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山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淮北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的基础,各矿必须高度重视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矿井按要求配备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监督、指导,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是矿井技术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全矿井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八条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 矿井技术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分析例会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明确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采煤生产技术与地测、设计、掘进、调度、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生产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矿井技术业务部门每年度、季度、月度必须编制采煤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对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章 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须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峒室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文号。
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含煤层底板等高线):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标注各掘进队伍活动情况;凡是准备工作面的,都要在图纸上填绘设计工作面巷道系统;未施工的巷道用虚线表示,已施工的用实线表示,并标注施工队伍名称、月末施工位置。回采工作面要标注投产、收作日期,月收尺线及预计收作线。
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要求用不同颜色标注通风、出煤、运料等系统及避灾路线,各种巷道交岔点层位正确清晰。通风系统要标注相应的通风设施;有水害威胁的要加注排水系统,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采煤队名称、投产日期、收作日期及预计收作线填绘清楚;各工作面主要巷道名称要标注清楚;主要机械设备要用图例标注;即将投产的工作面,要提前15天上报该面平面图。
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
所有图纸均要求折叠成19cm×27cm标准图纸,且图标栏在外,原则上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 技术业务部门要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一面一总结。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图纸;工作面设计及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专项设计及批复;隐蔽工程记录;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地质预报;复查记录;初放及收作卡片;回采大事记,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在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经采煤副总审核签字后,交技术管理部门归档。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㈠工作面基本概况。
㈡巷道布置方式、支护设计的适应性分析。
㈢采煤方法选择的优缺点分析。
㈣矿压显现与顶板管理。
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㈥安全专项(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其它必备资料:采煤工作面月度地质预报,矿压记录及分析图表总结等。
第十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每月初向公司上报报表及有关交换图纸。
上报报表主要有: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采煤队工作月报、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等。
交换图纸主要有: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等。
报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㈠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其内容包括:矿井当月原煤计划、完成情况、累计计划、累计完成、机械化情况;本月内各面支护方式、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对应措施;下月生产情况预计;各回采线接替情况等。
㈡采煤队工作月报。上报矿井回采产量、掘进煤量和其它煤量。
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初放表内要填写本月初放结束工作面以及下月预计初放工作面情况;生产接替表中各种累计产量均从本年度开始累计;凡是本年度出现的工作面以及各工作面产量都要在该表中体现;接替工作面要与生产工作面保持对应,并填清接替时间、剩余工程量等。
㈣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工作面初期参数按该面最初的参数填写,当月情况按要求填报,并与采煤队工作月报相一致;累计情况从本年度开始累计。
第三章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采煤方法的选择。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㈠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开采为辅。
㈡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㈢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㈣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条 “三下”采煤。井田内铁路、水体、建筑物下的可采煤炭资源,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设计,经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后,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须编制专门的工作面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煤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生产过程中回收切眼里侧或工作面两侧煤柱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其中: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分段集中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二十五条 矿山压力测定。矿井必须掌握各开采煤层矿压显现规律,对新投产矿区、矿井的首采煤层,应开展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对首次采用薄煤层、大采高、沿空留巷、充填开采、注浆减沉等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煤工作面,要编制专门的矿压观测设计,为设备选型和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理。
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法规。每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八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技术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要求。
第三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一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1个月,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㈠矿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等。
㈡矿技术部门提供采煤工作面设计、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
㈢巷道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并附图说明。
㈣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㈤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测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提前20天向采煤区队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煤区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特殊情况例外)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规程编制期间,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征求区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资料认真编制,严禁抄袭。经区队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技术业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㈡《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标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㈠单体支柱工作面的装面、初放、收作,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㈡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股份)公司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㈢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㈣高瓦斯、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㈤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变化,需放炮、更换大件设备、处理歪架、“死架”等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应根据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的地质及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应参照邻近矿井或相似煤层矿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
