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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十二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2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1篇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预防安全生产危急事件(以下简称危急事件)的发生,避免、减轻危急事件的危害,保障员工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7号)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工作规定》等规章制度,参照《大唐国际发电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2023年版),结合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系统的实际制定,用于规范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三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防御和救援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实行场长负责制,风电场场长是本风电场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

第五条 生产运行、维护专业主管归口管理应急工作,负责组织编制或修订应急预案、组织应急预案的评审或论证、应急预案的备案,做好应急准备工作, 组织做好应急演练,负责预案的启动和关闭,负责应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安全监督人员负责监督应急的演练。

第六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建立健全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应急管理体制;完善应急预案,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预案体系;要形成权责分明、组织健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组织体系;要建立训练有素、反应快速、装备齐全、保障有力的企业应急队伍。

第七条 本规定中的危急事件是指对风电场安全生产构成重大威胁的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以及风电场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重大及以上或对电网影响较大的设备、电网事故等。

第八条 危急事件管理主要包括危急事件的预防、预案、报告、救援、处理及生产、生活恢复工作。

第九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动员全体员工,并依靠政府部门和社会力量共同做好。

风电场的任何班值和个人都有发生危急事件后参与紧急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的义务。

第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生产运行、维护和基建施工安全管理。

第二章 责任制

第十一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章制度,执行政府部门和上级部门关于危急事件处理的重大部署;

(二)制定风电场自身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针对风电场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因素,按照集团公司要求,由各使用专业制定出相应的危急事件总体、专项及现场应急预案;

(三)根据应急预案,组织相应的应急队伍,并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和演练,组织日常应急准备工作,负责危急发生时的抢险和生产、生活恢复等各项工作;

(四)及时按规定向政府部门和上级公司如实报告危急事件发生及处理情况;

(五)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组织参加抢险人员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公司。

(六)对所管理专业的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的职责:

(一)组织抢险小组成员根据应急预案进行专门的技能培训,编制应急事件演练预案,现场实际或以桌面形式定期进行演练,提高队员面对危机事件的处理能力;

(二)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定期检查和维护应急抢险所需工器具,随时补充过期或消耗的必须物品;

(三)接到发生危急事件的抢险指令后,及时组织人员进行抢险,恢复生产和生活;

(四)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认真分析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总结危急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并形成总结报告上报。

第十三条 风电场危急事件抢险小组成员的职责:

(一)抢险小组各成员(包括组长、副组长及一般成员)按照应急预案条文规定,各尽其职,各负其责,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首先是预防,要从根本上做好防止危机事件发生的预防措施;

(二)危急事件一旦发生,按照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和抢险小组的统一部署,积极进行抢险;

(三)危急事件处理完毕后,对危急事件发生的原因、处理过程中的经验教训表达自己的观点,为事件调查、应急预案修改完善创造条件。

第三章 危急事件的预防

第十四条 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要着眼于预防,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隐患,及时排除危险源,防患未然,避免危急事件的发生。

第十五条 要认真开展安全性评价、危险点分析、重大危险源评估、技术监控、缺陷管理等工作,认真落实各项反事故技术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消除设备存在的缺陷和隐患,改善劳动作业环境,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加强职工的安全思想教育,有效防范各类人身和设备、电网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 做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做好各种事故预想,尤其是要做好可能对电网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预想工作;开展反事故演习,提高突发事件的应对能力,防止事故扩大。

第十七条 要认真落实《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保证消防设施的完整,并定期检查更换;对防火的薄弱环节要加强监控,保证监控设备的正常投入,报警系统正常好用,防止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

第十八条 对于地震、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要根据当地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信息通报,结合本风电场实际进行分析,积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抗击自然灾害的能力。

第十九条 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防范工作,做好职工食堂和职工生活区的卫生清洁和消毒工作,做好化学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存放、使用工作,做好企业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

第四章 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

第二十条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aq/t9002-2006),结合本单位设备系统、运行方式、所处的地理位置和自然环境,认真分析存在的危险因素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对可能发生的危急事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建立“预案库”。

第二十一条 应急预案分为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

(一) 综合应急预案

综合预案:是总体、全面的预案,主要阐述风电场应急救援的方针、政策、应急组织机构及相应的职责、应急行动的总体思路和程序,作为风电场应急救援工作的基础和总纲。

综合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综合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综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案体系及响应程序、事故预防及应急保障、应急培训及预案演练等主要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风电场概况及存在的危险源及风险分析;

2.应急工作原则及应急预案适用范围;

3.应急体系的构成情况:包括预案体系和组织体系;

4.预防与预警:包括危险源监控、预警级别以及信息报告等;

5.应急响应程序及信息发布;

6.应急保障措施,包括通信与信息保障、应急队伍保障、应急物资保障及应急经费保障等;

7.应急培训与演练。

(二)专项应急预案

专项预案:主要针对某种特有或具体的事故、事件或灾难风险出现的紧急情况应急而制定的救援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应符合《电力企业专项应急预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专项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预防措施、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保障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2.组织机构及职责;

3.预防与预警:包括采取的预防措施和信息报告程序;

4.响应程序及应对措施;

5.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方案。

(三) 现场处置方案

现场处置方案:在专项预案基础上,风电场结合现场实际而制定和实施的应急处理预案,要求具体、简单、针对性强。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重点岗位,应当制定重点工作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现场处置方案应符合《电力企业现场处置方案编制导则(试行)》要求。

现场处置方案应当包括危险性分析、可能发生的事故特征、应急处置程序、应急处置要点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其主要内容包括:

1.事故概况:具体的危险地点概况、主要危险源;

2.具体的应急人员及职责;

3.有针对性的预防、控制措施;

4.应急处置措施、流程。

第二十二条 应急预案的编制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

(二) 结合本岗位安全生产实际情况;

(三) 结合本岗位的危险性分析情况;

(四) 应急组织和人员的职责分工明确,措施明确;

(五) 有明确、具体的应急程序,并与其应急能力相适应;

(六) 有明确的应急保障措施,并能满足应急工作要求;

(七) 预案基本要素齐全、完整,预案附件提供的信息准确;

(八) 预案内容与相关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三条 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之间应当相互衔接,并与所涉及的其他单位的应急预案相互衔接。

第二十四条 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应急组织机构和人员的联系方式、应急物资储备清单等附件信息,附件信息应当经常更新,确保信息准确有效。

第二十五条 应急预案应当至少每三年修订一次,并根据预案演练、机构变化等情况适时修订,预案修订情况应有记录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根据情况的变化,及时、定期进行分析和研究,不断的补充和完善“预案库”内容,做好事故预想。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急预案应当及时修订:

(一) 因兼并、重组、转制等导致隶属关系、经营方式、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

(二) 生产工艺和技术发生变化的;

(三) 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形成新的重大危险源的;

(四)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或者职责已经调整的;

(五) 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的;

(六) 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要求修订的;

(七) 应急预案管理部门要求修订的。

第五章 应急预案的演练和启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应急预案培训工作,使有关人员了解应急预案内容,熟悉应急职责、应急程序和岗位应急处置方案。

第二十九条 应急预案要有计划地进行动态的、分类的实际演练,预案要点和程序张贴在应急地点和演练指挥场所,并设有明显的标志。

第三十条 风电厂应急预案演练每年不少于6次,演练方式可以选择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其中的任何一种,但每年选择的全面演练方式不少于2次,其中消防类、防全厂停电类、防汛类应急预案演练必须纳入其中,应急演练应符合《电力突发事件应急演练导则(试行)》要求。

第三十一条 应急预案演练结束后,应当对应急预案演练效果进行评估,撰写应急预案演练评估报告,分析存在的问题,并对应急预案提出修订意见。

第三十二条 每年对应急预案演练、修改等管理情况进行总结。

第三十三条 应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及装备,建立使用状况档案,定期检测和维护,使其处于良好状态。

第三十四条 建立危急事件预警报告制度:当风电场的运行和设备状况、作业环境、自然环境发出预警信号,有可能发生危急事件时,应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及时上报上级单位及政府有关部门。

在危急事件发生后,要及时成立相应的指挥机构,指挥危急事件处理工作。

第六章 危急事件的报告及处理

第三十五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发现人必须立即向当值值长报告,值长接报后通知风电场危急事件领导小组,各级人员接报后必须立即赶赴事件现场,指挥事件处理,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第三十六条 发生生产人员人身伤害事故、设备和电网事故,应立即报告新能源公司安全生产部,以便公司派人及时到达现场,指导事故现场处理。

