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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80

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液化气和压缩天然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液化石油气(lpg)和压缩天然气(cng)加气站,应符合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要求。

第二条加气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的要求,申请办理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三条安全组织。

1、加气站应成立以站长为负责人、安全员和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负责加气站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加气站每班应设安全员,负责监督检查安全措施的落实,纠正违章行为;

2、加气站应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要求制定“灭火预案、防火档案、教育方案”,建立义务消防组织,定期开展消防演练;

3、加气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联防演习活动。

第四条 安全教育

1、加气站站长应经安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所有职工(包括转岗工、劳务工、代培人员等)上岗前应经三级安全教育,合格后方可持证上岗;

2、安全教育的内容和学时安排应按照集团公司《安全教育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定期开展安全活动和考评;

3、在加气站内进行检修施工作业前,加气站主管部门应确认施工单位资质,并与其签订安全合同,明确安全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第五条安全措施

1、加气站内应设置《加气站安全管理十大禁令》标志牌,禁令内容是:

(1)严禁在站内吸烟;

(2)严禁在站内进行车辆检修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机动车辆在站内不熄火加气;

(4)严禁在站内穿脱、拍打能产生静电的服装;

(5)严禁在站内使用手提电话机、寻呼机及非防爆电器;

(6)严禁在站内就地排放易燃、易爆物料及化学危险品;

(7)严禁在站内用汽油、易挥发溶剂擦洗设备、衣物、工具及地面等;

(8)严禁行人、自行车在站内穿行;

(9)严禁非本岗位操作人员操作加气机作业;

(10)严禁驾驶员远离加气车辆。

2、加气站内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语、警示;

3、加油加气合建站应在站内以明显的颜色划出引导加气车辆进出站和停靠台的标志线;

4、遇有高强闪电、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卸气、加气作业。

第六条 加气站用火应按《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电气管理

1、用电管理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防爆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要求;

(2)电气设备、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应紧密牢固,无腐蚀,符合防爆要求;

(3)对加气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每月检查1次,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4)加气站的安全用电应符合有关规定,加气站防爆区域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临时用电按《临时用电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5)加气站营业室、休息间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电暖气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2、防雷、防静电规定

(1)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的连接线、跨接线、接地装置电阻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1次并做好记录;

(2)定期检查加气机、高压胶管及卸气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3)加气站的防静电工作应符合《易燃、可燃液体防静电安全规定》的要求。

第八条 安全检查

1、加气站的安全检查应坚持自查和上级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

(1)安全员应进行日常安全监督检查;

(2)加气站每周组织1次安全检查;

(3)加气站主管部门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气站进行安全检查。

2、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制度执行情况;设备安全状况;消防器材的完好情况以及事故隐患整改等情况等。

3、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气站能解决的应立即组织整改;加气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在整改未完成前应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消防管理

1、站长是防火第一责任人,每个员工都是义务消防队员,应做到'四懂四会',即:懂火灾危险性,懂预防措施,懂扑救方法,懂疏散方法;会报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扑救初期火灾,会组织人员逃生。每半年组织1次演练;

2、加气站应制定灭火方案,编制图表说明,其主要内容:

(1) 应急组织和指挥系统;

(2) 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气机位置、数量,输气管线走向;

(3) 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 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 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 对外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3、加气站消防器材的配置和管理。

(1) 加气站应按国家标准gb50156的要求,设置灭火器材;

(2) 消防器材应由专人管理,定期检查,经常养护,定期换药,并有检查、保养和更换记录。

第十条 事故管理按《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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