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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创优文件(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72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创优文件

第1篇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创优文件

**创优文件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

1、在管理处辖区范围内设置或悬挂广告、招牌、宣传单(幅)必须在管理处办理相关手续,现场由安管员负责审查手续。未经管理处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设置广告、招牌、和悬挂、张贴各类宣传品,否则将一律予以撤除。

2、需悬挂或发布广告、招牌、宣传单(幅)的单位须听从管理处协调和安排,并按指定地点设置。

3、所发布的广告(含霓虹灯广告)、招牌及宣传品,内容必须健康,决不允许刊登低趣味和华而不实的广告词、语言和画面,更不允许刊登*词汇和影射语言,否则当事人将承担法律责任。

4、对政府部门、派出所、居委会悬挂宣传有关政策或法律、法律的条幅、广告品,管理处必须积极协助做好宣传工作。

5、对国家法定假日悬挂的庆祝类招牌、条幅,管理处根据具体情况进行适当安排。

6、对于过期、腐烂、模糊不清、残缺歪挂的广告、招牌和宣传品,管理处有权要求责任单位及时清理,纠正或更换,对于影响市容市貌的一律取缔。

7、管理区域内设置、悬挂的所有招牌、广告,管理处管理员每天上班时都要进行检查,注意招牌、广告的稳固性,发现问题及时与责任单位联系并责成处理,以免发生意外。

8、对有合同、协议签订收费的招牌、广告、宣传条幅的安装和悬挂,管理处将根据合同、协议内容进行管理,并定期督促使用单位向管理处或公司财务部缴费。

第2篇 x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大市场项目广告、宣传经营活动管理规定

一、zz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发布权属zz大市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所有。(包括但不限于霓虹灯、广告牌、横幅、条幅、宣传单等形式)

二、zz大市场三期的广告包括:

1、利用公共场地的建筑物、空间设置的楼顶、跨街、路牌、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大型喷绘、橱窗等广告。

2、利用大市场运营车辆、交通工具、设置、绘制、张贴的广告。

3、以其他形式在户外设置、悬挂、张贴的广告。

三、商铺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平面广告或横式灯箱广告但其尺寸必须符合物业公司的规定,并将色彩效果、广告申请呈报物业公司,经书面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必须支撑牢靠、抗风力强、确保安全,如出现由于广告牌原因导致商铺损坏、倒塌,造成人员伤亡事故,一概由使用人承担一切责任。

五、凡未经物业公司审批同意设置的广告设施,公司有权拆除,并由广告制作发布户赔偿拆除费用及其它相应损失。

六、市场内严禁发布虚假和非法广告。

七、单位、个人、社会团体或商户到zz大市场三期内进行宣传活动时,必须报物业公司审批,经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宣传活动。

八、物业公司是光彩大市场内所有空间广告制作、发布的唯一机构。凡须发布楼顶、跨街、临街、横幅、灯塔广告的使用人,应提前向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办理相关手续,并按规定缴纳广告费用,由物业公司根据使用人提出的广告样稿进行制作发布。

九、大市场内所有户外广告的发布使用期为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使用,应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如需变更广告,使用人应在变更前到物业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并缴纳相关的管理费用。

十、任何人不得利用消防设施、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设置广告,不得利用路灯、灯杆和落水管悬挂条幅、彩旗和张贴广告。

十一、使用人制作的广告应接受大市场统一规划,统一管理,不得妨碍公共设施和大市场整体规划。如大市场整体布局调整时需拆除的广告,使用人应无条件配合。

十二、商铺的使用人可制作门头广告,门头广告标准位置为:二楼窗户下檐到外墙面下檐高1.2米(调整幅度不得大于1%);宽:由门两侧柱子中线分别向己方一侧缩0.35米;厚:由墙面到广告表面0.3米。

十三、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各类广告招牌,物业公司有权责令其限期拆除,否则物业公司采取强制措施,同时视情节轻重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

