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风电场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断提高设备健康水平,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基础,为规范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全面深入地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使安全性评价能科学、客观、真实、准确地反映安全生产水平,促进安全性评价在安全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作用,参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性评价工作管理办法〔2005〕32号文要求,结合风电场风力发电设备及生产环境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由风电场场长负责,安全主管牵头组织,检修点检、运行主管提供安全性评价的技术支持,各级人员要按照总体要求和分工,做好自己的分管工作,保质保量完成任务,做到责任明确,措施落实到位。
第三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包括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风电场并网的安全性评价。
第四条 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应客观真实,重点是查评问题的整改。
第五条 把安全性评价列入年度工作计划,开展安全性评价工作,要与安全大检查、危险点分析、可靠性管理、标准化管理等工作相结合。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
第二章 评价方式
第七条 并网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电网经营企业的有关要求进行,由电网经营企业组织实施的,各发电企业应予积极配合。
第八条 运行机组的安全性评价,由风电场结合安全生产实际和安全性评价内容,按照“评价、分析、评估、整改”的过程循环推进,实行闭环动态管理。
第九条 安全性评价工作分为自查、专家查评、评估、整改、复查等几个阶段进行。
第十条 安全性评价采用自评价和专家评价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层组织自评价,上级单位组织专家评价。专家查评是在风电场自查的基础上,由上级公司组织专家组进行的查评,各种评价要建立安全性评价库。
第十一条 自查是由风电场按照评价标准组织内部管理和技术人员开展的评价,自我查评每年进行一次。
第十二条 复查是在自查和专家查评一段时间后组织的查评,企业自查的复查在当年内完成;专家查评的复查由上级公司组织,原则上由原查评专家组在评价一年后进行。
第十三条 年底汇报次年安全性评价计划,每季度汇报一次安全性评价工作进展情况。安全性评价工作实施动态管理,以三年为一个周期,第四年开展新一轮的评价。
第三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十四条 为了加强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成立安全性评价领导小组,由风电场场长任组长,负责运行、维护检修的专业负责人参加。
第十五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根据上级公司的安排,成立安全性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及查评专业组,部署安全性评价工作任务;
(二)具体实施风电场的安全性评价工作,组织风电场自查,审定自评价报告;积极配合专家组进行专家查评,组织风电场的有关人员对专家查评结果进行分析,制订整改计划;
(三)按照整改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性评价查评问题的整改工作;
(四)对安全性评价标准的改进和完善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负责安全性评价的规划、实施、检查、考核;
第十六条 成立安全性评价办公室(工作小组)、安全性评价专业小组,全面策划、组织、安排安全性评价工作。按照专业技术人员的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制,设立安全性评价负责人和专责人,明确各级人员职责和专业分工,保证安全性评价工作责任到人。
第四章 查 评
第十七条 组织评价前要进行安全评价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培训,学习有关标准、依据、查评方法,真正理解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意义、作用、内容和方法,能够熟练掌握评价过程中的操作要点、程序、评分办法、评价报告资料格式等,对照查评方法的要求,按专业分解细化为检查卡(检查表格等)。
第十八条 自查:
自评价工作应坚持“自我约束、自我发现、自我纠正、自我完善、自我发展”的指导思想。制订自评价工作计划书,编制适合企业生产实际的详细评价条目,明确分阶段评价项目、工作内容、责任人员、时间进度,逐步掌握评价项目、评分标准逐条落实,在领导小组的审核和监督下执行,保证整个自评价工作有组织按计划地开展。
(一)严格对照标准进行自我查评:通过静态查评、动态查评、逐级查评全面发现问题,及时将查评出的问题记录在案,并对问题进行综合分析。
(二)保留规范完整的资料:
第2篇 风电场生产现场孔洞沟盖板井盖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生产现场作业环境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现场孔洞、沟盖板的安全管理。
3.责任划分
3.1一值负责电缆隧道、电气设备室内井、坑、孔洞、变电站电缆沟道、孔洞的管理维护。
3.2二值负责全厂沟道的水泥盖板、室外的井、坑、孔洞的管理维护。
4.管理规定
4.1生产场所所有孔洞、沟道必须敷以与地面齐平的坚固盖板。盖板应承受一定的重量不变形。
4.2严禁在生产厂房、工作场所设备检查孔洞或沟道盖板上覆盖胶皮或物品。
4.3在工作中如需将盖板打开或取下时,必须先设临时遮栏。
4.4在检修工作中需将地面沟道盖板揭开时,应设临时人行通道,工作完毕立即恢复原状。
4.5在检修工作中临时打开的沟道穿越道路时,必须在穿越道路的两侧设安全围栏。
4.6临时打开的孔洞、沟道盖板夜间无法恢复原状时,必须安装现场照明。
5 考核办法
5.1应办未办理申请票进行工作,按未办理工作票进行处罚。
5.2其它的违章行为按习惯性违章进行考核。
附加说明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本规定由风电场制定并解释。
第3篇 风电场质量安全管理
目前,风电场建设红红火火,方兴未艾。风电场工程建设具有工期短(通常是当年设计、当年施工、当年投产),分项工程多而小(每项工程工期不过3个多月),涉及专业多(电气、土建、起重、通讯等),需协调的部门多(电网、各级政府的发改委、土地局、林业局、畜牧局、消防局等等),场区偏远等特点,给工程施工及管理带来很大不便。那么在工程管理过程中,质量与安全,谁放在第一位呢?实际上,质量和安全不是一对矛盾的两个方面,也不是同一范畴的不同层次的概念,不存在“谁第一”的问题。
即使在自己的哲学范畴内,“质量第一”和“安全第一”也是相对的。质量是与数量,具体地说是与产值、产量、进度等比较而言的,也就是说,质量和数量这对矛盾中,质量占着第一的地位。安全和生产是一对矛盾,也就是说,与生产相比较,应当把安全放在第一的地位。
质量与安全是有密切关系的。彩虹桥事故,不就是典型的产品(材料)质量问题和工程质量问题而引发的特别重大安全事故吗?某施工单位在既有线路改造施工中,因架设的接触网导线未达到标准高度,导致导线挂车影响行车问题,不正是因为作业人员工作质量问题而引发的行车安全事故?凡此种种,均是因为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问题,导致安全事故的一再发生。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工作质量是安全的最基本的、最起码的、最重要的要求。这个问题不解决,安全问题就得不到根本的解决。
在不安全的条件下,操作者心情紧张,心理压力加重,必然影响其操作的规范性,也就必然危及产品质量。正因如此,iso9000标准才将基础设施和工作环境作为重要的质量管理体系要素。其目的为了管理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为保证质量、安全提供人性化的工作环境。
在一些项目管理中,存在为了赶进度,为了节约成本,而违规生产和违章操作的现象,在赶进度的时候,忽视对材料、设备的检验、忽视施工工艺,交叉施工不注重接口、节点施工的协调和把关,相互抢点,野蛮施工,以保交工为目的,严重忽视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工作质量管理的基本环节,抱着“以后整改”的心态,这也是造成各类安全事故的根本原因。
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的关系,还表现在具有如下许多共同点上。
1、都具有全员性的特点。全面质量管理的基本要求就是全员参与,也就是上至总经理,下至普通员工,人人关心施工质量,人人做好本职工作。所谓安全,首先是人的安全,每个员工都存在安全的不定因素;公司要求所有员工都遵守规章制度,特别是安全规则,才可能避免安全事故发生。
2、都需要领导重视、领导带头。iso9000∶2000标准规定的质量管理的八项基本原则,第二项就是“领导的作用”,如果各级领导不重视安全工作,就是极大的安全隐患。各级领导不下决心,安全隐患就不能从根本上消除,安全事故就可能随时发生。
3、对公司都具有生死兴衰的作用。在这一点上,我想大家应该有所了解。从媒体上了解到,一些施工企业过去几年里,因连连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导致投标停牌,区域投标限制,给企业的发展带来了致命的打击,可以说,这些企业在短期内是很难翻身的。
4、都必须从技术和管理两方面下工夫。如果技术和管理不到到位,就存在相应的质量和管理问题。就像一台年久失修的车辆,既不能保证车辆本身质量要求了,也不能保证行车的工作质量,更不能保证驾车、乘车人员的人身安全。
5、强调按规章制度办事。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不仅可能引发质量问题,而且可能引发安全事故。因此,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都必须进行“法制”,每个员工做的每件事情,都必须严格按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办事,遵守工艺纪律。
6、都面临着事故的处理问题。不管是质量还是安全,一旦出了问题,都可能造成严重后果。谁也不希望有事故发生,特别是不希望重复发生。不管质量事故还是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都可能触犯刑律,都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7、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都涉及对人的管理,都需要做好人的思想工作,都需要研究人的生理和心理;两者都反对单独追求生产进度,都有一定的独立性,都有一定的否定权等。
质量工作和安全工作关系密切,二者完全可以相互借鉴,联合开展工作,尤其应对某些双方都要管的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安排。例如生产现场的整洁文明生产,从质量管理角度看,环境是影响产品质量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要搞好;从安全角度看,乱堆和乱放、污染严重,正是事故隐患之一,因此也要整顿。在生产现场往往会出现以牺牲质量和安全为代价的现象,比如单纯强调施工进度和节约成本,具有相当大的危害性。
工程技术管理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要互相学习,互相支持。如环保管理的5s理论(整理、整顿、清扫、清洁、素养)和质量改进所采取的一些统计技术等,安全工作也可以采纳。在安全管理中采用安全现场监督管理、安全检查服务、专兼职安全员制度、安全标准工地建设、安全一票否决等等,质量管理工作也可借鉴。在进行质量整顿时,安全监督人员可以参与进来,反之亦然。当然,这就要求质量管理人员要掌握安全监督必要的知识和技能,安全监督人员也应有必要的质量管理能力。
