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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66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1篇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挖掘作业安全管理,保证人员安全,避免隐蔽设施受到破坏,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所属的炼油化工企业(以下简称炼化企业)以及为其服务的承包商。

第三条 本规定规范了挖掘作业的管理流程及安全管理要求。炼化企业在公司区域外作业,执行作业区域所在方管理要求,还须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四条 名词解释

(一)挖掘:在生产、作业区域人工或使用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二)沟槽:长窄形且深度大于宽度的凹地,通常沟槽的宽度不大于5m,一般用来埋设地下管线、导管、电缆或无地下室的建筑物地脚。

(三)支撑:防止坑壁塌方的机械、木料或金属液压件等结构物。

(四)斜坡:使沟、槽侧面与垂直面形成一定角度,防止沟槽侧壁坍塌的斜面。

第二章 职责

第五条 炼油与化工分公司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炼化企业根据本规定制定、管理和维护本单位的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各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提供培训、监督与考核。

第七条 炼化企业基层单位执行本单位挖掘作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对本规定提出改进建议。

第八条 作业负责人(作业申请人)

(一)提出挖掘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二)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三)组织实施挖掘作业。

(四)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技能培训。

(五)对相关安全措施的完整性和可靠性负责。

第九条 作业批准人(项目管理部门负责人或业务主管)

(一)向作业单位提供现场相关信息和特殊要求。

(二)核实安全措施,提供挖掘作业安全的必要条件。

(三)批准或取消挖掘作业许可证。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负责。

第十条 作业人

(一)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按照施工方案和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进行作业。

(二)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三)作业过程中发现情况异常,应告知作业负责人,并迅速撤离现场。

第十一条 技术负责人

(一)了解施工现场的基本状况,识别可能存在的各种风险。

(二)制定施工方案,确定和实施风险削减措施。

(三)采取纠正措施,消除隐患及危害。

(四)对挖掘作业现场安全技术措施的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管理要求

第一节 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必要时作业单位制定挖掘方案。制定方案应考虑以下内容:

(一)交通状况。

(二)附近的振动源。

(三)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四)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五)土质类型。

(六)地表水和地下水。

(七)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八)架空的公用设施。

(九)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十)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十一)使用的工器具。

(十二)气候。

(十三)其他。

第十三条 挖掘作业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相关部门、单位到作业现场,交流沟通工作任务及内容,明确标注地下管网、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作业单位应在挖掘施工方案中绘制挖掘作业平面示意图。

在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的挖掘作业,除执行本规定外,还应符合《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的要求。

第十四条 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开工前,项目管理部门应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仪、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等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及属地单位向作业单位交底,根据作业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网、埋地电力电信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不明物等情况提出具体施工要求。

第十五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具体执行《作业许可管理规定》)。以下挖掘作业还须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见附录a):

(一)地面挖掘、打桩、地锚入土深度超过0.5m。

(二)建筑物拆除。

(三)可能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墙壁开槽打眼。

(四)挖掘部位地表情况复杂难以确定作业风险。

第十六条 作业单位应指定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人员担任技术负责人,负责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

第十七条 属地单位、作业单位应设专人监护现场,对开挖处、邻近区域和保护系统进行检查,发现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作业。连续挖掘超过一个班次的挖掘作业,每日作业前应按照挖掘作业安全检查表(见附录b)进行检查。

第十八条 对于1.2m以内的地下设施探查,不得采用机械开挖,只可采取人工挖掘方式。

第十九条 当挖掘过程中如果暴露出不能辨认或者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中没有注明的设施或物体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报告项目管理部门,经确认落实防范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条 在坑、沟槽内作业应正确穿戴安全帽、防护鞋、手套等个人防护装备。不应在坑、沟槽内休息,不得在升降设备、挖掘设备下或坑、沟槽上端边沿站立、走动。

第二十一条 保护系统

(一)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由技术负责人根据土质的类别设计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有资质的单位设计。

(二)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三)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附录c。

第二十二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十三条 保护性支撑系统的安装应自上而下进行,支撑系统的所有部件应稳固相连。严禁用胶合板制作构件。

第二十四条 如果需要临时拆除个别构件,应先安装替代构件,以承担加载在支撑系统上的负荷。工程完成后,应自下而上拆除保护性支撑系统,回填和支撑系统的拆除应同步进行。

第二十五条 挖掘物或其他物料等要堆放在指定地点,至少应距坑、沟槽边沿1m,堆积高度不得超过1.5m,坡度不大于45°,不得堵塞下水道、窖井以及作业现场的逃生通道和消防通道。