第二节 作业规程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由矿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风、机电、保运、运输、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签栏必须手签,不得打印。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对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与会审,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贯彻
第四十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补充措施执行前,必须对工作面系统上岗人员进行贯彻,贯彻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按要求填写贯彻记录,不得打印、代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更换采煤工作面时,必须重新贯彻新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四十二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对所有贯彻人员必须进行考试,生产区队所有人员考试成绩附于作业规程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考试由矿技术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转岗职工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学习,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与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集团(股份)公司及矿相关职能部门是作业规程监督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采煤副总每月组织技术、安监、调度等有关单位依据地质预报、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对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单位根据复查意见编制补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章 工作面投产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准投产。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巷道施工单位、地测部门须将巷道系统隐蔽工程及相关地质资料等移交技术业务部门,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五十条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由矿长(或矿长委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井巷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拟文上报集团(股份)公司,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没有验收合格证的采区,其工作面不准投产。
第五十一条 承压水上、含水层下采煤,应根据隔水层厚度、水压及隔水层结构和强度,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编制防治水措施。集团(股份)公司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二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经集团(股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灌浆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由采煤矿长组织,采煤副总负责实施,技术业务部门主管,矿设矿压监测机构,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工作,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技术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 矿压监测要纳入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矿压监测设计,采煤区队班班设观测人员,积极认真地开展监控工作;区长全面负责,技术人员具体落实,切实做到面面实施监控,使监控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 坚持“初撑力第一”观点,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技术上、装备上重视矿压监控,严格按规定执行。矿压监控资料将作为顶板事故追查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体系,确保监控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必须带表进面,亲自抽测、组织现场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五十九条 单体支柱工作面,严格按照“装面收作棵棵监控,初放期间强化监控,正常生产选测监控,重点区、异常段、特殊点重点监控”的原则,实施科学、合理布点,针对性监控。
装面、收作期间支柱测定率达100%。
初放期间是顶板事故的多发期,要求支柱初撑力测定率达100%,工作阻力测定率不低于30%。
正常回采期间要求初撑力抽测率在30%以上,工作阻力抽测率10%以上。
装面、初放、收作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到100%,正常回采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六十条 监测人员切实抓好“检测、补改、验测、填报、处理”五个过程。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区队监测人员验测后填写原始记录表,上报技术业务部门,每天由技术业务部门汇总向采煤矿长汇报,图表报采煤矿长阅示,区值班人员将领导阅示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技术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队矿压监测工作。
第六十一条 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由采煤矿长负责安排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开展工程质量班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矿压监测仪表原则上每10架配齐一组,且不少于10条线。上下端头不少于1条线,其它监控线均匀布置。
第七章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2篇 l矿采煤技术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实现矿井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矿山安全法》及上级有关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结合淮北矿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生产技术管理是煤矿企业管理的主要组成部分。煤矿企业各部门、各专业管理机构、各级管理人员必须把生产技术管理作为企业管理的基础工作来抓。
第二节 管理机构
第三条 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具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系统性,是矿井实现安全高效的基础,各矿必须高度重视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矿长领导下的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
第四条 矿总工程师应对矿长负责,主管矿技术工作,按要求配齐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条 矿总工程师对重大生产技术问题提出的方案和措施,经矿长审定或上级机关批准后,由专业分管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六条 矿井按要求配备采煤副总工程师,协助矿总工程师做好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包括技术方案的制定、审核、监督、指导,确保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第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是矿井技术管理主管单位,负责全矿井的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第三节 管理制度
第八条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工作必须严格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程、规范、条例、标准、规定等执行。
第九条 矿井技术业务部门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度、技术考核制度、技术分析例会制度、事故追查制度、岗位培训制度、图纸资料和仪器设备(工具、材料)的使用和保管制度等,明确各业务部门、人员的职责范围。
第十条 采煤生产技术与地测、设计、掘进、调度、安监、机电、通风、运输、生产等部门应相互协作、相互配合,有业务联系时,必须通过业务联系书或会议纪要等方式进行。
第十一条 矿井技术业务部门每年度、季度、月度必须编制采煤生产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对外提供资料、报表等,必须由部门负责人严格把关,并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
第二章 基础资料管理
第十三条 为做好采煤生产技术工作,矿生产技术业务部门必备的图纸资料及要求:
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及井上下对照图:须注明井下主要开采水平的井底车场、运输大巷、主要石门、主要上下山、总回风巷、主要峒室和采区内的重要巷道,回采工作面及其编号。井田技术边界,保安煤柱的围护带和边界线,并注明批文号。
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含煤层底板等高线):须及时标注采掘工作面推进情况,与实际情况一致;如实标注各掘进队伍活动情况;凡是准备工作面的,都要在图纸上填绘设计工作面巷道系统;未施工的巷道用虚线表示,已施工的用实线表示,并标注施工队伍名称、月末施工位置。回采工作面要标注投产、收作日期,月收尺线及预计收作线。
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要求用不同颜色标注通风、出煤、运料等系统及避灾路线,各种巷道交岔点层位正确清晰。通风系统要标注相应的通风设施;有水害威胁的要加注排水系统,并根据变化及时调整;采煤队名称、投产日期、收作日期及预计收作线填绘清楚;各工作面主要巷道名称要标注清楚;主要机械设备要用图例标注;即将投产的工作面,要提前15天上报该面平面图。
煤层综合柱状图及有关剖面图。
所有图纸均要求折叠成19cm×27cm标准图纸,且图标栏在外,原则上每年年初更新一次,各种图纸填绘必须与现场实际相符。
第十四条 技术业务部门要实现技术资料管理档案化,做到一面一档案,一面一总结。技术档案主要内容包括:工作面地质说明书及图纸;工作面设计及瓦斯治理、防灭火、防治水等专项设计及批复;隐蔽工程记录;工作面作业规程;补充安全技术措施;地质预报;复查记录;初放及收作卡片;回采大事记,技术总结报告等。
第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及时编制“技术总结报告”,在工作面收作后一个月内提交,经采煤副总审核签字后,交技术管理部门归档。技术总结报告主要内容:
㈠工作面基本概况。
㈡巷道布置方式、支护设计的适应性分析。
㈢采煤方法选择的优缺点分析。
㈣矿压显现与顶板管理。
㈤各项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㈥安全专项(瓦斯、水、火等灾害)治理措施及实施效果。
第十六条 其它必备资料:采煤工作面月度地质预报,矿压记录及分析图表总结等。
第十七条 矿技术业务部门每月初向公司上报报表及有关交换图纸。
上报报表主要有: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采煤队工作月报、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等。
交换图纸主要有:1:5000矿井采掘工程平面图、1:2000采区采掘工程平面图、1:1000采煤工作面平面图等。
报表的规范化管理要求:
㈠矿井生产动态月度分析总结表。其内容包括:矿井当月原煤计划、完成情况、累计计划、累计完成、机械化情况;本月内各面支护方式、生产情况、存在问题及对应措施;下月生产情况预计;各回采线接替情况等。
㈡采煤队工作月报。上报矿井回采产量、掘进煤量和其它煤量。
㈢采煤工作面初次放顶及生产接替表。初放表内要填写本月初放结束工作面以及下月预计初放工作面情况;生产接替表中各种累计产量均从本年度开始累计;凡是本年度出现的工作面以及各工作面产量都要在该表中体现;接替工作面要与生产工作面保持对应,并填清接替时间、剩余工程量等。
㈣采煤机械化工作面情况表。工作面初期参数按该面最初的参数填写,当月情况按要求填报,并与采煤队工作月报相一致;累计情况从本年度开始累计。
第三章 采煤生产技术管理一般规定
第十八条 采煤方法的选择。严格采煤方法选择审批制度,采煤方法的选择必须满足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的规程、规定,采用特殊方法开采时,必须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查批准。
第十九条 采煤工艺的选择原则:
㈠坚持以机械化开采为主,炮采开采为辅。
㈡坚持工艺与客观条件、技术装备相匹配。
㈢坚持提高工艺装备水平,减轻职工劳动强度。
㈣坚持提高工艺安全可靠性。
第二十条 “三下”采煤。井田内铁路、水体、建筑物下的可采煤炭资源,都必须进行可行性研究与设计,经安全技术经济一体化论证后,编制开采设计报上级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按设计及有关批复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须编制专门的工作面设计,并严格按设计组织施工。
严禁在采煤工作面范围内再布置另一采煤工作面同时作业。采煤过程中严禁任意扩大和缩小设计规定的煤柱,采空区内不得遗留未经设计规定的煤柱。
生产过程中回收切眼里侧或工作面两侧煤柱须经矿总工程师同意,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作业规程。情况发生变化时,必须及时修改作业规程或补充安全措施。
第二十三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至少2个畅通的安全出口,一个通到回风巷道,另一个通到进风巷道。
采煤工作面机巷、风巷、腰巷等超前压力影响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且加强支护的巷道长度不得小于20m;综采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8m,单体支柱工作面超前支护范围内巷道高度不得低于1.6m。安全出口和与之相连接的巷道必须设专人维护,发生支架断梁折柱、巷道底鼓变形时,必须及时更换、清挖。
第二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备用支护材料,其数量、规格、存放地点和管理方法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规定(其中:单体液压支柱、金属铰接顶梁和坑木各不少于20根)。
采煤工作面严禁使用折损的坑木、损坏的金属顶梁和失效的单体液压支柱。
在同一采煤工作面中,不得使用不同类型和不同性能的支柱。在地质条件复杂的采煤工作面中必须使用不同类型的支柱时,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分段集中使用。
单体液压支柱入井前必须逐根进行压力试验。
第二十五条 矿山压力测定。矿井必须掌握各开采煤层矿压显现规律,对新投产矿区、矿井的首采煤层,应开展矿压显现规律研究工作,对首次采用薄煤层、大采高、沿空留巷、充填开采、注浆减沉等新工艺、新技术的采煤工作面,要编制专门的矿压观测设计,为设备选型和顶板管理提供依据。
第二十六条 采煤生产过程中煤层赋存条件发生变化、出现地质构造等,采区技术人员要及时向矿技术业务部门汇报处理。
第四章 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是采煤工作面的生产法规。每一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经过矿总工程师批准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
第二十八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原则:作业规程要具有科学性、先进性、针对性和指导性,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先进的管理模式,实现正规循环作业,保证安全生产,提高工作面单产水平。
第二十九条 作业规程的编制依据: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必须按采区设计、采煤工作面设计要求编制,并符合《煤矿安全规程》、《采煤技术管理规定》、《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大纲》、《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上级部门有关管理规定等要求。
第三十条 作业规程编制的基本要求:内容全面,文字练达,术语规范,通俗易懂,图表齐全、清晰、准确。
第一节 作业规程的编制
第三十一条 作业规程编制前1个月,相关部门提供以下技术资料:
㈠矿地质部门根据钻孔资料及巷道施工实际情况,提供回采地质说明书、工作面工程平面图、巷道平剖面图及地质素描、工作面综合柱状图等。
㈡矿技术部门提供采煤工作面设计、本煤层相邻工作面或相邻采区的矿压观测等相关资料。
㈢巷道施工单位提供巷道隐蔽工程记录。应包括盲巷,废巷及漏冒顶的位置、范围、处理方法及结果等,并附图说明。
㈣机电部门提供机电设备选型及供电设计。
㈤通风部门提供“一通三防”及安全监测设计等。
第三十二条 技术业务部门提前20天向采煤区队下达有总工程师签发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编制通知书。
第三十三条 采煤区队技术员在工作面施工前10天(特殊情况例外)将作业规程编制完毕。规程编制期间,技术员必须深入现场,熟悉掌握实际情况,征求区队意见,依据有关规定、技术资料认真编制,严禁抄袭。经区队行政负责人签字后报送技术业务部门审批。
第三十四条 采煤作业规程编制应遵守下列规定:
㈠《煤矿安全规程》中明确要求在采煤作业规程中规定的内容,都必须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㈡《煤矿安全规程》、《采煤各工种操作规程》、《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采煤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中有明文规定,且又属采煤作业规程中必须执行的条文,可在采煤作业规程中标明出处,但在贯彻采煤作业规程时,必须同时贯彻其相关条文的具体内容。
第三十五条 以下情况需编制或补充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㈠单体支柱工作面的装面、初放、收作,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等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㈡含水层下、承压水上或提高开采上限开采时,按上级主管部门和集团(股份)公司批复意见编制针对性的防治水措施。
㈢因条件发生变化,改变采煤工艺、支护方式的,必须及时补充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㈣高瓦斯、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自然发火、冲击地压的采煤工作面必须编制防治灾害的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
㈤综采工作面回采过程中,如遇地质构造变化,需放炮、更换大件设备、处理歪架、“死架”等特殊情况时,要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三十六条 生产矿井采煤工作面,应根据本煤层或邻近采区的地质及矿压观测等资料,确定采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方法、支护方式,作为编制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的依据和内容,凡没有矿压观测资料和支护设计的作业规程,不得审批。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应参照邻近矿井或相似煤层矿压资料进行支护设计。
第二节 作业规程的审批
第三十七条 采煤作业规程由矿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技术、地质、通风、机电、保运、运输、调度、安监等业务部门进行集体会审。会审后的作业规程,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生效。审签栏必须手签,不得打印。审批意见必须附在作业规程内,一并贯彻执行。
第三十八条 首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采煤补充安全技术措施,由采煤副总工程师组织有关单位会审,对涉及采煤工作面设备安装、拆除及运输等内容的措施,机电副总工程师必须参与会审,所有安全技术措施须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第三节 作业规程及补充措施的贯彻
第四十条 审批后的作业规程、补充措施执行前,必须对工作面系统上岗人员进行贯彻,贯彻工作由本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主持,技术员负责贯彻,并按要求填写贯彻记录,不得打印、代签。
第四十一条 对未参加作业规程或安全技术措施(补充安全技术措施)贯彻的人员,必须进行补充贯彻;更换采煤工作面时,必须重新贯彻新工作面的作业规程。
第四十二条 作业规程贯彻后,对所有贯彻人员必须进行考试,生产区队所有人员考试成绩附于作业规程后,未参加考试及考试不及格者不准上岗,考试由矿技术业务部门、安监部门负责组织。
第四十三条 转岗职工必须进行转岗培训和技能学习,合格后方可从事新岗位工作。
第四十四条 工作面生产过程中,必须严格按作业规程与措施组织施工。
第四节 作业规程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集团(股份)公司及矿相关职能部门是作业规程监督检查的主体单位,负责规程的编制、审批、贯彻、执行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六条 采煤副总每月组织技术、安监、调度等有关单位依据地质预报、有关规定及现场情况,对各采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和安全措施进行复查,提出复查意见。
第四十七条 生产单位根据复查意见编制补充措施,认真贯彻落实。
第五章 工作面投产
第四十八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由矿长负责组织验收,合格后签发合格证,方准投产。
第四十九条 采煤工作面投产前,巷道施工单位、地测部门须将巷道系统隐蔽工程及相关地质资料等移交技术业务部门,作为验收报告的附件材料。
第五十条 新水平新采区投产前,由矿长(或矿长委托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井巷工程质量、设备安装质量、主要生产系统及安全设施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将验收结果拟文上报集团(股份)公司,由分管生产的副总经理或其委托的分管副总工程师组织人员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未经验收或没有验收合格证的采区,其工作面不准投产。
第五十一条 承压水上、含水层下采煤,应根据隔水层厚度、水压及隔水层结构和强度,遵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集团(股份)公司相关要求,编制防治水措施。集团(股份)公司验收批准后,方可进行开采。