质量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所以需要一个体系。安全管理也是一个系统工程,完全可以参照建立和保持质量管理体系的方法建立、实施和保持安全管理体系,企业建立的健康、安全与环境(hse)管理体系,就是运用了质量管理的理论和方法。如在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员工有拒绝生产的权力、还应有监督他人特别是领导违反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权力。特别是发现重大安全隐患时,安全监督员应有权暂停生产,并对一些严重影响安全或可能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过程应进行记录,保证生产严格按照hse管理体系要求实施各项安全管理工作。项目管理者联盟文章,深入探讨。
建立并存的质量、安全长效管理机制。从企业运行机制上看,财务有总会计师,层层有健全财务管理部门,有专职会计;工程管理有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层层有工程技术部(有的是工程部、技术部单独设立),同样有专职(高、中、初级)技术干部,物资、计划统计也是层层机构健全,专职长效的专职人员岗位一应俱全。可是安全呢?情况就不一样了,试问现在有几个单位层层设立了长效的安全工程师和专职安全员?恐怕是兼职的多,更没有高、中、初级安全管理师的编制及叫法。因此,我认为,既然全国上下都在重视安全,也应该层层建立专门的、长效的安全管理机构,选拔懂技术、会管理、安全意识高、责任心强、思想品德优的人才,组建专门的安全管理队伍,就像财务会计、计划统计、工程技术人员一样,有专门的岗位,有工作名份,使之成为专门的、长效的安全管理机构,将安全管理当成一种专业,作为企业的一种文化的高度来重视,实现安全管理可持续发展,为企业发展奠定坚实的安全管理基础。
第4篇 风电场工程建设安全管理
一、 资质审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严把施工队伍关;现阶段风电项目施工队伍能力参差不齐,如何能选好用好施工队伍尤为重要。对投标单位的资质、业绩、资金情况全部掌握,谈判及合同签署时在安全措施费及安全保证金上要完全达到要求,对于合同内没有签署项在澄清文件中要求中标单位完全无条件服从我方在工程的安全方面的各项要求。监理公司、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对外包单位分包施工队伍的资质审查,以评定表的形式对分包施工队伍进行评定,分级把好分包施工队伍资质、人员资格的审查关,选用资质审查合格的分包施工队伍。审查合格的授权委托书原件以及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证书、税务登记证的复印件加盖法人红章由监理公司、项目单位负责备案保存。
二、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1、 开工前严格审查
(1)开工前到监理单位、建设单位报审,及时交纳农民工安全风险抵押金,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2)确定本工程安全委会员组织机构与职责并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参建单位,召开本月度安全委员会,为进一明确安全职责,会上与各参建单位签署《安全目标绩效考核责任书》,成立本工程安全监督检查室,对各单位的开工申请进行严格审批,审批需要项目部、监理单位联合汇签,对于没有达到开工条件的禁止开工。
(3)完善基建外包工程管理制度,对待外包工程安全管理除认真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华能集团公司等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外,还要完善外包工程管理制度,确保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应制定《外包项目负责制管理考核办法》、《外包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外包工程月度考核制度》、《外包工程安全员挂牌轮岗值日制度》、《外包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考核细则》等制度。外包工程安全管理制度要明确规定责任部门、资质审查、合同管理、安全协议、安全保证金、设备管理、安全教育、安全交底、现场监护监督、重大施工方案审核、检查考核等内容,将外包工程的安全管理纳入相关部门的安全绩效考核,真正做到“凡事有章可循、凡事有据可查。”
(4)建立健全基建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单位、监理公司和外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根据工程进展变化及时调整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结构,充分发挥体系作用,加强安全监督检查。要求做到机构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清晰、责任明确。要进一步明确各建设单位和监理、外包单位一把手是第一安全责任人,要把现场安全管理作为项目建设的重中之重来抓。要求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严、细、实”,每项安全工作层层分解、逐项到人,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凡事有人负责、凡事有人监督”,实现闭环管理,杜绝“以包代管”。
2、 施工时加强排查
(1)加强动态检查,实行现场检查登记制度。
(2)明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的安全监督职责,安全管理关口前移,深入班组现场,安全监督考核到位。
(3)外包工程及其临时工安全管理,必须全员参与,人人有责。在明确项目主管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施工安全问题负责的同时,施工现场还实行安全监督员挂牌值日制度,值日者佩载“安全监督员”标志牌,深入施工现场,了解、检查、监督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及时纠正不安全现象,制止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不良行为。在监督过程中发现的违章行为,除扣除外包工程队相应的安全施工保证金外,对项目的现场监护人、项目负责人连带考核,做到全员参与、全员监督,从而在制度上和管理上做到可控在控,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4)安全工作要搞好过程跟踪落实,不能流于形式,积极开展现场隐患排查和危险点分析及预控工作,狠抓现场行为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建立严格的奖惩和通报机制。
(5)充分发挥监理单位的职能,协调组织外包工程开展危险因素分析和预控工作,对使用大型机械、涉及面广、工程量大的工程和项目,要制定完备的安全技术方案,对存在高处坠落、坍塌、物体打击、车辆伤害、起重伤害、火灾等危险、有害因素的作业,要制定切实可行的防范措施。要建立外包工程日检查、周分析、月总结制度,在月度安全例会上,外包工程的主管部门要专题总结外包工程安全管理上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及下一步管控的重点,大力推行外包工程标准化管理,切实提高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水平。要明确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在反违章工作中的职责,组织外包单位深入开展反违章工作,对发现的违章要深入分析发生的原因,对安全管理体系和监督体系工作不到位造成的违章,要对相关人员严格考核,做到“发现一起、分析一起、纠正一起、考核一起、通报一起”,督促外包单位能够及时地举一反三,吸取教训,进行整改。对外包单位人员行为性违章和装置性违章,不仅要按合同约定对外包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处罚,同时要对甲方责任部门和个人进行处罚和通报。设立反违章专项奖,奖励“反违章”工作开展较好的外包单位,建立起真正的奖优罚劣机制。
第5篇 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风电场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标》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6篇 风电场实验仪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
摘要:本文结合风电场现场实际情况及运行工作经验,讨论了风电场试验仪器及工器具配置与管理。
主题词:风电场试验仪器安全工器具配置管理
根据风电场实际运行工作经验以及风电场现场实际情况,现就风电场试验仪器、安全工器具、工具管理和配置等相关问题做一下交流。
一、风电场试验仪器配置与管理
由于风电场无试验资格,且自己的试验结果在安全评价和电网公司不被认可,建议预防性试验等试验有电力公司试验部门完成,而不需要配备太多试验仪器。只用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一些常用试验仪器,参照《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可知设备的绝缘电阻的测试是电气设备绝缘测试中应用最广泛,试验最方便的项目。绝缘电阻值的大小,能有效地反映绝缘的整体受潮、污秽以及严重过热老化等缺陷。绝缘电阻的测试最常用的仪表是绝缘电阻测试仪(兆欧表)。因此电场已配置500v、1000v、2500v电压等级的兆欧表各两只或者更多。同时根据现场实际运行和检修需要风电场还应配置数字万用变、钳形电流表、相序表若干。应设置专人保管以便更好地做好仪器保养工作。
二、安全工器具配置与管理
在电力生产中,工作人员经常使用各种安全电气工具,这些工具不仅对完成工作任务起一定的作用,而且对保护人身安全起重要作用,是安全生产的必要保证。因此配置和管理好安全工器具对于一个电力生产企业至关重要。
安全工器具分为绝缘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安全围栏(网)和标示牌三大类。
1、绝缘安全工器具分为基本和辅助两种绝缘安全工器具。
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能直接操作带电设备、接触或可能接触带电体的工器具,如电容型验电器、绝缘杆、绝缘隔板、绝缘罩、携带型短路接地线、个人保安接地线、核相器等。
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是指绝缘强度不是承受设备或线路的工作电压,只是用于加强基本绝缘安全工器具的保安作用,用以防止接触电压、跨步电压、泄漏电流电弧对操作人员的伤害,不能用辅助绝缘安全工器具直接接触高压设备带电部分。属于这一类的安全工器具有:绝缘手套、绝缘靴(鞋)、绝缘胶垫等。
2、一般防护安全工器具(一般防护用具)是指防护工作人员发生事故的工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安全绳、脚扣、防静电服(静电感应防护服)、防电弧服、导电鞋(防静电鞋)、安全自锁器、速差自控器、防护眼镜、过滤式防毒面具、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sf6气体检漏仪、氧量测试仪、耐酸手套、耐酸服及耐酸靴等。
3、安全标示牌包括各种安全警告牌、设备标示牌等。
公司可以参照下表及《国家电网公司电力安全工器具管理规定》、《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2008)、《国家电网公司安全设施标准》制定出我公司的安全工器具管理办法,以便项目公司参照执行,同时也有利于公司统一化管理。
风电场安全工器具配置参考表(根据风电场变电站电压等级进行划分):
序 号 | 工具名称 (单位) | 220kv变电站 | 110kv变电站 | 66kv变电站 | ||||||||
220 kv | 110 kv | 35 kv | 110 kv | 35 kv | 10 kv | 66 kv | 10 kv | |||||
1 | 绝缘手套(双) | 3 | 3 | 2 | ||||||||
2 | 绝缘靴(双) | 3 | 3 | 2 | ||||||||
3 | 绝缘操作杆(套) | 2 | 2 | 2 | 2 | 2 | 2 | |||||
4 | 绝缘夹钳 | 可根据现场实际情况配置 | ||||||||||
5 | 验电器(只) | 2 | 2 | 2 | 2 | 2 | 2 | |||||
6 | 接地线(组) | 6 | 8 | 6 | 8 | 6 | 6 | 4 | 4 | |||
7 | 工具柜(个) | 根据现场安全工器具及现场环境选择工器具柜数量和类型 | ||||||||||
8 | 安全带(付) | 可根据现场实际人数配置 | ||||||||||
9 | 全身式安全带(件) | |||||||||||
10 | 安全锁扣 | |||||||||||
11 | 安全帽(顶) | |||||||||||
12 | 安全绳(根) | |||||||||||
13 | 绝缘梯(架) | 4(人字、平梯各二) | 3(人字一、平 梯二) | 2(人字、 平梯各一) | ||||||||
14 | 绝缘凳 | 2 | 2 | 2 | ||||||||
