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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62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1篇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压力管道管理指导思想、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管理内容

3.1.1 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

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1.2  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3.2  压力管道设计

3.2.1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3.2.2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

3.2.3 公司机动部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

3.2.4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3.4  压力管道制造与安装

3.4.1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并从事相应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

3.4.2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负责。

3.4.3  制造安装单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设计选用标准,并且有合格证书,必要时进行复验。制造安装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设计单位下达材料变更单。

3.4.5 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需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对制造单位实行产品监造。

3.4.6  安装单位应随时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 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确保压力管道安装及修理改造质量。

3.4.7 对外委项目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检修工作。

3.4.8  技改、技措项目中,压力管道安装前, 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告报公司机动部, 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条件及现场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

3.4.9 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 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

3.4.10 进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工操作证,并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公司机动部负责焊工培训组织工作。

3.5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 新压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备好主要部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等文件,并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公司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在用压力管道使用证办理手续按3.5.1 ,资料除以上要求外,还要有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或检查记录。

3.5.3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参照原化工部颁发的《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压力管道资料,做到科学管理,有据可查,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3.5.4 各单位必须结合设备巡回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对装置区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及时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头。使用或管理单位对所使用或管理的压力管道安全状况负责。

第2篇 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明确了压力管道管理指导思想、管理范围、管理机构;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使用管理、检验、修理改造等各环节必须遵守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压力管道安全技术管理。

2 管理职责

2.1 公司机动部负责对公司内压力管道设计、制造、安装、修理、改造、使用管理、检验等进行监督管理。

2.2 各单位设备管理部门为本单位压力管道管理的主管部门。

3 管理内容与要求

3.1 管理内容

3.1.1 监督管理范围依据原化工部颁布的《化工企业压力管道管理规定》,原劳动部颁布的《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适用于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管道:

a)进口压力pw大于等于0.1mpa;

b)公称直径dg大于等于50mm;

c)输送化工介质的工艺管道、化工生产用蒸汽管道及公用燃气管道和热力管道。

3.1.2 对于非上述条件的压力管道由使用单位制定管理办法。

3.2 压力管道设计

3.2.1 具备化工工程设计资格或压力管道设计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其资格范围内压力管道设计。

3.2.2 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压力管道安全技术性负责。设计文件要明确体现出设计标准、安装施工规范、所用材料标准、计算壁厚、腐蚀裕量及腐蚀速率。

3.2.3 公司机动部负责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质保体系的监督管理。

3.2.4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应参加工厂基建及技改、技措项目的设计审查。

3.3 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

3.3.1 压力管道所用管件、管道附件的制造单位应有相应的制造资格,且经国家技术监督部门备案。

3.3.2 管件、管道附件等产品必须有合格证及性能报告,使用单位必须进行验收,必要时进行复验。

3.4 压力管道制造与安装

3.4.1 压力管道安装单位应具备由国家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并从事相应范围的压力管道安装。

3.4.2 制造单位对所制造的管子、管件、管道附件的安全质量负责;安装单位对所安装的压力管道安装质量负责。

3.4.3 制造安装单位所用的管材、焊材等要符合设计选用标准,并且有合格证书,必要时进行复验。制造安装发生材料变更时,必须由设计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并由设计单位下达材料变更单。

3.4.5 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需根据产品质量情况对制造单位实行产品监造。

3.4.6 安装单位应随时对安装质量进行自检, 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验,确保压力管道安装及修理改造质量。

3.4.7 对外委项目实行资质审查制度。不具备资质的单位不得从事压力管道安装检修工作。

3.4.8 技改、技措项目中,压力管道安装前, 建设单位应将开工报告报公司机动部, 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条件及现场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

3.4.9 安装单位向使用单位办理移交手续时, 必须将压力管道全部技术资料和竣工图样移交给使用单位。

3.4.10 进行压力管道制造安装、修理改造的焊工必须持有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焊工操作证,并从事相应的焊接工作。公司机动部负责焊工培训组织工作。

3.5 压力管道使用管理

3.5.1 新压力管道使用前,使用单位必须备好主要部件合格证、质量证明书、竣工图、安装交工资料等文件,并填写'压力管道使用登记表'一式三份,经公司机动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检查,按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

