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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3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26

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第1篇 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为了营造好的氛围,公司的各种规章制度是少不了的,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一篇“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2022”,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一、总 则

为加强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合理控制由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费用支出,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职责

(一)综合部

1、负责公司通讯工具的配置、管理。

2、负责公司各通讯费用的统一缴纳管理。

3、负责超支通讯费用的统计、核算。

4、负责通讯费用的厂务公开工作。

(二)财务部

1、负责通讯费用的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通讯费用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通讯工具产权归公司,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

(二)办公电话配置原则:

1、生产车间电话配置:(1)公司各生产车间的控制室,配备一部电话,以上电话均限齐鲁石化公司专网。(2)车间机关原则上配备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须增加配置由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机关电话配置:按办公房间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

3、程控电话配置:公司领导、公司传真电话可开通国际/国内程控;营销系统可根据需要开通国内程控;其他电话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通国内程控。

4、市内电话配置:机关各部室开通市话;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

(三)住宅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住宅电话。

(四)移动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移动电话

(五)通讯费用标准

1、公司合同号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标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标准均包括座机费)

(1)公司领导实报实销;

(2)车间电话费用标准:

各车间(包括中心化验室)开通的一部市话话费标准120元/月;其余开通的专网电话费标准80元/月.部。

(3)公司机关(包括财务)电话费用标准:

公司中层正职干部120元/月.部;其余电话80元/月.部;

(4)营销系统电话费用标准:

仓储中心、物流中心参照公司机关执行。

供应部、销售部电话费用标准详见《齐隆公司电话费用标准明细》。

(4)所有电话产生的信息费全部自理。

2、个人电话标准(包括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1)总经理:500元/月;(2)行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为400元/月;(3)营销副总经理500元/月;(4)销售部长500元/月;(5)其他部长300元/月;(6)液体(固体)销售主管300元/月;(7)中层正职120元/月;(8)中层副职100元/月。

(六)办公电话由综合部定期缴纳,按照“单机考核、月度统算、超支扣款”的办法,下达扣款通知单,并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相关单位或职工工资或奖金中直接扣除。

(七)个人电话费用由个人自己缴纳,持发票按规定报销。

(八)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的公司内部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其通讯工具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公电话一律不准带走,电话号码一律不准迁移。调入单位如新装电话,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才能配备。

2、移动电话的配备必须坚持“岗位配备“的原则,即当事人到新单位、新岗位后,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单位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待遇配备条件的,原单位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以配备;移动电话的费用标准必须按其变动后的岗位级别进行重新核定。

四、管理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2篇 g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为加强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合理控制由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费用支出,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职责

(一)综合部

1、负责公司通讯工具的配置、管理。

2、负责公司各通讯费用的统一缴纳管理。

3、负责超支通讯费用的统计、核算。

4、负责通讯费用的厂务公开工作。

(二)财务部

1、负责通讯费用的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通讯费用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通讯工具产权归公司,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

(二)办公电话配置原则:

1、生产车间电话配置:(1)公司各生产车间的控制室,配备一部电话,以上电话均限齐鲁石化公司专网。(2)车间机关原则上配备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须增加配置由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机关电话配置:按办公房间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

3、程控电话配置:公司领导、公司传真电话可开通国际/国内程控;营销系统可根据需要开通国内程控;其他电话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通国内程控。

4、市内电话配置:机关各部室开通市话;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

(三)住宅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住宅电话。

(四)移动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移动电话

(五)通讯费用标准

1、公司合同号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标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标准均包括座机费)

(1)公司领导实报实销;

(2)车间电话费用标准:

各车间(包括中心化验室)开通的一部市话话费标准120元/月;其余开通的专网电话费标准80元/月.部。

(3)公司机关(包括财务)电话费用标准:

公司中层正职干部120元/月.部;其余电话80元/月.部;

(4)营销系统电话费用标准:

仓储中心、物流中心参照公司机关执行。

供应部、销售部电话费用标准详见《齐隆公司电话费用标准明细》。

(4)所有电话产生的信息费全部自理。

2、个人电话标准(包括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1)总经理:500元/月;(2)行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为400元/月;(3)营销副总经理500元/月;(4)销售部长500元/月;(5)其他部长300元/月;(6)液体(固体)销售主管300元/月;(7)中层正职120元/月;(8)中层副职100元/月。