15 | 防毒面具(套) | 4 | 3 | 2 | ||||||||
16 | 脚扣(付) | 根据现场实际杆型进行配置 | ||||||||||
17 | sf6气体检漏仪(套) | 1(gis站和室内有sf6开关站) | 1(gis站和室内有sf6开关站) | 1(gis站和室内有sf6开关站) | ||||||||
18 | 接地线架(套) | 根据接地线组数进行配置 | ||||||||||
19 | 标示牌(禁止合闸,有人工作!)(块) | 15 | 15 | 10 | ||||||||
20 | 标示牌(禁止分闸!)(块) | 15 | 15 | 10 | ||||||||
21 | 标示牌(禁止攀登,高压危险!)(块) | 15 | 15 | 10 | ||||||||
22 | 标示牌(止步,高压危险!)(块) | 10 | 10 | 10 | ||||||||
23 | 标示牌(在此工作!)(块) | 15 | 15 | 10 | ||||||||
23 | 标示牌(禁止合闸,线路有人工作!)(块) | 15 | 15 | 10 | ||||||||
24 | 红布幔(块) | 8(2.4x0.8m) | 6(2.4x0.8m) | 4(2.4x0.8m) |
另外为了更合理的进行安全工器具管理和使用,建议制定更加规范的安全工器具台账。
三、工具配置与管理
在目前风机生产厂家配置工具较为齐全,建议采用风机厂家配置的工具列表,现就金风科技风机配备维护工具为例说明现场所需工具。
第7篇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职责
1.1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保卫部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
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发电厂房、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木工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厂房、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3动火安全管理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2.3.2.3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2.3.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2.3.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2.3.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 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2.4.6危险品保管员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能、特点进行分类、分层存放,对性能互为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领用橡胶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壶,以防破碎引起火灾。
2.4.7化学药品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变质及易爆物品, 应经常检查测温,防潮湿、防自燃自爆。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准进行试验、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灾。
2.4.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向保卫、安监、生技部门申请,经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2.4.8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4.9在装卸危险物品时应轻装轻卸。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不可冲撞、爆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灾。
2.4.10严禁电瓶车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好防火罩。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节假日、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巡回检查。
2.5油区(库)防火管理
2.5.1油区(库)内严禁烟火,并挂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2.5.2工作人员进入油区(库)工作,一律交出火种,严禁明火作业。油区(库)内严禁使用电炉,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子、不准吸烟。
2.5.3油区(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改装、维修必须停电后进行。
2.5.4油区(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立泡沫发生站,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油区(库)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2.5.5油区(库)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要严格控制燃油的加热温度。
2.5.6严禁电瓶车进入油区(库),机动车进入油区(库)时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2.5.7油区(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区(库)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品和杂物,地面应无积油污。
2.5.8油区(库)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5.9油区(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凡外来学习、参观人员,需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接洽部门派员陪同,办好登记手续,交待清楚防火守则并交出火种,方可进入。
2.5.10油区(库)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灭火知识、扑救方法,学会报火警,熟悉油区(库)灭火预案。 一旦发生火警,立即打厂内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灭火预案迅速启动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人员一起奋力扑救。
2.6液化气站防火管理
2.6.1液化气站属危险品重地,站内严禁火种,站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围墙外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2.6.2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铁掌的鞋入内,不得携带火种、穿晴纶衣服,防止产生火花。
站内工作人员应防止金属之间、金属与水泥地之间发生碰撞引起火花。库房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内应保证各项设备齐全,消防器材应经常维护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6.4站内应保持道路畅通,库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通风线路畅通。
2.6.5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罩。其他车辆禁止驶入站内。
2.6.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用户一律在院子围墙门外发放间领换煤气瓶。
2.7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
2.7.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7.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 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场所内油纱头、 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
2.7.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置烟火报警装置。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置。
2.7.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 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
2.7.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
2.7.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
2.7.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
2.7.11工作场所及职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交通,影响灭火扑救工作。
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2.8.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
2.8.2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2.8.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2.8.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2.8.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
2.8.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
2.8.5.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 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置,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置。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
2.8.5.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各类灭火器只限于发生火情和动火检修时使用,严禁非火警擅自动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消防水);救火和动火结束后,未曾使用过的各类灭火器应由动用人及时归位放置; 已使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
2.8.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2.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2.8.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2.8.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2.8.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2.8.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8.7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7.1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2.8.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 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2.8.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2.8.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
