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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15篇范文)

发布时间:2023-08-16 热度:68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

第1篇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第2篇 锅炉安全管理规定范本

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1 目的

为了使锅炉设备安全、有效的运行,有效的预防锅炉安全事故,杜绝重大锅炉安全事故的发生。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管理处及所属各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

3 职责

3.1办公室负责锅炉安全的归口管理。

3.2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锅炉安全管理工作。

3.3各单位司炉工

1) 司炉工必须持证上岗,严格遵守锅炉管理的各项制度。

2) 认真学习和执行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的有关规定,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3) 负责锅炉设备的运行操作及日常巡检。

4) 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4 管理规定

4.1 锅炉设备应由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4.2日常检查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2.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办公室进行检修。

4.3 每年办公室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4.4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5.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5.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5.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5.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杂物)进入造成事故。

5.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5.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记录

5.1《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ah-13-b01)

5.2《司炉工交接班记录》(ah-13-b02)

(ah-13-b01)

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

年 月 日

耗煤

(车)

电流(a)

出口

温度

(℃)

回水

温度

(℃)

压力

(mpa)

软水交换器运行时间(分钟)

记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炉工交接班记录

年 月 日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4) 保持锅炉设备和锅炉房室内外环境的整洁卫生。

4 管理规定

4.1 锅炉设备应由办公室统一向所在地技术监督部门申领《锅炉使用登记证》。

4.2日常检查

4.2.1 巡查项目应包括:炉体、控制柜和水处理装置。炉体巡查每班至少检查一次;控制柜、水处理装置每周进行一次巡查;遇有特殊情况应增加巡查次数。

4.2.2 遇有下列情况,应加大巡查力度:

a) 设备过负荷时;

b) 设备经过检修、改造或长期停用后重新投入运行或新安装的设备投入运行时;

c) 节假日及上级通知有重要任务时。

4.2.3 巡查设备时,对异常状态要及时、正确处理,详细记入《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并向值班领导汇报。

4.2.4发现设备缺陷或其运行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不能解决的要立即汇报单位领导并联系办公室进行检修。

4.3 每年办公室向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检验,经检验无隐患后方准许继续运行。

4.4 锅炉发生爆炸或重大事故,应保护好现场,报当地主管部门调查处理。

5 锅炉房现场环境安全管理

5.1锅炉房是动力重地,与锅炉房无关人员不得随便进入锅炉房。

5.2锅炉房内设施和设备非当班人员不得动用。

5.3无证司炉工,水质化验人员不得独立操作锅炉,水处理设备进行水质分析。

5.4对入炉燃料要注意检查,以防危险品(如雷管、铁块、杂物)进入造成事故。

5.5发现重大事故隐患,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

5.6锅炉房内电气、照明,电控设施不得随意拆接,停炉后必须切断电源。

5.7锅炉房内应照明充足,道路畅通,不得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6 记录

5.1《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ah-13-b01)

5.2《司炉工交接班记录》(ah-13-b02)

(ah-13-b01)

采暖(热水)锅炉运行记录

年 月 日

耗煤

(车)

电流(a)

出口

温度

(℃)

回水

温度

(℃)

压力

(mpa)

软水交换器运行时间(分钟)

记事

1

交班人:

接班人:

2

3

4

5

6

7

8

9

交班人:

接班人:

10

11

12

13

13

15

16

17

交班人:

接班人:

18

19

20

21

(ah-13-b02)

司炉工交接班记录

年 月 日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设备运行情况:

设备润滑情况:

环境卫生情况:

蒸汽锅炉排污次数:

其它:

时间:交班人:接班人:

第3篇 船舶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 锅炉点火时,应先向炉膛内预扫气,排净残留的油气后才能点火。每次点火不成功, 再次点火前仍要先扫气再点火。每次扫气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严禁简化操作程序、直接点火或缩短扫气时间。

2、 点火时操作人员思想要集中。严格遵守操作步骤,注意合理站位,避开风门检查孔, 防止回火伤人。禁止赤膊和穿着化纤工作服。

3、 手动点火是,应先点火后开油门。如喷油后不能点燃,应立即关闭油门,扫气后重新点火给油,防止爆燃。

4、 锅炉供气时,须先暖管,逐渐加温。操作蒸汽阀时要缓慢地进行。管路总阀装有泄气阀时,应先将泄气阀打开排放残水后再打开各截止阀供气。

5、 蒸汽管阀要有隔热防护装置或明显的警示牌。在运行锅炉周围检查或其他作业时,要注意保持距离和采取措施,防止烫伤。锅炉环境周围要做到:无积油、破布、棉纱和燃油滴漏现象。

