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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3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1篇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把事故隐患消除在萌芽阶段,有效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

2 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3 责任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

4 程序

4.1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4.2 对于一般性事故隐患,ehs部门要求有关部门限期排除。

4.3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ehs部门结合公司相关部门进行分析评价、制定出事故隐患整改方案或计划,报请公司领导审批,做出暂时局部、全部停车或停止使用的强制措施决定彻底整改。并将事故隐患整改情况及时报送上级安全部门备案。

4.4 事故隐患的范围:

4.4.1 危及安全生产的不安全因素或重大险情。

4.4.2 可能导致事故发生和危害扩大的设计缺陷、工艺缺陷、设备缺陷等。

4.4.3 建设、施工、检修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能量伤害。

4.4.4 停工、生产、开工阶段可能发生的泄漏、火灾、爆炸、中毒。

4.4.5 可能造成职业病、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和作业条件。

4.4.6 在敏感地区进行作业活动可能导致的重大污染。

4.4.7 丢弃、废弃、拆除与处理活动(包括停用报废装置设备的拆除,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理等)。

4.4.8 可能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活动、过程、产品和服务。

4.4.9 以往生产活动遗留下来的潜在危害和影响。

4.5 公司各部门按照该规定对各自管理区域进行经常性安全隐患排查。

4.6 各部门对所排查的安全隐患,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落实整改,对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登记建档(见附件二),ehs部门检查到各部门发现的问题,下发隐患整改通知单(见附件一)。

4.7 对难以立即整改的重特大事故隐患,应制定整改方案,方案需包括:治理的目标和任务、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经费和物资的落实、负责治理的机构和人员、治理的时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4.8 在隐患治理过程中,负责整改的部门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在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止使用或停车,对难以停止使用或停车的相关生产装置、设施、设备,应当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4.9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各部门负责人应及时向公司ehs部门报告,报告包括: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以程度分析、隐患治理方案。

4.10 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由存在事故隐患的部门组织整改,整改责任人为各部门主要负责人。

4.11 各部门和相关人员,对查出的隐患都要逐项分析研究,并提出整改措施。定措施、定负责人、定资金来源、定完成期限,凡当班组能整改地不准推向部门,凡部门能整改地不准推向公司的原则按期完成整改任务。

4.12 整改部门要按照《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对事故隐患认真整改,并于规定的时限内,向ehs部门报告整改情况。整改期限内,要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进行专人监控,明确责任,坚决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4.13 整改工作结束后,整改部门要按要求写出隐患整改回复报告,由ehs部门组织检查验收。

4.14 对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应停止其相关设施、设备的运行和操作使用。直到检查验收合格后方可恢复运行。

4.15 ehs部门每月应对公司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通报。

4.16 处罚:

4.16.1 对不及时报告、隐报、瞒报重大事故隐患的部门负责人处500元罚款。

4.16.2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在整改过程中不制定治理方案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4.16.3 对查出的事故隐患,不及时进行整改治理,擅自生产作业的部门责任人处500元罚款。

5 附件

5.1 附件一《事故隐患整改通知单》

5.2 附件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记录》

6 其他

6.1 本制度由上海万代制药有限公司ehs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6.2 本制度自2023年8月1日起实施。

第2篇 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一、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分厂、车间和安全环保科,实施监管监察。

三、本规定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分厂、车间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分厂、车间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二章 分厂、车间的职责

一、分厂、车间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程的要求从事安全生产,严禁从事非法生产。

二、分厂、车间是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

三、分厂、车间应当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等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从业人员的隐患排查治理和监控责任制。

四、财务部应当保证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

五、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定期组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排查本单位的事故隐患。对排查出的事故隐患,按照事故隐患的等级进行登记,建立事故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监控治理。

六、安全环保科及分厂、车间建立事故隐患报告和举报奖励制度,鼓励、发动职工发现和排除事故隐患,鼓励员工举报。对发现、排除和举报事故隐患的有功人员,给予物质奖励和表彰。

七、分厂、车间将生产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要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分厂、车间对承包、承租单位的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负有统一协调和监督管理的职责。

八、安全环保科和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事故隐患监督检查职责时,分厂、车间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

对于重大事故隐患,分厂、车间报送安全环保科,安全环保科及时向生产副总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报告内容应当包括:

1、隐患的现状及其产生原因;

2、隐患的危害程度和整改难易程度分析;

3、隐患的治理方案。

九、对于一般事故隐患,分厂、车间负责人或者有关人员立即组织整改。

十、对于重大事故隐患,由分厂、车间主要负责人组织制定并实施事故隐患治理方案。重大事故隐患治理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治理的目标和任务;

2、采取的方法和措施;

3、经费和物资的落实;

4、负责治理的部门和人员;

5、治理的时限和要求;

6、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一、分厂、车间在事故隐患治理过程中,及时采取相应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并疏散可能危及的其他人员,设置警戒标志,暂时停产或者停止使用;对暂时难以停产或者停止使用的相关生产储存装置、设施、设备,要加强维护和保养,防止事故发生。