十四、为了促进大市场的繁荣,物业公司将定期举行商品博览会、交易会、展销会、商品节等活动,费用由市场内所有商户共同分摊。

第3篇 某贸易城商户广告制作发布管理规定

贸易城商户广告制作发布管理规定:

(一)为了规范**贸易城广告活动,促进**贸易城的健康发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步行街秩序,发挥广告在培育市场中的积极作用,制定本规定。

(二)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贸易城市场建设的需要。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

(三)商户经营铺面、门楣范围以外的任何地方都属于**贸易城的公共场所,商户发布制作广告应遵守本规定。

(四)商户从事的广告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五)商户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布合法广告内容。

(六)商户在**贸易城内发布广告应当同公司管理部门订立书面合同,明确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七)商户自行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具有真实、合法、有效的下列证明文件:

1、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

2、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

3、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广告。

(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贸易城内外设置广告

1、使用**贸易城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2、妨碍其他商户或者消费者正常生活秩序,损害**贸易城整体规划的;

3、商户利用墙面、楼顶等依托步行街内建筑物以及其他媒介发布的广告,必须在发布前由**贸易城管理部门对广告发布位置和制作标准进行审批,未经审批的广告不准在**贸易城管理范围内发布。

(十)商户未经**贸易城管理部门批准自行在**贸易城管理范围内发布的各种广告,管理部门将强行拆除,产生的费用由经营户完全承担。

第4篇 仁园小区广告、招牌管理规定

荔园小区广告、招牌管理规定

(一)任何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无权私自在过道、公共墙面、屋顶天台、绿化带、屋面及小区内其他场地设置广告招牌,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广告招牌。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设置户外广告须持书面申请报告 (附广告设计方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户外广告许可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在指定位置安装,并缴交适当的公共场地使用费。

(三)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应及时修缮,不得有碍观瞻或形成安全隐患,不再使用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将商铺转租、让、借时,应将本规定告知使用人。

第5篇 住宅园区广告安装管理规定

住宅园区广告安装管理规定

为保持园区的优美环境,本物业部决定对园区所有对外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做如下规定:

1.所有对外安装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在安装前要向物业部提交安装申请及安装图样和文字说明,并提供经物业服务中心物业部审批同意的资料。

2.提交的图纸、样图要有明确的尺寸及周边环境物的标识。

3.制作的广告牌、招牌、霓虹灯饰等不能破坏周边环境,不能妨碍道路交通及危及他人的生命安全,如安装部位涉及他人物业的公用部位,须经相应物业业主书面同意。

4.招牌、广告牌、霓虹灯饰的安装,应由有安装资质的安装公司在物业部工作人员监督下安装。

5.招牌、广告牌、霓虹灯应定期检查,保持完整、统一性,如遇台风来临时,应提前做好检查,不应出现缺失现象,发现问题及时做好安全性检查、整改。

6.违反此规定的,按'违反本使用守则的处理规定'进行处理。

第6篇 商场商铺广告广告位使用管理规定

商场(商铺)广告及广告位使用管理规定

一、公共位置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二、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有误导消费者、抵毁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商管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管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

“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商场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三、广告位的管理

1、商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商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7篇 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2

商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二)

为了塑造规范统一、整齐划一,各具特色的广告宣传,特制定广告宣传管理规定,请各商户遵照执行。

1、形象的宣传推广是公共商业商城物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其目的就是扩大商业物业的知名度,树立良好的商业形象,以吸引更多的消费者,提升物业的使用价值。

2、针对不同的客户群,各商户应树立与众不同,具有鲜明特色的商业标识、商品、服务和特殊的营销策略征服吸引客户。

3、包装印刷城范围内的广告宣传均属经营管理公司管理,商户如有需要请与其联系。(分布区位、尺寸、类型等请至经营管理公司咨询)

