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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7

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第1篇 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为确保学校食堂的用气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购置

1. 必须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

2. 必须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将供气协议复印件交食堂管理员备案。

3. 每次供气必须索要购气凭证。购气凭证上要著名所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注册钢印。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购置

1. 在购买使用钢瓶前,应对钢瓶的三项标记进行确认,对于三项标记不符合要求的钢瓶,严禁购置并使用。(三项标记的图文说明见附件)

2. 检验标记环:对于瓶阀下有检验标记的钢瓶确认在检验标记的检验有效期内。

钢瓶出厂制造钢印:对于瓶阀五检验标记环的钢瓶,应确认是否有出场标记,通过钢瓶出厂日期确认是否超过首次检验日期(注:15kg以下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4年;50kg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3年)。

3. 注册登记钢瓶代码:对于有护罩的钢瓶,在护罩上注册钢印代码;对于无护罩的钢瓶,在钢瓶底部注册钢瓶代码。

4. 对现使用的钢瓶或新购置的钢瓶,既无检验标记,也无出厂日期标记或超过检验日期的钢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 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0c,夏季应禁止暴晒。

2. 钢瓶应直立,不准斜放或倒置。

3. 钢瓶存储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安全防爆灯和漏气报警器,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严禁使用明火,并指定专人管理,下班前要关闭燃气总截门,大门上锁。

四、对软管和减压器密封阀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腐蚀等问题,要立即更换。软管使用时应用卡箍紧固,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每年更换一次。

五、各餐厅应经常进行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试漏检查。特别是更滑钢瓶并重新连接好供气软管后,应使用肥皂水对钢瓶角阀、减压阀、连接软管等用气设备及附件接口反复进行泄露检查。

六、液化石油气使用时,应先点火,后送气,用毕立即关火。

七、各餐厅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训,待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使用液化石油气。

八、液化石油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跑气时,遇明火极易产生爆燃,危险相当大。因此,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时,操作员必须在场,不准离开。

九、 应急措施

1. 当发现有气体泄露时,应保持冷静,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开创通风。通知附近人员疏散。如发生在学生集中供餐时,餐厅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在场的老师,共同组织学生有序疏散。

2. 在发生气体泄露时,严禁动用明火、开灯、打电话。

十、液化石油气运送的安全管理

1. 车辆入校前使用餐厅的负责人要对进行检查,保证不漏气。如发现有漏气的现象,一律不准入校。

2. 车辆入校必须有专人引领、慢行,防止发生事故。

3. 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随意抛扔,严禁因猛烈撞击发生爆炸事故。

4. 运送气瓶的车辆,卸货后必须按原路返回、离校,不准走其它路线,严禁在校内停放。

十一、按照“谁经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凡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员、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对造成学校人员、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第三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规定自2023年11月9日开始执行。

北京商贸学校安委会

2023年11月6日

第2篇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的安全使用与管理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备,是有爆炸危险的重要压力容器,为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这些容器的设计、制造、试验、验收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对已投产的容器,也要加强运行中的管理,加强定期检验及维修,做到对异常情况早期发现、早期处理,以防事故的发生。

图1-10-16 表盘式压力指示温度计

图1-10-17 双金属温度计

一、罐体的充装量

盛装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设备,应严格控制充装质量,以保证设计温度下压力容器内部存在气相空间,容器内的液化气体气液两相共存,并在一定温度下达到动态平衡。

液化石油气同其他液体一样,热胀冷缩,液化石油气的体积膨胀系数比水大,随温度的升高,其体积膨胀系数还会相应增大,也就是说,液化石油气的密度随温度上升而急剧减少,同一质量的液化石油气,温度上升后所占用的容积就增大。不同温度时丙烷的密度及体积变化百分比见表1-10-6。

表1-10-6 不同温度时丙烷的密度及体积变化百分比

温度/℃-20010152030405060
密度/(kg/l)0.5609.5300.5170.5090.5000.4880.4700.4500.430
体积变化/%90.996.098.5100101.8104.3108.3113.1118.4

更具体地说,若15℃时丙烷的体积为100,到30℃时膨胀到104.3,60℃时将达到118.4,如果常温15℃时容器的充满率为85%,温升到50℃时将接近100%。当温升到一定数值时后,容器内的压力空间将全部被液相介质所占据。满液时,温度每升高1℃,压力将增加十几个大气压。可见液化气体的超装十分危险,所以要严禁超装。为了防止充装过量,确保压力容器安全运行,国家颁发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气体汽车罐车安全监察规程》对液化气体充装系数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见表1-10-7)。

表1-10-7 液化气体质量充装系数及饱和液体密度

充装介质丙烯丙烷液化石油气正丁烷异丁烷丁烯、异丁烯丁二烯
充装系数0.430.420.420.510.490.500.55
饱和液体密度/(kg/l)15℃

20℃

0.524

0.507

0.446

0.583

0.542

0.565

0.520

0.612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设计充装量应不大于下式的计算值。

w=φρtv

式中w——储存量,kg;

v——储罐的设计容量,l;

φ——装量系数,一般取0.9,对容器容积经实际测定者,可取大于0.9,但不得大于0.95;

ρt——设计温度下的饱和液体密度,kg/l

二、液化石油气储运设备的无损检验

对于在用的液化石油气储运设备,通常采用非破坏性的无损检验,包括宏观检查、致密性试验、无损探伤和耐压试验及气密性试验。

1.宏观检查

用肉眼或5~10倍的放大镜直接观察容器的表面情况,也可以采用样板与量具进行检查,宏观检查不仅可以确定焊缝尺寸是否符合要求,发现裂纹、气孔、咬边等焊缝表面缺陷,还可以发现容器壳体有无凹陷、鼓包、增厚等局部变形,容器内外壁的局部磨损、腐蚀坑或斑点,金属表面有无明显重皮、折叠或裂纹等缺陷。宏观检查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帮助判断焊缝内部的质量。宏观检查方法比较简单,是对压力容器进行内、外部检查的基本方法。它不但可以直接发现较为明显的表面缺陷,而且对进一步用其他方法作详细检查提供线索和根据。不过这种方法的检查效果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检查人员的经验和熟练程度,因此,必须在实践中不断地进行摸索和总结。

2.致密性试验

对各种液化石油气储运设备进行致密性试验,以保证无泄漏。致密性试验应在安全装置、阀门、仪表等安装齐全后进行。致密性试验通常采用气密试验、煤油渗漏试验、氨渗透试验等方法。

(1)气密试验

一般使用干燥、洁净的空气、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进行。先将待试设备缓慢升压到设计压力,保持30min,在焊缝和连接部位进行泄漏检查,小型容器可浸放在水中检查。

(2)煤油渗漏试验

试验时将焊缝检查表面清理干净,涂以白粉浆,待晾干后在焊缝的背面涂以煤油,由于煤油的表面张力很小,具有穿透细小孔隙的能力,如果焊缝不致密或钢材内部有疏松、夹层、夹渣时,煤油就会渗透到钢材或焊缝的另一面,并在白粉上显现出印渍。为了准确地确定缺陷的位置,避免印渍扩散,应在涂上煤油后稍停片刻即进行观察,最初出现印渍处即为缺陷位置。为了保证煤油有足够的浸润时间,以持续30min以上不出现印渍为试验合格。

(3)氨渗透试验

在容器外表面的焊缝上,贴上比焊缝约宽20mm的经5%硝酸亚汞或酚酞水溶液浸渍过的纸条,然后将容器内通入含氨1%(体积分数)的压缩空气,加压到规定的氨渗透试验压力后保持5min,纸条上未出现黑色(硝酸亚汞浸渍)或红色(酚酞浸渍)斑点时,试验为合格。

3.无损探伤

无损探伤是在不损坏被检容器的条件下,用各种方法探测容器金属层内部或表面所存在的缺陷。而这些缺陷往往都是宏观检查方法所不能发现或确认的。常用的无损探伤方法有渗透探伤、磁粉探伤、射线探伤以及超声波探伤等。对于在用的液化石油气容器,无损探伤着重检查容器在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缺陷或原有缺陷的变化扩展情况,从而评定容器的使用期限或报废与否。