十二、分厂、车间要加强对自然灾害的预防。对于因自然灾害可能导致事故灾难的隐患,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本规定的要求排查治理,采取可靠的预防措施,制定应急预案。在接到有关自然灾害预报时,及时发出预警通知;发生自然灾害可能危及分厂、车间和员工安全的情况时,应当采取撤离人员、停止作业、加强监测等安全措施,并及时向其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章 设备巡回检查制度

一、公司实行三级巡回检查,由生产岗位工人和检修组值班维修工人、各单位设备管理员、设备科设备管理技术人员来完成。

二、三级巡检包括岗位工人的点检,维修工的当班巡检,各单位设备主管领导或设备员的每周巡检,设备科人员的每月巡检。

三、巡检的重点是:从设备角度对影响产量、质量、料耗、能耗、安全、污染、寿命等的故障进行检查,通过专群结合的管理,提高设备的完好率和运转率,降低设备的密封点泄露率,保持安、稳、长、满、优的生产。

第四章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纪律、查隐患,包括生产、基建、检修、交通、仓库、生活等方面的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雨、防暑降温、防各种伤害以及机、电、仪、建(构)筑物的安全情况。

安全检查的主要形式有:综合性、专业性、季节性、经常性等安全检查。

安全检查的要求:各种检查,必须有明确的要求、目的、内容和具体计划;编制相应的安全检查表,并按安全检查表的内容逐项检查。

一、综合性安全检查:分公司、车间(部)、工段三级

1、公司级安全生产大检查:每年进行2-4次,由公司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负责,召集相关部门参加,对全公司进行全面检查,发现的问题,由安全环保汇总,并及时发隐患整改通知书或检查简报。

2、车间级安全生产检查:每年进行1-2次,由车间领导负责召集设备、工艺、安全等技术人员,对本车间所有设施进行综合性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及时对口上报公司有关部门或领导,以此同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检查应详细记录(包括参加人员名单)保存。

3、工段级安全检查:每周进行1次,由工段长负责组织进行,检查情况由车间主任或安全员向车间书面汇报。

二、专业性安全检查:由各专业主管部门的领导负责,召集相关人员参加,定期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厂房建筑、安全装置、运输车辆以及劳动卫生、消防等进行专业检查,并将检查与整改情况对口上报。

三、季节性安全检查:由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季节气候特点,组织有关单位对防暑降温、防洪防雨、防雷电、防霜防冻、防火防爆等进行预防性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与整改情况上报。

四、经常性安全检查:分岗位员工检查和管理人员巡回检查。

1、各生产班组长及岗位员工,应认真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职责,必须坚持进行交接班检查,开好交接班会,做到班前讲安全、班中查安全、班后总结安全。

2、各级管理人员,必须结合自己的工作业务,深入生产工作现场进行安全检查。

3、对检查中查出的问题,应及时报告领导和有关部门。

一、安全隐患整改

1、各级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逐项分析研究,制定出确实可行的整改方案,并做到“三定”(即定项目、定时间、定人员)、“不三推”(即班组能解决的不推给工段、工段能解决的不推给车间、车间能解决的不推给公司),并限期整改。

2、对暂时不具备整改条件的隐患,要采取应急的防护措施,及时逐级上报,并纳入公司安全生产议事日程,限期整改或停工停产整改,做到条条落实、项项圆满。

3、各种形式的安全检查和对查出的隐患要做好记录,建立健全安全检查台帐;重大隐患及整改情况,由安全质检科汇总并存档。

4、公司对重大隐患项目的整改,应发“隐患整改通知书”,其内容为:(1)隐患项目,(2)整改措施和完成期限,(3)实际整改情况。“隐患整改通知书”由安全质检科填写,经公司主管领导签发,由整改单位负责人签收,隐患整改后,报安全环保科存档。

第五章 事故管理制度

一、事故分类和管理

1、在生产操作中,因违反工艺规程、岗位操作法或由于误操作等做成的原料、帮成品或成品损失,为生产(工艺)事故,由生产部负责管理。

2、生产装置、电气仪表装置、输送设备、管道、建筑物、构筑物等因非正常损坏,造成设备损失、减产或停产事故,为设备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

3、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产品或半成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或企业规定的质量标准;基建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机电设备检修不符合要求;原料和产品因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等;采购的物料不符合规格要求,而影响生产和检修计划的完成等,为质量事故。产品质量事故由化验室负责管理;机建工程质量事故由修建科负责管理;机电设备检修质量事故由设备科负责管理;原料或产品由于保管、包装不良而变质质量事故由仓储科负责管理;采购物料质量事故由供应科负责管理。

