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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原则(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02-02 热度:72

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原则

第1篇 企业安全管理工作的激励原则

“物质激励和精神激励并重”是我国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中,用以调动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积极性的基本激励原则。

物质激励主要指满足职工物质利益方面需要所采取的激励,例如,奖金、奖品、增加工资、提高福利标准等;精神激励主要指满足职工的精神需要所采取的激励,例如,表扬、评先进、委以重任、提升等。这两种激励手段,从内容和形式上有所区别,但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联系。以安全奖金为例,它属于物质激励的范畴,职工从金钱、物质上获得利益,具有经济上的刺激作用,这仅为其外显部分。但是,有限的奖金常常成为人们估价自我价值的存在和工作绩效的大小的一种心理上满足的尺度,人们总是将其在安全生产中的贡献值与奖金分配的实现值的相对比值与他人比较,因此,在安全奖的分配中,蕴含着较大的精神激励成分。企业对职工在安全生产中贡献的肯定程度,可激发职工的成就感。以评选安全先进个人(集体)而论,它是一种精神激励的方式,通过评选活动不仅对职工在安全生产中的绩效或贡献,以社会承认的形式予以肯定,从而满足了人的尊重需要和自我实现的需要。作为先进工作者(或集体),由于获得先进称号而产生荣誉感,这种荣誉感会导致积极的心理不平衡,从而形成内在“压力”,激发人的积极性。虽然,精神激励的表现形式上可有物质利益的内容,但并非一定有着必然的联系(如能通报表扬并不一定发奖品)。

从人的需要来讲,物质需要是基础,而精神需要属较高层次的需要,物质激励反映了人对物质利益需要的满足,因此,它是企业基本的激励形式;精神激励反映了人对需要追求的升华,它是不能以物质激励所能代替的,尤其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物质生活条件逐渐丰富,人们对自尊、成就、理想的实现等精神上需要的满足欲望越来越强烈,对精神激励的要求必然显得更加突出;再者,物质奖励的作用遵循“边际效应”递减的原则,在短时期作用明显,但当达到一定程度时,激励作用就开始消退,其“边际效应”将趋向为零。而精神激励的作用一般比较持久,而且对人的激发更加深刻,但是精神激励在一定条件下也是有限的。

企业将物质激励与精神激励结合起来,适时地应用多种形式的奖励方法,以丰富激励的内容,满足员工的合理需要,以使职工处于最佳激励状态,从而达到充分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的效果。

第2篇 企业管理层安全教育内容

企业管理层主要是指企业中的中层和基层管理部门的领导及其干部。他们既要服从企业决策层的管理,又要管理基层的生产和经营人员,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是企业生产经营决策的忠实贯彻者和执行者。他们对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态度、投入程度等取着决定性的作用。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与企业领导的安全认识有密切的关系。企业领导的安全认识教育就是要端正领导的安全意识,提高他们的安全决策素质,从企业管理的最高层确立安全生产的应有地位。他们的安全文化素质对整个企业的形象具有重要影响。

1.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知识体系

企业管理层包括中层管理干部和基层管理者。对他们的要求各不一样。

(1)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知识体系:企业中层管理干部除必须具备的生产知识外,在安全方面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技能:①应具有多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作为一位中层领导还涉及企业管理,劳动者的管理。所以应该具有企业安全管理、劳动保护、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防火防爆、工业卫生、环境保护等知识。②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中层干部必须不断学习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如:利益驱动法、需求拉动法、科技推动法、精神鼓动法、检查促动法、奖罚激励法等。③国家的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制度体系。④安全系统理论、现代安全管理、安全决策技术、安全生产规律、安全生产基本理论和安全规程

(2)班组长的安全教育知识体系:企业的基层管理者,特别是班组长,也应具有较高的安全文化素质。班组是企业的细胞,是企业生产经营的最小单位,是生产经营任务的直接完成者。“上面千条线,班组一根针”,企业的各项制度、生产指令和经营管理活动都要通过班组来落实,班组安全工作的好坏,直接影响着企业的安全生产和经济效益。班组里的带头人班组长的安全文化素质的提高表现在:①较多的安全技术技能,掌握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安全技术知识,了解有关事故案例;②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掌握与自己工作有关的操作技能,不仅自己操作可靠,还要帮助班内同志避免失误。

2.企业管理层的安全教育目标

(1)企业中层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目标:中层管理干部通过教育,具备多学科的安全技术知识、推动安全工作前进的方法和一系列的安全法规、制度外,还具备以下安全文化素质:①有关心职工安全健康的仁爱之心--“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观念牢固,珍惜职工生命,爱护职工健康,善良公正,体恤下属;②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对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具有高度负责的精神,正确贯彻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决不违章指挥;③有适应安全工作需要的能力。如组织协调能力、调查研究能力、逻辑判断能力、综合分析能力、写作表达能力、说服教育能力等。

(2)班组长的安全教育考核目标:班组长通过教育具备较多的安全技术技能、熟练的安全操作技能,还要具备以下安全文化素质:①强烈的班组安全需求--珍惜生命,爱护健康,把安全作为班组活动的价值取向,不仅自己不违章操作,而且能够抵制违章指挥;②深刻的安全生产意识--深悟“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含义,并把它作为规范自己和全班同志行为的准则;③自觉的遵章守纪习惯--不仅知道与自己工作有关的安全生产法规制度和劳动纪律,而且能够自觉遵守,模范执行,长年坚持;④勤奋的履行工作职责--班前开会作危险预警讲话,班中生产进行巡回安全检查,班后交班有安全注意事项;⑤机敏的处置异常的能力--如果遇到异常情况,能够机敏果断地采取补救措施,把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或尽力减少事故损失;⑥高尚的舍己救人品德--如果一旦发生事故,能够在危难时刻自救、救人或舍己救人,发扬互帮互爱精神。

3. 公司管理层的安全教育方法

对公司管理层中的管理干部的安全教育方法可以采取岗位资格认证安全教育、定期的安全再教育、研讨法和发现法。使用统一教材,统一时间,分散自学与集中教授相结合,集中辅导考试;抓好干部的任职资格安全教育,进行一年一度的安全教育,并进行考试、建档;对基层管理人员主要采用讲授法、谈话法、参观法等形式进行安全教育,公司每年对班组长进行一次系统的安全培训,由公司企管部门组织实施,教育部门配合,安全部门负责授课、考试、建档。

第3篇 安全力系统管理与煤炭企业安全

一、目前我国煤炭生产安全形势严峻

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的统计数字,2004年,我国原煤产量16.6亿吨,事故死亡人数6027人,死亡率3.96人/百万吨,在世界上百万吨死亡率居高不下。中国的煤炭产量约占全球的35%,事故死亡人数则占近80%。我国的煤炭百万吨死亡率2004年约3人,这一水平是美国的100多倍,南非的20多倍,印度的10多倍。

