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篇 加油站管理容易忽视的问题——给客车和摩托车加油时不按照规定操作。7
有些加油站为迎合一些怕麻烦的司机,在加油时不遵守规章制度。如按规定汽车进站加油只能一车一人,而有的加油站却对此不加限制,不管你进去多少人,都一律开绿灯,甚至有的大客车将一车旅客拉到加油站也不加过问。还有,按照规定在给摩托车加油时,必须在加油站内划出专门的摩托车加油区,将摩托车停放在划定的区域内用铁桶将油加入车内。但很多加油站却用加油枪直接给摩托车加油。
要杜绝以上问题,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把好加油站的设计、审核、建设关。一方面要加强对加油站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消防技术规范指导,使之能较好地掌握规范,严格按照规范要求去做。另一方面,消防监督机构要严格按规范要求进行审核,保证在设计、审核、建设阶段不留下先天性的火灾隐患。
2、加强员工培训。要加强对加油站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教育,开展必要的消防知识培训,使之明确以上问题的危害性和严重性,提高他们的自身安全意识和自觉遵守有关规定的意识,自觉抵制违章操作现象。
3、明确责任。要督促加油站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人及消防安全管理人,做到单位内部有主管,具体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落实。
4、加强消防监督。要加强消防监督部门对这类场所的消防安全监督,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的形式进行监督,也可以通过公布群众举报热线,发挥社会监督力量,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
张国平 唐婕
第2篇 z加油站胸卡管理规定
为贯彻上级精神,加强油库的人员进出及安全规范化管理,特对原旧样胸卡进行改进,制定新版胸卡(新版胸卡分为塑胶胸卡和铜制胸卡)及以下试行办法:
一、塑胶胸卡
1、塑胶胸卡分为实习胸卡、临时胸卡和正式员工胸卡三类
①实习胸卡样式为左半边三位编号,右半边“实习”字样,主要针对在本单位内实习的人员使用。
②临时胸卡样式为左半边三位编号,右半边“临时”字样,主要针对来本单位参观的人员使用。
③正式员工胸卡为左半边姓名、所在部门、岗位及其编号(编号为四位,其中,前两位为部门编号,后两位为部门内人员编号,各部门编号如下:领导00,企管部01,财务部02,营销部03,油库04,*加油站05,*加油站06,*加油站07),右半边本人一寸彩照。
2、关于塑胶胸卡的领取与存放
①实习生,可凭报到表去企管部登记领取实习胸卡,由持卡人自为妥善保管,直至实习期结束时交还至企管部。实习生转正后可凭转正通知函去企管部领取正式员工胸卡。
②参观人员,可直接在大门保卫处填写登记表,然后由保卫人员负责给各位来访参观人员分发临时胸卡,参观人员在参观结束离开本单位时在门口保卫处交还胸卡。
二、铜制胸卡
为减小对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内的安全威胁,特对进出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以及在危险区和加油站内工作的人员制作铜制胸卡。
1、铜制胸卡分为实习胸卡、参观胸卡和正式员工胸卡三类
铜制胸卡为统一规格长方条样式,上有本单位标志、本单位全称、胸卡类型及其编号
①实习胸卡标有 “实习”字样,主要针对来本单位在危险区或加油站内实习的人员使用。
②临时胸卡标有 “临时”字样,主要针对非工作在危险区和加油站内的员工进出危险区和加油站时使用。
③正式员工胸卡标有员工的姓名,仅限工作在油库危险区、油库加油站和昌平加油站内的正式员工使用。
2、铜制胸卡的领取与存放
①对于工作在油库危险区、油库加油站和*加油站内的正式员工统一配发铜制胸卡,可直接去企管部登记领取。
②对于工作在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的实习生,可凭报到表去企管部登记领取实习铜制胸卡,由持卡人自为妥善保管,直至实习期结束时交还至企管部。实习生转正后可凭转正通知函去企管部领取正式员工铜制胸卡。
③对于非工作在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的实习生或正式员工需要出入危险区的,可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并直接授予临时铜制胸卡,使用完后交还给本部门经理。无铜制胸卡者禁止进入油库危险区。
③参观人员需要出入油库危险区和加油站的,必须先填写登记表,由接待部门经理签字后,再由佩带铜制胸卡的专人统一带领进入油库危险区和加油站内。
④*分站工作人员凭本人胸卡可在交款时间进出危险区和加油站。
三、胸卡的使用
1、胸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2、塑胶胸卡只限于安全办公区、生活区内使用。禁止佩带塑胶胸卡者进入油库危险区。
3、胸卡制作需要一定的成本,希望持卡人爱惜使用。
四、胸卡的佩戴检查、遗失与暂领
1、单位员工的胸卡佩戴情况由保安人员负责检查、监督。
2、胸卡暂时遗忘的人员,凭相关领导的证明去企管部登记领取相应的临时卡,在取得本人胸卡后去企管部交还临时卡。临时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3、遗失胸卡者凭相关部门领导证明去企管部补办胸卡。补办费:塑胶胸卡,×元/个,铜制胸卡×元/个。
第3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6、
7、
8、
(三)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复杂环境应设置必要的防进入、防跌落、防通过的拦阻装备。
第八条 安全检查
(一)加油站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一下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针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存在隐患环境的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全员每日对作业现场,重点要害部位、重点盯防的辅助设施,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情况;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应对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进行安全检查;
4、每季度和重大节日由分公司组织专项安全检查
5、闲置--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闲置场所留守看护人员
6、租赁--分公司资产工作部、县市分公司经理及安全数质量管理员及承租方。。。。
(二)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施现状、防护措施是否可靠、警示标识、预案演练以及周边可能存在隐患环境的辨识,隐患整改情况等
(三)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营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物理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九条 应急管理
(一)加油站应制定专项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包括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
3、建筑物的机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和相互间距;
4、危害分析及危害辨识;‘
5、应急救援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布置,物资抢救、人员救护疏散措施及相应操作程序;
