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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11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45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装氨槽车要有该车的相关部门有效期内的检验合格证明,否则不予充装。

2. 空卸车内应保持0.05mpa的余压,新槽车要经置换抽真空后方可充氨。

3. 充装前应检查槽车装卸软管是否合格。

4. 充装完毕应放掉管内气体,才能拆卸快接头。

5. 充装时应有槽车押运员在场,充装人员应知道槽车紧急切断伐在车后的事故手柄位置。

6. 充装现场应配备防毒面具、消防器材,槽车周围不得有明火作业。

7. 充装过程中槽车内的液氨或气氨不得向大气排放。

8. 充装时要注意液位、高度,保证不超过85%的容积,其重量充装系数为0.53㎏/l。

9. 充装时应注意风向,每次充装,充装责任人应有详细记录。

10. 以上各条望严格遵守。

第2篇 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目的和范围

为了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和标准,确保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购买、运输、储存和使用的安全,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危险化学品的运输、储存、使用及废弃物安全、治安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466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

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

gb 16483-2008《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和项目顺序》

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3 定义和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性质,在生产、经营、存储、运输、使用和废弃物处置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毁而需要特别的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总局发布。(详见《危险化学品目录》 2022版)

3.2 民用爆炸物品

是指用于非军事目的、列入民用爆炸物品品名表的各类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和雷管、导火索等点火、起爆器材。

3.3 重大危险源

重大危险源是指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3.4 msds或csds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国际上称作化学品安全信息卡,简称msds或csds,是一份关于化学品燃爆、毒性和环境危害以及安全使用、泄漏应急处置、主要理化参数、法律法规等方面信息的综合性文件。

3.5 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

“六不进入”是指不懂防护知识不进入,不知容器里是何物不进入,不知有害物质剂量不进入,未经主管批准不进入,防护措施不齐备不进入,无人监护不进入。

3.6 甲类物品

是指闪点小于28℃的液体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

3.7 乙类物品

是指闪点大于等于28℃,但小于60℃的液体及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的其他物品。

4 培训和资格

公司内涉及危险化学品作业、化学品仓库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学习并熟悉本规定。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运输工具及设备等应符合gb 50016-200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3836《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gb 15577《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等有关国家法规、标准和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或本市安全、消防、环保、卫生或公安等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属于特种设备的,应经国家或本市质量主管部门批准。

5.1.2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厂房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法规有关条款要求执行。

5.1.3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设有与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相适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5.1.4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符合gb 2894《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13495《消防安全标志》和gb 15630《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等相关规定。

5.1.5 有资格要求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持证上岗。不准安排无操作证或操作证已失效者,以及患有职业禁忌症者上岗。

5.1.6 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使用作业人员应配置相应的、有效的符合国家安全防护标准的个体防护用品,如:防护眼镜、防静电工作服、橡胶手套、塑胶围裙、胶靴、防毒面罩、防毒口罩等,并在作业时应正确穿戴个体防护用品。

5.1.7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使用岗位,应备有与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一致的msds,并保持完好、有效。

5.1.8 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上的安全标签应完好,安全标签若脱落或损坏,经检查确认后应补贴;在转移或分装后的容器上应贴相应的安全标签。

5.1.9 禁止使用列入《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的化学品。

5.1.10 用于现场监测的仪器仪表,必须按期送检。固定式可燃气体检测报警器检验周期为每年检验一次。

5.1.11 工艺材料、装备及工具的选择应考虑到使用时不会对人员造成伤害及对环境造成污染。

5.1.12 储存或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通道、照明、工艺孔等设施必须确保安全使用。

5.1.13 使用危险化学品作业或进入存放过危险化学品场所应执行以下规定:

5.1.13.1 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管理的“六不进入”规定。

5.1.13.2 必须做好安全防范工作,作业周围应划定禁区,拉好安全绳,严禁无关人员进出。

5.1.13.3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确认现场危险化学品的种类、数量、存在方式、危害特性和浓度;有限空间作业时,应请专业人员对作业场所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进行检测,其浓度符合相关国家、行业标准后,方可作业。

5.1.13.4 作业前,作业人员应对作业环境、设备和个体防护用品进行预检,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及时予以整改。

5.1.13.5 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实施双人安全监护制,专人负责安全监护,并确保作业区内可燃气体、氧气、有毒有害物质等浓度始终控制在国家、行业标准规定值内。

5.1.13.6 有毒有害场所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5.1.13.7 作业中发现异常情况和意外事故时,应立即报告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安全。

5.1.13.8 当日作业结束后,必须把剩余危险化学品带出作业场所,不得在作业场所过夜。

5.1.14 严禁直接接触毒物,不准在储存、使用场所饮食。

5.1.15 危险化学品作业人员的职业健康监护及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管理按职业健康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执行。

5.1.16 存在爆炸危险场所的明火作业管理须严格执行公司动火作业审批手续,严禁违章作业、冒险作业。

5.1.17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作业管理应符合国家电气作业有关法律法规要求。

5.1.18 危险化学品场所的消防管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陕西省消防安全管理条例》等法规要求。

5.1.19 园区内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存储、使用管理台账,并根据存储场所实际情况制定危险化学品采购计划,严禁超量存储。

