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 目的
为贯彻安全生产方针,保护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提高劳动生产率, 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综合管理,是公司各部门和每位职工在劳动防护用品管理、使用上共同遵守的准则。
3 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执行原则
本办法根据《关于加强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津安监管一字[2007]11号)要求,重新进行修订。
3.2 定义
劳动防护用品: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为免遭或减轻事故伤害或职业危害所配备的防护装备。劳动防护用品分为一般劳动防护用品和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劳动防护用品是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安全与健康的一种预防性辅助措施,是避免伤亡和免遭职业危害的技术手段,不是生活福利待遇。
3.3 管理职能
3.3.1 安全管理部管理职能
3.3.1.1 安全管理部是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标准和上级有关规定,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及执行情况的检查,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3.3.1.2 负责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的资质和劳动防护用品“三证一标识”进行审查。
3.3.1.3 组织有关部门对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3.3.2 材料部管理职能
3.3.2.1 材料部是劳动防护用品采购供应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保管及发放。采购的各种劳动防护用品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质量要求,发现质量问题,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3.3.2.2 负责建立季、年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按照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的时限及有关要求,做到按时发放。
3.3.2.3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做好劳动防护用品的改进、试验和推广使用新型劳动防护用品的有关工作。
3.3.3 人力资源部负责公司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
3.3.4 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及财务监督。保证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及时到位,并负责对费用资金实行定额管理和考核。
3.4 管理规定
3.4.1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的原则
3.4.1.1 劳动防护用品的管理坚持集中管理,统一着装的原则,按照不同工种的具体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1.2 依据《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gb11651-89 udc 657-682),对于高温作业岗位职工劳动防护服装统一采用全棉面料。
3.4.1.3 各部门必须按照《天津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岗位人员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不准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和扩大发放范围。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发放、使用,是一项涉及面广、政策性强的工作,在执行中要严格掌握发放标准,必须坚持'该发的一定要发,不该发的坚决不发'的原则。
3.4.2 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范围
凡在本公司从事生产、管理、科研工作的全民合同工、劳务工、农民合同工、计划外临时工等按不同工作岗位需要配发相应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3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供应
3.4.3.1 凡进入公司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是劳动防护用品定点生产厂家的产品,其单位及产品必须有“三证一标识”: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营单位必须持有定点经营劳动防护用品许可证。
3.4.3.2 安全管理部负责每年对劳动防护用品供货单位资质进行审查,每季对在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三证一标识”进行监督检查,并在安全管理部留存复印件备查。
3.4.3.3 安全管理部、材料部、工会和监察室负责对供货单位进行招投标或议标工作,确定供货单位。每年对供货单位筛选一次,优胜劣汰;对供货质量低劣的单位随时取消供货资格。