6、各种应急救援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7、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二)加油站各种应急器材应按照gb 50156 《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并排放合理,取用方便。
(三)应急救援器材制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更换,确保完好有效。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照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公司制度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规范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分公司安全数质量科负责解释、修订和补充
第4篇 加油站管理容易忽视的问题——加油站人员违反安全规定给塑料桶瓶加油。5
用油枪往塑料桶(瓶)内加油,汽油在塑料桶内流动磨擦会产生静电,塑料桶为电绝缘物不能及时地将静电导除,因而会造成静电积聚。当静电压和桶内的油蒸气达到一定值时,将会引发爆炸。这个现象在一些乡镇的加油站非常普遍。在加油站的日常管理中,一定要督促加油站采取严格的管理,杜绝此类危险操作。
张国平 唐婕
第5篇 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全员动手、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加强事故隐患治理工作,进一步防范各类人身伤害事故,提高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增强加油站抵御因附属设施或周边环境不确定因素发生突发意外事故的能力,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二章 加油站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的界定和范围
第三条 分公司及其县市分公司所属在营加油站、闲置、租赁场所、施工作业现场或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环境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附属设施及周边环境范围包括:
1、观察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2、窖井及配套设施设备
3、消防水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4、厕所化肥池及配套设施设备
5、挡墙、围墙、护坡
6、作业施工现场
7、分公司及其县市石油分公司对其资产所有负有监护权的场所及可能存在隐患环境。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五条 安全组织
(一)县市石油分公司、加油站应分级成立以明确各级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管理组织。
(二)加油站安全员负责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
(三)成立加油站应急救援小组,开展应急救援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加强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掌握本站救援器材的性能,并会使用。
(四)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六条 安全教育
(一)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3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二)加油站应对新员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三)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队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四)加油站租赁设施设备,应与承租方签订租赁合同(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
第七条 安全措施
(一) 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告示语和警示标牌
(二) 加油站所属的附属设施及复杂环境应设置安全标志牌,主要内容包括:
1、
2、
3、
4、
5、
6、
7、
8、
第6篇 加油站动火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加油站动火管理,防止事故发生,依据 《公司关于工业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参照 《石油库动火安全管理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加油站的爆炸危险区域或火灾危险区域内,使 用各种直接或间接明火施工作业的都称之为加油站动火。主要 包括以下作业: 1、使用电焊、锡焊、焊割等; 2、使用喷灯、火炉、液化气炉、电炉及明火照明等; 3、烧烤煨管、铸、锻、电钻、砂轮作业等; 4、熬(浇)沥青、炒沙子等; 5、非加油和卸油的机动车辆进入储油区和爆炸危险区; 6、使用非防爆的通讯电气设备和电动工具等。
第二章 加油站动火等级划分
第三条 加油站动火分为三级: 1、凡是在油品储油区、加油区、汽车卸油区、雨棚、雨棚 柱和桶装油品(含润滑油)储存间或棚、油泵房、公路收发油 栈台、隔油池及污水处理设施的爆炸危险区域内的动火,以及 虽移出该区但盛装过甲、乙类油品的各类油罐、油桶、输油管 线等均为一级动火; 2、凡是在加油站区域之内,一级动火所列的区域之外,且 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中站内 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火灾危险区域内的动火均为二级动火;3、凡在符合 gb50156-2002《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 范》中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要求的站房和一般用电区域内 对通常设备的动火(用火)均为三级动火。
第三章动火前的准备工作
第四条 动火票的办理要求 1、凡进行一、二级动火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及权限办理 《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 2、 三级动火 (用火) 作业必须按照审批程序和权限填报 《加 油站用火审批单》 。 第五条 动火票的审批权限 1、一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直属公司和 当地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并报省分公 司备案。 2、二级动火作业的《加油站动火作业票》应由储运安全部 审查同意,经片区经理批准,并报市公司备案。 3、三级动火(用火)作业的《加油站用火审批单》由加油 站长填报,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并备案。 第六条 动火作业前由加油站提出申请,施工管理部门负 责办理动火票,按照审批权限和程序,逐级上报,分级负责。 动火票批准后,方可进行动火。加油站、片区经营部、储运安 全部对审核过的动火作业票,必须以档案的形式保存一年以上。 一级动火票储运安全部必须报省分公司备案。 第六条 动火票办理程序 1、一级动火前,由直属公司主管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 管理部门、施工设计单位、片区经理、储运安全部和当地公安 消防部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施。然后由储运安 全部与当地消防部门审核同意,市公司主管经理批准。 2、二级动火前,由片区经理组织加油站长、施工管理部门、 施工设计单位和储运安全部深入现场调查、协商、制定动火措 施。然后由储运安全部审核同意,片区经理批准。 3、三级动火前,由加油站长与片区经理深入现场调查、协 商、制定动火(用火)措施。然后由片区经理审核同意,加油站长批准。 第七条 外来施工单位在加油站施工动火,应由工程项目 甲方负责部门提出,加油站填制动火票,其主管领导会同工程 项目甲方主管领导和施工单位主管领导共同落实防火措施;分 别由加油站长和施工单位安全员担任主监护人和监护人,共同 负责动火作业,严格按动火等级、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动火票, 负责安全措施的落实,负责监督按动火票中的时间、地点、任务和作业内容进行动火。