5.1.20 在夏季高温天气,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根据化学品性质和本市公安、安全主管部门的规定,制定夏季高温天气易燃易爆化学品的储存、运输和使用的安全规定。

5.1.21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针对储存、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或使用量、危害特性、储存或使用环境情况及本规定制定和完善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并对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作业人员进行培训。

5.1.22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在储存、使用岗位的醒目位置张贴、悬挂或在合适地方存放有效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和相应的msds。

5.1.23 公司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检查。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积极整改。

5.2 储存管理

5.2.1 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专用仓库应设置明显的标志,周围应划定禁区。

5.2.2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做到进出物品的账目清楚、数字准确,各类单据保存完好整齐,装订有序。库存危险化学品每月核对一次,确保帐物相符。入库时应验明品种、数量、重量、规格,包装应完整,严防渗漏、变质、无产地、无铭牌、无检验合格证的危险化学品及有火险等隐患的物品混入仓库。

5.2.3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条件、堆垛、储存量限制、安全操作方法等应符合gb 15603《常用化学危险品储存通则》或gb 17914《易燃易爆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5《腐蚀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gb 17916《毒害性商品储藏养护技术条件》等其它国家、本市相关规定。

5.2.4 危险化学品储存部门应根据生产需要、仓库设计能力、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和本章第二条要求及其他相关规定,规定危险化学品的存放时间、温湿度、地点和最高允许存放量。厂房内设置的甲、乙类物品的中间仓库的储量不宜超过一昼夜的需要量。

5.2.5 在危险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仓库管理人员应根据气候变化,采取防止聚光、挥发、发热、分解、聚合、变质、冻裂和渗漏的措施。

5.2.6 铺设的危险化学品管道应设置符合gb 7231《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明显标志,并保持完好。

5.2.7 公司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和管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检验单位定期进行检测、检验。压力管道检测、检验按tsg d0001《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工业管道》执行。

5.2.8 普通冰箱内不准储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

5.2.9 甲、乙类物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安全处理。

5.2.10 甲、乙类物品库房内不准设办公室、休息室、不准住人。

5.2.11 危险化学品临时堆放处周围应划定禁区,设置安全绳、围栏和安全警示标志,并有专人负责。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或悬挂相应化学品的msds。

5.2.12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部门,应当在其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并保证处于适用状态。

5.2.13 仓库管理人员应每天至少一次对储存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容器、安全标签、堆垛、渗漏、设施设备、安全警示标志等状况,并做好记录。

5.2.14 每天工作结束后,应进行安全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离开。

5.3 使用管理

5.3.1 应采用安全的生产条件,防止和减少毒物溢(逸)散。以密闭、隔离、通风操作代替敞开式操作。加强设备管理,杜绝跑、冒、滴、漏。油漆、氧气、乙炔、汽油等使用管理还应符合国家专项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5.3.2 正确选择盛装容器,互为禁忌物品禁止混触;所有容器应加盖。

5.3.3 对有剌激性或有毒气体挥发的作业,必须开启通风装置,人站位于上风侧。

5.3.4 加热、蒸馏、烘烤的温度不得超过受热物品的临界点(指燃点和挥发分解温度),并须由专人看护。

5.3.5 盛装过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洗刷干净,不得改作它用。禁止将过氧化物、遇水易燃物及黄磷等物品丢入废液桶或水槽内。

5.3.6 当日使用后剩余的危险化学品,应及时交回危险化学品储存专用仓库或临时堆放处储存。严禁私自保存或随意带出公司,不准随意丢弃、倾倒或转送其他部门或个人。

5.4 运输管理

5.4.1 园区内运输及装卸

5.4.2.1 在公司内道路危险化学品装运、车辆和人员应满足gb4387-2008《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5.4.2.2 装卸危险化学品时必须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磨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志,堆放稳妥。

5.4.2.3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时,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底板车及汽车挂车。

5.4.2.4 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高温季节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设施。

5.4.2.5 运输有毒有害物料,应采取防止泄漏的措施。运输固体氧化剂、易燃固体等,应防止摩擦、撞击。运输散装固体危险品,应根据性质,采取防火、防爆、防水、防粉尘飞扬和遮阳等措施。

5.4.2.6 进入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仓库的机动车,其排气管应装阻火器。

5.4.2.7 运输气瓶必须固定牢靠。散装气瓶必须拧好瓶帽,堆高不得超过围板高度。立放时,车厢围板高度应在瓶高三分之二以上。夏季应有遮阳设施。

5.5 购买管理

5.5.1 选择的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必须具备《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

5.5.2 购买危险化学品时,采购部门应向销售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或商店索取相应的安全技术说明书,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产品。

5.6 应急管理

5.6.1 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部门应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从业单位)》的要求,制定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和队伍,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并定期演练,演练次数每半年一次。

5.6.2 应经常对配备应急救援器材和设备进行维护保养,保证其处于正常状态。

5.6.3 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人员中毒等突发事故时,应立即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并按照公司《综合应急预案》信息上报程序上报事故信息。

5.6.4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部门应当立即按照危险化学品应急预案组织救援。

5.7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管理

5.7.1 依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和gb 18218《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公司组织危险化学品储存和使用部门进行重大危险源辨识、安全评估及分级。

