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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罐管理规定范本(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34

油罐管理规定范本

第1篇 油罐管理规定范本

1、目的

为了防止潜在的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规范储油设备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储油罐的存放与使用管理。

3、定义

3.1地上油罐:油罐设置在地面上(包括机器设备上自带的油罐、油箱等)。

3.2地下油罐:油罐完全隐藏于地下室。

3.3露天油罐:露天在外的油罐。

4、管理规定

4.1 采购管理

4.1.1 由资材部统一在政府认可的柴油供应商购买,且一般均购买油质好,污染少的0#柴油。

4.1.2 每次购买量为一般不超过油罐的3/4,不可多购。

4.1.3 购买回来后,由行政部执行安全检查。

4.2 存储管理

4.2.1 存放仓库门前或油罐上张贴危险品的标识。

4.2.2 室内保持通风,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装防爆灯。

4.2.3 仓库的醒目处放置msds表。

4.3 安全使用

4.3.1 储油罐应设置在远离宿舍和生产车间的地方,避免安装在人员流动频繁的场所。所有的储油罐必须采取二次防泄漏措施。二次防泄漏装置外围应比储油罐本身投影面积大110%-120%。使用完毕必须关阀门,且要将安全阀门关闭紧固。

4.4 检查规定

4.4.1由行政部负责安排专人每月对储油罐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储罐区安全检查表”上,检查内容包括:

1).储油罐是否漏油;2).储油罐是否完好;3). 各阀门、胶管及接头是否正常;4). 管道或阀门有无漏油;5). 加油机是否正常工作;6). 防二次泄漏托盘有无损坏或漏油;7). 各种警示标示是否齐全;8). 周边消防设施是否正常;9). 积水是否排放或托盘是否清理.

4.4.2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异常,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4.5 注意事项

4.5.1储油罐不得有漏油、渗油现象;

4.5.2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4.5.3通风良好;

4.5.4储油罐室的门需上锁,由专人管理;

4.5.5配置灭火器;

4.5.6维护人员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7使用、保养和维修储油设备的人员,应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4.5.8针对储油设备存在的潜在危险,对接触储油设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演练(如泄漏、火灾等)。

4.6事故处理

4.6.1若发生储油罐的泄漏,应立即关闭安全阀门,进行通风处理。

4.6.2不可以按电源开关及使用其他火种,防止引起火灾及爆炸。

4.6.3如果出现人员柴油中毒,则立即进行救护工作。

4.6.4采取火灾的预防措施,并按msds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迅速联络责任人,着手之后的事故预防。

4.6.5发生火灾时,应迅速联络指定部门同时,尽力控制火情,确保人员安全,紧急情况下,按照消防管理体系运作。

5、相关记录

《储罐区安全检查表》

第2篇 压力储油罐的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储油罐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新葡京娱乐城,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3篇 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项目应设置油罐储存区域或专用储油库房;

第二条 严禁任何人携带引火,发火危险品进入罐区;

第三条 严禁在罐区堆放油污、油布、木材等杂物。

第四条 罐区应定时、定人进行巡回检查,有异常情况要立即报告项目负责人,并采取有效措施;

第五条 罐区内应有完善的灭火设施和消防水源,并使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无阻,不得阻塞;

第六条 罐区应设置避雷装置,罐体应做可靠接地;避雷装置和防静电接地装置应定期(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 油罐区应有足够的照明。必须选用防爆型灯具,宜采用远距离高悬透光灯;

第八条 遇雷雨天气时,应停止输送油品,防治雷电感应引起火灾;

第九条 储油罐(柴油、汽油)与周边设备、房屋的安全距离:

1)油罐与站房之间的距离为4 米;

2)油罐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 米;

3)油罐与户外配电装置安全距离不应少于18 米;

4)架空电路不应跨越油罐且安全距离不应少于5 米;

5)工地小型临时油库应远离生活区50 米以外。

第4篇 油罐清洗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条油罐使用三至五年须进行清洗,具体视周转频率而定。遇下列特殊情况须清洗油罐:

一、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或维修、改造者。

二、油罐发生渗漏、损坏需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化学)修补者。

三、罐底油污、杂质较多影响油品质量者。

第二条油罐周期性清洗应做好年度计划,其它情况的清洗应提前做计划,把清罐方案和费用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清罐作业前应与公司业务部门协商,妥善安排好进货与市场供应。

第三条每次清罐成立清罐领导小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油罐清洗必须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清罐作业前应充分做好有关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五条清洗油罐必须同时检查罐内设备、附件的完好程度,罐底、罐壁的腐蚀情况以及计量参数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利用清罐的机会,对相关管线进行试压检测。

第六条油罐清洗(包括检修)完毕后,应由清罐领导小组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立即封闭道门、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

第七条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好《油罐清洗记录》及其它相关记录。

第5篇 油罐清洗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

⑴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3~5年

⑵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

⑶油罐发生渗漏或者其有其它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

⑷油罐拆除或空置前

⑸其它情况需要清罐的

3、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清洗工作,油罐清洗前应与公司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进行协商。

4、油罐清洗的工程主要内容是:清除罐底、罐壁及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泥等杂物,清罐前做好油罐油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5、职责与分工

⑴油库、零售管理部根据需要,经与油品销售部、油品业务部协商后,提出油罐清洗作业计划,并将计划报工程维修部,质量安全环保部,主观经营业务和安全的分管领导进行审批。

⑵工程维修部根据审批结果安排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施工方案,签订施工安全协议。施工方案由工程维修部、油库、零售管理部、质量安全环保部审核会签。

⑶施工单位根据施工方案、协议,办理油罐清洗作业票,如需加盲板的还需办理抽堵盲板作业安全票。如需作业人员进入油罐的,还需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作业票、确认单等。

⑷清罐作业现场监护人员应接受由质量安全环保部、油库、零售管理部组织的清罐作业培训。经安全考核后方可办理临时出入证,进行清罐作业。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着火、爆炸、窒息、中毒;磕、碰、撞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②清罐安全知识,防静电安全知识,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等

③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④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⑤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

6、施工单位和油库、加油站要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等。

7、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8、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9、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10、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11、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进行监护,禁止与清罐无关人员进入安全界标范围内。一个连续作业周期(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12、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13、在采取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⑴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⑵1%<4%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第6篇 施工现场储油罐油桶安全管理规定

一、储油罐地址和罐区环境,必须考虑防火安全问题,要与驻地、周围居民居住区、公路、铁路、通信线路、架空电力线等处要有一定的安全距离。

1.与铁路线、施工现场驻地、居民居住区及公共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60米;