第四章 动火作业的基本安全要求
第八条 正常生产的储油区、加油区、卸油区内,凡是可 不动火的一律不动火,凡是能拆下来的必须拆下来移到安全地 方动火。节假日除生产必须外禁止动火。 第九条 动火作业必须按要求填写《加油站动火作业票 书》 ,且一张只限一处使用。 第十条 动火票的有效时间 1、一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8 小时; 2、二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3 天; 3、三级动火票有效时间不超过 15 天; 4、加油站固定用火点每 6 个月由零售管理部 hse 委员会召 集,片区经理和储运安全部或消防部门等单位检查认定一次, 加油站要做好记录备查。 第十一条 进入设备内部动火,必须遵守《关于进入有限 空间作业安全管理办法》和《油罐清洗安全规程》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高空作业必须符合高空作业安全要求,采取必 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第十三条 临时用电,加油站必须根据批准的动火票,按 照临时用电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办理用电手续,双人复核。 第十四条 在动火作业期间,加油站不得接卸油品,任何 车辆不得进入加油站停放,一级动火时加油站应停止营业。 第十五条 在管道上动火,应首先切断油品来源,加好盲 板(也可采用黄泥、玻璃腻子与石棉绳掺和堵塞等方法截断管 路) ,经彻底吹扫、清洗、置换,并对动火部位和周围 15 米范围内场所油气浓度检测。 第十六条 动火前对动火点必须进行油气浓度检测,油气 浓度在爆炸下限的 20%以下时方可动火。 检测合格后动火作业期 间,应随时检测。动火停止超过一小时,必须重新检测。 第十七条 油桶动火前必须先经过蒸洗打开桶盖,动火作 业前先用长火向桶口试射,如有回火则应重新蒸洗。焊接时, 人员站在桶侧,严禁站在桶底或桶顶的方向。 第十八条 动火点 15 米以内安全可能受到威胁时,应采取 以下措施: 1、立即停止动火作业; 2、关严罐顶所有孔盖,关闭加油机发油管线上阀门,用淋 湿的石棉被捂住呼吸阀和油枪等,或用长胶管与呼吸阀连接, 引至远处; 3、采取有效的砌墙或淋水帆布隔离等隔断油气进入动火点 的措施,必要时增派监护人到相关地点进行监护。 第十九条 遇有六级以上大风(含六级)不准动火。特殊 情况必须动火时采取围隔等措施控制火花飞溅范围。 第二十条 动火票是动火依据,不得涂改、代签,并要妥 善保管和存档。 第二十一条 动火现场 5 米以内不得有易燃物、积水、障 碍物,以便在紧急情况下,施工人员能迅速撤离现场。 第二十二条 动火现场要按动火措施要求配备足够的消防 设施和消防器材,必要时通知消防车现场保护。 第二十三条 动火完工后,加油站长对现场进行认真检查, 确认无火种存在,每个可能渗漏和跑冒油口、点、接头等正常, 临时用电拆除和配变电系统正常,动火设备、工具及其它物品 清理后,方可离开。
第五章 动火人职责
第二十四条 动火人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具备相应的资质 等级,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 按动火票上签署的任务、地点、时间作业。 第二十六条 动火前必须确认安全措施已是符合要求。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摆放动火设备、工具,穿戴劳动防护 服装、防护器具。 第二十八条 熟悉应急预案,掌握应急处理方法。
第六章监护人职责
第二十九条 加油站长必须经过安全专业培训,经考核合 格,持证上岗。 第三十条 了解动火区域岗位的生产过程,熟悉工艺操作 和设备状况,熟练使用消防器材及其他救护器具。 第三十一条 有责任心,坚守岗位,佩带明显标志,对安 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检查,监督消防设施、器材到位情况,并 配备专用安全检测仪器,发现问题,有权下令暂时停止动火作 业。 第三十二条 熟悉应急预案,并能指挥处理异常情况。 第三十三条 监护人必须携带动火票,现场检查签字。 第三十三条 禁止以下动火 1、禁止无动火票作业。 2、禁止无监护人动火。 3、禁止安全措施不落实动火。 4、禁止与动火票内容不符动火。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解释权在储运安全部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4 年 10 月 15 日起施行。
第7篇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加油、加气合建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全管理规定》。
第三条 加油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 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 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 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格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 用火管理
1.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 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 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连接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 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 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 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 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 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采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 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 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1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加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 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 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第8篇 加油站隐患治理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对hse隐患实施预防和治理,防止事故发生,减少职业伤害、财产损失和环境污染,增强抵御事故和自然灾害的能力,确保生产正常运行,满足hse管理要求,特制定本程序。