5.7.2 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5.7.3 对于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公司应将储存数量、储存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县安监局和公安局备案。

5.7.4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管理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5.9 档案管理

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部门应建立本部门危险化学品档案。基本内容包括:a.名称:包括别名、英文名等;b.存放、使用地点;c.数量;d.危险性分类、包装类别、登记号等;e.msds。

5.10 废弃物管理

5.10.1 储存、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和粉尘的排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凡能相互引起化学反应发生次生危害的废物不要混在一起排放。

5.10.2 盛装过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物必须严加管理,要统一回收,登记造册,专人负责管理。

5.10.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危险化学品,必须清洗干净后方可报废。

5.10.4 报废的危险化学品及受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包装物以危险废物管理,不得丢弃、排放和混入一般废物之内。

6 其它

6.1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执行。

第3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安全评价报告。

第4篇 化工装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司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危险货物品名表》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燃烧、爆炸、腐蚀、有毒有害等性质的液体化学品,在生产、经营、储存、装卸、运输和使用以及废弃处置中能引起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化学物品。

4.管理职责

4.1.安全环保部是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部门,负责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与监督以及化学应急救援。

5.管理内容与要求

5.1.化工原料、催化剂、水处理剂、助剂等采购、产品销售合同中,必须明确注明安全、环保条款。

5.2.危险化学品的生产与使用

5.2.1.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危险化学品项目时须报请上级有关部门审查和批准。项目建成后须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产。

5.2.2.公司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项目,必须持省级(检验部门)测定的产品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技术资料,向有关部门申请领取生产许可证,同时到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

5.2.3.公司必须编制相应的《生产工艺规程》、《安全技术规程》、《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安全管理制度等,并经主管部门批准(提交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存档);

5.2.4.各装置在调整、修改化工工艺时必须遵循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规定。

5.2.5.凡从事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人员,必须熟知物品的危险性质、预防措施、物品保管、使用、安全防护及火灾扑救方法等。会报警、会使用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会处理事故。

5.2.6.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受压设备(贮罐、塔、各类容器等)和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场所的电气、仪表、报警、联锁等设施,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并要经常对其进行维护及定期进行检测。

5.2.7.凡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根据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相应的防火、防爆、防毒、通风降温、防腐、防潮、泄压、监测、报警、避雷及接地、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

5.2.8.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必须配备相应的安全消防设施和防护器材。

5.2.9.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必须标明物品名称、物理化学性质和安全技术说明。

5.2.10.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能产生静电的场所,均须有释放静电的设施。

5.2.11.厂区内不准私自取用、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3.危险化学品的经营与储存

5.3.1.危险化学品的经营,应严格执行经营销售许可制度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相关规定。

5.3.2.储存和保管危险化学品,必须进行验收登记,并定期检查。保管人员要选派责任心强、熟知危险化学品性质和安全管理知识的人员担任。

5.3.3.危险化学品要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储存不准超量,并留有相应的防火间距。

5.3.4.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采用先进的消防、通讯、报警、灭火装置,有毒物品应配备防护器材及隔离、消除、吸收毒物的设施,并设有明显的警示标志。

5.3.5.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罐区,须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相关要求,并纳入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5.4.危险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5.4.1.包装和运输危险化学品要贴印警告标志,标志应符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的有关规定。

5.4.2.码头装卸设施、汽车罐(槽)装卸设施应符合《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要求。

5.4.3.汽车装卸危险化学品液体时,应采用液下装车鹤管(插底管),鹤管距槽底不大于200mm。

5.4.4.用汽槽(罐)装卸酸碱类液体,应采用液下装卸鹤管(插底管),距罐(槽)底不大于200mm。

5.4.5.严禁用汽车槽车自带油泵进行倒车作业。

5.4.6.槽车、容器在装卸前必须进行检查,脱水后,方可进行灌装。

5.4.7.严禁用非防爆铲车搬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8.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流速不得大于规定值,检尺和采样要符合操作规程要求。

5.4.9.装运危险化学品要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摩擦、拖拉、重压和倾倒。

5.4.10.化学性质或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准混合装运。

5.4.11.装运遇热、遇潮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当采取降温、隔热、防潮措施。

5.4.12.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要设立危险标识警示牌,并注明操作过程中的安全规定。装卸区域应设围栏或明显的警戒措施。

5.4.13.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防静电工作服装,防止产生静电,严禁在装卸物料过程中脱换衣服,要使用防爆工具。装卸有毒物料时必须佩戴相应的防毒面具及合适的防护用品。严禁非本岗位人员从事或参与装卸作业。

5.4.14.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明火作业,因工作任务需要必须动火时,要严格执行公司工业用火管理有关规定。

5.4.15.危险化学品装卸现场严禁各种无关人员及无关的机动车辆进入。

5.4.16.遇下列情况之一时,立即停止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

5.4.16.1.雷雨天气;

5.4.16.2.附近发生火灾时;

5.4.16.3.设备突然发生故障或发生跑冒滴漏时;

5.4.16.4.易燃、易爆、有毒气体(蒸气)在作业区积聚不易扩散形成爆炸空间时;

