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实业公司职工劳动保护管理规定
为保障公司职工的安全健康,防止职业危害,促进生产建设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劳动保护包括劳动安全、劳动卫生、 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及工时、休假。
第二条 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公司劳动保护工作,由综合部管理,并负责监察和业务指导。
第三条 公司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的劳动保护法规,贯彻'安全生产、全员参与、降低职业风险'的方针,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和组织措施,防止伤亡事故。
第四条 综合部对劳动保护工作应全面负责。管理公司的劳动保护工作。
第五条 综合部应经常进行现场检查,督促有关部门消除事故隐患,制止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六条 职工应当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第七条 经常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对新招用人员,应进行安全教育;职工变换工种时,必须进行相应的安全技术知识教育,经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
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业安全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作业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 严禁招用未满16周岁的少年、儿童。对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和在妊娠、哺乳期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从事有毒有害作业和繁重的体力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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