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范本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和办公场所等任何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 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 高处作业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 高处作业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3.7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3.8 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 系索
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3.10 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 减速装置
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自动收缩生命线/系索等。
3.12 生命线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是指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3.13 下降装置
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3.14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3.15 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7 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作业人员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参加高处作业许可审核,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危害的发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
5.1.3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工作安全分析。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 消除坠落危害
5.2.1 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5.2.2 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5.2.3 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2.4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以改善安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
5.2.5 在设计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6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制订书面坠落保护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b 。
5.3 坠落预防
5.3.1 如果在5.2 中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5.3.2 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如钢件在制作车间或者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己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5.3.3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5.3.4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5.3.5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5.4 坠落控制
5.4.1 如5.2 、5.3 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生命线、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减速装置、缓冲系索、定位系索或它们的适当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清单式样参见附录c 。
5.4.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 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与之相连。
5.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 生命线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 垂直生命线应从一个作业人员上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5.4.7 全身式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不合格品不得使用,检查清单参见附录d 。安全带应系在施工作业处的上方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如净空不足可短系使用,不得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全身式安全带。
5.4.8 安全网是防止坠落的最后措施。如果使用,应按gb 5725-1997 《安全网》 进行安装。安全网应符合以下要求:
--能够承受与垂落测试中相等的冲击力。
--安全网应至少每周检查一次磨损、损坏和老化情况。
--掉入安全网的材料、小部件、设备和工具应在每次换班之前予以清除。安全网安装后应按gb 5725-1997 《 安全网》 附录a 进行坠落测试,满足标准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5.5 安全措施
5.5.1 高处作业人员应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
5.5.2 安全带使用时应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
5.5.3 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5.5.4 脚手架的搭设应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搭架人员应参加劳动部门组织的特种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持证上岗。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标准规定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档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5.5.5 梯子使用前应仔细检查,结构应牢固。踏步间距不得大于400mm;人字梯要有坚固的铰链和限制跨度的拉链。在平滑面上使用的梯子,应采取端部套绑防滑胶皮等防滑措施。条梯子应放置稳定,与地面夹角以60-70 度为宜。
5.5.6 不许蹬在梯子顶端工作。用靠梯时人脚距梯子顶端不得少于四步,用人字梯时不得少于二步。靠梯的高度如超过6m ,应在中间设支撑加固。
5.5.7 在容易滑偏的构件上靠梯时,梯子上端应用绳索捆绑在上方牢固构件上。禁止在吊架上架设梯子,如在悬空的板上架设梯子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5.5.8 禁止多人在同一架梯上工作,不准带人移动梯子。