第三十七条 发生地震、强风、雷雨、冻雨、暴风雪等自然灾害时,各报告的同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紧急救助措施,及时疏散危险人群,迅速设置避难场所,妥善安排人员,在保证人身安全的前提下,组织实施生产、生活维持或恢复工作。

第三十八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报告的同时紧急启动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实施救援,对相关人员进行疏散或隔离,防止事态的扩大。

发生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派人到事故现场提取食物样品,样品至少分成三份以备相关部门检查化验。

第三十九条 危急事件结束后,要对设备和设施状况进行针对性的检查,必要时开展技术鉴定,认真查找设备和设施在危急事件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第四十条 危急事件发生后要进行专门的立项,保证灾后生产、生活恢复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四十一条 对于在危急事件预防及危急事件处理过程中做出贡献、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建议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对危急事件预防不力,或处理不当,造成重大损失的,根据《安全生产工作奖惩规定》及相关制度,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运行和维护专业按照上述要求,按照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组织演练。

第四十四条 每年年初(1月10日前),将修改应急预案和预案演练计划,上报危机事件抢险处置领导小组。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风电场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2篇 风电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1 职责

1.1设立以总经理为主任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保卫部门,负责领导企业的消防管理工作。贯彻执行消防法规,研究、审批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协调、布置、检查、考核各部门消防安全工作,做好防火宣传教育,确保企业消防安全符合法规。

1.2保卫部门在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安全责任人(总经理)、消防安全管理人(分管副总)的领导下,负责实施企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认真履行消防监督、检查、考核的职能,接受上级业务部门和地方公安消防机关的业务指导,对各部门消防工作进行业务指导,负责制订企业年度消防工作计划并督促实施,负责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更新、维护,负责动火监护、业务培训及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统计和防火档案等管理工作;组织好火灾现场的扑救及制定重点防火部位灭火预案和灭火演练等工作。

1.3安全监察部门协助保卫部门做好企业电力生产设备的防火工作。对构成电力生产设备的火灾事故,保卫部门和安全监察部门应共同按有关规定进行事故的调查、分析、统计、上报。

1.4各部门、班组应设专(兼)职防火责任人,组织职工实施消防工作计划,定期进行防火检查、隐患整改、措施落实,开展防火安全教育及技能培训工作,制定本部门重点防火部位的消防管理制度,做好火灾报警、组织扑救及消防器材保管等工作,确保生产、职工人身安全。

1.5企业应成立义务消防队,负责消防工作。

2 管理内容与要求

消防工作贯彻执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由主管领导的逐级防火责任制和职工生产岗位防火责任制,做到层层有人抓、处处有人管。

2.1禁火区域管理

2.1.1发电厂房、油区、危险品库、油漆间、木工间、电缆夹层、电缆隧道内、液化气库等列为禁火区。

2.1.2禁火区域内禁止一切烟火,禁止带入火种,禁止使用电炉和吸烟。

2.1.3在禁火区域内未经办理批准动火工作票手续,严禁启用任何明火作业。

2.1.4禁火区域应设立明显的禁火界限和标志,禁止无观人员进入禁火区内。

2.1.5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工作责任心,提高防火安全意识,严防突发事故的发生。

2.1.6禁火区域内应配置必要的消防器材和设施,禁火区域内的工作人员应加强对消防器材、设施的检查和维护,使其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

2.1.7到禁火区域内工作的外单位人员、外包工、临时工、实习培训生,应由接洽部门负责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并自觉遵守本规定。

2.2重点部位防火管理

2.2.1防火重点部位一般指油罐区、控制室、调度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发电厂房、变压器、电缆间及隧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存放场所(加油站、液化气站)以及各单位认定的其他部位和场所。

2.2.2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2.2.3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2.2.4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2.2.5需在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以及禁止明火区动用明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2.3动火安全管理

2.3.1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2.3.1.1一级动火范围:油区和油库围墙内;电缆沟道内、隧道内、电缆夹层、危险品仓库及汽车加油站、液化气站内。调度室、控制室、通信机房、计算机房、档案室、变压器等注油设备、蓄电池室等其他需要纳入一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1.2二级动火范围: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其他需要纳入二级动火管理的部位。

2.3.2动火审批制度

2.3.2.1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备案。

2.3.2.2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圆珠笔填写,并一式三份,。

2.3.2.3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全监察部门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负责生产的单位领导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2.3.2.4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全监察部门、保卫部门审批后,由单位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

2.3.3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

2.3.3.1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2.3.3.2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2.3.3.3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2.3.3.4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2.3.3.5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2.3.3.6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未清洗干净前;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2.3.3.7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2.3.4油区动火安全措施

2.3.4.1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超过5级禁止露天焊接或气割,但风力在5级以下3级以上进行露天焊接或气割时,必须搭设风屏以防火星飞溅引起火灾。

2.3.4.2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2.3.4.3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2.3.4.4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2.3.4.5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2.3.4.6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2.3.4.7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2.3.4.8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2.3.4.9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2.4危险化学品防火、防爆管理

2.4.1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必须取得当地相关部门的许可证,并向保卫部门备案。

2.4.2储存、运输、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建立相关的仓库管理制度、运输管理制度、防火、防爆检查制度等。

2.4.3凡属易爆、剧毒的危险物品,必须做到“双人保管、 双人领用、双人把锁、双本账、双人使用”,使用后剩余物品立即返库,使用部门禁止存放保管。

2.4.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筑,必须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安装必须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消防器材的配置必须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置规范》、《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并设置醒目的禁火标志。危险品仓库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2.4.5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从业人员必须经过相关部门专业培训,取得相关证件。

2.4.6危险品保管员应根据危险品的性能、特点进行分类、分层存放,对性能互为抵触的物品要分开贮藏,并有明显标志,不可混放,防止错发。开启危险品包装容器的工具,要防止引起火花造成意外事故。领用橡胶水、酒精等易燃品,不得使用玻璃瓶、塑料桶壶,以防破碎引起火灾。

2.4.7化学药品贮藏室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火措施。易起分解、变质及易爆物品, 应经常检查测温,防潮湿、防自燃自爆。贮存化学危险品的地方,不准进行试验、打包、焊接,以防引起火灾。

2.4.8使用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领用、使用、存放规定,对确因工作需要存放少量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必须向保卫、安监、生技部门申请,经审定认可后方能存放。

2.4.8生产、存储、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负责人必须落实各岗位责任制,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及操作规程。

2.4.9在装卸危险物品时应轻装轻卸。对氧气瓶、乙炔气瓶等不可冲撞、爆晒、接近热源、混装、摩擦,防止引起爆炸和火灾。

2.4.10严禁电瓶车进入库区,机动车辆进入库区必须戴好防火罩。仓库保管人员必须提高警惕, 下班时应仔细检查,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节假日、夜间要有专人值班巡回检查。

2.5油区(库)防火管理

2.5.1油区(库)内严禁烟火,并挂有“严禁烟火”的警告牌。

2.5.2工作人员进入油区(库)工作,一律交出火种,严禁明火作业。油区(库)内严禁使用电炉,不准穿带铁掌的鞋子、不准吸烟。

2.5.3油区(库)内的电气设备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的改装、维修必须停电后进行。

2.5.4油区(库)内应有符合消防要求的消防设施,设立泡沫发生站,并配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油区(库)工作人员应经常检查消防设施的完好情况,消防车通道应畅通。

2.5.5油区(库)应有避雷装置和接地装置,要严格控制燃油的加热温度。

2.5.6严禁电瓶车进入油区(库),机动车进入油区(库)时排气管应安装防火罩。

2.5.7油区(库)现场工作,应使用不爆火花的工具。油区(库)应保持清洁,不准堆放易燃品和杂物,地面应无积油污。

2.5.8油区(库)设备检修应尽量避免动火,确需动火作业时必须填写一级动火工作票,提出安全措施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2.5.9油区(库)重地,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凡外来学习、参观人员,需经安监部门、保卫部门批准,并由接洽部门派员陪同,办好登记手续,交待清楚防火守则并交出火种,方可进入。

2.5.10油区(库)工作人员应掌握一般的灭火知识、扑救方法,学会报火警,熟悉油区(库)灭火预案。 一旦发生火警,立即打厂内火警电话报警,并按灭火预案迅速启动泡沫灭火系统,与消防人员一起奋力扑救。

