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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6-04 热度:68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1篇 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的安全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置管理的职责、内容、方法。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属各部门、各协作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2.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7.1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1998.01.01]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 [2009.05.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 376 号令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7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国发[2005]11 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定义和缩略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危急事件

是指影响企业安全运营,并对企业安全运营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山体滑坡、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严重环境污染事件;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火灾事故;发电企业对电网影响较大的事故等。

3.2 应急预案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制定的行动方案。

3.3 应急准备

针对可能发生的事故,为迅速、有序地开展应急行动而预先进行的组织准备和应急保障。

3.4 应急响应

事故发生后,有关组织或人员采取的应急行动。

3.5 应急援救

在应急响应过程中,为消除、减少事故危害,防止事故扩大或恶化,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造成的损失或危害而采取的救援措施或行动。

3.6 集团公司

3.7 生产单位

3.8 应急领导小组

组长由公司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担任,公司安委会成员为应急领导小组工作成员。

3.9 应急办公室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下设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稳定应急办公室、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 安全生产应急办公室设在安全生产部,负责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管理;稳定应急办公室设在党群工作部,负责社会安全类突发事件管理;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办公室设在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公共卫生类突发事件管理。各应急办公室主任为相应部门部长,成员由公司各部门部长助理以上和生产部门主管以上岗位人员组成。

4 职责

4.1 公司应急领导小组

4.1.1 贯彻落实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定,执行政府部门及集团公司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4.1.2 工作上接受上级应急办公室的领导。

4.1.3 指挥、协调公司较大安全事故和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1.4 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负责预案签署发布,研究决定公司重大应急决策和部署。

4.1.4 监督、管理应急体系的建设和运转。

4.1.5 及时按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处理情况。

4.1.6 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相关政府部门的关系。

4.2 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

4.2.1 处理公司应急委日常管理工作;

4.2.2 协调、联络各级应急机构和部门;

4.2.3 做好危急事件应急值班工作;

4.2.4 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演练工作;

4.2.5 组织开展危急事件应急知识和技能的教育培训工作;

4.2.6 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

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4.3 公司各部门的应急职责分工

公司各部门在公司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应分别承担各自的应急职责,通过协调、合作、完成危急事件应急工作:

4.3.1 安全生产部为日常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监督、协调应急措施实施情况;

4.3.2 发电部、设备管理部及外委单位项目部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措施的实施部门;

4.3.3 总经理工作部分别为交通事故和恐怖事件的应急措施实施部门;

4.3.4 物资管理部负责配合其他职能部门协调应急物资;

4.4 应急功能小组

公司根据应急预案,结合现场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的特点,成立不同职能的应急工作组,组建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事件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各应急工作组的职责:

4.4.1 抢险救援工作组:负责危急事件现场抢险救援工作;

4.4.2 稳定生产工作组:负责危急事件处理期间及后续一段时间的生产稳定;

4.4.3 综合协调工作组:负责与集团公司应急委、电网调度部门等相关企业、地方政府及

有关新闻单位联系,协调、调度各类应急资源;

4.4.4 安全保卫组:负责建立危急事件现场警戒区域,维护现场秩序,保障救援行动、物

资运输和人群疏散等的交通畅通,避免发生不必要的伤亡;

4.4.5 后勤保障工作组:负责对受伤人员采取及时的现场急救,联系医疗机构或急救中心,

将伤员转送医院进行治疗,对伤亡人员家属安抚、慰问和补偿等工作。

4.5 安全生产部

4.5.1 本标准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考核。

4.5.2 负责对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5 管理活动的内容与方法

5.1 总则

5.1.1 危急事件应对工作必须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的原则。

5.1.2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生产及生活的恢复、信息发布等工作。

5.1.3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行政正职负责制。公司总经理是本公司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公司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5.1.4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公司的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5.2 危急事件管理原则

5.2.1 既要依靠科学,最大限度的减少突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又要加强保障措施,提高应急处置人员的安全防护水平。