3.4.3.4 为了确保劳动防护用品质量标准,各供应劳动防护用品单位及产品必须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安全鉴定证(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和安全标志。经材料部查验合格后方准采购,把好入库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和质量关,安全管理部对劳动防护用品质量随时抽查,发现不符合标准或质量低劣的,由安全管理部通知材料部取消供货合同。
3.4.3.5 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计划经本部门审查后报材料部,根据计划统一组织采购和供货。任何部门不得直接从劳动防护用品生产厂或商店购进。凡需购发标准以外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经安全管理部审核,报公司主管领导审批后,由材料部统一组织供货。
3.4.4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及使用
3.4.4.1 公司各部门每月20日前,将下月劳动防护用品计划上报材料部,材料部汇总后,统一组织采购供货。
3.4.4.2 凡根据需要配备的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必须配备齐全,对特殊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实行失效报废制度,失去防护功能的护品,一律不能使用。
3.4.4.3 人力资源部每月25日前,将人员调配的信息反馈给安全管理部。由安全管理部核定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
3.4.4.4 安全管理部根据人力资源部调配的工种,核定各工作岗位发放标准;由材料部建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在卡片上按标准签发品名与使用期限、加盖公章;材料部按签证的标准发放。
3.4.4.5 材料部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时,对季、年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个人在领用卡和发放登记卡上详细登记领用的时间、规格、数量,领用人签字、盖章;月领用的劳动防护用品,由班组填写劳动防护用品领用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到仓库领取。
3.4.4.6 从事多工种混合作业的职工,必须配齐岗位必须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同的不得重复领用。
3.4.4.7 职工调换工种,由各部门填写工种变更表,上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后,由人力资源部转送安全管理部审签后,按新工种标准发放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职工因工伤、疾病、产假等原因离开岗位超过三个月的,原领用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相应延长使用周期,各部门在本人防护用品登记卡上注明,材料部延期发放。
3.4.4.8 职工因工负伤,需配备特殊用品,经安全管理部特批后方可执行。
3.4.4.9 各类学校的学生到我公司实习劳动必须按规定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所需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各学校配发。
3.4.4.10 外单位实习代培人员以及公司内部相互借用人员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由派出单位负责发放。
3.4.4.11 职工在公司内部调动,其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一律不回收,卡片随人带走,按接受部门分配的工种、由安全部门在发放登记卡上核对签字后,按标准发放,接收部门未接到调出部门的发放登记卡时,不发任何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2 凡调出我公司人员和办理退职、退休和离休的职工,从离开工作岗位之日起,不再发职工劳动防护用品。
3.4.4.13 职工为了抢救国家财产、抢险、排除故障、工伤事故等造成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损坏,确定不能继续使用;以及在公司内存放被盗(持保卫部证明),经主管领导(厂、部级)的批准,可补发,期限从新领之日起计算。
3.4.4.14 因本人保管不当遗失者,凭部门证明,本人按使用期限折价赔款(原价值50%以上)后,给予补发。
3.4.4.15 所领的职工劳动防护用品,上班时间必须按规定穿戴。不得转卖。
3.4.5 财务部负责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的计划,并对各部门劳动防护用品费用实行定额管理,公司年终对各部门职工劳动防护用品费用进行考核。
3.5 检查与考核
3.5.1 公司监察室、工会、安全管理部、财务部及材料部对本办法执行监督检查。
3.5.2 安全管理部对职工劳动防护用品标准的制定负责,材料部要对劳动防护用品的采购、质量验收和供货负责,财务部要对会计结算、成本核算和费用资金的定额管理负责,人力资源部对人员调配信息反馈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凡未履行职责,造成损失的,按照公司经济责任制对责任职能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考核。
3.5.3 对职工在生产过程中未穿戴劳动防护用品或劳动防护用品穿戴不规范,按违章考核。
3.5.4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实施。
第2篇 电力工程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方针政策,加强公司职工个人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