5.5.9 高处作业需与架空电线保持规定的安全距离。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5.5.10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大小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套(袋)内。不得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需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防护措施。
5.5.11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衍架的上弦、支撑、擦条、挑架、挑梁、砌体和不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30m 以上的特级高处作业与地面联系应设有专人负责的通讯装置。
5.5.12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和梯子上下,不得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5.6 高处作业许可证
5.6.1 常规作业
上罐计量、装卸油等日常高处作业,严格按照库站操作规程执行,不需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
5.6.2非常规临时作业
除日常高处作业外,在油库、加油站施工、检维修过程中,高度距坠落基准面2米以上(含2米)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由高处作业负责人提出申请,负责会同库站管理人员制订高处作业安全措施,准备作业许可证、高处作业许可证两份申请表,并提供如下相关支持资料和设施:
--高处作业内容说明;
--工作安全分析结果 ;
--坠落保护计划,见附录b ;
--相关安全培训或会议记录、作业者签名(以确认其阅读了该许可证,并了解工作内容和相关的危害,认可了应采取的预防措施)。
--其他相关资料。
5.6.3 审批权限
----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省公司投资工程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工程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批,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 一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建设维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批,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审核安全作业方案。
各级《动火作业许可证》在审批完毕作业开始前和作业结束关闭后2小时之内同时报公司储运安全处和投资工程处备案。
其它区域高处作业参照本规定执行。各项高处作业项目在第一次作业时,必须由公司投资工程处和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指导,提供技术支持。
5.6.4 高处作业现场监护
----特殊和三级高处作业由储运安全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二级高处作业由分公司安全主管领导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一级高处作业由零售部负责人或授权专人现场监督,油库加油站负责人或授权专人同场同时监护。
现场作业至少要由两人监护(作业单位和建设单位各一人),一人监督(建设单位),监督和监护人不在现场禁止作业。
5.6.5 许可证审核
在收到高处作业许可申请后,批准人应组织作业负责人进行书面审查和现场核查。许可证核查通过后,批准人或其授权人、申请人应在高处作业许可证上签字。如书面审查或现场核查未通过,对查出的问题应记录在案,申请人应重新提交一份带有对该问题解决方案的申请。
5.6.6 各级作业管理者应对所审批的高处作业安全负责,若作业管理者无法亲临现场进行监督指导,应调动相关的资源,指定具有一定经验的人员担任现场监护人,确保高处作业过程安全。
5.6.7 期限
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管理由现场监督监护人根据实际情况予以办理。
5.6.8 终止
当发生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生产单位和作业单位的现场监管人员应立即终止作业,取消作业许可证,并告知批准人许可证被取消的原因,若要继续作业应重新办理许可证。
--作业环境和条件发生变化;
--作业许可证规定的作业内容发生改变;
--高处作业与作业计划的要求发生重大偏离;
--发现有可能发生立即危及生命的违章行为;
--现场作业人员发现重大安全隐患;
--事故状态下。
5.6.9 许可证管理
《高处作业许可证》一式四份,管理程序执行公司《作业许可证》管理程序。
5.7 安全职责
5.7.1 高处作业人员
--持有经审批有效的高处作业许可证进行高处作业;
--了解作业的内容、地点、时间、要求,熟知作业过程中的危害因素及控制措施,并严格按照许可证规定的内容进行作业;
--在安全措施未落实时,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过程中如发现情况异常或感到身体不适,应迅速撤离现场,并告知作业负责人。
5.7.2 高处作业监护人
--熟悉作业区域的环境、工艺情况,处理异常情况,进行现场急救;
--核实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安全措施不完善时暂停作业;
--制止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期限、延期、关闭及分发进行管理。
5.7.3 高处作业负责人
--提出高处作业申请,办理作业许可证;
--落实高处作业安全措施;
--组织实施高处作业;
--对作业安全措施的有效性和可靠性负责。
5.7.4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核实并保证高处作业的所有安全条件;
--批准或取消高处作业许可证;
--指定落实现场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及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
5.7.5 原批准或监督监护人委托授权人书面授权后仍承担高处作业的最终安全责任。
6 管理系统
6.1 资源支持
公司和各分公司的现有资源都是协助实施本规定的可利用的资源。
6.2 管理记录
公司储运安全处保留本规定各版本的留存记录和修改明细。
6.3 审核要求
公司和各分公司都应把高处作业管理作为审核的一项重要内容,必要时可针对高处作业管理组织专项审核。
6.4 复核与更新
本规定应定期评审和修订,最低频次自上一次发布之日起不超过三年。
6.5 偏离管理
6.5.1 各分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程序在执行时发生的偏离,应报公司主要领导批准。偏离应书面记录,其内容应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每一次授权偏离的时间不能超过一年。
6.5.2 偏离应有书面记录,其内容包括支持偏离理由的相关事实。
6.6 培训和沟通
6.6.1 本规定由公司储运安全处、投资工程处等相关部门负责组织培训,相关管理、维护和操作人员都应接受培训。
6.6.2 本规定应在公司系统内沟通。
7 相关文件:
7.1 《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7.2 《动火作业管理规定》
8 控制证据或记录
8.1 《高处作业许可证》
8.2 《坠落预防计划》
8.3 《坠落保护系统检查清单》
8.4 《全身式安全带检查清单》
第2篇 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1 适用范围
1.1 本文件规定了作业许可管理内容及要求。
1.2 本文件适用于山西销售分公司及所属各单位。
1.3 本文件适应于油(气)库、加油(气)站和办公场所等任何有可能发生坠落危险的高处作业。
2 参考文件
gb6095 一2001 《安全带》