第二十六条 在坑、沟槽的上方、附近放置物料和其他重物或操作挖掘机械、起重机、卡车时,应在边沿安装板桩并加以支撑和固定,设置警示标识或障碍物。

第二十七条 邻近结构物

挖掘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建(构)筑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二十八条 进、出口

(一)挖掘深度超过1.2m时,应在合适的距离内提供梯子、台阶或坡道等,用于安全进出。

(二)作业场所不具备设置进出口条件,应设置逃生梯、救生索及机械升降装置等,安排专人监护作业,始终保持有效的沟通。

(三)当允许员工、设备在挖掘处上方通过时,应提供带有标准栏杆的通道或桥梁,并明确通行限制条件。

第二十九条 排水

(一)雷雨天气应停止挖掘作业,雨后复工前,应检查受雨水影响的挖掘现场,监督排水设备的正确使用,检查土壁稳定和支撑牢固情况。发现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防止骤然崩坍。

(二)如果有积水或正在积水,应采用导流渠,构筑堤防或其他适当的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进入挖掘处,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排水,方可进行挖掘作业。

第三十条 危险性气体环境

(一)当深度超过1.2m的可能存在危险性气体的场所或遇到和地漏、下水井、阀门井相连时,要增加挖掘作业相关安全措施(如进行气体检测等)。

(二)遇可燃、有毒物质相通的上述设施时,执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挖掘作业需要用火时,执行《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三)对填埋区域、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区域等可能产生危险性气体的作业,应对作业环境进行气体检测,必要时应采取使用呼吸器、通风设备和防爆工具等相关措施。

第三十一条 标识与警示

(一)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二)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识。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三)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识,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四)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土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三十二条 在动力设施安全距离内,如架空线路、管廊、地下电缆、管网等附近进行绿化时,必须经地下隐蔽设施的主管部门同意方可进行,不得危及动力设施安全。

第三十三条 挖掘作业在靠近地下管线、电缆、建(构)筑物和设施基础等处施工时,不能采用机械挖掘,尤其对于下方敷设电缆的部位,禁止使用镐头和铁棒施工,还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防止造成生产或人身事故。

第三十四条 地下工程结束后,作业单位应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地下隐蔽设施变化的,作业单位应将变化情况向属地单位、项目管理部门和相关方通报,并在竣工图上详细标注,以完善地下设施布置图。

第二节 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 作业负责人提出作业申请,填写挖掘作业许可证,协调落实挖掘作业安全措施。

第三十六条 作业批准人组织总图、调度、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网络通信、给排水、消防、安全、燃气、绿化等部门专业人员审查施工方案,进行现场勘查,各部门会签,作业批准人核实安全措施后签发挖掘作业许可证。

第三十八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不超过一个班次,如果在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过程中,经确认需要更多的时间进行作业,应根据作业性质、作业风险、作业时间,经相关各方协商一致确定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5天。

第三十九条 挖掘作业许可证的分发、取消、关闭参照《作业许可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审核、偏离、培训和沟通

第四十条 各炼化企业应将本规定纳入体系审核,必要时可组织专项审核;发生的偏离,应报炼油与化工分公司批准,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各炼化企业应组织培训,相关员工都应接受培训;本规定在炼化企业内部及相关方之间进行沟通。

第五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由炼油与化工分公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化专业动土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油化字〔2004〕45号)同时废止。

第2篇 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河油田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控制挖掘作业风险,确保作业人员生命健康和安全,避免企业财产损失,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挖掘作业安全管理规范》(q/sy1247-2009)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范》(q/sy1240-2009),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挖掘作业包括:在生产、作业区域使用人工或推土机、挖掘机等施工机械,通过移除泥土、石方形成沟、槽、坑或凹地的挖土、打桩、地锚入土作业;或建筑物拆除以及在墙壁开槽打眼,并因此造成某些部分失去支撑的作业。

第三条 挖掘作业实行作业许可,进行分级管理(地面挖掘深度不超过0.5m除外)。挖掘作业办理许可证,挖掘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一、常规挖掘作业许可证分级审批按下表执行:

表1常规挖掘作业分级管理表

级别

挖掘深度

作业许可证审批层级

批准人

第一级

0.5m-1.2(1.5)m

班组(机组)级

班组(机组)长

第二级

1.2(1.5)m-3m

基层队级

基层队长

第三级

3m-6m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级

科级生产单位(项目部)主管领导

第四级

6m以上

二级单位级

二级单位业务主管领导

注:括号内1.5指: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

二、对于地下情况复杂、危险性较大的挖掘项目,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制定挖掘方案(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方案时应考虑以下内容:

1、交通状况;

2、附近的振动源;

3、隐蔽电气、管网等设施的分布情况;

4、邻近的建筑结构及其状况;

5、土质类型;

6、地表水和地下水;

7、对土壤和水的污染;

8、架空的公用设施;

9、挖出物及施工材料的存放;

10、有害气体易燃气体、液体排放(泄漏);

11、使用的工器具;

12、气候;

13、其他。

建设单位应根据情况,组织电力、生产、机动设备、调度、消防和隐蔽设施的主管单位(部门)联合进行现场地下设施交底,根据施工区域地质、水文、地下管道、埋地电力电缆、永久性标桩、地质和地震部门设置的长期观测孔等情况,向施工单位提出具体要求,并审批其挖掘方案(安全工作方案)。

施工单位执行过程中,在上表所列的分级基础上提高级别办理《挖掘作业许可证》并进行审批。

施工单位要认真执行审批后的挖掘方案,如有改动,须经双方审批人员重新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辽河油田公司、辽河石油勘探局(以下简称油田公司)。

第二章挖掘作业管理流程

第一节施工前准备

第五条 本规定由安全环保处归口管理,所属各单位安全环保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挖掘作业施工准备阶段,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地面、地下及周围环境等与安全环保有关的准确的信息、资料。

第七条 挖掘作业前应确定附近结构物是否需要临时支撑。必要时由有资质的专业人员对邻近结构物基础进行评价并提出保护措施建议。

第八条 挖掘作业开始前,施工单位必须进行工作前安全分析,根据分析结果,确定应采取的相关措施,现场相关人员应拥有最新的地下设施布置图,明确标注地下设施的位置、走向及可能存在的危害,必要时可采用探测设备进行探测。

第九条 在挖掘开始之前,技术负责人应根据土质类型确定是否需要支撑和挡板。在选择液压支撑、沟槽千斤顶和挡板等保护措施时,应遵循制造商的技术要求和建议。

第二节挖掘作业管理

第十条 采用机械设备挖掘时,应确认活动范围内没有障碍物(如架空线路、管架等)。

第十一条 挖掘作业现场应设置护栏、盖板和明显的警示标志。在人员密集场所或区域施工时,夜间应悬挂红灯警示。

第十二条 挖掘作业如果阻断道路,应设置明显的警示和禁行标志,对于确需通行车辆的道路,应铺设临时通行设施,限制通行车辆吨位,并安排专人指挥车辆通行。

第十三条 采用警示路障时,应将其安置在距开挖边缘至少1.5m之外。如果采用废石堆作为路障,其高度不得低于1m。在道路附近作业时,存在车辆伤害的相关作业人员应穿戴警示背心。

第十四条 如果挖掘作业危及邻近的房屋、墙壁、道路或其他结构物,应当使用支撑系统或其他保护措施(如支撑、加固或托换基础来确保这些结构物的稳固性,并保护员工免受伤害)。

第十五条 不得在邻近建筑物基础的水平面下或挡土墙的底脚下进行挖掘,除非在稳固的岩层上挖掘或已经采取了下列预防措施:

1、提供诸如托换基础的支撑系统;

2、建筑物距挖掘处有足够的距离;

3、挖掘工作不会对员工造成伤害。

第十六条 挖掘作业过程中,当需要确认1.2m以内的任何地下设施的正确位置和深度时,必须使用手工工具(例如铲子、锹、尖铲)进行。所有暴露后的地下设施都应及时予以确认,不能辨识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并报告施工区域所在单位,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重新作业。

第十七条 对于挖掘深度6m以内的作业,为防止挖掘作业面发生坍塌,应根据土质的类别设置斜坡和台阶、支撑和挡板等保护系统。对于挖掘深度超过6m所采取的保护系统,应由专业人员设计。

第十八条 在稳固岩层中挖掘或挖掘深度小于1.5m,且已经过技术负责人员检查,认定没有坍塌可能性时,不需要设置保护系统。作业负责人应在挖掘作业许可证上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技术负责人应根据现场土质的类型,确定斜坡或台阶的坡度允许值(高宽比),制定施工方案,并以书面形式保存在作业现场。土质类型及密实度的确定参照gb 50007-2002执行,土质分类及坡度允许值见表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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