2.8.7.9自动喷淋系统每年利用楼层末端排水阀对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2.8.7.10非火灾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2.8.8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阀门、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8.4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2.8.8.5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2.8.9消防呼吸器的维护与管理
2.8.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
2.8.9.2配置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
2.8.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贮气压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充气。
2.8.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2.8.10.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8.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2.8.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2.8.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2.8.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
2.8.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
2.8.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2.8.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2.8.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2.8.11.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
2.8.11.5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
2.8.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
2.8.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2.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2.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9.4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必须报经保卫部门初审,由保卫部门统一归口协调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
2.10.1电源的防火管理
2.10.1.1电源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10.1.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液化气站、加油库、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器照明设备。
2.10.1.3禁火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应经部门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2.10.1.4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源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 避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工作结束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2.10.1.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2.10.2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焊割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熟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违章作业。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得擅自动用气、电焊设备。
2.10.2.2鉴于焊接安全作业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压力表、安全阀、防震胶圈和安全帽要齐全,气瓶的放置要安全牢固、防高温、防爆晒、防震动。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装置,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严禁使用已经损坏的漏气的橡胶气管和焊割炬。禁止纯氧接触油脂及碳化物质,禁止乙炔接触纯钢。
2.10.2.3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与焊割地点及明火地点,相距应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8米的安全距离。
2.10.2.4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电焊机上电源接头要牢固、 绝缘要可靠。在室外进行焊接时,电焊机的放置以及安装接地应符合安全要求, 导线破裂要及时更换,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2.10.2.5一、二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妥动火申请手续,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2.10.2.6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对装过油类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线容器, 未经彻底清洗或安全处理,不得进行焊割作业。严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进行焊割作业。
2.10.2.7焊接作业前,焊工首先要检查焊接地点,清除作业场地5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检查焊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2.10.2.8焊割工应熟练掌握常见消防器材,懂得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2.11防火检查
2.11.1防火巡查制度
2.11.1.1防火重点单位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由各部门、公司及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实施,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2.11.1.2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1.1.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11.2防火检查制度
2.11.2.1全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保卫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 全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结合重要节日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同步开展,检查情况由保卫部门汇总上报。
2.11.2.2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单位保卫部门。
2.11.2.3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1.2.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11.2.5班组级的防火检查定期为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组长召集有关人员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专业领导汇报。
2.11.2.6重大节日前,应做好防火大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2.1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12.1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监部门、教育培训部门联合协同牵头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2.12.1.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1.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12.1.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2.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12.2凡新进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厂级、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12.2.1一级教育: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2.12.2.2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
2.12.3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保卫、安监、宣传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2.12.5全厂每年的“安规”考试中必须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2.12.6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12.6.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12.6.2危险品采购、运输、押运、保管的人员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2.12.6.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12.7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活动一并贯彻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班组、专业、部门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必须有防火内容,班组长、专业安全管理员应做好教育情况记录。