2.与公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15米;

3.与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40米;二级的架空通信线路之间的4.与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安全距离不少于1.5倍杆高;

5.与爆破作业场地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少于300 米;

6.罐址不能建在有地下管线的地面上,并要有不少于40米的安全距离。

二、储油罐(油桶)安全

1.储油罐尽可能采用地下(全埋)或半地下(半埋)方式,放置采用卧式。桶装汽油要放在阴凉的地方避免曝晒。

2.一切用于储存、输转汽油的油罐、管道、装卸设备等必须有良好的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姆。

3.运送汽油的油罐汽车,必须有接地铁链条。防止受热溢出或胀裂油桶。

4.桶装汽油要留有不少于7%的空间,也不能太少,防止汽油加速氧化生胶。桶盖要拧紧。容器要干净防止杂质或其他油品混入。

5.对油罐、管道、油桶要经常检查维修,防止漏油。对油品质量进行检查,防止亏损和变质。 三、罐区安全

1.罐区场地最好用砂石灰土夯实或混凝土铺筑。

2.为防止油罐爆裂,油品流散,特别是防止油罐发生火灾时,由于油罐被炸坏,油品流淌燃烧,使火灾扩大蔓延,因此,地上油罐或半地下油罐,在油罐四周要建筑防火堤。

(1)根据现场实际,防火堤可用土质建造。卧式油罐的防火堤实高不应低于0.5米,防火堤顶宽不小于0.2米。

(2)卧式油罐的外壁到防火堤的内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3米。

(3)防火堤应能承受油罐破裂后,相当于流出油品的静压力。

(4)防火堤要保持坚实完整,不得挖洞、开孔。如因施工需要挖开时,应在缺口处准备好堵漏材料和工具,工作结束后要及时修复。

3.防火堤周围要设置围栏进行封闭防护,并要悬挂“禁止烟火、严禁火种”“油库重地、闲人免进”等安全禁止标志、警示标志和火灾报警标志。

4.罐区(油桶)场所内要备有必要的泡沫灭火器等有效的消防器材,并应定期检查,保证其完好和有效性,不许任何人挪做它用。

5.要装设防雷电(如:避雷针)设施,其防雷击范围要覆盖整个罐区。

6.罐区周围要平整畅通,不得有阻碍车辆通行的各种障碍物。

7.及时清除罐区内及周围的易燃物和垃圾,对用过有油质的抹布、棉纱之类要妥善保管或处理,掉落地上的零星油料要及时清除。

8.罐区要制定并悬挂装、卸、输油操作规程,设专人管理、看守和操作,做好收发和进出人员登记,不准无关人员进入。并随时检查罐区环境安全,消除或制止各类安全隐患及不安全行为。

四、装卸(收发)作业安全

1.进入罐区或汽油桶场所的人员不准带入火柴、打火机等火种,更不准带入明火或火星。罐区内严禁吸烟。不允许穿带钉鞋登上装载汽油的大桶和油罐。要穿着不产生静电危害的服装。

2.油罐计量器应安有铜或铝合金套子,开启大桶口盖时应使用铜扳。

3.夜间作业时,照明应使用防爆灯,不得使用一般电灯照明,更不允许用明火照明。

4.盛装过汽油的空桶、空罐,不得接触火星,防止着火爆炸。

5.往油罐装油时,输油管要插入油面以下或接近罐的底部,以减少油料的冲击和与空气接触。

6.装卸和输送油料时,不得在油管出口上安装绸、毡滤袋。不得用人造纤维织物擦洗。

7.在空气特别干燥,温度较高的季节,应加强接地装置的检查,适当放慢灌油速度,必要时可往接地柱周围浇水。

8.一般在装油开始和装到容量的3/4 以后,容易发生静电放电事故,在此时要适当控制流速。

五、油罐清洗作业安全

1.指定专人,统一指挥,并对作业人员按分工任务提出明确的操作技术规程和安全要求。

2.划定警戒区,设立警戒线和警示牌,严格控制可能产生的各类火花因素,严防铁器等工具或设备撞击。要派专人值班负责消防检查和监护工作。

3.从清洗油罐到检修结束期间,做好维护工作,不得从油罐顶部进

4.不能利用输油管线代替洗罐用的进水管线,行喷溅式注水,也不能使用高压水枪冲洗灌壁,冲洗下来的含油污水要安全妥善处理,不能污染土壤。

5.清洗的油罐要打开人孔、采光孔、量油孔等,使其能自然通风排气。当油罐内油气浓度高于300毫克/立方米时,罐内作业人员要带防护面具进行作业,外部专人监护。

6.罐内作业人员要穿着不产生静电的服装,不能用化纤绳索及化纤回丝和塑料制品,对冲刷掉的铁锈、油污,可用铝、铜及软质合金制作的铲或竹、木刷、板等工具刮、擦和刷除。

7.雷雨天或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风天作业不宜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

六、维修作业安全

对油罐、油桶进行电焊等产生火花的维修作业,必须经过清洗以后才允许进行。不准对盛装有油品的油灌、油桶或未经清洗、含有油污的油罐、油桶进行电焊等产生火花的维修作业。

七、应急预案管理

设有油罐的施工现场必须把油罐(油桶)作为重大危险源进行管理和控制,结合现场实际,成立消防组织,制定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措施,做好兼职消防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能够做出合理反应,采取有效措施,正确使用消防设备,防止可能发生的意外情况,减少损失,保证安全,严防火灾和爆炸事故的发生。

第7篇 储油罐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防止潜在的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的发生,规范储油设备的管理。

2、适用范围

适用本公司储油罐的存放与使用管理。

3、定义

3.1地上油罐:油罐设置在地面上(包括机器设备上自带的油罐、油箱等)。

3.2地下油罐:油罐完全隐藏于地下室。

3.3露天油罐:露天在外的油罐。

4、管理规定

4.1 采购管理

4.1.1 由采购部统一在政府认可的柴油供应商购买,且一般均购买油质好,污染少的0#柴油。

4.1.2 每次购买量为一般不超过油罐的3/4,不可多购。

4.1.3 购买回来后,由机电部执行安全检查。

4.2 存储管理

4.2.1 存放仓库门前或油罐上张贴危险品的标识。

4.2.2 室内保持通风,配置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安装防爆灯。

4.2.3 仓库的危险品处放置msds表。

4.3 安全使用

4.3.1 储油罐应设置在远离宿舍和生产车间的地方,避免安装在人员流动频繁的场所。所有的储油罐必须采取二次防泄漏措施。二次防泄漏装置外围应比储油罐本身投影面积大110%-120%。使用完毕必须关阀门,且要将安全阀门关闭紧固。

4.4 检查规定

4.4.1由机电部负责安排专人每周对储油罐进行使用安全检查,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在”储油设备周点查记录表”上,检查内容包括:

1).储油罐是否漏油; 2).储油罐是否完好; 3). 各阀门、胶管及接头是否正常; 4). 管道或阀门有无漏油; 5). 加油机是否正常工作; 6). 防二次泄漏托盘有无损坏或漏油; 7). 各种警示标示是否齐全; 8). 周边消防设施是否正常; 9). 积水是否排放或托盘是否清理.

