荔园小区广告、招牌管理规定
(一)任何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无权私自在过道、公共墙面、屋顶天台、绿化带、屋面及小区内其他场地设置广告招牌,不得在窗外和玻璃上悬挂、张贴广告招牌。
(二)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设置户外广告须持书面申请报告 (附广告设计方案),持有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的(户外广告许可证),到物业服务中心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在指定位置安装,并缴交适当的公共场地使用费。
(三)户外广告陈旧、破损的应及时修缮,不得有碍观瞻或形成安全隐患,不再使用的户外广告应及时拆除。
(四)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将商铺转租、让、借时,应将本规定告知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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