我国一直重视企业的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安全设施,制定了大量的安全法律法规。但是,煤炭企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2004年,全国安全生产状况总体相对平稳,共发生各类伤亡事故812972起,死亡136092人。与上年相比,分别下降16.2%和0.2%。从2004年10月至2005年2月14日,短短117天里,河南大平、陕西陈家山、辽宁阜新孙家湾,连续发生三起死亡百人以上的特大恶性煤矿事故。2005年1-5月份全国煤矿特大事故发生19起、死亡316人,同比增加9起、162人,分别上升90%、105.2%;特别重大事故发生4起、死亡366人,同比增加1起、260人,分别上升33.3%、245%。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不均衡,技术落后、人员素质和安全基础差,现阶段我国的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突出表现在事故总量大、死亡人数多。平均每天373人丧生于各类事故,尤其是重特大煤矿事故频繁发生,引起中央和社会的强烈关注。

因此,煤炭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仍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安全生产关系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到企业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煤炭企业作为高危行业,安全生产更是需要不断探索和破解的重大课题。企业的安全是生产顺利进行的保障,应当转变煤炭安全生产的发展观念,即安全也出生产力,发展安全力就是发展生产力,“安全力”系统的构建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持续动力。

二、转变发展观念,构建“安全力”系统

1.“安全力”系统构成要素

“安全力”系统的构建是建立在综合分析安全生产的过程基础上,针对安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的因素,建立的安全保障系统。所谓“安全力”是指在人的管理行为控制能力、物的状态保证能力和环境的支持保障能力的综合作用下,安全得到保障的程度的大小和水平的高低。

煤炭企业的“安全力”系统,主要有三个构成要素:

一是“人”,即:“安全力”系统中人的要素包括作为企业安全管理主体的“人”以及安全生产过程中的行为主体即企业员工。从企业安全管理角度来讲,“安全力”系统中的“人”具有管理控制、创新能力和安全生产安全操作能力。

从安全管理主体来讲,包括安全管理能力、危险源辨识和控制能力、隐患排查和治理能力、现场综合协调能力;从安全生产员工的层面讲,要具有安全生产持续提升能力,包括安全意识能力、上岗操作能力、事故处理能力、自主保安能力。作为煤炭企业,其安全管理机制的构建和对人的行为的控制,关键在于是不是坚持了“以人为本”,是不是实现了科学规范和持续有效。人是生产活动的主体,是创造一切财富、实现某一目的的关键,但他同时又是激发事故发生的主要因素。如人可能做出不安全行为,会造成物的不安全状态,会造成管理上的缺陷,会形成事故隐患并可触发隐患等,因此,可以说绝大多数事故是由于人为原因所致。

二是“物”, 即:作为企业安全管理基础条件的“物”所具备的安全保障的能力。包括设施、设备状态、流程运作质量、科技保障能力、材料性能等,能不能满足安全生产的需要。设施(设备)等安全“涉及物”,是“安全力”持续提升的重要保障。虽然物的不安全因素是客观存在的,但只要采取一定的安全装置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转化物的不安全状态,总是可以消除或避免由于物的不安全状态所引起的事故。经过有安全行为人的作用,始终处于(持续改进中)良好的流程状态,可以有效地保证员工的人身安全,使工作更有保证,反过来,能够更有效地促使员工投身到标准的工作流程中。

三是“环境”, 即:作为企业安全管理提升动力的“环境”所具备的全面调控和影响能力。包括安全价值观、安全理念、安全文化、安全氛围等,有没有持续拉动和影响“人”与“物”的能力。安全环境主要为人、物的运作营造和谐、协调和整合的氛围。优良的安全环境能够使人的行为和物的状态达到良性的整合,使之运作更加协调、高效、有序,最终达到行为和状态的进一步提升。另外,安全管理的人为环境也十分重要,企业决策层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当作第一政治来抓,这无疑给各项安全管理落实到每名员工是强力剂,对于约束和改变人的行为起着至关重要作用。

2.煤炭企业发展观念的转变

作为煤炭企业,应当转变发展观念,即安全是发展的基础,保障安全同时也推动了发展。煤炭企业发展水平的高低与安全的保障程度的高低是密切相关的。煤炭企业只有转变当前以产量、产值等经济效益指标来衡量企业发展的单一标准,转变为在保障安全生产的基础上与上述指标相结合的评价标准,才能得到真正的发展。针对煤矿安全生产提出的“安全力”,其核心观点是:安全就是生产力,安全也出生产力。“安全力”是促进生产力发展的基础保障和持续动力。从某种程度上讲,安全本身就是煤矿的最大效益。只有牢牢遵循“安全第一”的生产方针,正确处理好安全与改革、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依靠科技进步,建立一套完善的煤矿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才能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4篇 如何搞好电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

面对电力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面对激烈竞争的电源建设市场,值得电力施工企业思考和探索的课题很多,笔者仅就如何加强对电力建设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从而实现安全生产的长周期和常态机制谈一谈粗浅看法。

一、 当前电力建设施工现场的特点

我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内火力电厂建设的主力机型将是30万千瓦、60万千瓦、90万千瓦等机型。30万千瓦以下机型由于容量低、能耗高将逐渐被市场淘汰。机型正朝着高、精、尖、高参数、大容量方向发展,各种新的工艺和装备在建设中将得到广泛运用。但交叉作业、高空落物、高空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触电伤害、机械伤害、火灾、灼伤、烫伤、以及化学物质的中毒等等仍将是施工现场事故隐患的一大特点。电建施工现场多是露天、多工种的立体交叉作业,临时设施多,作业面变化大,人员集中的生产场所。由于“产品”固定,作业环境多变,人机流动性大,不安全因素多,仅从事施工安装的特种工种就有:架子工、电火焊工、操作工、起重工、电工等,是事故易发性的作业场所,属高风险行业。

从目前现状来看,从事火电施工的企业全国就有60余家。面对“十五”期间乃至今后十年内电建市场潜在的“大蛋糕”,从某种意义上讲,在给电建施工企业带来机遇的同时,安全管理水平的高低将是参与市场竞争的最有力砝码。安全是形象、安全是效益、安全是品牌的理念已为大多数电建企业和业主所共识。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安全评价体系已在许多电建企业推广应用,为企业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提供了技术保证。

二、 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保证体系

电建施工现场作为一个多工种作业的群体,因此,健全完善施工现场安全保护体系是搞好施工安全的基础和保证。安全生产保证体系的管理思想应该是:职责分明、预防为主、把握重点、有始有终、封闭管理。强化各级人员纵横向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同时要改变在安全生产上只注重物资投入的状况,转变为在管理资源上开发投入。通过安全策划,从人、财、物、机、法、料、环方面制定预防措施,由事后改变为事前控制,真正体现以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合理分配明确各级部门、人员的权限,制订出控制各个节点、危险、关键点的安保计划,从根本上改变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措施缺乏针对性,从源头上抓,实施封闭管理。

项目法人(指业主方)在工程安全管理方面的主导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必须树立“管工程必须管安全的思想”,加大项目法人对项目安全的管理责任,要彻底改变安全生产是施工单位的传统观念,可由项目法人牵头组织成立由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共同组成的工程安全委员会的安全监督机构,对工程的安全管理、文明施工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管理、统一协调、统一监督,及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安全问题,为工程建设创造良好的大环境。从近几年来看,凡安全管得好的现场,其项目法人的责任都是到位的,对工程过程安全实施起到了很好的控制。