2适用范围
本程序适用于江西石油分公司和江西石油公司所属各单位隐患治理、验收、考核的管理。
3职责
3.1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是本程序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程序的制定、修订和解释,负责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隐患治理项目的实施。
3.2 最高管理者为隐患治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隐患治理项目计划的审批、治理资金的落实。
3.3 管理者代表负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治理方案的审批、责任考核、技术审查。
3.4 安全基建部负责隐患治理计划项目的评估确认,组织立项策划、治理方案的确定、预决算编制,组织实施、验收等工作。
3.5 零售管理处、营销管理处参与隐患治理项目立项策划、治理方案的确定、预决算编制,参与实施、验收等工作。
3.6 财务资产处负责安排治理资金,保证资金及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3.8物资公司负责隐患项目治理过程中的物资采购
4工作程序
程序流程图见附录1。
4.1 隐患治理范围
风险评价及环境因素评价中识别出的需进行工程控制的重大危害,各种检查监督及日常生产运行中暴露出的各种问题,包括:
a)危及油库、加油站和车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和工业卫生的各种因素;
b)导致事故发生或扩大的生产设施、安全设施隐患;
c)可能造成职业病和职业中毒的劳动环境;
d)可能对大气、土壤、地下水资源、敏感水域和社区环境造成严重污染的问题。
e)其它可能导致安全事故的隐患因素。
4.2隐患项目的确定
4.2.1 基层单位根据风险评估的结果及环境因素评价结果进行自评,确定隐患治理项目。
4.2.2 根据集团公司、省公司安全大检查及分公司自查情况确定。
4.3 隐患的评估和申报
4.3.1 隐患的评估办法执行《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估管理程序》和《环境因素识别和评价管理程序》。
4.3.2 各单位应每年对本单位进行一次全面的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和环境因素评价,列出重大危害清单,编制风险评估报告、制定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将需工程控制的重大危害,作为下年度隐患治理项目。
4.3.3 基层单位(油库、加油站、车船队等)对安全检查和作业运行中暴露出的需工程控制的不符合项,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自评。对无力整改的隐患项目,按要求编制评估报告,报分公司hse管理部门。
4.3.4 分公司hse管理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隐患项目应组织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调查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能够治理的隐患应立即安排治理,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的应立即停止作业,并将评估结果上报分管领导。
4.3.5 对需列入年度基本建设投资和隐患治理计划的隐患项目,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后,分公司hse管理部门负责编制年度《隐患整改计划表》(见附录2),报省公司安全基建处。
4.3.6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对各分公司上报的隐患治理计划进行初步审查,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复查,提出复查评估报告。
4.3.7 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根据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复查评估报告,确定事故隐患治理项目,编制省公司事故隐患治理项目年度计划,经管理者代表审核,并经省公司hse管委会批准后,报集团公司安全环保局,同时抄报销售事业部审批。
4.4隐患治理
4.4.1 隐患整改管理
4.4.1.1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集团公司计划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转发批复,立项执行;未获集团公司批准的隐患整改项目作为省公司级隐患整改项目,由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拟定计划,会同财务资产处等相关部门,报经理室后,从省公司自筹资金和集团公司固定返回的安保基金中列支,自行立项治理。列入基本建设计划的隐患项目,执行《事故隐患治理管理工作规定》及《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1.2 分公司安全基建科对批准立项的隐患整改项目,按照“四定”(定资金来源、定领导责任人、定项目负责人、定整改期限)的原则编制具体整改实施方案和概预算,严格控制施工过程中的hse风险。,按管理权限,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批准后组织实施。
具体执行《设计和建设管理程序》。
4.4.2 隐患整改资金的来源
用于隐患治理的资金主要有三项,各公司应予以优先安排和保证。
安保基金返还
隐患治理补助资金
项目投资资金
4.4.3隐患治理的监督及实施
4.4.3.1 安全基建科负责实施过程的监督,并建立隐患评估、效果考核、验收等管理档案,对项目实行封闭管理。整改进度情况按要求报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隐患整改进度表》见附录3)。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汇总后每月将隐患整改进度报股份公司安全监督局和销售事业部。
4.4.3.2 物资公司按实施方案和质量要求及时完成隐患治理项目所需设备材料的采购供应,具体按《物资供应管理程序》执行。
4.4.3.3 隐患治理项目的施工,执行《承包商管理程序》。
4.4.3.4财务部门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整改所需资金,保证资金按时到位和专款专用。
4.4.3.5各基层单位负责安排隐患治理项目施工期间协调与施工相关的经营活动;省公司安全数质量管理处负责隐患治理进度、施工质量、项目完整性的检查监督。
4.5隐患治理的验收
4.5.1 验收的组织
a) 由项目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进行验收,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由管理者代表组织验收。
b) 验收标准:执行现行国家、行业、企业标准、规范、规定等。
4.5.2 验收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由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操作规程,纳入正常的管理程序;验收不合格的隐患治理项目,重新纳入隐患治理项目进行治理,直至治理验收合格。
4.6 隐患治理的考核
