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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1

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

第1篇 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5

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五)

为加强小区绿化管理,保证绿化带不被破坏,制定如下规定:

一、管理处园艺工是住宅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负有培植、养护、管理绿化的职责,园艺工必须做到:

1、熟悉住宅区内的绿化面积和布局,花草树木的品种、数量、名称、特性和培植方法,并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植物名称、产地、种植季节、生长特征和管理办法等,方便居民休闲游览与观赏。

2、严格按规范对花草树木定期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对大棵的灌木给予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3、保持绿化地清洁,草坪和灌木林内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促进花草树木生长茂盛。

4、义务向业主讲解园艺绿化常识,帮助业主搞好家庭绿化。

5、园艺工有权阻止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的行为。

二、本住宅区业主是小区绿化的享用人,负有爱护绿化的权利和义务,请遵守:

1、业主不得擅自践踏、占用、损坏绿化地,不得往绿化地排放污水污物或扔垃圾杂物;

2、不得在绿化区内有放养牲畜、追逐嬉闹及其它有损绿地的行为;

3、不得砍伐攀折花木、涂划树皮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和周边装饰建筑群;

4、不得用树木晾晒衣物、被褥等东西;

5、行人和车辆不得跨越和通过有警告牌的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栅栏;

6、不得在绿化范围内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及绿化带内设置商业广告牌和其它招牌。

三、凡人为故意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由管理处责令其改正,并赔偿损失。对违反园林绿化规定不听劝阻或刁难、辱骂、殴打管理人员,情节严重的送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2篇 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14

住宅小区园林绿化管理规定14

为保持温馨家园环境优美,给业主营造一安全、舒适、优雅的高尚住宅小区,结合本处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管理处绿化工是本区绿化管理工作的直接负责人,负责培植、维护、管理绿化的权利和义务,必须负责

1、充分利用和发展绿化地率在45%,并且合理布置花草树木的品种和数量;

2、熟悉花草树木的名称、特性和培植办法,并对较为名贵、稀有或数量较大的品种在适当的地方公告其名称、种植季节、生长特性、管理办法等,方便业主、顾客观赏;

3、对花草树木进行培土、施肥、除杂草和病虫害。并修枝剪叶、补苗、淋水,大棵的灌木要给予以造型,丰富绿化内容;

4、保持绿化清洁,保证不留杂物、不缺水、不死苗,花木生长茂盛;

5、劝阻和处罚违反有关绿化管理规定和行为。

二、本小区业主、各部门工作人员,对本小区绿化负有爱护、管理花草树木的权利和义务,必须遵守。

1.不得砍伐攀花木、伐树皮等,不得在树木晾衣物或在树上扎铁丝、打钉等,禁止在绿化倒污水和垃圾杂物,禁止损坏花木的保护设施及花台;

2.行人和单车不得跨越和通过绿化带,不得损坏绿篱、各类标识牌等;

3.不得在绿化范围堆放任何物品,不得在树木上挂衣物及广告牌等。

三、凡人为造成花木及保护设施损坏的,根据深圳府[1995]232号文件规定如下:

对乱砍或碰断树木主干,每株罚150元,对攀爬树木、剥树皮,造成损伤的,攀摘花朵、枝条的,每朵(枝)罚款1元,因乱放材料或其它事故损坏的,破坏草皮的及时进行劝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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