4.耐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液化石油气储罐及容器的耐压试验,一般应采用液压试验,液压试验的介质一般应采用水。当采用可燃性液体进行液压试验时,试验温度必须低于可燃性液体的闪点,试验场地附近不得有火源,且应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

(1)水压试验

水压试验所用的水必须是洁净的,碳素钢、16mnr和正火15mnv材料的压力容器在耐压试验时,水的温度不得低于5℃;其他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水的温度不得低于15℃。试验时,压力容器中应充满液体,滞留在压力容器内的气体必须排净。压力容器外表面应保持干燥,当压力容器壁温与液体温度接近时,才能缓慢升压至设计压力,确认无泄漏后继续升压到规定的试验压力(固定式储罐为设计压力的1.25倍,移动式容器为设计压力的1.50倍),保压30min,然后降至规定试验压力的80%,保压足够的时间进行检查。检查期间压力应保持不变,不得采用连续加压来维持试验压力不变。

液压试验后的压力容器符合下列条件为合格:

①无渗漏。

②无可见的变形。

③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水压试验完毕后,应将水排尽,并用压缩空气将容器内部吹干。

(2)气密性试验最主要目的是检查连接部位的密封可靠性和焊缝可能产生的渗漏,一般试验介质为干燥洁净的氮气或空气,碳素钢和低合金钢制压力容器其试验用空气温度应不低于5℃。其他材料制压容器按设计图样规定。

气密性实验应在耐压试验合格后进行,气密性试验压力为压力容器的设计压力。进行气密性试验时,一般应将安全附件装配齐全,试验时压力应缓慢上升,达到规定的试验压力后应保压,保压时间不少于30min,经检查无泄漏为合格。如有泄漏则在返修后重新进行水压试验和气密性试验。

三、储罐的定期检验

根据《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项目包括如下。

①外部检查,是指在用压力容器运行中的定期检查。

②内外部检验,是指在用压力容器停机时的检验。

③耐压试验,是指压力容器停机检验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

检验周期:由于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具有氢鼓包等应力腐蚀倾向,根据规程规定需每年或根据需要进行内外部检验,对于储罐,每两次内外部检验期间内,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对于罐车每六年至少进行一次耐压试验。

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必须由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人员来承担。

1.检验前的准备工作

储罐在进行定期检验前应做好以下工作。

①将储罐内部介质排除干净,进行置换处理,用盲板隔断与其连接的设备和管道, 并应有明显的隔断标记。

②必须切断与储罐有关的电源。

③将储罐的人孔全部打开,拆除储罐内件,清除内壁的污物。

④进行储罐内检查时,应使用12v或24v的低压防爆灯。在储罐外部还必须有人监护,检验仪器和修理工具的电源电压超过36v时,必须有绝缘良好的软线和可靠的接地线。

⑤外部有保温层的储罐,在外部检查和内外部检验时,一般可不拆除保温层。若怀疑壳体(焊缝)有缺陷时应拆除检查,全面检验时,则应部分或全部拆除保温层。

2.检验内容和要求

(1)储罐外部的检验内容和要求。

①储罐的防腐层、保温层及设备铭牌是否完好。

②储罐表面有无裂纹、变形、局部过热等不正常现象。

③储罐的接管、焊缝、受压元件等有无泄漏。

④安全附件是否齐全、灵敏、可靠。

⑤紧固螺栓是否完好,基础有无下沉或倾斜等异常现象。

(2)储罐的内外部检验的内容和要求。

①包括外部检查的全部内容。

②储罐的内外表面、开孔接管处,有无介质腐蚀或冲刷磨损等现象。

③储罐的所有焊缝、封头过渡区和其他有应力集中的部位有无裂纹,对有怀疑的部位,应采用10倍放大镜检查或采用磁粉、着色进行表面探伤,如发现表面裂纹时还应采用超声波或射线进一步抽查焊缝总长的20%。

④简体、封头等通过上述检查后,发现内外表面有腐蚀等现象时,应对怀疑部位进行多处壁厚测量,测量的壁厚小于最小壁厚时,应重新进行强度核算,并提出可否继续使用的建议和许用最高工作压力。

⑤储罐内壁如由于温度、压力、介质腐蚀作用有可能引起金属材料晶相组织连续性破坏时(如脱碳、应力腐蚀,晶间腐蚀、疲劳裂纹等)在必要时还应进行晶相检验和表面硬度测量并做出检查报告。

⑥储罐的主要紧固螺栓,应逐个进行外观宏观检查并用磁粉或着色探伤检查有无裂纹。

(3)检验报告

经过定期检验的储罐,由检验单位和检验员,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相关规定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明确给出安全状况等级、下次检验日期或需要采取特殊监测等措施。

除定期检验外,对停止使用两年以上,需要恢复使用的储罐、移装使用的储罐、改变或修理结构而影响强度的储罐,在投入使用前,应作内外部检验,必要时应作耐压试验。

第3篇 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衡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4篇 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

一、气库钢瓶安全管理方法:

①.报废钢瓶按国家标准处罢。

②.过期钢瓶不准充气,应收取定检费用,送钢检站定检或有用户送钢检站定检,合格后方可充气。

③.对有缺陷钢瓶,气库不能处理的应送钢检站维检。

④.督促用户单位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工作,以确保钢瓶安全使用。

⑤.确保本站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国家钢瓶标准,安全使用。

二、钢瓶报废判断标准:

(一)外光检验

①.长度小于75mm,最大深度0.7mm。产度大于(含等于)75mm长度大于(含等于)75mm,最大深度大于0.6mm的划痕。

②.凹坑深度大于10mm,并且大于凹坑宽度的十分之一。

③.点状腐蚀的深度大于1mm。

④.浅状腐蚀和局部斑点腐蚀,腐蚀长度小于(含等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9mm,腐蚀长度大于75mm,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7mm。

⑤.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中的浅腐蚀,腐蚀长度大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6mm,腐蚀长度大于750mm时,深度大于0.5mm。

⑥.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凹坑深度大于0.6mm。

⑦.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

⑧.深度小于6mm凹坑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深度大于(含等于)6mm凹坑内不允许划痕。

⑨.钢瓶有其它内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⑩.钢瓶上有电弧损伤和火焰烧伤。

三、焊缝检验:

①.焊缝外观检验不符合gb-5842-2009《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

②.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有深度大于0.5mm划痕有深度大于6mm的凹坑。

四、有缺陷钢瓶标准:

①.钢瓶附件不齐;

②.钢瓶护罩螺栓脱落,手轮丢失,角阀漏气;

五、过期钢瓶判定标准:

①.由铭牌上出厂日期确定定检日期,每4年应检验一次,出厂日期不清或已检日期不清,不能确定定期日期的钢瓶。

第5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北京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北京市质量监督局、北京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学校食堂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学校食堂的实际,为确保学校食堂的用气安全,特做如下规定:

一、液化石油气的购置

1. 必须从取得北京市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供气企业购买液化石油气。

2. 必须与供气企业签订安全供气协议,并将供气协议复印件交食堂管理员备案。

3. 每次供气必须索要购气凭证。购气凭证上要著名所购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注册钢印。

二、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购置

1. 在购买使用钢瓶前,应对钢瓶的三项标记进行确认,对于三项标记不符合要求的钢瓶,严禁购置并使用。(三项标记的图文说明见附件)

2. 检验标记环:对于瓶阀下有检验标记的钢瓶确认在检验标记的检验有效期内。

钢瓶出厂制造钢印:对于瓶阀五检验标记环的钢瓶,应确认是否有出场标记,通过钢瓶出厂日期确认是否超过首次检验日期(注:15kg以下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4年;50kg钢瓶首检日期为制造出厂日期后3年)。

3. 注册登记钢瓶代码:对于有护罩的钢瓶,在护罩上注册钢印代码;对于无护罩的钢瓶,在钢瓶底部注册钢瓶代码。

4. 对现使用的钢瓶或新购置的钢瓶,既无检验标记,也无出厂日期标记或超过检验日期的钢瓶一律禁止使用。

三、正确使用液化石油气钢瓶

1. 钢瓶放置地点不得靠近热源和明火,使用环境最高温度不得超过450c,夏季应禁止暴晒。

2. 钢瓶应直立,不准斜放或倒置。

3. 钢瓶存储间应保持良好的通风、安全防爆灯和漏气报警器,不准与易燃易爆物品共同存放。严禁使用明火,并指定专人管理,下班前要关闭燃气总截门,大门上锁。

四、对软管和减压器密封阀要经常检查,发现老化、腐蚀等问题,要立即更换。软管使用时应用卡箍紧固,且长度不得超过2米,软管每年更换一次。

五、各餐厅应经常进行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试漏检查。特别是更滑钢瓶并重新连接好供气软管后,应使用肥皂水对钢瓶角阀、减压阀、连接软管等用气设备及附件接口反复进行泄露检查。