4、商家安装及摆放各类广告宣传必须先向商城经营管理公司申请并附广告内容式样等全套设计方案,待审批后,即可按规定进行安装。

5、本规定中所指广告宣传是指各类提供商户使用的固定广告位、临时广告位及租赁广告位等。

6、商户广告中对产品的内容和质量的描述应切合实际,而不能搞虚假,不能设圈套引诱消费者上当,宣传广告所表达的内容和作出的承诺应不折不扣地履行,不能附加任何条件。

7、商户所做宣传广告一定要健康、形象而贴切,以便达到最佳效果。

8、商城的绿化区域及各公共区域、人行横道等禁止各类未经批准而摆放的各种广告;

9、本公司提供宣传广告的策划、制作及安装,有需要者请与经营管理公司联系。

第8篇 某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电信城商户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为树立新世界电信城整体形象,保障和尊重各租户共同利益,制定新世界电信城广告宣传管理规定,同各租户共同遵行。

1、公共位置的管理

1)未经批准,不准在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场内任何位置(除商铺门槛及商铺以内,派发任何宣传品,赠品);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呐喊拉客;

3)未经批准,不得把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之广告物品放置在任何公共位置,包括店铺门口(以门槛直线为界);

4)未经同意,商铺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莅临等。

2、商铺内部管理

1)商铺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抵其他同类商铺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的宣传;

2)对于商铺内任何图案文字,管理公司保留否决权,如确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商场管理部有权更改或折除。

3)不准在商铺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任何位置张贴、悬挂任何物件(严禁使用双面胶、玻璃胶);

4)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商场管理部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买”等文字;

5)声响管理:在商铺内自行播放音乐等声响以不影响邻舍及公共环境为原则。新世界电信城内不能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须报管理公司审批。

3、广告位的管理

1)租户可自行使用各自门中灯箱,不得随意改装破坏;

2)租户不能擅自使用面对公共的玻璃部分做广告,在管理公司同意的前提下,可做宣传自行生产、主要经销产品的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9篇 广告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广告传媒公司财务管理规定

(一)付款规定

1、付款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认真填写《用款申批单》,清楚写明收款单位、收款单位帐号、单价、总金额、及相对应的收款单位发(票)号、双方订立的合同编号等,交部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审核无误后报总经理、执行董事签字同意再到财务部付款。凡未按流程审批的财务部不得付款。

2、支票或汇票开具后,首先由出纳审查,再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审查,最后交给收款单位时请其自己再次核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失误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并请接收人签收,以便于以后的核对工作。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损失的须照实赔偿。

(二)工资发放

公司员工工资发放时间,原则上定在每月中旬(15日)。根据实际,可采取现金发放或打卡方式。

(三)单据及票据的管理

所有单据和票据等的交接,如交单、联系单、押汇申请等,无论是银行对我们的交接还是公司内部的交接,都必须请对方签收。财务部以外的其他人员拿回任何单据都必须先交给财务部指定的专人进行处理。若无故拖延或遗忘,处以200元罚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损失的须照实赔偿。

(四)台帐登记

每笔业务由该笔业务员负责按照台帐上的要求详细、及时、逐项登记在台帐本上。若无故拖延或有遗忘、遗漏,将处以罚款;第一次扣除当月工资的10%,第二次及以上扣除当月工资的20%。

(五)业务汇总与核对帐目、报表

财务部在每月5日交工作小结时将每月的台帐及业务汇总上交总经理,内容包括当月的盈利或亏损,以便从当年一月到该月的累计。会计必须每月进行帐目的核对。

财务部要做好财会基础工作,帐簿、凭证、报表需一致。每月底将报表报送总经理、执行董事。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每月报一次。

(六)发(票)管理

1、公司发(票)由财务部专人管理。由该笔业务的业务员认真填写《发(票)申批单》,清楚写明收款单位、单价、总金额、双方订立的合同编号等,交部门负责人、总经理签字同意后再到财务部开具。未按流程审批的不得开具发(票)。否则,对责任人处以500元罚款,再犯加倍,造成公司损失的须照实赔偿。