2.6液化气站防火管理

2.6.1液化气站属危险品重地,站内严禁火种,站内不得吸烟,不得使用电热器具。围墙外围三十米范围内禁止明火。

2.6.2站内工作人员不得穿带铁掌的鞋入内,不得携带火种、穿晴纶衣服,防止产生火花。

站内工作人员应防止金属之间、金属与水泥地之间发生碰撞引起火花。库房内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

2.6.3站内应保证各项设备齐全,消防器材应经常维护检查,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2.6.4站内应保持道路畅通,库房内应保持空气流通、通风线路畅通。

2.6.5运输液化气的车辆必须装有防火罩。其他车辆禁止驶入站内。

2.6.6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站内,用户一律在院子围墙门外发放间领换煤气瓶。

2.7工作场所防火安全管理

2.7.1全厂的防火重点部位应设挂明显标志。

2.7.2工作场所内不准乱拉乱接电灯、临时线路。电气设备应安装规定的保险丝,不准超负荷;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均应有良好的接地装置。

2.7.3生产现场不准堆放杂物及易燃易爆物品。

2.7.4认真解决易燃易爆物质泄漏问题, 特别是解决漏油现象,一时不能解决的,应采取有效安全措施。工作场所内油纱头、 油抹布,不准乱丢乱放,应存放在加盖的铁皮箱(桶)内。使用过的废汽油、煤油等应及时处理,不准存放,不准倒入阴沟。

2.7.5所有穿越墙壁、楼板、盘、台、屏、箱的电缆孔、洞、竖井等应采用防火堵料严密封堵。 电缆间、电缆隧道内应有防火墙分隔。电缆沟、控制设备电子间应装置烟火报警装置。大型变压器应有事故油池和水喷淋灭火装置。

2.7.6当带电的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切断燃烧部分的电源, 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当专职消防人员到现场时,电气值班人员应立即主动联系,介绍电气设备带电状况和火灾情况。

2.7.7严格控制工业汽油的领用,原则上随领随用,少领少用,且必须存放在金属密闭桶、罐内,班组和生产现场不准存放超过2公斤的汽油。

2.7.8检修现场使用汽油、橡胶水、酒精等易燃物品时,工作场地应设围栏,并挂“严禁烟火”警告牌,并设有专人监督、检查。

2.7.9所有的灭火器应定点存放,手提式灭火器和消防水带应存放在消防器材箱内,灭火器材不准随便挪用。

2.7.10道路整修施工影响消防车通行时,事前必须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在限期内恢复,不得无故拖延。

2.7.11工作场所及职工要做到保持所在部门周围的交通道路畅通,防止发生火警时,阻塞交通,影响灭火扑救工作。

2.8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2.8.1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氧)气呼吸器、紧急逃生缓降器以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设备、器材等。

2.8.2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2.8.3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2.8.4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2.8.5生产现场消防设施管理

2.8.5.1保卫部门是消防器材与设施的使用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和规定调整、调配灭火器材。负责做好消防器材的巡回检查、补充、更换工作以及消防车、泡沫发生站的定期试验检查。

2.8.5.2现场的消防器材由所属部门负责保管和维护,因保管不认真发生消防器材丢失的,由所属部门承担责任。

2.8.5.3消防器材应放置在醒目、便于取用、防高温、防日晒、防雨淋、防震动的地方,并经常检查,保持处于完好备用状态。对使用过的和失效的灭火器材, 以及消防箱、水带、水枪的配置,由保卫部门负责更换配置。推车式大型灭火器的吊装由相关部门协助进行,并提供吊装搬运设施。正常使用后和发现有缺陷时,应主动与保卫部门消防队联系进行补充修理。

2.8.5.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各类灭火器只限于发生火情和动火检修时使用,严禁非火警擅自动用灭火器和消防栓 (消防水);救火和动火结束后,未曾使用过的各类灭火器应由动用人及时归位放置; 已使用过的空灭火器应相对集中,由动用人在当班期间内通知保卫部门补充更换。

2.8.5.5因生产性特殊情况需动用消防器材、设施的,应事先征得保卫部门同意,并办理批准手续,紧急情况应事后及时补办批准手续。

2.8.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6.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2.8.6.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2.8.6.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6.4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2.8.6.5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2.8.6.6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2.8.7水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7.1水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系统、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2.8.7.2消防水系统应做到完好、 可靠、备用。消防水系统及附属设备不允许随意更改异动,确因生产、生活需要更改异动消防水系统及设备时,动用单位应出具书面报告,经保卫部门、安监部门审批,报分管厂长(总工)批准。

2.8.7.3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7.4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7.5值班人员每日对水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6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7.7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2.8.7.8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水喷雾头,并做好记录。

2.8.7.9自动喷淋系统每年利用楼层末端排水阀对水流指示器和压力开关进行试验一次,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2.8.7.10非火灾未经保卫部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2.8.8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2.8.8.1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2.8.8.2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2.8.8.3值班(管理)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选择开关、阀门、运行指示灯、压力表读数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2.8.8.4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2.8.8.5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2.8.9消防呼吸器的维护与管理

2.8.9.1消防呼吸器是专用消防救护设备,只限消防队员和经过培训的电气运行人员使用。

2.8.9.2配置于控制室内的空气呼吸器,存放于专用器材箱内,由电气专业人员保管,空气呼吸器及附件应保持整洁完好。

2.8.9.3配置于控制室的空气呼吸器,应定期进行检查,发现贮气压力不足时应及时通知消防队更换充气。

2.8.10灭火器及灭火器箱的维护与管理

2.8.10.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8.10.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2.8.10.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2.8.10.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色。

2.8.10.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保卫部门按规定办理。

2.8.10.6灭火器箱应外观完好,无明显的变形、脱漆现象。

2.8.10.7灭火器箱应保持清洁卫生,箱内除存放灭火器外,无其它杂物。

2.8.11消防栓及消防水带的维护与管理

2.8.11.1消防栓分为室内消火栓和室外消防地栓两类。

2.8.11.2消防栓在正常关闭状态下,应保持不漏水。

2.8.11.3消防地栓的外观闷盖应齐全,室内消火栓的手轮、固定接口应齐全。

2.8.11.4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只限于发生火情需出水救火时使用,具体配置部位由保卫部门消防队根据情况设定。

2.8.11.5配置于生产现场的消防水带,一律存放在水带箱内。水带箱要求外观整洁,标志清晰。

2.8.11.6为便于保管,水带箱平时一律上锁,发生火警时可砸开水带箱面部玻璃门取用消防水带;救火结束后,使用过的消防水带应清理干净后由使用人及时归位并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以便及时修复水带箱;交接班发现水带箱玻璃破损,接班人员应查明原因,记录情况后向保卫部门消防队报告。

2.8.11.7因生产上非火警需动用消防水带的,应由部门领导签批借条向保卫部办门理借用手续,保卫部门根据需要和可能予以安排,但不得动用生产现场配置的消防水带。

2.9建筑工程消防审核管理

2.9.1新建、扩建、改建及内装修工程项目必须遵守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规范。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规范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后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

2.9.2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技术规范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2.9.3保卫部门负责协调、参与企业重点消防工程的设计审查、消防产品、消防工程施工队伍的招投标工作及工程竣工验收工作。

2.9.4涉及消防设计审核工程项目的有关图纸、资料必须报经保卫部门初审,由保卫部门统一归口协调与地方公安消防机构的消防审核工作。

2.10防火管理

2.10.1电源的防火管理

2.10.1.1电源设备安装,应当严格按照电力设计技术规范以及消防技术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并由正式电工进行安装和维修。

2.10.1.2储存化学易燃物品的库房、液化气站、加油库、油区等重点防火部位应安装防爆、隔离或密封的电器照明设备。

2.10.1.3禁火区内不准架设临时电线,如需架设临时电线,应经部门防火负责人批准,使用期限不应当超过半个月,到期应及时拆除。

2.10.1.4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器具,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电源线要架设在安全部位, 避免受物品的撞击、砸碰和车轮碾压,工作结束时,必须及时切断电源。

2.10.1.5禁止使用不合规格的保险装置。电气设备和电线不准超过安全负荷。

2.10.2焊(割)工作的管理

2.10.2.1焊割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门技术训练,熟知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不得违章作业。未受过专门训练的人员不准进行焊割工作。在训练过程中,没有正式焊工在场进行技术指导时,不得擅自动用气、电焊设备。

2.10.2.2鉴于焊接安全作业的要求,使用的乙炔气瓶与氧气瓶的压力表、安全阀、防震胶圈和安全帽要齐全,气瓶的放置要安全牢固、防高温、防爆晒、防震动。乙炔气瓶上应有阻火器装置,防止回火,并经常检查,以防阻火器失灵。严禁使用已经损坏的漏气的橡胶气管和焊割炬。禁止纯氧接触油脂及碳化物质,禁止乙炔接触纯钢。