六、液化石油气使用时,应先点火,后送气,用毕立即关火。

七、各餐厅要经常对员工进行液化石油气安全使用常识的教育和安全操作的培训,待员工熟练掌握安全操作技能后,方可独立使用液化石油气。

八、液化石油气在使用过程中,出现漏气、跑气时,遇明火极易产生爆燃,危险相当大。因此,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必须使用制式合格、完好的灶具。在制作易造成熄火的食品时,操作员必须在场,不准离开。

九、 应急措施

1. 当发现有气体泄露时,应保持冷静,立即关闭钢瓶角阀,开创通风。通知附近人员疏散。如发生在学生集中供餐时,餐厅负责人应及时通知在场的老师,共同组织学生有序疏散。

2. 在发生气体泄露时,严禁动用明火、开灯、打电话。

十、液化石油气运送的安全管理

1. 车辆入校前使用餐厅的负责人要对 进行检查,保证不漏气。如发现有漏气的现象,一律不准入校。

2. 车辆入校必须有专人引领、慢行,防止发生事故。

3. 装卸时要轻拿轻放,严禁随意抛扔,严禁因猛烈撞击发生爆炸事故。

4. 运送气瓶的车辆,卸货后必须按原路返回、离校,不准走其它路线,严禁在校内停放。

十一、按照“谁经营,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安全责任。凡因违反规定,发生事故,造成自身人员、财产损失的责任自负;对造成学校人员、财产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给第三方造成人员、财产损失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此规定自2023年11月9日开始执行。

北京商贸学校安委会

2023年11月6日

第6篇 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于2006年7月19日发布的gb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下称新标准),2007年2月1日正式开始实施。按照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面市了。

全国目前使用的、占气瓶总数88.85%的、按照原标准(gb5842—1996《液化石油气钢瓶》和gb15380—2001《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下称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达11626.78万只(《中国特种设备安全》2007年5期刊载《2006年特种设备综合统计分析》)。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为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安全管理提出了新的课题。

我们认为,必须“区别对待,严格管理”,才能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的使用安全。

1 新、原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种类

原标准在”钢瓶规格”中列出了ysp-0.5、ysp-2.0、ysp-5.0、ysp-10、ysp-15、ysp-50等6个种类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新标准在“钢瓶型号的表示方法”中列出了ysp4.7、ysp12、ysp26.2、ysp35.5、ysp118、ysp118-ⅱ等也是6个种类型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

那么,自2007年2月1日开始。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应该有以上共计12种(以下按阿拉伯数字编码.1#-6#为原标准钢瓶,7#-12#为新标准钢瓶)。

2 新、原标准对最大充装重量的规定

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12液化石油气钢瓶,各有不同的最大充装重量,见表1。

表1

序号钢瓶型号公称容积(l)最大充装重量(kg)
1#ysp-0.51.2o.5
2#ysp-2.o4.72.o
3#ysp-5.0125.0
4#ysp-1023.510
5#ysp-1535.515
6#ysp-5011850
7#ysp4.74.71.9
8#yspl212.o5.0
9#ysp26.226.211.o
10#ysp35.535.514.9
11#yspll811849.5
12#ysp118-ⅱ11849.5

新标准删除了原标准中公称容积为1.2l、规格为ysp-o.5的一种小容积液化石油气钢瓶:增加了用于气化装置、型号为yspl18-ii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俗称液相瓶)。新标准中除公称容积26.2l的一种外,其他不同型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公称容积与原标准的公称容积窍全一致。新标准中不同型号液化石油气钢瓶的最大充装重量,则与原标准基本不相同(仅12l钢瓶相同)。

液态液化石油气主要成分的膨胀系数比水大得多,由于温度升高引起的压力升高(膨胀系数/压缩系数)为18.70,而水(膨胀系数/压缩系数)仅为2.8。盛装容器必须留有足够的气相空间,容器超量灌装液态液化石油气是非常危险的。对于不同规格、型号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严格按标准控制其最大充装重量,是每一个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必须认真对待的。这里要特别强调不同规格、型号的12种新、原液化石油气钢瓶具有不同的最大充装重量!

3 继续考核原有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合格率

对于按原标准生产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l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列出了不同规格液化石油气钢瓶的“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其实质是灌装合格标准,“误差百分比”是笔者计算的结果,见表2。

表2

序号钢瓶型号重量充装允许偏差工(kg)误差百分比(允许偏差/额定量)
1#ysp—0.50.45±0.0511.11%
2#ysp—2.01.9±0.15.26%
3#ysp—5.o4.8±o.24.17%
4#ysp—109.5±0.55.26%
5#ysp—1514.5±0.53.45%
6#ysp—5049.o±1.o2.04%

在重量充装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的为灌装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否则为不合格产品。灌装合格数量与灌装总数量之比则为灌装合格率。是灌装班组和灌装工生产质量的最主要考核指标。

4 制定配套的、针对新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

我们知道在机械加工中,不可能使零件尺寸和形状都做到绝对正确,总是存在尺寸误差、几何形状误差和表面相互位置误差,因此制定了尺寸公差标准。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重量(定量灌装),是动态中的计量,即在充装的过程里,液态液化石油气流动中,对充装重量的称重计量。由于充装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压力、流速的波动,灌装接头的尺寸误差和粗糙度,切断装置的反应程度,都影响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灌装量。因此制定重量充装允许偏差,作为灌装合格标准,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工艺发展40余年,完全有条件制定出误差百分比更精确的、针对7#-12#6种新标准钢瓶的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作为新标准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进一步促进灌装生产质量.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合格率。

5 新、原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限

对于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了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周期见表3。

在重量充装允许偏差范围之内的为灌装合格产品(瓶装液化石油气),否则为不合格产品。灌装合格数量与灌装总数量之比则为灌装合格率。是灌装班组和灌装工生产质量的最主要考核指标。

4 制定配套的、针对新标准液化石油气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

我们知道在机械加工中,不可能使零件尺寸和形状都做到绝对正确,总是存在尺寸误差、几何形状误差和表面相互位置误差,因此制定了尺寸公差标准。液化石油气的充装重量(定量灌装),是动态中的计量,即在充装的过程里,液态液化石油气流动中,对充装重量的称重计量。由于充装时液态液化石油气的压力、流速的波动,灌装接头的尺寸误差和粗糙度,切断装置的反应程度,都影响液态液化石油气的灌装量。因此制定重量充装允许偏差,作为灌装合格标准,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规定》(1995年12月8日国家技术监督局第43号令)。

液化石油气储配充装工艺发展40余年,完全有条件制定出误差百分比更精确的、针对7#-12#6种新标准钢瓶的重量充装允许偏差kg,作为新标准钢瓶的灌装合格标准,进一步促进灌装生产质量.提高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灌装合格率。

5 新、原标准规定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报废年限

对于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gb 8334—1999《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规定了不同规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必须定期检验,检验周期见表3。

表3

序号钢瓶型号检验周期(自出厂之日起)
1#ysp—0.53年
2#ysp—2.03年
3#ysp—5.o3年
4#ysp—103年
5#ysp—153年
6#ysp—504年

对于原标准钢瓶,仍然应该按期送气瓶定期检验站进行检验与评定,检验合格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可以继续使用。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自出厂之日起15年强制报废。

对于7#-12#6种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必进行定期检验与评定。其设计使用年限为8年。即自出厂之日灌装、使用8年就要强制报废。

