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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5 热度:53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条 在厂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辆时速一律不得超过10公里,进出厂门、交叉路口、弯道,不得超过5公里,前后车保持一定的车距,并在车辆进出和弯道等处设置安全警示牌。

第二条 交叉路口、弯道、狭路、车间门口、消防栓附近、危险地段及要道一律不准停车。

第三条 在装运各种超高、超宽、超长等材料物件时,要设明显的安全标志及必要的安全措施。在运输时,如发现有不安全情况时,应及时停车,妥善处理。

第四条 在装运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时,要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确保安全。

第五条 铲车、电瓶车等在行驶时,应到“六减速”(在不平路上减速、在狭路减速、在转弯道时减速、在交叉路口减速、在人多处减速、在接近目的地时减速)。

第六条 严禁两辆铲车合抬货物共同行驶;严禁在铲车上站人行驶;非生产和工作需要,严禁动用车辆。

第七条 骑车不准双手脱把,不准撑伞,不准骑快车,不准攀扶其它车辆。

第八条 车间内不准骑自行车,进出厂门下车推行。

第九条 摩托车、助动两用车等应置放在厂区指定地点,一律不准驶入厂生产区域内。机动车辆驶入厂防火防爆区域必须经企业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并在排气口安装符合要求的阻火器(限火星熄火器)。拖拉机一律熄火推入(出)生产区域。

《厂区行驶车辆安全管理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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