4.4.2若发现有异常情况,应及时排除异常,并对设备进行必要的维修和保养。

4.5 注意事项

4.5.1储油罐不得有漏油、渗油现象;

4.5.2不得放置易燃易爆物品,严禁烟火;

4.5.3通风良好;

4.5.4储油罐室的门需上锁,由专人管理;

4.5.5配置灭火器;

4.5.6维护人员定期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4.5.7使用、保养和维修储油设备的人员,应进行过专业的培训后方可上岗。

4.5.8针对储油设备存在的潜在危险,对接触储油设备的人员进行必要的消防演练(如泄漏、火灾等)。

4.6事故处理

4.6.1若发生储油罐的泄漏,应立即关闭安全阀门,进行通风处理。

4.6.2不可以按电源开关及使用其他火种,防止引起火灾及爆炸。

4.6.3如果出现人员柴油中毒,则立即进行救护工作。

4.6.4采取火灾的预防措施,并按msds的有关规定执行,与此同时迅速联络责任人,着手之后的事故预防。

4.6.5发生火灾时,应迅速联络指定部门同时,尽力控制火情,确保人员安全,紧急情况下,按照消防管理体系运作。

5、相关记录

《储油设备周点检记录表》

制订: 审核: 批准:

第8篇 油罐安全检修管理规定

1、 凡进入有毒、有害部位(包括进入设备内、地下污油池、下水井内)作业,必须配备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品,以防中毒 。

2、 进入容器内作业必须保证容器内氧含量合格[≮20%(v)]并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

3、 检修前必须对工具进行检查,特别是焊接工具、起重工具、机具,凡不符合要求的,一律禁止使用。

4、 检修工作要严格执行“四不准”的规定,即:没有安全措施或措施不落实不准施工和用火、不带安全帽不准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不系安全带不准进行高空作业,高处施工不准高空落物。

5、 严格执行用火制度,检修期间车间各罐区动火属于一级动火,火票由车间主任和安全副主任签字才可生效。

6、 设备内用火前必须进行可燃气体含量检测,合格后方可动火。

7、 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检修,不得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拆卸、敲打设备。临时用电设施或照明应符合电气防爆安全技术要求。

8、 严禁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车辆和洗手。

9、 在检修中,高空作业的脚手架、绳索等,工作前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平台上的滚动物件必须随时清除,高空作业的区域,要用绳索围起来作为禁区,并指派专人监护禁止行人通过。如因工作确实需要分层作业,必须有可靠的防护隔离措施,高空作业的工具必须系上保险绳,严禁往下抛扔任何物件。

10、 进入下水道作业时,必须办理作业证并指派专人在现场监护。

11、 在设备内检修作业前应办理作业证,应打开设备上的所有人孔,保持设备内空气流通,必要时可向设备内通风,但不得通入纯氧,以防中毒。

12、 在清除容器内少量可燃物料残渣必须办理作业证,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严禁用铁器敲击碰撞。

13、 设备内检修前必须办理作业证并将下部出口盖严,以防检修期间掉入东西,封设备前要由专人检查设备底部盖板毛毡等是否取掉。

14、 检修过的设备管道内部必须清扫干净,经过仔细检查后方可封闭,封闭要有记录和检查人签字。

15、 按开工方案由生产负责人指挥全面检查,拆装盲板及其他开工前的准备工作。

16、 开工正常后,要组织生产和检修人员全面验收,分别整理技术资料,归档存查。

第9篇 油罐检修安全管理规定

油罐检修主要包括基础处理、用火施工、防腐保温工程等,在安全管理各有侧重点。

(1)、清洗油罐。车间管理人员确认罐内无残油、有加热器的重质油罐在清罐时必须清理干净其上的残油;

(2)、油罐上所有管线加盲板与罐体隔离。包括工艺管线、蒸汽线、蒸汽吹扫线等;

(3)、油罐清洗完毕后,必须认真检查内浮顶的浮舱和浮筒。对有泄漏的浮舱和浮筒,要进行蒸煮或拆除修复处理;

(4)、内浮顶油罐注意检查浮顶密封装置。浮顶密封装置内有弹性物质等填料,外包耐油橡胶。对破损的耐油橡胶如不处理,用火作业时会发生爆炸或燃烧;

(5)、封闭作业罐周围污水井、脱水地漏、清理周围地面干草和地面散落的油品;

(6)、用火分析数据齐全。包括请专业人员检测罐内氧含量、爆炸气和可燃气浓度、有毒有害气体,合格后开具分析合格单;

(7)、电焊把线用专线。不得借用其他生产运行油罐的消防线、喷淋水线和工艺管线做地线,把线不能从污水井盖上穿过,中间接头用绝缘胶布包扎;

(8)、气焊作业时,氧气瓶和乙炔瓶的距离大于6 m 乙炔瓶必须立置,不得倒放;

(9)、用火现场设专人监护,监护人员需懂得用火作业现场生产状况。根据作业现场实际情况,监护现场灭火器、蒸汽皮带、铁锹、沙土、毛毡等防火器材,必要时可由消防车协助监护;

(10)、施工车辆进入罐区须在排气管上安装阻火器;

(11)、用火作业时,相邻油罐尽量避免脱水作业,检尺口盖住。

第10篇 油库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一、安全组织

1、 油库(罐)设立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2、 油库(罐)有定时的寻检人员,负责库区的设备巡查。

3、 油库(罐)有消防人员,负责编制消防应急预案,普及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使人人懂得消防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二、安全教育

1、安全员每月对油库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2、每季度对油库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知识考核。

三、安全措施

1、库区内应有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2、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3、制定“进库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 库区内严禁烟火