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局面.将随着原标准钢瓶(1#-6#)的不断强制报废,逐步为新标准钢瓶(7#-12#)所取代。原标准钢瓶(1#-6#)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数量逐步减少,新标准钢瓶(7#-12#)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数量逐步增加,直至全部取代。展望十五年以后,也就是2023年1月31日,在此以前按照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就都达到了强制报废的年限,最后一批原标准钢瓶(1#-6#)将退出流通使用,不复存在,在社会上流通使用的将全部是新标准钢瓶(7#-12#)。而此时流通使用的新标准钢瓶(7#-12#)也应该是2023年2月1日以后按照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了。应该指出的是,不论何种液化石油气钢瓶,只要发现肉眼可见容积变形瓶、过火瓶、电弧损伤瓶、涂层大面积脱落和严重锈蚀瓶,都应该立即停止使用,退出流通,提前强制报废。

6 新瓶阀标准的运用

与gb 5842—2006《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发布和实施的,还有gb 7512—2006《液化石油气瓶阀》(仍称新标准),代替《gb 7512—1998液化石油气瓶阀》(仍称原标准)。即自实施新标准之日,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阀不得生产制造,也不能再应用于所有液化石油气钢瓶。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1#-6#),必须安装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阀,那么,尚在使用的按原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钢瓶,我们认为其所使用的瓶阀,或是随钢瓶强制报废而报废,或是直接更换按新标准生产制造的液化石油气瓶阀。因为,在结构设计上,新标准瓶阀有自闭装置。自闭装置是“设在阀的出气口内,与调压器连接后能自动打开阀。卸去调压器以后能自动关闭阀的一种保护装置”。这样,液化石油气瓶阀就具备了通过人工操作手轮、阀杆、阀芯联动以启闭阀口和通过自闭装置自动关闭阀两种功能,可以更有效地杜绝液化石油气的泄漏,保证安全用气。

另外,新标准瓶阀是一种不可拆卸的阀。“阀上所有零件不可随意拆卸”,即不能通过拆卸零件将瓶阀解体,更换配件和易损件.新标准液化石油气瓶阀不必进行维修,这是真正的“一次性瓶阀”,当其失去使用功能时,就该更换一支新的瓶阀了。

学习贯彻新标准,不仅是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制造厂家的重要内容,也是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重要课题。面对数量众多的、按照新标准和原标准生产制造的12种液化石油气钢瓶,同时在社会上流通使用,我们必须一丝不苟,区别对待,严格管理,确保液化石油气钢瓶使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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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篇 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规定

一、基本要求

1、液化石油气(以下简称液化气),使用广泛,具有闪点低,点燃能量小,爆炸极限范围宽等危险特点。

2、本规定适用于液化石油气充装单位的安全管理。

二、职责与分工

1、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的综合安全监管履行以下职责。

a、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制定、修订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b、液化石油气的充装对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2、生产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的充装等作业活动的生产运行管理。

3、设备管理负责液化石油气充装设备、压力表的更新、维修等专业管理工作。

4、液化石油气充装、使用规程及安全管理规定在本单位实施,教育、组织职工按章操作,按时巡检,及时发现识别各类危险因素,做好自身安全防护,正确安全处置各类隐患和险情,组织学习和掌握事故应急处理程序,搞好定期的反事故演练,提高操作人员的应急处理能力。

三、管理内容和要求

1、从事液化气充装和发放、维修液化气瓶的所有工作人员,必须经过单位的专项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熟悉、掌握液化气的安全性质和防火灭火知识,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防火制度。

工作岗位和工作期间,工作人员不得穿化纤服装、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操作,严禁使用非防爆通讯工具。

2、充装液化气的厂房和液化气瓶仓库,应满足《液化石油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17267-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的要求。

3、液化气站的所有电器设备必须符合防爆要求,车间和液化气瓶仓库的地面采取防静电措施,并按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设施。

4、机动车进入液化气站必须佩带合格的阻火器,汽车槽车停稳后,应采取防滑动措施固定就位,并将启动钥匙交由充装人员或门卫代管。当罐车充满卸除连接管线后,要等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因过早发动引发火灾事故。

5、液化气充装前,必须按危险化学品装车装瓶查验要求,对液化气槽车、气瓶进行检查和处理。没有合格证、表示不清、消防安全设施配备不全、检测过期及配件损坏、不全、漏气的槽车、气瓶,一律不准充装。

6、液化气槽车充装前,车体应与装卸管线、站台、�量器、贮罐等进行良好的金属连接并接地,防止静电积聚放电。

7、液化气站内,严禁液化气槽车防空和处理气瓶的余气及残液,需要排放余气或处理残液,到指定地点,不准随意乱倒、乱放。

8、液化气充装时,应按《液化气体气瓶充装规定》(gb14193-1993)、本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及安全、技术控制指标进行,严禁超压、超量充装等违章操作。

9、装卸液化气瓶时,要轻拿轻放,严禁撞击、滚动、倒置或暴晒。

10、使用气瓶的用户,严禁火烤、倒装或拆修气瓶。如果发现气瓶阀门失灵,要及时送液化气站修理,使用液化气的厨房要整洁,不准在炉灶旁堆放易燃物。气瓶与炉盘间距不得小于1米,防止高温物质破坏液化气塑料导管。

11、为确保液化气的安全使用,必须做到“三先三后”和“八不准”。

a、先检查后使用,先点火后开气,先关阀后熄火。

b、不准倒凝缩油,不准给瓶加温,不准将瓶倒置,不准将瓶暴晒,不准将瓶烘烤、不准小孩点火、不准着火离开、不准任意拆卸部件。

12、液化气槽车、气瓶管理单位,应按国家规定,定期将槽车、气瓶进行送检,逾期不检测的槽车、气瓶,禁止充装使用。

13、气瓶充装站应设专人对液化气充装和使用进行安全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及时纠正违章作业,消除事故隐患,防止事故发生。

四、监督、检查与考核

对液化气充装使用安全管理的检查,按照“任务、责任、落实”工作要求予以考核。

五、液化石油气理化常数(分子组成)

第8篇 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管理规定

1、液化石油气用户室内必须有安全用气的各类规定。

2、液化石油气钢瓶严禁躺放、倒置,严禁加热、暴晒。

3、液化石油气钢瓶内残液,用户不得擅自处理。

4、发现钢瓶阀门漏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迅速打开门窗,将钢瓶移到室外后与有关部门联系进行维修处理。

5、冬季换气后,不得将钢瓶放在温度较高的室内,也不能长期存放,以免因温差引起事故。

第9篇 液化石油气球罐安全技术管理暂行规定

具体内容为:

石油化工企业液化气罐区是安全生产的重要部位,鉴于现行国家、行企的规范、规定中,对液化气罐区球罐的安全技术规定不够全面,球罐的安全设施不全,工艺配管设计未做统一规定,为全面加强液化气罐区球罐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重大特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l、球罐的选材应有明确的技术要求。采用低合金高强钢要标明腐蚀介质的适用浓度,工艺上要严格执行腐蚀介质的控制浓度,不得超浓度使用。

2、阀门、法兰和垫片。

球罐底部接管的第一道阀门、法兰、垫片的压力等级应比球罐提高一个压力等级,按2.5mpa等级选用,垫片应选用带有金属保护圈的缠绕垫片,法兰应选用对焊法兰。

3、安全阀。

球罐应设两个安全阀,每个都能满足事故状态下最大释放量的要求:安全阀应设手动切断阀,切断阀口径与安全阀一致,并保持全开状态。

4、球罐底部开口。

球罐底部接管的数目应最少化,如有可能只要一根接管。推荐国外先进的仅接一根管线的球罐设计方案,在今后的球罐设计中应逐步采用。对现有多根接管的球罐,要结合各企企具体情况,在大修和球罐检测时进行整改。

5、液位计

球罐应设现场和远传(带高低液位报警)的液位计、不推荐选用玻璃板液位计。

6、报警和联锁。)

球罐应单独设高液位报警和带联锁的高高液位报警。

7、紧急切断阀。

球罐底部出入口管线应设紧急切断阀,入口紧急切断阀应与球罐高高液位报警联锁。

8、可燃气检测报警器。化工技术论坛牋赠人玫瑰-手有余香2 s' m0 p6 ]# d6 n

液化石油气罐区要按sh30634的要求安装可燃气检测报警器,严格执行规范要求,特别要注意安装位置和高度。

9、注水线。

为应急处理球罐事放,宜在球罐底部的管线上或液化气泵的入口增加注水线,该线平时与系统分开(阀门和盲板)。

10、安全阀和气相放空线。

安全阀释放和气相放空的液化气原则上应排至全厂火炬系统,当受条件限制时,可直接排入大气,排放口应高于罐区中最高罐顶2米以上。当排放量较大时,应引至安全地点排放。

11、切水。

球罐切水要遵循安全可靠,操作简便的原则,减少过多的设施和阀门。宜在紧急切断阀后安装切水阀。

目前部分企业采用的二次切水设施,操作不规范,存在事故隐患,应统一规范操作步骤,球罐(三类容器)与切水罐(二类容器)间的阀门在向脱水罐切水时可开启,其他时间必须关闭。为防冻和脱水罐超压,可设伴热和安全阀。