6、 锅炉运行中应随时注意观察汽压、水位、给水等情况,发现不正常情况及时纠正。禁止在汽压、水位不正常情况下工作。禁止在保护装置失灵或阀值不准的情况下使用。

7、 锅炉运行中发生灭火时,应立即关闭油门、找出原因、排除故障后重新扫气,才能再次点火使用。

8、 锅炉停炉是要严格按程序操作,停炉后如有压力应注意保持正常水位。停炉所需时间必须遵照规程,严禁缩短时间急剧冷却,以免造成事故。

9、 在拆卸锅炉的进入孔道、贴身角阀、旋塞龙头之类部件及各汽阀管道时,要确认没有压力之后,方可作业。

10、 清扫或检查锅炉内部时,要进行连续的充分通风,并确认无残留瓦斯、余热,炉内温度不得超过摄氏45度。同时遵守《封闭舱室作业的安全规定》。

11、 清扫锅炉外部时,对脚手架、炉门、吊具等要事先检查,确保安全。

12、 检修、调整锅炉点火器时,禁止手持点火器观察发火情况等带电作业,以防高压触电。

13、 一旦锅炉发生烧干事故,应立即停炉冷却,严禁突然给水。

第4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办法规定

为了确保锅炉安全运行,防止事故发生,保障学校正常供气的需要,特制定本规定。

一.锅炉司炉工必须严格按规定实行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合格不得上岗。

二.锅炉司炉工必须自觉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岗位责任制,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得违章作业或冒险作业。

三.严格交接班制度,当班人员不准喝酒上岗。

四.严禁在锅炉设备管道上堆放易燃物品和烘烤衣服。

五.保持锅炉房的整洁,做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工作,确保锅炉安全正常运行。

六.消防器材要有专人负责,保持整洁好用,严禁器材周围堆放物品。

七.加强对锅炉运行情况的巡查,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详细记录,无法处理的故障要报告。

八.做好锅炉的安全保护工作,外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锅炉房。

九.发现隐患及时采取防范措施;发生火灾及时扑救,并立即报告。

锅炉安全运行制度

1、锅炉应按《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安排内外部检验。

2、每六年进行一次超压水压试验,而对于平时定检时,只能安排工作压力下的水压试验。

3、发现问题应及时修理并做好记录。

4、对于需要定期注油的设备要及时注油,以免发生事故。

5、锅炉受压元件大修理方案要报主管部门和劳动局锅炉安全监察部门审批。

6、停炉保养要求:停炉一个月以内,采用湿法保养;停炉一个月以上需要采用干法保养。

7、安全附件的定期校验:压力表每半年、安全阀每一年校验一次。

辅机的维护保养:各种辅机均需定出大、中、小修周期时间及检查修理内容。

锅炉安全运行操作规程

1、点火前,应做好本体、辅机、所有附件、阀门、软水、供油、 电和电控部分的检查工作确认正常。

2、给锅炉进水(试排污阀)略低于水位,启动风机、吹扫炉膛,按顺序点火,并做好调整,保证燃烧完全,若点火失败,应停止供油,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点火。

3、正常运行后,应经常调整供油、风机和给水(自动除外)保证水位稳定,适应蒸汽负荷需要,保证供汽。

4、正常运行中,每小时应进行巡逻一次,并做好各项记录,签名确认。

5、每班应进行冲洗水位和排污一次。安全阀排汽试验及各项装置,每周至少检验一次,并如实填写记录,签名认可。

6、暂时停炉,先停止供油,稍后停止送风,保持水位偏高于正常水位。

7、完全停炉时,锅炉应保持缓慢冷却,待炉水温度下降70℃时,才能放水。停炉时间超过一个月应放干燥剂,采用干法保养。

8、遇到以下某一种情况时,应紧急停炉:

(1)水位下降到极限以下,仍不熄火和自动给水。

(2)水位上升到极限以上,仍不停止给水。

(3)水位不断下降,虽然给水,水位仍继续下降。

(4)给水泵全部失效损坏,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可靠给水。

(5)水位表、安全阀、压力调节器全部失灵。

(6)锅炉元件损坏或本体发生故障异常,危及人身安全。

(7)炉房失火或附件发生水警等异常情况。

(8)压力上升超过允许工作压力安全阀排汽仍不自动熄灭,压力继续上升。

9、紧急停炉程序

(1)切断电源及供油。

(2)关闭主汽阀。

(3)如遇缺水事故,严禁向炉内进水,严禁任何排污及任何试排污。

第5篇 会馆锅炉房交接班管理规定

休闲会馆锅炉房交接班管理规定

(一)交班的司炉人员应在交班前对锅炉运行情况作一次认真、全面的检查和调整,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交班。

1.锅炉燃烧稳定,压力、水位都在正常范围内。

2.各设备安全附件、仪表等运作灵敏可靠。

3.各辅机及附属设备运转正常。

4.工作场所保持整洁。

5.各项记录认真填写清楚。

(二)交班人员口头向接班人员详细介绍本班运行情况,以及发现问题和注意事项。

(三)接班人员应提前到达锅炉房。做好接班准备工作,认真查阅运行记录,听取交班情况介绍。

(四)交接双方应共同巡视一次,检查锅炉运行情况,确保附属设备安全附件灵敏可靠。

(五)交接班时,如遇事故,应待事故处理完毕,再办理交接班手续,接班人员应积极协助处理事故。

(六)接班人员在接班前不准喝酒,以免发生事故。

(七)接班人员未按时上班,交班人员应报告锅炉班长,但不得擅自离岗。

(八)双方交接完毕,应在交接班日志上签名。

第6篇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办法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第7篇 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管理和安全监察,确保安全运行,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常压热水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用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下,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的锅炉。

第三条 任何单位安装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小型或者常压热水锅炉。

第四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

第五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锅炉方面的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 小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压力表。压力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校验。小型汽水两用锅炉、小型蒸汽锅炉和小型铝制承压锅炉应当至少装设一只水位表。

第七条 常压热水锅炉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锅炉的结构和安装系统管路、阀门。常压热水锅炉严禁改作承压锅炉使用。

第八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应当有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或者其委托的代表参加。

第九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使用单位必须做好锅炉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锅炉设备运行中发现存在危及安全的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运行。

第十条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发生事故时,发生事故的单位必须按照《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备事故处理规定》报告和处理。

第8篇 锅炉燃煤安全管理规定

1.目的:为防止锅炉燃煤中有易爆炸等危险品进入锅炉,杜绝锅炉因燃煤发生安全事故,特制定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所有部门。

3.要求:

3.1.当原煤入厂检验前,采购人员应向供货方说明煤中有易爆炸物品的危险性。

3.2.供货方在卸货前作出所供煤炭中无易爆炸物品的书面承诺。在使用过程中若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供货方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30元/只、个)。

3.3.拖煤工将原煤上煤车时,要认真注意查找燃煤中的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倒煤和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4.司炉人员在原煤倒入煤斗时,要注意燃煤中是否有易爆炸物品。当发现煤中有易爆炸物品时,及时取出。如在燃烧过程中发现有易爆炸物品,将对拖煤工给予经济处罚(10元/每只、个)。

3.5.取出后的易爆炸物品应及时送部门统计员处,并进行登记(使用时间和煤场号),每月25日部门统计员将当月收集的爆炸物品和登记一起送公司安全主任处,并领取奖金凭证(10元/每只、个),安全主任通知采购部和生产部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罚。采购部根据安全主任的通知,对煤炭供应商进行处罚(从货款中扣除)。如为结算后发现易爆炸物品,将在以后进货时进行处罚。

3.6.公司安全主任定期的将收集到易爆炸物品转送到当地公安机关,不得作为他用。

第9篇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定范例

锅炉房为分局安全重地,必须加强管理,防止发生事故。

一、锅炉只许门卫更夫按规定管理操作,其他任何人不许随意操作和进入。

二、应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报告排除。

三、加添油料时,必须由办公室组织实施,防止发生问题。

四、锅炉房应保持整洁,消防设备齐全,不许存放其他物品。

五、门卫更夫掌握供热时间,注意保持室内湿度和节约油料。

第10篇 锅炉安全防护管理规定

1、使用锅炉必须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考核工作,取得当地安全监察机构的合格证才能独立操作。

