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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2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12 热度:57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

第1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 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 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 防台风抗灾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 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 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 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实实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因受灾造成减产、部分停产、停产的单位,应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十八条 做好对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住房安置、防疫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台风抗 灾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台风抗灾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台风抗灾物资钱款,危害防台风抗灾工作的个人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2篇 防台风抗灾管理规定范本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和职工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直属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和防汛抗灾岗位责任制,统一指挥、分级负责。直属企业应根据当地实际需要设立防台风抗灾指挥部门。

第三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接受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的共同领导,并按当地政府的要求,做好自身的防台风抗灾工作。

第四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工作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方针,遵循团结协作和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第五条 直属企业应做好防台风抗灾的前期准备、抢险救灾和灾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 直属企业各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防台风抗灾的义务。

第二章 防台风抗灾准备工作

第七条 建立健全防台风抗灾指挥机构,及时做好机构人员的调整和补充。

第八条 大力宣传防台风抗灾工作的重要意义,克服麻痹思想和侥幸心理,树立防大灾、抗大灾的思想准备。

第九条 定期修订、补充“防台风抗灾抢险应急预案”。

第十条 备足、储存好各类防台风抢险物资、设备、运输车辆等,保证做到按需调用。

第十一条 组织好本企业的防台风抢险队伍,做到召之即来,来之能战。

第三章 防台风抗灾

第十二条 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随时与水文、气象部门保持联系,掌握热带风暴(台风)的动态,当达到或超过企业所在地风暴潮的设防标准时,直属企业防台风抗灾指挥部应启动“防台风抗灾应急预案”,组织抢险。

第十三条 直企业遭受台风袭击,应及时向集团公司和当地政府主管部门报告受灾、抢险和损失情况。

第十四条 在防台风期间,对关键装置要害部位加强检查并采取积极的防范措施。

第十五条 若抢险力量不足时,应及时向当地政府、驻军、武警部队和兄弟队伍求援。

第四章 防台风抗灾善后处理

第十六条 直属企业应按集团公司关于受灾统计报表的要求统计,核实实情,并及时上报。不应虚报、瞒报。

第十七条 因受灾造成减产、部分停产、停产的单位,应做好恢复生产工作,减少灾害的损失。

第十八条 做好对受灾职工、家属的生活住房安置、防疫和伤亡人员处理工作。

第十九条 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对防台风抗 灾中有功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在防台风抗灾中玩忽职守,临阵脱逃,挪用、盗窃、贪污防台风抗灾物资钱款,危害防台风抗灾工作的个人给予处罚,触犯法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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