2.1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2.13.1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13.2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13.3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13.4消防演练前,应当设置明显的演练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2.13.5各部门应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完善补充。
2.14火灾隐患整改
2.14.1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保卫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2.14.2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保卫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2.14.3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保卫部门存档, 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保卫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
2.14.4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14.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14.6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2.14.7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
2.14.7.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2.14.7.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2.14.7.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14.7.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14.7.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2.14.7.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2.14.7.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14.8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书面记录。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要逐级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2.15消防档案管理
2.15.1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15.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2.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15.2.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2.15.2.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15.2.4消防安全制度;
2.15.2.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2.15.2.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2.15.2.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2.15.2.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5.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3.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审查、检查文件资料;
2.15.3.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15.3.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15.3.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15.3.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2.15.3.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2.15.3.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5.3.8火灾情况记录;
2.15.3.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16消防工作奖惩
2.16.1发现火警能奋不顾身,积极组织并勇敢投入扑救工作,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2能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3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消防工作进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火险整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4发现火警时,不报警、不扑救,致使火灾漫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16.5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反消防制度、不听劝阻以及造成火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16.6发现火灾隐患,不汇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火灾事故者,视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16.7非火警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违反厂消防器材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并赔偿损失。
2.16.8在禁火的工作场所,违章吸烟、明火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罚款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16.9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水源,对扑救火灾带来影响,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治安处罚。
2.16.10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年终总结评比时,不得评为先进。
2.16.11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奖惩提出考核意见,由防火委员会研究决定。
2.17火灾的扑救与处理
2.17.1职工应熟记厂内火警电话号码。所有防火重点部位电话机旁,应悬挂有火警电话号码的标志牌。发现火警,应立即挂火警电话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2.17.2职工、车辆见到报警消防车应主动让道先行。各级有关人员在得到火警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警现场组织和参加灭火。保卫部门人员应做好火警火灾的现场保卫工作,维持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2.17.3在消防人员未到失火现场时,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由下列人员担任:运行设备失火的当值值长负责指挥灭火,仅检修设备失火,由检修负责人指挥。责令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失火现场,并采取防止触电、防止人员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措施。
2.17.4消防人员到达失火现场后,在场的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立即主动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报告电力设备的现状和介绍灭火工作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对于较大规模火灾,应设法及时通知邻近公安消防队来增援。
2.17.5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由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负责,消防人员主动介绍火场情况和提出建议。
2.17.6对电气设备火灾,运行人员要及时切断电源并指挥灭火。消防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时,应由运行人员许可并陪同进入。
2.17.7参加灭火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程,预防被火烧伤或被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窒息。必要时应适时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具。对充油设备应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爆炸。
2.17.8火灾被扑救后,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现场。
2.17.9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保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安监部门、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
2.17.10火灾事故应由厂安监部门、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失火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火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8篇 风电场周边村委安全保卫联防联动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风电场区域内安全管理,保证人身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做到群防群治,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在重要节日(国庆节、劳动节、元旦等)风电场领导及相关负责人应与风电场周边村委会召开信息沟通会,互相介绍治安防范、防火防盗等情况。
2.根据风电场设备投运及设备变化情况,及时与村委会沟通,让村民了解有关注意事项,保证村民的人身及财产安全。
3.根据情况编写风电场安全知识、防火、防盗知识材料,以宣传单的形式发放给村委会,由村委会组织村民学习,了解安全知识。
4.遇有发生火灾、治安、刑事案件,风电场与村委会应及时相互通报,沟通信息,共同配合公安机关打击违法犯罪行为,维护本区域的安定团结,共创和谐社会。