各级hse管理部门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隐患治理的职责、资金、完成时间和治理效果等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具体执行《检查与监测管理程序》。
4.7 隐患治理项目的记录控制
整改验收完毕的隐患治理项目,要及时进行归档记录。由项目主管部门填写《隐患治理台帐》,并保管相关资料。
第9篇 开发区加油站用电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加油站用电管理,节能降耗,严格控制加油站用电量,提高加油站精细化管理水平,依据《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加油站用电管理规定(试行)》、《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可控费用控制和审批规定》、《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分公司可控物耗费用定额管理方案》,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大连销售开发区分公司各岗位员工。
第三条 加油站经理为加油站用电总负责人,应根据本站实际情况,制定可行措施,落实各用电区域责任人,按照本管理规定的标准严格控制各用电区域电器设备、设施用电时间,节约用电。
第四条 员工有责任和权力监督、举报本站的用电情况。
第二章 管理原则
第五条 采取年用电总量控制的原则。根据加油站每年的销售指标、站内电器设备、设施的负荷、上级主管部门下发的用电量指标,分解到加油站一定的用电量指标。
第六条 根据实际情况,每半年调整一次用电量指标。
第七条 确保生产用电,控制生活、办公用电。
㈠ 加油员应从细节入手,节约生产用电。例如,加油机抬板只要抬上去,加油机自吸油泵或油罐潜油泵就会工作,从而产生不必要的耗电现象,因此,避免无效抬加油枪,确定顾客需要加油后,再做抬枪动作。
㈡ 夜间可以按规定使用照棚、营业室、便利店照明设施,其余办公室、更衣室等场所随用随开,用后及时关闭。
㈢ 下班后,除要求不能关闭的pos主机、机柜等设备、设施外,其余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等办公设备不用时须关机,以减少待机耗电。
㈣ 冬季禁止使用空调,严禁使用电炉子等其它取暖设备。
㈤ 夏季允许使用空调,人离开时应立即关闭空调。
㈥ 油烟机、电磁炉等用电设施不使用时应断开电源。
㈦ 用电区域责任人的划分
1.加油区:当班加油员,负责加油机、罩棚灯、户外灯箱等
用电。
2.营业室、便利店:收银员,负责室内照明、计算机、空调、便利店冷柜、零管系统等。
3.厨房:炊事员或保洁员,负责抽油烟机、电磁炉、电饭锅、电冰箱、消毒柜等厨房用具。
4.卫生间:保洁员,负责卫生间的灯具、换气扇。
5.锅炉房:计量员,负责锅炉房内的照明、水泵等。
第三章 管理职责
第八条 仓储安全部职责
㈠ 设专人负责核定开发区分公司、各加油站电费定额。
㈡ 每月核定、下发加油站下月的用电量指标。
㈢ 缴纳部分加油站电费。每月将部分加油站的卡号、缴费金额等信息列出明细表,分别到各电业局进行缴费,并将缴费发票提交财务部。
㈣ 负责将开发区分公司、各加油站当月的电费缴纳情况和电费余额公布在内部办公网上,提示各加油站注意。
第九条 加油站职责
㈠加油站经理是控制本站实际用电量的第一责任人。
㈡每月25日前,需向仓储安全部报当月实际用电量和下个月的计划用电量。
㈢电费缴纳结束后,应及时查验、核对、反馈用电情况。
㈣应认真查看仓储安全部在内部办公网上公布的当月电费缴纳信息,确认用电余额。
㈤与电业局抄表员定期沟通,确保抄表数据的准确性。
第四章 管理标准
第十条 生产用电
㈠加油机:自吸泵加油机按0.8元/吨的吨油用电标准核定;
潜泵加油机按1元/吨的吨油用电标准核定。
第十一条 办公用电
㈠零管系统、视频监控系统、110报警系统、液位仪、ups:每天24小时 。
㈡计算机:每天10小时。
㈢打印机、验钞机:每天2小时。
第十二条 生活用电:
㈠ 燃油炉:采暖期从11月15日~次年3月31日共136天;
12月15日~次年2月15日,每天14小时;
其它时间,每天10小时。
㈡ 排油烟机:每天0.5小时。
㈢ 电磁炉:年销量3000吨以下的加油站每天1.5小时;
年销量3000~5000吨的加油站每天2小时;
年销量5000~10000吨的加油站每天2.5小时;
年销量10000吨以上的加油站每天3小时;
有储值点的加油站每天增加0.5小时。
㈣ 电饭锅:每个每天1小时。
㈤ 电冰箱:每天24小时。
㈥ 消毒柜:每天0.5小时。
㈦ 空调:每年7、8、9三个月每天5小时,空调设定温度不低于26℃
㈧ 卫生间换气扇:每天3小时。
第十三条 室内照明
㈠ 应急灯:24小时。
㈡ 营业室、便利店:夜间停业的加油站:冬季每天2小时;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冬季17:30~次日6:30分,每天13小时;夏季19:30分~次日4:30,每天9小时;
6:30~17:30室内光线充足时,视情况开启光源;光线不足时,可开启全部光源。
㈢厨房、卫生间:夜间停业的加油站每天2小时;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每天5小时。
第十四条 室外照明
㈠ 罩棚灯:夜间停业加油站不开灯;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冬季17:30~次日6:30分, 每天13小时;夏季19:30分~次日4:30,每天9小时。
罩棚灯为5排(含5排)以下的加油站,夜间开2排灯;
罩棚灯为6排的加油站,夜间开3排灯。
㈡ 户外广告灯箱:夜间停业加油站不开灯;
24小时营业的加油站:冬季17:30~次日6:30分,每天13小时;夏季19:30分~次日4:30,每天9小时。
第十五条 便利店设备
㈠ 电冰箱、电冰柜、饮水机、咖啡机:每天24小时。
第五章 考 核
第十六条 加油站必须明确用电责任,按照用电区域落实到人。
第十七条 加油站每月不得超过所报的用电量,超额部分加油站自行承担,结余部分可转下个月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加油站每年用电量不准超过定额,超出部分加油站自行解决,结余部分不能转为下一年使用。
第十九条 用电量考核将纳入加油站经理薪酬考核指标。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安全设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10篇 某加油站胸卡管理规定
加油站胸卡的管理规定
为贯彻上级精神,加强油库的人员进出及安全规范化管理,特对原旧样胸卡进行改进,制定新版胸卡(新版胸卡分为塑胶胸卡和铜制胸卡)及以下试行办法:
一、塑胶胸卡
1、塑胶胸卡分为实习胸卡、临时胸卡和正式员工胸卡三类
①实习胸卡样式为左半边三位编号,右半边“实习”字样,主要针对在本单位内实习的人员使用。
②临时胸卡样式为左半边三位编号,右半边“临时”字样,主要针对来本单位参观的人员使用。
③正式员工胸卡为左半边姓名、所在部门、岗位及其编号(编号为四位,其中,前两位为部门编号,后两位为部门内人员编号,各部门编号如下:领导00,企管部01,财务部02,营销部03,油库04,*加油站05,*加油站06,*加油站07),右半边本人一寸彩照。
2、关于塑胶胸卡的领取与存放
①实习生,可凭报到表去企管部登记领取实习胸卡,由持卡人自为妥善保管,直至实习期结束时交还至企管部。实习生转正后可凭转正通知函去企管部领取正式员工胸卡。
②参观人员,可直接在大门保卫处填写登记表,然后由保卫人员负责给各位来访参观人员分发临时胸卡,参观人员在参观结束离开本单位时在门口保卫处交还胸卡。
二、铜制胸卡
为减小对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内的安全威胁,特对进出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以及在危险区和加油站内工作的人员制作铜制胸卡。
1、铜制胸卡分为实习胸卡、参观胸卡和正式员工胸卡三类
铜制胸卡为统一规格长方条样式,上有本单位标志、本单位全称、胸卡类型及其编号
①实习胸卡标有 “实习”字样,主要针对来本单位在危险区或加油站内实习的人员使用。
②临时胸卡标有 “临时”字样,主要针对非工作在危险区和加油站内的员工进出危险区和加油站时使用。