5.2.2 实行事前预防与事后应急处理有机结合,编制应急事件应急预案,包括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应急预案应通过评审、批准后发布使用,并按规定报集团公司审批(备案)或报当地政府部门审批(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把应急管理的各项工作落实在日常管理之中,提高危机防范水平。

5.2.3 应急预案应遵循国家规定的编制导则,使用统一格式,包括对章节、条目不得删减或改变顺序等。

5.2.4 每年对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修订及更新,并履行原审批程序后发布。

5.2.5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应包含危急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要经过专项培训及相应考核。

5.2.6 公司按照应急预案制定演练计划及安排演练,演练内容涵盖各个类别(如全面演练是否包含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等),演练方式要齐全。

5.2.7 公司按需要配备齐全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对应急设备进行维护和更新,对各类应急车辆保证数量充足并处于可用状态。

5.2.8 根据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建立“预案库”,并不断地补充和完善“预案库”的内容。

5.2.9 应急管理组织机构定期监督、检查和考核公司各部门应急工作的开展情况,包括管理人员对应急工作认识、应急教育及培训情况、应急演练情况等。

5.2.10 按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危急事件的发生及应急处理情况,严禁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危急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情况。

5.2.11 对表现优秀的应急管理人员进行表彰,并对造成损失或延误行为给予考核。

5.3应急预案

5.3.1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预案、专项预案和现场预案三类。

5.3.2 综合预案针对的是公司的整体,是对各类危急事件应急处理的共性方式、方法、原则的说明。综合预案要从总体上阐述应急目标、应急原则、应急组织及职责、应急行动的整体思路等内容。主要内容包括:

5.3.2.1 企业概况、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5.3.2.2 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5.3.2.3 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5.3.2.4 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3.2.5 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5.3.2.1 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5.3.2.6 应急培训与演练;

5.3.2.7 预案管理。

5.3.3 专项预案针对的是较为典型的危急事件,例如设备事故、人身伤亡事故、自然灾害事故等,一个专项预案所针对的危急事件一般会存在于多个生产现场的,同一个专项预案可以对多个工作现场的应急起到指导作用。

专项应急预案应制定明确的救援程序和具体的应急救援措施,主要内容包括:

5.3.3.1 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5.3.3.2 组织机构及职责;

5.3.3.3 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5.3.3.4 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3.3.5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5.3.4 现场方案是针对特定的具体场所,在详细分析现场危急事件风险的基础上,对应急

救援中的各个方面做出具体的安排而制定的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应具体、简单、针对性

强。主要内容包括:

5.3.4.1 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5.3.4.2 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5.3.4.3 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5.3.4.4 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5.3.5 应急预案按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编制,必须使用统一格式。应急预案由封面、预案批准(发布)的指令性文件、目录和预案正文四个部分组成。应急预案的章节、条目不得删减或改变顺序,不需要填写的条目可以空置。

5.3.6 公司应急委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与危急事件应急有关的各部门负责各类应急预案的具体编制工作。应急预案必须通过评审、批准后方可发布使用。

5.3.7 公司每年对已发布的应急预案进行一次评审,相关部门按照评审意见修订、更新或重新修编应急预案。 当生产工艺、设备设施更新或组织机构调整时必须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使其满足危急事件应急的需要;当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开展危急事件演练后,相关部门根据发现的问题对应急预案及时修订;每次进行重大危险作业时,提前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补充。

5.4 应急准备

5.4.1 公司开展的安全教育、安全培训中必须包含危急事件应急方面的内容,使全体员工具备必要的应急技能;对参与到现场应急的各类人员进行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者方可参与现场应急。

5.4.2 危急事件的应急演练是检验和提高应急体系的反应能力、救援能力以及协同作战能力的重要手段,公司每年必须制定演练计划,按计划组织演练。每年的应急演练安排必须将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纳入其中。演练结束后,对演练的结果进行总结和评价,及时解决演练中暴露的问题和不足。