三、 应急预案的建立

在施工现场编制预案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控制在施工作业过程中发生意外情况时对施工人员的伤害,在紧急情况时,能够迅速得到响应,最大限度地减小人员的伤害程度,并在最短时间内得到有组织的紧急救治。在电建施工现场中,制定的主要预案应该包括:1、火灾事故处置应急预案;2、化学危险品应急预案;3、机械设备应急预案;4、射线事故应急预案;5、食品中毒应急预案;6、防台风、防汛应急预案;7、伤亡事故应急预案等。

应急预案的编写内容和格式力求规范,(有关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有关程序文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等)。保证应急预案编写的科学性、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按照4m1e(人、机、料、法、环)的方法,分析产生事故/事件的原因,对事故/事件应急预案进行策划,有针对性的制定实施方案。建立应急救援体系,并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应急预案编制完成后,有关部门对应急预案进行专业审核,并在审核签字页上有关栏目处签字。对于仅有很少修改的应急预案,直接报批准人员(项目部总工/副总工)批准;批准后的应急预案返回原编制单位,编制单位根据审批意见进行修改。对于有较大修改的应急预案,有关部门有权将应急预案审批稿退回原编制单位重新编制(重编一般在各专业审核完成后进行),直至满足要求。

值得重视的是,应急预案是针对具体事故进行组织抢险救援行动的行动指南。所以,对制定应急预案要有演习计划,定期组织演习,验证应急预案及响应的有效性。

四、 优化危害因素辩识程序

加强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辩识,加强施工现场职业安全危害和环境因素的辩识,评价其风险程度,判定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确定主要危险源和主要环境因素,从而为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科学依据,并能够得到有效控制。电建施工现场的危害辩识应包括:1、常规和非常规的活动;2、作业场内所有人员的活动;3、作业场内所有的设施、设备等。

职业安全卫生危害辨识、环境因素识别的原则主要依据“输入→输出”的原则,根据施工过程中原辅材料、能源及机械设备、安全设施的投入来判别企业活动、产品或服务中能与环境相互作用或产生安全隐患的要素。

工程安全环保部门会同各有关部门依据职业安全卫生和环境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和标准,对照施工项目的特点,对可能造成施工现场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环境污染及资源浪费等所有危害进行对照分析,按《危险源调查表》、《环境因素排查表》,辨识、确认其危害。工程安全等相关部门在此基础上,编制《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并根据各作业层的情况,将《危险源清单》、《环境因素清单》递交各相关部门确认。在实施过程中,根据作业节点,不定期发布危险源清单及对策。

五、 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为了在施工过程中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运用技术手段,改善劳动条件,避免失误,清除事故隐患,确保安全施工的重要保证。好的技术措施是保证安全有效管理的前提。因此在编制技术措施之前,要根据电厂的不同机型、地理位置等,加强技术措施可行性及有效性的研究,编制切实可行的施工方案,严格做到工程项目措施的编制、审核、批准、布置、交底、实施和监督的程序化和规范化,使作业层便于操作履行,减少施工过程中的随意性。

安全施工技术措施是项目施工技术措施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应做到同时编制、同时审核、同时批准、同时执行。对于特殊的工程项目必须编制单项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编制,原则上谁组织施工谁编制,但涉及到专业性较强的配合工种,应由专业配合的工种提出单项安全施工技术措施。

编制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的人员必须熟悉所编制的施工项目情况,运用安全系统工程的原理,深入施工现场掌握实际情况,然后进行系统分析评价,找出危险源、危险点,使制定的安全施工技术措施针对性强,具体明确,确保安全施工。安全施工技术措施编制好后,由工种专职工程师审核后送上一级会审,然后由项目部总工或副总工批准。安全施工技术措施在实施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停止实施,由原编制人修改的按原审批程序批准后方可变更。

六、 大型机械设施的管理

机械设备的安全是电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贯穿于机械使用寿命的全过程,管理上稍有不慎,往往会造成群死群伤的后果,负面影响大。从近年来看,如1991年5月16日,某电建公司在常州戚墅堰电厂建设工地水冷壁吊装中,100t塔吊突然坍塌造成正在地面作业人员9死3伤,并有2辆汽车被毁;2001年7月17日,某电建公司在上海沪东中华造船厂有限公司船坞工地施工中,600t×100m龙门起重机在吊装梁过程中突然倒塌,造成副教授1人、博士后2人、博士1人、共36人死亡的特大型恶性事故,直接经济损失8000余万元,在国内外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仅从这两起事故看,其主要原因有机械质量不过关、审批把关不严、吊装方案不完善、安全措施不具体、不落实、违规指挥等。因此大型机械的安装、拆卸、维护、使用、操作、保养各个环节都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采取一切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可能使机械受到损坏,人身安全受到威胁的因素和现象。从一些机械设备管理好的电力施工企业来看,不外乎有以下几点做法:一是在机械的保养、修理方面舍得投入,确保机械的完好率;二是在机械安全保护设施规范化上舍得投入,项目现场机械必须安全装置齐全、可靠,用电、接地符合安全规程要求,确保安全使用;三是在机械操作、指挥管理人员的培训上舍得投入,提高人员素质;四是加强单机安全技术档案,搞好状态识别和标识,定期检验鉴定做好相关记录;五是补充、完善机械保养、修理的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坚持有计划、有针对性地对机械进行定期保养和故障检修,确保机械设备良好的技术性能和安全状况。

七、 强化安全检查手段

安全工作更多的是预防工作,检查是预防和诊断,在没有事故发生前往往不被人们所重视。在目前情况下,安全大检查仍然是安全管理的重要有效手段和传统管理方法,在相当一段时间内还要坚持。安全检查要在“严”字上和“全”字上很下工夫。“全”即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将安全工作落到实处;“严”就是用事先的思想认识执行规范严格,在工作严密的基础上,体现对违章、违规后果的严厉处罚。有些单位和领导思想认识不端正,只注重形式,不注重效果;只注重表面,不注重内容;只注重检查,不注重整改,其结果是检查归检查,问题归问题,检查结束后隐患依然存在,这样必然给安全管理带来负面效应。

如何才能利用安全检查这一手段促进安全工作呢?其答案是做到检查与整改相结合,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要充分利用安全检查这一有利时机,对检查发现的突出问题,指定专人负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要做到该停产的停产,该整顿的整顿,该罚款的罚款,该关闭的关闭。

只有掌握行之有效的检查方法,不断改进安全检查和督查方式,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只有对被检查对象的工作性质、工作过程、工作原理相当了解,检查才能有的放矢,从而避免走马观花,敷衍了事。总之检查是手段,整改是目的。要把检查发现的所有问题和隐患一条一条落实、一项一项整改,不留死角、不留尾巴,责任到人、奖罚分明,以此来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不断向深层次发展。

