煤矿环境保护工作。
10、 地测技术员因工作失职造成灾害和损失要追究责任,工作有贡献、有成绩要给予嘉奖。
第10篇 煤矿安全生产对管理人员的处罚实施细则
(一) 副总及以上矿领导出现下列情形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50元/次,造成重伤及以上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2、对分管范围内由于中层干部违章指挥造成的安全事故负连带责任。一般事故罚50元/次,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并参与分管范围内的事故追查,提出初步处理意见。
3、在现场发现的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组织、安排落实处理的,如果造成一般安全事故罚100元/次,重伤事故罚2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 研究处理。
4、在现场发现的不属自身分管范围内的各类不安全隐患不及时向有关分管领导通报并督促落实处理而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5、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不盯在现场立即组织处理或当班未处理完不在现场向下一班带班领导交待清楚就离开的,罚10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6、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2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7、对业务部门和施工单位所反映的不安全隐患,必须认真对待,给予明确答复,采取相应措施组织落实处理,否则按本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8、对自己在现场发现的“三违”现象及人员不制止,不处理的,罚款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矿 研究处理。
9、不得为业务部门追究的安全事故责任者说情、打招呼,违者报矿 处理。
10、必须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和安全办公会议,并对本身分管范围内的安全工作作出详细的安排、部署,无故不参加者,罚款50元/次。
(二) 业务部门工作人员出现以下情况予以处罚:
1、因自身管理不到位或失误造成的一般安全事故罚3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由矿研究处理。
2、对在现场发现的各类不安全隐患必须向施工单位现场跟班人员交待清楚,限期整改好,到期进行验收;同时向矿分管领导汇报,并通知施工单位。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3、对在现场发现的重大不安全隐患,必须盯在现场,督促施工单位立即进行处理,并及时汇报矿调度。否则,罚5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4、业务部门主管,因自己或下属工作人员管理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到位或失误的,罚30元/次,对造成一般事故的罚50元/次,造成重伤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由矿研究处理。
5、在井下发现“三违”现象及人员,要立即给予制止,提出处罚意见交安检站执行,并向违章者所在单位领导通报。否则,罚款30元/次,造成事故的,由安全经理组织追查处理。
6、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摆不正安全与生产的关系,重生产,轻安全,违章指挥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人身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7、业务部门工作人员检查工作不认真细致,走马观花,导致事故隐患不能得到及时发现和排除的,罚30元/次;造成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大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8、业务部门追查事故时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欺上瞒下的,罚款100元/次。
9、业务部门不派人参加矿组织的安全大检查的,罚部门主管50元/次;指派的人员不听安排或无故不参加的,罚责任者50元/次。
10、每项工程开工前,由施工单位提出申请,矿工程部组织有关部门按措施要求对该项工程的前期准备工作进行验收,符合规定的由工程部签发开工合格证方可开工。工程部不组织,罚100元/次;有关部门不派人参加的罚100元/人次;不符合开工条件而强行开工的罚同意开工者200元;造成事故的每次降一档工资。
11、政工部不按《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组织培训或有关部门不参加的,对责任单位和主管罚100元。
(三) 生产、辅助工区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出现下列情况予以处罚:
1、严于职守,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原则,如失职,不坚持原则,发现一次罚50元;由自身原因当月出现三次及以上者,降一级工资。
2、对业务部门所查出的不安全隐患,必须按要求安排落实处理。不落实处理的罚50元/次,造成一般事故的罚100元/次,造成重伤以上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3、深入井下及时查找自身所辖范围内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如对自己辖区内存在的不安全问题视而不见,每出现一次罚款50元,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4、违章指挥或对工人违章作业、冒险蛮干不加制止,发现一次罚款100元。
5、必须坚持一工程一措施。措施的编制在安全上要有针对性,并做到字迹清晰、图文并茂;每份措施必须传达到所有施工人员并履行签字手续。没措施严禁安排开工。对未参加规程措施学习签字的职工,严禁安排参与施工。否则,对责任者罚50元/次,“规程、措施”签字依据,及时送一份到安检站,否则,每份罚20元,并限期送达。
6、对本单位的“三违”人员不得纵容、包庇,更不得干扰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查处,必须积极协助业务科室对“三违”人员的追查,否则,罚责任者200元/次,并追究领导责任。
7、主管负责人和技术员必须参加矿组织安全大检查,对查出的问题必须按要求及时组织整改,当班处理不完的,现场移交下一班处理,并把处理情况及时反馈到有关业务科室和矿分管领导,否则,罚责任者50元/次。
8、安排无证人员担任特殊岗位工作的罚50元/次。
9、负责人、书记对调入本区(队)实习期未满的工人必须签订师徒合同。不订的,罚负责人、书记各50元/人次;造成事故的,降一级工资。
