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保安员投保管理规定
1、目的
为了充分保障保安员的切身利益,对符合条件的保安员进行人身意外伤害和意外伤害医疗费用(以下简称保安员保险)团体投保,为了加强投保管理,本着公正、公平原则特制定本规定。
2、投保范围
经公司正式聘用满一个月的年满18周岁以上,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劳动的保安员。
3、相应保险责任权益
以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为准。
4、保险费用管理
4.1保安员保险由公司按照有关规定统一进行投保。
4.2保安员保险期间以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合同为准,一般为1年。
4.3保安员在公司服务满1年的,公司承担投保费用。
4.4保安员在投保期间离职或除名的,公司只承担保安员在职期间的投保费用,其余部分由离职人员负责,费用核定依保险公司投保取费标准,以实际服务月计,不足一月的按月计;同时,公司不再为其交付续期保费。
4.5保安员在任职期间公司给予个人嘉奖或被评为'年度优秀员工',且在特殊情况下协议解聘时,经综合部核实未受到严重处分的,公司承担其本年度已发生的投保费用;离职后不再为其交付续期保费。
5、相关要求
5.1在服务期间,保安员应如实申报、登记真实情况。
5.2申报登记情况不真实的,公司不承担其保险费用,相关责任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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