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为加强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确保使用可靠、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呼伦贝尔金新化工有限公司。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t 21431《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技术规范》
sh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
aq3013《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通用规范》
3术语
关键装置:包括在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高温、高压、真空、深冷、临氢、氢氧化等条件下进行工艺操作的生产装置。
重点部位:制造、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化学品场所,以及可能形成爆炸、火灾场所的罐区、装卸台(站)、油库、仓库等;对关键装置安全生产起关键作用的公用工程系统等。
4职责
4.1公司分管设备的副总经理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主管领导。
4.2公司安全环保部是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制度的制(修)订、组织实施和考核。
4.3公司工程管理部是防雷防静电设备设施的主管部门。
4.4公司电仪车间是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
5管理内容与方法
5.1公司电仪车间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对公司所属区域防雷设施、设备进行全面检查、检测,并作好详细记录。检查、检测及整改情况应形成报告,并上报公司工程管理部、安全环保部。
5.2公司工程管理部应按国家相关规范要求,在每年当地雷雨季节之前聘请具备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对公司防雷设施、设备进行检查、检测。检测点中必须包括公司在生产设施中所确定的重点部位、关键设施的防雷设施、设备。
5.4检测完后,检测单位应向工程管理部门提交具有有效性和合法性的检测报告;如在报告中指出存在安全隐患的,由工程管理部门确定整改时限,并督促电仪车间按时完成隐患整改,整改完成后将整改记录和检测报告存档并报送安全环保部。
5.5安全环保部应向股份公司公司安全环保部提交防雷检测单位所做检测报告及隐患整改情况报告副本做备案。
5.6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外观检查主要包括检查接闪器、引下线等各部份的连接螺栓、焊接处是否牢固可靠;检查各部分防腐、防锈等情况。若腐蚀、锈蚀超过本体面积30%以上,应予更换;对于阀型避雷器,应仔细检查瓷套管有无裂纹、碰伤、密封是否严密,表面是否干净等;测量绝缘电阻、漏导电流应符合有关规程规定。
5.7雷雨期间电仪车间应加强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巡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和领导,对存在隐患必须及时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5.8高大建筑、主配电设备、易燃易爆罐区、突出屋面、排放可燃气体或蒸气的放空管和呼吸阀等,都应设防雷保护装置,并检测其全部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保证接地电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
5.9独立避雷针的设立地点应避开人员经常通行的地方,一般应距离路面、厂房、办公楼、操作间等3米以上。
5.10 严禁将架空照明线、电话线等架在避雷针(线)上或其构筑物架上。
5.11日常安全生产巡检中应依照相关规范要求,对防雷防静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应落实好安全监控防护措施。
5.12为确保安全,所有防雷防静电设施、设备的一切维护保养工作,由电仪车间负责。
5.13增设防雷防静电设施应向公司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批同意后,由工程管理部聘请具备防雷防静电设施安装资质的单位进行安装。
5.14未经工程管理部批准,任何人不得拆卸、移动防雷防静电设施。
5.15新、改、扩建工程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相关规定和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sh 3097《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等规范及国家对建设项目防雷防静电设施其他安全规定要求,装设防雷防静电装置,并确保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6考核管理
违反本规定按照《公司综合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考核。
第2篇 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防雷防静电设施安全管理的基本要求和专项要求,以加强对防雷、防静电的安全管理。
本规定适用于甲醇厂防雷防静电设施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电气设备预防性实验规程
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3097-2000
3 术语和定义
4 管理职责
4.1 机动科是防雷防静电工作归口管理部门,负责:
a) 防雷、防静电接地维护管理;
b) 防雷、防静电接地的检查工作,并对检查出的隐患督促整改。
4.2 安环质量科负责防雷防静电工作的监督检查。
4.3 各车间负责辖区内防雷防静电设施的维护和具体管理工作。
5 管理内容与方法
5.1 基本要求
5.1.1 每年4月1日到4月30日,由机动科委托有资质单位对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工作接地、保护接地测试实验,出具检测报告。机动科组织对检测报告提出的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由委托检测单位进行复检,出具复检报告。