第11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关系安全生产的大局,企业是安全生产的内因和根本,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最终要落实到企业,安全生产的管理水平也体现在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上;各级政府监管部门、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企业本身所做的努力,都是为了促进企业安全管理的不断加强,防止重特大事故,保障职工、群众的生命安全和利益。非煤矿山企业在生产经营领域也是属于高危行业,有必要采取强有力的措施,严格管理,严格监督,努力提高其安全生产保障能力,才能减少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非煤矿山企业主要是金属与非金属矿山企业,是指除了煤矿企业以外矿产资源开采的企业。如开采金、锰、磷、铅锌、铁、铝土矿、硅石矿和水泥用石灰岩等品种的企业。2003年至2023年,我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事故大幅度下降,整体实现了“双降”目标,但事故总量仍然偏大,较大以上事故依然呈多发势头。
为了促进矿山生产安全和矿业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实现非煤矿产资源的有效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笔者就多年来参与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工作的经验体会,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一些分析探讨,并提出规范矿业安全管理的一些措施建议,仅供安全监管部门和同行们参考。
一、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是影响安全生产的顽症固疾,也是重特大事故多发频发的罪魁祸首。去年和今年国务院连续两年部署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都把打击非法违法行为纳入重点工作突出强调,专题部署开展和深化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并取得了一定成果。但从今年下半年我省开展的安全大检查和发生的事故情况来看,非法违法行为仍没得到有效遏制。
前几年非煤矿产资源的开发利用为我省经济建设和富民兴黔奔小康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促进作用,但部分矿业主在经济利益的驱动下,不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违规施工、开采,四处乱挖滥采(如金矿、铅锌矿矿区),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和资源浪费的违法行为,这些采矿点大部分分布在公路沿线(砂矿)、田间山地、河道周边(金矿)、高压输电路、通讯光缆线路等地段,严重威胁着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具体地说存在以下方面问题:
(一)部分矿山不按开采设计和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甚至没有开采设计和方案就开采,小打小敲遍地开花,短期行为较为普遍,有的擅自改变开采顺序和开采方法,有的不按核定的开采规模超量开采、越界开采,有的以探代采,有的取得采矿权后自己不投入开采,有的将采矿权非法转让或承包他人开采,无证开采和乱采滥挖现象时有发生,非煤矿山生产管理秩序较为混乱。
(二)矿山布局不够合理,缺少科学统一规划和严格控制,大矿小开问题比较突出,资源浪费较严重。虽然这些年经过专项整治,关闭了一批不符合安全生产和开采条件的矿山,但非煤矿山开采点总数仍然偏多,且布局不合理,这些小矿山多数开采不规范,资源浪费较严重,矿业经济的规模效益没有体现出来;虽然目前采取了整合小矿为大矿,但矿业权单位与生产、开采业主不统一,整合难度较大,造成形式整合而实际仍是各自为政,各自开采的局面。
(三)部分非煤矿山业主,对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认识不清,他们以服务当地、脱贫致富等为理由,不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导致非煤矿山管理阻力重重,环境损坏。
(四)由于申请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许可证程序较复杂,资料组织时间较长,导致矿业主边申报边开采,矿山生产处于合法与不合法之间。
(五)一些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行为不规范,“三同时”制度没有很好的贯彻落实;建立矿山和设置尾矿库,未进行预评价就开工生产,给后期生产埋下隐患;生产期间未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未按照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治理,使生产带病运行(如尾矿库的整改力度不够);生产结束未对环境补偿处理,而是一走了之,留下不良环境给当地人们承受。
(六)个别地方的安全生产监管部门人员力量较薄弱,经费不足,影响了对企业安全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有些基层执法单位安全宣传不到位,动态巡查不落实,执法监察力度不够,造成一些非煤矿山监管失控。
(七)矿山企业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安全素质较差,具体表现在:为生活所迫无法或不能行使安全权力,被动接受矿老板的违章指挥和违法指挥;员工文化素质较低、操作技能弱,外出打工难找活路,只好忍受矿山提供的不安全环境工作等。
(八)矿山救援队建设滞后于矿山发展需要,在有的事故灾难抢险救援中,暴露出装备水平低、跨区域救援能力弱、保障机制不健全等突出问题。
二、强化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管理的建议与对策
为了巩固非煤矿山专项整治成果,防止关闭矿山的死灰复燃,使非煤矿山管理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标准化、制度化轨道。笔者就今后强化非煤矿山管理工作提出以下对策或建议:
(一)落实科学发展观,强化矿产资源管理。科学发展观既是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必须长期坚持的重要思想,又是解决当前实践中各种矛盾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要用科学发展观加强矿产资源战略规划研究,搞好宏观调控和引导,研究新的工作思路,出台政策措施,落实目标任务。用科学发展观认识资源问题,保障发展,保护资源,保护环境,不断加强开采管理,合理布局,提高资源利用率。用科学发展观指导矿业工作,建立健全有利于统筹兼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体制与机制。明确矿产资源管理部门的职责,加强矿产资源国情、省情和法制教育,提高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的认识,坚持开发与环保、节约并重,把环保、节约放在首位,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落实最严格的矿产资源管理制度。科学的发展观关系矿产资源管理全局的问题,必须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要建立矿产资源管理重大问题的集体决策制度、专家咨询制度、内部会审制度、社会公示与听证制度、责任追究制度等。涉及有关审批、许可、处罚等事项,必须经过内部会审,共同把关,与管理相对人密切相关的要实行公示和听证。做到决策科学、民主,执行坚决有力,监督公正透明。