第五十二条 有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采煤工作面,瓦斯涌出量较大、变化异常的采煤工作面,必须按照《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要求,编制专门的瓦斯综合治理措施,治理效果经集团(股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开采。
第五十三条 矿井必须采取综合防尘措施,建立完善的防尘灌浆系统;开采有煤尘爆炸危险的煤层,工作面必须有预防和隔绝煤尘爆炸的措施,否则不准生产。
第六章 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
第五十四条 采煤工作面支护质量动态监控,由采煤矿长组织,采煤副总负责实施,技术业务部门主管,矿设矿压监测机构,负责采煤工作面矿压监控工作,不定期抽查指导、总结分析,提出建议及改进意见。技术业务部门要定期组织培训,提高观测人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五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监测工作,新投产矿井首采工作面、新采煤层采煤工作面或地质条件有异常变化的采煤工作面必须开展矿压规律研究,由矿总工程师牵头,技术业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与科研部门合作,掌握矿压显现规律,有效指导安全生产。
第五十六条 矿压监测要纳入日常生产技术管理,建立健全工作面支护质量、顶板监测及矿压预报制度。工作面回采前必须编制矿压监测设计,采煤区队班班设观测人员,积极认真地开展监控工作;区长全面负责,技术人员具体落实,切实做到面面实施监控,使监控工作走向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第五十七条 坚持“初撑力第一”观点,思想上、组织上、措施上、技术上、装备上重视矿压监控,严格按规定执行。矿压监控资料将作为顶板事故追查处理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五十八条 建立健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三全”体系,确保监控工作落到实处。管理人员必须带表进面,亲自抽测、组织现场整改、严把质量关。
第五十九条 单体支柱工作面,严格按照“装面收作棵棵监控,初放期间强化监控,正常生产选测监控,重点区、异常段、特殊点重点监控”的原则,实施科学、合理布点,针对性监控。
装面、收作期间支柱测定率达100%。
初放期间是顶板事故的多发期,要求支柱初撑力测定率达100%,工作阻力测定率不低于30%。
正常回采期间要求初撑力抽测率在30%以上,工作阻力抽测率10%以上。
装面、初放、收作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到100%,正常回采期间支柱初撑力合格率不低于90%。
第六十条 监测人员切实抓好“检测、补改、验测、填报、处理”五个过程。监测数据必须真实可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排除隐患。区队监测人员验测后填写原始记录表,上报技术业务部门,每天由技术业务部门汇总向采煤矿长汇报,图表报采煤矿长阅示,区值班人员将领导阅示意见和采取的措施及时向职工贯彻落实。技术业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区队矿压监测工作。
第六十一条 矿压观测仪器仪表由采煤矿长负责安排购置、维修和更新。
第六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必须坚持开展工程质量班评估工作。
第六十三条 综采工作面矿压监测仪表原则上每10架配齐一组,且不少于10条线。上下端头不少于1条线,其它监控线均匀布置。
第七章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第六十四条 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适应范围:
㈠一直沿用炮采工艺、剩余储量较少且不宜采用综采工艺的衰老矿井。
㈡综采矿井开采的剩余边角块段。
㈢受地质情况制约不能采用综采工艺或采用综采工艺不经济、不合理的。
第六十五条 采用单体液压支柱分层开采有关要求
㈠煤层厚度大于3m,不具备一次采全高及放顶煤开采条件的工作面,可考虑采用分层开采。
㈡采用分层开采的工作面,其分层厚度要根据全煤厚统一设计,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㈢再生顶板的形成可采用铺网、洒水、灌浆等方式,具体要求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
㈣开采上分层时,要定距探测下分层或底煤的剩余厚度并上图。
㈤要及时支护新暴露出来的顶网,缩小顶网暴露面积,以防发生坠网、撕网漏顶事故。
㈥要按作业规程规定,确保联网质量,金属网必须覆盖机、风巷。网下割煤,采煤机滚筒周边距顶网不得小于200mm,以防割网。
㈦应备有小规格的网片,当遇有撕网时能及时缝补。
第一节 支护材料及使用要求
第六十六条 支柱的检修和验收严格按标准执行,下井前棵棵试压并有记录,支柱工作阻力不小于额定工阻的80%,安全阀启闭正常,否则严禁入井。工作面回采结束或存放、使用超过8个月未升井检修试压及超过服务年限的支柱,严禁使用。
第六十七条 支柱的使用要求
㈠使用支柱前,必须对职工进行培训,使职工熟知所用支柱的性能、结构原理、使用注意事项。
㈡支柱活柱升出量不得小于150mm,且严禁超高,活柱至少留100 mm行程。
㈢支柱注液口方向要朝向采空区侧,以保证回柱安全。
㈣支柱顶盖的四爪要顶在梁花边的凹槽内,严禁将顶盖的四爪顶在梁花上或铰接梁接头处。
㈤支柱注液阀上有煤尘时,要先用注液枪冲洗干净后再进行注液,防止粉尘进入支柱缸体。
㈥支柱使用过程中,要注意保护活柱密封面,防止炮崩或受到硬、锐物的撞击。
㈦采用支柱推移刮板输送机,要制定专门安全技术措施。
第六十八条 支柱运输要求。
㈠支柱上下井要使用专用车运输,活柱要全部缩入油缸,搬运要轻拿轻放,防止损坏支柱。
㈡回收、备用及损坏支柱应堆放整齐,严禁随意抛置。
第六十九条 工作面拉线补柱,柱、梁编号管理,牌号清晰。班班检查,确保支柱、顶梁完好,失修、失效的柱、梁严禁使用。
第七十条 新投入或新更换的支柱要连续升降多次或按最大行程升降一次,排除缸内空气后方准使用。
第七十一条 过顶塘材长度不小于800 mm,直径不小于30mm,其它材料规格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每棚过顶塘材数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塘材间距不大于200mm,要求过匀、过肩、过正;背顶小笆一般不少于2块,搭茬长度不少于100mm,严禁使用腐朽变质的材料。
第二节 装面
第七十二条 工作面切眼严格按设计施工,切眼断面符合要求,掘进施工过程中不得破坏底板(底煤)完整性;切眼高度原则上不得超过2.4m。
第七十三条 装面前补充专项安全技术措施,装面顺序、支护形式必须在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七十四条 装面期间严格执行先支后回原则,回出支护材料及时运出切眼。
第七十五条 工作面装面顶梁垂直煤壁,支柱要求正规有劲,初撑力不得低于70kn,过顶严实,防倒设施齐全有效,出现顶板不平整地点必须用木料接实接平。
第七十六条 两(三)巷超前管理段与工作面装面一并施工,超前管理距离、支柱初撑力与正常回采期间要求一致。
第七十七条 工作面正规棚与两巷接茬处棚档间距不得超过500mm,过顶材料搭接牢固。
第三节 初次放顶
第七十八条 初次放顶前,成立以采煤矿长为组长的初次放顶领导小组。深入现场,针对具体情况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并认真贯彻执行。初放会议纪要内容归档备查。
第七十九条 初次放顶期间的要求:
㈠建立初次放顶安全管理责任制,对责任人包干管理范围要切实落实,各负其责。
㈡建立各级干部查面制度。矿长、总工程师应亲自下井查面,采煤矿长、采煤副总、矿安监处长及职能部门有关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检查放顶情况,及时解决存在问题,并按要求认真填写《干部查面登记簿》。每班要有领导小组成员现场指挥,监督检查初次放顶措施的执行情况。
㈢按本规定第六章的要求,开展矿压监控和班评估工作。
㈣仰采角度大于8°,俯采角度大于12°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㈤合理确定采高。煤层厚度在1.2~2.5m,采高原则上跟顶跟底回采;煤层厚度在2.5m以上的,原则上跟顶留底回采,采高不大于2.2m。
㈥回柱拉茬距离:倾角大于25°的工作面,不得小于40m;倾角小于25°的工作面,不得小于30m;坚硬顶板工作面,拉茬距不得小于40m;中等稳定顶板或复合顶板工作面,不得小于30m;破碎顶板或再生顶板工作面,可根据顶板具体状况在初放措施中明确规定。
㈦采煤工作面最大控顶距不超过6m,放顶步距不超过2m,最小控顶距必须有材料道、人行道和机道,且不得兼用(使用∏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不受此限)。
㈧采空区顶板不冒落或冒落不充分(冒落高度小于采高的1.5倍),悬顶面积沿走向超过5m或倾斜超过20m,总面积超过50m2时,必须加强支护;悬顶面积超过100m2时,必须采取强制放顶措施;强制放顶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瓦斯管理、煤尘管理、顶板管理、炮眼布置、打眼操作及注意事项,放炮管理等。采空区悬顶沿走向超过15m仍不冒落,必须停止回采,报集团(股份)公司处理。
第八十条 初次放顶结束必须经初次放顶领导小组鉴定确认。
第四节 回采期间顶板管理
一、一般规定
第八十一条 采煤矿长对采煤工作面顶板管理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采煤副总负技术管理责任,驻矿安全监察处处长负监督检查责任。安监员严格按“三大规程”及本规定检查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严把安全关。
第八十二条 倾角>30°采煤工作面,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八十三条 工作面落煤、支架、回柱放顶等工序必须两人协同作业,严禁单人单镐作业。
第八十四条 支架架设牢固,正规有劲,严禁支设在浮煤、浮矸上,迎山角控制在3~5°范围内。
软底工作面支柱必须穿鞋,“三软”煤层、破碎顶板工作面初撑力不小于50kn,中等稳定顶板工作面初撑力不小于70kn,由采煤矿长负责实施。
第八十五条 坚持拉线作业,支柱打成直线,柱、排距偏差不得超过±100mm。正常情况下,每排小棚档(柱距小于500mm)不得超过三棚。特殊情况下,需缩小柱距,必须补充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但最小柱距不得小于400mm。
第八十六条 顶梁铰接完整,铰接率大于90%,连续不铰接不得超过两棚,顶梁垂直煤壁,调斜不超过三棚。支柱与顶梁呈面接触。不得缺梁少柱,严禁使用单撅棚、倒挂棚。
第八十七条 严禁在工作面内偷梁、盗柱。
二、煤壁及机道顶板管理
第八十八条 采煤应自上而下进行,开茬前首先检查各自范围内的煤壁、顶板、支架情况,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
第八十九条 严格按作业规程规定支护顶板,严禁空顶作业。连续挂梁达到3棚,必须支设临时支柱。
第九十条 采高大于1.8m的工作面,所有支柱应采取防倒措施,煤壁采取防片帮措施。
第九十一条 煤壁采成直线,不随意留伞檐,伞檐大小在作业规程中应明确规定。
第九十二条 打眼、装药、放炮等工序要在作业规程中具体规定。放炮严格执行“一炮三检”、“三人联锁放炮”、“三汇报”等制度。
第九十三条 移车时必须坚持先打后撤的原则,一次替柱长度不得大于20m,严禁大面积同时替柱,斜茬处顶梁下方支设临时支柱。
第九十四条 移车顺序坚持由上向下、由下向上或由中间向两头,严禁从两头向中间移车。
移车必须选择正规有劲的支架生根,并正确使用生根梁,严格控制移车速度和相邻两溜槽角度,停车时严禁移车,移车后必须及时补柱。
第九十五条 移机头、机尾时,必须停车。严禁抵坏设备和电缆,移到位后,及时打上压车柱。
三、放顶线的顶板管理
第九十六条 控顶距离达到作业规程规定的最大控顶距时,必须进行回柱放顶。其分段拉茬间距不得少于15m,分段拉茬处应选择在控顶区内支架正规顶板完整处,避开断层、老巷、破碎带、悬顶等异常地段。
第九十七条 回柱前,对不合格支架进行整改加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必须先处理后回柱:
㈠正规支柱未补齐。
㈡悬顶超过作业规程规定。
㈢铺网工作面,撕网未补、联网不好时。
㈣后路不畅或附近有其他人员时。
㈤支柱初撑力、工作阻力达不到要求。
㈥有失修、失效柱梁或缺梁少柱时。
㈦特殊支架未架设到位时。