2、公司报账的发(票)必须有经手人签字并注明使用途径,然后由总经理签字后交财务部按照规定入账。

(七)固定资产管理

每项固定资产逐笔登记编号以便对固定资产进行控制、清点折旧,每年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由财务部和办公室负责)。

(八)其他

公司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和本规定另行制定详细财务管理制度

第10篇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办法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

第89号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

局长

2023年11月1日

广告发布登记管理规定

(2023年11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89号公布)

第一条 为加强对广告发布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广告发布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以下统称广告发布单位)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第三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广告发布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广告发布登记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法人资格的报刊出版单位,由其具有法人资格的主办单位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

(二)设有专门从事广告业务的机构;

(三)配有广告从业人员和熟悉广告法律法规的广告审查人员;

(四)具有与广告发布相适应的场所、设备。

第五条 申请办理广告发布登记,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广告发布登记申请表》;

(二)相关媒体批准文件: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提交《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和《广播电视频道许可证》,报纸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报纸出版许可证》,期刊出版单位应当提交《期刊出版许可证》;

(三)法人资格证明文件;

(四)广告业务机构证明文件及其负责人任命文件;

(五)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证明文件;

(六)场所使用证明。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应当将准予登记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登记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六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使用自有的广播频率、电视频道、报纸、期刊发布广告。

第七条 广告发布登记的有效期限,应当与广告发布单位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所提交的批准文件的有效期限一致。

第八条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自该事项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申请变更广告发布登记应当提交《广告发布变更登记申请表》和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文件。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变更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变更的决定。准予变更的,应当将准予变更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变更的,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一)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且广告发布单位未申请延续的;

(二)广告发布单位法人资格依法终止的;

(三)广告发布登记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的;

(四)广告发布单位由于情况发生变化不具备本规定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的;

(五)广告发布单位停止从事广告发布的;

(六)依法应当注销广告发布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于有效期届满三十日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延续申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广告发布登记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准予延续的,应当将准予延续的决定向社会公布;不予延续的,书面说明理由;逾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第十一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制度。

第十二条 广告发布单位应当按照广告业统计报表制度的要求,按时通过广告业统计系统填报《广告业统计报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广告经营情况。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对辖区内的广告发布单位采取抽查等形式进行监督管理。抽查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广告发布登记事项从事广告发布活动;

(二)广告从业人员和广告审查人员情况;

(三)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统计报表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是否按照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

(五)其他需要进行抽查的事项。

第十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的规定吊销广告发布单位的广告发布登记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抄告为该广告发布单位进行广告发布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出版单位未办理广告发布登记,擅自从事广告发布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广告法第六十条的规定查处。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广告发布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撤销,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广告发布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变更;逾期仍未办理变更登记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广告发布单位不按规定报送《广告业统计报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准予广告发布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等广告发布登记信息通过本部门门户网站或者政府公共服务平台向社会公布。无法通过上述途径公布的,应当通过报纸等大众传播媒介向社会公布。

企业的广告发布登记信息和行政处罚信息,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依法向社会公示。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2004年11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第11篇 别墅区招牌广告管理规定

水印长堤招牌、广告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建设部房屋产权管理规定和东莞市有关规定,为切实维护大部分业主(住户)的利益,特制定本规定。

一、小区内所有业主(住户)均无权私自在过道、绿化地、外墙壁、屋面、天台和其他场地设立广告牌、招牌以及悬挂条幅等。

二、任何业主(住户)均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任何招牌及广告、贴纸等。

三、临时占用楼宇走道、墙面、公共场地做招牌、广告、条幅的业主(住户),需提前一星期向管理处提出书面申请,三天内,管理处将给予书面答复,在不影响消防、治安、安全及小区美观等前提下予以批准,并按40-200元/日(平方米)交纳公共场地占用费。

四、凡违反以上规定内容者,按照违章装修处理办法进行处理,管理处将责令拆除、撤销、修补破损、恢复原状,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负责赔偿。