5.4.16.5.安全设施失灵或发生其它可能危及安全作业情况时。

5.4.17.汽车进入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场所必须带阻火器,熄火后方可进行装卸作业,在装卸作业中不准进行任何车辆维修工作。不准携带与装卸作业无关的其它易燃、易爆物质、氧化剂等危险化学品进入装卸区域内。

5.4.18.装卸液体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操作完毕后,才能进行拆卸鹤管等作业,最后拆除静电接地线。

5.4.19.在装卸危险化学品作业没有结束之前,其它待装、卸车辆应一律在厂外依次排队等候。

5.4.20.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小型容器灌装站应符合以下防火安全要求:

5.4.20.1.灌装站地面应采用不发火地面。

5.4.20.2.严禁使用绝缘材料的桶盛装危险化学品类液体。

5.4.20.3.装车台应按规定设置防静电装置,。

5.4.20.4.严禁用绝缘体吊挂容器盛装液体。

5.4.20.5.金属桶盛装液体前,桶体和加料管咀必须接地。

5.4.20.6.危险化学品液体装桶采用液下管装液。

5.4.20.7.装桶作业时,不准进行卸空桶作业。

5.4.21.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装卸场所防静电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5.4.21.1.当静电接地与防雷装置保护、电气保护接地系统连接时,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2.可燃液体的装卸栈台的所有管线、设备、建(构)筑物的防静电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姆;

5.4.21.3.汽车和灌装站,均应设置静电接地线。汽车罐(槽)车在装卸作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时,车体、管线都必须接地。

5.4.21.4.装卸物料使用的软管,要采用防静电胶管。

5.4.21.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容器如桶、瓶等,应放置在导电坪上或用接地的金属导线卡在桶、瓶上。计量用的台秤、地动�应做接地。

5.4.22.汽车运输危险化学品执行《汽车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有关规定。危险化学品使用与管理、罐车的运输执行有关规定。

5.4.2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必须按规定进行涂有明显的标志及图案。

5.4.24.危险化学品的运输车辆不准客货混装。

5.4.25.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罐车时,应根据液体货物的比重和罐车载重、容积以及货温、气温变化规律,留出适当的液体膨胀空间,严禁超装超载。

5.4.26.运输危险物品的车辆,必须配备押运员。

5.4.27.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必须具有交通部门核发的“三证”;检查发现手续不全者,不准为其装车、卸车。

5.4.28.对不符合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运输管理规定的,公司不给装卸货物。

5.4.29.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自备罐车要严格按种类使用,严禁混装乱用。

5.4.30.罐车罐体的设计、制造、使用、充装、检修、检验及故障处理应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5.4.31.给罐车装运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应确保罐车不因超重、超装、超压等原因而发生火灾、爆炸事故。

第5篇 中国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 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6篇 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科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根据《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200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7号(2005)]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2011)]等管理规定,为对学校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所使用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详见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及其更新版)进行严格管理,防范危险化学品采购、储存、使用和处置等环节安全风险,提高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能力,预防和避免学校危险化学品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校园和谐稳定,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和采购

(一)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使用危险化学品时,由申请单位(人)填写《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见附表1),交所属实验室(中心)主任(科研项目负责人)审核,若申请人为单位负责人,交其所在单位其他领导审核。采购申请审批表经申请单位负责人审查同意后提交教务处审批,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

(二)学校严禁使用“剧毒化学品”或“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确须使用的,申请单位(人)必须提交登记证书(批准文件)和经省公安厅审批取得《购买许可证》,在《太原科技大学危险化学品采购申请审批表》中明确标注并附《购买许可证》原件;采购第二类、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在采购前将所需品种、数量按照使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要求在专用计算机上采用专用易制毒化学品软件进行备案;采购限额权限和采购方式执行山西省财政厅和学校相关规定,无论金额大小和何种采购方式,采购方必须查验供货方《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采购易制毒化学品,采购方还须查验供货方《易制毒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或《易制毒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原件,并留存复印件备查。

(三)任何部门或个人均不得不履行规定程序,未经审批私自采购危险化学品,不准故意隐瞒或偷换品种采购,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教务处每学期末汇总全校使用单位的采购审批表,审批通过后提交资产部门,资产部门根据采购审批表与有相应资质的供货方进行集中采购。

二、入库和储存

(一)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均须有符合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配备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和设备,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对其进行定期检测检验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使用。储存剧毒化学品及易制爆、易制毒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还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相应的技术防范设施。

(二)危险化学品专用储存仓库须由专人负责管理(以下简称库管),危险化学品应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库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库管负责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在库存期间的安全管理,但对专用仓库内所有危险化学品不具有支配权,不得擅自销毁、借出、使用等,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责任。

(三)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库管须做好危险化学品入库登记,建立台账,并根据验收单检查外观、品名、规格等及时验收,若发现品名、数量或凭证不符等情况不予入库。

(四)危险化学品验收完毕后须根据性质科学分类、合理存储。专用仓库内应配备危险化学品带锁专用储存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做到账物相符;有毒、剧毒化学品应双人双锁保管;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

三、领取和使用

(一)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按照实验教学计划或项目(课题)进度领取,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取,领取危险化学品须由使用单位负责人签字批准。

