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总则与基本要求
1、交通安全管理是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为了有效管理公司生产交通安全,防止生产交通安全事故的发生,提高生产交通运输、装卸效率,并规范其管理,制定本规定。
2、本规定所涉交通安全,即生产交通安全,是指生产和施工过程中的运输、装卸车辆和人员的安全。本规定主要适用于各分公司生产场地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同时适用于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内车辆驾驶及运输、装卸安全管理。
3、生产车间应建立运输、装卸车辆技术档案,有计划地对运输、装卸车辆进行定期维修和保养工作,使其始终保持完好、安全状态。新购、改造、改装和修复后的运输、装卸车辆在投入使用前,必须经过试运转,证明符合安全技术要求,并制订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后,方准使用。
4、机动车辆和装卸机械的驾驶人员,必须经有关部门组织的专业技术、安全操作考试合格,取得驾驶证后,方准驾驶。
5、从事运输作业的新工人和实习人员,入厂时应进行安全教育,并在指定的老工人带领下工作三至六个月,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
从事危险品运输、装卸的人员,应每季进行一次安全教育,每两年进行一次复审和考试,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继续操作。
从事运输作业的人员应定期进行体格检查,凡患有各种禁忌症者,不得继续从事原职工作。
6、生产车间应做好运输、装卸作业的防暑、防寒和防滑工作,按规定发给作业人员劳动防护用品。运输、装卸作业人员在作业时应正确配带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7、生产车间应与运输、装卸班组或人员签订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人和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二、厂(场)内道路、装卸场地与堆场
1、厂(场)内道路具体规定如下:
1.1 厂(场)内道路应畅通,保持路面平整、路基稳固、边坡整齐、排水良好,并应有完好的照明设施。
1.2 厂(场)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便于车辆通行,在弯道、交叉路口的横净距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驾驶员视线的障碍物。
1.3 厂(场)内道路主、次干道的最大纵坡一般不得大于8%;经常运送易燃、易爆危险品专用道路的最大纵坡不得大于6%;厂(场)内行驶斗车、小平车的轨道坡度一般不得大于3%,铁轨终端应有车挡和缓冲装置。
1.4 厂(场)内道路应设置交通指示标志,其设置位置、形式、尺寸、颜色等应符合国家标志和交通部门颁布的现行规定要求。
1.5 跨越道路上空架设的管线或其他构筑物,必须按有关规定及需通行车辆要求,与路面保持安全距离。
1.6 易燃易爆品的使用、储存区域,应根据安全生产的需要,将道路划分为限制车辆通行或禁止车辆通行的路段,并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2、施工生产场地应根据生产规模、材料储备量,设置相应的装卸场地和堆场。具体规定如下:
2.1 装卸场地和堆场的地面应平坦、坚固,坡度一般不得大于2%,并有良好的排水设施。
2.2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保证装卸人员、装卸机械和车辆有足够的活动范围和必要的安全距离,并应有良好的照明设施。
2.3 物料应按品种、特性和安全要求分类堆放,物料堆垛保持一定间距。成箱、成捆等规则形状的物料,应码成稳固的堆垛;散装物料应根据其性质确定堆放高度,并有可靠的设施固定其位置,防止位移或崩塌。
2.4 装卸场地和堆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消防和防护设施,并设置必要的安全指示或警示标志。
三、车辆运输与机械装卸
1、机动车辆具体规定如下:
1.1 车辆必须由当地公安交通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由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核发号牌和行驶证,方准行驶。
1.2 车辆必须按当地公安交通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限于厂(场)内行驶的车辆,必须按各分公司安全生产(交通)管理部门规定时间接受检验。逾期未经检验的车辆,不得行驶。
1.3 生产车间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订驾驶员交接班制度。交接班驾驶人员按规定办理交接班手续。
2、机动车驾驶员具体规定如下:
2.1 不得驾驶与执照不相符的车辆。
2.2 驾驶车辆时应携带驾驶证、行驶证,厂(场)驾驶时应配带安全帽。驾驶室不得超额坐人。
2.3 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不得在行驶时吸烟、饮食、攀谈或做其他有碍安全行驶的活动。
2.4 身体过度疲劳或患病有碍行车安全时,不得驾驶车辆。
2.5 试车时,必须挂试车牌照。不得在非试车区域内试车。
2.6 驾驶员不从事驾驶工作六个月至一年者,需要继续从事驾驶工作时,须经公安交通部门重新复试;一年以上者,应重新考核。
3、车辆装载、运输具体规定如下:
3.1 车辆装载不得超过行驶证上核定的数量;载物的高度、长度和宽度限制应按公安交通部门的规定执行。
3.2 装载货物必须均衡平稳,捆扎牢固。货物长度超过后栏板时,不得遮挡车号牌、转向灯、尾灯和制动灯;装载散状、粉状或液态货物时,不得散落、飞物或滴落车外。
3.3 装载易燃易爆危险品时,车厢周围严禁烟火,车上应根据危险货物性质配带相应的防护、消防器材;车厢两端上方须设危险标志;在货车排气管消音器处装设火星罩。并不得与其他货物混装。
装载液态或气态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车,必须挂设接地静电导链;装载液态气体的车辆,应有防晒措施。
4、机动车辆的货物装卸具体规定如下:
4.1 机动车驾驶员应负责监督装卸作业。用吊车装卸货物时,机动车驾驶员和随车人员应离开车辆。
4.2 装卸时应按货物堆放顺序进行作业。装卸成件货物,应靠紧稳固;对能移动的货物,应使用支杆、垫板或挡板固定;高出车厢栏板的货物,应使用绳子捆绑牢固。
4.3 装卸时机动车辆必须与货物堆垛保持安全距离。多辆机动车同时进行装卸时,相邻车辆必须保持安全距离。
5、装卸机械具体规定如下:
5.1 装卸机械的制动器、限位器、指示器和安全防护装置等应齐全有效,照明和信号装置的作用良好。装卸作业时不得超过其额定负荷量使用。
5.2 在作业前应对装卸设备进行检查和试车,如发现有不安全因素,及时排除后,方准作业。作业完毕后机械各部件应恢复到规定的安全位置。
5.3 吊钩、吊环、钢丝绳和链条等吊挂用具,应在使用前检查,并定期试验,严禁降低安全系数使用。
6、机械装卸作业具体规定如下:
6.1 作业前应制定作业计划,检查装卸场地和装卸机械的运行路线,针对可能出现的不安全因素,制定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6.2 生产车间应制定机械装卸作业的统一指挥手势、信号。作业时由专人负责指挥。
6.3 露天工作的装卸机械,在遇有大雨、大雪、大雾和六级以上大风等恶劣气候不能保证安全时,应停止作业。
6.4 机械与人工同时进行装卸作业时,人与机械应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6.5 使用起重机吊物时应先试吊,不准斜吊、拉吊。信号不明、挂吊不当、物件有尖锐楞角未垫好、重量不明或超负荷等不准起吊。吊杆下及其转动范围内禁止站人。
四、附则
1、机动车及自行轮胎式机械车辆在进入城市交通或公路时,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
2、对违反交通安全规定造成交通安全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员必须进行相应的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易燃易爆危险品运输、装卸、搬运的其他安全规定参照公司制定的《易燃易爆品管理制度》(wq—09)执行。公司各相关部门、分公司、工程项目部及车间除遵守本规定外,必须遵守国家、地方相关交通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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