第九十八条 回柱时,回柱器应挂在斜上侧顶板完好、正规有劲的支架上,回柱人员严禁面对回柱器牵引方向操作。
第九十九条 回柱前必须打好拉茬柱、挂好拉茬笆。需挂大笆挡矸的,要上到顶、下到底,严禁窜矸,压茬长度不得小于200mm。
第一百条 回柱与打眼、装药等其它工序平行作业的距离不得小于15m,严禁与放炮平行作业。
第一百零一条 回柱时每茬必须备用不少于3-4块水平销,回柱顺序:自下而上,由里及外。
第一百零二条 采用全部陷落法管理顶板,采空区冒落高度普遍不小于1.5倍采高,局部悬顶(<2×5m2)和冒落高度不充分的,要增加密集或挑棚等加强支护,必要时进行强制放顶。特殊条件下不能强制放顶时,要有强支可靠措施,并强化矿压监控。
第一百零三条 回掉的支柱必须带压支设在放顶线位置,做到支柱全承载。
四、安全出口及两巷顶板管理
第一百零四条 工作面运输机机头采取超前两峒管理,倾斜长度不少于3m。机尾带电机的,至少超前一峒管理。机头(尾)车窝必须使用限位梁、打齐水平销,掉板变形的限位梁必须及时更换。
第一百零五条 机风巷支架与工作面基本支架的间距不大于0.5m,并接实背严。
第一百零六条 采煤工作面所有安全出口必须加强支护,长度不得小于20m,其中抹帽长度5~8m,套棚长度8~12m;此范围内的巷道高度不低于1.6m,人行道宽度不低于0.7m。超前管理要设专人负责。
第一百零七条 超前管理以外的巷道,支护质量符合要求,满足行人、运料及通风需要,巷道净高不低于1.8m。
第一百零八条 两巷及超前管理段通风断面不小于设计断面的70%,保证满足通风要求,且最小断面不得小于3.5m2。
第五节 工作面收作
第一百零九条 工作面收作位置由技术、地测部门确定,并报矿总工程师批准,严格按批准位置停采。
第一百一十条 收作要成立以采煤矿长为组长的收作领导小组,制定安全技术措施。收作期间,领导小组成员应跟班到现场指挥。
第一百一十一条 收作顺序原则上自下而上,由里向外回收。当倾角小于12°时,可从工作面中间向两头回收,但一茬滞后另一茬不得小于15m,当倾角大于12°时必须自下而上回收。
第一百一十二条 工作面收作措施必须对通风、瓦斯防治、防火等方面有具体要求。
第一百一十三条 工作面收作前必须实行“三封闭”管理。
第一百一十四条 回收的物料及时运出工作面,存放在指定地点,码放整齐,确保后路畅通。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收作结束后1.5个月内封闭,并挂牌留名,封闭墙具体位置由矿生产技术部门确定,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六节 安全设施及安全管理
第一百一十六条 工作面必须保持一定数量的应急用料(其中单体支柱、顶梁、木料各不少于30根,并明确标记),分类码放整齐,标注规格、数量,不得随意挪用,数量不足必须及时补齐。
第一百一十七条 图牌板清晰齐全,具体规格、内容见附件。
第一百一十八条 工作面“一通三防”设施必须按通风部门要求安装,并齐全有效。
第一百一十九条 工作面必须保持三道分明、畅通,且不得兼用、混用(采用∏型钢梁支护的采煤工作面不受此限)。
第一百二十条 水平销按规定配备并正常使用。工作面配齐一峒,车窝、两巷超前管理配齐,每茬备用不少于3~4块。
第一百二十一条 大倾角工作面,要采取特殊措施进行管理,用好“三板一绳”(挡煤板、闸煤板、护身板、防倒绳)。
第一百二十二条 开工前,班队长必须对工作面进行安全确认,无隐患后,人员方可进入工作面。
第一百二十三条 加强异常地段管理。对异常地段的安全责任实行分工重点把关、各负其责,包干管理,包干人员由区干部、小班安监员组成(详见附表)
第一百二十四条 采区煤仓、区段溜煤眼上口周围必须采取全封闭管理,并设置安全标志,悬挂醒目警示牌。
第一百二十五条 刮板输送机机尾盖板、压车柱齐全、牢固、可靠;运煤通道与行人道交叉处须设置过桥。
第一百二十六条 绞车的生根牢固可靠,提升能力、绳径与提升重量相匹配,符合绞车技术参数要求,安全设施齐全、可靠。
第一百二十七条 绞车窝支护状况良好、空间大小符合安全操作、检修要求,环境整洁、责任制齐全。
第七节 机电设备管理
第一百二十八条 工作面设备选型合理,满足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百二十九条 工作面供电设计合理,电缆直径与载荷匹配,设备启动正常。
第一百三十条 电器设备严禁失爆。电气(机械)保护、闭锁装置必须齐全、灵敏、可靠。
第一百三十一条 机电设备、小型电器、电缆应符合完好标准,电气设备完好率90%以上,机械设备完好率80%以上,待修率5%以下,事故率1%以下。
㈠电动机螺栓、接线盒、吊环、风叶、护罩、散热片等应齐全、完整、坚固,运转无异响,要保持清洁,严禁煤矸等杂物围堵电机或堵塞风叶罩。40kw及以上电动机须使用真空开关控制。
㈡液力偶合器使用水介质、易熔塞、防爆片,齐全可靠,严禁使用代用品,不漏液,液量适当。
㈢减速器运行声音正常,油质符合要求,清洁,油量适当,不漏油。
㈣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运转平稳,链轮无损,紧链器动作灵活,托链器完整、坚固。
㈤刮板、螺丝齐全,刮板间距符合要求,无弯曲和倾斜刮板;刮板链磨损不超限、张紧合适;挡煤板完整齐全,无严重变形,与溜槽连接牢固,搭接良好;溜槽铺设平、直、稳,不得单向弯曲,无严重变形,搭接良好、运行正常。
㈥胶带输送机必须使用阻燃胶带,装设防跑偏、防滑、煤位、超温洒水、烟雾报警装置。
㈦信号清晰、可靠,设备整洁、周围无杂物、无积水、无积煤。
㈧设备编号管理,做到帐、卡、物三对号,管理责任牌版齐全。
㈨刮板输送机机头、机尾各须安设不少于2根的压车柱,位置合理,安全有效。
㈩胶带输送机机尾生根牢固可靠。
第一百三十二条 刮板输送机司机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并熟练掌握其性能、结构、工作原理及操作规程。
第一百三十三条 原则上不准利用刮板输送机、胶带输送机运送物料。确需运送时,必须编制专门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批准。大块矸石掉落刮板输送机内,必须停车按措施要求进行处理,严禁在未采取措施前,强行运出工作面。
第一百三十四条 检修输送机前,必须将磁力启动器的手把放在零位,并用螺杆锁好,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开机”的牌子,确保停机,避免误开机造成人员伤亡。
第一百三十五条 工作面所用电器设备,如开关、综合保护、移动变电站等必须放在超前管理以外顶板、支架完好、无淋水的安全地点,且必须上架,挂牌管理。
第一百三十六条 工作面打眼结束后,煤电钻必须停电放在超前管理以外安全地点,电缆按规定盘放整齐。
第一百三十七条 采煤工作面应保持“两泵一箱”,一台工作,一台备用,始终保持良好状态。泵站压力≥18mpa,管路系统完好不漏液,乳化液浓度2~3%。泵站工必须携带浓度测试仪,每班检查乳化液浓度不少于2次,并作好记录,纳入工程质量班评估内容。
第一百三十八条 液压泵站应设在通风良好的安全地点。介质、水质符合要求,并有配比检测手段;乳化液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性能。
第一百三十九条 液压泵站周围应保持清洁干净、无污泥、无积水、无杂物,要有安全责任制和操作要求牌板。
第一百四十条 工作面所有管线必须吊挂整齐,严禁信号线与动力线混在一起。
第八节 通信设施管理
第一百四十一条 工作面从装面到收作必须有直通矿调度所的电话,通讯设施完好。
第一百四十二条 采煤工作面的电话应安装在机巷最后一部刮板输送机机头附近,特殊情况、地段或事故处理时,在适当位置另设临时通讯设施,要求便于使用。放电话处顶板及支架完好,电话及接线盒必须使用防爆或本安型产品,并有“ma”标志,电话线应吊挂整齐,严禁出现明接头。
第一百四十三条 刮板输送机转载点、放煤眼上下口都必须有电话或信号联系。
第八章 综采(放)工作面生产技术管理规定
(注:综采(放)工作面以下简称综采工作面)
第一百四十四条 煤矿企业要积极发展采煤机械化,开展各种复杂条件下机械化开采技术研究,坚持机械化开采优先的原则。
第一百四十五条 生产矿井应通过发展采煤机械化,促进采煤工作面综合单产提高,优化矿井生产布局,实现集约化生产。
第一百四十六条 采煤工作面设备按照“支护安全可靠、能力匹配合理”的选型要求合理配套,实现安全高效开采。
第一百四十七条 一次采全高适应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放顶煤开采:
㈠煤层平均厚度小于4m的。
㈡采放比大于1:3的。
㈢采区或工作面回采率达不到矿井设计规范规定的。
㈣煤层有煤(岩)和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的。
㈤坚硬顶板、坚硬顶煤不易冒落,且采取措施后冒放性仍然较差,顶板垮落充填采空区的高度不大于采放煤高度的。
㈥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采放后有可能与地表水、老窑积水和强含水层导通的。
第一节 综采工作面设计
第一百四十八条 采用综采工艺的工作面必须按集团(股份)公司要求编制综采工作面设计。综采工作面设计以采区设计为依据,由矿技术业务部门编制,经矿初审后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没有批准的设计不准施工。
第一百四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设计内容
㈠设计的依据
⒈批准的工作面地质报告及相关地质资料。
⒉经集团(股份)公司批准的采区设计及补充资料。
⒊邻近工作面或邻近采区类似工作面地质、矿压等技术资料及生产情况。
⒊相邻采区或邻近工作面实见瓦斯、自然发火、地质、水文地质情况、矿压资料及生产情况。
㈡设计说明书
基本条件:工作面参数选择合理;工艺先进,设备选型与配套科学;生产系统正规、可靠,有利于高产高效;一通三防、防治水等安全工程统筹考虑。
具体内容如下:
⒈工作面地质概况:
⑴工作面位置、范围、标高及周边采动情况。
⑵井上下对照关系及回采影响。
⑶煤层赋存情况,包括煤层产状、煤厚、煤的硬度、煤层结构、煤层稳定性、煤种、煤质等。
⑷顶底板情况:岩性、厚度等。
⑸地质构造与水文地质情况。
⑹其它开采技术条件说明,主要包括:预计瓦斯涌出量、自然发火倾向、煤尘爆炸危险性、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地温等。
⑺储量。
⒉回采工艺的选择:
依据开采技术条件、现有技术和管理水平,合理选择回采工艺,并确定支架型号。
⒊巷道布置
说明巷道设计的主要依据、巷道开窝位置(座标)、施工方位、巷道层位、巷道设计长度(平距)等,并将有关参数在工作面设计图纸上标注。(综放工作面两巷及切眼严格跟底设计施工)
⒋巷道断面及支护设计
⑴综合考虑通风、运输、行人及设备安装、巷道变形,以及煤层顶底板条件等因素,按《煤矿安全规程》相关规定确定巷道及峒室断面、支护方式、支护参数。
⑵采用锚杆支护的巷道, 要按《淮北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巷道锚杆支护管理规定》及集团(股份)公司制定的《煤巷锚杆支护设计规范》编制锚杆支护设计。
⑶切眼设计。切眼位置(平面位置及层位)应考虑资源回收及回采工艺的要求;切眼方位应根据煤层倾角合理确定,设计坡度应满足设备的安装及运行需要;巷道断面根据综采设备参数合理确定。切眼支护方式须做专项设计,支护强度满足顶板管理的要求。
⒌主要设备选型与配备
说明设备选型的依据,并列表说明设备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地点等,需要着重介绍的设备列出其主要技术特征。
⒍生产系统说明与分析:
说明构成运煤、通风、辅动运输(运料、进出支架)、供(排)水等系统的巷道顺序。供电系统在供电设计中详细说明。根据各系统巷道、设备等情况,进行系统能力分析,对于进架路线沿途巷道进行校验,满足解体或整架运输要求。
⒎“一通三防”工程
在高瓦斯、有煤与瓦斯突出、自然发火等煤层条件下采用综采、综放开采工艺,按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为依据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另外,采用放顶煤采煤法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厚及特厚煤层时,必须编制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设计,并遵守下列规定:
⑴根据防火要求和现场条件,应选用注入惰性气体、灌注泥浆(包括粉煤灰泥浆)、压注阻化剂、喷浆堵漏及均压等综合防火措施。
⑵有可靠的防止漏风和有害气体泄漏的措施。
⑶建立完善的火灾监测系统。
⒏防治水工程
根据工作面的水文地质条件、专项设计及批复意见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⒐避灾路线
说明避水灾、火灾、瓦斯和煤尘爆炸等灾害的路线。
⒑施工组织设计
说明巷道施工顺序、施工队伍安排、形成工作面工期及具备安装条件的时间。“一通三防”和防治水工程要纳入施工组织统筹考虑。
⒒其它要说明的问题
对上述各项之外,有必要说明的问题(如:设备列车的存放位置、空间尺寸、支护形式、移动方式等)进行进一步阐述。
㈢供电设计说明书
⒈供电系统设计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井下供电三大保护《细则》、《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以及国家煤炭有关技术政策、法律、法规、条例和集团(股份)公司颁布的有关技术文件的规定。