(2) 严禁在库区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 加油车辆的司机进入库区内不应影响库区安全。

(4) 所有加油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5) 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衣服。

四、消防管理

1、库区制定消防应急预案。

2、库区各种消防器材应按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五、安全检查

1、 库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

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2、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自己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自己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11篇 压力储油罐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石油库系指油田、炼化、销售企业的收发和储存原油、液化烃、液化石油气、成品油、半成品油、溶剂油、润滑油和重油等的仓库或储油罐设施。

第二条 石油库新建、改建、扩建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中油田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 50183《石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炼化企业石油库符合cb 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销售企业石油库应符合gb50074《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条 石油库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各岗位人员应经过岗位及危险化学品安全培训,持证上岗。

第四条 石油库应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设置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班 组设置兼职安全员。

第五条 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规,加强班组建设,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制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措施,考核标准和奖惩办法等,定期检查、考核;

3.对重点防火部位,做到定人、定位、定措施管理。制定应急预案,并每季度组织一次演练;

4.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每月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5.按《安全台账管理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台账、记录、档案,逐步实现计算机管理,做好基础管理工作;

6.负责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消防联防组织,制定联防公约,加强联系,定期活动。

第六条 安全工程师(安全岗位)主要职责

1.负责安全技术工作,对班组安全员进行业务指导;

2.参与制定有关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和隐患整改方案;

3.负责安排、检查班组安全活动;

4.负责现场安全检查监督,制止“三违”作业;

5.负责用火申请,落实用火安全措施;

6.完善各种安全管理基础资料。

7.按事故管理规定参与调查新葡京娱乐城,应急救灾和善后处理。

第七条 班组兼职安全员主要职责

1.班组兼职安全员由班(组)长或副班(组)长兼任,做好本班组的安全工作;

2.组织开展本班组安全活动,负责安全活动记录;

3.负责班组的岗位安全教育,制止违章行为;

4.监督本班组、岗位人员正确使用和管理好劳动保护用品、器具及灭火器材。

第八条 安全教育、安全检查、隐患治理和事故管理分别执行《安全教育管理规定》、《安全检查规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管理规定》和《事故管理规定》。

第九条 石油库应在大门明显处设置外来人员入库安全须知及门卫管理制度,内容为:

1.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入库;

2.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

3.临时施工人员应接受安全教育,入库应佩戴临时出入证;

4.外来人员因公人库应办理入库手续,并由库内有关人员陪同;

5.凡携带物品出入库人员,应履行检查、登记;

6.罐区、装卸作业区、泵房等爆炸危险区域,禁止使用非防爆移动通信设备。

第十条 石油库职工应遵守劳动纪律,严格遵守《人身安全十大禁令》。

第十一条 入库车辆管理

1.入库机动车辆应佩戴有效的防火罩和小型灭火器材;

2.铁路机车入库,应符合安全规定,应加挂隔离车,不得顶车溜放作业,并有防止产生火花的安全措施;

3.各种外来机动车辆装卸油后,不准在库内停放和修理。除本库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4.油罐汽车应有可靠的静电接地部位,罐车的静电接地拖带应保持有效长度,符合接地要求。

第十二条 巡回检查

1.严格执行岗位巡检制度,逐步实现智能巡检、打卡巡检,并纳入计算机监控系统;

2.巡检人员应选择责任心强,并有一定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担任;

3.应制定责任明确的巡检规定,具体内容包括:人员、巡检线路、时间要求和巡检内容;

4.认真填好巡检记录和交接班记录,达到《职工听力保护规定》的要求。

第十三条 劳动保护

1.劳动保护应执行《职业卫生管理规定》中的有关要求;

2.清扫车、船的甲、乙类油品余油时,严禁进入车、船内作业。清罐作业按照《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3.石油库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应佩戴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高空作业按照《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4.石油库锅炉烟囱应有消烟除尘装置,烟尘排放应达到国家标准;产生噪音的设备或场所应采取隔音或消音措施,噪声不大于国家标准。

第12篇 油罐车管理规定范本

为了进一步加强各片区自用油罐车辆管理,为保证公司能够安全有序生产,保证工人人身安全,促使油罐车正常运行,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管理思想,本着节约成本,降低费用,规范管理的原则。现根据国家及行业管理部门的法律、法规,并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油罐车司机除遵守《**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外,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二条、驾驶员及行驶规定

1.油罐车司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b证及b证以上驾驶证,危险品行业从业资格证,健康证明;

2.驾驶员是车辆安全的直接责任人,片区经理及车辆所在加油站站长对车辆安全运行负监管责任,应按照公司规章制度严格管理危货车辆。

3.驾驶员必须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出车时必须携带有效的驾驶证、资格证、押运证等证件。车辆证件必须齐全有效。

4.驾驶员应严格遵守劳动纪律,服从安排,积极配合工作,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严禁疲劳驾车,树立良好的安全意识,养成良好的驾驶习惯,不野蛮形式,不开英雄车,因违章受到管理部门处罚的,后果自负。

5.出车前必须做好安全检查,检查接地线、灭火器、机械部件等是否正常。驾驶员要认真负责所驾驶车辆的安全运输和保养。车辆配置的各种消防设施及器材应放在去用防办的固定位置,不准随便转借,经常检查,保证消防设施及器材处于完好状态。

6.驾驶员执行运输任务前,应由站长开具派车单,承运表随车携带一趟一填(接卸人必须签字)。过路费必须按趟按顺序粘贴,附在当天的派车单上,月底由所在站站长和片区经理审核签字,否则不予报销。当日安排的运输任务因特殊原因完不成的,应及时报告调运部,由调运部另行安排车辆调运,以保证加油站油品不断档,若不及时报告,造成任何后果由驾驶员承担。夏天(6--9月份)气温较高,早9:00至晚18:00严禁在罐区接卸汽油,此原因除外。

7.严禁将车辆交他人驾驶,未经批准,严禁车辆在外过夜,严禁无关人员搭车,不得在驾驶中吸烟,发现以上违规行为的将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8.油罐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速度应保持安全车速80公里/小时以内,国道行驶速度应保持安全车速60公里/小时以内,转弯时车速应低于30公里/小时,下陡坡及慢长坡不得空挡滑行。遇有雨、雪路况时,车速必须控制在30公里/小时以内。严禁车辆在公路上强行超车、飙车、占道逆行等,临时停车或遇有故障时,在高速公路应将车停在停车带,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在一般国道应靠右停放,车后150米处应设立明显警示标志。