2、人员安全防护措施:

2.1、操作锅炉及阀门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好耐高温手套,以免烫伤。

2.2、操作人员加入碱时,操作人员应佩戴好耐腐蚀手套,并注意不让碱洒出,灼烧操作人员。

3、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切实做好锅炉安全技术锅炉工作。

4、防止超压

4.1对安全阀——防止日久失灵。应当每半月试拉一次,定期自动排汽一次,保持其灵敏、可靠性,如发现动作呆滞,必须及时修复。

4.2对压力表——在锅炉运行时,应经常把标准压力表装中作对比,定期送到到计量单位测试核准。如不准确或动作不正常,必须及时修理核准。

5、防止过热

对水位表——应当每班冲洗并测试所显示的水位是否正常。应当定期把旋塞及边通管清通,防止堵塞。如果发现不正常,必须及时修好。

6、对水垢的处理

6.1、防止结垢——这是积极的措施,要设法不让主锅炉内结水垢,必须配置有效的水处理设备和建立必要的制度。

6.2、防止积垢、积油脂——应当每班对锅炉进行排污,积极的办法是防止油脂进入炉内。

7、防止腐蚀——对内部的腐蚀,应当用水处理的方法,从根本上加以解决,对氧腐蚀则另用除氧设备解决,对外部腐蚀应当从维护保养上加强。

8、防止槽裂——平时操作,应注意不使锅炉骤冷骤热。此外,定期检验锅炉,重点检查锅炉内部槽裂,一经发现,必须及时修理并加注意。

9、防止水锤——主要注意平时的操作,勿使锅炉的水位骤升、骤降;避免锅炉满水、吊水、汽水共腾等情况发生。

10、在工作时间内要样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努力提高操作技术和判断事故、处理事故的能力。

第11篇 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管理规定

0 目的

为了保证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安全使用,防止发生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生产事故。

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范围内的作业场所的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管理与控制。

2 职责

2.1项目监管部负责锅炉、压力设备等特种设备的管理工作。

2.2 安全保卫部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装、检验和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

2.3 分公司负责锅炉、压力容器的安装、检验等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日常运行安全、维护管理及气瓶的租用、发放、周转工作。

2.4 项目经理部(含托管项目经理部,下同)负责本辖区锅炉、压力容器、气瓶的日常管理。

3 工作程序

3.1 锅炉、压力容器及气瓶的购置

3.1.1锅炉、压力容器购置前应填报《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附申请书)》报项目监管部审核同意后,报请主管经理批准,方可购置。

3.1.2所购的锅炉、压力容器必须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6)、《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1997)、《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0)、《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2009)的规定。

3.1.3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要建立相应的安全技术档案。

3.1.4各使用单位负责气瓶进货和检验,填写《气瓶进货验收记录》。

3.2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

3.2.1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必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3.2.2锅炉和压力容器的安装、修理、改造前,应向当地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告知手续,并报安全保卫部和项目监管部备案,未经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批准不得施工。

3.2.3锅炉和压力容器安装、修理、改造阶段的质量由施工单位负责,使用单位的主管部门人员负责按照《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进行质量监督。锅炉和压力容器的整体验收和水压试验必须报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和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并请上述机构有关人员参加。

3.2.4使用单位所建的锅炉房,蒸汽锅炉应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八章的要求;热水锅炉应符合《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十章的要求。

3.2.5锅炉使用登记由使用单位负责到锅炉所在地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办理《锅炉使用登记证》,未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不准投入运行。

3.3 锅炉和压力容器的使用

3.3.1项目监管部督促公司、分公司锅炉年检,锅炉年检报告由使用单位保存。

3.3.2各使用单位应对在运行的锅炉、压力容器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做好日常使用状况的记录,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3.3.3使用单位在取暖锅炉运行期间,每月组织一次锅炉运行检查,并填写《锅炉房检查记录表》。

3.3.4锅炉房管理员、锅炉的司炉工、水化验人员、压力容器操作人员及气瓶充装人员必须经专门培训并取得相关政府部门颁发的特殊工种操作证,未取得上岗证书的人员不准上岗作业。