5.与周边村委会共同组建联防队,特别是在秋、冬季,注意提醒各自村民,避免火灾的发生。
6.风电场与村委会定期组织人员对风电场区域内巡逻,遇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遇有在风电场区域内有打猎、焚烧现象,及时制止,并进行安全教育。
7.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将安全责任分解落实到各村领导身上,各村领导与各村队及农户签订责任书,做到层层有人管、层层有人抓。
村委会联系人: 曾书记 风电场联系人:皮华忠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第9篇 风电场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明确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内容,规范专家论证程序,确保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实施,积极防范和遏制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筑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和拆除等建筑安全生产活动及安全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是指建筑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导致作业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不良社会影响的分部分项工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一。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以下简称“专项方案”),是指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的基础上,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单独编制的安全技术措施文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当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第五条 施工单位应当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范围见附件二。
第六条 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七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概况: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二)编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三)施工计划: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四)施工工艺技术: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五)施工安全保证措施: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六)劳动力计划: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七)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八条 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技术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九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一)专家组成员;
(二)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三)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四)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五)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十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十一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一)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二)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三)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十三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审核。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十五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发现不按照专项
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十七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十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列入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第十九条 监理单位应当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理;对不按专项方案实施的,应当责令整改,施工单位拒不整改的,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立即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施工单位仍不停工整改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专业类别建立专家库。专家库的专业类别及专家数量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置。
专家名单应当予以公示。
第二十一条 专家库的专家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诚实守信、作风正派、学术严谨;
(二)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
(三)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第二十二条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专家资格审查办法和管理制度并建立专家诚信档案,及时更新专家库。
第二十三条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和安全管理措施,未责令施工单位停工整改的,未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的;施工单位未按规定编制、实施专项方案的;监理单位未按规定审核专项方案或未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实施监理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10篇 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精神,切实加强风电场生产现场管理,积极推动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生产是将已知的风险控制在生产可接受的范围内,本质安全是通过科学的管理手段不断降低风险。本质安全创建工作是安全生产管理追求的最高境界,也是集团公司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的重要方法和途径。
第三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是一个有层次、分阶段、循序推进的过程。创建工作的探索阶段是通过建立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实现风电场安全生产的稳定局面,发展阶段是通过完善体系运行机制和管控平台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由结果管理向过程管理转变,突破阶段是通过流程化、轨道化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促使风电场安全文化的落地生根。通过创建工作阶段性目标的实现最终达到 '人员无伤害、设备无缺陷、系统无障碍、管理无漏洞,人机环和谐统一'的长远目标。
第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工作依据阶段性工作目标进行规划,在完成阶段性工作目标的前提下,进行阶段性评审。通过阶段性评审后,在总结前一阶段的创建工作经验的基础上依据下一阶段的工作目标开展创建工作,循序渐进推进创建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五条 风电场属于风力发电企业的基本生产单元,重点是现场管理。评价风电场本质安全建设的水平,核心指标是现场安全风险的辨识、评价和控制水平。
第六条 集团公司对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分级管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上市公司、分公司、省发电公司及其所属风电陆地风电场,海上风电场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管理职责分工
第八条 集团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标准、规程、制度等;
(二) 组织制订、修编集团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及评审标准;
(三) 监督、检查集团公司系统内各分子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工作开展情况,不定期组织专家对各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抽查;
(四) 对各分子公司申报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组织专家进行阶段性评审,对符合条件的风电场应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荣誉称号;
(五) 对已授予荣誉称号的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进行不定期抽查,对不合格的风电场予以考核;
(六) 研究并修订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的改进和完善。
第九条 分、子公司职责
(一) 认真贯彻落实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并按要求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集团公司专家对风电场的评审工作,组织、协调所属风电公司的迎检准备工作,确保专家评审工作顺利进行;
(三)组织、协调和指导所属风电公司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评审工作,对评审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集团公司申报。
第十条 风电公司的主要职责
(一) 认真贯彻执行集团公司、分子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管理办法,编制风电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实施细则;
(二)认真做好分子公司对风电场的评审、抽查工作,安排好风电场的准备迎检工作,确保评审、抽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 组织、协调和指导各风电场开展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自评工作,对自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四) 对评审符合条件的风电场,负责向分子公司申报。