2.10.2.3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与焊割地点及明火地点,相距应不小于10米。乙炔气瓶和氧气瓶之间,应有不小于8米的安全距离。

2.10.2.4使用的电焊机必须具有良好的电气绝缘性能,外壳必须安装接地。电焊机上电源接头要牢固、 绝缘要可靠。在室外进行焊接时,电焊机的放置以及安装接地应符合安全要求, 导线破裂要及时更换,注意防止火花引起失火。

2.10.2.5一、二级动火范围的焊割作业,未办理妥动火申请手续,禁止进行焊割作业。

2.10.2.6焊割工不了解焊割件内部是否安全时,不准进行焊割作业。对装过油类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线容器, 未经彻底清洗或安全处理,不得进行焊割作业。严禁在易燃易爆物附近进行焊割作业。

2.10.2.7焊接作业前,焊工首先要检查焊接地点,清除作业场地5米以内的任何易燃易爆物品。 焊接工作结束后,彻底清理检查焊渣,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去。

2.10.2.8焊割工应熟练掌握常见消防器材,懂得使用方法,会使用灭火器扑救初起火灾

2.11防火检查

2.11.1防火巡查制度

2.11.1.1防火重点单位应建立每日防火巡查制度,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可由各部门、公司及重点防火部位组织实施,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定期开展防火巡查。

2.11.1.2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1.1.3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危险,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2.11.2防火检查制度

2.11.2.1全厂性的防火检查工作由防火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由保卫部门会同安监部门牵头组织。 全厂性的防火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可结合重要节日及季节性安全检查同步开展,检查情况由保卫部门汇总上报。

2.11.2.2部门的防火检查每月不少于一次,由部门的防火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检查情况由部门消防管理人员或安全员记录汇总,查出的问题应及时上报单位保卫部门。

2.11.2.3防火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1)火灾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2)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7)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8)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的防火安全情况;

9)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运行、记录情况;

10)防火巡查情况;

11)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情况和完好、有效情况;

12)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2.11.2.4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2.11.2.5班组级的防火检查定期为每周不少于一次,由班组长召集有关人员实施,对检查出的问题,做好记录,并向专业领导汇报。

2.11.2.6重大节日前,应做好防火大检查,确保节日安全。

2.12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2.12.1消防安全教育由防火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工作由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安监部门、教育培训部门联合协同牵头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

2.12.1.1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2.12.1.2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

2.12.1.3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2.12.1.4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

2.12.2凡新进人员、参加生产实习人员,以及调换生产岗位的人员,都必须实行三级(厂级、部门、班组)消防安全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操作。

2.12.2.1一级教育:消防安全情况;重点防火区域的特点;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基础知识与操作。

2.12.2.2二级教育:本部门的火灾危险性、重点防火部位以及必须遵守事项;本部门安全生产的一般情况和典型消防事例。

2.12.2.3三级教育:班组的安全生产概况;从事工作岗位的火灾特点及扑救方法;各岗位的消防设施、器材的装备情况及使用方法。

2.12.3重点防火部位工作的临时工、外来务工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上岗前均应接受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使其能熟悉并自觉遵守单位的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2.12.4保卫、安监、宣传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应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活动,每年的“消防日”期间应组织一次“119消防活动”,适时举办消防运动会。

2.12.5全厂每年的“安规”考试中必须有消防知识的内容。

2.12.6下列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

2.12.6.1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2.12.6.2危险品采购、运输、押运、保管的人员和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2.12.6.3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专门培训的人员。

2.12.7各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活动一并贯彻消防安全教育内容。 班组、专业、部门每月的安全教育活动中必须有防火内容,班组长、专业安全管理员应做好教育情况记录。

2.13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2.13.1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要求制定灭火、应急疏散预案。

2.13.2重点防火部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至少每年组织一次演练;

2.13.3在重点要害部位、重点防火部位组织的演练必须上报相关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由相关部门派员参加。

2.13.4消防演练前,应当设置明显的演练标志并事先告知相关人员。

2.13.5各部门应根据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每年对应急疏散预案进行一次完善补充。

2.14火灾隐患整改

2.14.1火灾隐患通知书是消防监督的一种强制措施文书,由保卫部门签发,对各部门均有效。

2.14.2签发火灾隐患通知书,应严格审批手续。由消防专职人员事先提出建议,保卫部门领导审批,必要时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共同会诊,提出整改意见。

2.14.3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一式三份,一份由被通知部门领导签名后交由保卫部门存档, 另二份交由被通知部门,待火险项目整改完成后,由被通知部门领导注明整改情况交回一份到保卫部门,至此说明该部门火险项目整改结束。

2.14.4对不能立即改正的火灾隐患,保卫部门或者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企业的管理分工,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报告,提出整改方案。消防安全管理人或者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整改的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2.14.5在火灾隐患未消除之前,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不能确保消防安全,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产停业整改。

2.14.6对于不能自身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以及单位一时确无能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单位应当采取临时安全措施,并及时逐级上报。

2.14.7发现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整改。

2.14.7.1违章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和化学危险物品场所的。

2.14.7.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行为的。

2.14.7.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2.14.7.4消火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2.14.7.5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和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2.14.7.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或切断消防电源的。

2.14.7.7其它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查。

2.14.8对检查出来的火灾隐患,及时组织整改,不得拖延,并要做好书面记录。对一时无法解决的火灾隐患,要逐级向上级汇报,说明情况。对需要一定时间整改的火灾隐患,制定整改措施。

2.15消防档案管理

2.15.1保卫部门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消防档案。消防档案应当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消防档案应当详实,反映消防工作的基本情况,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2.15.2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2.1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情况;

2.15.2.2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使用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2.15.2.3消防管理组织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2.15.2.4消防安全制度;

2.15.2.5义务消防人员及其消防装备配备情况;

2.15.2.6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2.15.2.7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2.15.2.8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2.15.3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2.15.3.1公安消防机构签发的各种审查、检查文件资料;

2.15.3.2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的报告以及维修保养的记录;

2.15.3.3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2.15.3.4防火检查、巡查记录;

2.15.3.5有关燃气、电气设备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等记录资料;

2.15.3.6消防安全培训记录;

2.15.3.7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2.15.3.8火灾情况记录;

2.15.3.9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2.16消防工作奖惩

2.16.1发现火警能奋不顾身,积极组织并勇敢投入扑救工作,避免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2能积极做好消防工作,及时发现火灾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3能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为消防工作进出合理化建议,积极参加火险整改工作,做出显著成绩者,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2.16.4发现火警时,不报警、不扑救,致使火灾漫延,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人员伤亡,应给予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2.16.5因麻痹大意,玩忽职守,违反消防制度、不听劝阻以及造成火警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刑事责任。

2.16.6发现火灾隐患,不汇报或不采取有效措施,造成火灾事故者,视轻重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2.16.7非火警擅自挪用消防器材,违反厂消防器材管理规定,故意损坏消防器材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及行政处分,并赔偿损失。

2.16.8在禁火的工作场所,违章吸烟、明火者,视情节轻重,应给予罚款或给予必要的行政处分。

2.16.9擅自堵塞消防通道、水源,对扑救火灾带来影响,造成一定损失者,给予责任人必要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治安处罚。

2.16.10严重违反消防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年终总结评比时,不得评为先进。

2.16.11保卫部门是消防安全奖惩的归口管理部门,对消防安全奖惩提出考核意见,由防火委员会研究决定。

2.17火灾的扑救与处理

2.17.1职工应熟记厂内火警电话号码。所有防火重点部位电话机旁,应悬挂有火警电话号码的标志牌。发现火警,应立即挂火警电话报警,并积极投入扑救。

2.17.2职工、车辆见到报警消防车应主动让道先行。各级有关人员在得到火警报警后,必须立即奔赴火警现场组织和参加灭火。保卫部门人员应做好火警火灾的现场保卫工作,维持交通秩序,禁止无关人员围观。

2.17.3在消防人员未到失火现场时,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由下列人员担任:运行设备失火的当值值长负责指挥灭火,仅检修设备失火,由检修负责人指挥。责令无关人员一律退出失火现场,并采取防止触电、防止人员发生危险的各种安全措施。

2.17.4消防人员到达失火现场后,在场的临时灭火指挥负责人应立即主动与消防队负责人取得联系,报告电力设备的现状和介绍灭火工作的可能性及注意事项。对于较大规模火灾,应设法及时通知邻近公安消防队来增援。