4、违反交通运输规则或由于其他原因造成的车辆损坏、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为交通运输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5、发生失去控制的着火,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火灾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6、由于发生化学或物理爆炸,造成生命财产损失,为爆炸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7、伤亡事故,指公司员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8、因各种原因造成各种有害物质大量流失,严重污染大气、水源,致使人员伤亡和经济严重损失甚至破坏生态平衡和自然环境,造成公害者,为污染事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管理。

9、凡因操作不当、维护不周等因素,已构成事故发生条件,足以酿成灾害,经发现及时得到挽救,未造成人员伤害或侥幸未造成严重后果,称为未遂事故,由所在单位负责管理。

10、凡由于外界原因影响,或客观上尚未被认识而发生的各种不可抗拒的灾害事故,为自然事故,由公司办公室负责管理。

11、凡蓄意制造的事故,为破坏事故,由保卫科负责管理。

12、公司各类事故管理,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处理,并及时上报和建档,各部门必须按时将各类事故情况报送安全环保科,由安全环保科负责公司各类工伤事故的综合统计和存档。

二、事故等级和损失计算: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伤亡事故统计范围: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抢救和救护

1、发生事故,必须积极抢救,妥善处理,防止事故蔓延扩大,确保公司财产和员工人身安全。

2、发生重大事故时,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应亲临现场,成立现场指挥部,做好现场抢救的指挥和警戒工作,保证抢险工作顺利进行。

3、在组织抢救是应保持冷静,注意保护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好标志和拍照。

4、对有害物料大量泄漏的事故现场和火灾事故现场必须设立警戒线,抢救人员应佩戴防护器具,对烧伤、烫伤及中毒等受伤人员,要做好现场急救工作,或边抢救边送医院资料。

5、抢救时,要根据伤者的受伤情况采取正确的抢救方法,在运送伤员途中要注意保护受伤部位,防止伤势加重。

五、事故报告程序

1、凡发生事故,最先发现者除应立即处理外,嗨应立即向领导报告,然后逐级上报。若事态仍在继续,要随时报告。

2、发生事故的基层部门,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认真调查和处理,并根据事故情况写出事故调查报告,按本制度“一”之规定上报,报送时间:一般事故不超过三天,重大事故不超过五天。

六、事故调查与处理

事故调查:

1、凡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故和火灾爆炸等恶性事故,公司主管安全副总经理,要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亲自组织有关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和分析,找出事故发生的原因,查明责任,确定改进措施并指定专人限期修改。

2、对一般事故或重大未遂事故,应在事故发生后三天内,以事故单位领导为主,有关人员参加,召开事故分析会,找出原因、吸取教训、提出防范措施,对事故责任者提出处理意见,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基层部门必须建立健全事故档案资料,对所有事故调查分析的资料(如现场记录,照片,技术鉴定,化验分析,会议记录,仪表记录,旁证材料,综合调查材料及登记表,报告书,施工方案,检修票证等)应由专人妥善保管。

事故处理:

1、对严重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不听劝阻的人员,或由于渎职造成重大事故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和玩忽职守罪,由司法部门依法惩处。

2、对事故责任者的处分,可根据事故大小、损失多少、情节轻重及其影响等情况,令其赔偿经济损失或给予行政警告、记过、降职、降薪、撤职、留公司察看、开出公司、以至刑事处分。

3、凡发生重大事故,由公司主管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各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对分管的事故,按“四不放过”的原则,亲自组织有关人员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并对事故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

4、凡对发生的事故隐瞒、不逐级上报、不开事故分析会、不按规定时间交事故报告书者,将对其进行处罚或经济制裁,还要追究其责任。

5、对于防止重大事故和抢救事故有功的个人、班组,由单位提出申请,经公司安委会审查、核实,总经理批准,给予表彰奖励。

七、责任划分:

1、公司安全管理实行总经理负责制同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正职分配的工作,副职不执行或拖延未办导致事故的,由副职负主要责任。副职向正职反映,建议得不到重视和支持、或不研究不解决而造成后果的,由正职负主要责任。

2、规章制度不健全、不科学,由总工程师和分管副总经理负责,管理部门已制订或已建议制定规章制度,领导不颁发或不组织实施的由领导负责。

3、设计有缺陷或不符合设计规范的,由设计者和审批者负责。在施工和生产过程中发现有缺陷,可以采取措施弥补而不采取的,由施工或生产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已制定措施,却不执行,而酿成事故的,由违反者负责。

4、凡转让、应用、推广的科技成果,必须经过技术鉴定,其科技成果中未提出防尘、防毒、防火、防爆及“三废”处理的措施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的,要追究科研设计单位的责任。

5、制造、施工部门,未严格按图纸制造、施工,未经设计或修改设计未以批准而施工者,要对由此而发生的事故责任。

6、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违章发生事故,由违章者负责;未经过相关培训员工者,擅自作业发生事故由本人负责,被派往作业发生事故,由委派者负主要责任。

7、学徒工学习期间,必须在师傅带领下进行工作,不听师傅指导,擅自操作造成事故,由本人负责;在师傅指导下操作发生事故,由师傅负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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