9. 驾驶员应根据道路交通状况,运输途中应尽量避免紧急制动,转弯时车辆应提前减速。通过隧道、涵洞、立交桥时,要注意标高、限速。运输过程中,遇有天气、道路路面状况发生变化,应及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遇有雷雨时,不得在树下、电线杆、高压线、铁塔、高层建筑及容易遇到雷击和产生火花的地点停车。若要避雨时,应选择安全地点停放。遇有泥泞、冰冻、颠簸、狭窄及山崖等路段时,应低速缓慢行驶,防止车辆侧滑、打滑及危险品剧烈震荡等,确保运输安全。

10.驾驶员全年无迟到、早退,请事假、病假不超过5天,安全行车无责任事故,全年车辆维修费、油料消耗等费用节约成绩突出者,可参加公司年终评先评优。

11.驾驶员离职前,必须由片区经理先查清有无遗留违章并推迟1各月办理离职手续

12.树立强烈的主人翁意识,热爱宝塔,积极奉献,勤俭节约,反对浪费,严禁损害公司形象、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车辆维修规定

1.未经批准,严禁在外单位修车。车辆维修必须在指定的维修厂进行修理。未经批准,擅自在外修理的,修理费自理。

2.对车辆进行维修时,必须选择具备有危货维修资质的企业对车辆进行修理。对需要动电、气、氧焊修理的车辆进行修焊前要做好清洗准备工作。罐体进行蒸汽吹扫时间不少于12小时。清洗完毕的车辆必须进行焊前检查,是否达到修焊的条件。切断车辆电源打开罐盖,并使用换气装置对罐体内挥发的油气进行排除,时间不少于2个小时,修理过程中不得中断排放。认真检查车辆周围有无危险隐患。(有无闲杂人员、有无危险明火、上空有无高压线路等)对车辆罐体进行修焊过程中,必须有安检人员或监修人员在场监护。私自对车辆其它部位进行电、气、氧焊修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后果自负。

3.凡需要维修的车辆,由驾驶员提出维修申请,填写报修单,注明修理项目,报经主管领导审批后,进行维修。维修项目,一次填清,一般不允许增加维修项目或增加维修费用。送修理厂维修车辆,驾驶员应自始至终参与督促检查,认真负责,确保修车质量。车辆小修由驾驶员负责,但事前须经主管人员同意后,方能停车修理。

第四条、岗位职责:

1.负责油品的配送工作,认真查验装载情况,服从调度指挥,按时完成任务;

2.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

3.负责车辆、灭火器材及各种证件的使用和保管,认真做好车辆的日常维修,保持车辆、发动机整洁卫生,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4.负责行车过程中的消防安全工作,加强安全防范意识,熟练使用各种灭火器材;

5.认真做好客户的协调工作,服务周到,态度热情,不断提高职业素质;

6.搞好团结协作,互帮互学,热爱集体;

7.完成领导交办的临时任务;

第五条、库区油罐车司机管理制度:油库是重点防火防爆单位,油罐车司机应自觉遵守以下规定:

1.车辆必须遵守库区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服从库区安全人员及发油人员的管理;

2.油罐车到达油库大门时,司机应主动下车登记,认真详细填写相关内容;

3.接受门卫执勤人员对提油票据和车辆的安全检查(包括有无危险品运输牌照、静电接地链,有无灭火器、星火熄灭器等),未经同意严禁入库;

4.存在不安全因素,如打雷、库区内抢修动火等情况时,油罐车禁止入库;

5.随车进入油库只能有一名司机及一名押运人员,其他人员严禁随车入库;

6.进入库区后,严禁私自进入油罐区及其它场所;

7.严禁穿带铁钉的鞋及易产生静电的服装进入灌装区域;

8.进入库区禁止吸烟、携带火种,也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易腐蚀物品;

9.油罐车入库后应依次排好队,停车安全线个等候发车;

10.在入库前请您主动将随身携带的手机关机,严禁在生产区内使用手机;

11.生产区内请减速行驶,限速5公里/小时,在等候装车时,按规定停在安全线外,不得抢道,司机不得离开现场;

12.禁止鸣笛,播放收、录音机;

13.不得在库区内丢弃纸张、手套、果皮等垃圾;

14.禁止在生产区内修车、从底阀放油、往燃油箱内加油;

15.严禁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

16.在夜晚装车时,油罐车前后灯应关闭,严禁使用非防爆电筒;

17.严禁堵塞消防通道及损坏、挪用库区内各类消防设施;

18.司机、顾客严禁操作装车台的机泵及阀门;

19.在灌装过程中,司机不能离开现场,防止底阀漏油、冒罐等情况发生;

20.灌装完毕拔出鹤管后应迅速离库,向门卫执勤人员递交出门证,不能在库区内停留、休息;

第六条、油罐车自用油规定:

1.油罐车所属加油站为油罐车加油定点站,各油罐车司机在开展工作需加油时,必需从车辆管理员处领(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填表后由分公司经理及车辆管理员联签生效方可加油。

2.各站根据(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上所批加油数量加油。不得多加,少加。不得更改单据数量。

3.各站计量保管员台帐所登油罐车自用油,片区经理签字核实时,必须附(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无相关表加油不予批准,所发生费用由加油站承担。

4.各油罐车司机在外出工作需加油时必须按(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上所述内容认真填写,片区经理根据实际情况批所加油品数量。

5.片区核算成本批示利润内加油数量。对于油罐车司机在对应油品、相应里程所批油品不能完成运行时,所超出部分由油罐车司机承担。

6.(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一式两份加油站及分公司各持一份。

7.附(油罐车自用油管控表)

第七条、车辆轮胎管理

1.驾驶员必须做好轮胎的日常保养,并定期检查轮胎的使用情况,以确保行车安全,提高轮胎使用效率,提高效益。

2.轮胎一般使用期限尼龙轮胎为70000公里,车辆行驶25000公里之内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25000--40000公里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90%,驾驶员承担10%。钢丝轮胎使用期限为120000公里,车辆行驶40000公里之内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80%,驾驶员承担20%;40000--70000公里发生爆胎,按成本价公司承担90%,驾驶员承担10%。

3.发生轮胎被盗或丢失,损失全部由驾驶员承担。

4.轮胎超过使用期限尼龙轮胎70000公里以上者,钢丝轮胎120000公里以上者,按成本价的15%予以奖励。

5.因驾驶不慎,人为造成车辆轮胎爆裂或损坏的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八条、车载gps卫星监控系统终端管理