2.17.5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由厂领导、保卫部门领导负责,消防人员主动介绍火场情况和提出建议。

2.17.6对电气设备火灾,运行人员要及时切断电源并指挥灭火。消防人员进入高压设备区域时,应由运行人员许可并陪同进入。

2.17.7参加灭火工作的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消防规程,预防被火烧伤或被燃烧产生的有毒气体窒息。必要时应适时佩戴防毒面具或呼吸器具。对充油设备应设置警戒范围,防止爆炸。

2.17.8火灾被扑救后,必须做好火灾事故的现场保护工作。事故原因不明或未经有关部门同意不得随意破坏和拆除现场。

2.17.9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由保卫部门、安监部门负责。发生火灾事故要认真、及时查明原因,按规定向上级保卫部门和安监部门、当地消防监督机构报告。

2.17.10火灾事故应由厂安监部门、保卫部门等有关部门按《电业生产事故调查规程》的要求,对失火原因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并做好火灾的统计上报工作。

第3篇 做好某风电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2023年为切实做好xx风电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大力整治安全生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确保xx风电场全年形势稳定,根据xxxx文件《转发(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宣传教育工作意见)的通知》文件精神,具体工作如下: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督总局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和工作部署,推进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服务于安全生产工作大局。xx风电场于2023年2月8日至8月19日全体生产部人员在生产部xx经理的带领下将加大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治力度,切实维护人员及设备的安全,为xx公司的经济发展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

二: 排查范围及分工

(1) 综合楼检查由

包括综合楼一楼、二楼、三楼

(2) 场区内

包括配电室、阀组室、主变、锅炉房、库房、车库、消防水泵房。

三: 治理内容及目标

1、将综合楼建立消防火灾责任制;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建立消防安全操作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制定应急预案;组织演练;配备齐全应急救援装置。

2、各楼层分别检查消防栓可以正常使用、各房间分别检查烟感系统正常灵敏。

3、中控室、继电保护室、资料室、食堂、站用电室、蓄电池室分别检查配备灭火器数量充足、完好、经检查均在有效期内、周围无杂物堆放,全部设置消防标志。

4、配电室、阀组室、主变、锅炉房、库房、车库主要治理检查配备灭火器数量充足、完好、经检查均在有效期内、周围无杂物堆放,全部设置消防标志。其中主变检查防火砂箱内防火砂干燥充足,消防铲、消防斧配备齐全。消防水泵房消防蓄水池水全部蓄满,消防水泵电机可以正常工作。

注重实效,广泛开展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宣传教育工作,要在平常的工作当中,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深入人心,大力普及安全用火、用电、用气、用油、燃放烟花爆竹等防火常识和逃生自救知识。利用真实的安全事故案例进行剖析,增强法律意识,树立防范观念,达到人人关心安全,人人重视安全的舆论环境,全面提高本单位员工的安全素质,全面防控。

第4篇 风电场仓库管理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上级有关部门及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严格执行库房管理制度,为安全生产创造条件。

(二)定期巡视仓库,检查是否有可疑现象,发现情况及时向上级汇报,每日应检查门窗是否锁好,所有开关是否关好。

(三)认真做好仓库的安全、整理工作,经常打扫仓库,整理堆放货物,及时检查火灾隐患;检查防盗、防虫蛀、防鼠咬、防霉变等安全措施和卫生措施是否落实,保证库存物资完好无损。

(四)负责物资的收、发、存工作,收货时,对进仓货物必须严格根据已审批的请购单按质、按量验收,并根据发票记录的名称、规格、型号、单位、数量、价格、金额打印入库单,并在货物上标明进货日期。属不符合质量要求的,严禁入库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严格把好质量关。

(五)验收后的物资,必须按类别固定位置堆放,做到整齐、美观。

(六)物品出库或入仓要及时打印出库单或入库单,随时查核,做到入单及时。

(七)做好月底仓库盘点工作,备品备件的定额管理工作,及时增补缺少备件,确保设备安全稳定运行。

第5篇 风电场档案管理员安全生产职责范本

(一)负责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做好以防火、防潮、防高温、防盗等工作,确保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二)严格执行档案的利用借阅制度,严禁无关人员进入库房随意翻看, 严格检查外来人员的进入,做好档案的安全保护工作。

(三)负责定期检查档案室电线、电器设备是否符合安全要求,电源线路布局符合安装规程,照明灯泡与图书、档案、资料等可燃物品的距离保持在规定范围内(0.5m以上)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整改。

(四)禁止在室内吸烟、玩电、也不许其它借阅人员在室内吸烟、玩火或将易燃易爆物品带进档案室。若出现停电现象,室内光线黯淡,也不能出现点蜡烛照明等现象。

(五)负责定期对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并会正确使用。档案室严禁堆放一切杂物,保证消防通道的畅通。

(六)负责做好防潮工作,天气潮湿季节对近地近墙档案进行检查,防止雨水以及湿空气通过屋顶 、墙身、门窗、地面等部位渗入,发现受潮档案及时采取除湿措施,保护档案。

(七)加强自身学习,提高档案管理技能,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做好档案的修复、复制、保护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6篇 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 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 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运行主管、点检长、各值长。

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风电场场长是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员是本风电场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人。组织年度危险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方案、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的技术把关;参加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 风电场每个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制定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专业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管理负责人:

(1)依据有关本专业危险源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本专业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工作。制定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对问题的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危险源管理信息;

(5)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2.安全监督负责人:

(1)监督相关单位对国家、上级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按照要求,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完成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的检测、建档登记及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4)监督危险源存在问题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

(5)监督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修订定期开展演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

(6)监督危险源管理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上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 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 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名称、场所、数量、危害性质、检测结果、整改情况、异动情况、责任人等,确保记录准确。

第七条 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前款所指定期评估周期,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 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员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风电场开展一次危险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由安全员汇总,经场长审核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救援措施;

7.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 危险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十条 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的级别,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 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要及时申请,经风电场领导小组审批注销。按照前款要求上报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 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 对新上岗的涉及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 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全员负责上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 按照公司的规定,应按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风电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危险源设备专责人员每周对设备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危险源维护责任单位每个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危险源安全监督责任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均应列为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 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7篇 风电场运行管理安全规定

第一章职责

第一条 风电场场长:

(一)对运行的技术管理全面负责。

(二)负责审批主要系统设备的运行方式,现场运行规程及全厂性系统图和各种技术文件。

(三)负责审批各级运行人员技术培训计划,领导全厂性的反事故演习工作,组织特殊性的现场安全检查工作。

(四)每天了解负荷曲线,检查运行方式和有关安全措施执行情况,异常情况处理和设备启停情况,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巡检主要设备,重点检查关键岗位及主要设备缺陷。

(五)每月定期组织召开运行分析会议,听取汇报,检查和布置有关安全、培训、运行指标分析等工作,并组织评比。

(六)负责审批重大特殊试验的计划和技术措施并主持试验工作。

第二条 安全监管员

(一)在风电场场长领导下,负责安全监察和安全技术管理工作。

(二)监督检查设备系统的安全运行工作、运行反事故措施和劳动保护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工作。

(三)参加运行事故分析、调查、处理工作,查明原因,确定责任人,督促制定与落实防范措施。

(四)负责工作票、操作票的统计评价工作。

(五)负责现场运行参数、文明生产监督和考核工作。

第三条 风电场场长助理

(一)在风电场场长领导下,负责运行技术的管理工作。

(二)负责对现场运行日志,各种报表记录、参数及有关系统统计分析,提出改进意见和措施,制定并下达各项技术经济指标,负责运行规程修改和技术分析会议。

(三)负责审核全厂性电气、机械等主系统的图纸、各种运行报表及各种运行专题总结。

(四)负责组织修编并审核各专业的运行试验方案和措施。

(五)组织制定全厂性各种运行技术管理标准,督促现场严格执行。

(六)组织编制全厂性系统的正常运行方式、特殊运行方式和调整方案和措施。

(七)负责运行小指标竞赛工作,对各值经济技术指标进行评价和考核工作。

(八)组织审核现场运行规程和有关管理制度,定期总结执行规程、制度的经验。

(九)风电场场长是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具体执行人,根据设备停、复役工作的实际及时与调度联系,落实设备能及时的投入或退出系统。

(十)在风电场场长领导下,负责运行技术培训的全面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组织运行技术比武工作。