gb5725 一1997 《安全网》
jgj80 一1991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定》
中国石油销售公司《高处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中国石油山西销售分公司《作业许可管理规定》
3 术语及定义
3.1 高处作业
凡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 米以上(含2 米)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统称为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高处作业为一般高处作业, 一般高处作业分为三级:
a) 一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2-5米(含2米)高处的作业。
b) 二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5-15米(含5米)高处的作业。
c) 三级高处作业:指高度在15-30米(含15米)高处的作业。
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高处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3.2 坠落高度基准面
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称为坠落高度基准面。
3.3 高处作业人
高处作业的具体操作者。
3.4 高处作业负责人
负责组织实施高处作业的人。
3.5 高处作业批准人
负责审批高处作业许可证的责任人或其授权人。
3.6 高处作业监护人
对高处作业的人员及现场安全状况实施检查监督的人。
3.7 个人坠落保护系统
用于阻止从工作高度往下坠落的一种系统。个人坠落保护系统包括有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还包括带有自锁钩的系索、减速装置、生命线或它们的适当组合。
3.8 锚固点
用于在上面固定生命线、引入线或系索的固定点。
3.9 系索
用于将人员和锚固点或生命线连接在一起的短绳或系带。
3.10 锚固点连接器
把坠落保护设施固定到锚固点上的一个部件或装置。
3.11 减速装置
能吸收坠落过程中产生的能量的装置,例如抓绳器、可撕缝合系索、特殊编织的系索、撕开或变形系索、自动收缩生命线/系索等。
3.12 生命线
一根垂直或水平的绳,固定到一个锚固点上或两个锚固点之间,可以在它上面挂系索或安全带。悬挂式生命线是指固定到两个锚固点之间在水平位置上使用的生命线,通过使用一个滑动接头或通过打结,可以将系索固定到悬挂式生命线上。
3.13 下降装置
用于从高处结构上(例如工作平台、塔、柱子)或从高处吊车驾驶室里逃生的一个装置或设备。
3.14 全身式安全带
能够系住人的躯干,把坠落力量分散在大腿的上部、骨盆、胸部和肩部等部位的安全保护装备,包括用于挂在锚固点或生命线上的两根系索。
3.15 定位系索
用来固定人员站立位置,让人腾出双手工作不至于导致坠落的系带。
3.16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一种坠落保护装备,作业人员可以在没有束缚的情况下自由行进,但当坠落发生时会立即锁住。
3.17 临边
地板、甲板或栅格板的边缘;当放置了另外的地板或甲板块时,它会改变位置。
4 职责
4.1 公司储运安全处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4.2 公司油库、加油站、非油品业务、工程建设等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所管辖业务范围作业许可实施的监督管理。
4.3 各分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制订对高处作业安全管理程序的执行提供咨询和技术支持,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执行本程序,并提供培训、监督和考核。
4.4 各分公司和所属油(气)库、加油(气)站按要求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并对本程序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4.5 作业人员接受高处作业培训,执行高处作业管理规定,参加高处作业许可审核,并对本规定实施提出改进建议。
5 管理要求
5.1 基本要求
5.1.1 坠落防护应通过消除坠落危害、坠落预防和坠落控制来实现。
5.1.2 坠落防护措施的优先选择顺序
--尽量选择在地面作业,避免高处作业产生的坠落危险;
--设置固定的楼梯、护栏、屏障和限制系统,防止坠落危害的发生;
--使用工作平台,如脚手架或带升降的工作平台等;
--使用边缘限位系索,以避免作业人员的身体靠近高处作业的边缘;
--使用坠落保护装备,如配备缓冲装置的全身式安全带和系索,并制定救援方案;
如果以上防范措施无法实施,不得开始作业,并向作业负责人报告。
5.1.3 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并按要求进行工作安全分析。高处作业许可证参见附录a 。高处作业如涉及到其它作业,应按相关规定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证。
5.1.4 高处作业人员应培训合格。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严重关节炎、手脚残疾、饮酒或服用嗜睡、兴奋等药物的人员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5.2 消除坠落危害
5.2.1 坠落防护的第一个步骤是在高处作业项目的设计、施工和作业的计划阶段,评估工作场所高处坠落的可能性,制定设计方案,以达到消除所有坠落危害的目的。
5.2.2 设计人员应能够识别坠落危害,理解坠落预防技术,熟悉坠落保护设备的结构和操作规程。
5.2.3 安全技术专业人员应在项目规划的早期阶段,推荐合适的坠落保护措施与设备。
5.2.4 在设计阶段应考虑减少或消除攀爬临时梯子的风险,提供永久性楼梯和护栏,以改善安全状况,提高工作效率。
5.2.5 在设计安装永久性护栏系统时,应尽可能在地面进行。
5.2.6 在与承包商签订合同时,要制订书面坠落保护计划,尤其是屋顶作业、大型设备的施工、架设钢结构等。坠落保护计划参见附录b 。
5.3 坠落预防
5.3.1 如果在5.2 中不能达到完全消除坠落危害的目的,应通过改善工作场所来预防坠落。如安装楼梯、护栏、屏障和行程限制系统等。
5.3.2 应尽量避免临边作业。如钢件在制作车间或者在工作现场的地面上,就应焊接上绳索支撑托架,或者在柱子上钻孔,避免在钢件己经架设好之后再焊接绳索支架。
5.3.3 应预先考虑锚固点和生命线的固定,当钢件在地面上时,把锚固点和生命线固定到钢柱上,以提供固定安全带的地方。
5.3.4 给高空电缆桥架作业(安装和放线)提供工作平台。
5.3.5 使用完整的脚手架和高空作业车来提供安全的工作平台。
5.4 坠落控制
5.4.1 如5.2 、5.3 不能完全消除和预防坠落危害,应评估工作场所和工作过程,选择安装使用坠落保护设备,如安全带、系索、缓冲器、抓绳器、生命线、锚固点、安全网等。
5.4.2 个人坠落保护装备包括锚固点、连接器、全身式安全带、生命线、带有自锁钩的系索、抓绳器、减速装置、缓冲系索、定位系索或它们的适当组合。使用前,应对坠落保护装备的所有附件进行检查,并保存检查记录。检查清单式样参见附录c 。
5.4.3 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应直接连接到安全带的背部d 形环上,一次只能让一个人使用,严禁与缓冲系索一起使用或者与之相连。
5.4.4 当在屋顶、脚手架、贮罐、塔、容器、人孔等区域内作业时,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在攀登垂直固定梯子、移动式梯子及升降平台等设备时,也应考虑使用自动收缩式救生索。
5.4.5 生命线应在专业技术人员的指导下设计、安装和使用。水平生命线可以充当机动固定点,能够在允许水平移动的同时提供防坠落保护。
5.4.6 垂直生命线应从一个作业人员上部独立的锚固点上延伸出来,使用期间应该保持在垂直位置。系索通过使用抓绳器装置而固定到垂直生命线上。一根垂直生命线只可以一个人附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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