(二)严格危险化学品出库手续,领取化学用品须填写危险化学品出库登记台账,对领取和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双帐登记。危险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和库管一起同时开关专用仓库,库管须认真检查出库危险化学品,填写出库单手续。

(三)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须双人或多人一起使用危险化学品进行实验,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安全,禁止将危险化学品带出实验室或转借他人,用剩的危险化学品须及时退库,应建立使用档案,并保存两年备查。

(四)危险化学品仅供教学和科研实验使用,任何人不得用于任何其它用途,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

(一)对废弃危险化学品,严格执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单位应建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信息登记档案。

(二)学校与持有山西省环境保护厅《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资质的专业公司签订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合同。各实验室须放置专门容器,随时分级、分类收集废弃危险化学品,定点存放并明确标识,定期交由签约公司集中处置。

(三)危险化学品使用人员须牢固树立环保意识,严格遵守环保法规,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中严禁开设产生有毒、有害废气的实验项目,同时实验室须安装通风设施,确保室内空气流通;严禁随意丢弃或掩埋废渣类危险化学品,或者混入一般废物和生活垃圾;严禁随意倾倒废液类危险化学品,不得倒入水池或排水管道,否则将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五、其它

各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失职追责”和“三个必须”的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建立完善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长效机制。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要定期向保卫部门备案使用情况,学校保卫部门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监控和检查;资产、财务部门要对危险化学品的采购与报销进行审核与监督。采用“技术防范和人员防范”等手段,确保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对本单位不能解决的安全隐患问题,要以书面形式及时联系相关管理部门共同解决。

六、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与本规定不一致的相关规定不再执行。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教务处。

第7篇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企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对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和使用进行了具体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本公司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gb13690-92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

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写

gb12268-90危险货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国家经贸委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管理规定

3 术语

3.1 危险化学品

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

3.2 重大危险源

指生产、运输、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且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4 一般规定

4.1 生产、储存、运输、经营、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单位,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执行国务院颁布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其它款项。

4.2 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4.3 分公司所属的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实行审批制度,未经审批,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

4.4 危险化学品单位从事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4.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检查,不得拒绝、阻挠;对检查发现的事故隐患应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应停止使用。

4.6 危险化学品的采购统一由分公司供应处负责,销售由销售公司负责。

5 生产、储存和使用

5.1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5.1.1 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生产工艺、设备或者储存方式、设施。

5.1.2 工厂、仓库的周边的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5.1.3 有符合生产或者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5.2 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改扩建应报所在地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报告。

5.2.2 原料、中间产品、最终产品或者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燃点、自燃点、闪点、爆炸极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标。

5.2.3 包装、储存、运输的技术要求。

5.2.4 安全评价报告。

5.2.5 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条件的证明文件。

5.3 依法设立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必须向国务院质检部门申请领取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开工生产。

5.4 生产和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实行安全注册登记制。注册登记时,生产和使用单位须填写《化学品安全登记申请表》、《化学品危险性分类工作单》、《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报分公司安环处,由安环处统一到湖南省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中心办理。

5.5 危险化学品在出厂时,生产单位应向用户提供“安全技术说明书”,产品包装上应加贴或者栓挂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化学品安全标签,并提供应急服务电话。使用单位应向供应商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检查包装上是否张贴安全标签,作业场所有表示化学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项的标识。

5.6 没有取得《危险化学品登记注册证书》和没有提供“一书一签”的产品,生产单位不得销售,证书每5年复核一次。

5.7 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时,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修订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5.8 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单位,其生产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并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取得相应的许可证,必须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对可能造成人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单位负责,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5.9 危险品化学生产单位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5.10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根据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车间、库房等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进行维护、保养,保证符合安全运行要求。

5.11 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生产、储存装置每两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5.12 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单位,应当在生产、储存、使用场所设置通讯、报警装置,并保证在任何情况下处于正常适用状态。

5.13 危险化学品的包装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的要求。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使用前,应当进行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当至少保存两年。

5.14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双发、双人保管制度。

5.15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为从事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操作人员配备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和用具。

5.16 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应依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5.17 遇水、热、潮易燃烧、爆炸或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湿、漏雨或低洼易积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热易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应存放在阴凉通风的地方,禁止靠近热源,存放处的温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点和熔点。闪点在450c以下的桶装易燃液体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学性质与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与其它危险化学品同存一库;氧化剂不得与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库;能自燃或遇水燃烧的物品不得与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库。

5.20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仓库,应当根据消防条例和有关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防护器材。

6 经营

6.1 危险化学品经营销售实行许可制度。经营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6.1.1 经营场所和储存设施符合国家标准。

6.1.2 主管人员和业务人员经过专业培训,并取得上岗资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6.2 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不得销售。

6.3 单位临时需要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凭本单位出具的证明(注明品名、数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级公安部门申请领取准购证,凭准购证购买。

6.4 领用危险化学品必须持使用单位证明到供应处领取,实行两人制。

7 运输

7.1 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认定制度。未经资质认定,不得从事运输危险化学品。

7.2 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应当对其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进行有关安全知识培训;驾驶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危险化学品运输的安全知识,并经市级交通部门考核合格,取得上岗资格,方可上岗作业。驾驶员、装卸人员、押运员必须掌握的知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容器的使用特性和发生意外时的应急措施。

