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管理人员配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解决公司项目经理不足,增强项目经理的竞争意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项目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项目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项目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资料员、试验工、测量工);生产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安全组(员)(安全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岗位名称
任职资格
备注
1
项目经理
大型项目: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项目: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1、单位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项目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管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的能力。
2
生产副经理
具备相应能力;
3
技术副经理
(项目总工)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4
行政副经理
具备相应能力
5
安装副经理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6
施工员
应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7
专职安全员
应取得安全员上岗证、安c证
8
专职质量员
应取得质量员上岗证
9
材料员
应取得材料员上岗证
10
机械管理员
具备相应能力
11
会 计
应取得会计资格证
12
劳资员
具备相应能力
13
预算员
应取得造价员证
14
总务员
具备相应能力
15
资料员
应取得资料员上岗证
第十条项目部管理人员除国家明令不得兼职外,其他人员可兼职。兼职是指项目管理团队内人员一人多职、由责任管理单位人员代管或由社会专业公司代管,以能满足项目管理要求为原则。
第十一条外聘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在基础垫层施工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项目、基层管理的大型项目以及施工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二) 其它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经责任管理单位研究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三) 责任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团队一旦运行,原则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便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需填写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根据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60日后,项目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项目封口闭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批准文件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项目应按此规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进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第2篇 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促进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经理部是公司设置的项目管理机构,全面履行公司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承担项目实施管理任务和目标实现的全面责任。
第三条项目经理部直属项目经理的领导,接受公司及责任管理单位职能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服务和考核,并负责对项目资源进行合理使用和动态管理。
第四条项目经理部应在项目启动前建立,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或按合同约定解体。
第二章项目经理的选择与任命
第五条项目经理的选择根据工程项目规模的大小,采取以下方法确定:
(一)基层推荐公司任命:适用于基层自身承揽或公司分配的中、小型规模的项目,项目经理任命需由基层单位填写项目经理任命申请书(见附件一),报公司劳人部,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二)公司直接任命:适用于公司直管的项目或基层单位管理的大型项目、施工管理难度较大及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符合此条件的项目,公司将以适当方式告知责任管理单位),先由公司及有关方面充分酝酿并提名,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三)竞聘:为解决公司项目经理不足,增强项目经理的竞争意识和责任心,可采取竞聘方式选择项目经理。由公司劳人部组织,邀请有关部门参加,择优选择,经公司批准后任命。
第六条项目经理由法定代表人任命,并根据法定代表人授权的范围、期限和内容,履行管理职责,并对项目实施全过程、全面管理。
第三章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
第七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执行公司“管理体系”相关规定,详见附件二。
第八条项目经理部应设项目经理、生产副经理、技术副经理(项目总工)、行政副经理、安装副经理;技术质量组(员)(质量员、资料员、试验工、测量工);生产组(员)(施工员、计划统计员或预算员);安全组(员)(安全员);材料动力组(员)(材料员、机械管理员);安装组(员)(专业施工员、专业质量员);行政后勤组(员)(总务员);财务劳资组(员)(会计员、劳资员)等。
第九条项目经理部人员配置应符合下表规定:
序号 | 岗位名称 | 任职资格 | 备注 |
1 | 项目经理 | 大型项目:应取得一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中、小型项目:应取得二级注册建造师证、安b证 | 1、单位工程项目必须配置符合要求的试验工、测量工; 2、项目经理部须明确印章、合同管理人; 3、会计由公司委派; 4、各岗位除满足岗位任职资格外,还须具备和工程规模、难易程度相适应的能力。 |
2 | 生产副经理 | 具备相应能力; | |
3 | 技术副经理 (项目总工) |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 |
4 | 行政副经理 | 具备相应能力 | |
5 | 安装副经理 | 大、中型项目:应取得工程师以上职称 小型项目:应取得助理工程师以上职称 | |
6 | 施工员 | 应取得施工员上岗证 | |
7 | 专职安全员 | 应取得安全员上岗证、安c证 | |
8 | 专职质量员 | 应取得质量员上岗证 | |
9 | 材料员 | 应取得材料员上岗证 | |
10 | 机械管理员 | 具备相应能力 | |
11 | 会 计 | 应取得会计资格证 | |
12 | 劳资员 | 具备相应能力 | |
13 | 预算员 | 应取得造价员证 | |
14 | 总务员 | 具备相应能力 | |
15 | 资料员 | 应取得资料员上岗证 |
第十一条外聘项目经理或项目其他主要管理人员,须与公司签订聘用合同,聘用合同示范文本见附件三。
第十二条项目经理部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应在基础垫层施工前完成,具体程序如下:
(一) 公司直管的项目、基层管理的大型项目以及施工管理难度较大、社会影响较大的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公司劳人部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报请公司批准后,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二) 其它项目由项目经理、责任管理单位协商提出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方案,经责任管理单位研究批准,报公司劳人部备案,公司以文件形式确认;
(三) 责任管理单位应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上岗前进行书面交底,并保存交底记录。
第十三条项目管理团队一旦运行,原则上在工程未竣工之前不得随便更换主要人员,以保持项目管理的连续性;若确实需要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需填写项目经理部人员变更申请表(见附表四),根据原审批权限报批,公司劳人部及时通报变更信息。
第四章项目经理部的解体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交付建设单位)60日后,项目经理部自行解体。
第十五条项目经理部解体后的封口闭合管理按公司《工程项目封口闭合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处罚
第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擅自组织施工的,停工整顿并处责任方五万元罚款。
第十七条未按批准文件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及配备人员的,责令整改并处责任方两万元罚款。
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更换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每人次处责任方五千元罚款。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规定中项目主要管理人员指:项目经理、项目技术副经理、专职质量员、专职安全员、印章保管员。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工程规模的划分依据建设部颁布的《注册建造师执业工程规模标准》(试行)把工程划分为大、中、小型。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公司原《项目管理机构设置及管理人员配置暂行规定》作废。自发布之日,公司在建项目应按此规定对项目经理、项目管理机构及有关人员以文件形式予以确认。
第二十二条公司劳动人事部为本规定的主控部门,负责对本规定持续改进及解释。
二〇一二年三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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