八、 培训比能力更重要

思想意识是行动的先导,只有做到认识上的高起点,才能实现工作中的高标准。抓安全必须抓思想保证、能力保证、技术保证和制度保证,四项保证的首要前提是落实思想保证,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基础;质量、环境、职业安全健康也都把“培训、意识和能力”列为一项重要条款,尤其在安全管理中,培训比能力更重要。

我们长期以来对安全教育都是从正面讲的,不要这样,不要那样。其实,反过来看一看,事故的发生有其必然的规律。不妨称其为五要素:人的精神状态、人的身体状况、工具的状况、材料的状况、环境的状况。当然,不是说五要素都具备了就一定发生事故;但是,只要发生事故,就一定具备至少一个要素。这是必然性和偶然性的关系。五要素不是充分条件,而是必要条件。当然安全是相对的,事故是绝对的。好比霍乱可以防了,非典却又来了,世界上有很多我们不了解的事情!对于未知的事情我们不去讲,但我们已知的却不能不去遵守客观规律。

一个人的素养不是天生形成的,安全是靠人的工作去实现的,施工过程的动态因素,是围绕人而产生的,安全管理主要是控制人的不安全、不文明行为,职业安全健康也是针对保护人员而言的。坚持以人为本,加强职业安全教育培训和管理知识、岗位技能的继续教育,全面提升从业人员的职业素养,这既是安全管理的切入点,也符合知识经济、技术经济的要求。当前在转机建制、深化改革,减人增效的关头,则更要充分认识到:职工的心,企业的根。强调在人性化管理上下工夫,体现在关心人入手,从关怀个人、家庭的角度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从企业发展、企业形象和社会效益上反映以人为本的安全管理思想,这是安全管理的本质所在。主要是按照多层次实用化的原则狠抓队伍的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其次是要以构筑企业精神为核心的安全文化建设,使企业能够吸引人、留住人、激励人、塑造人。

在事故致因中,人的不安全行为占有很大比重,所以要树立这样一个观念:除不可抗拒的自然因素外,一切事故都可以预防和避免。培训是企业给从业人员的最大实惠和福利,企业和从业人员都将从中受益,最终实现良性循环,是一个双赢和多赢的结果。

时代的发展,市场的变化,科技的进步,必然对电建施工的安全管理提出更高、更新的要求,强化安全意识已成为工业现代化的飞跃发展及社会进步和文明的重要标识。在安全管理持续改进的pdca循环中,我们可以看到,p的起点定在什么样的高度,将决定该企业取得什么样的安全成果。在继承传统有效管理方法的同时,全面提升电建施工企业的现代安全管理,进一步缩短与国际安全管理先进水平的距离,将是电力施工企业决策者和广大安全工作者面临的思考。

第5篇 某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企业安全一直是社会各界的关注问题,但是现在却有很多企业都有出现安全问题。为了帮助企业能有效的预防安全问题,小编特地整理了一份企业安全管理实施方案。

1目的

保证企业安全标准化实施过程的科学性、全面性、有效性,组织性,保障企业生产安全。

2范围

安全生产标准化实施范围

3责任

企业安全小组负责制定方案,企业安全总负责人负责审核,审核通过后实施。

4内容

4.1设立安全组织机构

1)企业成立安全环保部,专门负责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工作和环境保护工作。

2)企业总负责人直接管辖,企业安全员负责处理该机构日常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事宜,涉及重大生产安全或环保事件须经企业总负责人审批后实施。

3)成立成立安全小组,由企业各部门负责人及关键岗位负责人组成,协助安全环保部管理企业生产安全,共同保障企业生产安全和环境保护,共同应急处理各类安全事故,环保事故。

4.2制定安全管理方针

1)以“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作为企业安全管理方针。

2)通过培训和安全文化宣传活动让该安全方针深入员工思想,提高意识。

3)于企业厂区显著位置标注该方针,时刻提醒员工。

4.3制定全面的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员负责指导各部门负责人制定相应部门生产安全管理制度。

2)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后按照企业管理文件要求编辑成册。主要安全管理制度须贴挂于墙上,方便员工阅读,警示。

3)组织员工进行学习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各类安全制度修订后须及时公告。

4.4严格落实生产安全责任制

1)制定各岗位人员生产安全责任制度,生产工艺安全制度,岗位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

2)通过培训学习,使各岗位工作人员明确各自的岗位安全职责。

3)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以便安全责任溯源追究。

4.5识别获取适用的法律法规

1)凡涉及企业生产安全管理和环保的法律法规政策都应收集管理,方便法治管理。

2)适用的相关法律法规须以实物文本或电子文本保存,方便查询。

3)随时关注相关法律法规的变更,保证法律法规的时效性。

4.6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1)实行分级培训,全体员工必须经过安全环保培训并通过考核方能上岗。

2)使员工掌握安全生产环保意识和知识,掌握岗位工艺安全信息,掌握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及安全设施、防护用品的正确适用,掌握突发安全事故自我救护技能,了解相关法律法规。

3)定期组织相关生产安全培训学习,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4.7开展安全文化活动

1)开展生产安全文化课,通过讲解分析各类安全事故,加强员工安全意识。

2)组织员工进行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模拟练习

3)制作安全文化宣传单、宣传画、标语等加强安全意识。

4.8深化安全双基建设

4.8.1明确生产安全管理基层,深化基层管理力度:

1)生产基层是指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及人员,主要工作是提高本质安全管理水平

2)监管基层是指直接面对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安全监管职能的机构及人员,主要工作是完善基层安全监管体制机制;

3)领导基层是指在安全监管和生产经营一线进行组织领导的政府和部门以及管理人员,主要工作是落实“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和“一岗双责”责任。

4)切实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要求,把安全生产基层基础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制,才能真正实现安全生产。

4.8.2明确生产安全基础,深化生产安全基础管理工作:

1)安全生产的基础,是安全生产的基本的硬件设施建设、安全生产工作基本制度、安全员队伍建设、预案等,涵盖责任体系、硬件建设、机构建设、设施设备、人财物投入、行政许可、建章立制、监督管理、安全投入、教育培训、应急救援、事故处理等基本要素。

2)加强安全生产基础设施建设、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企业现场安全管理、员工安全素质建设等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等,才能有效保证企业生产安全。

4.9实施企业安全风险评价与管理

1)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价制度,明确企业风险评价范围;采取适当的方法和准则进行评价。

2)组织相关人员依照安全风险评价制度对企业开展科学真实严格的风险评价,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尤其是对重大危险源的风险控制。

3)企业风险评价后针对需要整改的部分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将整改措施落实到基层。

4)做好风险评价记录和安全措施整改记录,注意风险信息的更新。

4.10制定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1)明确企业危害物品及分类,识别,做好为化学品登记

2)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小组人员,制定应急救援计划,明确人员分工与职责

3)实行应急救援演练,准备应急救援物资。

4)设立事故应急咨询服务电话,做好危害品档案,方便查询。

第6篇 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和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机械设备和机械零部件生产企业的安全生产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属地监管、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相关负责人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责。集团公司对其所属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管理责任。

第二章 安全保障

第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种、岗位的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不少于从业人员2‰且不少于3人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7人以下的,至少配备1名注册安全工程师;超过7人的,应当有不少于15%比例的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须的资金投入,并用于下列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备设施;