5.4.3 应急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

5.4.4 公司必须按需要配备齐全必要的应急设备和装备。应急设备和装备应有专人管理,并建立完善的管理档案;对应急设备要及时维护,对报废应急设备或装备应及时更新。

5.5 应急响应

5.5.1 公司的应急响应程序按过程可分为接警、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启动、救援行动、应急恢复

和应急结束等过程

5.5.1.1 接警:应急办公室接到危急事件报警时,做好危急事件情况和联系方式的记录。

5.5.1.2 响应级别确定:应急办公室接到危急事件通报后,应立即根据危急事件的信息,

依据响应级别的分级标准确定相应的响应级别,达到ⅰ、ⅱ级响应标准应立即报告应急总指

挥、副总指挥。

5.5.1.3 应急启动:ⅲ级响应由部门自行处置;ⅱ级响应由公司应急委成立指挥部,启动

应急预案,指挥协调应急处置工作;ⅰ级响应在公司自行组织处置的同时应报告集团公司相

应的应急指挥部门。

5.5.1.4 救援行动:应急人员进入危急事件现场,积极开展人员救助、抢险等有关应急救

援工作。当事态无法得到有效控制时,向上级应急机构请求实施更高级别的应急响应。

5.5.1.5 应急恢复:抢险行动结束后,进入应急恢复阶段,包括现场清理、人员清点和撤

离、受影响区域的连续监测等。

5.5.1.6 应急结束:应急指挥部按照程序宣布应急结束。应急结束后,应明确事故情况上报事项

与需向事故调查处理小组移交的相关事项,由应急办公室编写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总结报告。

5.5.2 控制室值长电话为公司接警电话。

5.5.3 公司各部门及外委单位在夜间及节假日安排好值班人员。

5.5.4 公司各部门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向公司应急委办公室报警;各部门发生达到公司ⅲ级应急响应级别的紧急情况时,向部门报警;公司每个员工在发现紧急情况时均有义务立即报警。

报警时应说明以下内容:

5.5.4.1 危急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发生地点;

5.5.4.2 危急事件的原因、性质、范围、经初步判断的严重程度;

5.5.4.3 危急事件已经造成的影响和发展趋势;

5.5.4.4 已采取的控制措施及其他应对措施;

5.5.4.5 报告单位、联系人员及通信方式。

5.5.5 公司各部门对危急事件要及时、如实报告,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5.5.6 发生达到公司ⅰ、ⅱ级应急响应级别的危急事件,应立即(1小时内)汇报集团应急

办公室。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发生后,要按规定报告政府有关部门。涉及电网的

事故立即报告当值电力公司调度通讯中心值班调度人员。

5.5.7 发生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设备事故,公司必须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及相关行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服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5.5.8 发生洪水、地震、大风、严寒、雪灾等自然灾害时,公司在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开展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5.5.9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在报告集团的同时要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5.5.10 自然灾害或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公司要按照属地关系,积极配合和依托地方政府,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5.5.11 公司要积极筹措危急事件后恢复正常生产、生活所需资金。按照上级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在最短的时间内恢复正常的生产和生活。

5.5.12 发生各类危急事件后,现场人员要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采取措施控制危急事件的发展,快速抢救受伤人员。

5.5.13 在危急事件应急救援行动中,必须保证所有应急人员服从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并保证信息的及时交流和救援工作的协调进行。

5.5.14 在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必须保持通信畅通,将现场应急抢险情况及时传递到应急指挥部门,应急信息的传递与接收必须有专人负责。

5.5.15 在应急抢险过程中,注意保护危急事件现场,为危急事件调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

5.5.16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组织相关机构进行技术鉴定。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2篇 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 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 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3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3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4篇 大唐发电厂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办法》要求,结合我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结合我厂的实际制定的,该规定主要用于规范大唐南京发电厂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大唐南京发电厂各公司和相关职能部室。

第四条 危急事件的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影响企业安全生产,并对企业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企业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七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厂长负责制,厂长是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厂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八条为了做好危急事件发生后应急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厂部成立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如下:

组长:厂长

副组长:党委书记 纪委书记 工会主席 副厂长 总工程师

组员:安监部、设备部部、经营部、财务部、人力资源部、思政部、厂办、厂工会、监审部、发电部、检修公司、燃料部、物资部、粉煤灰运输公司、物业公司、总公司第一责任人及事故责任部门主要负责人。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职工,并积极依靠地方政府部门、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本厂内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参与危急事件发生后紧急救援的义务。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条 危急事件管理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危急事件发生后,组长或组长委托副组长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应急救援方案,组织现场应急处理;

二、针对企业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制定相应的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修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集团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

第十一条 各成员职责:

一、厂部公办室:接到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发生的报告后,请示组长宣布启动相应的应急救援方案,并及时通知各相关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协调各成员的现场救援工作,必要时请求集团公司和社会力量给予援助。

二、安全监察部:负责危急事件管理的日常工作。组织相关部门制定各类危急事件处理预案;定期进行应急救援工作的模拟演习;在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内到达事故现场取证,同时尽快向集团公司、市安监局等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件简况和进展情况,向组长及时传达上级部门对抢险救援的指示和批示;在事故调查组的领导下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三、厂办保卫:负责事故现场警戒和事故抢救现场秩序的维护,及时向公安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处理。

四、人力资源部: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五、厂工会:及时向上级工会部门汇报事故简况并参与事故调查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六、物业公司:负责制定人员烫伤、高空坠落、触电和中毒等人身伤害事件的现场救治预案,准备好救治药品;第一时间内及时赶赴现场,组织对伤员的救治,并及时联系专业医务人员,在最短时间内将伤者送至医院救治。

七、设备部:参与危急事件原因的调查与分析,从技术角度上提出防范措施,以便对预案及时进行修改。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二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应着眼于预防,积极采取有力措施,综合治理,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于未然,做好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认真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动态检查与整改、危险点分析与预控、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及时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努力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不断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和安全知识培训,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四条 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工作,尤其是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定期开展各类反事故演习,提高职工事故应急处理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五条 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加强对防火的薄弱环节的监控,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对于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根据地方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厂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加强对主厂房、主要设备和设施的定期检查和检测,及时进行加固和改造处理,达到相关标准,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管理。做好生产现场和职工食堂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紧密依靠政府有关部门,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危急事件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对于可能发生的各种危急事件,要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的特点进行具体分析,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报集团公司批审和备案。必要时要报政府部门审批或备案。

应急预案应不断修订,以适应情况和条件的变化。

第十九条 应急预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

应急报告、指挥渠道的通讯保障;

抢险救援的人员、资金、物资准备;

危急事件的评估准备;

应急行动方案;

生产、生活维护或恢复方案。

第二十条 针对每一类危急事件,根据需要要组建相应的抢险救援队伍。同时定期开展危急事件的抢险救援的演习工作,提高抢险救援队伍的技能水平,保障抢险救援的有效进行。

第五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应立即用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报告至集团公司。人身事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自然灾害等发生后还要报告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二十二条 发生生产人身死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和电网事故,严格按照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按职责分工要求,妥善保护好事故现场,听从事故调查组的指挥,并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分析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 发生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时,在报告集团公司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安排好救济物资的供应,妥善安排群众生活。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按应急预案,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二十四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给集团公司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保证应急处理所必须的医疗救护设备、救治药品、医疗器械的供应,实施救援。特殊情况下,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第二十五条 洪水、地震、台风等自然灾害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要积极配合和依托当地政府部门,服从统一的调度指挥。积极参加抢险救援工作,减少灾害带来的损失。

第二十六条 各类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应开展技术鉴定工作,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七条 对于危急事件后的生产、生活恢复等,要按照上级的部署,集中力量,积极动员,尽快恢复生产、生活。

第六章 奖励和惩罚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作出贡献、成绩显著的部门和个人,厂部将按照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重大有功人员的奖励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大唐南京发电厂安全生产奖惩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触犯《安全生产法》及其他法律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本规定结合《大唐南京大唐南京发电厂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工作预案》并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5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工作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3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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