3.3.5锅炉司炉人员必须按规定认真填写当地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锅炉运行记录》、《锅炉水质化验记录》。

3.3.6锅炉运行期间,锅炉房管理员、水处理员、司炉工要严格执行《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锅炉房内应有如下制度:

a. 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b. 交接班制度;

c. 岗位责任制;

d. 巡回检查制度;

e. 事故报告制度;

f. 维护保养制度;

g. 定期检修、检验制度;

h. 水质管理制度;

i.锅炉、压力容器事故应急预案。

3.4 各使用单位对使用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空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建立台账或档案,保存有关记录。

3.5 项目监管部、安全保卫部或项目经理部负责对各使用单位的锅炉、压力容器做出定期检验的要求,并督促使用单位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测机构申报检验。

3.6 未经定期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3.7 锅炉和压力容器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项目监管部和安全保卫部组织各相关部门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3.8对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超过规定使用年限的锅炉、压力设备,相关单位应上报项目监管部办理报废,并向当地监察机构申请注销。

4 相关文件

4.1 《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6)

4.2 《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劳动部(1997)

4.3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1号令(2000)

4.4 《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r0004-2009

4.5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质检总局令第46号

4.6 《锅炉房安全管理规则》劳锅字(1991)2号

4.7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

5 记录表式

5.1 《购置固定资产审批单》jl/c/s4.4.6-10-01

5.2 《锅炉安全运行记录》jl/c/s4.4.6-10-02

5.3 《锅炉水质化验记录》jl/c/s4.4.6-10-03

5.4 《锅炉房检查记录表》jl/c/s4.4.6-10-04

5.5 《气瓶进货验收记录》jl/c/s4.4.6-10-05

第12篇 会馆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休闲会馆锅炉安全操作管理规定

1、切实执行锅炉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和本单位制订的锅炉安全操作规程,保证锅炉安全、经济运行。

2、严格遵守劳动纪律及各项操作制度,不擅自脱岗,不做与生产岗位无关的事。

3、做好供暖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严格遵守升温、供暖的操作步骤,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4、锅炉运行必须保持水位正常、压力稳定,根据负荷、油质变化,合理调节燃烧状况,并在规定时间内做好供洗浴热水、饮用水工作。

5、定期做好锅炉水位、测量仪表、保护装置、电机设备的检查工作。保证安全附件灵敏可靠,并做好以下工作:

(1)每隔一小时对锅炉水位、压力、给回水系统压力、燃油情况等巡检一次。

(2)定期维护、更换电机附件。

(3)定期检验、冲洗压力表设备,定期排污。

6、按锅炉使用规范定期检修、维护、保养锅炉及各种辅助设备,保证设备运转良好,并杜绝跑、冒、滴、漏现象。

7、日常操作过程中应及时检修和排除各种设备的一般故障。

8、司炉人员有权制止任何违章操作,锅炉在运行中发生异常情况危及安全时,应采取紧急停炉措施,并立即报告物业公司有关负责人。

第13篇 锅炉使用管理十必须规定

1、必须保证司炉工持证上岗

2、必须对司炉工经常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3、必须加强日常维修保养

4、必须保证司炉工熟练掌握缺水和超压紧急处理方法

5、必须如实记录日常运行情况

6、必须每周进行一次手动、每月一次自动对安全阀排气

7、必须用红线标注压力表最高使用压,每周冲洗一次

8、必须用红线标注水位计最高、最低安全水位,每班前后要冲洗一次

9、必须保证自动保护装置和安全报警装置灵敏可靠

10、必须在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14篇 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采暖锅炉安全运行管理,杜绝事故,确保厂区供暖,特制订本规定:

一、遵纪守法,持证上岗。司炉人员必须遵守电厂规章制度,服从值长管理,切实履行职责。

二、规范操作,确保供汽供暖。司炉人员必须按规范程序操作,严禁设备无人监控运转。同时坚持谁值班谁维护的原则,经常看运转、听声音,检查所有螺丝,螺栓、阀门、仪表、电流、电压是否正常,并及时上煤、除渣、除灰、补水、排污、加油,若发现问题要及时处理,处理不了的,按照《采暖锅炉安全操作规程》执行,及时报告值长,以保证及时维修,正常供汽供暖。