第12篇 地产销售项目广告投放管理规定

销售项目广告投放管理规定

报广投放策略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第一个项目首次开盘需进行密集的报广投放。

原则上选择两家左右主流媒体以头版包版等特殊规格于项目开盘前两周投放三至四次(首次媒体亮相当天、开盘前一天及中间周三至周五中某天)。

其它时段及次要媒体按整版形式投放。

电视媒体投放策略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第一个项目首次开盘,应在当地和周边相关目标市场地区的各大电视媒体上采用密集型的投放策略。

电视媒体投放周期原则上为项目开盘前约半个月至开盘,选择时段为18:00-23:00,播放广告片长度为30秒或60秒(以60秒为首选)。

短信投放策略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项目开盘及日常销售中需有针对性的进行短信投放。投放周期与时间一般安排在项目开盘前约10天至开盘期间以及日常销售期的周五至周日、节假日等。 短信内容原则上为70字以内。

投放范围一般为:特定的区域性手机用户;具有购买能力的潜在手机客户;其它目标手机客户。

在各短信投放日,各营销中心应组织相关人员对短信投放进行现场监控,以确保投放质量。 其他非主流媒体投放管理规定 各分公司项目开盘及日常销售期间可以在网络、电台、杂志、户外广告牌等媒介上有针对性选择投放。

投放范围应为:特定的区域性媒体;特定的房地产广告主流媒体;其它目标客户群经常接触到的媒体。各项媒体投放计划表参见附件二。

第13篇 x地产中介分行广告管理规定

地产中介公司分行广告管理规定

(一)广告制作:

1、各分行按月做出广告计划表。原则上由分行经理制作广告,经分行经理授权,资深业务员也可代表分行经理制作。

2、广告必须于广告刊登日2天前出初稿,并由分行经理签字确认。

若该次广告未提前2天于广告刊登定稿,则取消该分行的广告资格,由另一分行替补,且该分行经理罚款50元。

3、经理校稿时须认真负责,严禁出错。广告刊发后,凡非报社印刷原因,千百万发布信息错误或过时失效的,责任人将按该条款信息的广告成本等额赔偿。

4、广告明细由分行经理统一安排员工轮流制表,制作人员须严格按表格要求填定准确、详细,并于广告前一日将明细表复印分发到人手一份(含分行经理),如未按时完成,则取消其本次接听广告资格。

5、分行经理于广告前一日抽查熟盘效果,不熟盘不得接听广告,否则对其处以罚款20元;区域经理要定期对所辖分行广告进行抽查,如发现上述情况,则对该分行经理处以罚款50元/次。

6、各区域经理或总监需承担最终审核本区域广告的责任,避免重盘或错盘情况发生,广告审核一定要区域经理或总监签字确认。若发生错误则区域经理、总监承担相应责任。未经区域经理签字刊发的,由责任人承担广告费用。

7、橱窗广告固定每周日进行更新,秘书负责设计打印。

(二)广告接听、统计

1、接听广告电话以谁先接起(即见绿灯)为准。

2、广告求购、求售情况由秘书负责统计(含夜电)、分析后,并于广告次日12:00前将《日广告效果统计表》;每周一上午将《一周广告效果统计表》;每月月初二号将《月广告效果统计表》交予区域经理。

公司网上放盘,每月15-30日前必须更改一次,由分行经理提供盘源表单,e-mail到it部代为录入。

第14篇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商业广场广告宣传管理规定

第一条 广告内容必须符合国家、省及本市相关广告法规的管理规定,并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二条 大型促销活动须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促销广告在促销结束后应立即撤除。

第三条 临时促销人员需到公司综合管理部领取临时人员工作证。

第四条 公司运营管理中心负责重大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

第五条 公共位置的广告

1、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审批,不准在广场内包括露天广场、广场入口在内的任何公共位置(除商铺内)派发宣传品、赠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放置任何自制广告牌或其他形式广告物品;不得利用公共区域接受外单位采访、拍照、录制;