第10篇 液化石油气钢瓶安全管理

一、气库钢瓶安全管理方法:

①.报废钢瓶按国家标准处罢。

②.过期钢瓶不准充气,应收取定检费用,送钢检站定检或有用户送钢检站定检,合格后方可充气。

③.对有缺陷钢瓶,气库不能处理的应送钢检站维检。

④.督促用户单位液化石油气管理部门加强对钢瓶的管理工作,以确保钢瓶安全使用。

⑤.确保本站的液化石油气钢瓶符合国家钢瓶标准,安全使用。

二、钢瓶报废判断标准:

(一)外光检验

①.长度小于75mm,最大深度0.7mm。产度大于(含等于)75mm长度大于(含等于)75mm,最大深度大于0.6mm的划痕。

②.凹坑深度大于10mm,并且大于凹坑宽度的十分之一。

③.点状腐蚀的深度大于1mm。

④.浅状腐蚀和局部斑点腐蚀,腐蚀长度小于(含等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9mm,腐蚀长度大于75mm,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7mm。

⑤.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中的浅腐蚀,腐蚀长度大于75mm时,最大腐蚀深度大于0.6mm,腐蚀长度大于750mm时,深度大于0.5mm。

⑥.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凹坑深度大于0.6mm。

⑦.大面积均匀腐蚀区域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

⑧.深度小于6mm凹坑内的划伤深度大于0.4mm,深度大于(含等于)6mm凹坑内不允许划痕。

⑨.钢瓶有其它内眼可见的容积变形。

⑩.钢瓶上有电弧损伤和火焰烧伤。

三、焊缝检验:

①.焊缝外观检验不符合gb-5842-2009《液化石油气钢瓶》的要求。

②.主焊缝上及其两边各50mm范围内,有深度大于0.5mm划痕有深度大于6mm的凹坑。

四、有缺陷钢瓶标准:

①.钢瓶附件不齐;

②.钢瓶护罩螺栓脱落,手轮丢失,角阀漏气;

五、过期钢瓶判定标准:

①.由铭牌上出厂日期确定定检日期,每4年应检验一次,出厂日期不清或已检日期不清,不能确定定期日期的钢瓶。

第11篇 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定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建设,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钢瓶的灌装、运输、贮

存、使用及定期检验的基本安全管理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石油企(事)业单位及用户。

2 引用标准

gbj 16-8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11174-89 液化石油气

gb 8334-87 液化石油气钢瓶定期检验与评定

gb 50183-9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gbj 140-9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sy 5984-94 油(气)田容器、管道和装卸设施接地装置安全检查规定

sy 5858-93 石油企业工业动火安全规程

3 贮灌厂(站)的建设及使用

3.1新建、改建、扩建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前,应办理建站申请,申请资料包括:

a.建站设计规划报告;

b.建站地址平面图;

c.液化石油气来源。

以上资料备齐经石油企业局级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当地城建、劳动、公安部门审批。

3.2贮灌厂(站)的设计应由省、部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专业设计单位承担,并严格按gbj 16和gb 50183进行设计。

3.3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工程竣工后,施工单位必须交付完整的竣工和设备资料,由局级建设部门组织设计、安全、公安、消防、环保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3.4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投产前应建立的各项管理制度:

a.设备的操作规程;

b.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c.交接班制;

d.安全防火制;

e.巡回检查制;

f.设备运行记录;

g.设备的技术检验和维修制度;

h.安全管理制度。

3.5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应配齐熟悉液化石油气灌装技术的管理人员和经过专业培训的操作人员,做到持证上岗,并保持相对稳定。

3.6贮罐区、灌装间应按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颁发的《油气田生产设施选用与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暂行规定》安装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

3.7贮罐厂(站)压力容器投用前必须办理压力容器注册登记手续。

3.8贮灌上的安全阀、压力表、温度计等安全附件应符合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8号文发布的《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

3.9加强对各类阀门的日常检查和维修工作,保证阀门严密。

3.10残液必须密闭回收,严禁任意排放,罐区排水口处应设置水封井。

3.11液化石油气贮罐应按设计要求设置喷淋降温或其他降温隔热设施,并加强定期检查和维修,随时保持完好的工作状态。

3.12液化石油气贮灌厂(站)的事故紧急放空管线直接与火炬相连通,火炬应设置可靠的点火

设施。

3.13除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以下简称槽车)和专用运瓶车外,其他机动车辆一律不准进入贮

存灌装区。进入贮存灌装区的机动车,排气管出口必须装有消火装置,车速不得超过5km/h。

3.14设在地面上的贮罐、设备和管道应按sy 5984的规定,采取可靠的防雷、防静电接地措施,

其防雷接地电阻不大于10欧。防感应雷接地电阻不大于30欧,防静电接地电阻小于100欧。

3.15操作和维修应采用防爆工具,动火作业按sy 5858规定。

3.16贮灌厂(站)内消防水源应可靠,能确保事故状态断电时具有一定压力的消防水量的充分

供应,消防系统应能随时投入正常使用,消防通道畅通无阻,总控制水阀应设置在罐区以外的

安全地区。

3.17贮灌厂(站)及瓶库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gbj 140规定,各种消防用品和器材专人负责,每季检查一次。

3.18贮灌厂(站)内人员,应懂得液化石油气的特性和消防知识,熟练掌握消防器材的特性和

紧急事故状态的处置方法。

3.19贮灌厂(站)应设专职门卫,设立醒目的“严禁烟火”警示标志,站内工作人员应穿防静

电工作服,严禁携带火种和穿钉子鞋出入贮灌厂(站)。

4 液化石油气的灌装

4.1贮罐

贮罐在首次投入使用前,要求罐内含氧量小于3%。首次灌装液化石油气时,应先开启气相阀

门待两罐压力平衡后,缓慢进行灌装。

4.2钢瓶

4.2.1灌装前的检查

液化石油气钢瓶(以下简称钢瓶),灌装单位在灌装前必须设专人对钢瓶逐只进行检查,并

填好检查记录,当发现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进行灌装:

a.首次灌装的钢瓶,事先未经抽真空的;

b.未经省级劳动部门批准的生产厂家生产的钢瓶;

c.钢印标记、颜色标记不符合规定及无法判定瓶内气体的;

d.附件不全、损坏或不符合规定的;

e.钢瓶内无剩余压力的;

f.超过检验期限的;

g.外观检查中发现有明显损伤或有怀疑而需进一步进行检查的;

h.没有带橡胶圈的;

i.发现有火烧痕迹的。

4.2.2 灌装

4.2.2.1 ysp-10型和ysp-15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 0.5kg;ysp型钢瓶灌装误差为0~1.0kg。应实行严格的钢瓶复检制度,严禁过量灌装。