1.运输公司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车载终端设备使用操作进行检查、监督、维护、管理。

2.车辆驾驶员对车载终端设备要爱护,不得私自动用车载终端设备,若驾驶员私自动用设备发生的设备损坏,一切费用由驾驶员自行承担,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3.驾驶员故意损坏车载终端和有意遮挡、堵粘、断电造成设备不能正常运行,除承担设备购置、维护、安装费用外,按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罚。

4.车载报警装置除紧急求救外,不得随意启动。

5.驾驶员应注意观察行驶路段、道路、气候等异常情况,必要时将信息反馈给监控中心。

第九条、处罚

1.故意损坏车载终端设备或故意断电造成设备无法正常监控的处罚2000元

2.违反交通管理规定,受到交通处罚的,司机个人承担违规处罚,并受到公司100元/次的相应处罚,一年内,第二次违反交通法规给予警告处分,并给予500元处罚;一年内,第三次违反交通法规规定,予以开除处理;

3.故意遮挡、扭转摄像头或天线,造成无法实施监控作业的处罚500元。

4.车载终端发出超速报警后据不采取措施的处罚2000元。

5.不按规定线路或随意改变路线行驶的处罚500元。

6.在确定的交通事故黑点、危险路段超速行驶的处罚200元。

7.驾驶员在执行运输任务时,严禁私自带人(安排的工作人员除外)。私带他人的处罚2000元。

8.私自将车辆交他人驾驶的处罚500元。

此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

二0一一年 月 日

第13篇 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做好油罐清洗工作,保障油罐清洗人员的作业安全和身体健康,不断提高油罐清洗的技术水平,防止发生各类事故,根据“预防为主”的方针,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情况进行油罐清洗:一是油罐清洗周期一般为三至五年。二是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时,应进行清洗。三是油罐发生渗漏或者有其他损坏需要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修理的。四是油罐拆除或空置前。五是因其他情况需要清罐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油库、加油站的油罐的清洗工作。油罐清洗前应与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协商。

第四条 油罐清洗的工程内容主要是:清除罐底、罐壁及附件表面的沉渣油垢,并妥善处理油杂;清罐前做好油罐油品的转移;开启人孔,拆除油罐附件或安装的设备,清罐后安装复位、达到进油条件。

第二章 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处室,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实施的抽查、监督。

第七条 公司储运安全处对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公司相关业务职能处室具体负责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的培训、考核和资源提供。

第八条 分公司和所属油库、加油站按要求执行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九条 清罐作业现场员工应接受清罐作业培训,执行油罐清洗安全管理规定,并提出改进建议。

第十条 审批权限与审批授权。油库的清罐作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运行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加油站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停业的加油站清罐作业由分公司负责工程项目的主管领导或指定授权人进行审批。分公司清罐作业许可的审批授权只能向同级副职或以上人员授权,不能下授权。

第三章 一般安全规定

第十一条 准备好相应的设备设施、工具和材料。施工现场应准备的物资、工具、器材包括但不限于防爆风机、防静电帆布风筒、防爆油泵、防静电输油管线、氧气测试仪、可燃气体测试仪、电阻仪、温度计、安全帽、安全带、救生信号绳、防护眼镜、隔离式呼吸器、急救箱、灭火器材、移动式静电消除器。

第十二条 作业现场的人员仅限于:清罐作业人员(进入者)、旁站监护人员(监护人)、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临时检查人员。旁站监护人员由作业许可审批人员指定。进入者、监护人、受限空间进入管理者定义及安全管理职责见《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第十三条 清罐作业施工单位应根据作业现场的不同情况,制定具体的、切实可行的清罐hse作业计划书,应一站一书。hse作业计划书由库站负责人、主管部(处)室主任、安全监督进行审核,由业务主管经理(或处室负责人)负责审批。

第十四条 清罐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在清罐作业期间必须亲临现场审批,及时解决和处理所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清罐作业之前,由分公司业务主管部门人员组织对清罐作业人员、旁站监护人员进行安全和有关操作技术的岗前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准上岗。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

一、清罐作业存在的主要危险:着火、爆炸;窒息、中毒;磕、碰、撞伤;落物砸伤;滑跌;梯(架)上掉落;扭伤等;

二、清罐安全技术规程、防静电安全技术规程、防火防爆十大禁令、操作规程;

三、呼吸器具、消防器材的使用维护知识;

四、防护及抢救用品及相关知识;

五、事先约定的紧急联络方式、求救信号等,一般为绳语。

第十六条 凡有清罐作业人员进罐检查或作业时,油罐人孔外均须设旁站监护人员(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各一名),且一名监护人员不得同时监护两个作业点。旁站监护人员应在人孔位置进行全过程、不间断监护。

第十七条 旁站监护人员、作业许可审批人员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或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清罐作业单位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必须明确表达可以进行油罐清洗作业,如载明可进行“石油化工设备容器清洗”等关键字样;清罐作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应持有主要负责人证书,清罐作业单位旁站监护人员应持有安全管理人员证书;清罐作业人员应持有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本条所列证书均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核发的证书。

第十八条 旁站监护人员应做好交接班的现场安全检查、清点人员及其工具器材等工作。

第十九条 作业场所应确定安全距离,设置安全界标或栅栏,并由旁站监护人员负责对所设置的安全界标或栅栏进行监护。以隔离警戒区域为界,禁止与清罐作业无关人员进入施工现场。一个连续作业期间(8小时),旁站监护人员不得更换。

第二十条 为确保安全,进罐作业必须按照《受限空间作业许可管理规定》办理相关作业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旁站监护人员、审批人员要检查确认清罐作业人员手机、火种等上缴情况,工作服装、防护用品合格情况,设备设施防爆情况,现场抹布、工具的防静电、防爆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在采取排除油气的通风措施后,当油气检测浓度为:

一、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8小时作业。

二、 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1%-4%时,允许不戴呼吸器进行30分钟作业。

三、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25%时,不戴呼吸器不准进入作业。

四、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25%-40%时,不经专门批准不准人员进入。

五、体积浓度(v%)为爆炸下限的40%以上,禁止进入油罐清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应佩戴隔离式呼吸器或消防空气呼吸器,严禁使用氧气呼吸器。隔离式呼吸器具的供气,可根据不同条件采取自吸空气、手动供气、电动风机供气、压缩机供气、自带压缩空气型等方法。隔离式呼吸器的软管末端应放置在新鲜空气的上风处。