2、严禁在商铺门口或广场的任何位置叫喊拉客;

3、未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不得擅自举办任何形式的对外活动,包括邀请名人光临等。

第六条 商铺内部的广告:

1、任何宣传不能误导消费者,诋毁其他同类商品的内容,不允许任何恶性竞争之针对性宣传;

2、对于商铺内部任何图案文字,运营管理中心保留否决权,如确属设计制作低劣有碍观瞻,公司运营管理中心有权更改或拆除;

3、商铺内的海报、吊旗等宣传用品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备案,严禁在减价或促销期间出现'跳楼价'、'出血狂减'、'倾销'、'清仓'、'转手贱卖'等文字或符号;

4、商铺内不得自行设置音响设备,广场内不能擅自使用音响方式进行广告宣传,特殊情况需报运营管理中心审批。

第七条 广告位

经运营管理中心同意,可在商铺内面对公众的玻璃部分内侧设置符合公司规定的宣传、促销广告或本铺位形象广告。

第15篇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办法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第35号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决定修改,现予公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周伯华

部长:陈德铭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管理,促进广告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外商投资管理和广告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是指依法经营广告业务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本规定合称为中外合营广告企业,以下同),以及外资广告企业。

第三条 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除必须遵守本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四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和章程,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第五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可以经营设计、制作、发布、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业务,其具体经营范围,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予以核定。

第六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其所在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二条规定的文件,由其提出初审意见,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审定,或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转,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审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中方主要合营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三条规定的文件,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中方主要合营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七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国投资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四条规定的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后,由外国投资者向拟设立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呈报第十五条规定的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自收到全部呈报文件二十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经审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外国投资者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按企业登记注册的有关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办理企业登记注册手续。

第八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别向其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呈报第十六条规定的文件。

(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后,决定批准或不批准。决定批准的,同时将批准文件抄送设立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三)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持设立分支机构的批准文件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到其分支机构设立地有外商投资企业核准登记权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分支机构登记注册手续。

第九条 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合营各方应是经营广告业务的企业;

(二)合营各方须成立并运营二年以上;

(三)有广告经营业绩。

第十条 设立外资广告企业,除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投资方应是以经营广告业务为主的企业;

(二)投资方应成立并运营三年以上。

第十一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二)年广告营业额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由中方主要合营者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合营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的项目建议书及合营各方共同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五)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六)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七)广告管理制度;

(八)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中外合营广告企业,应按第六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二)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合同、章程;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合营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合营各方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七)合营企业的董事会名单及各方董事委派书;

(八)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初审意见。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投资者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第十五条 申请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由外国投资者按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送下列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的申请书;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其授权的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定意见书》;

(三)投资者编制的项目建议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投资者的登记注册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设立外资广告企业的章程。

第十六条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按第八条规定的程序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及同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交以下文件:

(一)设立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分支机构的申请书;

(二)董事会决议;

(三)广告经营年度审计报告;

(四)企业营业执照;

(五)经营场所证明;

(六)企业验资报告。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后,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程序另行报批,并办理企业变更登记:

(一)更换合营方或转让股权;

(二)变更广告经营范围;

(三)变更注册资本。

第十八条 外商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中介服务代理机构代为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九条 按本规定报送的全部文件应使用中文表述。

第二十条 通过并购境内广告企业投资广告业的,按照外国投资者并购国内企业有关规定和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投资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增加广告经营业务的,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和商务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2004年3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令第8号公布的《外商投资广告企业管理规定》同时失效。

附件:

为了促进香港、澳门与内地建立更紧密的经贸关系,鼓励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设立广告企业,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现就香港和澳门投资者投资广告业作出补充规定如下: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允许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独资广告公司。

二、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定义及其相关规定的要求。

三、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应是经营(含非主营)广告业务的企业法人。

四、香港服务提供者和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投资广告业的其他规定,仍按照本规定执行。

《广告、招牌、宣传品管理规定创优文件(15篇范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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