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厂区道路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规范机动车辆遵章行驶,保证厂内设施、行人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具体内容如下:
1、入厂车辆进入生产区前,必须办理机动车辆入厂通行证,司人员必须接受门卫检查及安全教育,车辆佩带防火罩后,方准进厂。
2、司人员进入厂区内不准携带香烟、火种,严禁在厂区内吸烟。
3、驾驶车辆必须为持有路权、正式牌照、行车执照,司机必须持有驾驶证。出厂、入厂机动车辆必须在门卫处进行登记,接受检查,符合出、入厂要求的持物资出门证、车辆入厂证方可出入。
4、机动车的制动器、转向器、喇叭、灯光、雨刷和后视镜,必须保持齐全有效。
5、不得在厂内道路随意停放车辆。
6、机动车在厂内主干道行驶时,不得超过30km/h,其它道路不得超过20km/h,在有限速标志的路段,按限速要求行驶。翻斗车斗不落实不得行驶,不得超载,通过管桥下方注意管桥限制高度,超过限制高度的车辆禁止通行。
7、机动车行驶平交道口或上方有管道厂房等处时,必须提前减速,加强瞭望,要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周围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准倒车。在货场、厂房、仓库、窄路倒车时,应有人站在车后驾驶员一侧指挥。
8、严禁酒后驾驶车辆,严禁车辆带病行驶。不得在行驶时存在妨碍行车安全的行为。
9、进入生产装置或靠近管线、桥架行驶时,必须有专人指挥,缓慢行驶、确保安全。
10、各施工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及外雇车辆的安全管理负全责,并对司乘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同时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1、凡因违反本规定引发事故,除承担事故所造成的损失外,视情节对违章车辆所在单位的主要领导及直接责任者处1000~5000罚款,并在工程例会上通报批评。
12、指挥部与各单位负责人签订安全行车责任书,落实安全责任。
13、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0位用户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