(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和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三)安全评价、危险源监控、事故隐患评估和整改;

(四)职业危害防治、职业危害因素检测、监测和职业健康体检;

(五)设备设施安全性能检测检验;

(六)应急救援器材、装备的配备及应急救援演练;

(七)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物品或者活动。

第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了解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熟悉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新从业人员进行公司(厂)、车间(职能部门)、班组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对调整工作岗位、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工伤痊愈复工的从业人员进行转岗和复工培训;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时,应当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纳入本单位年度计划,保证所需资金,并建立档案,记录培训考核情况。

第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卫生“三同时”的有关规定,保证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对本单位存在的各类危险源进行辨识,实行分级管理。对于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和监控,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职业健康监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控制职业危害,保证作业场所的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机械制造企业应定期对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从业人员进行识别,为其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从业人员需要时,企业应当如实、无偿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机械制造企业与从业人员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时,应将其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从业人员,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欺骗。

机械制造企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职业病人(含疑似职业病人)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第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对排查出的隐患应当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对重大隐患整改效果要进行安全评价。

第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加强对施工、检修等工程项目和生产经营项目、场所(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将工程项目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工程项目承包协议应当明确规定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安全措施费用应当纳入工程项目承包费用。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全面负责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承包单位应当服从统一管理,并对工程项目的现场安全管理具体负责。

工程项目不得违法转包、分包。

第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从合法的劳务公司录用劳务人员,与劳务公司签订合同,并按本规定第十条要求,对劳务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与器材,定期开展应急宣传、教育、培训、演练,并按照规定对事故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备案。

第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记录、安全培训记录、事故记录、从业人员健康监护记录、危险源管理记录、安全资金投入和使用记录、安全管理台账、劳动防护用品发放台账、“三同时”审查和验收资料、有关设计资料及图纸、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等档案管理制度,对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报告、记录等及时归档。

第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铸造、焊接、热处理、电镀、涂装、木工等作业,磨料磨具、电碳、电瓷、铅蓄电池、含汞仪表、电磁线、绝缘材料、塑料品、电焊条的生产,电火花加工以及发动机试车等存在尘、毒危害的作业场所应有防尘防毒综合措施。

第二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各种机械传动装置,如传动带、明齿轮、联轴器、皮带轮、飞轮和转轴的突出部分等,应安装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一条 机械制造企业存在高压、高温、高速、高电压与深冷等的各类试验台站,必须配备信号、报警和安全防护装置。

第二十二条 机械制造企业使用液体或气体燃料的炉窑或场所及其氧、乙炔、煤气、燃油等管路,根据不同情况应设有减压阀、安全阀、吹扫口、取样口、报警显示和自动切断装置,及防火、防爆、防毒设施。

第二十三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二十四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定期对安全设备设施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校验。对超过使用年限或不满足使用要求的,及时予以报废。

第二十五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有关要求,及时淘汰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对现有设备设施进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术性能。

第二十六条 机械制造企业在实施检维修作业前,应当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防范和应急措施,并组织落实。对危险性较大的检维修作业,其安全技术和应急措施应当经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审查同意。

第二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建立危险作业审批制度,对在可能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等区域进行动火、检维修、清污等作业以及其他危险性较大作业实行审批,并为作业现场和作业人员配备通风、除尘、照明、检测检验、防火防爆、声光报警等安全设备设施和自救器、防毒面具等个人防护装备,并落实专人监护。

第二十八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照规定申请备案。

第二十九条 机械制造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和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的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实现达标。

第三十条 机械制造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并组织事故应急救援。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加强对机械制造企业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本规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二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专篇、安全验收评价的备案管理制度,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监督检查人员的专业知识培训,提高行政执法能力。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为进入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的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体防护用品和监测检查仪器。

第三十四条 监督检查人员执行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并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依法记录在案。对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应当为其保密。

第三十五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机械制造企业应急预案的备案管理,并将重大事故应急救援纳入地方人民政府整体应急救援体系。

第四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监督检查人员在对机械制造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机械制造企业违反本规定,有关规定对其处罚有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 年 月 日起施行。

第7篇 企业安全管理发展战略的制定与实施

一、安全发展战略的制定

企业安全管理者的战略观念是否深刻而有远见,首先必须通过文字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战略方案和文件来表现,并据此进行评价和衡量。

1.安全发展战略的制定

企业安全发展战略的制定过程是一项科学研究和创造性思维的过程,也是立足现实解决实际问题的论证过程。制定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必备条件有:第一,尽可能有详尽的资料,具体包括安全装备现状、环境情况、科技力量、人员素质等资料。第二,制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组织,应有专门的、常设性的战略机构,负责经常收集战略资料,拟定和修改战略方案,研究安全管理系统各局部的发展战略。这一专门组织应由企业主要领导者和专家组成。

安全发展战略的一般制定程序包括:

①由企业领导者提出安全生产发展战略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要求;

②由专门安全战略机构提出两种以上总体发展战略草案和分战略构想;

③由各部门、各单位和专门安全战略机构的专业小组根据分战略构想拟定分战略草案;

④组织专家、职工讨论、论证、修订战略草案;

⑤企业领导机关会同战略机构评估、选择最优的战略方案;

⑥立法机关对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方案进行审查、批准确认。

2.安全发展战略方案的构成

安全发展战略方案是指经过立法机关批准的,以文字表现的总体战略、分战略及有关战略资料的文件体系。企业安全生产发展战略方案一般包括3个部分:

(1)总体战略方案  具体可分为:

①概况;

②战略指导思想;

③战略目标;

④战略方针;

⑤战略重点;

⑥战略步骤;

⑦战略措施。

第8篇 施工企业安全管理与组织的思考

建筑施工现场条件的差异,一次性、多变性、复杂性的特点决定了施工现场没有危险,不受威胁的安全生产可能性较小。如何防范和杜绝事故的发生,把安全隐患降低到最小程度,是建筑业长期以来不断探索的问题。

本文着重谈安全管理与组织中的薄弱环节,如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管理的某项工作、组织活动等薄弱环节。

现代汉语词典中的安全释义:没有危险,不受威胁,不出事故。

管理释义:(1)负责某项工作使之顺利进行。(2)保管和料理(某个具体对象)。(3)照管并约束(人或动物)。安全管理涉及此三方面,包括人、物(某个具体对象)、某项工作。

组织的近义:(1)安排分散的人或事物使其具有一定的系统性或整体性。(2)系统,配合关系。(3)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起来的集体。在此就是为了使系统达到它特定的目标,使全体参加者经分工与协作以及设置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而构成的一种人的组合体。没有目标、没有分工与协作就不是组织,没有不同层次的权力和责任制度就不能实现组织活动和组织目标。

安全管理是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以人为本,尊重人命的现代管理理念中,尤其突出。这也是提高企业综合效益必需的。没有安全生产,就没有生产力,就没有效益。

