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制造公司标识管理规定
为了便于各环节了解产品信息,减少产品传递过程中的差错,规范库存产品管理,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中的“产品”指半成品、成品、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
第二条半成品、成品的标识
1、半成品、成品的的标识工作由操作工负责,即:谁生产谁标识。
2、半成品、成品的标识内容,由各车间主任确定,但必须标识数量、生产日期、标识人,其它标识内容应便于下工序理解。
3、半成品、成品标识内容确定后,报生产经理批准,传财务部备案。
第三条库存成品的标识
1、成品库统计负责库存成品(未进行包装的)的标识工作。
2、库存成品的标识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
3、库存成品统一悬挂标识牌,按库存产品存放区域明确标识该区域存放成品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四条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标识
1、原辅材料库仓管员负责库存原材料、辅助材料、包装物的标识工作。
2、标识内容: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库存定额。
3、统一悬挂标识牌,按库存存放区域明确标识该区域存放原辅材料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
第五条标识的内容必须与实际产品、实际数量相符。
第六条标识工作的监督
1、各单位负责人、主管对本环节产品的标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下环节监督上环节的产品标识工作。
2、财务部对产品标识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第七条对于未作标识又无法落实责任人的,由相关单位负责人承担责任。
第八条产品未作标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10元,成批量未作标识的每发现一次罚款50元。
第九条财务部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第十条本规定由财务部制定并负责解释、修订。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20**年9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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