第二十四条 根据不同场所,选择的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其规格尺寸应保证佩戴合适,性能良好,在使用中必须严格遵守“产品说明书”中的各项事项。呼吸软管严禁有接头,内外表面不应被油类等污染。

第二十五条 防毒用具、防护用品及清罐工具每次使用之后,必须清洗干净。防毒用具和防护用品使用之前应仔细试验与检查,确保完好有效。

第二十六条 严禁在作业场所用膳或饮水。作业人员每天饭前且下班后应在指定地点更衣洗澡,换下工作服,用肥皂清洗身体,并刷牙漱口。

第二十七条 清罐作业场所应备有人员抢救用急救箱,并应有专人保管。

第二十八条 由于作业影响而使罐内油气浓度超过允许值时,清罐作业人员应迅速撤离现场。重新通风,直到油气浓度降到规定值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二十九条 当油罐及其作业场所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0%时,其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内均为火灾和爆炸危险场所。进入该场所进行清罐作业时,必须做到引入该场所的电气设备及其安装,应符合国家有关的安全用电规定。在该场所应严防铁器等相撞击。

第三十条 禁止在夜晚、雷雨天(或气压低)或风力在六级以上的大风天进行油罐的通风或清洗作业。清罐作业期间禁止明火作业。对油库、加油站周边的环境应进行密切观察,如节气燃放鞭炮、电焊切割等 。

第三十一条 电气设备检查、试验时,必须在距作业油罐35米范围(卧式油罐可缩小50%)以外的安全地带进行。

第三十二条 垫水或充水使用的进水管线,不应采用输油管线,以防油品进入罐内。

第三十三条 油罐清洗作业前,应在作业场所的上风向处配置好适量的消防器材。油库清罐时固定消防设施处于临战状态。

第三十四条 清罐作业人员严禁穿着化纤服装,应穿防护服(内穿白色衣裤、袜子,外穿防静电整体防护服)。不得使用化纤绳索及化纤抹布等。不允许使用橡胶手套和长靴。清罐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工作鞋、安全帽等防护用品。气体检测人员必须穿着防静电服及鞋。

第三十五条 当油气浓度超过该油品爆炸下限的25%时,清罐作业时严禁使用压缩空气及使用高压水枪冲刷罐壁,禁止从油罐顶部进行喷溅式注水。

第三十六条 引入油罐的空气、水及蒸汽管线的喷嘴等金属部份以及用于排出油品的胶管都应与油罐作电气连接,并应做好可靠的接地。引入罐内的金属管线,当法兰间电阻值大于0.03欧姆时,应进行金属跨接。

第三十七条 通风管、风机应与油罐做电气连接并接地。

第三十八条 风管应使用电阻率不大于108欧姆的帆布材质,禁止使用塑料管;并应与罐底或地面接触,以使静电很快消散。

第三十九条 油罐清洗作业必须在白天进行,宜避开严冬或盛夏季节。

第四十条 下列人员严禁从事清罐作业:

-、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的妇女。

二、有聋、哑、呆傻等严重生理缺陷者。

三、患有深度近视、巅痫、高血压、过敏性气管炎、哮喘、心脏病和其他严重慢性病以及年老体弱不适应清罐作业者。

四、有外伤疮口尚未愈合者。

第四十一条 专业清罐人员,每年应体检一次并建立健康档案。健康档案应带到施工现场备查。

第四十二条 清罐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渣等必须经过处理,达标后方可排出。或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

第四章 换装、隔离和拆除

第四十三条 有条件的油库,在不影响油品质量的情况下,清罐之前宜设法将汽油罐换装柴油。通过进出油管线、排污管线排空可以放净的余油。

第四十四条 油库在作业前,首先应放净罐内存油,使油面降至最低,所有与作业点相连的管线必须加盲板断开。不得以关闭阀门代替盲板,盲板应挂牌明示。

第四十五条 加油站断开进油管、出油管、通气管等与人孔盖的连接,拆除潜油泵、液位计等,将人孔盖及相关附件放置到距离操作井壁两米以外的稳定场地上。电缆线套管用密封泥填塞,外露导线采取包裹的方法防护。

第五章 排出底油

第四十六条 油库采用垫水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油罐倒空后应精确计量底部的存油(水)并予以记录,以便确定垫水高度及水泵的运行时间。

二、垫水时应选择其适宜的开孔处,以带静电导出线的胶管伸至油罐底部。垫水时流速不宜太大,一般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左右,待油水界面形成后经过计量,使其界面处位于出油管线上沿0.5-1厘米为宜。

三、垫水结束后,从罐内抽出该进水胶管,用输油管线或临时敷设的胶管将垫起的底油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内。此间应严防冒顶。同时还应通过计量检查底油是否完全排空。否则应继续垫水,直至罐内确认排空底油为止。

第四十七条 油库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一、通过排污阀自流排油,直至油不再排出时为止。

二、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切断与其它输油管线或油罐的通路并应将与油罐脱离开的管线法兰用盲板封住。

三、将胶管由进(出)油管线的另一端插人罐底,用手摇泵或真空泵(配套电机应为隔爆型,并置于油罐人孔三米以外)抽吸底油,并放至回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此间通过计量,若确认底油排空完毕三十分钟后,应通过人孔处对罐内油气浓度进行测试并记录。

第四十八条 加油站采用机械抽吸排出底油的具体做法是:

将导静电胶管靠着油罐人孔口壁缓慢伸入罐底,用手摇活塞泵抽吸底油,并放至空罐或油水分离罐(池)或油桶等内。若油泥上带有较多油品造成较大损耗时,可从进油罐注水后浸泡24小时以上,使油品起浮,再采用机械抽吸。

第四十九条 底油排空后,宜采用手摇泵或真空泵将罐底存水、污杂抽吸至油水分离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六章 排除油蒸汽

第五十条 排除油气前应认真检查:

-、是否已按要求排出底油(水)。

二、是否切实断开(拆断或已加盲板)油罐的所有管路系统。

三、是否切实拆断油罐的阴极保护系统等。

第五十一条 油库清罐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通风或自然通风。

第五十二条 当使用防爆风机进行罐底通风时,风机宜设架安装,并应高于防火堤的高度。一般情况下,防爆风机、动力配电箱均应设置在防火堤外。若防爆风机不能安装在防火堤之外,则必须用长度不小于6米的风筒,使风机安装在油罐人孔3米以外。

第五十三条 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

第五十四条 油库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进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四、对于空气流通良好的油罐,可采用自然通风十天以上,经测试,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防护措施,方可入罐作业.但如需动火时,则必须进行机械通风。