3.5.2 在用压力管道使用证办理手续按3.5.1 ,资料除以上要求外,还要有压力管道检验报告或检查记录。

3.5.3 各单位要进一步建立和健全压力管道档案和台账,档案内容参照原化工部颁发的《压力管道技术档案格式》,并妥善保管好压力管道资料,做到科学管理,有据可查,保证压力管道安全运行。

3.5.4 各单位必须结合设备巡回检查制度,配备必要的装备,对装置区管道和公用管廊做定期、定点、定线巡回检查,及时消漏堵漏,消除事故苗头。使用或管理单位对所使用或管理的压力管道安全状况负责。

3.5.5 管道在运行中一般严禁带压处理缺陷,如生产需要在开工过程中做冷紧、热紧或带压堵漏时要制定严格的安全措施,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定并报安全部门批准后执行。

3.5.6 在使用及检查中如遇到下列情况,操作人员有权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a)管道超温、超压、过冷经处理仍然无效;

b)管道发生泄漏或破裂危及安全生产;

c)发生火灾、爆炸或相邻设备和管道发生事故直接威协管道的安全运行。

3.5.7 使用单位必须对压力管道操作人员及从事压力管道技术管理、检查、检修等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实行持证上岗制度。

3.5.8 停用二年以上的在用压力管道,使用前需做耐压试验、宏观检查及壁厚测定,必要时应委托检验部门检验。

3.6 压力管道检验

3.6.1 压力管道定期检验的内容和检验周期按原化工部《化工企业压力管道检验规程》的要求进行。

3.6.2 压力管道检验工作原则上应由公司内具备资质的检验单位进行,特殊情况需外委时,由公司机动部组织落实其他有资质的检验单位。

3.6.3 压力管道检验人员必须经省级以上劳动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并从事资格证书允许范围的检验工作。

3.6.4 工厂根据年度检验计划和生产实际情况编制月份检验计划,并在每月20日前将下月的检验

计划报公司机动部。

3.6.5 工厂负责提供受检压力管道的资料,做好压力管道的技术处理并提出安全检验任务书,协助检验单位办理施工手续。

3.6.6 检验实行工艺流程卡传递制度,检验单位制定的检验方案要得到工厂确认,检验结束后,使用单位应按检验方案逐项检查验收。

3.6.7 检验发现超标缺陷,及时通知工厂组织修理,复检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6.8 检验单位在检验完成后两周之内提交检验报告或 检验通知卡,保证按时开车。

3.6.9 压力管道检验收费标准另行制定。

3.7 压力管道修理改造

3.7.1 压力管道修理主要指检验中发现超标缺陷部位的修理及使用中出现泄漏等问题的修理。

3.7.2 具有压力管道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视为其具有相应的压力管道维修资质。对压力管道进行修理改造时,其施工技术和管理要求,应与新建压力管道要求一致。

3.7.3 修理改造的外委项目要实行资质审批制度。工厂压力管道管理人员要对外委项目的施工质量进行监督。

3.8 压力管道附件检验

3.8.1 管道上的阀门、安全阀、压力表等管道附件检验,分运行检查和停机检查。

3.8.2 工厂对压力管道进行巡回检查时,对管道附件进行运行检查。

3.8.3 停机检查由工厂组织实施。

3.8.3.1 安全阀校验执行公司《锅炉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管理规定》4.2.13条《安全附件检验》。

3.8.3.2 压力表要按计量部门规定的期限校验,工厂定期安排。

3.8.4 工厂要对压力管道安全阀建立台账和定压记录。

3.8.5 重要管道附件不得任意移位和拆除,如生产需要,需经设计部门和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

3.8.6 在对压力管道做定期检验时,要对管道附件抽检。

3.9 事故管理

3.9.1 出现爆炸、泄漏、燃烧等事故要及时报于公司机动部。

3.9.2 主管领导要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分析事故原因,采取措施及时挽救。事后要认真总结,并做好处理工作。

3.10 定期报表

3.10.1 压力管道基础数字普查汇总表。

3.10.2 年度压力管道修理计划表。

3.10.3 年度压力管道安装(改造、更新)计划表。

3.10.4 年度压力管道检验计划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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