(十二)负责制定运行技术培训工作计划,下达到各有关部门并督促现场严格执行。

(十三)负责运行技术培训工作的统计、评价和考核工作。

(十四)是当值机组安全生产、经济调度,事故处理的指挥者,对调度操作和事故处理负责。

(十五)合理调度系统和设备的运行方式,使其处于安全经济运行的最佳状态。

(十六)根据调度命令完成有功和无功负荷的调整,使系统的供电质量(周波、电压等)符合规定标准。

(十七)根据调度命令和设备情况,及时正确指挥机组启、停和设备的停送电操作,正确命令和认真监督机组主要辅助设备和主要系统的启停和切换工作。

(十八)认真执行机组经济调度曲线,合理分配机组负荷,搞好经济调度,完成各项生产计划和技术指标竞赛任务。

(十九)参加风场班组反事故演习及有关事故调查分析会议。

第四条 值班负责人

(一)在风电场场长、风电场场长助理领导下,负责风场的全面管理工作。

(二)组织部门职工搞好安全经济运行,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落实经济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三)执行《电力工业技术管理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和《现场各种规程制度》,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确保人身和设备安全。

(四)执行厂部下达的工作任务,组织制定和实施部门全年、季度、月工作计划。

(五)搞好部门、班组基础管理工作,抓好班组建设,积极开展技术革新,节能降耗和运行小指标竞赛及合理化建议工作。

(六)积极做好技术培训、规程制度学习和考核工作,不断提高运行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七)督促检查运行人员贯彻执行规程制度情况及各岗位文明生产并进行考核。

(八)每天查阅运行日志及其他记录,定期参加交接班会议。

(九)负责重大设备系统的组织协调,参加机组启停和特殊试验工作。

第二章 管理内容与要求

第五条 认真执行“两票三制”。

第六条 运行岗位值班管理

(一)严肃值班纪律,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和上级指示。

(二)准确分析事故和异常,精心操作,认真监护。

(三)检修质量不合格不投运,安全措施不完善不开工,工作票制度执行不完善不送电。

(四)按规范化要求提高监盘质量,认真监视参数变化及正确判断设备的运行工况,及时调整、如实反映情况。

(五)严格按有关规定使用mis,准确、及时地输入相关资料和数据,不得随意删除任何文件,维护好相关设备。

第七条 运行分析管理

(一)运行分析工作是确保电厂安全经济运行的重要措施之一,值班人员应根据设备参数、运行记录、设备巡回检查等情况及时进行分析,发现问题立即采取对策。

(二)运行分析内容:

1.系统及设备运行方式的变化对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影响;

2.设备运行参数的变化;

3.操作异常情况;

4.影响机组安全经济运行的各种因素。

(三)运行分析的分类及要求

1.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对设备运行参数的变化,设备缺陷及异常现象等情况进行分析,分析意见由值长签字后上报。

2.运行操作异常分析:运行中发生的各种误操作情况,应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分析,从中吸取教训,便于改进工作。

3.设备事故及异常分析:因设备发生事故和严重的异常运行工况,应认真对事故处理和有关操作进行分析、评价,分清事故责任,总结经验教训,便于提高运行水平。

4.专题分析:为总结经验教训,必须进行某些专题分析,如大修后运行状况分析,设备改进后的效果分析,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分析等。

5.专业分析:运行专工负责整理运行记录后,进行统计分析,分析运行方式、机组出力、安全、经济等各种因素。

6.场级运行分析:每月在场长助理主持下召开全厂运行分析会,分析、讨论、安排专题分析工作。

7.部门运行分析:每月部门组织运行分析会一次,重点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完成情况,及时找出工作中的差距。

第八条 运行培训管理

(一)运行人员培训应按照三级培训管理要求,运行部门负责现场培训管理。

(二)运行人员培训工作按部颁《电业生产人员的培训制度》的规定,以岗位培训为主,结合现场和岗位实际,做到学用一致。刻苦钻研业务,达到“三熟”“三能”的要求。

(三)培训的主要方法:

1.开展技术竞赛和技术比武。

2.组织反事故演习。

3.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考试。

4.现场运行规程考试。

5.技术问答。

6.现场考问。

7.默画系统图。

8.事故预想。

9.技术讲课。

10.运行分析。

第九条 运行现场应具备必要的规程、制度、图纸、资料及各种记录簿,并随现场设备、运行操作方式及上级规定的变动及时修编现场规程、制度、图纸、资料等。

第十条 调度管理

(一)调度管理原则:安全与经济兼顾,当安全与经济发生矛盾时,经济服从于安全。

(二)调度管理目标

1.严格执行调度命令和调度规程。

2.充分发挥设备能力,满足电网运行方式的需要。

3.保证各运行参数符合规程要求。

4.合理安排运行方式,保证在安全经济方式下运行。

(三)调度操作管理

1.值长是机组设备系统调度操作的总负责人,各值运行值班人员,在调度关系上受值长领导;各级领导发布的命令涉及到值长的权限时,不得直接向运行值班人员下达操作命令,而必须经值长同意,由值长下令操作。

2.自治区、市调管辖设备的操作,值长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值长管辖设备的操作,运行人员必须按值长的命令进行;出现事故时可按各自规程规定进行处理,处理后应迅速汇报值长、调度员。

3.根据自治区、市调命令所采取的安全措施,值长无权拆除,必须按调度命令执行;值长下令采取的安全措施,只有得到值长的指令方可拆除。

4. 值班人员在接受调度命令时应全文复诵,核实无误后,应迅速正确地执行;执行完毕立即进行操作汇报。任何受令人和各级领导人均无权无故拖延或不执行调度命令。

5.接到调度命令时,或者在执行调度命令过程中,认为调度指令不正确,应立即向发布指令的调度员(或值长)报告,由发令者决定指令执行或撤消;如发令人重复该指令时,原则上必须执行;但如执行该指令确将危及人身、设备或电网安全时,应拒绝执行,同时将拒绝的理由及改正指令内容的建议,报告发令调度员(或值长)和本单位直接领导人。

6.无理由不执行或者延迟执行调度指令,受令人应对此负责;不允许执行或者允许不执行调度指令的各级领导人,也应当对此负责

7.值长离开控制室,应指定专人负责调度联系。

8.正常情况下,主要设备、系统及主要辅助设备的投、停及切换操作,必须在得到值长的许可后方可执行,值长除严格执行上级批准的运行方式外,有权决定设备、系统的运行方式。

9.值长发布操作指令时要严肃认真,并对指令的正确性及必要性负责;通常值长向值班负责人发布指令,由值班负责人传达给值班人员执行,必要时,值长可直接向值班人员发布指令,值班人员执行指令后,应将执行情况汇报值长。

10. 有关调度之间的联系必须互报单位名称和本人姓名,并使用统一规定的调度术语;各专业值班人员与值长进行电话联系和汇报时,必须首先互通姓名。调度操作必须严格执行操作票制、监护制、复诵命令制和录音记录制。

(四)有功出力管理

1.值长要准确掌握设备各种运行方式的最大出力和最小安全出力。

2. 机组正常根据调度命令应确保按计划曲线运行,以保证电网周波在50赫兹运行。

3.如设备发生异常或机组主、辅设备因消缺需降出力,以及特殊情况需要调整设备出力时,必须汇报厂领导和调度员。

4.正常运行时,未经总工批准,发电设备不允许超出力运行。

(五)无功出力管理

1.正常运行值班人员应严密监视本单位的电压监视控制点电压,保证电压在正常变动范围。

2.运行值班人员应严格按调度下达的电压曲线自行调整无功出力或投入svc。

3.调度管辖的变压器电压分接头位置,未经调度部门同意不得自行改变或调整。

第十一条 设备变更管理

(一)设备变更或改造要编制设备变更或改进方案,经总工批准后执行,如属于调度管辖的设备应经调度批准。

(二)变更或改进的设备及系统应作投入试验,在试验前有关单位必须将有关图纸、资料、试验措施经总工批准后交运行值班人员。

(三)试验过程中的操作及调整工作,由运行人员执行,值长指挥,试验过程中发生事故时应立即停止试验。

(四)值长根据系统情况有权对各种试验改变时间或停止试验,但应通知试验人员,在试验过程中,试验人员要变更试验项目或延长试验时间,须经值长同意。

(五)设备经试验正常后,方能正常投入运行,有关人员应将有关安全、经济运行和试验报告及时送交运行值班人员。

第十二条 调度通讯管理

(一)电力系统调度通讯是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和迅速处理事故的重要工具。如有故障,通信专业人员应及时排除,保证通讯系统的畅通。

