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内机动车辆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厂区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机动车辆,是指限于公司范围内行驶及作业的所有机动车辆。
第三条 行驶及作业车辆的安全防护装置及附件应齐全有效,确保行车安全。
第四条 各种车辆均应设置喇叭,其性能应可靠。
第五条 车辆照明及指示灯具应安装牢固、齐全有效。
第六条 厂区内行车速度不超过15km/h,天气恶劣时不超过10km/h,倒车及出入厂区、厂房时不超过5km/h。
第七条 装载货物时,不得超载,而且货物的高度、宽度和长度应符合相关规定。
第八条 所有车辆必须遵守公司道路限速、指示等标志的内容,听从保卫人员和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不得超速、高速行驶,不得随意转弯、停留。 行车中应注意观察掌握行人、车辆动态及道路、地形、气候、风向等情况,在情况不明,视线不良以及通过交叉路口、急弯、铁路道口时,应减速慢行或停车查明情况后再通行。会车时应预先选择宽阔路面,减速靠右交会,做到安全礼让行车。超车前方必须是宽阔无来车、人的路段,提前开启左转弯灯并鸣号示意,待前车开启右转弯灯并靠右让车后方可超车。
第九条 倒车时,驾驶员应先查明情况,确认安全后,方可倒车,必要时应有人在车后进行指挥。
第十条 严禁将车辆交给无驾照人员驾驶;禁止车辆驾驶人员酒后、带病或疲劳驾车。
第十一条 随车人员应坐在安全可靠的指定部位,严禁坐在车厢侧板上或驾驶室顶上,也不得站在踏板上,手脚不得伸出车厢外,严禁爬车和跳车。
第十二条 所有车辆不得长时间占用厂区道路,原料卸车等待结算运费必须将车辆开出东门外;装好的钢坯车等待办理出门证必须将车辆停放到生铁库停车场内。
第十三条 车辆过磅时遵守秩序,不得抢磅,不得占用对方道路。
第十四条 公司铁水拉运罐车在2#和3#高炉盛装铁水时,驾驶员要注意相互避让,防止碰撞;司机接到炉前通知后方可离开接铁水罐位;驾驶员不得离开岗位,以便及时处理突发事件。
第十五条 铁水罐车装铁铁水面距罐沿的距离低于200-300mm,运输罐的浇铸口要清理干净,修复完好,不得粘挂残渣、残铁,防止出铁时散流。
第十六条 铁水运输线路原则只允许铁水罐车行驶,考虑公司院内其它道路容量有限,公司自己车辆、劳务承包人车辆可以远离谨慎低速通过(装载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通过),并以铁水罐车优先通过为原则。外来其他车辆不得在铁水运输线路行驶。
第十七条 载重铁水罐车在行驶中相互要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防止追尾。
第十八条 载重铁水罐车应低速有序进入炼钢混铁炉卸载铁水,后来载重罐车在路边停靠,驾驶员不得离开。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的车辆和聘用的驾驶员的行驶、驾驶资质负责,并将车辆照片、车辆行驶证和驾驶员驾驶证、身份证复印件提交公司安环科备案。
第二十条 劳务承包人必须对自己聘用的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一条 机电分公司每天出车前要对自己所有各种车辆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安全警示灯要确保正常使用,对驾驶员进行经常性的交通安全知识培训教育。
第二十二条 拉运易燃、易爆物品的专用车,必须备有消防器材和相应的安全措施。排气管应安装在车前,尾部应安装接地链,车身应喷有“禁止烟火”字样或标志。
第二十三条 进入易燃易爆场所作业的车辆必须具有防爆措施。
第二十四条 利用吊车、装载机等车辆进行高空作业,必须采取系安全带等其他可靠防护设施配合进行。
第二十五条 公司办公室负责厂区道路各种指示牌的设置、车辆指挥、行驶路线划分、交通违章处罚、交通事故处理等事项。
第二十六条 公司安全生产技术部负责公司及劳务承包人车辆驾驶证、行驶证的审核存档、日常安全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规范作业、职工交通知识教育等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生产技术部 公司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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