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公司钥匙管理规定
第1条 公司钥匙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复制。
第2条 公司大门及各办公室钥匙分配情况由办公室记录在案,备用钥匙由办公室统一保管。
第3条 如确因公需要使用钥匙,使用人须向保管人说明使用目的,用毕后应立即归还。
第4条 钥匙保管人应严格管理钥匙的使用,不得任意复制或允许同事借予他人使用,否则负连带赔偿责任。
第5条 钥匙保管人应做到:离职时应将钥匙交还到办公室文员处;钥匙遗失时,应立即向办公室报告备案;非经办公室同意不得复制钥匙;不能任意将钥匙借予外人使用。
第6条 公司大门钥匙共五把,具体分配为:总经理、副总经理(2位)、行政部经理、文职员各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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