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规定所指带气作业是指各公司对所辖范围内燃气设施实施的停气、降压、新建管线同原有带气管线碰口、动火、置换、放散及通气等工作内容。
其中燃气设施是指用于燃气储存、输配和应用的场站、管网及用户设施。
第二条 带气作业应建立分级审批制度。带气作业实施单位或部门应提前制订作业方案,涉及到动火作业的还需填写动火作业审批表(附表一),并将带气作业方案和动火作业审批表逐级上报审核,经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带气作业中如包含有需要施工单位承担的工作内容,负责实施的施工单位必须针对所承担的施工内容编制施工组织方案并上报审核,经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工程监理单位现场代表、各公司工程建设负责人审批同意后应严格按照批准方案实施。
第三条 带气作业实施过程中必须由各公司负责人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并应设现场专职安全员。
第四条 带气作业必须配置相应的通讯设备、防护用具、消防器材、检测仪器等。
第五条 带气作业现场必须根据作业要求划定适当作业区域并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作业区域内严禁明火、禁止无关人员入内。
第六条 因带气作业原因影响到用户正常用气或暂停供气的,各公司应当将带气作业时间和影响区域提前24小时予以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燃气用户。带气作业结束后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恢复正常供气,恢复供气时间严禁安排在夜间进行。
第七条 紧急事故处理涉及到的带气作业不适用本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停气与降压
第八条 本章所指的降压是指燃气设施维护和抢修时,为了操作安全或者维持部分供气,将燃气压力调节至低于正常工作压力的作业;停气是指在燃气输配系统中,采用关闭阀门等方法切断气源,使燃气流量为零时的作业。
第九条 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时间的安排应避开用气高峰和恶劣天气,紧急事故处理除外。
第十条 实施停气与降压作业应按照第六条的要求提前通知受影响用户,紧急事故处理除外。
第十一条 停气与降压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停气作业时应切断气源,并将作业管段或设备内的燃气安全排放或置换合格;
二、降压过程中应严格控制降压速度;
三、降压作业应有专人监控管道内燃气压力,宜将管道内燃气压力控制在300~800pa范围内;严禁管道内产生负压。
第三章 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
第十二条 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除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外,其余所有碰口作业都应遵守本规定。
聚乙烯燃气管道(pe管)采取鞍型三通方式碰口时应符合生产管材、管件生产厂家的相关要求。
第十三条 在实施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碰口作业前,必须确保新建管道工程为已经竣工验收的合格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新建管道工程严禁实施同原带气管道的碰口作业并投入运营。
第十四条 新建管道同原带气管道实施碰口作业应按照以下原则和顺序制订作业方案:
一、原带气管道具备停气和惰性气体置换条件:必须对原带气管道实施停气、放散和惰性气体置换后方可进行碰口作业;
二、原带气管道具备停气条件但不具备惰性气体置换条件:必须对原带气管道实施停气、放散后方可进行碰口作业;
第四章 置换、放散和动火
第十五条 本章所指的置换包括直接置换和间接置换,其中直接置换是指采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或采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的过程;
间接置换是指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空气后,再用燃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或采用惰性气体或水置换燃气设施中的燃气后,再用空气置换燃气设施中的惰性气体或水的过程;
放散是指将燃气设施内的空气、燃气或混合气体安全地排放。
动火是指对燃气管道和设备进行焊接、切割等产生明火的作业。
第十六条 置换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采用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的浓度,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在爆炸下限的20%(可燃气体泄露检测仪lel档)以下时,方可进行作业;
二、采用间接置换法时,应取样检测混合气体中燃气或氧的含量,应连续3次测定燃气浓度,每次间隔时间为5min,测定值均符合要求时,方可进行作业;
三、燃气管道内积有燃气杂质时,应充入惰性气体或采取其他有效措施进行隔离;
四、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五、当作业中断或连续作业时间较长时,均应重新取样检测,符合本条1、2款时,方可继续作业。
第十七条 放散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根据管线情况和现场条件确定放散点数量与位置,管道末端必须设置放散管并在放散管上安装取样管;
二、放散点应设置在带气作业点的下风向,并应避开居民住宅、明火、高压架空电线等场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三、放散管应高出地面两米;
四、对聚乙烯塑料管道(pe管)进行置换时,放散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可靠接地;
五、应安排专人负责监控压力及取样检测,同时按照要求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八条 动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动火作业分为停气动火和不停气动火两种方式,其中停气动火是指停气并采取了直接或间接置换后的动火作业;不停气动火是指不停气并采取了降压措施后的动火作业;
二、停气动火操作过程中,应严密观测管段或设备内可燃气体浓度的变化,当有漏气或窜气等异常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待消除异常情况后方可继续进行;
三、不停气动火作业时,应对新、旧钢管先采取措施,使新、旧管道电位平衡;同时必须保持管道内为正压,其压力宜控制在300~800pa,应安排专人监控压力并做好相关记录;动火作业引燃的火焰,必须有可靠、有效的方法将其扑灭。
第五章 通 气
第十九条 通气作业应严格按照方案执行;用户停气后的通气,应在有效地通知用户后进行;
第二十条 燃气设施置换合格恢复通气前,公司施工、技术、供气等部门应进行全面检查,符合运行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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