第三章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基本条件:
(一)不发生人身轻伤及以上事故;
(二)不发生一般设备事故;
(三)不发生因风电场引起的电网事故;
(四)风电场无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事件。
(五)自觉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向周边居民宣传安全知识、电力设施保护知识。风电场开放的设备、设施安全标志、标识齐全。
(六)树立良好外部形象,自觉保护风电场的周边环境。做好草原(森林)防火工作。
第十二条 风电场在满足必备条件前提下,进行综合风险度评审,根据综合风险度,确定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等级。
第四章 分级标准及评审方式
第十三条 综合风险度的计算方法。
(一)评审单元应得分 = 单元总分值-不参与评审项目分值;
(二)评审单元得分率(%)= 实得分/应得分;
(三)评审单元风险度α(%)= 1-评审要素得分率(%);
(四)综合风险度f(%)= 人员单元风险度×0.3+设备单元风险度×0.2+环境单元风险度×0.2+ 管理单元风险度×0.3。
第十四条 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分级标准。
(一)三星级。满足评审条件,综合风险度≤5%;
(二)二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0%<综合风险度<5%;
(三)一星级。满足评审条件,15%<综合风险度≤10%。
第十五条 评审方式。
(一)风电场内审。风电企业至少每半年按集团公司《本质安全型风电场评审标准(试行)》,组织所属风电场进行自我评审,对不符合项组织制定整改计划,做到持续改进。
(二)分、子公司外部评审。分子公司至少每年组织一次专家组对所属风电场进行一次评审,指导风电企业不断改进管理,提高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建设和管理水平。
(三)集团公司命名评审。分、子公司组织外部评审,认为符合条件的,可以随时向集团公司申请组织命名评审。
第五章 命名及考核
第十六条 经过集团公司组织的命名评审,符合一星级条件的,集团公司将授予'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
第十七条 各分、子公司应将本质安全型风电场创建活动,纳入风电企业全员绩效考核内容,激励风电企业积极创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 '。
第十八条 被集团公司命名为'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的风电场,分子公司应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十九条 分子公司、风电公司应不定期的对已获得'本质安全型风电场'称号的风电场进行检查指导,通过保持和改进,不断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通过检查和抽查,对已经命名,但不符合命名条件的风电场,将撤销称号。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11篇 风电场项目施工现场一般安全管理规定
1、进入xxx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合格的安全帽,系好安全帽的扣带,并按规定穿戴好防护工作服和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具,严禁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进入施工现场,严禁外部闲杂人员进入施工现场。
2、进入xxx风电场项目部施工现场人员,禁止吸烟;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上班作业。
3、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设备,应做到存放场地安全可靠,材料、设备存放整齐,有便利的通道,必要时设专人进行看护。
4、施工现场地面上有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有安全防护拦杆设施,并悬挂明显标志。如现场临时施工打开的孔洞、坑道、沟口、闸门口、升降口、漏斗口等危险处,应设安全警戒带,并派专人看护,施工完毕应立即加上盖板或装上防护栏。
5、起重机设备在使用前要经过荷载试车试验,试车前应注意检查大钩、钢丝绳、行走机构和电气部分等。操作人员包括司机和起重工应持证上岗。使用时,应设专人指挥,禁止斜吊,禁止任何人站在吊运物品的上面,或者在吊运物品的下面停留、行走,在货物悬空时,驾驶人员不能离开操作岗位。
6、凡坠落高度在二米和二米以上,且在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均称为高处作业。从事高处施工作业的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和穿软底鞋,不准穿塑料底和带钉子的硬底鞋。高处作业使用的脚手架上,施工站人的工作面应铺设、固定木板或马道板,并搭设1m高的护身栏杆。
7、凡经医生诊断患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精神病以及其它不适于高处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8、在厂房顶、陡、悬崖、杆塔、吊桥、脚手架以及其它危险边沿进行悬空高处作业时,临空一面必须搭设安全网和防护栏杆。工作人员必须按标准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安全网必须随着工作面的升高而提高,安全网距离工作面的最大高度不超过3m。
9、在单杆上进行悬空高处作业前,应确认单杆埋设是否牢固,强度是否足够,并应选合适杆型的脚扣或踩板上杆作业;按标准系好合格的安全带,严禁用麻绳等代替安全带登杆作业;在结构架、杆上作业时,地面应有人监护、联络。
10、高处作业时,不得坐在平台、孔洞、井口边缘,不得骑座在脚手架栏杆、躺在脚手板或安全网内部休息,不得站在栏杆外的探头板上工作和凭借栏杆起吊物体。
11、遇到五级以上的大风或大雨时,没有特别可靠的安全措施,禁止高处作业。
12、常用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安全绳等,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安全用具、劳动保护用品,必须到劳动人事部允许生产的正规厂家去购买,且必须经安全主管部门的检验,确认合格后方可使用。
13、现场施工使用的氧气和乙炔瓶之间的间距要有10米远,气瓶上应装有防震胶圈,气瓶不得放在太阳下暴晒,注意轻搬、轻放,防止剧烈震动,氧气瓶不得接触易燃、易爆和热源辐射加温。
14、禁止把氧气瓶和其它气瓶混放在同一仓库内,易燃品、油脂或带有油污的物品不得同氧气瓶一起运输和存放。
15、氧气瓶阀冬季冻结时,可用热水或水蒸气加热解冻,严禁用火焰烘烤和钢铁一类的器具猛击,更不能猛拧减压表或高压调节螺丝,以防氧气大量冲出而造成事故。氧气瓶中的氧气不允许全部用完,至少应留有98~196kpa的余压力。
16、从事电焊接作业的人员,必须持有焊工上岗证;工作时必须使用镶有滤光镜片的面罩,从事气焊、气割作业的人员,必须佩戴有色眼镜,露天作业遇雨时,必须采取防雨措施,不得冒雨作业。
17、在容器内焊接,其内部温度不得超过400c。否则,应轮换作业,并采取通风保护措施(如安装抽风机等)。
18、现场施工用电应按照《xxxx项目部现场施工用电管理措施》的规定执行。临时或永久用110v以上的照明线路,必须绝缘良好,且布线整齐、相对固定,并在经常有车辆通过之处,悬挂高度不得小于5m。
19、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地点、井坑、洞内和金属容器内部工作时,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行灯必须带有防护网罩。
20、驾驶员在出车之前,必须对车辆的技术状况进行检查,尤其是对刹车和方向进行检查确认,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严禁司机酒后驾车。
21、驾驶员要遵守交通规则,遵章守纪,严禁客货混装,严禁超员、超载、超速,确保行车安全。
22、违反本规定的现象,一经发现处以200元的罚款。被处罚人员三天内自行将罚款上交公司财务,每超过二天罚款额加罚一倍。
第12篇 风电场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临时用电安全管理, 防止人身伤害、火灾、爆炸等事故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华润新能源(北票)风能有限公司向阳风单场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临时性使用380v及以下低压电力系统临时用电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超过6个月的临时用电,不能按照本规定进行管理,应按照相关工程设计规范配置线路。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临时用电
本规定的临时用电是指在生产或施工作业区域范围内进行基建、检修、技改及日常维护的临时性用电。
(二)临时用电线路
除按标准成套配置的,由插头、连线、插座的专用接线排和接线盘以外的,所有其他用于临时性用电的电气线路,包括电缆、电线、电气开关、设备等简称临时用电线路。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向阳风电场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向阳风电场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风电场相关负责人负责本程序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考核。
第七条 向阳风电场员工按要求执行本单位的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基本要求
第八条 临时用电应执行相关的电气安全管理、设计、安装、验收等标准规范,实行作业许可,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见附录a)。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一般不允许接临时电源。确属需要时,在办理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同时,按规定办理动火作业许可证。
第九条 安装、维修、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的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电工作业证,按规定佩戴个人防护装备并有人监护。严禁擅自拆接临时电源。
第十条 在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上锁并做好安全措施。
第十一条 临时用电设备及临时建筑内的电源插座的电源开关应安装漏电保护器,在每次使用之前应利用试验按钮进行测试。
第十二条 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得接入电网。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单位不得擅自增加用电负荷,变更用电地点、用途。
第十四条 临时用电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使用,所用的电气元件应符合国家规范标准要求,临时用电设施施工安装应执行电气施工安装规范,并接地良好。临时用电线路和电气设备的设计与选型应满足所在爆炸危险区域的分类要求。
第十五条 供、用电单位应定期巡回检查,确保临时供用电设施完好。对存在重大隐患和发生威胁安全的紧急情况,供电单位有权紧急停电处理,同时通知相关方。
第二节 临时用电的施工组织
第十六条 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含5台)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以上(含50kw)的,用电单位应制定专门的临时用电方案和应急预案。临时用电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现场勘测。
(二)确定电源进线,变电所或配电室、配电装置、用电设备位置及线路走向。
(三)负荷计算。
(四)选择变压器容量、导线截面、电器的类型和规格。
(五)编制配电方案,绘制临时用电工程图纸,主要包括用电工程总平面图、配电装置布置图、配电系统接线图、接地装置图。
(六)确定个人防护装备。
(七)制定临时用电线路设备接线、拆除方案。