7.3 运输危险化学品必须配备必要的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

7.4 危险化学品的托运,只能委托有运输资质的单位;托运时,托运人应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添加抑制剂或稳定剂的,应告知承运人。

7.5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须封口严密,能够承受正常运输条件下的内部压力和外部压力,保证危险化学品在运输中不因温度、湿度或压力的变化而发生任何渗漏。

7.6 装卸运输危险物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库内搬运一律采用防爆型电瓶车、叉车,进入仓库内的机动车辆其排气管必须装防火罩。装运时,应轻拿轻放,防止撞击、拖拉和倾倒。

7.7 互相接触易引起燃烧、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险的危险化学品,以及化学性质、灭火方法互相抵触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违反配装限制,不得混合装运。

7.8 遇热、遇潮易引起燃烧、爆炸或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化学品装运时应采取隔热、降温、防潮措施。

7.9 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应按规定路线行驶或停放。卸完物品后应彻底清扫。

7.10 运输危险化学品车辆标志,必须符合国家gb13392―92的规定。

7.11 运输压缩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的槽车、罐车的颜色,必须符合国家色标要求,并安装静电接地装置和阻火设备。

8 剧毒品管理

8.1 剧毒品管理必须遵守4~7项各款之规定。

8.2 剧毒品包括:氰化钾、氰化钠、氰化银、氰化亚铜、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亚砷酸酥)、五氧化砷、亚砷酸钠、钾、砷酸三钠、砷酸二氢钠、氯化汞、硫酸二甲酯、叠氮化钠及其它属国家规定的剧毒品物质。

8.3 需要剧毒品的单位必须提前半年向供应处报计划,由供应处负责采购。

8.4 使用单位领取剧毒品时,须经公安处审批并备案。经审批后持公安处介绍信(介绍信上注明两个领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称、级别和数量)到供应处办理开票手续。并将领料单与介绍信一同交供应处安全保卫科签字盖章后,两名领料员(必须是介绍信上所注明的两人)同时到仓库领取物品,并在发放登记簿上签名。发料时,须有两名保管员在场。双方当场确认数量,出库后由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8.5 剧毒品应放置在保险柜内,并建立双人双锁保管制度。发放完后,保管员须将原包装进行密封,存放原处。单位保管人员、班长、安全保卫人员、单位领导每季度应对本单位剧毒品进行一次检查,做好记录,并对领发过的进行复称盘点,建立转帐台账。

8.6 发现剧毒品被盗、丢失,应立即报告当地公安部门。

8.7 分公司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剧毒品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应急救援

9.1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各单位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分公司安环处备案。

9.2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报告分公司有关处室。

9.3 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有义务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

10 检查与考核

10.1 本标准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环保处对各单位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进行跟踪考核。

10.2 对违反本标准规定的有关人员,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8篇 工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节 总 则

第1条 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保障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规定。

第2条 在生产过程中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必须遵守本规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3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4条 在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过程中,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

从事运输、使用危险化学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活动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防护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5条 依照本规定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实施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作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调取有关资料,向有关人员了解情况,向单位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二)发现危险化学品事故隐患时,责令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

(三)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器材和运输工具,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发现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责令限期改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拒绝、阻挠。

第二节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6条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按照确保安全的原则规划适当区域专门用于危险化学品的储存。

第7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国家标准的储存方式、设施;

(二)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三)有符合储存需要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要求的其他条件。

准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提出申请,并经批准后方可储存;

第8条 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领用、出库、帐务必须相符。

第9条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第三节 危险化学品的运输

第10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托运人只能委托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运输企业承运。

第11条 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的要求,并按照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四节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

第12条 危险化学品储存以及使用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应当制定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经上级批准后实施。

第13条 使用、运输、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制定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14条 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按照本单位制定的应急救援预案,立即组织救援,并立即报告当地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公安、环境保护、质监部门。

第15条 公司所属各单位根据本规定,制订实施细则并组织实施。

第9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10篇 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1、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3、项目部机材部门负责对压力容器、危险化学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使用过程的具体控制。

4、种类

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所指危险化学物品系指国家标准gb6944-86《危险货物分类与品名编号》中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蚀品7大类,而我公司项目部目前使用的是压缩气体、液化气体及汽油、柴油、氧气、乙炔、液化气、环氧树脂、油漆、天那水等;使用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5、采购

项目部机材部门必须根据工程部门提供的需用计划,制定采购计划,按其规格数量等要求,选择持有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供应商予以采购,产品必须具有“三证一票”。

6、运输

按危险化学品的性质选用合适的装卸工具;要选择具有《化学危险品准运证》的供应商承运;轻拿轻放,不能撞击,严禁抛、拖、掷等野蛮装卸,物品要固定牢靠,防止倾倒和掉落;禁止混合装运和人货混载。

7、储存

1)、危险化学物品的储存,必须建立入库验收、发货检查、收发流水台帐和三联领料单、出入库登记制度。

2)、设置专用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消防规定。并根据物体种类、性质,设置具有防燃、防爆、防热、防晒、防潮的“五防措施”的仓库;化学性质或防护、灭火方法相互抵触的危险化学物品,不得在同一仓库或同一储存室内存放。乙炔瓶和氧气瓶不准同库存放。

