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 文 号: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发布单位:京劳保发字〖1989〗42号
各局、总公司,各区、县劳动局:
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起重机械安全规程,特制定《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以下简称《试行规定》)对本辖区内的各类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环节进行安全管理和行使国家监察.现将其中一些问题说明如下:
1.凡从事起重机械制造的企业在1989年6月30日前到北京市劳动局备案(备案的具体要求另发);
凡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按《试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在1989年底前到市劳动局申请安装资格(申请的具体要求另发).2.从1989年7月1日始首先对桥式和塔式起重机进行登记建档,对其它起重机械的建档工作日后逐步开展(登记建档的具体要求另发).3.市劳动局在对起重机械制造、安装单位进行审查的基础上,审定资格并颁发相应证书.资格审查可采用成立审查小组或审查委员会的形式进行.
4.对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必须遵照市劳动局公布的各类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检验细则进行.
5.本《试行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实行.
北京市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试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起重机械是生产、施工、生活中必不可少的垂直运输设备,其可靠性、安全性的程度直接关系到国家财产与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北京市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保证安全生产,预防事故发生,实现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在本市从事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一吨和一吨以上的桥式起重机(包括冶金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装卸桥、自立式起重机、电梯、施工升降机、升降机及各种起重设备和辅具的企事业单位.
第三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使用、维修、报废等必须贯彻执行国家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国家有关的标准.
第四条 北京市劳动局负责全市的起重机械安全监察工作,监察企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起重机械负责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 设计制造
第五条 起重机械的设计应符合gb3811-83《起重机设计规范》、gb5083-85《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等规程规范及本办法的规定.起重机械的安全防护装置必须与主机同时设计、同时组装配套.必须保证产品安全可靠,操作维修方便.设计单位对起重机械安全性能负有设计责任.
第六条 起重机械应由国家颁发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实行专业定点生产.凡我市生产起重机械的企业,必须将产品生产许可证和市级以上鉴定文件及有关技术资料报市劳动局备案.
第七条 因生产特殊需要,企业自制自用的或改变重要性能的起重机械,应将设计方案、图纸、计算书和所依据的标准、质量保证措施等报主管部门审批,在市劳动局备案后,方可投入制造或改造.
第八条 起重机械的主要配套件和电器设备必须是获得生产许可证的工厂所生产的合格的产品.起重机械制造厂改装和自制的电器设备必须符合有关电器技术条件的规定,并经检验合格.
第九条 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必须具有质量检验部门签字的产品合格证明书、起重机械说明书(包括起重机械主要性能参数、构造特点、使用范围、各机构和系统原理图、使用维护保养的说明和规定、轨道、基础、附着装置安装图、架设、拖运、保管、运输及试验调整的说明和规定)、装箱单、随机备件、随机专用工具一览表、易损零部件图纸、配重、压重图纸等,以备用户存档查用.
起重机械制造厂对出厂的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章 安装维修
第十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应由专业安装单位(包括专业性安装自用起重机械的单位)承担.从事起重机械专业安装的单位必须填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申请表》经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市劳动局,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准试安装.在对试装的起重机械进行安全质量鉴定,确认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本规定的要求后,由市劳动局发给《北京市起重机械安装许可证》,方可从事安装工作.
第十一条 起重机械安装必须符合tj231-78《机械设备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gbj232-82《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有关规定,并按出厂随机技术文件及使用说明书的规定进行.
第十二条 起重机械的安装单位应对安装质量负责,安装质量不符合要求而发生设备、人身事故的,要追究安装单位的责任.
第十三条 从事起重机械修理的单位必须经市劳动局资格认可,根据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规定,并依有关技术资料和技术要求制定修理方案和工艺.重大修理方案应经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或修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市劳动局备案,对修复完的起重机械应按国家有
83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