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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12

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炼化专业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减少高处坠落事故的发生,确保员工生命安全和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炼油化工生产作业、化工销售企业。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高处作业是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m以上(含2m)有可能坠落的场所进行的作业。

第四条 高处作业分为一般高处作业和特殊高处作业两类。

1.在作业基准面2米(含2米)以上30米以下的,称为一般高处作业。

2.符合以下情况的高处作业为特殊高处作业。

a.在作业基准面30米(含30米)以上。

b.雨雪天气。

c.夜间。

d.在有限空间内的高处作业。

e.接近或接触带电体。

f.突发灾害的高处抢救。

g.在排放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超出允许浓度的场所进行的高处作业。

第五条 凡进行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票》(见附表),高处作业票由作业单位作业现场负责人负责填写,与作业点所在基层单位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技术人员或主管安全副主任)联合检查确认作业点安全措施并签字后,由作业单位主管安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主管安全的副主任、副经理)审批,并由作业单位派监护人。特殊高处作业必须经施工单位和作业点所在单位副处及以上级别领导或安全总监会签,双方各派一名监护人。未办理作业票严禁作业。严禁在六级(风速10.8m/s)以上大风和雷电、暴雨、大雾等气象条件下以及40℃及以上高温、—20℃及以下寒冷环境下从事高处作业,在30-40°的高温环境下的高处作业应按《高温作业允许持续接触热时间限值》(gb935—89)标准中“重劳动”工作时间轮换作业。

第六条 经医生诊断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贫血、癫痫病以及其他禁忌高处作业的人员不得从事高处作业。

第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好安全带、戴好安全帽,衣着要灵活方便,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安全带的各种部件不得任意拆除,有损坏的不得使用。安全带和安全帽应符合国家标准。当遇特殊情况并经作业风险分析评价认为不宜系安全带的高处作业,经作业车间的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核实后可作为特殊情况处理,但必须经过严格审核并采取严密有效的防范措施,确保作业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安全带必须系挂在施工作业处上方的牢固构件上,不得系挂在有尖锐棱角的部位。安全带系挂点下方应有足够的净空。安全带应高挂(系)低用,不得采用低于腰部水平的系挂方法。如遇作业现场无法满足系挂要求的,要采取措施尽量满足系挂要求,并经上级安全管理部门批准。严禁用绳子捆在腰部代替安全带。

第九条  脚手架的搭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高处作业应使用符合有关标准规范的吊架、梯子、脚手板、防护围栏和挡脚板等。作业前作业人员应仔细检查作业平台是否坚固、牢靠,安全措施是否落实。

第十条  高处作业与架空电线应保持不小于2.5米的安全距离。

第十一条 夜间高处作业应有充足的照明。

第十二条 高处作业严禁上下投掷工具、材料和杂物等,所用材料要堆放平稳,作业点下方要设安全警戒区,要有明显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各种工具要有防掉绳,工具放入工具袋(套)内。

第十三条  严禁上下垂直进行高处作业,如须分层进行作业,中间应有隔离措施。

第十四条 高处作业人员不得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如石棉瓦、木板条等)上进行作业,不得坐在平台、孔洞边缘和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楼板上的孔洞应设坚固的盖板或围栏。在没有安全防护设施的条件下严禁在屋架、桁架的上弦、支撑、檩条、挑架、挑梁、砌体、未固定的构件上行走或作业。

第十五条 30m以上的特殊高处作业,应设有专人负责的与地面联系的通讯装置(如对讲机等)。

第十六条 外用电梯、罐笼应有可靠的安全装置。非载人电梯、罐笼严禁乘人。

第十七条 高处作业人员应沿着通道、梯子上下,严禁沿着绳索、立杆或栏杆攀登。

第十八条 从事特殊高处作业前,施工单位要制定作业方案,填写作业票,并经施工地点所在厂主管领导会签,由施工单位主管领导签发。紧急情况为抢救人员时,可由施工作业负责人或其他领导在保证救护人员安全的前提下口头批准作业,作业后立即报安全部门备案;需继续作业时应补办作业票证。

第十九条 进入有限空间进行高处作业,在办理有限空间作业票后,办理特殊高处作业票。

第二十条 高处作业票的有效期不超过三天(连续作业不超过24小时),间断作业在重新作业前,双方安全监督或作业负责人应到现场重新确认安全措施,如有变化,应重新落实安全措施并在票面签字后生效。高处作业票由作业所在车间保管,保存期限为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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