(六)办公电话由综合部定期缴纳,按照“单机考核、月度统算、超支扣款”的办法,下达扣款通知单,并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相关单位或职工工资或奖金中直接扣除。

(七)个人电话费用由个人自己缴纳,持发票按规定报销。

(八)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的公司内部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其通讯工具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公电话一律不准带走,电话号码一律不准迁移。调入单位如新装电话,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才能配备。

2、移动电话的配备必须坚持“岗位配备“的原则,即当事人到新单位、新岗位后,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单位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待遇配备条件的,原单位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以配备;移动电话的费用标准必须按其变动后的岗位级别进行重新核定。

四、管理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第3篇 h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公司通讯费用管理规定

一、总 则

为加强通讯工具的使用管理,合理控制由公司配备的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等费用支出,制订本管理规定。

二、职责

(一)综合部

1、负责公司通讯工具的配置、管理。

2、负责公司各通讯费用的统一缴纳管理。

3、负责超支通讯费用的统计、核算。

4、负责通讯费用的厂务公开工作。

(二)财务部

1、负责通讯费用的支付管理工作。

2、负责通讯费用超支部分的扣除等成本核算工作。

三、管理规定

(一)通讯工具产权归公司,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不得私自迁移或过户转让。

(二)办公电话配置原则:

1、生产车间电话配置:(1)公司各生产车间的控制室,配备一部电话,以上电话均限齐鲁石化公司专网。(2)车间机关原则上配备一部电话,特殊情况须增加配置由分管领导审批。

2、公司机关电话配置:按办公房间与工作岗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配备。

3、程控电话配置:公司领导、公司传真电话可开通国际/国内程控;营销系统可根据需要开通国内程控;其他电话未经批准一律不准开通国内程控。

4、市内电话配置:机关各部室开通市话;车间为单位各开通一部市话。

(三)住宅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住宅电话。

(四)移动电话配置原则:

公司领导配置移动电话

(五)通讯费用标准

1、公司合同号内电话办公电话费用标准(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话费标准均包括座机费)

(1)公司领导实报实销;

(2)车间电话费用标准:

各车间(包括中心化验室)开通的一部市话话费标准120元/月;其余开通的专网电话费标准80元/月.部。

(3)公司机关(包括财务)电话费用标准:

公司中层正职干部120元/月.部;其余电话80元/月.部;

(4)营销系统电话费用标准:

仓储中心、物流中心参照公司机关执行。

供应部、销售部电话费用标准详见《齐隆公司电话费用标准明细》。

(4)所有电话产生的信息费全部自理。

2、个人电话标准(包括移动电话和住宅电话)

(1)总经理:500元/月;(2)行政副总经理、财务总监分别为400元/月;(3)营销副总经理500元/月;(4)销售部长500元/月;(5)其他部长300元/月;(6)液体(固体)销售主管300元/月;(7)中层正职120元/月;(8)中层副职100元/月。

(六)办公电话由综合部定期缴纳,按照“单机考核、月度统算、超支扣款”的办法,下达扣款通知单,并报财务部,由财务部从相关单位或职工工资或奖金中直接扣除。

(七)个人电话费用由个人自己缴纳,持发票按规定报销。

(八)公司职工因工作需要或其他情况发生的公司内部工作单位或岗位变动,其通讯工具必须按以下规定办理:

1、办公电话一律不准带走,电话号码一律不准迁移。调入单位如新装电话,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待公司批准后才能配备。

2、移动电话的配备必须坚持“岗位配备“的原则,即当事人到新单位、新岗位后,仍符合公司公费配备条件的,当事人可继续使用原移动电话,新单位不得再为其重新配备;因工作职务变化不符合公司待遇配备条件的,原单位必须将移动电话进行收缴,新单位不得以其他理由给以配备;移动电话的费用标准必须按其变动后的岗位级别进行重新核定。

四、管理规定由公司综合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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