4.2.2.2称重衡器应保持准确,称重衡器的最大称量值,应为常用称量的1.5~3.0倍,称重衡器的

校验期限不得超过三个月,每天灌装前要对称重衡器进行一次校准,称得衡器宜设有超装警报

和自动切断气源装置。

4.2.2.3严禁用槽车直接向钢瓶灌装。

4.2.2.4对灌装后的钢瓶应逐只检查,发现有泄漏或其他异常现象应妥善处理。

4.2.2.5灌装接头应保证可靠的严密性。

4.3槽车

4.3.1灌装检查

槽车的灌装单位必须有专人在灌装前对槽车进行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严禁灌装:

a.槽车超过有效检验期的;

b.槽车的漆色、铭牌和标志不符合规定,或与所装介质不符,或脱落不易识别的;

c.灭火装置及安全附件不全、损坏、失灵或不符合规定的;

d.未判明装过何种介质或罐内没有余压的;

e.罐体外观检查有缺陷,不能保证安全使用或附件有泄漏的;

f.槽车无使用证,驾驶员或押运员无有效证件的;

g.槽车罐体号码与车辆号码不符的;

h.罐体与车辆之间的固定装置不牢靠或已损坏的。

4.3.2装卸作业

4.3.2.1槽车应停靠在指定位置,手闸制动,并熄灭发动机。

4.3.2.2作业现场严禁烟火,且不得使用易产生火花的工具和用品。

4.3.2.3作业前应接好接地线,管道和管接头连接必须牢靠。

4.3.2.4装卸作业时,操作人员和槽车押运员均不得离开现场,不得随意起动车辆。

4.3.2.5新槽车或检修后首次灌装的槽车,灌装前应做抽真空或进行氮气置换处理,严禁直接灌

装。处理后罐内真空度应不小于0.0866mpa,或气体含氧量不大于3%。

4.3.2.6槽车的灌装量不应超过设计所允许的最大灌装量,严禁超装。灌装完毕,应复检重量或

液位,如有超装,应立即处理。

4.3.2.7槽车灌装应认真填写灌装记录,其内容包括:槽车使用单位、车型、车号、灌装日期、

实际灌装量及灌装者、复检者和押运员的签名等。

4.3.2.8槽车到厂(站)后,应及时往贮罐卸液,固定式槽车不得兼作贮罐用。

4.3.2.9禁止采用蒸气直接注入槽车罐体升压,或直接加热槽车罐体卸液。

4.3.2.10槽车卸液后,罐内应留有0.05 mpa以上的剩余压力。

4.3.2.11凡有以下情况之一时,槽车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作妥善处理:

a.雷击天气;

b.附近发生火灾;

c.检测出液化气体泄漏;

d.液压异常;

e.其他不安全因素。

5 液化石油气贮罐、槽车和钢瓶的定期检验

5.1贮罐的定期检验

液化石油气贮罐的定期检验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国家劳动部以劳锅字[1990]3

号文发布的《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的要求执行。

5.2槽车的定期检验

5.2.1槽车的定期检验分为年度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年度检验每年进行一次,全面检验每5年进行一次,但新槽车在投入使用后的第二年必须进行首次全面检验;年度检验时如发现严重缺陷,应提前进行全面检验。

5.2.2槽车的年度检验由企业检验所进行,槽车的全面检验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检验单位承担。

5.3钢瓶的定期检验

5.3.1承担钢瓶定期检验的单位,应取得检验资格证书。从事钢瓶检验工作的人员,应取得气瓶

检验员资格证书。

5.3.2钢瓶使用未超过20年,每5年检验一次;超过20年的,每2年检验一次。

5.3.3新购钢瓶应进行抽检,经编号、建卡后方准投入使用。

5.3.4钢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及时进行检验。

5.3.5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钢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5.3.6钢瓶定期检验,应符合gb 8334的要求,经检验合格的钢瓶,检验单位应出具《钢瓶检验

合格证》。

5.3.7经检验报废的钢瓶,检验单位要及时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填写《钢瓶判废通知书》,通知

钢瓶使用单位,同时上报局级安全部门。

6 钢瓶的贮存与管理

6.1钢瓶库建筑应符合gbj 16和gb 50183的规定。

6.2空瓶与实瓶应分开放置,并有明显标志,库内不得存放其他物品。

6.3液化石油气钢瓶库总贮量不宜超过10m3。

6.4钢瓶库内地面应为不发生火花的地面,且能导除静电。

6.5钢瓶库必须装设可燃气体浓度泄漏报警器,所有电气设备一律采用防爆型,电器开关的熔断器应装在室外。

6.6钢瓶摆放时,实瓶单层,空瓶不得超过两层,实瓶摆放不宜超过6排,并留有不小于800mm

的通道。

6.7局厂两级安全部门要加强对钢瓶的运输、贮存和使用的安全管理,明确专人负责钢瓶的安全监督检查和有关人员培训工作。

6.8所购钢瓶应是国家定点厂产品,购新钢瓶时应征得局级安全部门同意。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钢瓶的各项资料台帐,并负责安排定期检验。

6.9钢瓶贮存站和用户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不得用火源试漏,如发现漏气,应及时通知供气单位(或直接送到供气单位)检查处理;

b.严禁私自修理角阀和调压阀;

c.严禁私自倒出瓶内液化石油气和处理残液;

d.钢瓶应放在阴凉处,夏季防止爆晒;

e.严禁敲击、碰撞及在地面上拖拉;

f.严禁用火、蒸汽、热水和其他热源对钢瓶加热;

g.钢瓶与灶具、燃气取暖炉等用气设备的距离不小于1m;

h.禁止将钢瓶倒置使用,严禁钢瓶互相导气;

i.钢瓶应保持清洁完好,所有附件保持完整。

6.10运输钢瓶的车辆应固定,驾驶员和押运员应保持相对稳定。安全部门对司机和押运员要定

期进行安全教育。

6. 11运输车辆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

6.12车装ysp型和ysp型钢瓶应正置竖放,且不应超过两层,层间应有非金属隔板。ysp型钢瓶只准单层码放,钢瓶露出车箱高度部分不应大于瓶高的1/3。

6.13运输钢瓶车辆严禁与其他物品混装,车内严禁吸烟。

6.14钢瓶要轻装轻卸,严禁“抛、滑、滚、碰”。

6.15所有客运车辆,一律不准捎带钢瓶。

7 槽车运输

7.1槽车运输应有明显的“危险品”标志,按指定路线行驶。运输途中,不准其他人员搭乘,不准随车拖运其他货物。

7.2槽车停放应有专用车库,驾驶员不得以任何借口驾驶槽车办其他事情。

7.3槽车及运瓶车的每侧至少应有一只5kg以上的干粉灭火器或4kg以上的1211灭火器。

7.4槽车驾驶员和押运员应固定,并熟悉本规定和下述安全技术知识:

a.液化石油气体的物理、化学特性;

b.城市和公路运输安全知识;

c.槽车的技术性能、装卸作业安全操作规程、防火灭火知识、发生事故的处理办法,能熟练使用车上的灭火器材和紧急切断装置。

7.5槽车应按规定的位置单独停放,充液的槽车不得进入车库。

7.6槽车途中停放时,驾驶员和押运员不得同时远离车辆,不得停靠在机关、学校、厂矿、桥梁、仓库及人员稠密的地方,停车位置应通风良好,10m以内不应有建筑物,途中停车检修时,

要使用防爆工具,严禁明火作业。

7.7槽车不得携带其他易燃、易爆危险物品,车上严禁吸烟。行驶途中应注意观察贮罐的压力和温度,当液温达到40度时,应采取遮阳降温措施,夏季白天气温较高时,可改在夜间运输。

7.8槽车在恶劣路面上行驶时,应减速前进,减轻震动和冲击,槽车运输途中,如发现各种异常情况,应立即停车检查,妥善处理。

第12篇 石油气充装站换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充装站及换气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第二条 充装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申请办理充装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 安全组织

(一)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气站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二) 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三)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一)气站员工应经安全、消防和充装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二)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三)在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 安全措施

(一) 气站内应设置“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携带烟火及酒类;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拉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闲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充装设备;

(10)严禁驾驶员远离拉气车辆。

(二)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三)充装换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拉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四)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及其他意外情况时,应停止卸气、充气作业。

第六条 气站用火应按集团公司《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一)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gb 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气泵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二)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气泵、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本制度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气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3.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二)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及操作规程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和基础资料管理以及事故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第九条 消防管理

(一)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一次演练;

(二)气站应制定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

1.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气罐数量、容积,机泵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三)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气站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照股份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设备管理

第十一条 液化石油气储罐的管理

(一)储罐的设计、制造、选用、验收和使用均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

(二)储罐的使用和检验应严格执行国家《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首次使用前必须进行检查,检查符合一、二级压力容器等级的,以后每6年检查1次;检查符合三级压力容器的,以后每3年检查1次。

第十二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管理

(一)气站气瓶宜采用同一种规格的气瓶;

(二)液化石油气气瓶应选用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的产品;

(三)气瓶应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质技监局锅发〔1999〕154号)要求定期送检,以保证钢瓶安全,严禁使用过期未检钢瓶;

(四) 所有在充装站充装的气瓶必须注册登记,并且签订产权转移合同。

第十三条 压缩机、泵的管理

(一)压缩机的固定应牢固可靠,避免其振动影响其他设备。

(二)定时巡检时应检查机泵的声音、振动、压力、温升有无异常。

(三)经常检查机泵润滑系统,定期加注润滑油。电机、泵每2个月加注1次润滑脂,每半年化验1次压缩机油,不符合要求立即更换。特殊情况下应随时安排化验检查,及时依据检查情况决定是否更换.