③正式员工胸卡标有员工的姓名,仅限工作在油库危险区、油库加油站和昌平加油站内的正式员工使用。
2、铜制胸卡的领取与存放
①对于工作在油库危险区、油库加油站和*加油站内的正式员工统一配发铜制胸卡,可直接去企管部登记领取。
②对于工作在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的实习生,可凭报到表去企管部登记领取实习铜制胸卡,由持卡人自为妥善保管,直至实习期结束时交还至企管部。实习生转正后可凭转正通知函去企管部领取正式员工铜制胸卡。
③对于非工作在油库危险区和油库加油站的实习生或正式员工需要出入危险区的,可由本部门经理批准并直接授予临时铜制胸卡,使用完后交还给本部门经理。无铜制胸卡者禁止进入油库危险区。
③参观人员需要出入油库危险区和加油站的,必须先填写登记表,由接待部门经理签字后,再由佩带铜制胸卡的专人统一带领进入油库危险区和加油站内。
④*分站工作人员凭本人胸卡可在交款时间进出危险区和加油站。
三、胸卡的使用
1、胸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他人,如因此造成不良后果者,追究相关责任。
2、塑胶胸卡只限于安全办公区、生活区内使用。禁止佩带塑胶胸卡者进入油库危险区。
3、胸卡制作需要一定的成本,希望持卡人爱惜使用。
四、胸卡的佩戴检查、遗失与暂领
1、单位员工的胸卡佩戴情况由保安人员负责检查、监督。
2、胸卡暂时遗忘的人员,凭相关领导的证明去企管部登记领取相应的临时卡,在取得本人胸卡后去企管部交还临时卡。临时卡的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一个工作日。
3、遗失胸卡者凭相关部门领导证明去企管部补办胸卡。补办费:塑胶胸卡,×元/个,铜制胸卡×元/个。
第11篇 加气站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气瓶加气的安全,及早发现和处理各种安全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1、加气站员工要严格执行岗位技术规范,遵守各项操作规程。杜绝责任事故,预防技术事故。
2、坚守工作岗位,建立气瓶加气前后的检查制度,检查内容包括气瓶编号、容积、实际充装量、异常情况、检查者、充装者和复检者姓名或代号,充装日期,记录应妥善保存,并及时归档,档案管理规范。注意监视压力、温度、流量,做到设备不超压、不超载运行。
3、定时检查设备运转情况,注意有无异常声响和跑、冒、滴、漏现象,发现问题及时检查和整改,做到设备不带故障运行,人员不带思想情绪上岗。
4、加气站属于安全防火的重点单位,必须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安全的防火工作。加气站员工有权劝阻、纠正他人的不安全行为,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要求或违反操作规程的指挥、调度和安排。
5、要对进站充气的车辆进行引导,应按指定位置停放,加气时必须先熄火、关闭车上所有电器设备,严禁在加气时发动车辆,严禁在站内检修和汽油擦洗车辆。
6、加气站员工应熟知“四懂四会”,每周进行一次安全知识学习,检查一次安全、消防措施的落实情况。
7、加气站员工必须持操作证,戴好安全帽、穿好劳动保护服装上岗。坚持岗位练兵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生产活动,主动向领导或有关部门提出合理化建议和意见。每班操作人员应做好交接班工作,保证加气设备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8、熟知消防设备性能和使用方法。站内动用明火作业须按规定办理动火手续,并制定严密的防范措施。
9、所有操作人员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培训,了解掌握有关气体的性质、气瓶的基本知识、潜在危险及应急处理措施等内容。作业时,严禁非防爆工具撞击,禁止用汽油擦洗衣物,严禁穿戴化纤服装和铁钉鞋上岗、严禁酒后上岗。安全员必须在加气现场抽查操作员的操作情况。
10、站内严禁吸烟,易燃易爆物品不得靠近防火区,重点单位必须有安全防火的明显标志。严禁用汽油等易燃易爆物品擦洗设备。做好防触电、防火灾、防爆炸、防冻伤、防人身伤害、防机械事故等工作。
11、在加气过程中,严禁违章操作,发现异常,应紧急停止加气,待妥善处理合格后,方可继续加气。
13、在加气过程中,要密切注意贮罐及气瓶的温度、压力等参数变化,以便随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严禁对气瓶超量加气,若发现超量加气,严禁出战,应将超装部分抽出。在加气过程中,严禁用扳手等金属器具敲击瓶阀和管道。
11、站内禁止使用手机、照相机、摄像机等非防爆电器。
第12篇 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第13篇 dh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加油站,应符合o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的要求,并符合所在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加油、加气合建 的站执行集团公司《液化石油气和压缩天然气加气站安妻兰萎规磊誓站经营单位应按照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要求,向政府至管部门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四条安全组织
1.加油站应成立以站长为第一责任人、有关人员参加的安全小组。
2.加油站应设安全员,负责检查安全管理措施的落实情况。
3.加油站应成立义务消防队伍,编制消防应急预案,开展消防知识学习,加强消防预案演练,做到人人懂得本站消防器材性能,并会使用。
4.加油站应与毗邻单位建立联防组织,定期开展活动。
第五条安全教育
1.加油站应每月对职工进行三次安全教育,并做好记录。
2.加油站应对新职工进行岗前安全教育、考核。
3.进站施工队伍在施工前,加油站经营单位应与施工队签订施工安全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责任,落实安全措施,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防火教育。
第六条安全措施
1.制定“顾客进站加油须知”,主要内容包括:
(1)站内严禁烟火;
(2)严禁在站内检修车辆、敲击铁器等易产生火花的作业;
(3)严禁向汽车汽化器及塑料桶内加注易燃油品;
(4)加油车辆的司机、乘坐人员进站后不应影响加油站安全;
(5)所有机动车辆均须熄火加油;
(6)严禁在作业现场穿、脱、拍打化纤服装;
(7)严禁在加油现场使用手机、寻呼机。
2.加油站内应有明显安全警语、警示标牌。
3.有条件的加油站应在站内适当部位设置拖拉机、摩托车的专用加油点。
4.高强电闪、雷击频繁时,应停止加油、卸油作业。
5.落实防抢、防骗、防盗、防破坏等防范措施和保安工作,确保加油站人身、财物安全。
第七条用火管理
l。用火管理应符合《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要求。
2.加油站生活固定用火点应符合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规定的安全距离要求。
第八条消防管理
1.加油站应制定消防应急预案,其主要内容是:
(1)组织机构和指挥系统;
(2)地理位置;油罐数量、容积;加油机位置、数量;输油管线走向图;其他油品的存放地点、数量;
(3)建筑物的结构形式、耐火等级、面积、高度、内部设施及相互间的距离;
(4)灭火作战人员的配备、分工,警卫力量的布置,物资抢救、人员疏散措施及相应的操作程序;
(5)各种消防器材的数量、摆放位置、应急补充措施;
(6)对外通信联络及外援力量的部署、指挥等。
2.加油站各种消防器材应按gb 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有关规定配置,且摆放合理,取用方便。
3.消防器材应定专人管理,定时检查、养护,定期换药,保证完好有效。
第九条安全检查
1.加油站应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上级主管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