⒉供电系统力求简单、负荷分配合理,安全可靠,便于操作和维护,满足生产、通风、排水等安全生产需要。
⒊编制照明设计,包括照明灯的型号、数量,布置方式及照明综保的选择等内容。根据工作面供电系统及机电设备要求进行,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转。
㈣图纸
⒈井上下对照图(1:2000),图纸要能反映开采影响范围内的地面情况。
⒉工作面设计平面图(1:1000)
图幅要能反映生产系统的构成情况。要标明有关巷道(峒室)名称及设计巷道的有关参数,设计巷道与已有巷道要有区别。绘齐地质内容,煤层底板等高线清晰。
⒊工作面设计剖面图
剖面图可与平面图绘制在同一图纸上。回采范围沿走向(分里、中、外段)倾斜剖面不少于3个,在剖面图上标明构造情况、工作面斜长及巷道空间关系,比例1:1000。
⒋巷道断面图
巷道(峒室)断面图要标明巷道规格、支护参数。比例1:50。本图可与设计平(剖)面图绘制在同一图上。
⒌工作面生产系统及避灾路线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按规定的图例,对运煤、运料(进出支架)、通风、防尘供水、灌浆、安全监测等系统及避灾路线进行标注。
⒍机电设备配置图
本图在工作面设计平面图上加绘。根据设备选择及设备安设位置,按规定的图例(见附件),标注主要设备布置情况(输送机符号标注在机头位置),并在符号旁标明型号、数量、输送机铺设长度等。
⒎供电系统图
按供电设计要求绘制。
第二节 综采工作面施工与验收
第一百五十条 综采工作面必须严格按设计及批复意见组织施工,变更设计应经集团(股份)公司同意并报公司备案后执行。
第一百五十一条 综采(一次采全高)工作面巷道及安全工程竣工后,由矿长组织验收,合格后方可安装;安装完毕后,由生产矿长现场组织验收,合格后进行试生产。
第一百五十二条 综放工作面由矿组织初验,经集团(股份)公司验收合格后方可生产;工作面设计月产量10万吨及以上的,须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和验收。
第三节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管理要求
一、一般规定
第一百五十三条 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㈠矿井第一次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或在煤层(瓦斯)赋存条件变化较大的区域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根据顶板、煤层、瓦斯、自然发火、水文地质、煤尘爆炸性、冲击地压等地质特征和灾害危险性编制开采设计,开采设计必须经专家论证后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㈡针对煤层开采技术条件和放顶煤开采工艺特点,必须对防瓦斯、防火、防尘、防水、采放煤工艺、顶板支护、初采和工作面收作等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㈢采用预裂爆破对坚硬顶板或者坚硬顶煤进行弱化处理时,应在工作面未采动区进行,并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严禁在工作面内采用炸药爆破方法处理顶煤、顶板及卡在放煤口的大块煤(矸)。
二、放顶煤适用条件及地测工作
第一百五十四条 综采放顶煤开采的煤层必须符合下列地质条件:
㈠根据煤层赋存条件、力学性质、层理发育状况及夹矸层特征等多项综合因素确定顶煤可放性,煤的坚固性系数f≤3可采用放顶煤开采;f>3,但节理裂隙发育,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也可以采用放顶煤开采。
㈡煤层顶板能随采随冒,冒落充填高度至少等于采放高度;对于不易冒落坚硬顶板、坚硬顶煤,应采取措施增加冒放性。
㈢突出危险区的煤层只有在采取区域防突措施后,并经效果检验为无突出危险区,方可采用放顶煤开采。
㈣煤层厚度4.0m以下的“三软”煤层,确需采用放顶煤开采时,必须编制专门措施,经集团(股份)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第一百五十五条 综采放顶煤开采必须开展以下地质测量工作:
㈠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的采区及工作面要编制详细的地质说明书,报集团(股份)公司批准,作为设计和编制作业规程依据。地质说明书应包括煤岩结构及其特征、地质构造、水文地质、瓦斯、煤尘、自然发火、邻近区发火情况及矿压观测资料、工业储量及可采储量等内容。
㈡工作面每推进15~20m,在工作面内每隔15~30m探测一次煤层厚度,进行地质编录工作,绘制平面图和剖面图。
㈢在水体下开采的放顶煤工作面,应建立“三带”高度及地表岩层移动观测站,观测收集分析有关数据并总结规律。
三、生产工艺及储量管理
第一百五十六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作业规程应针对放顶煤的特点对放煤步距、放煤方式、端头支护、初采及收作等生产工艺做出明确规定,并制定每道工序的防火、防尘、防瓦斯等技术安全措施。
第一百五十七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各工序作业间距应符合下列要求:
㈠割煤与推前部刮板输送机间距大于15m,且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㈡割煤与端头作业间距不少于25m。
㈢放顶煤滞后移架距离不少于15m。
㈣拉后部刮板输送机滞后放煤不少于15m,确保其弯曲段长度不少于15m。
第一百五十八条 综采放顶煤工作面初采时,条件允许应及时放煤;对顶板和顶煤不能及时冒落的煤层,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预先松动顶板和顶煤。收作时,对停止放煤、铺设顶网、回撤设备以及防冒顶片帮、防火、防瓦斯积聚、防尘等措施应有具体要求。
第一百五十九条 放煤时,必须做到:
㈠放煤步距的确定应以采放比、顶煤可放性、支架架型、顶煤放出率及含矸率为依据。
㈡放煤方式应根据顶煤厚度、顶煤可放性、煤层倾角等因素选择并通过实践来确定。
㈢综放工作面采用采放平行作业时,放煤工作必须在采煤机工作点的上下方10m外进行。
㈣加强对放煤操作的管理,放煤工必须经过严格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第一百六十条 矿井各煤层首个放顶煤工作面,必须开展放顶煤工作面煤岩力学参数测试、顶煤冒放性和矿压观测,掌握放顶煤开采顶煤和顶板活动规律,确定合理的放顶煤工艺和支架参数。
第一百六十一条 放顶煤开采的储量管理
㈠成立储量管理小组,编制工作面储量管理措施。
㈡严格按照设计的采高及回采层位回采。遇地质异常区,合理调整回采层位和采高,尽量减少割矸或丢煤,并加强工作面及两端头浮煤清理工作。
㈢每个放顶煤工作面应单独进行计量,及时填绘损失计算图,对动用储量、采出量和损失量进行核实,并与地质说明书对比,查明损失原因,总结提高回采率的经验。
㈣放顶煤的采区煤炭资源回采率不低于75%。
四、放顶煤工作面及两巷围岩控制
第一百六十二条 加强放顶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合理进行支架(柱)选型和支护设计,确保工作面支护强度,有效控制围岩。
㈡加强工作面支护质量,确保支架(柱)初撑力,对于软岩(煤)条件下初撑力确实达不到要求的,在制定措施满足安全的条件下必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㈢制定预防煤壁片帮、架前冒落的措施。
㈣综放工作面两端头必须使用端头支架或者增设其它形式的支护。
第一百六十三条 工作面初采、初次放顶及收作期间的顶板管理
㈠工作面初采前,要编制专门的初次放顶安全技术措施,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执行。
㈡工作面初次放顶前,矿要成立初放和矿压观测小组,小组人员现场跟班,及时掌握矿压显现及变化规律,指导初放工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处理。
㈢工作面收作要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六十四条 工作面过地质异常区的管理
㈠工作面距地质异常区50m前,矿地测部门须向有关职能科室和采煤区队队提供详细的地质资料,采煤区队编制过异常区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㈡对地质异常区、顶板破碎区要加强矿压监测,及时掌握矿压显现信息。
第一百六十五条 加强顶板(煤)垮落监测与管理
㈠通过观测,确定工作面顶板(煤)的冒放性,确保冒落的岩石能充分填充采放高度。
㈡充填不充分的放顶煤工作面,应采用预裂爆破或注水软化顶板煤岩的方法。
㈢对于难以冒落的顶煤、顶板,可以采用分层开采放顶煤的方法。
第一百六十六条 加强两巷围岩控制与管理
㈠开展两巷支护设计研究,采用合理的支护形式和支护参数,有效控制两巷围岩变形。
㈡开展两巷矿压观测,掌握矿压显现规律,为工作面超前支护和优化支护设计提供依据。
㈢上、下出口40m范围内必须加强支护,确保安全出口畅通。
第四节 综采工作面试生产
第一百六十七条 试生产前,必须做好三项工作:设备检查、单机调试和联合试运转。
㈠机电设备按选型设计要求配备,不得任意更改。按规定设置照明、通讯及闭锁装置。
㈡综采液压支架的零部件必须齐全、完好,立柱、千斤顶和阀组应联结牢固、密封良好、动作灵敏可靠。
㈢“一通三防”设施齐全,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要求。
㈣按作业规程要求对工作面上下出口进行管理,机、风巷应保证通风、行人、运输畅通无阻,牌板管理到位,并按生产要求储备易损件、备用材料。
㈤采煤机、刮板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胶带输送机、泵站等设备完好,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㈥煤机试运转前,要采用人工对机道进行清理,确保浮煤里无金属物件、木料及其它杂物。
㈦各类电气设备,开关、电机、接线盒、电缆、供电保护等要符合完好标准,杜绝失爆现象。
第一百六十八条 送电试车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乳化液泵站、胶带输送机、转载机、破碎机、刮板输送机、采煤机等均经严格检查且逐台进行空载试运转,排除各种故障及事故隐患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第一百六十九条 联合试运转成功后,经生产矿长同意方可试生产。
第五节 综采工作面初次放顶
第一百七十条 综采面初次放顶,必须成立以分管矿长为组长、矿生产技术、安监、调度等部门人员组成的初放领导小组,并跟班现场指挥、解决问题,直至初放结束为止。
第一百七十一条 初放期间,采高严格控制在作业规程规定的范围内,支架或支柱初撑力合格率达80%以上,杜绝失效架或失效柱。
第一百七十二条 对于坚硬顶板,应制定针对性措施,采空区悬顶面积超过支架设计承受能力时,须报集团(股份)公司处理。
第六节 综采工作面生产管理
第一百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现场交接班、设备维修、事故追查、安全管理等管理制度并严格落实,确保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第一百七十四条 工作面投产前必须有批准的作业规程及相关图纸资料,井下配齐各类图牌板。
第一百七十五条 工作面煤壁、刮板输送机和支架都必须保持直线。支架间的煤、矸必须清理干净。
第一百七十六条 倾角大于15°时,液压支架必须采取防倒、防滑措施,倾角大于25°时,必须有防止煤(矸)窜出刮板输送机伤人的措施。
第一百七十七条 液压支架必须接顶。顶板破碎时必须超前支护。在处理液压支架上方冒顶时,必须制定安全措施。
第一百七十八条 采煤机割煤时必须及时移架。采煤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顶板的具体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超过规定距离或发生冒顶、片帮时,必须停止割煤,进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九条 严格控制采高,采高控制在液压支架的有效支撑范围内,并保留不少于150mm的活柱伸缩量。
第一百八十条 当采高超过3m或片帮严重时,液压支架必须有防片帮装置,当采高超过4m时,工作面采取可靠的防护设施,防止片帮掉矸伤人。
第一百八十一条 工作面转载机安有破碎机时,必须按规定安设安全防护装置。
第一百八十二条 处理倒架、歪架、压架以及更换支架的拆修顶梁、支柱、座箱等大型部件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八十三条 工作面进行爆破作业时,必须采取保护液压支架和其他设备的安全措施。
第一百八十四条 泵站介质的配制、水质、配比等,必须符合有关要求。泵站应设自动给液装置,防止吸空,泵站工作压力符合作业规程要求。泵站水源保持清洁,避免煤滓及其它杂质混入,每旬至少清理一次箱体,以防杂质注入缸体,降低支柱(架)性能。