(四) 每半年至少进行一次压缩机的气门组件检查。

第十四条 管线

(一)管道的使用和检验应符合《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二) 敷设管道的管沟应用砂子填实;管沟进入建筑物、构筑物、防火堤或机泵底部,应密封;

(三) 定期检查管线各部件的连接部位,应保持密封良好,无渗漏。

第十五条 液化气泵

(一)应定期检查密封面,确保无渗漏。

(二)气泵须具有紧急切断、安全回流等安全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充装枪的气嘴应具有自封功能。

(三)气泵的安全装置应定期进行检测,保证气泵安全运行。

第十六条 阀门及安全附件

(一)阀门应定期进行养护,保持启闭灵活,无渗漏现象。

(二)紧急切断阀应每月进行一次校验,卸压后应在3s内关闭阀门,保证在紧急状态时发挥作用。

(三)储气罐、管道、压缩机和气泵上的安全附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定期进行校验;压力表、温度计每半年1次;流量计每半年1次;液位计应在每次开罐检查时进行1次校验;安全阀每年至少应校验1次。

第十七条 设备检修维护

(一)气站应配备设备管理人员,认真执行设备维修管理制度。

(二)气站应编制设备检修计划,做好运行和检修记录,建立完整的设备、管道技术档案。

第四章 作业管理

第十八条 接卸气作业

(一)认真查验送货单据,核对品名、数量、质量化验和进气储罐位号,严禁腐蚀介质超标的气体卸入储罐。

(二)严格按操作规程进行卸气作业。

(三) 送气车应按指定位置停车、熄火,用木塞固定车轮,并将车钥匙交操作员暂时保管。

(四)接卸气时,须先接临时接地线,确认气、液相软管上截止阀(球阀)处于关闭状态,再连接卸气管。槽车卸液设备应由送气方操作;

(五) 卸气期间,操作员应现场监护,随时检查压力、温度和液位,液化石油气储气罐液量不应超过储气罐容积的85%。

(六)送气司机不应离开作业现场,装卸气时不得清扫、维修车辆。

(七)卸气结束后,由操作员拆卸输气管、临时接地线,检查无误后,送气车辆方可离开现场。

第十九条 充装作业

(一) 严禁为无技术监督部门检验合格证的气瓶充气。严禁为非液化石油气气瓶充气。

(二)作业时每台气泵至少应有一名操作人员,操作人员不能同时操作两把充装枪作业。

(三)操作人员应站侧面引导车辆进站,车辆应停在标有明显标识的指定位置。

(四)车辆停稳后,操作员应监督司机拉紧手刹,引擎熄火,取下车钥匙,离开驾驶室。

(五)充装前,操作员应对气瓶进行安全检查,查看其是否在使用期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六)在出液管路和回流管路上的阀门全部打开后,气泵方可启动。气泵旁通管路上的调节阀(或安全回流阀)不应关闭。

(七)作业时充气胶(软)管不应交叉或绕过其他设备;

(八) 液化石油气气瓶内部压力过高无法加气时,应连接气相回流管泄压,不应现场放空排气。

(九)充气过程中,应注意监视计量仪表。液化石油气液量不应超重,不足则应补气。

(十)充气期间,操作人中不应离开现场,严禁非操作人员自己主动充装。

(十一)充气过程中如遇紧急情况(如车辆或设备泄漏)应立即停止作业;

(十二)充气结束,关闭充装气枪、储气瓶阀、卸下充装气枪,核准充气数量,并确认无漏气现象封口后,装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中原石油勘探局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13篇 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第14篇 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安全管理措施

瓶装供应站(简称供应站或供应点)是在城镇中设于居民区专门供应居民用户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站点。供应站的作用是接收由灌瓶厂(站)用汽车送来的气瓶,再将气瓶供应居民用户使用。

供应站的规模与设置差别很大,一般大、中城市在居民集中居住区设置专门的供应站,中、小城市的供应站多数与灌瓶厂(站)结合。

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一般由瓶库、营业室、办公室、灶具维修间及仓库等组成。

这里介绍的内容为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设有建筑物的供应站。

一、瓶装供应站的规模及设施

1. 规模

供应站的规模与居民居住现状有关。对单独设置在居民区内的供应站,其供应范围以半径为0.5~1km为宜。我国城镇燃气设计规范规定其规模以5000~7000户为宜,一般不超过10000户,这种规模及供应范围方便居民换气,也便于管理。

2. 供应站的瓶库与储瓶量

供应站的瓶库由重瓶和空瓶组成。重瓶的储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3~1.5倍,总存重瓶容积不超过1000m。空瓶量为计算月平均日销售量的1倍。

瓶库内重瓶与空瓶要分区码放。15kg以下的重瓶可双层码放。

(1) 重瓶库面积

式中a1——重瓶库面积,m2;

k——考虑通道在内的附加系数,一般k=1.3~1.5;

k——日销售高峰系数,一般k=1.3~1.5;

n1——日平均销售量,瓶;

n2——每平方米面积存放钢瓶数,对10kg或15kg钢瓶取9(瓶/m2)。

(2) 空瓶库面积

式中a2——空瓶库面积,m2。

3. 气瓶周转率

供应站的气瓶周转率应与城市灌瓶厂(站)共同考虑。气瓶周转率与居民用气情况、运输条件和管理水平等因素有关。对大型城市一般为10%~20%,其中供应站考虑多少比例,应根据各城市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例如,北京市的气瓶周转率为16%左右,供应站占6%。

天津市灌瓶厂(站)与供应站各占一半。

南京市气瓶周转率为18%,供应站占10%。

随着天然气应用的快速发展,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规模将不断缩小,应根据气源结构的调整而有所变化。

4. 其他设施

① 一个供应站除了作为主要建筑物的瓶库以外,与其必须配套的营业室、办公室,经验上取建筑面积为10~15m2,灶具维修间取12~16m2,仓库面积在供应用户为5000~7000户时取12m2。

② 人员设置:对5000~7000户的供应站,在北京、天津、南京等地,一般设9人左右。其中供气站站长1人,营业员1人,灶具维修2人,管理员1人,瓶库工人4人。

二、瓶装供应站的选址及平面布置

1. 选址

① 供应站的地址应设置在用户供应区域的中心。供应半径不超过1km,应便于届民换气。

② 有便于运瓶汽车出入的道路。

③ 有便于消防用的消火栓。

④ 供应站周围应有非燃烧体的实体围墙。

⑤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见表4-23。

表4-23 供应站的瓶库与站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单位:m

序号

项目

总存瓶容积/m3

≤10

>10

1

明火、散发火花地点

30

30

2

民用建筑

10

15

3

重要公共建筑

20

25

4

主要道路

10

10

5

次要道路

5

5

2. 平面布置

供应站的总平面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如下所述。

① 瓶库可根据地区气候条件采用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全敞开式建筑。瓶库主要一侧应有运瓶汽车的回车场地,瓶库的平台高度应与运瓶汽车的车厢底高度相适应。

② 营业室和灶具维修间应布置在方便用户出入处。

③ 办公室、生活用房及其他用房应与瓶库有1om的防火间距。

三、瓶装供应站的防火安全要求

1. 供应站建筑物防火要求

供应站的瓶库建筑的耐火等级为二级。

当瓶库为非开敞式建筑物时,应有良好的通风措施。

2. 供应站瓶库用电负荷

从防火安全出发,瓶库用电负荷为三级。

3. 供应站的爆炸危险场所等级及范围

①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可能出现的场所为1级区。供应站的瓶库属1级区。其范围为非开敞式、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建筑物的内部空间。

② 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混合气体不可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为2级区。供应站半开敞式和开敞式瓶库的敞开面向外水平距离7.5m,垂直高度3m以下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