(二)结合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强制淘汰落后技术产品、加快产业重组步伐,加快推进安全发展。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是协调推进、密不可分的,通过不断提高生产力发展水平,从根本上提高企业本质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三)探索、培育和规范采矿权市场,大力推行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严格规范采矿申办程序。安监部门和国土资源局要会同基层工作人员一道深入生产、施工现场调查研究,认真制定资源开采规划,控制矿产开采点数量。凡不按规划行事的,一律禁止采矿,停止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合理配置资源和合理利用资源,建立公平、公开、公正采矿权审批制度为前提,完善制度,规范矿权市场。凡新设立的探矿权、采矿权,都应当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的方式授予。特殊情况要以协议方式授予,必须履行公示程序。同时,还要加强探矿权、采矿权审批发证工作管理,对审批发放的采矿许可证逐个进行清理,重点对发证程序、发证资料和档案进行检查,对越权发证、违规发证和不符合审批程序发证等问题,进行责任追究,建立和完善采矿审批制度和有偿出让转让制度,防止矿产资源无偿流失,力争非煤矿山生产管理上规模,上档次,形成保安全、保环境、保发展、保建设、增效益的大气候。
(四)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整治活动,并强化隐患整改效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的通知、规定,企业应针对本矿山的生产实际,制定隐患排查治理的实施方案或工作制度,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应急救援预案“五到位”;实行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要求企业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并建立预警机制。
(五)执行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要求企业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其中地下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升井。对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干部现场带班的,将按照国家规定严肃处理。
(六)坚持动态巡查,加大执法监察力度。强化对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对当地企业安全生产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和管理。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的精神,做到重心下移、关口前移,基层监管部门、生产经营单位要建立非煤矿山动态巡查网络,建立矿山管理登记台帐和矿业主经营档案,做到一季度一次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防止冒险作业;同时要加大执法监察专项整治力度,每年由政府统一部署,安监部门牵头,国土、环保、公安、电力、监察、工商等部门积极配合,对违法开采,乱挖滥采,越界开采,不按利用方案开采,不符合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条件的采矿点,停供爆破物资,切断电源,强行关停,限期搬迁。
(八)强化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搞好安全教育培训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是矿山企业特殊需要,是提高矿山企业职工安全素质,增强职工安全观念的有力途径。目前矿山企业面临金融危机的影响和市场竞争的压力,同时事故处理赔偿增大到60万元/人左右,所以安全生产的意识必须增强。只有认真抓好矿山企业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着力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采取集中培训和分散培训的形式,重点对企业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才能不断提高企业人员的业务素质和安全意识,杜绝“三违”现象的发生,不断促进企业安全发展。另一方面是要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教育培训,鼓励进一步扩大采矿、机电、地质、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和技能人才培养,以技术能力增强安全技术管理。
(九)全面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建设,做到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并通过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管理,推进安全达标建设。
(十)加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和技术装备研发,要求健全机构,配备技术人员,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
(十一)严格限定对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裁量权,规定对企业“三超”(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班而未带班的等,要求按有关规定的上限处罚;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的、拒不执行监管指令的、违反建设项目“三同时”规定和安全培训有关规定的等,要依法加重处罚。
(十二)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追究,规定要加大重特大事故的考核权重,发生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要视情节追究当地及以上政府(部门)领导的责任;加大对发生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企业负责人或企业实际控制人以及上级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力度,强化打击非法生产的地方责任。
(十三)积极开展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维护和落实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和民工监督举报各类重大安全隐患。
总之,要做好非煤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综合治理”的措施,安全监管部门需会同国土、环保、公安、监察、工商等部门和各驻矿安监员联合执法、共同努力,形成长抓不懈的安全监管理长效机制;同时,企业应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并坚决实施,加强职工和民工等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增强干部职工全员安全意识;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隐患整治,加大投入,有效防范,将安全生产的事故风险降低到可以容忍的程度,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才能取得本质改变。