3)、凡包装、标志不符合国家标准,或破损、残缺、渗漏变形的物品,严禁出入库。

4)、仓库管理人员必须经相关安全知识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对所保管的物品经常检查,及时发现物品的变化情况,及时采取安全措施。

4)、仓库内不能超量储存,要求物品与梁、柱、屋顶距离不少于0.3米,与墙、灯的距离不少于0.5米,物品之间不少于1米,底距不少于0.1米。

5)、库房周边严禁明火作业,不得将物品露天存放及曝晒,在库区设置适当的消防器材,保证消防用水水压充足。库房安装固定的防爆照明灯具,不得使用移动的灯具作照明。

6)、对储存场所的安全工作,要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要做到几个坚持:

(1)坚持加强对危险化学物品安全工作的领导;

(2)坚持教育员工自觉做好安全工作;

(3)坚持严格执行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企业制定的操作规程、岗位安全责任制;

(4)坚持严格管理火源、电源;

(5)坚持加强储存场所的防火、防爆工作;

(6)坚持对化学危险物品的储存进行科学管理;

(7)坚持对储存的物品经常进行安全检查;

(8)坚持用经济办法进行管理;

(9)坚持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事故。

7)、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仓库,因事入库人员应交出火种(如:bb机、手提电话、对讲机等)。严禁在库内吸烟。库区外要张挂警示标志。每天工作结束后须进行安全检查,关闭门窗、切断电源、人员离开仓内。库房仓间内不准住人。

8、使用

1)、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人员,必须持有上岗证(如特殊工种操作证),并应严格按《安全操作规程》中有关规定进行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2)、乙炔气瓶

(1)、禁止震动撞击瓶体。

(2)、禁止接近高温、明火和电器设备。与明火作业保持10米以上的距离。

(3)、禁止气瓶卧放,装运时不能横向装运。

(4)、使用时,必须要装回火停止装置,其气流速度不得超过1.5-2.0米3/小时瓶,使用压力不超过0.15兆帕。瓶内气体不能用尽,其剩余压力不低于0.15兆帕。

(5)、不准与氧气瓶混合和运载。

(6)、气瓶仪表必须完好无缺,并装置回火阀。

3)、液化石油气瓶

使用液化石油气时,储气瓶必须直立,严禁卧放或倒放。

4)、氧气瓶

(1)、不准放在烈日下曝晒,不准接近高温、不准与乙炔(或石油液化气)气瓶放在一起,间距不少于5米、离明火距离不少于10米。氧气瓶禁止卧放。

(2)、不准全部用完瓶内气体,必须留有0.15兆帕压力。

(3)、气瓶上尤其在钢瓶阀门处严禁沾有油脂。

(4)、开关阀门不能太快。氧气流速不能过快,以防止产生静电火花。

(5)、焊距点火时先开可燃气体阀,着火后才开氧气阀;熄火时先关氧气阀,后关可燃气体阀;使用完毕应将焊炬挂在安全的地方,并关闭所有的阀门。

(6)、乙炔气瓶、液化石油气瓶、氧气瓶均是压力容器,使用前要经有关技术部门检验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并定期检验。

9、对违反本规定的有关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11篇 石油润滑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确保员工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规定了危险化学品在采购、装卸运输、生产、使用及储存等方面的安全、管理内容。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润滑油公司各厂、研发中心、销售分公司及合资公司。

第二章 引用标准(文件)及术语

第四条 引用标准(文件)

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2002年3月15日实施)。

2、《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1号,2003年3月3日实施)。

3、《剧毒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年第2号,2003年6月24日实施)。

4、《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5、《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06年第8号,2006年10月1日实施)。

6、《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危险化学品是指《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的危险化学品。包括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气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第三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环保部门是危险化学品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各主管部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情况;负责组织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负责应急预案培训与演练;负责危险化学品废物处置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 各单位生产与技术部门负责编制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安全技术标签、危险化学品报废鉴定等工作。

第八条 各单位设备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设备的管理。

第九条各单位物资供应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的采购。

第十条 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国家标准的要求,并对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负责。从事危险化学品工作的人员,必须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专业技术、职业卫生和应急救援知识的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

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工程项目,应在可行性研究、设计、竣工阶段,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的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安全审查和安全评价,落实安全“三同时”工作。

第十三条 危险化学品生产厂房、设备、储罐、仓库、装卸设施应远离各种火源和生活区、办公室。与居民区、商业中心、公园、学校、医院、影剧院、体育场(馆)等人口密集区域和公共设施的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 生产、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时,应编制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设置工艺控制卡片。

第十五条 生产、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场所,应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防护器材和应急处理的工具、装备,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品的场所还应配备急救药品。

第十六条 根据生产特点和危险化学品的种类、特性,在生产作业场所设置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

第十七条 生产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装置、场所,其各类设备、报警和联锁保护系统等安全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规定,并定期进行维护、维修、检测,保持完好和安全可靠。