第一百八十五条 液压支架、单体支柱初撑力,必须达到规定要求。对于松软底板,应采取防止支架钻底措施,确保顺利移架。
第一百八十六条 过断层、破碎带、老巷等,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
第一百八十七条 综采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中,必须有顶板管理的安全技术措施及实施注意事项,并认真贯彻执行。
㈡必须制订支护工程质量标准和检查验收考核制度。
㈢工作面端头及两巷超前支护方式合理、支护强度符合要求,断面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㈣跟班管理干部、班组长和安全检查员,必须对各作业地点巡回检查,认真查处安全隐患,坚决杜绝违章作业,保证工作面安全生产。
第一百八十八条 采用综采放顶煤开采时,放煤步距及放煤方式要根据煤层特点在作业规程中明确确定;落煤与放煤平行作业时,其作业间距不小于30m。
第一百八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调斜有关要求
㈠综采工作面需要甩采时,需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综采面倾角较大时,要采用伪倾斜方式回采,伪斜角度视煤层倾角大小和设备防滑性能而定。
㈡调斜时应注意:
⒈要采用割三角煤的方法,逐步调成伪斜。
⒉加强现场管理,避免工作面个别地段滞后或超前,防止刮板输送机出现陡弯,造成溜槽脱节、拉断链条或应力集中等现象。
⒊支架活动侧护板处于可伸缩状态,满足调斜需要。
第七节 上下安全出口
第一百九十条 工作面的上下安全出口,其人行道宽度均不得小于0.7m ,高度不低于1.8m,断面不小于3.5m2;出口20m范围内,要采取架设挑棚或支设点柱的方式加强支护,支护方式在作业规程中要明确规定,必须满足通风、行人、运料等安全生产要求。
第一百九十一条 上下出口距煤壁5~8m范围内(以不影响圆班推进度为准)必须实行抹帽管理。支护形式按作业规程要求执行,锚带网索支护巷道抹帽时必须御掉锚固锁具及钢带;支柱正规有劲,底板松软必须穿鞋,初撑力符合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上下安全出口的顶板必须接实背严,严禁空顶、空帮。替棚、抹帽或移端头支架时按作业规程规定执行,必须先支后回或先支后移,有专人监护,严禁单人操作。
第一百九十三条 上下出口回柱措施必须在作业规程中进行规定,回柱作业时,严禁开车及在作业区内进行其它作业,确保安全。
第一百九十四条 作业规程中应明确采煤机开缺口的方式,对人工做缺口的工作面,其缺口规格尺寸、支护形式、安全措施等要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 下出口有人作业时,刮板输送机和转载机启动前,要发出明确信号,以防误起动伤及作业人员。
第一百九十六条 巷道具备使用超前自移支架条件时,要优先考虑使用,实现两巷超前管理自动化。
第八节 两巷维护管理
第一百九十七条 两巷维修管理应设专人负责,其维修措施包括回、替棚的方法、材料等要求,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一百九十八条 两巷支护应正规完整,过顶背帮符合规定,不准空顶和缺梁少柱,空顶处必须接实顶板。
第一百九十九条 回收拱形或梯形棚时,要有专人指挥、专人监护,采取电缆、电气设备、供水、供液、抽排等各类管路保护措施,防止损坏。
第二百条 回、替棚应遵循由里向外原则,依次进行。
第二百零一条 两巷使用的单体液压支柱必须完好,严禁使用失效支柱。
第二百零二条 绞车运行过程中,绳道两侧严禁人员行走及作业。
第九节 机电设备的拉移
第二百零三条 机电设备需要移动时,要根据设备运移要求和现场条件,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及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明确规定。
第二百零四条 机电设备的移动原则上采用铺轨进行,严禁强拉硬拽。因客观原因无法铺轨的,要由机电副总签字同意后方可按措施要求进行。
第二百零五条 设备移动必须有跟班人员现场指挥。
第二百零六条 移动设备列车的注意事项:
㈠列车移动前,列车前方的巷道宽度、高度及轨道质量满足设备运移要求。
㈡移动列车必须入轨,列车间采用可靠的硬联接方式。
㈢移动前必须切断工作面高压电源,并拔出接地极。
㈣牵引绞车必须生根牢靠,性能完好,牵引力满足要求。
㈤移设备列车时,绞车速度要适当,禁止猛拉硬移,禁止绳及列车的上、下帮行人或作业。遇到列车下坡时,列车后方必须用绞车牵引,严禁放飞车。移后必须采取防跑车措施。
㈥电气列车移动前,应定好移动位置,严防拉坏工作面电缆或设备。
㈦移动列车到位后,应及时将移动列车固定牢固,并将电缆盘好、放牢、重设接地保护。
第二百零七条 移动设备的放置应符合设备的使用规定,并设置警戒栏、警示牌。
第十节 综采设备的安装、拆除
一、安装、拆除前期准备工作
第二百零八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由矿总工程师牵头,矿机电副总、采煤副总共同组织审批。
第二百零九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由生产矿长负责组织对安拆准备工程进行验收,合格后移交施工单位。
第二百一十条 综采工作面拆除前,要对液压支架顶板进行防漏(铺顶网)处理,并施工出架通道。综采支架顶网及钢丝绳规格在措施中明确规定,顶网原则上要求铺到支架掩梁下部,顺茬搭接,重叠宽度不少于200mm;超前棚宽度根据调架要求确定,特殊情况下无法铺网、使棚拆除的,必须经集团(股份)公司批准。
第二百一十一条 容易自燃、自燃煤层综采工作面拆除前,必须编制专门的防止煤层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百一十二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拆除前,矿要成立领导小组,明确职责分工,形成会议纪要。
第二百一十三条 安拆期间所使用的绞车、轨道、保险档、起吊设备、语音闭锁等设备设施安装后,由采煤矿长牵头,矿机电负责人配合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使用期间必须做到班班安全确认。
第二百一十四条 安拆期间所涉及到的各类安全设施实行挂牌留名制度。
第二百一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安拆时,工作面上口原则上采用甩车场布置,确实不具备布置甩车场条件的,要制定确保施工安全可靠的专项措施。
第二百一十六条 综采工作面安拆期间矿井相关业务部门职责:
㈠调度部门负责调度立卷,从安拆工程开工之日起将施工组织进度表张贴上墙,班班调度兑现工作量。
㈡安监部门负责施工期间现场安全监察和技术措施的监督落实。
㈢通风部门负责保证通风系统满足施工要求,综采拆除工作面自工作面停采之日起,每天将有关防火参数的监测情况报矿调度所备案;工作面设备拆除后具备封闭条件,及时进行封闭。
㈣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优先保证综采工作面安拆期间所需的材料、设备、各类车辆的运输和供应。
㈤技术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并将综采工作面安拆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题会议纪要,报集团(股份)公司备案。
第二百一十七条 生产矿井需要综采工作面正常使用的成套设备,提前3个月向集团(股份)公司提出申请。
新建矿井首采面装备及生产矿井采用新工艺所用设备,需提前6个月向集团(股份)公司提出申请。
第二百一十八条 未经配套的设备必须在安装前10天内完成地面“三机”配套及调试工作,及时解决配套过程中存在问题,确保安装按时进行;
第二百一十九条 运送设备沿途巷道,必须满足设备不可拆解最大外形尺寸要求。
第二百二十条 综采切眼、安拆峒室必须严格按设计施工,满足安拆需要。
第二百二十一条 综采安拆所使用的运输轨道,轨型不低于22kg/m,铺设质量符合《煤矿安全规程》有关规定。
第二百二十二条 运送综采设备必须使用专用车辆,并有特制的锁紧装置,车轮、车轴强度符合安全使用要求。
第二百二十三条 综采设备入井前,要根据设备的外形尺寸、重量、和运输要求,核校提升运输设备的能力、罐笼尺寸、巷道坡度、弯道曲率半径等要求,来确定运输方案。
第二百二十四条 提运及起吊设备的钢丝绳、绳卡、钩环等要提前进行强度和牵引力校核,满足《煤矿安全规程》要求,使用前进行安全检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
第二百二十五条 综采设备在运移、安装、拆除过程中,通讯、信号必须齐全、灵敏、可靠,声光清晰。正常作业时,严禁用矿灯、口喊、敲打物件等其它方法代替。
第二百二十六条 下井前要对液压件的进液孔(外露部分)采用专用塑料盖或金属堵头进行扣罩,严禁用棉纱或布类堵塞。
第二百二十七条 井下直转设备安装前,必须逐台进行必要性能动作测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不合格的不准安装。
二、设备装运
第二百二十八条 设备装运要找好重心,达到平稳,捆扎牢靠,确保运输安全。
第二百二十九条 综采设备运输所用绞车牵引用钢丝绳要定期检查、维护和更新。
第二百三十条 斜巷运输
㈠斜巷运输巷道变坡段应有专门设计,按规定设置躲避峒室,严禁再现弯道变坡现象。
㈡工作面或斜巷使用绞车运送设备时,必须由专职绞车司机、把勾工和信号工进行作业,并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
㈢绞车的安装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有关要求。
㈣绞车运行要严格执行“行车不行人、行人不行车”制度,所有人员要躲开牵引钢丝绳的波动范围,必要时,绞车处应设护身柱,避免伤人。
㈤巷道变坡点必须按规定设置可靠的阻车装置。运送设备时,上下口都要设人警戒,运输车辆下方和两侧不准有人。
㈥支架拆除时必须铺设导轨,满足设备运输要求,严禁强拉硬拽。
㈦使用对拉绞车运输方式时,必须制定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㈧严格斜巷轨道、道岔管理、验收,不合格不得行车。
㈨安全坏境、安全设施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其它有关规定。
㈩车辆掉道时必须编制复轨安全措施,并严格贯彻执行。
第二百三十一条 在平巷中由人力推运设备时,要符合安全规程规定。在架线运输线路运送支架或其它大件时,应根据情况,在被运物件的上方采取绝缘措施,以防导电伤人。同一斜巷分段运输时,严禁斜巷停车和两台以上绞车同时作业。
第二百三十二条 运输过程中,不准随意拆卸各种液压件、密封件及封堵等,零部件要放入专用箱内运输,对仪表和极易受损的精密件,要设专人运送。
第二百三十三条 设备、零部件运送到规定地点时,必须及时清点、交接,严防丢失。
三、设备安装、拆除
第二百三十四条 切眼施工原则上采用一次刷大、一次安装的方法。特殊条件下可采取分段刷大、分段安装的方法。
第二百三十五条 综采工作面安装必须编制专门的安装技术措施。安装措施主要内容有:
㈠待安设备的名称、数量。
㈡设备安装顺序及质量要求。
㈢施工安全技术措施。
第二百三十六条 工作面倾角大于10°时,原则上支架应采取从下往上的顺序安装。
第二百三十七条 解体下井的支架,必须在组装峒室内组装。组装前要对组装用的设备、各种辅助装置及组装峒室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确认,符合有关要求后在专人指挥下进行组装。起吊支架部件时,严禁将手脚、头部等伸入起吊物下面,防止坠落伤人。
第二百三十八条 安装阀组或油管接头时,不准硬打硬敲。各部件螺丝必须齐全紧固,各接头密封良好,销子齐全。
第二百三十九条 综采工作面支架安装要定位合理,首架位置要符合设计要求。
第二百四十条 安装和调架时,必须有专人负责指挥,支架就位后,及时升架支撑顶板。
第二百四十一条 工作面刮板输送机的铺设要符合平、直、稳和底槽内无杂物的要求。各部件螺丝、销子齐全,紧固对位,刮板方向正确,安装质量符合要求。综采工作面刮板输送机一般应先于支架安装,以便于和支架推移装置的联接。
第二百四十二条 安装采煤机必须按措施要求作业,工作面倾角较大时,要采取可靠的防滑措施。
第二百四十三条 供电设备严格按审批后的供电设计安装,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严禁带电作业、搬移设备。
第二百四十四条 工作面安装工程结束后,要对面内所有设备进行登记,并报设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百四十五条 综采设备装运前,应在地面调试运转,正常后方可入井。入井前要详细核对运输路线,确定设备装车要求。
第二百四十六条 在解体、运输设备过程中,对设备外露的关键部位,要采取可靠的特殊保护措施;对易损件、小部件要分类装箱建卡运输,并专人护送进行交接验收。
第二百四十七条 液压支架整体运输时,侧护板除本身的液压锁紧外,还要用机械锁紧装置或其它方法锁紧,以免在运输过程中因侧护板突然伸出造成事故。
第二百四十八条 设备拆除根据设备管理要求进行,无法正常拆卸的,要编制专门的技术措施经矿分管领导同意,报集团(股份)公司设备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节 综采队伍组建和培训