瓶库在自然通风良好条件下,通向露天的门和窗外水平距离和垂直距离3m以内的空间为2级区场所。当门、窗外有障碍物导致通风不良时,2级区的水平距离要延伸至7.5m。

4. 供应站应设置便携式检漏报警告器,用以巡视检测。

5. 供应站应有直通外线电话。

6. 供应站内及瓶库内应设有干粉灭火器。

四、瓶装供应站的管理

供应站的管理,要体现安全管理的要求。管理的内容主要包括:供应站业务管理,站内环境及装卸车、钢瓶安全管理、灶具维修、事故应急措施等。

1. 供应站业务管理

① 供应站站长应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供应站各岗位职责及供应站职工手册。

② 供应站的业务应按业务流程作业,主要有如下几项。

a. 供应站送气流程,如图4-2所示。

b. 供应站销售流程,如图4-3所示。

c. 业务交接班流程。收款员根据当班的全部业务,做出交接班记录及日报表,并以现金、售气小票。重瓶和空瓶库存数向下班交接,同时上报公司调度。重瓶员、空瓶员清点的瓶数与收款员核对无误后,共同在交接班记录上签字并向下班交接。

2. 站内环境及装卸车

(1) 站内环境要求

① 站内空、重瓶不得随意码放。

② 站内严禁存放其他易燃易爆物品。

③ 站内消防器材应按规定放置,并应使用方便。

④ 站内场院严禁吸烟或燃烧杂物,设禁烟标志。

⑤ 经常保持运瓶汽车的通道畅通无阻。

⑥ 站内各处要经常保持整齐清洁。

(2) 装卸车

① 应制订装卸车安全操作规程。

② 装卸车人员要穿戴防静电的防护用品。

③ 卸车过程中发生重瓶大量漏气,应及时处理,并报公司技术安全部门。

④ 装卸钢瓶时,要轻拿轻放,不得摔、磕、碰、撞。

3. 钢瓶安全管理

① 供应站在销售重瓶的过程中,应严格检查出售的重瓶,存在下列问题的重瓶不能出售。

a. 漏气瓶。

b. 超重1kg以上的重瓶。

c. 无底座或护罩的重瓶。

d. 其他有明显缺陷,影响用户安全使用的重瓶。

② 对每一个供应站均应规定供应不漏气瓶的合格率,应为100%。

③ 贯彻执行公司制订的判定不合格钢瓶的标准。

4. 灶具维修

① 维修灶具应在灶具维修间进行,严禁在院内修理。

② 灶具维修间内不得存放漏气瓶或两个以上的重瓶。

③ 制订装修灶具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维修灶具。

④ 对用户报修的灶具,修理时间一般不应超过24h。

5. 事故应急措施

① 供应站均应制定事故应急方案,以便及时处理事故。

② 事故应急方案的内容包括:

a. 报警程序;

b. 组织指挥系统;

c. 各岗位人员在应急事故中的任务;

d. 抢修与救护;

e. 清理与保护现场。

第15篇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燃油、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守则

酒店日常营业使用的燃油、液化石油气,均属易燃易爆物品,必须以高度的安全责任感、严密的防护措施各科学的使用方法,从物品储存、设备运行到操作技术实行专责的全面管理,确保其整个系统的运作正常的绝对安全。

一、建立健全燃油、气管理小组,人员按定编配备,其中设组长或主管一人。

该小组隶属于工程部管辖,对本部门经理和安全责任人负责。

二、燃油、气管理小组要自觉接受工程总监的技术监督指导和酒店安全消防部门的日常安全检查,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制度,专责管好在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储存、运行以及安全防护工程。

三、实行岗位培训持证上岗制度。燃油、气小组人员必须经过岗位培训,达到'一懂二知三会'要求(一看懂得看通本酒店在用的燃油、气设备系统流程布置图;二要知道设备结构和燃油、气的名称品种规格及性能以至品质要求,熟习和掌握安全使用知识,还要知道本职岗位责任制;三要会按照操作技术规范做好安全运行管理的基本的维修保养,会处理常见性的故障和能够采取阻止事故扩大蔓延的应急措施),取得闭卷考试合格证后,才准上岗。

四、经常与采购、运输及使用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部门密切联系,共同配合做好安全运行工作。

五、不断完善设备系统布局的合理性,提高安全的可靠性。

六、努力完成部门经理、安全责任人和主管总监交办的有关工作任务。

七、燃油、气管理小组职责范围:

1.负责酒店使用的重柴油、轻柴油、液化石油气的全面管理、维护、保养工作。

2.负责店内燃油、气入库整个运输、装卸过程的监管、储存及供给输送到各个使用部门。

3.负责店内燃油库、液化石油气库设备和配套附属设施的运行管理。

4.负责燃油、气库整体安全防范工作的具体落实。

八、值班岗位工职责:

1.严格遵守酒店《员工守则》和油库气库系统的安全技术规程,努力学习和熟悉设备性能及操作流程,确保正常运行。

2.坚守工作岗位,服从调度安排,主动搞好本职工作,当值时不准个人擅自离岗换岗。

3.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对油库、气库(含空瓶库)及其附属设备(包括仪表计量器具)的巡回检查,每班不少于三次,经常保持完好正常及储量充足的状态,当值时还要对油库后卷闸、库旁的垃圾处及周围环境进行详细的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留故障隐患。

4.严格执行交接班制度。专设油库、气库系统的运行记录本,当值者按各栏目填写清楚,于交接班时双方共同检查核对并予签认运行记录,以兹负责;钥匙管理一班交一班,专用专管,不得擅自借转他人使用。

5.严格安全管理:凡在装卸、更换油、气时,当班者要在现场负责到底,切实做好事前检查准备(包括工具准备、消防器材准备)和事后的检查清理工作,不准中途离开现场,防止发生意外故障;当班者或协助检查维修人员需要进入油、气库操作时,不准随身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包括火柴、打火机等)进入库内,严禁在库内及系统范围内吸烟以及使用电器开关等易引起火种的操作行为。

6.凡遇打雷闪电天气,原则上不装卸油料及更换石油气,但为保障供给的必要,应认真做好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

7.当班遇到设备运行事故,应在第一时间迅速处理,并及时报告工程值班室,特殊故障报告经理(副经理)直至工程总监。

8.经常保持油库、气库内的清洁卫生,消防设施要完好齐备,不准在库内存放杂物。

九、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要求:

【安全管理的要求】

1.使用部门应落实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燃气灶具、钢瓶、阀门等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安全员应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专业培训。

2.工程部应向使用部门提供日常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气的细化操作程序。提供开启和关闭气瓶阀门的操作程序,以及气瓶更换后的验收操作程序和培训。

3.操作人员应掌握使用液化石油气的正确方法,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燃气设施。

4.操作人员对所使用的液化石油气设施及液化石油气使用过程中的安全运行和监护负有直接责任。

5.燃气炉灶在使用过程中,需有专人值守看护,严禁离人运行,要防止沸汤、沸水浇灭灶火或被风吹灭灶火,造成液化气泄漏。

【燃气器具使用的要求】

1.灶具的厨面边缘和烤箱的侧壁距木质家具的净距不应小于0.2米。

2.软管应采用耐油橡胶专用胶管。软管与燃气管道、接头管、灶具的连接处应采用压紧螺帽或管卡固定,长度不得超过2米。

3.用瓶方式供气的,应采用硬管连接。操作间应配备轻便式干粉灭火器、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4.每次更换液化石油气瓶后,必须用肥皂水涂在气瓶角阀、调压器、灶具开关和胶管等处检查,如果涂抹处冒出气泡,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并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5.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燃气泄漏,应立即关闭气瓶角阀,同时断绝一切明火,关闭电热气化器电源,关及时报工程部查漏维修。

6.每晚下班前,应关闭气瓶角阀,巡查是否有泄漏,若无泄漏,方可关门离去。

【有关禁止行为的要求】

1.不得自行处理钢瓶内的残液。残液应交由专业配送单位负责处理。

2.气瓶不得倾倒放置或使用。

3.严禁用温度超过40℃的热源对钢瓶加热。

4.禁止自行拆卸、安装钢瓶角阀,禁止将液化石油气瓶作为其他用途。

5.不得在操作区域吸烟,不得在放有液化石油气瓶的区域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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