人的不安全因素可以通过持证上岗、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等形式提高劳动者的素质,提高劳动者在工作中的知识,掌握正确的操作方法、程序、规程,强化劳动者的安全意识和技能。在几种形式中,安全教育按原有规定为三级安全教育,为公司(分公司)、项目部、班组三级,在实际工作中不易实现。现在施工单位承接工程后都按项目经理部的形式来组建,项目一般距离公司或分公司所在地都较远,用人(主要是劳动者)也大多数采取灵活的用人制度。人员组成及来源较复多变,新开工项目要先做前期准备工作,先要安排人员食宿等工作,施工人员才陆续进场,公司或分公司要进行一级安全教育有一定困难,多数采用委托的方式进行。个别大的项目在施工场地允许的情况下有开工典礼,人员相对集中,但跟劳动力高峰值相比相差仍然较大。

为让安全教育落到实处,最好为二级安全教育,第一级教育为项目经理部对班组长(可增加班组安全员、劳动者代表)的教育,包括原第一级及第二级教育的内容:国家和地方安全生产方面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和企业安全规章制度;项目部的工地安全制度、施工现场环境、工程施工特点及可能存在的不安全因素。第二级教育为班组长对劳动者的教育,内容包括本工种安全操作规程、事故案例剖析、劳动纪律和岗位讲评。

各单位要确保人人受到第一级及第二级安全教育,最好要有安全教育小册子,人手一册,采取受控领用,便于劳动者在工作之余学习。操作中可以先发安全入场教育资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讲解。

安全教育这一组织活动应由项目经理(项目副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来组织,参加人员应包括施工员、安全员、技术负责人,材料员、机械员、班组长(可增加班组安全员、劳动者代表)等,由安全员来组织(项目管理规范中的安全生产职责)这一活动有一定难度,不能体现项目部对该项工作的重视,也不符合组织对管理层次的权力和和责任制度和要素有用性原理。

安全管理制度中还要规范人的不安全行为。主要采用制度的形式,建立必要的奖罚制度。定期不定期地安全检查,形成必要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隐患整改制度。

安全管理重要的是规范物的不安全行为,这就要求安全检查人员要有安全生产、安全管理、专业技术知识等,对物的不安全行为能正确地判定,对于一般安全管理中的安全隐患,能采取口头强调、加强警示来解决,对重大安全隐患采取处罚措施,督促其必须整改。把安全管理与组织的动态相关性原理相结合,实行动态掌握和管理。为此有必要对安全隐患进行分级控制。从而保证生产效益的最大化。

安全管理中有一项重要的工作,就是安全管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它是评价安全管理的重要手段。行业主管部门、各地区、各单位都有些规定及做法。个别地区在管理手段还有一些具体的要求,以至于施工项目侧重做此方面的工作,把日常的安全工作当成为应对检查而做的工作。没有把安全管理中人和物的不安全因素放在首位,检查流于形式。

因此,安全管理与组织中最重要的机构设置,制度的建立及执行,安全操作规程、规范及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人员必备的安全知识的落实,只要把好这些关口,安全管理工作就会上一台阶,减少或杜绝伤害事故的发生。

第9篇 现代矿山企业的安全管理

1) 搞好矿山安全管理是防止矿山灾害事故发生和发展的根本对策。造成矿山灾害事故的直接原因概括起来不外乎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矿山生产作业环境的不安全状态,而这些直接原因的更深层次的本质原因,仍然是矿山安全管理原因。为了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最大限度地保护矿工的生命健康、安全,归根到底应从改进矿山安全管理做起。

2) 搞好矿山安全管理是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基本保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是多年来做好劳动保护工作,实现安全生产的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为了贯彻这一方针,一方面需要各级领导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感和自觉性,千方百计实施各种防止矿山灾害事故发生的对策;另一方面也需要广大矿工提高安全生产意识,自觉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不断增强自我防护的能力。所有这些都有赖于良好的矿山安全管理工作。

3) 矿山安全技术有赖于有效的矿山安全管理,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在技术、经济力量薄弱的情况下,为了实现矿山安全生产,更需要突出安全管理的作用。防止矿山灾害事故的发生,有待于矿山灾害学理论研究的深入,继而提高矿山技术装备的本质安全水平,而技术装备的本质安全水平有赖于国家经济和科技的高度发展,不是在短期内能够办到的。在这种情况下,就要充分调动人的安全积极性,强调发挥人的作用。而人的作用的发挥离不开有效的矿山安全管理活动。

4) 有效的矿山安全管理应是主动的超前管理,其实质应是整个矿山生产系统的本质安全化。也就是说,在按矿井各类灾害事故发生规律进行主动治理的矿山安全管理活动过程中,应变被动的事故分析与事故处理为主动的事故预测和安全评价,并用系统分析的方法,针对各类矿山灾害事故模型进行定性定量分析,研究矿山灾害事故发生的最小限制因子原因,把矿山灾害事故消灭在萌芽状态之中。

5) 搞好矿山安全管理,有助于改进矿山企业的管理,最终实现全面提高矿山企业生产的经济效益。矿山安全管理是矿山企业管理的一部分,二者密切联系,互相影响,互相促进。矿山安全管理对矿山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和人事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从而推动矿山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全面工作的进步。而矿山企业管理的改善和全面工作的进步反过来又为改进矿山安全管理创造了条件,促使矿山安全管理水平不断得到提高。

第10篇 企业的安全管理应重视班组的作用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企业安全管理的千头万绪,最终都要落实到班组,通过班组工作才能实现。目前,在班组管理工作中,还存在以下弊端。

第一,班组建设工作还不够规范化、标准化。其原因是班组员工素质参差不齐,一些班组长管理理念落后造成的。现在,一部分老班组长的管理理念仍停留在 1994 年“双达标”水平上,而一些年轻班组长未接受过正规的培训,在理解班组规范、标准上存在误区和“教条主义”。比如,一些单位班组建设规定执行的是 1994 年版的,这些已不适应现在的管理理念与管理模式。

第二,班组成员在思想上不够重视班组活动。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我们现在的管理模式正处于经验管理与科学管理的过渡时期。一些班组的成功管理经验,是员工长期学习实践的成果。如果我们不能把它们规范化、标准化,就不能做到推广应用。推动班组建设规范化、制度化工作十分必要。

第三,班组在开展班组学习和活动时,形式不够灵活,内容不够丰富多彩。其实,我们日常工作中的许多细节,都是班组学习的活教材,不妨拿来一用,定能提高员工参与活动的积极性。

第四,各级领导的重视程度不一,一些班组长无自主权,任何事情都要听从上级安排;有的车间频繁调换班组人员,为班组的工作带来不便,使班组成员的工作积极性被挫伤,一些人甚至产生抵触心理。

管理重心下移到班组,是现代企业安全管理的新理念,这样不仅可以增强班组的活力,而且可以发挥员工的创造力,为公司创造更大的效益。同时也可以把企业高级管理层从繁杂的日常管理中解脱出来,为提高企业整体运营水平作出更大贡献。

第11篇 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外协用工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外协工的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工矿商贸企业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是指直接与劳务派遣单位或工程项目承包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方式到用工单位、发包单位从事生产、检修、工程建设、服务作业的人员。