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及各分公司、项目部、运营单位、基层单位。
3、劳动保护用品的选用
3.1 为职工个人所配发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gb1161-89《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的规定。
3.2凡是在生产劳动过程中有可能受到伤害或职业危害的职工,都应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3.3 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施工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而配发给个人在劳动和工作时间内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重要措施,应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产福利待遇严格区别。
3.4从事特种作业和在特殊生产作业环境中工作的职工,根据生产作业环境、性质特点及需要,选用不同的特殊劳动防护用品。
3.4.1从事有强烈辐射热或烧灼危险作业的职工;接触有毒、有放射性物质或对皮肤有感染作业及经常接触腐蚀性物质的职工,根据需要,发放或配备阻燃服、耐酸(碱)服、防辐射服以及相应的防毒面具、围裙、胶皮手套等防护用品。
3.4.2从事有触电危害作业的职工,发给电绝缘的防护用品。
3.4.3防护鞋应根据实际工作环境和需要,分别选用防砸鞋、防热鞋、耐酸(碱)鞋、耐油鞋、防水胶鞋、布面胶鞋、软底布鞋等。
3.4.4护目镜根据需要可发给或配备防冲击眼镜、防热镜、防红(紫)外光镜、风镜、太阳镜等。
3.4.5从事两米以上高空作业人员分别发给安全帽、安全带等。
3.5为职工配发的防护服款式,应当以符合安全要求为主,兼顾穿戴方便、整体美观、色泽明显、不影响职工上岗操作。
3.6棉防护上衣为三紧口、活面、翻领;下衣为马裤式样,加筒裤处罩。
3.7防护鞋主要为深腰皮鞋。但根据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如确属无砸伤、扎伤、挤伤、压伤、烧伤、烫伤可能的工种可发平跟短腰皮鞋。
3.8凡购置的劳动防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技术标准要求,且为国家指定的劳动保护产品生产部门(或厂家)的产品,并印有“产品合格”字样。
4、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
4.1职工个人劳动防护用品,是为使职工在生产过程中避免或减轻各类事故伤害和职业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而配发给个人在劳动和工作时间内随身穿(佩)戴的用品,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预防性重要措施,应与改善和提高职工的生活福利待遇严格区别。
4.2 职工劳动防护用品的费用(含小劳保)标准
4.2.1特殊工种按550元/年执行
4.2.2其它工种按400元/年执行
4.3 职工小劳保发放的范围及标准
4.3.1范围
职工小劳保包括:手套、毛巾、洗衣粉、肥皂、口罩、护目镜等,各单位要根据自身施工特点及人员所从事的工种情况,发放相应的小劳保用品。
4.3.2标准:
a、公司机关、生产服务、多元开发、通信运营单位小劳保发放标准执行每人5元/月。
b、各施工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区域分公司小劳保发放标准执行每人10元/月。
c、职工小劳保要按季度提前进行发放,以确保职工职业健康的要求。
4.3.3小劳保的采购及发放
a、公司机关、生产服务、多元开发、通信运营单位由各单位将人数上报公司采办中心,由物资采办分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b、各施工分公司、区域分公司、项目部、沈阳通信分公司的小劳保采购发放,原则上也由物资采办分公司负责,但考虑到各单位地域和劳保需求不同等具体情况,先报小劳保购买申请(见附表三)到质量安全部备案、审批后,可由物资采办分公司委托各单位按以上标准,自行采购发放,并将采购计划数量及各种单据报物资采办分公司。
4.4职工大劳保发放的范围及标准
4.4.1范围及样式
a、施工分公司、区域分公司、工程项目部:职工大劳保包括单工服、单工鞋、单工帽、棉工服、棉工鞋、棉工帽、防护帽、雨衣、雨鞋、绝缘鞋、棉大衣、皮背心等。防护服的样式及服装上的标志要严格按照公司企业文化要求执行,联系相应的厂家进行定做。
b、通信运营、多元开发、生产服务单位:职工大劳保包括单工服、单工鞋、单工帽、棉工服、棉工鞋、棉工帽、雨衣、雨鞋、绝缘鞋等。防护服的样式及服装上的标志要严格按照公司企业文化要求执行,联系相应的厂家进行定做。
c、机关工作服分为夏装、春秋装
夏装:
男装为浅色短袖衬衫(短袖衬衫2件)配藏蓝色西裤一件,单皮鞋一双。
女装为浅色短袖衬衫(短袖衬衫2件)配藏蓝色西式短裙一件,单皮鞋一双。
春、秋装:
男装和女装均为藏蓝色西服一套,皮鞋各一双。
为了配合机关人员深入基层单位检查指导工作,做好他们的劳动保护,配备一套与施工单位相同的工作防护服(发放周期暂定为四年)。
4.4.2标准:
a、各单位应严格执行《职工个人防护用品发放标准》(见附表1),按规定劳保用品的发放周期进行发放。
b、凡特殊情况,在本规定以外范围需增发的其它劳动保护用品,必须报公司质量安全部批准后实施。
4.4.3大劳保的采购及发放
a、大劳保由各单位将人数及计划上报公司质量安全部审批后,由物资采办分公司统一采购发放。
b、职工脱产学习半年以上的,学习期间一律停发劳动防护用品,学习期满返回单位后,延续原使用期(扣除学习时间)按标准发放。
c、长期(满半年以上)借调、休息、住院的病员、退养、离退休人员应停发劳动防护用品。
d、赴新疆、青海、黑龙江等高寒地区从事野外作业人员的劳动防护用品标准,可按当地野外同工种标准执行。
e、在多蚊地区、多蚊季节,住工地板房、露营房、帐篷等简易设施从事流动性施工的职工,应发给相应的灭蚊、蝇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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