(八)制定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电气防火、防爆措施。
第十七条 临时用电方案编制及变更时,应由用电单位电气工程技术人员组织编制,经风电场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实施。变更临时用电方案时应补充有关图纸资料。
第三节 临时用电线路的安全使用要求
第十八条 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必须采用额定电压等级不低于500v的绝缘导线。施工电缆应包含全部工作芯线。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三芯电缆,三相动力设备应采用四芯电缆,三相四线制配电的电缆线路和动力、照明合一的配电箱(盘)应采用五芯电缆。
第十九条 临时供电设施或现场用电设施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移动式、手持式电动工具应加装单独的电源开关和漏电保护器。所有的临时用电都应设置接地保护,接地电阻值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接地线和接零线应分开设置。
第二十条 送电操作顺序为:总配电箱(盘)-分配电箱(盘)-开关箱(下级过载保护电流应小于上级)。停电操作顺序为:开关箱-分配电箱(盘)-总配电箱(盘),紧急情况除外。
第二十一条 配电箱(盘)应保持整洁、接地良好。对配电箱(盘)、开关箱进行定期检查、维修时,必须将其上一级相应的电源隔离开关分闸断电、上锁,并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严禁带电作业。
第二十二条 所有的临时配电箱(盘)应标上电压标识和危险标识。室外的临时用电配电箱(盘)应设有安全锁具,钥匙由配电箱(盘)其所属单位现场负责人保管;配电箱(盘)应有防雨、防潮措施;在距配电箱(盘)、开关及电焊机等电气设备15m范围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腐蚀性等危险物品。
第二十三条 配电箱(盘)、开关箱装设应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盘)、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1.4-1.6m。移动式配电箱(盘)、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宜为0.8-1.6m。
第二十四条 所有临时用电线路应由电气专业人员检查合格方可投用。搬迁或移动后的临时用电线路应再次检查确认。对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应履行复查验收手续。
第二十五条 临时用电线路的自动开关和熔丝(片) 应根据用电设备的容量确定,并符合安全用电要求,不得随意加大或缩小,不得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片)。
第二十六条 临时电源暂停使用或检修时,应切断电源,上锁并应悬挂“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示牌。停送电必须由专人负责。搬迁或移动临时用电线路时,应先切断电源并上锁。
第二十七条 电缆线路的要求
(一)采用架空方式安装时应满足以下要求:
1.架空线路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严禁架设在树木、脚手架及临时设施上;
2.在架空线路上不得进行接头连接,如果必须接头,则需进行结构支撑,确保接头不承受拉、张力;
3.临时架空线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施工现场不低于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5m;
4.在起重机等大型设备进出的区域内不允许使用架空线路。
(二)电缆线路不得沿地面直接敷设,不得浸泡在水中。
(三)采用埋地敷设,应避免机械损伤和介质腐蚀,应满足以下要求:
1.埋地电缆路径应设方位标志和安全标识;
2.电缆类型应根据敷设方式、环境条件选择;
3.电缆直接埋地敷设的深度不应小于0.7m;
4.埋地电缆的接头应设在地面上的接线盒内,接线盒应能防水、防尘、防机械损伤,并应远离易燃、易爆、易腐蚀场所;
5.避免敷设在可能施工的区域内。
(四)在穿越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易受机械损伤、介质腐蚀场所及引出地面从2m高到地下0.2m处,必须加设防护套管,防护套管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第二十八条 临时用电线路经过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防爆区域及机械损伤等区域时,不得有接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四节 临时用电设备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十九条 移动工具、手持工具等用电设备应有各自的电源开关,必须实行“一机一闸一保护”,严禁两台或两台以上用电设备(含插座)使用同一开关直接控制。
第三十条 在水下或潮湿环境中使用电气设备或电动工具,作业前应对其绝缘进行测试,带电零件与壳体之间,基本绝缘不得小于2mω,加强绝缘不得小于7mω,达不到要求不准使用。
第三十一条 使用潜水泵时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开关,并确保电机及接头绝缘良好,潜水泵引出电缆到开关之间不得有接头,并设置非金属材质的提泵拉绳。潜水泵在防爆区域使用时必须满足所在防爆区域的要求。
第三十二条 对混凝土搅拌机、钢筋加工机械、木工机械、盾构机械等设备进行清理、检查、维修时,必须首先将其开关箱分闸断电、上锁。
第三十三条 使用手持电动工具应满足如下安全要求:
(一)设备外观完好,标牌清晰,各种保护罩(板)齐全。
(二)在一般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工具;若使用i类工具时,应装设额定漏电动作电流不大于15ma、 动作时间不大于0.1s的漏电保护器。
(三)在潮湿作业场所或金属构架上等导电性能良好的作业场所,应使用ⅱ类或iii类工具。
(四)在狭窄场所,受限空间内,应使用iii类工具。
(五)iii类工具的安全隔离变压器,ⅱ类工具的漏电保护器及ⅱ、iii类工具的控制箱和电源联结器等应放在容器外或作业点处,同时应有人监护。
(六)必须严格按操作规程使用移动式电气设备和手持电动工具,使用过程中需要移动或停止工作、人员离去或突然停电时,必须断开电源开关或拔掉电源插头。
第三十四条 临时照明应满足以下安全要求:
(一)现场照明应满足所在区域安全作业照度、防爆、防水等要求。
(二)使用合适的灯具和带护罩的灯座,防止意外接触或破裂。
(三)使用不导电材料悬挂导线。
(四)行灯电源电压不超过36v,灯泡外部有金属保护罩。
(五)在潮湿和易触及带电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在特别潮湿场所、导电良好的地面或金属容器内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第三十五条 所有临时用电开关应贴有标签,注明供电回路和临时用电设备。
第三十六条 所有开关箱、配电箱(盘)应有安全标识,在其安装区域内,应在其前方1m处用黄色油漆或警戒带做警示。
第五节 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七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程序
临时用电许可证办理流程见附录b。
(一)用电单位持作业许可证申请用电。用电单位和供电单位共同对临时用电方案、临时用电相关资料、情况进行核实,并对用电设备进行检查,进行风险评估,确认该临时用电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已落实,双方在确认栏签字,用电单位在“用电单位申请人”栏签字后交供电单位审核人。
(二)供电单位审核人接到申请后,根据临时用电接引地点、接引方式及周围情况,确认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并在“供电单位审核人”栏签字。
(三)电气主管部门确认作业有效期、接引地点,讨论安全工作方案,审核该工作许可证的安全措施,批准该临时用电许可证,并在“电气主管部门”栏签字。
(四)临时用电许可证批准后开始接线,送电人确认《动火作业许可证》已办理完毕后方可送电,用电单位实施作业。
(五)临时用电工作结束后,临时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按照临时用电方案的拆除方案拆除临时用电线路,确认现场没有遗留任何隐患,供电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签字确认和关闭临时用电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一般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临时用电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最长不能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当作业环境发生变化、发生事故或违反临时用电管理要求,应及时关闭作业许可证。
第四十条 临时用电许可证一式三联,许可证应统一编号。
(一)第一联:保留在供电单位,保存期为一年。
(二)第二联:用电单位悬挂在作业现场。
如涉及相关方,需将第一联复印交相关方,以示沟通。
第六节 临时用电相关人员的安全职责
第四十一条 用电单位申请人:
(一)是现场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
(二)办理作业许可证。
(三)组织危害因素辨识,落实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对用电作业过程安全负责。
(四)组织现场安全交底和安全培训。
(五)组织实施作业。
(六)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四十二条 供电单位确认人:
(一)与用电单位共同进行危害因素辨识,确认作业风险削减措施,并对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二)制止、纠正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
第四十三条 供电单位审核人:
(一)清楚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害和风险。
(二)评估作业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条件变化。
(三)清楚安全控制措施。
(四)确认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五)审核用电单位电气作业人员资格证书。
(六)审核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十四条 作业人员:
(一)持有效的作业许可证进行临时用电作业。
(二)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三)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四)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紧急情况,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五)掌握正确使用个人防护装备的方法。
第四十五条 电气专业人员:
(一)清楚可能存在的危害和对作业人员的影响。
(二)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可以处理异常情况。
(三)审核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五)审批临时用电作业许可。
第四章 审核、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六条 风电场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及时组织培训,相关风电场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风电场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现行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由向阳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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