本规定所指外协用工,是指工矿商贸企业通过劳务派遣或者工程项目承包用工方式使用外协工协助本企业完成生产任务的用工形式。

第四条【管理责任】采用劳务派遣方式的用工单位应当对外协工安全生产负直接管理责任,劳务派遣单位负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采用工程项目承包方式的,发包单位应当对发包的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负协调、监督责任。承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工程项目及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工程项目承包合同的约定,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监督。

第五条【合法性规定】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政府主管部门颁发的证照资质。

第六条【建立外协用工管理制度】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应当根据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七条【外协工的责任】外协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及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或者承包单位和发包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服从安全生产管理。

第八条【监管部门的职责】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依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或辖区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九条【资格审查】用工单位应当对劳务派遣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劳务派遣协议。

第十条【劳务派遣协议中权利与义务】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并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劳务派遣要求】劳务派遣单位派遣的外协工应当符合用工单位对其身体、文化程度、安全生产技能和资格等条件的要求,并与派出的外协工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建立合法的劳动关系。

第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加强对外协工的安全生产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意识和基本知识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派遣;

(三)向外协工如实告知用工单位、派遣期限、工作地点、岗位内容、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卫生等情况;

(四)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五)协助用工单位加强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督促外协工遵守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接受用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六)督促用工单位为外协工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履行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七)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办理相关保险待遇;

(八)为外协工进行派遣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将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报用工单位备案,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三条【用工单位的职责】用工单位应当履行本规定及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加强劳务派遣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外协工的现场安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将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纳入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保障外协工与本单位职工享受同等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职业健康监护、劳动保护等权利;

(二)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相关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和个体防护用品;

(三)告知外协工本单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作业场所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

(四)按有关规定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五)履行与劳务派遣单位所签订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事项;

(六)向劳务派遣单位提供劳务管理费及外协工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并在协议中予以明确,督促检查劳务派遣单位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七)对劳务派遣期间接触职业危害的外协工进行岗前、岗中及离岗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外协工职业健康档案。

第十四条【用工单位的义务】用工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作业。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的权利】外协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其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应当具有安全生产资格的岗位而未能按派遣协议约定具有相应安全生产资格或资格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严重违反用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程,造成重大安全责任事故;

(四)《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退回的情形。

第十六条【外协工的权利义务】外协工享有《安全生产法》第三章四十四条至五十一条中规定的安全生产从业人员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工程项目承包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

第十七条【资格审查】发包单位应当对承包单位的资质与条件进行审核,对不具备合法资质和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求的,不得与之签订工程项目承包合同。

第十八条【资质管理】承包单位不得超越资质范围承接工程项目,不得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

第十九条【安全管理协议】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应当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工程项目承包合同中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的权利、义务和职责。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中双方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职责不得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二十条【发包单位的责任】发包单位应当加强对承包单位及外包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监督,不得以包代管、以罚代管,并履行下列职责:

(一)为承包单位提供符合相关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二)监督并检查承包单位编制的安全生产施工(作业)方案及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对危险性较大的工程(作业)督促其派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三)告知外协工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双方对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的职责;

(四)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基本安全知识和应急管理等安全教育培训,经考试合格方可进入生产现场作业;

(五)监督承包单位对外协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及应急管理等教育培训,检查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等情况;

(六)工程项目承包费中应明确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项目、金额及使用范围,及时、足额支付安全生产费用,并监督承包单位将有关安全投入落实到位;对未预见的安全生产费用,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解决,保障安全生产的需要;

(七)工程项目开工前,与承包单位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范围和有关管理规定,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八)告知承包工程项目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

(九)监督检查承包单位现场安全管理、职业健康监护、安全防护措施落实和隐患整改等情况,防止承包单位违章指挥、外协工违章作业行为;

(十)对承包单位危险性大的工程(作业),应当派人协助承包单位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十一)有多个承包单位交叉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统一协调管理;

(十二)定期检查承包单位用工变化情况。

第二十一条【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承包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外协工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实行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

(二)配备满足承包工程需要的工程技术人员;

(三)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安全生产管理能力,从事高危险行业的还应当具有相应的安全资格证;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有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

(四)对外协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接受发包单位的安全生产业务培训与指导,保证外协工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五)与外协工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依法为外协工缴纳工伤保险、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等费用;

(六)编制的生产施工方案应当具有安全技术措施,并报发包单位审查同意后方可开工作业;

(七)保障工程项目安全投入的有效实施。对列入承包工程项目概算或承包合同的安全费用,应当足额用于安全教育培训、个体劳动防护以及现场安全措施等,不得挪作他用;

(八)建立劳动用工档案,并将为外协工缴纳的工伤保险、有关法规规定的相关资格证件的证明材料报发包单位备案。承包单位的用工队伍和外协工发生变动时,应及时向发包单位报告;

(九)按规定和协议要求对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进行防治,保障其符合国家标准;

(十)告知外协工承包工程项目作业场所的危险有害因素、安全防范措施,有关安全生产注意事项,以及事故应急处置措施等须知内容;

(十一)为外协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

(十二)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外协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建立职业健康档案;

(十三)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查与管理,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建立特种设备档案,并报发包单位备案。

第二十二条【现场安全管理】承包单位在承包的工程项目生产作业过程中,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严格遵守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管理规定,外协工应当服从现场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个体防护用品;

(二)对有限空间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毒有害气体环境作业及检修等危险作业,应当按照发包单位的规定办理作业许可,并与发包单位协调、落实现场安全生产措施;

(三)加强安全生产检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及时报告发包单位,协商解决;

(四)所有施工机械、器具的安全防护装置应当齐全有效,并加强维护检修,保持性能良好。需要强制性检测检验的,应按规定检测检验;

(五)施工现场应当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标识等。

第二十三条【发包单位的义务】发包单位不得违章指挥或强令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措施不落实、安全隐患未排除的生产经营场所或岗位冒险作业。

第二十四条【承包单位的拒绝权】发包单位提供的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协议约定的,承包单位有权拒绝生产作业,待发包单位整改达到要求后再组织生产。

承包单位及其外协工有权拒绝发包单位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并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举报,发包单位不得因此与承包单位解除承包合同。

第二十五条【承包单位隐患整改的义务】承包单位对发包单位提出的安全隐患,应当按要求立即整改。发包单位应当协助承包单位进行隐患整改和现场协调,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验收,并提供技术支持。

第二十六条【发包单位的安全检查权力】发包单位对承包单位不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发包单位的有关安全生产规定,不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安全管理混乱的,重大隐患治理不力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发包单位重大经济损失的,发包单位有权依法追究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绩效审核】发包单位应当建立合格承包单位名录,定期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资质、安全生产管理能力和安全生产绩效进行审核,对审核不能满足要求的,取消其承包资格。

第四章应急救援及事故责任

第二十八条【应急预案】用工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外协工、发包单位应当将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纳入本单位的应急管理体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建立、完善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十九条【劳务派遣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用工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

第三十条【工程项目承包用工事故报告及救援】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承包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救援,并按规定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同时通报发包单位。发包单位应当按照应急预案要求协助开展抢险救援工作。

