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环、吊带的管理、检验、安全管理规定
目的:规范公司吊具器件的管理,预防由于吊具器件的检验、标识及管理不善而导致事故。
范围:
公司所辖工作范围内的所有施工作业区域。
1.职责:
1.1各吊环、吊带、吊索直接所属单位对本单位吊环、吊带、吊索的定期检验、标识及管理负责。
1.2使用单位对本单位在用吊环、吊带、吊索的检验证书、标识保护及管理负责。
1.3各吊环、吊带、吊索器件直接所属单位若对吊环、吊带、吊索器件进行集中或分散管理的,应该设立专门或兼职的吊具器件管理人员。(成型车间由模具管理员担任,模具车间由五金仓库管理员担任)
1.4起重作业人员应该按照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吊环、吊带、吊索器件。
2.吊环、吊带器件检验要求:
2.1检验方式
购买时检验:公司范围内使用的所有吊具必须在采购时就应该时合格的,有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具体要求,见下文采购管理中。
自检:各单位对所属和在用的吊具由专门负责人进行自检,不良吊具必须退回采购,(成型车间由模具管理员担任,模具车间由五金仓库管理员担任)
报废的吊具进行破坏性报废处理。
3吊具管理要求:
3.1采购管理要求
3.1.1在采购吊具的过程中必须确认厂家的生产资质及第三方发证检验机构颁发的检验证书。采购前应该确认认可证书的内容与采购需求的一致性。(应有模具部采购统一采购并进行验收)
3.1.2应要求生产厂家提供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代码证书及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
3.1.3采购合同或协议中必须明确吊具交货前应取得所属专业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证书和报告。
3.2日常使用、保养和资料管理
3.2.1基本要求
未经检验或已超出检验期限的吊具严禁使用;
使用前应进行常规检查,若发现损伤超过报废标准的吊具严禁使用;
任何吊具严禁超负荷使用。
3.2.2吊具使用要求
3.2.2.1吊带的使用要求:
3.2.2.1.1为防止吊带极限工作载荷标记磨损不清发生错用,吊带本身以颜色区分:紫色为1000kg,绿色为2000kg,黄色为3000kg,银灰色为4000kg,10000kg以上位橘黄色。
吊带色卡:
3.2.2.1.2吊带的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①在使用前要检查吊带有无损伤,末端金属器件是否可靠,有无变形、裂纹等缺陷;
②确认吊带能承载的重量及长度并采用正确方式吊装;
不允许将软环同任何可能对其造成损坏的装置连接起来,软环连接的吊挂装置应是平滑、无任何尖锐的边缘,其尺寸和形状不应撕开吊带缝合处;
③在吊装前应注意中心稳定,以免偏载;在移动吊带和货物时,不要拖拽;
④除钩套式外,起吊的最大肢间夹角不得超过90°;
载荷倾斜不得超过5°,各肢间夹角不应小于30°;
⑤不要使吊带打结、打拧,不准用打结或其他方法调节吊带长度。不允许吊带悬挂货物时间过长;
⑥潮湿的吊带处在低于0℃的环境中不能使用;不允许使用没有护套的吊带承载有尖角、棱边的货物。
⑦吊带应避免与尖锐的边角和粗糙表面直接接触,防止切割损坏或磨损;
⑧危险品装卸作业,工作载荷不得超过安全工作载荷的80%;
⑨吊带在弄脏或有酸碱环境下使用后,应立即用凉水冲干净;
⑩不允许超负荷使用吊带,如同时使用几支时,应尽可能是负荷均布在几支吊带上。
3.2.2.2吊环的使用要求:
3.2.2.2.1吊环额定吊重标准:
3.2.2.2.1.1使用吊环前,要注意吊环的额定载荷标识,并参照吊装方式系数正确选用,严禁超负荷使用,不允许采用栓结方法进行环绕。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注:
1、以上单位为吨(T);
2、表中数值系平稳起吊时的最大起吊重量;
3、吊环螺钉必须旋进至使支撑面紧密贴合,但不准使用工具扳紧;
3.2.2.2.2使用角度注意事项:
3.2.2.2.2.1单个螺钉吊环不允许有垂直于吊环平面的载荷。起吊缆绳夹角不应大于90°。
3.2.2.2.2.2采用双螺钉起吊方式时,应保证两吊环面在同一平面内;起缆绳垂直角度不应大于45°。
3.2.2.2.3吊环安全标准:
3.2.2.2.3.1吊环螺钉应采用20或25钢(GB699)制造;
3.2.2.2.3.2吊环螺钉必须经整体锻造;锻件正火处理,除氧化皮;成品晶粒度不低于5级(YB27-77);
3.2.2.2.3.3吊环螺钉的轴向最小断裂载荷不应低于下表规定:
3.2.2.2.3.4吊环螺钉应进行硬度试验,其硬度值应符合:HRB
67~953.3.1吊具的检查制度
使用单位应建立吊具的管理、使用、保养和检查制度及安全要求,并按以上要求进行自检自查;
使用前和使用后应对吊具进行常规目测检查;并确认吊具证书的有效性。
3.3.2吊具的检查内容
吊链:链环是否发生塑性变形、链环之间以及链环与端部配件连接接触部位磨损,以及其它部位
磨损情况、有无裂纹凹痕、有无扭曲和锈蚀、端部器件的危险端面磨损等情况。
吊带:有无穿孔切口及撕断、有无接缝绽开,缝线磨断、是否软化老化、纤维表面是否粗糙,易于剥落、吊带有无出现死结、吊带表面是否存在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坏等情况。
4.1吊具的报废制度:
吊具器件是易损耗设备,经过一定时期的使用会出现磨损、锈蚀、变形、断裂等现象。当这些现象达到一定程度时,吊具器件的安全负荷将难以保证,如继续使用会存在很大风险,甚至导致事故发生。因此,吊具器件使用到一定程度时必须作报废处理。
4.1.1吊具器件的报废标准
4.1.1.1吊带报废标准
吊带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①织带(含保护套)严重磨损、穿孔、切口、撕断。
②承载接缝绽开、缝线磨断。
③吊带纤维软化、老化、弹性变小、强度减弱。
④纤维表面粗糙易于剥落。
⑤吊带出现死结。
⑥吊带表面有过多的点状疏松、腐蚀、酸碱烧损以及热熔化或烧焦。
⑦带有红色警戒线吊带的警戒线裸露。
4.1.1.2吊环报废标准
吊环带在使用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予以报废。
①吊环严重磨损、切口、撕断。
②吊环螺栓部分弯曲。
③吊装螺栓部分滑丝、裂缝、表面划伤导致变形。
④焊缝的任何地方出现错位、凹陷。
⑤吊环表面应出现毛刺、剥裂、锐角、裂纹等情况;
5.1吊具报废处理及领用制度
吊具在使用过程中出现符合报废标准的显现,可向模具部五金仓库提出更换申请,实行以旧换新的制度。
①更换人拿使用报废的吊具向五金仓库仓管提出更换申请。
②仓库人员在拿到报废吊具时,应予以合适,符合报废要求的,进行更换,需要申请的可立刻申请,采购需及时购买。
③更换人在领换取新的吊具后,在五金仓库仓管处的借工具明细里,将原来领用的同款吊具注销,同时应重新登记更换吊具的型号及时间,以备查。
④所有在五金仓库领用工具的员工在离职时需在五金仓库进行工具更换,五金仓库人员可进行核实,对归还工具进行注销,对丢失工具在《离职放行单》上注明,并标出价格,由行政部从离职人工资中扣除工具原价值。
5.1本规定自发行当日起即进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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