(1)加油站每周组织一次安全检查;
(2)当班安全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监督,发现违章行为和不安全因素,有权制止和向上级反映;
(3)加油站经营单位每月和遇重大节日应对加油站进行安全检查。
2.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安全责任制落实情况、作业现场安全管理、设备有无渗漏、电器接线螺栓是否牢固、防火防爆措施是否可靠、灭火作战预案演练以及隐患整改情况等。
3.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加油站能解决的,应限期抓紧整改;加油站无力解决的,应书面向上级报告,同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第十条事故管理
事故的分类、分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按集团公司《事故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章安全技术规定
第十一条用电规定
1.在爆炸危险区内使用的电气设备应符合爆炸危险区等级要求。
2.当由独立变压器供电时,宜采用三相四线接零保护或三相五线专用接地线保护;当使用电网直供或由临近企业转供电时,用电设备的保护方式应与供电网保持一致。在加油站内,用电设备应保护接地和保护接零。
3.电气器具、线路应完好无损,电气连接处应规范、紧密牢固、无腐蚀。
4.设置在罩棚下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防护型灯具。
5.对加油机内部的电气密封应定期检查,如发现密封不良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6.加油站内不应随意装接临时电气线路。
7.加油站营业房等场所禁止使用电炉等易引起火灾的电器。
第十二条防雷、防静电
1.钢质油罐及其金属附件应作可靠的电气连接并接地,接地点不少于两处。接地线与接地体的连接处应用焊接,接地线与被接地设备的连接应设断接卡,并用双螺栓连接,埋地部分均用焊接。
2.防雷、防静电接地装置每年至少在雷雨季节前检测一次并做好记录。其接地电阻值要求如下:
油罐、站房、罩棚 不应大于10ω
输油管线 不应大于30ω
卸油防静电接地 不应大于100ω
3.弱电系统(通信、信号、监测和微机控制等)应按有关规定或产品技术的要求,采取防雷措施。
4.定期检查加油机、加油胶管及卸油场地的静电连接线,保持完好有效。
第十三条加油站卸油应采取密闭方式。罐车卸油管与油罐进油管的连接应果用快速接头。汽柴油进油口应分别采用阴阳接头,以防混油。油罐卸油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0.2m处,严禁喷溅式卸油。
第十四条加油站输油管线管沟,应用砂填实。输油管线管沟与电缆沟、暖气沟应隔断。
第十五条加油站卸油静电接地应采用具有报警功能的接地装置。严禁在爆炸危险区内乱拉电线,使用非防爆电器。
第十六条 加油站油罐通气管口应装设阻火器,通气管的口径不应小于50mim。通气管距加油站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通气管口应高出地面至少4m,沿建筑物的墙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口,应高于顶面或屋脊lm。
第十七条 当加油站油罐埋在地下水位以下时,应对油罐采取防止上浮的措施。建在水源保护区附近的直埋地下油罐,应采取防渗漏扩散的保护措施,并应设渗漏检测设施。
第十八条根据一、二、三级加油站的要求,对加油站的油罐宜采用具有测量温度、液位等功能的测试监控仪表。
第十九条加油站应采用国家认定的具有整体防爆功能的加油机,不得进行破坏整体防爆功能的改造。
加油站安全管理规定【2】
加油站安全检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强化加油站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明确安全检查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自检自查为主,站内检查与主管公司监督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分级落实安全工作,提高检查效果,逐步实现检查工作规范化、标准化,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加油站。
3职责
3.1安全检查计划和安全检查表的编制由加油站安全领导小组负责。
3.1综合性、季节性、日常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由站长负责,由安全管理员负责组织实施。
3.2专业安全检查由加油站上级部门派遣专业人员负责或加油站聘请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检查组负责。
3.3节假日安全检查由站长负责,由当班安全管理人员组织实施。
4工作程序
4.1加油站安全检查应制定相应的安全检查计划,并填写《安全检查计划表》,建立《安全检查台账》。
4.2编制各种类型安全检查表,并且评审通过后,经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实施。并且每年评审修订一次安全检查表,填写《检查表评审修订记录》及《检查表问题整改记录》。
4.2加油站应根据生产情况开展的计划性和临时性自查活动,主要分为综合性检查、日常检查、季节性以及节假日前后检查和专项检查等形式。
(1)综合性检查:即对加油站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状态进行全面检查、考核或评价,以落实岗位安全责任制为重点。公司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季度不少于1次,加油站级综合性安全检查每月不少于1次,并填写《综合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2)日常检查分岗位操作人员巡回检查和管理人员日常检查。岗位操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交接班检查和班中巡回检查,各级管理人员应在各自的业务范围内进行日常检查。填写《日常安全检查记录表》。
(3)季节性检查由各业务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相关人员进行,是根据当地各季节特点对防火防爆、防雨防汛、防雷电、防暑降温、防风及防冻保暖工作等进行预防性季节检查。并填写《季节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4)节假日检查是对节假日前安全、保卫、消防、生产物资设备、备用设备、应急预案等重点要害部位,进行重点检查,同时还要对加油站附近企业,居民用火、燃放烟花爆竹等,进行联防检查。在重大节假日(春节、元旦等)前后进行安全防火大检查。填写《节假日安全检查记录表》。
(5)专业性检查主要是对生产工艺设备、安全装置、监测仪器、厂房建筑及防火防爆等系统分别进行的专业检查,及在装置开、停工前、新装置竣工及试运转等时期进行。专业检查分别由各专业部门的负责人组织本系统人员进行,主要是对锅炉、压力容器、危险物品、电气装置、机械设备、构建筑物、安全装置、防火防爆、防尘防毒、监测仪器等进行专业检查。专业检查每半年不少于1次,并填写《专业性安全检查记录表》。
(6)其他检查编制其他检查安全记录表,通过审核,批准后,填写存档。
4.3对加油站各项检查、上级单位检查和政府安全监督部门安全检查中发现的问题,指出的隐患,要逐项整改,编制整改方案。隐患治理整改依照本体系中《隐患治理管理制度》(aqbzh-zd/3-2)相关规定执行,并填写相关记录。
4.4暂时不能整改的项目,要采取临时有效的防范措施,制定防范预案,确保经营安全,必要时采取临时停业措施。
4.5安全检查表由安全员负责编制,报主管领导审批;每年组织有关人员对安全检查表进行评审和修订。
4.6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14篇 加油站汽柴油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汽柴油管理,保证汽柴油费用在加油站计划指标内运行,达到减少浪费,节约能源的目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职责