第十八条 正常排放和事故排放的可燃物或有毒物应经过回收、燃烧或中和处理,严禁直接排放。

第十九条 进行施工、检修前,应进行风险评估,办理作业票证,在明显的位置设置警示标志,制定和落实施工检修作业安全措施,施工检修时做好记录。

第二十条 生产、使用单位对工作场所的危险化学品的危害因素应进行定期监测和评估,对接触人员定期组织职业健康体检,建立监测评估和人员健康监护档案。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核对安全标签、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实物相一致,并编制使用安全规程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 储存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应按其化学性质分类、分区存放,并有明显的标识,堆垛之间应留有足够的垛距、墙距、顶距和安全通道。

第二十三条 相互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或灭火方法等不同的危险化学品,不得同库储存,应设专用仓库、场地或专用储存室。存储易爆品库房应有足够的泄压面积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对于禁冻、晒的危险化学品,应有防冻、防晒设施;对储存温度较低的危险化学品,储存设施应有降温设施;对储存遇湿易溶解、燃烧、爆炸的物品,应有防潮、防雨措施。

第二十四条 危险化学品仓库应符合安全和消防要求,通道、出入口和通向消防设施的道路应保持畅通,设置明显标识,并建立健全岗位防火责任制、用火用电管理、岗位巡检、门卫值班等制度,严格执行防火、防洪(汛)、防盗等各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剧毒化学品储存应设置危险等级和注意事项的标志牌,专库(柜)保管,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并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的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制度,设专人管理,定期对库存危险化学品进行检查,严格核对、检验进出库物品的规格、质量、数量,并登记和做好记录。对无产地、无安全标签、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检验合格证的物品不得入库。

第二十七条 储存场所的安全设备和消防设施应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过期、报废以及不合格的禁止使用。

第二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库房、储罐的建筑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等标准的规定。设置明显标识,并纳入要害部位管理。

第二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的装配规定,对不可配装的危险化学品应严格隔离。

1、剧毒物品不能与其他危险化学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2、氧化剂或具有氧化性的酸类物质不能与易燃物品同存于同一仓库。

3、盛装性质相抵触气体的气瓶不可同存在同一仓库。

4、危险化学品与普通物品同存一仓库时,应保持一定距离。

5、遇水燃烧、易燃、自燃及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不可在低洼、潮湿仓库或露天场地堆放。

第三十条 储存易燃和可燃化学品的仓库、露天堆垛附近,不准进行试验、分装、封焊、维修、动火等作业。如因特殊需要,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方可作业。

第三十一条 甲、乙类化学品的包装容器应当牢固、密封,发现破损、残缺、变形和物品变质、分解等情况时,应按规定及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储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安全附件应齐全完好。

第三十三条 甲、乙类化学品库房内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设办公室、休息室。

第三十四条 闪点低于28℃,沸点低于85℃的易燃液体储罐,应有绝热措施或冷水喷淋设施。

第三十五条 罐区防火堤(墙)的排水管应当设置隔油池或水封井,并在出口管上设置切断阀。

第三十六条 储罐的防雷与防静电设施、接地装置,应符合设计规范和安全管理要求。

第三十七条 应按规定为仓库保管人员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器具。

第六章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安全要求

第三十八条 危险化学品运输、装卸,应按危险化学品的危险特性,采取符合规定的安全防护措施,配备应急处理器材和防护用品。使用的车辆、船舶、容器、槽罐等设备设施,应按规定检测检验合格。

第三十九条 装卸作业应由专人在现场负责指挥,装卸运输作业人员应按所装运危险化学品的性质,佩带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应轻装、轻卸,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不得损毁包装容器,并注意标识,堆放稳妥。

第四十条 装卸前,应对车(船)搬运工具进行必要的通风和清扫,不得留有残渣,对装有剧毒物品的车(船),装卸后应清理干净。

第四十一条 装运具有爆炸、剧毒、易燃液体、可燃气体等性质的化学品,应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

第四十二条 危险化学品不准超量充装,装卸流速不得超过上限值。

第四十三条 禁止用电瓶车、翻斗车、铲车、自行车等运输爆炸物品。禁止用叉车、铲车、翻斗车搬运易燃、易爆液化气体等危险化学品。没有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不得用铁质底板车及汽车挂车运输强氧化剂、爆炸品及用铁桶包装的一级易燃液体。

第四十四条 温度较高地区装运液化气体和易燃液体等危险化学品,要有防晒降温措施。

第七章 处置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处置危险化学品的设备、产品、原料时,应制定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科学合理,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要求,并报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环境保护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六条 剧毒物品的包装箱、纸袋、瓶、桶等包装废弃物,应由专人负责管理,统一销毁。金属包装容器不经彻底清理干净,不得改作它用。包装容器的销毁,应在安全、环保、公安等有关部门监护下进行。

第四十七条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有危险化学品的,应先清理干净,并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第四十八条 闲置不用的危险化学品应按规定处置。对失效过期,已经分解、理化性质改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转移,应组织销毁。

第四十九条 危险化学品在报废销毁处理前,应进行分析、检验,根据物品的性质分别采取分解、中和、深埋、焚烧等相应处理方法。

第五十条 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化学品废渣、废料。不准将废弃的危险化学品倾倒入下水井、地面和江河中。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由生产技术处归口并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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