第二百四十九条 综采队伍建制严格执行集团(股份)公司人力资源管理规划。
第二百五十条 综采队伍必须按集团(股份)公司要求进行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作业(特殊工种须持证上岗)。
第十二节 综采设备及备件管理
第二百五十一条 综采设备严格按配套要求落实到位。
第二百五十二条 集团(股份)公司负责综采设备的选型、配套、定货、设备购置。矿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试运转、日常维检等工作。
第二百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综采设备管理制度,落实到位。
第二百五十四条 综采面从铺网结束之日起,一次采全高综采工作面须在45天内拆除完毕,大采高和放顶煤综采工作面不能在45天内结束的,须制定相应的防自然发火措施,报集团(股份)公司审批。
第二百五十五条 设备严禁拆套。
第二百五十六条 综采设备的存放严格按要求执行,库房达标、管理到位。
第二百五十七条 综采配件的管理要做到专人管理。管理人员必须精通业务、熟悉设备型号特征、技术性能、结构原理,做到配件供应及时,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三节 综采设备油脂管理
第二百五十八条 综采设备使用的各类油脂,应按照设备使用要求组织进货,不合格、不适用的油脂严禁使用。
第二百五十九条 矿要设立油脂管理部门,对油脂的供货、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矿和上级主管部门反映。
第二百六十条 各类油脂的使用严格按性能要求落实。
第二百六十一条 油脂必须在无积水、无淋水、无杂物,环境整洁的地点存放。防止外物混入,影响油脂质量。
第九章 特殊条件下开采工艺有关规定
第一节 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二条 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工艺适用条件。
煤层变异系数较大的不稳定煤层及采用分层开采不经济的缓倾斜厚及特厚煤层的边角块段,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
㈠无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危险性;
㈡煤层顶板能随放煤即行垮落,且顶板垮落后充填采空区的高度大于采放煤高度。
第二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严禁采用单体液压支柱放顶煤开采:
㈠倾角大于30°的煤层(急倾斜特厚煤层水平分层放顶煤除外);
㈡冲击地压煤层。
第二百六十四条 采用单体支柱放顶煤工艺时应遵循如下原则:
㈠根据煤层厚度、围岩特性及现有技术装备水平,选定合理的支护方式,按科学计算法计算支护强度,确定支护密度。
㈡视煤层的自然特性,制定专门的防火、防尘、防瓦斯措施。
㈢根据煤层的硬度系数、采放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放煤步距、放煤口间距及位置、放煤顺序及轮次,放煤不得与采煤平行作业,放煤间距不得小于30米。
㈣放煤作业必须由专人进行,按照“分段、顺序、轮放’的原则进行,放煤顺序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㈤放煤人员严禁正对放煤口放煤,放煤口有大块煤、矸卡住时,只能用镐、铲、钎等长柄工具进行处理,严禁用放炮的方法处理。
㈥有瓦斯或煤尘爆炸危险的工作面,严禁挑顶煤爆破作业。
第二百六十五条 单体支柱放顶煤工作面顶板管理
㈠单体支柱放顶煤工作面的顶板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单体液压支柱工作面顶板管理的有关要求。
㈡单体支柱放顶煤工作面的过顶材料、材质、过顶方式,视工作面具体条件,必须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㈢强化单体支柱放顶煤工作面的矿压观测工作:支柱的初撑力不得小于50kn,末排支柱工作阻力小于30kn时,严禁放煤作业;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综合分析工作面的围岩移动规律,为研究放顶煤工作面的矿压显现规律,积累资料。
第二节 较薄煤层综采面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 煤厚在2.0m以下的较薄煤层,条件适宜时优先选用综采工艺。
第二百六十七条 较薄煤层综采工作面的巷道设计,严格按综采工作面设计的有关要求进行;在巷道施工过程中,两巷及切眼应严格跟顶施工,切眼高度不能超过支架最大支撑高度。
第二百六十八条 较薄煤层开采有关要求:
㈠较薄煤层综采支架原则上带伸缩前梁,当工作面端面距超过规定或片帮掉顶较为严重时,视现场情况及时超前维护。
㈡较薄煤层综采支架应采用邻架操作方式(第1架除外),支架操作过程中始终保持液压管路畅通,防止挤压、逼卡造成液压系统故障。
㈢采煤机滚筒原则上采用内旋式,提高装煤效果,为防止滚筒飞矸伤人,采煤机司机应站在机组两端采空侧操作。
㈣机组落煤时严格跟顶,必须割直、割平,严格控制采高在作业规程规定范围内,禁止超高回采。
㈤较薄煤层综采工作面液压支架立柱前方1m到老塘侧,顶梁高低错茬不得超过侧护板2/3高度。
㈥由于薄煤层机组煤机机身下方过煤高度较小,工作面遇地质构造时,需制定措施,防止大块矸石逼卡运输机。
㈦较薄煤层综采工作面安全出口高度不低于1.8m, 断面不低于3.5m2,高地压矿区在满足通风要求情况下,断面可适当缩小,但最低不得小于3m2。
㈧较薄煤层综采工作面设备拆除,采用整架装车运输时,在补充安全技术措施中对起吊点的加固、起吊索具的强度要求等要明确说明。
第三节 大采高综采开采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九条 大采高综采工艺指采高超过4.0m的综采一次采全高工艺。
第二百七十条 在煤层开采高度在4.0m~6.0m时,条件具备时可以采用综采大采高一次采全高工艺。
矿井首次采用大采高综采工艺的,必须组织人员认真调研论证,并报集团(股份)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二百七十一条 加强工作面设计管理,严格按设计要求施工,系统生产能力必须能够保证工作面正常推进,原则上圆班推进速度不得低于2米。
第二百七十二条 大采高综采切眼的设计、施工、安装是整个系统生产技术管理的重点,切眼在满足支架车运输情况下,原则上净高不得超过3.5m。
第二百七十三条 大采高综采工艺管理要求
㈠正常回采期间,大采高综采工作面严格按照普通综采工艺标准、要求执行。
㈡液压支架防片帮板齐全完好,正常使用,采煤机割煤运行前方提前3~5架收回防片帮板,割煤后立即伸出。
㈢工作面倾角超过15°的,液压支架及相关设备必须设置防倒防滑装置。
㈣严禁逮顶煤回采,由于地质构造影响确需逮顶煤回采的,需对煤壁预注浆加固。
㈤大采高综采工作面必须设置保证行人道行人的安全设施,回采期间人员一律在行人道内行走,确需进入煤壁作业的必须采取措施确保安全。
㈥加强工作面地质预测预报,提前探明褶曲及断层构造,提前采取针对性安全技术措施。
㈦大采高综采工作面拆除时,切眼内必须辅设不少于5股的轨道滑道,必要时底板浇注水泥道床。
第四节 大倾角综采开采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四条 工作面倾角超过25°的统称为大倾角工作面,大倾角工作面优先选择综采一次采全高工艺。
第二百七十五条 大倾角综采设备及安全设施管理
㈠工作面设备选型必须设置防倒防滑装置,回采时正常规范使用。
㈡必须选择电牵引采煤机,能够实现遥控器远距离操作。
㈢在电缆槽位置,从支架顶梁到电缆槽挂牢麻绳网,实行全封闭管理,防止煤壁飞矸窜入人行道。
㈣根据采煤机与支架顶梁间距,在采煤机机身上方,设置合适高度的挡矸板,防止煤壁片帮以及滚筒旋转时飞矸伤人。
㈤每隔一定距离,垂直于刮板运输机,用厚度≮5mm钢板,安设一处挡矸板,降低溜槽中大块煤及矸石下滑速度。
㈥每隔10架,在人行道安设一处挡矸护身柱,防止飞矸滚入人行道。
第二百七十六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技术管理
㈠泵站压力、支架初撑力必须达到设计规定值,对于软底卸载速度快的工作面,安专人多循环补注液,工作面设备实现以支防倒防滑,同时防止顶板离层压力超前,造成煤壁片帮和端面冒顶。
㈡切眼施工时必须设有长度不少于20m的平缓段,以便于采煤机的安装。
㈢机巷施工时原则上要求底板水平,工作面第一架安装在机巷内,防止第一架拉架时支架尾部下滑。
㈣各生产系统能力要与工作面生产能力相匹配,提高开机率,实现正规循环和快速推进,减小煤壁矿压显现程度。
㈤综采工作面尽量调整成伪斜回采,以降低工作面倾角。
㈥顶板破碎、过特殊地段,要制定防止煤壁片帮和端面冒顶的专门措施。
㈦抵车移架顺序、采煤机与移架之间的距离,应根据煤层赋存、顶板情况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㈧工作面安装、拆除必须由下向上进行,切眼通道内支架运输不得与迎头调架平行作业。
第二百七十七条 大倾角综采工作面煤壁安全管理
㈠大倾角综采工作面正常回采期间,严禁人员进入煤壁作业。
㈡处理煤壁片帮及液压支架上方冒顶等,人员必须煤壁作业时,进入煤壁人员严格执行敲帮问顶制度,确认无危险后,方可进入煤壁侧。
人员进入煤壁作业时,工作面刮板输送机、采煤机必须停电闭锁,在刮板输送机道靠施工地点上方设置不少于两根以上的护身柱,防止作业点上方片帮滚矸伤人。
㈢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内严禁行人,检修工作面刮板输送机必须编制专门的安全技术措施。
第十章 煤炭质量与资源管理
第二百七十八条 矿井在采煤工作面设计、生产接替计划编排、回采过程控制和煤炭运输等重要环节均须制定保证煤炭产品质量的措施。不同煤种、不同质量煤层合理配采,保障煤炭质量相对稳定,实现经营效益的最大化。
㈠煤质管理人员必须参与采掘工作面的规划设计和接替安排,根据市场需求,提出不同煤质煤层配采方案。
㈡采煤工作面投产前,煤质管理部门要参与作业规程审批,并对控制灰份、水份提出意见。
㈢掘进、卧底、改棚等生产过程中的矸石和脏杂煤原则上不得进入出煤系统,必须利用出煤系统的,须制定措施并由矿总工程师同意后执行。
㈣强化地质构造处的煤质管理。采煤工作面过地质构造时应编制针对性的安全提质措施,减少矸石混入量。
㈤加强火工品管理。严格执行爆炸材料领退制度、电雷管编号制度和拒爆、残爆处理规定;建立并完善爆炸材料丢失管理办法,严防炸药,雷管混入煤中;在合适地点安装除铁设备,及时回收混入煤中的雷管、铁器等杂物。
㈥完善排水设施,严禁将水排入煤仓;井下灭尘应实现喷雾化,做到无煤停水、停机停水,降低毛煤水份;采取有效措施, 尽量提高煤炭颗粒度,减少粉煤含量,为筛分拣矸、洗选加工创造条件。
第二百七十九条 强化放顶煤和薄煤层工作面的煤质管理。
㈠放顶煤工作面在开采技术条件未发生根本性变化的前提下,严禁随意更改采放比、放煤步距、放煤方式、开口尺寸及位置等技术参数;放煤过程中要严格控制每轮的放煤量和放煤时间,实现均匀放煤,保证顶板均�垮落;严格执行见矸关门制度;遇构造或薄煤区时,要采取煤质保障措施。
㈡一次采全高工作面必须选择合理的支护设备,生产过程中无相关技术措施规定,不得随意增加采高,严禁破顶、破底。
第二百八十条 提高对资源回收的认识。煤炭是不可再生的资源,提高资源回收率是提高企业经济效益的有效途径。从技术入手,优化设计,减少资源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 加强计量管理,合理分配政策,减少浮煤丢失,提高资源回收率。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百八十二条 对本规定未涉及的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使用,严格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的规定要求及集团(股份)公司的批复意见,制定专门规定并认真执行。
第二百八十三条 煤层的伴生矿床(如高岭土)开采,技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四条 本规定与国家或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相抵触的,按国家或行业有关规程、规范、规定、标准执行。
第二百八十五条 本规定适用于集团(股份)公司及所属矿井。
第二百八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采煤生产技术管理规定》(淮矿生﹝2006﹞369号文)同时废止;集团(股份)公司现行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之处,按本规定执行。
第二百八十七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集团(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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