第三十一条【事故调查】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用工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劳务派遣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承包单位负责配合政府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发包单位协助进行事故调查处理。

第三十二条【事故责任认定原则】事故责任认定按照本规定各方应履行的职责,根据事故调查责任认定,各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三条【事故赔偿】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由劳务派遣单位或承包单位负责办理伤亡者工伤保险补偿事宜,用工单位或发包单位应当配合外协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善后处理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统计主体】劳务派遣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用工单位。工程项目承包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统计归属承包单位。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外协用工属地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综合监督。

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督管理。

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煤矿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生产进行监察。

第三十六条【监管责任】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对外协用工的监督管理,督促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认真履行安全生产义务,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第三十七条【备案】劳务派遣单位和承包单位在注册地以外地区高危行业企业实施劳务派遣和工程项目承包的,应当按规定向用工所在地、工程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外协用工事故属地管理】外协用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组织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及事故责任认定,按规定进行事故上报和统计,并通报劳务派遣单位、承包单位注册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

第三十九条【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应当加强外协用工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对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单位、发包单位和承包单位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义务,未取得相应的证照和资质、有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安全投入和安全防护措施不落实、违章指挥、冒险作业、隐患治理不力、事故报告不及时等情况,各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要依法进行督察和处罚。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条【对劳务派遣单位的处罚】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因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二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二)提供的外协工安全生产资格和技能不符合劳务派遣协议中规定条件,弄虚作假的。

第四十一条【对用工单位的处罚】用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被派遣外协工人身伤亡的,承担事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与未取得合法劳务派遣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

(二)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的劳务派遣协议中未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的,或者约定的双方安全生产管理权利、义务和职责不符合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十三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第四十二条【对发包单位的处罚】发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承包工程项目停产整顿;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工程项目发包给无资质的单位或个人的;

(二)对承包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要求的;

(三)未按照本规定与承包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或者签订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承包合同)中约定的责任和义务违反本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四)因压缩合同约定工期造成事故隐患的;

(五)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对承包单位的处罚】承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责任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所承包的工程项目进行分包的;

(二)超越资质范围,假借、转借资质承包工程项目的;

(三)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一条有关安全生产职责的;

(四)未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有关规定的。

第四十四条【未报告事故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按照本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上报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未及时实施应急救援的】外协工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危险紧急情况下,未按照本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立即组织救援,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六条【安监人员玩忽职守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在对企业外协用工安全管理的监管监察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参照执行】 在企业从事设备承租服务、设备与产品售后服务、技术服务等项目现场作业的非本企业外来人员安全生产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名词术语】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是指用工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设置要求,向依法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提出用工需求并签订协议,劳务派遣单位将与自己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派遣到用工单位工作的一种用工方式。

本规定所称劳务派遣单位,是指按照《劳动合同法》等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资质,向与其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的用工单位进行劳务(外协工)输出,从事劳动服务的公司,也称劳动服务公司。

本规定所称用工单位,是指与劳务派遣单位签订劳务派遣协议,使用劳务派遣外协工但不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实际使用人员的生产经营单位。

本规定所称工程项目承包,是指发包单位将本单位的生产或检修、建设施工、服务作业等工程或项目,对外承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单位即承包单位,由其组织员工(即本规定所指外协工)完成工程项目承包合同规定任务的一种生产组织方式。

第四十九条【施行日期】本规定自20年月日起实施。

第12篇 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现状及对策

一、安全管理在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中的作用

(一)、安全管理是保持社会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安全工作,把安全管理提高到“讲政治,保稳定,促发展”高度。安全管理关系到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家庭幸福,每一次重大事故的发生,都会在社会上造成重大的负面影响,影响社会稳定。企业发生事故,不仅正常的生产秩序被打乱,严重的还要停产,生产效率下降,直接影响企业的经济效益。所以,安全管理是社会保持稳定发展的重要条件。

(二)、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的一项重要内容。加强道路运

输企业安全管理,搞好安全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是社会主义企业管理的一项基本原则。道路运输企业生产的目的是最大限度满足劳动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人民的生活需要,最重要的莫过于生存和安全的需要。企业一定要把安全管理放在第一位,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增加安全设施投入,搞好设备维修,消除事故隐患,要严格安全管理责任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责任人,要严肃处理。安全管理绝非是一个简单的经济问题,已经上升到一个十分严肃的政治问题,因而企业管理应把安全管理放在首位来抓。

(三)、安全是企业生产的保障和效益。企业管理的目标是经济效益最大化,企业应不断提高经济效益,同时履行社会责任。没有经济效益,就不能保证企业再生产,最终企业就会倒闭。但是人们在达到目的的过程中,行为价值的排序,保存生命又是第一位的,企业如果不能安全管理,发生事故轻则造成财产损失,重则造成人员伤亡,这样既不能保证劳动者安全,又不能保证生产成果--经济效益。安全管理的作用是为了保障生产,安全就是效益。道路运输企业要想生产畅顺,就必须抓好安全管理,降低事故的发生,所以说安全是生产的保障,抓好安全就是抓好经济效益。

从以上几个方面看,企业安全管理是道路运输企业管理中的头等大事,抓好安全管理是党和国家的一贯要求,安全关系到社会稳定,关系到职工的家庭幸福,关系到企业长远的发展。

二、目前交通运输安全管理的现状与问题

我国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从计划经济过渡到市场经济后,道路运输市场由于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各种非正常的现象和问题给安全管理带来很大难度,安全隐患加大,这些现象和问题在道路运输企业显得尤为突出。具体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运输市场没有完全规范。道路运输市场放开以后,运输市场竞争十分激烈,因受经济利益的驱动,一些承包经营者不顾国家运输安全方面的有关规定,摆不正安全与效益的关系,一味地追求单纯的经济利益,往往将安全规章制度和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抛却脑后,互相争客、抢客、驾驶员盲目地赶时间、抢速度,而超速行驶;造成车与车之间,相互争吵,甚至斗殴,缺乏相互关爱,常带有思想情绪开车,容易产生疲劳驾驶而诱发重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增加了安全管理上的不安定因素。

(二)是体制转变导致安全管理机构不到位。道路运输企业由于经营主体的多样化、经营模式多样化、管理方式的多样化,由此带来的道路运输安全问题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从企业性质上看,国有企业,包括已改制企业,其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设置基本还有,其它类型企业,其安全机构及管理人员未健全的现象还是存在,没有建立安全管理体系。

(三)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不健全。随着运输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一些企业的经营效益普遍下滑,领导者把精力投入到生产经营上,忽视抓安全管理。导致企业安全制度不全,职责不清,奖惩措施不明,安全管理形同虚设,没有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很少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制度;无事故隐患跟踪等制度,更没有安全奖惩事故责任追究和突发事故紧急处理预案。安全管理无章可循,往往是“瞎子过河,摸着石头走”。

(四)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不扎实。企业普遍存在缺少懂专业的安全管理人才,管理手段落后。现有的安全管理人员文化素质较低,受过专业培训的人员为数不多,管理不力,制度写在纸上、贴在墙上,没有落实到实际工作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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