(二)调度电话为调度业务专用电话,非值班人员不得使用;不得占用调度电话联系其它无关工作。

(三)行政电话为调度备用通讯工具,通讯值班人员应予以优先安排处理故障。

(四)调度通信设备改造、试验,应有有效的临时通讯手段。

第十三条 设备停、复役管理

(一)运行或备用中的设备、系统,除有明显威胁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外,未经值长批准,不得由运行或备用转入备用或检修。

(二)凡属调度管辖的设备、保护、自动装置,其停用或由备用转入检修,检修人员应将工作票于开工前一天送交运行,由值长向管辖调度员提出申请。

(三)不影响机组出力的辅助设备和公用系统的检修及试验,检修人员可在当天提出申请处理。

(四)设备事故、故障抢修可先口头提出申请,补办手续。

(五)设备检修完毕后,检修人员应做出检修交待,属调度管辖的设备由值长汇报调度,恢复运行或备用;非调度管辖的设备由运行人员投入运行或备用。

第8篇 某风电场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中国大唐集团公司《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加强重大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确保安全生产局面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重大危险源包括国家规定的重大危险源和中国大唐集团公司规定的重大危险源。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第二章管理机构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成立以风电场场长为组长,安全员为副组长的危险源安全监督领导小组,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运行主管、点检长、各值长。

领导小组组长及成员职责:

1.风电场场长是危险源日常管理工作监督负责人。负责组织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确保危险源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落实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组织实施危险源规范化管理;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建立完善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演练,落实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2.安全员是本风电场危险源的技术管理负责人。组织年度危险源自查;健全和完善防止危险源事故的技术措施;对危险源监控发现的重大问题整改方案、危险源安全设备设施改进意见的技术把关;参加危险源事故调查处理。

第五条风电场每个危险源为一管理单元,遵循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进行管理。制定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在实施细则中,专业管理负责人和安全监督负责人的职责应符合以下要求:

1.专业管理负责人:

(1)依据有关本专业危险源的国家、行业标准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立完善本专业危险源管理规章制度;

(2)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登记建档工作;

(3)按要求完成危险源的检测、评估工作。制定存在问题的整改方案,对问题的整改实施闭环管理;

(4)及时、准确、完整上报危险源管理信息;

(5)制定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对相关人员定期培训、定期开展演练,落实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6)做好重大事故预测、预警工作。

2.安全监督负责人:

(1)监督相关单位对国家、上级和公司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落实情况;

(2)按照要求,督促协调相关单位及人员完成危险源的普查登记、评估工作;

(3)对危险源的检测、建档登记及整改工作监督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

(4)监督危险源存在问题整改计划的落实情况;

(5)监督危险源现场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人员的培训、修订定期开展演练,重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的落实;

(6)监督危险源管理信息上报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如实上报造成的安全生产事故。

第三章登记、评估和备案

第六条危险源监督管理责任单位要建立危险源动态管理台帐,详细记录其名称、场所、数量、危害性质、检测结果、整改情况、异动情况、责任人等,确保记录准确。

第七条由有资质的机构,定期对构成国家规定的危险源进行评估,《评估报告》报公司安全生产部。

前款所指定期评估周期,国家有规定的执行国家规定。国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的,按照集团公司规定,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八条每年一季度由安全员组织,各专业负责人具体负责,在风电场开展一次危险源的自查工作。由危险源管理责任单位提出《安全评估报告》,由安全员汇总,经场长审核后上报公司安生部。《安全评估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安全评估的主要依据;

2.重大危险源基本情况;

3.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严重程度;

4.重大危险源等级;

5.安全对策措施;

6.应急救援措施;

7.评估结论与建议。

第九条危险源评估中发现的问题,必须全部制定整改计划,应落实整改方案、资金、责任人、完成时间。

第十条危险源的参数、数量、生产过程、材料、工艺、设备、防护和环境等因素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要对危险源重新进行安全评估,并按照危险源的级别,将《评估报告》报相关单位备案。

第十一条对已不构成危险源的,要及时申请,经风电场领导小组审批注销。按照前款要求上报公司安生部。

第四章人员培训与应急救援

第十二条对新上岗的涉及危险源的运行、检修、维护及监督管理人员,按规定进行专业培训,了解作业现场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掌握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通过上岗资格考试合格后上岗。属于国家规定的特种作业人员还应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十三条各专业管理人员按照《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危急事件管理工作规定》,健全和完善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并由安全员负责上报公司安生部备案。

现场应急救援预案包括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机构及其职责;

2.危险辨识与评价;

3.报警系统;

4.应急设备与设施;

5.应急能力评价与资源;

6.事故应急程序与行动方案;

7.保护措施程序;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9.培训与演练。

第十四条按照公司的规定,应按危险源应急救援预案演练计划进行演练,并做好记录。根据演练情况补充修改对应预案。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根据职责分工,按照专业管理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的方法,对风电场每一个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危险源设备专责人员每周对设备系统至少进行一次检查,并作好记录;危险源维护责任单位每个月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并作好检查记录;危险源安全监督责任单位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重大危险源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均应列为重点保卫部位。并落实保卫责任,严防外力破坏。

第十八条风电场内构成国家、集团公司规定危险源的设备、设施、场所等,都应列为重点防火部位,并加强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危险源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列入经济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9篇 风电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风电场区域内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及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腐蚀品等。

第四条 风电场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二)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三)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领导和指挥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应急救援;

(四)组织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大检查;

(五)、组织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的转产、停产、关闭及搬迁工作。

(六)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由有关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协调解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风电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综合监督管理工作。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风电场各有关部门实施危险化学品安全的监督管理职责已做划分的从其规定;尚未划分的,由省级各有关部门按照权责统一、便于监管的原则自行划分。

第六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条件。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从业人员应当熟悉有关去年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救援措施,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

第七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八条: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处理危险化学品安全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违反《条例》和本办法的行为。鼓励、支持全社会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进行监督。

第二章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和使用

第九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文件和城乡规划部门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提交的申请,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提出审查意见后,报同级人民政府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批准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

风电场对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作出批准的决定权,可以委托其所属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行使。

申请人凭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批准书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十条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必须依照本办法第九条的规定审查批准。

第十一条 属于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消防设计,应当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后,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向环保部门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竣工后,由环保部门对其环保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 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其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其职业病防护设施应当由卫生部门依法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审查。建设项目竣工试运行期满后,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其安全设施依法进行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或者使用。

第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施工。设计、施工单位对其设计、施工工程的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 在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设计前及竣工后,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进行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评价机构对其评价结果负责。

第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经安全验收合格后,应当依法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或者变更安全生产许可证,向省质监部门申请办理生产许可证。

第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物容器,应当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合格的专业生产企业定点生产。专业生产企业必须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使用气瓶充装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质监部门颁发的气瓶充装登记证,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剧毒化学品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将储存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向当地公安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危险化学品储存、保管及相关记录必须符合《条例》的规定和有关国家标准。

第二十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可能产生职业中毒危害的单位,其作业场所的安全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取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颁发的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二十二条 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规划和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的安全防护距离标》

因企业改、扩建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需要转产、停产、搬迁或者关闭的,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有关费用由企业承担。

因城市发展或者有关部门。规划不合理造成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与有关场所和区域的安全防护距离,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汇报当地同级人民政府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清理整顿或者转产、搬迁,相关费用视具体情况由当地政府、企业和有关部门承担。

第二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在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周边安全防护距离内,建设工业设施、公共设施、居住区等人口密集场所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有关部门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三章 危险化学品的经营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经营危险化学品,应当按规定分别向省、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申请人凭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向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或者经营范围变更手续。

第二十五条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分为甲、乙两种。

取得甲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可以经营剧毒化学品、成品油(含运输工具用液化或者压缩气体、醇醚类燃料)及其他危险化学品。取得乙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只能经营除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以外的,其他危险化学品。

经营企业必须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 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分别提供商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仓储经营批准证书、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

从事属于危险化学品农药(含杀鼠剂)经营活动,申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业资格要求。

第二十七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销售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再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但销售非本单位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或者在厂外设立销售点的,仍需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禁止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购买剧毒化学品,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生产、科研、医疗等单位经常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购买凭证,凭购买凭证购买;

(二)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三)个人不得购买农药(含杀鼠剂)以外的剧毒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不得向个人或者无购买凭证、准购证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

第四章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三十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许可制度。

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使用自备专用车辆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应当取得设区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从事危险化学品水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取得交通部门相应的运输资质。