第二条东北特钢加油站是本规定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各单位油卡的发放;负责汽柴油有关管理制度、办法的制定与修订。
第三条东北特钢加汽柴油结算手油站负责办理续。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四条汽、柴油的管理
1、 车辆油卡的发放。车辆加油实行凭卡加油制度,每车一卡。各单位加油卡要专人管理、专车专用,不得外借,加油卡要妥善保管,并根据用油指标和工作量控制使用。
2、 油卡的丢失与补办。油卡丢失后,所在单位必须立即报告东北特钢加油站,东北特钢加油站管理人员到进行挂失。需补办油卡的,由所在单位管理员到东北特钢加油站重新填写油卡申请单,经主管领导批准同意,方可办理。
3、车辆新增与车辆变更。新增加车辆油卡的办理和车辆变更油卡的办理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新增车辆由东北特钢加油站核实后办理新油卡,并下发给申请单位。变更油卡由东北特钢加油站核实后回收油卡并转交给新单位。
4、加油过程管理。车辆加油时,由司机持油卡随车到油库加油,不得往其它车辆或油箱以外的任何容器内加油(生产用油除外)。
5、各单位油卡定额总量不得超过月度成品油定额。油卡定额如果需要变更时,需在一个月前向东北特钢加油站提出申请,没有提交申请的将继续沿用上一个月的油卡定额。
第四章相关要求
第五条提高认识,加强管理。车辆用油敏感度高,管理难度较大,各有关单位一定要指定专人负责,严格管理,严把加油关,杜绝人情油、关系油,防止油料外流。
第五章附则
第六条本规定由东北特钢加油站负责解释。
第15篇 长江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与防污染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水上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的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保障人命财产安全,防止船舶供受油作业污染长江水域和重大恶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长江海事局管辖水域内从事水上加油作业的加油站(船)以及有关单位和人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及其所属海事管理机构负责本规定的监督实施。
第四条 从事供油作业的水上加油站(船)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水上加油站应满足国家规定的安全与防污染技术的标准,供油船舶、设施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条件,具备有效的技术证书;
(二)配备足够的持有有效证书和有关专业培训合格证的人员;
(三)符合消防技术要求,持有消防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
(四)建立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
(五)配备相应的防污设备和器材,并编制应急预案;
(六)水上加油站应取得《危险货物港口作业认可证》。
第五条 水上加油站的布点应结合辖区实际,满足有关主管机关的统一规划。
第六条 水上加油站(船)从事供油作业应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并提交下列材料,经审核取得《水上加油站(船)安全作业与防污染备案证明》(格式见附件1)后,方可从事供油作业。
(一)加油站靠泊负荷、前沿水深及周围水域环境情况的说明(适用固定加油站),加油船技术资料(适用流动加油船);
(二)消防设备清单;
(三)安全防护和防污染设备(器材)清单;
(四)供受油作业操作规程;
(五)安全与防污染管理制度(值班制度、防火制度、污染事故应急计划或预案等);
(六)固定码头作加油站的,应按要求建立并提交码头安全与防污染管理体系文件。
第七条 加油站(船)供受油作业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作业前,必须检查管路、阀门及其它相关设备,确保处于良好状态,堵好甲板排水孔,关闭有关通海阀,对可能溢油的地方,放置集油容器。备妥消防器材,供受油作业周围杜绝明火作业。供受油作业双方必须认真检查并填写《供、受油作业安全检查表》(格式见附件2),落实安全与防污染措施。
(二)作业中,要配备有足够的值班人员。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严格执行操作规程,掌握作业进度,控制输油速率、压力,防止跑、冒、滴、漏。出现有不安全或污染的情形,应立即停止作业,待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措施后方可恢复作业。
(三)停止作业时,必须关好相关阀门。收解输油管时,必须事先用盲板将软管封好或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软管内残油流(滴)入长江。
第八条 在作业中发生安全与污染事故,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扩大,报告海事管理机构并接受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受油船舶应将加油作业情况准确记入《油类记录簿》和《轮机日志》,加油站应将供油情况记载值班记录簿内。
第十条 加油站(船)应按《内河避碰规则(1991)》的要求显示信号,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夜间应对照明灯光进行妥善遮蔽,不得影响过往船舶的航行安全。
第十一条 加油站(船)的避雷设施及防静电设施应符合国家标准。加油站(船) 应设置禁烟区域,禁止无关人员进出。
第十二条 供、受油船舶靠泊时,应垫软靠把。供受油作业时,应关闭烟囱帽,带好火星熄灭器,加油现场作业人员禁止穿尼龙化纤服装,严禁使用非防爆型灯具照明。在加油过程中严禁铲锈、发报、使用雷达、充气、吸烟及其他影响安全的行为。
第十三条 如遇雷电、大风等影响安全作业的恶劣天气,应立即停止作业。
第十四条 港内或港口附近水域流动的加油船舶,除遵守油船的有关管理规定外,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船舶进、出港,可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办理定期申报手续,定期申报期限不超过一个月。
(二)加油船在固定水域流动销售期间可办理短期定期签证手续,短期定期签证有效期不超过一个月。
(三) 加油船一次性多点配送涉及两个及以上的海事管理机构管辖范围时,申请人应向始发港和终点港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分别申请办理短期定期签证。
加油船配送作业时,应向作业所在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第十五条 加油站(船)因故停止营运时,应向当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并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停止营运期间加油站(船)的安全。加油站(船)停止营运超过二个月恢复营运时,加油站(船)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重新申请备案。
第十六条 加油站(船)每季度应当向当地的海事管理机构书面报告供油作业情况,包括供油艘次、供油数量等。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八年一月一日起实施。原《长江海事局辖区水上加油站(船)安全管理办法》(长海船舶[2003]1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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