三、坚守岗位,按要求供汽供暖。按照热交换站值班人员的要求供汽,若天气过冷,增加或延长供汽供暖时间,不得无故推迟供汽,否则,按规定予以处罚。

四、注意安全,讲究卫生。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自我保护,规范操作,严防火灾、触电等一切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及时清理炉渣、炉灰和设备上面的灰尘,以保持锅炉房及设备卫生清洁。管理好煤场燃煤,防止丢失,注意煤场及烟囱周围生物质燃料的安全状况。

五、定时巡检供汽设备及管线,定期维护。对室外设备、阀门、管道、室内汽、水、煤、渣等相关设备,每班必须按规定检查,若有异常现象,立即处理,处理不了的汇报值长,联系检修人员。

六、值班人员负责保管好锅炉房的全部工器具,不得丢失,如小推车、火钩、f扳手、铁锹及其它配备的必要工具。

七、当值运行人员保持锅炉房照明正常,如有损坏,汇报值长,联系电气人员处理。

八、认真填写《采暖锅炉运行日志》,准点交接班。交班人员将本班有关采暖锅炉的运行操作和发现的问题详细记入值班日志,并向接班人员交代清楚。接班人员清点工具,检查设备,确认无误后方可办理接班手续。

第15篇 锅炉安全管理标准规定

1  本标准适用于锅炉

2  引用标准:sy/t 6461—2000湿蒸汽发生器的安装与操作推荐做法

3  使用管理规定(sy/t 6461—2000)

3.1  锅炉操作工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取得局级安全部门颁发的操作证后才能上岗操作。

3.2  锅炉操作人员应熟悉锅炉安全知识,定期检查锅炉的运行状况,搞好安全运行,任何领导不得同意或强迫操作工违章作业。

3.3  锅炉使用前检查

3.3.1  新安装、移装、长期停用的锅炉在使用前必须做下列检查:

3.3.1.1  工艺管路上阀门是否处在恰当的位置;

3.3.1.2  安全报警装置是否整定;

3.3.1.3  电源电压是否正常;

3.3.1.4  自控系统是否正常;

3.3.1.5  燃料系统有无渗漏;

3.3.1.6  安全附件校正是否在有效期限内;

3.3.1.7  配套设备及水处理设备是否正常。

3.4  启动

3.4.1  按设计程序操作启动附属设备。

3.4.2  新装或长期停用的锅炉,在投运前应烘干衬里。

3.5  运行

3.5.1  开始运行时,火量应逐级调节,禁止使受压元件急剧升温。

3.5.2  调节火焰,处于最佳状态。

3.6  停止运行

锅炉由正常工作状态停止运行时,火量应逐级下降,禁止急剧下降。

3.7  紧急停止运行

锅炉运行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紧急停止运行:

3.7.1  给水泵全部失效或给水系统故障,不能向锅炉供水;

3.7.2  超温、超压,经处理后,仍无下降;

3.7.3  安全阀全部失效;

3.7.4  锅炉受压元件损坏,危及操作人员安全;

3.7.5  锅炉构架被烧坏;

3.7.6  其它异常情况影响锅炉安全运行时。

3.8  锅炉长期停车时,应采取下列措施。

3.8.1  排除管内积水,关闭阀门以隔绝空气。

3.8.2  对有可能含湿气的所有系统进行排放和吹扫。

3.8.3  如果锅炉燃料是重油,在燃料系统内以轻油置换。

3.8.4  气动及电动仪表要防风雨。

3.8.5  取下电源保险丝或断路器,采取措施防止违章操作。

3.8.6  检修人员进入锅炉内部进行工作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3.8.6.1  在进入燃烧室工作前,燃烧室内必须进行通风,并将烟道闸门关严密,以防毒、防火、防爆。同时测定含氧量,使含氧量体积比达到18%-23%。

3.8.6.2  燃油、燃气锅炉,应加盲板隔断油、气的来源,并做出明显标记。

3.9  在潮湿的燃烧室内工作而使用电灯照明时,照明电压不超过12v;在比较干燥的燃烧室内且有妥善的安全措施时,可采用不超过36v的照明电压。禁止使用明火照明。

3.10  使用锅炉的单位必须做好水质管理工作,采取有效的水处理措施,使锅炉运行时的给水质量符合使用说明书的要求。

3.11  使用锅炉的单位,应向局级安全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3.12  使用单位申请办理锅炉登记手续时,应填写“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表”和设备档案,并应向登记机关交验下列资料:

3.12.1  锅炉出厂资料;

3.12.2  安装质量检验报告;

3.12.3  锅炉安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

3.12.4  持证操作人员数量。

3.13  登记部门对送审资料审查合格后即应给使用单位签发“湿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

3.14  没有取得“蒸汽锅炉使用登记证”的锅炉,严禁投入使用。

3.15  进口锅炉到货后,使用单位应立即进行商检。其中安全性能检验工作,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未经商检的锅炉,严禁安装。

3.16  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单位,应对锅炉的先进性和可靠性负责。外贸单位在签定合约时,应选派熟悉锅炉安全性能的专业人员参加谈判。在合约中必须注明下列各项。

3.16.1  设计、制造、安装、检验依据的规范和标准。

3.16.2  产品的随机文件,包括产品质量说明书、产品图样、受压元件强度计算书、使用和安装说明书、安全阀排放量计算书。

3.16.3  索赔期限,保证期限。

3.17  合约签定后,应及时上报局安全部门备案。

3.18  定期检验

3.18.1  使用锅炉的单位,对运行的锅炉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定期检验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专业检验单位进行。

3.18.2  从事锅炉检验工作的检验员,应由取得劳动部门颁发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3.18.3  检验单位应保证检验《包括缺陷处理后的检验》质量,检验时,检验员应有详细记录,检验后应出具《蒸汽锅炉定期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必须由持证检验员签字,并经审核加盖检验单位公章后方为有效。

3.18.4  检验前受检单位必须完成下列准备工作。

3.18.4.1  受检锅炉与热力系统相连的管道、烟道等必须采取可靠的隔绝措施。

3.18.4.2  清除辐射管束及对流管束表面的灰渣污垢,露出金属表面。

3.18.4.3  为检验而搭设的脚手架、轻便梯等设施,必须安全牢固。

3.18.4.4  检验前,必须切断与锅炉有关的电源,拆除保险丝,并设置明显的安全标志。

3.18.4.5  彻底切断燃料供给系统。

3.18.4.6  检验用灯具和工具的电源电压,应符合gb3805的规定。

3.18.4.7  为了暴露检查部位,必要时应部分或全部拆除绝热层和其它附件。

3.18.4.8  内部检验时,应有专人监护,并有可靠的联络措施。

3.19  检验用的设备和器具,应在有效的检定期内,经检查和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4  锅炉定期检验项目(sy/t 6461—2000)

4.1  外部检查:是指专业人员在锅炉运行中的定期在线检查,每年至少1次。

4.2  内外部检验:是指专业检验人员在锅炉停机时的检验,每3年至少进行1次。

4.3  压力试验:是指锅炉停机时,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水压试验,其周期每6年至少1次。

4.4  定期内外部检验,应以宏观检查、壁厚测定为主。必要时,可采取以下检验方法;

4.4.1  无损探伤检查;

4.4.2  硬度测定检查;

4.4.3  金相检验;

4.4.4  应力测定;

4.4.5  声发射检测;

4.4.6  压力试验;

4.4.7  其它

4.5  定期内外部检验的重点部位如下。

4.5.1  上次检验有缺陷的部位。

4.5.2  受压元件的表面有无裂纹、裂口和腐蚀。

4.5.3  受压元件有无磨损,特别是处于烟气流速较高及吹灰器吹扫区域的管壁。

4.5.4  受压元件有无凹陷、弯曲、鼓包和过热。

4.5.5  对流管束支承板、管卡、管卡螺栓与管束接触部位的磨损情况以及连接部位是否牢靠。

4.5.6  安全附件是否灵敏、可靠。

4.5.7  自动控制、讯号系统及仪表是否灵敏可靠。

4.6  锅炉压力试验前,应进行内外部检验,必要时还应做强度核算。但不得用压力试验的方法确定工作压力。

4.7  试验压力应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25倍,压力试验时,应力不得超过材料在试验温度下屈服极限的90%。

4.8  锅炉经检验有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做报废处理:

4.8.1  经实测受压元件均匀腐蚀,磨损壁厚小于设计壁厚,而又不能降压使用时;