5.1.2 电仪一车间、电仪二车间建立全厂防雷防静电接地台帐,每季度组织进行一次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整改。
5.1.3 生产车间应建立防雷防静电接地检查台帐,每月对接地线外观进行检查,确保连接完好。
5.1.4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换热设备、石化机械、通用机械、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静电接地。
5.1.5 电气设备、机修设备等带有电源的设备均进行可靠的保护接地或接零,电缆的金属保护层应接地或接零。
5.1.6 高层建筑物、高压架空线路以及其它易遭雷击的设备(炉、塔、贮罐、高架管道等)必须进行可靠的防雷接地。
5.2 接地体和接地线的要求
5.2.1 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镀锌。
5.2.2 接地装置在腐蚀性较强的场所应采用热镀锌的钢接地体或适当加大截面。
5.2.3 埋地引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应采用搭接焊,其焊接长度必须为:
a) 扁钢宽度的2倍(且至少三个棱边焊接);
b) 圆钢直径的6倍;
c) 圆钢与扁钢连接时,其长度为圆钢直径的6倍。
5.2.4 埋地引线与地面引线的连接采用螺栓连接,接地线紧固前,其连接端子及紧固件均应涂工业凡士林。接触面积与螺栓规格应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
5.2.5 地面引线、埋地引线均应除锈、涂漆防腐处理。截面不少于原引线截面,且要求材质相同。
5.2.6 不得在地下利用裸铝导体作为接地体或接地线。
5.2.7 在有防爆要求的场所不得利用金属管道、建筑物和构筑物的金属构架、电气线路中的工作零线作接地或接零线用。
5.2.8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6米。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配置。
5.2.9 为减少相邻接地体的屏蔽作用,垂直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其长度的两倍,水平接地体的间距不宜小于5米。
5.2.10 接地体与建筑物地下部分的距离不宜小于1.5米。
5.2.11 爆炸危险场所及明敷接地线的安装应符合有关规范的要求。
5.2.12 接地干线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网连接。自然接地体至少应在不同的两点与接地线干线连接。
5.3 防静电接地要求
5.3.1 防静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3.2 防静电接地装置可与防感应雷和电气设备的接地装置共同设置。
5.3.3 炉、塔、反应设备、贮罐、冷换设备、化工机械、通用机械、动力机械、机加设备、管道、钢筋混凝土建筑物等的防静电接地线,应单独与接地体或接地干线相连,不得相互串联接地。
5.3.4 管道之间及与设备、机泵、阀之间的连接法兰,其接触电阻大于0.003欧姆时,应用金属线跨接。
5.3.5 容量大于50立方米的贮罐,其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且接地点的间距不应大于30米,并应在罐体底部周围对称的与接地体连接,接地体应连接成环形的闭合回路。
5.3.6 易燃或可燃液体的浮项式贮罐,其罐顶与罐体之间,应用截面不小于25平方毫米的铜软绞线或铜软线跨接,且其浮动式电气测量装置的电缆,应在引入贮罐处将钢铠、金属包皮可靠地与罐体相连接。
5.3.7 可燃粉尘的袋式集尘设备,织入袋体的金属丝的接地端子应接地。
5.3.8 平皮带传动的机组及其皮带的防静电接地刷、防护罩均应接地。
5.4 防雷接地要求
5.4.1 防雷电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
5.4.2 避雷针及其引下线以及接地装置用的紧固件,除地脚螺栓外,均应用镀锌制品,当应用没有镀
锌的地脚螺栓时,应采取防腐措施。
5.4.3 引入爆炸危险场所的金属管道、配线的钢管、电缆的钢铠及金属包皮,均应在场所的进口处接地。
5.4.4 避雷针与引下线之间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5.4.5 建筑物上的防雷设施采用多根引下线时,宜在各引下线距地面的1.5至1.8米设置接卡,断接卡应加强保护措施。
5.4.6 装有避雷针的金属筒体(如烟囱),当其厚度大于4毫米时,可作为壁雷针的引下线,筒体底部应有对称两处与接地体相连。
5.4.7 不得在避雷针构架上架设低压线或通讯线。
5.4.8 发电和变电所的避雷线不应有接头。
5.4.9 避雷器应用最短的接地线与变电所(配电所)的接地网连接。
5.5 电气设备的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
5.5.1 保护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5.2 在进行检修工作时需临时接地的地方(如断路器室、配电间、母线分段处、发电机引出线室等),均应引入接地干线,并有专供连接临时接地线使用的接地板和螺栓。
5.5.3 每个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在一个接地线多用。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仪表、灯具的金属外壳,其接地或接零线的安装应符合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5.5.4 高压电气设备及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不得采用保护接零。
5.5.5 在保护接零系统中,特别要求如下:
a) 零线必须重复接地;
b) 零线截面积一般不小于相线规格化面积的1/2,但从节约一机械强度考虑,其上、下限执行国家相关规范的规定;零线上严禁安装保险丝及单独的断流开关。
5.5.6 在同一系统中低压电气设备严禁保护接地与保护接零混用。
5.6 电气设备的工作接地
5.6.1 工作接地的接地电阻值不得大于4欧姆。
5.6.2 变压器、电机的中性点与接地体连接,应采用单独的接地线。
5.7 携带式和移动式电力设备的接地
5.7.1 携带式电气设备应用专用芯线接地,零线和接地线应分别与接地网相连接。
5.7.2 携带式电气设备的接地线应用截面不小于1.5平方毫米的铜绞线。
6 相关文件
7 记录
7.1 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台帐
7.2 防雷防静电测试结果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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