第五十五条 油库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油水分离池等处。

第五十六条 加油站埋地油罐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一、双人孔油罐以风筒连接风机(风机一般设置在防火堤外,有困难时必须在人孔操作井3米以外)和油罐的一个人孔,空气从一个人孔进,油蒸汽从另一个人孔出。单人孔油罐则将风筒沿油罐人孔处伸入油罐内部,驱赶、置换油气。经安全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二、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第五十七条 加油站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一、打开进油口阀门,插入注水管。

二、水量达到油罐容量的四分之三时,浸泡24小时。

三、继续注水至水从计量管流出,流出量达到十分之一罐容时,停止注水,使用机械抽吸污水。

四、污水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第七章 气体检测

第五十八条 气体检测的范围,应包括甲类、乙类、丙a类油品的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检测人员为旁站监护人员,检测人员应经过适当测试技能训练,测试时应记录时间、气温、油气浓度。

第五十九条 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可选取带一米及以上长管(抽风管)的测试仪。

第六十条 油库检测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通风不良处、复杂构件处。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立式油罐单一空间测试点不少于四点,地上卧式油罐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一条 加油站选择测点、确定测值:

一、在每个人孔处的测试点不少于两点。

二、同一时间段各测点的读数中,选最大者为该时刻测值。

第六十二条 安全措施:

凡进入油罐测试,罐内可燃气体浓度不得大于爆炸下限的5%,测量时必须两人协同工作,罐口应有专人监护。检测人员必须穿戴防静电的劳保护具,并备妥必要的安全用具。罐内严禁拆装仪器和更换电池,所有照明设备必须是安全防爆型的,并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定操作。

第六十三条 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六十四条 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在温度不升高的情况下,每四小时内不少于一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六十五条 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六十六条 测试仪

一、测试仪必须经国家计量部门或由其指定的部门鉴定认可,并定期检查。

二、使用测试仪必须严格遵循说明书规定,用前检查仪器是否正常,用后再次复核其正确性。

三、使用中如对仪器产生怀疑,必须重新校准,必要时,作标准气样测试校验。

第六十七条 风向、风速的测定

使用手持式风向风速仪进行观测时,应选择不受周围障碍物影响、迎风面观测。

第八章 入罐作业

第六十八条 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清罐作业审批人员会同旁站监护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有限空间的出入口内外不得有障碍物,应保持畅通无阻,便于人员出入和抢救、疏散。

第六十九条 作业审批人员审批同意,旁站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七十条 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七十一条 作业人员防护服外系救生绳(同时作为信号绳),在埋地油罐内清洗作业时,救生绳应系在清罐作业人员穿戴的安全带上,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作业、作业休息期间均应保持罐底通风。

第七十二条 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用铜制工具除去局部锈蚀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的25%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五、用拖布彻底擦净。

第七十三条 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七十四条 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九章 照明和通讯

第七十五条 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且固定牢靠。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七十六条 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

第七十七条 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禁止将普通的移动电话或 bp机带入清罐作业场地。

第十章 验 收

第七十八条 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用于储存高级润滑油和性质要求相差较大油罐的重复使用,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分、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二、属于定期清洗,不改储其它油品时,应清除罐底、罐壁及其附件表面沉渣油垢,达到无明显沉渣及油垢。

三、属于检修及内防腐需要清洗的油罐,应将油污、锈蚀积垢彻底清除干净,用洁布擦拭无脏污、油泥、铁锈痕迹且应露出金属本色,即可进行内防腐和检修。

第七十九条 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八十条 油库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专业技术和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加油站应对油罐内壁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油罐内壁使用测厚仪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

第八十一条 油库应结合油罐清洗对油罐底板及进(出)油管线以下的底圈板进行内壁防腐处理。涂刷高度不宜过大,否则应考虑静电导出措施。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八十二条 各分销公司可根据本安全规定结合具体情况制定油罐清洗hse作业计划书。

第14篇 西油品车间油罐检尺管理规定

为加强生产管理,杜绝跑、冒、窜油等生产事故的发生,减少损失,降低生产成本,车间对油罐检尺特作如下规定:

1) 动态油罐检尺:每2小时必须检标尺一次,做好相应的油尺记录并核对计算机油尺。检查、记录的时间与巡回检查的时间相对应,并按时按点。

2) 固定油尺:每班的第二个白班必须检标尺一次,并与上个班检出的油尺进行对比、分析,以便于及时发现、解决问题。若发现油尺变化较大,岗位人员应主动、及时分析原因,向班组、工段和车间管理人员反映有关情况,并采取措施。

3) 每季度检实尺一次:以掌握计算机油尺、标尺与实尺之间的误差范围,避免单纯依赖计算机油尺或标尺时存在的过大的误差而引起的生产事故。

4) 计算机和/或一次仪表出现故障,应进行人工检尺,并做好检尺记录。

5) 计算机显示油尺与实尺出现较大误差或计算机自身出现故障,要及时向班长汇报,班长应联系处理或向车间管理人员汇报,不得隐瞒不报。

6) 操作人员必须亲自到现场检尺,不得凭经验估计或照抄上班的油尺。

7) 检尺误差:标尺、实尺的检尺误差一般不得大于2厘米。

8) 本规定未尽事宜由车间另行通知。

第15篇 油罐清洗管理规定

第一条 油罐使用三至五年须进行清洗,具体视周转频率而定。遇下列特殊情况须清洗油罐:

一、油罐改储另一类油品或维修、改造者。

二、油罐发生渗漏、损坏需进行倒空检查或动火(化学)修补者。

三、罐底油污、杂质较多影响油品质量者。

第二条 油罐周期性清洗应做好年度计划,其它情况的清洗应提前做计划,把清罐方案和费用预算,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清罐作业前应与公司业务部门协商,妥善安排好进货与市场供应。

第三条 每次清罐成立清罐领导小组,对各项工作进行统一部署。油罐清洗必须执行《油罐清洗安全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清罐作业前应充分做好有关安全措施及物资、工具、器材的检查与准备工作。

第五条 清洗油罐必须同时检查罐内设备、附件的完好程度,罐底、罐壁的腐蚀情况以及计量参数等,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利用清罐的机会,对相关管线进行试压检测。

第六条 油罐清洗(包括检修)完毕后,应由清罐领导小组会同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验收。合格后立即封闭道门、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

第七条 设备管理人员必须认真填写好《油罐清洗记录》及其它相关记录。

《油罐管理规定范本(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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