4.8.2  由于事故造成锅炉受压元件严重损坏,无修理价值时。

4.8.3  受压元件材质发生变异时。

4.8.3.1  凡报废锅炉,应由使用单位组织有关单位做出全面技术鉴定,报使用主管部门批准,安全部门备案。已报废的锅炉严禁使用。

4.9  锅炉的检验单位,应接受安全监察部门的监督和业务领导。

5  启动前检查和准备

5.1  启动前检查

5.1.1  配电系统

5.1.1.1  供电电压是否正常;

5.1.1.2  动力盘各空气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  仪表控制系统

5.1.2.1  各仪表阀门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2  控制盘各操作开关是否处于要求位置;

5.1.2.3  安全报警系统是否灵敏、安全可靠;

5.1.2.4  安全附件是否在校验有效期限内。

5.1.3  给水系统

5.1.3.1  湿汽锅炉进、出口阀门是否处于开启位置;

5.1.3.2  水处理运行是否正常、水质是否合格;

5.1.3.3  柱塞泵及供水压力是否正常。

5.1.4  燃烧系统

5.1.4.1  燃油压力、温度是否正常。

5.1.5  润滑系统

5.1.5.1  润滑油液位是否正常。

5.2  启动前准备

5.2.1  合上总电源开关。

5.3  启动点火

5.3.1  合上控制电源开关,启动空压机。

5.3.2  按下启动按钮,检查联锁系统,然后合上联锁开关,再按启动按钮。

5.3.3  柱塞泵启动后,观察蒸汽压力表显示,待鼓风机启动进行前吹扫时,检查各电器及泵运行是否正常。前吹扫时间不应少于5min。

5.3.4  前吹扫结束后,点火程序器运转点着引燃火,引燃火点着主火焰后,观察炉膛火焰燃烧情况是否正常。

5.3.5  将调火开关调至大火位置,逐渐调节水量旋钮和火量旋钮使蒸汽干度达到要求。

6  运行

6.1  运行中每小时记录一次运行参数并及时调整,以保证安全运行。

6.2  每小时应分析一次蒸汽干度。

6.3  每周分析一次烟气中co2和o2含量。

6.4  值班人员对运行设备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随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

6.5  通过前后观火孔每小时观察一次火焰燃烧情况,并及时调整到最佳状态。

6.6  每8小时至少排放一次空气压缩机储罐及分离器中的积水和污油。

6.7  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压力表每半年至少标定一次。

6.8  安全报警装置应随设备的大、中、小修进行试验和标定。运行期间应随时检查运行情况,发现异常应及时进行标定、维修。

7  停炉

7.1  正常停炉

7.1.1  首先将火焰开关切换成小火位置,将联锁开关关闭,进行后吹扫,后吹扫时间不应少于20min,并及时关闭燃料阀。不得急剧灭火。

7.1.2  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7.2  长期停炉

7.2.1  长期停炉时,应按sy 5854中第8.8条的规定执行。

7.3  紧急停炉

7.3.1  湿蒸汽锅炉的紧急停炉应符合sy 5854中第8.7条的规定。

8  事故处理

8.1  紧急停炉处理

8.1.1  停柱塞泵,立即打开放空阀门,然后关闭蒸汽出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1.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2  停电处理

8.2.1  因停电而停炉时,立即打开放空阀门,关闭蒸汽出口阀门。

8.2.2  利用备用的照明设备,注意监视压力和温度,同时立即查明停电原因。

8.3.3  利用水罐的水位压力进行炉膛降温。

8.3  停水处理

8.3.1  因停水而停炉时,应按本标准第7.1条进行处理。

8.4  爆管处理

8.4.1  立即停柱塞泵,关闭蒸汽出口阀门、泵入口阀门和燃料阀门。

8.4.2  启动鼓风机进行炉膛吹扫,降低炉温。

8.4.3  打开辐射和对流段排污阀,放掉炉膛积水。

9  安全附件

9.1  安全阀应有铅封,且齐全、灵敏,每年检验一次,应有检验台帐。

9.2  防爆门和防爆膜应完好。

9.3  压力表应完好,每半年检验一次,并有校验标签。刻度盘应划红色标记线。

9.4  液位计应完好,阀门应无渗漏。

9.5  加热炉宜具备燃烧器灭火和超温报警等安全保护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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