第12篇 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对策
一、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基本情况分析
1、非煤矿山总量
截至 2007 年底,全国共有非煤矿山 94753 座,其中:金属矿山 8395 座,非金属矿山 83431 座,其他矿山 2927 座。2007 年,全国共关闭非法和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 6087 座,另有 8919 座在建矿山。
2、事故基本情况
据统计,2007 年,全国非煤矿山企业共发生伤亡事故1861 起、死亡 2188 人,同比分别减少 11 起、89 人,下降0.6%和 3.9%。其中发生一次死亡 3-9 人的重大事故 79 起、死亡 301 人,同比分别增加 4 起、25 人,上升 5.3%和 9.1%;发生一次死亡 10-29 人的特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 19 人、上升 70.4%;未发生一次死亡30 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保持了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但非煤矿山伤亡事故总量过大,重大、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非法、违法生产现象严重,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3、广西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
2006 年,全区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18 起,死亡 138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7 人),其中:持证矿山事故 107起、死亡 122 人,非法采矿事故 11 起、死亡 16 人;地下矿山事故 53 起、死亡 63 人,露天矿山事故 65 起、死亡 75 人;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七位。
2007 年,广西非煤矿山共发生生产安全事故 163 起,死亡 167 人(全年控制指标 133 人),同比分别上升 42.9%和31.5%。一次死亡 3 人以上事故 4 起、死亡 12 人。事故总量排在全国第二位。其中,柳州、桂林、钦州、玉林、百色、贺州、河池、来宾等 8 个市死亡人数已突破全年控制指标。采石场事故居高不下。根据最近三年事故统计,广西小型采石场(含建筑型材开采)2004 年死亡人数达 97 人、2005 年死亡 90 人、2006 年死亡 64 人,采石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均约占全部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50- 60%,采石场事故已构成广西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的主体。坍塌事故成为非煤矿山“第一杀手”。2004 年至 2006 年,全区露天矿山坍塌事故分别死亡 77 人、67 人和 44 人,分别占全部事故死亡人数的45%、44.4%和 29.7%,约占全区非煤矿山事故死亡人数的三分之一。
二、事故分析
1、从事故发生时段分析
从全国范围看:1 月、2 月重大事故最少,3 月份以后开始逐月增加,8 月份达到最多。1 月、4 月、8 月、9 月、11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5 月、6 月、10 月、12 月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 月份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均持平;3 月、7 月事故起数同比持平,死亡人数同比上升 。
2、从事故发生地区分析
2007 年 79 起重大事故,发生在云南、贵州、四川等 21 个省(区),其中:云南、贵州、四川、湖南 4 省共发生重大事故 33起,死亡 132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1.8%和43.9%。11 个地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海南、西藏、重庆、青海、宁夏、新疆兵团)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云南、贵州、四川、湖南等 10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陕西、广西、安徽、辽宁、山西、新疆 6 省(区)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有所下降。
3、从经济类型分析
79 起重大事故中,有 52 起发生在私营企业,共造成 207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65.8%和 68.8%;有 14 起发生在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共造成 48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17.7%和 15.9%;有 6 起发生在集体企业,共造成 20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7.6%和 6.6%。此外,非法开采造成的事故仍占一定比例,共有 7 起重大事故是由于非法开采导致的,共造成 26 人死亡,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的 8.9%和 8.6%。
4、从行业分析
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最多的是非金属矿,共发生 34起,死亡 134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43%和44.5%;其次是有色金属矿,共发生 31 起,死亡 117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9.2%和 38.9%。
5、从事故类别分析
重大事故主要集中在坍塌、中毒窒息、冒顶片帮等 3 类事故,共发生 53 起,死亡 201 人,分别占重大事故总起数和死亡总人数的 67.1%和 66.8%。其中坍塌事故 28 起,死亡 107人,分别占重大事故起数、死亡人数的 35.4%和 30.5%。坍塌、物体打击、高处坠落、车辆伤害、淹溺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上升;中毒窒息、放炮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同比下降。另外,2007 年还发生重大事故 2 起,死亡 46 人,同比起数持平,死亡人数增加1 9 人。其中:内蒙古包头市壕赖沟铁矿“1.17”重大透水事故死亡29 人;辽宁省鞍山市海城西洋鼎洋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尾矿库“11.25”溃坝事故死亡 17 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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