从事危险化学品运输经营的单位,凭交通部门或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运输资质或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到工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三十一条 承运危险化学品运输的车辆,必须取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许可证后配发的车辆营运证,并随车携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必须按有关规定设置明显标识。

第三十二条 承担危险化学品运输的驾驶人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和寸甲运人员,应当经过安全知识培训,经市级以上交通部门考核,取得从业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第三十三条 运输危险化学品,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单位承运。

通过道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目的地县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

第三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在装载危险化学品时应当检验运输车船的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进行装载。托运人应当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还应当核实剧毒化学品道路运输通行证,并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

第三十五条 通过铁路、民航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按照国务院铁路、民航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邮寄或者在邮件内夹带危险化学品;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匿报或者谎报为普通物品邮寄。

第五章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

第三十六条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从事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收集、贮存、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向环保部门申请领取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单位转产、停产、停业或者破产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进行安全处置,不得留有事故隐患。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环保部门、公安部门备案。设区的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九条 风电场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储存上交和收缴的危险化学品,并须明确专人负责保管,严防丢失。

第四十条 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不能依法自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可以由所在地县级以上环保部门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承担。无主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费用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四十一条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规划和建设废弃危险化学品的集中处置设施。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以及使用剧毒化学品和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为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有关部门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四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制定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应当将其应,急救援预案报当地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十五条 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应当成立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其他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应当与当地专业应急救援队伍签订协助救援协议。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外单位提供救援服务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生事故的单位承担。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保、质监部门。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应急救援的指挥和领导工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环保、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当地应急救援预案组织实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保证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经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实行专款专用。

第四十七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按照事故等级和有关规定,分别由省、设区的市、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公安、监察二工会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处理。

第四十八条 建立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制定。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八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分别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商部门、质监部门、交通部公安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处罚。

许可证经营范围从事经营活动的,其超范围经营部分按照无证经营处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消防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部门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卫生部门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非法转让买卖、出租、出借、伪造或者变造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危险化学品的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处以l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检验运输车船资质证件以及车船配载容器的检验合格证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二)未根据车船核定吨位(量),装载发运危险化学品的;

(三)未向承运人提供与装载危险化学品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或者未将危险性告知承运人的;

(四)未出具剧毒化学品运输装载清单的。

第五十七条 对危险化学品安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工作人员,在实施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本办法第三条所称危险化学品的具体种类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危险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是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剧毒化学品名录》列入的化学品。

第五十九条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和城镇燃气的安全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作为化工原料等非燃料用途的天然气、液化石油气、人工煤气和监控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类农药的安全管理,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4月1日起施行

第10篇 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管理标准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风电场(以下简称风电场)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在编制、实施、统计、考核等若干管理工作的基本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管理内容

3.1每年必须制定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以下简称“两措”)计划,并按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3.2 年度反事故措施计划由点检长组织,以点检员为主,运行主管、安全主管参加制定。

反事故措施计划采取由点检员上报,点检长审核,最后召开风电场反事故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3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场长组织,以安全主管为主,运行主管、点检长参加制定。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由检修点检员、值长上报,经运行主管、点检长审核后交安全主管,最后召开风电场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会研究决定,经场长批准后执行。

3.4 反事故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和上级颁发的反事故技术措施、需要消除的重大缺陷、提高设备可靠性的技术改进措施以及本风电场事故防范对策进行编制。反事故措施计划应纳入检修、技改计划。

3.5 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应根据国家、行业、集团公司颁发的标准,以“关爱生命,关注安全”为出发点,从减轻职工压力、改善劳动条件、防止人身伤亡事故、预防职业病、推动安全设施标准化、提高消防水平等方面进行编制。项目安全施工措施应根据施工项目的具体情况,从作业方法、施工机具、工业卫生、作业环境等方面进行编制。

3.6 安全性评价、安全检查、危险点分析、技术监督、重大危险源管理、缺陷管理、可靠性分析等结果应作为制定反事故措施计划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3.7 防汛、抗震、防暴风雪等应急预案所需项目,可作为制定和修订反事故措施计划的依据。

3.8 优先安排“两措”计划所需资金,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所需资金每年从更新改造费用或其他生产费用中提取,专项使用。

3.9 运行主管、点检长应定期检查“两措”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保证“两措”计划的落实。

3.10运行主管、点检长在每月安全分析会的汇报内容中,应上报“两措”实施完成情况。

3.11风电场安全主管负责“两措”计划实施的监督,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向场长汇报。

3.12“两措”计划项目必须按计划时间完成,对无正当原因未按时完成“两措”计划项目的责任人员,参照安全管理考核标准进行考核。

4.管理目标

4.1提高设备安全运行的可靠性,确保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4.2消除生产现场的危害因素,为员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安全的工作环境,改善职工的劳动保护,确保职工的人身安全。

4.3每年12月10日前,条款3.2和3.3中规定的责任人必须按时上报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于12月20日前召开“两措”研究讨论会,确定出下一年度的反事故措施和安全技术劳动保护措施计划,经场长批准后下发执行。

第11篇 风电场高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凡在离地面两米以上进行的作业,都属于高空作业。所有高空作业者,不论什么工种,进行作业的时间、地点,也不论专业或临时,均应执行本制度。

2、从事高空作业的人员,必须进行身体检查。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症、恐高症及其他不适应高空作业的人,一律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凡遇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3.1闪电、打雷、暴雨;

3.2六级以上大风;

3.3钢管上雨水未干;

3.4高空作业可能发生危险的其他情况。

当上述情况过后,必须经公司安全员和有关技术人员检查各种作业设备,确认无问题后,才能恢复作业。

4、高空作业现场,应划出危险禁区,设置明显标志,严禁无关人员进入。

5、凡经常进行高空作业的工作,应配备工具袋,高空作业使用的小型工具,均应装入工具袋内,不准在钢管上或脚手架上乱放工具。

6、登高作业前,应仔细检查登高工具和安全用具,如安全帽、安全带、梯子、跳板、脚手架等,如有不符合要求的应立即改进或拒绝登高作业。

7、所有高空作业人员,不准穿硬底鞋,一律使用安全带。安全带一般应高挂低用,即将安全带绳端的钩子挂在高的地方,而人在较低处进行作业。

8、电焊工在两米以上高空进行焊接时,必须找适当位置挂好安全带。确实无处挂安全带,又无其他方法解决挂安全带时,则应做好其他防护措施,确保安全操作。

9、进行高空焊接必须先将下方的易燃、易爆物品移至安全地带,还要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割下的金属或火花不致伤人或引起火灾事故。

10、电焊工所用焊条,应装在焊条桶内,随用随取。用剩的焊条头,应装在铁盒内或找适当的地方放好,待工作完毕后一同带下。

11、高空作业人员不准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也不准从地面上往高空抛物件,应使用绳索、吊篮、高架车或吊车等传递物件。特殊情况下,如果必须从高空往地面抛掷物件时,地面应有人看管,以确保不伤害他人和损坏设备。

12、高空作业所用小型机具(如葫芦、千斤顶等)应找适当位置放好,并用绳索、铁丝捆绑牢。

13、站在跳板上工作时,不应站在跳板的端头,同一跳板上站立作业人员不能超过2人。

14、应尽量避免上、下层同时进行作业。如无法避免时,上下层之间必须设专用防护棚或其他隔离措施,上层不准堆放工具和物件。否则,应保证工人不在同一垂直线的下方进行工作。

15、高空作业区的沿口、洞孔处,应设置护栏和标志,以防失足踏空。

16、高空作业区的下方地面,严禁堆放脚手架、跳板或其他杂物,地面人员应禁止在高空作业区的正下方停留或通行。

17、高空进行清洗工作时,应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防止工器具跌落,确保清洗液和污物不对下面建筑物、道路造成污染或损坏。

18、严禁在高空作业时嬉戏打闹,严禁在高空作业区睡觉。

19、高空作业车在使用时必须使支撑臂有有效支撑点,并保证高空作业车水平(观察车体水平仪确定)。风速高于10米时禁止使用高空作业车。

第12篇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措施

风电场项目安全管理目标

1.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方针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1.2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目标

1、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或群伤事故,力争无轻伤事故;

2、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施工机械和重大设备损坏事故;

3、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质量事故;

4、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火灾事故;

5、现场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特大交通事故;

6、不发生本企业责任的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和重大垮(坍)塌事故;

7、杜绝现场发生造成严重负面社会影响的不良事件。

《风电场安全生产危急事件应急预案管理规定(十二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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