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按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要求,确立企业的防火重点部位。本单位防火重点部位是控制室、汽机厂房、锅炉区域、油罐区、氨区、供氢站、资料档案室、锅炉燃油及制粉系统、汽轮机油系统、变压器、电缆夹层及沟道、蓄电池室、易燃易爆物品仓库。
第二条 重点防火部位应建立岗位防火责任制和消防管理制度,并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灭火预案,做到定岗、定人、定任务,切实落实各项消防措施。
第三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有明显的防火警示标志,并在指定的地方悬挂“防火重点部位”标示牌。
第四条 防火重点部位或场所应执行每日防火巡查制度,其主要内容应包括检查形式、项目、周期和检查人。检查结果应有记录,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应逐项登记,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五条 重点防火部位以及禁止明火区域动火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动火票管理规定。
第二章 动火安全管理
第五条 根据《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的有关规定,在确保安全,便利生产检修的原则下,对动火管理工作的实施,作如下规定:
第六条 动火管理级别的划定
按动火工作地点的危险程度,分为一级动火工作和二级动火工作,一、二级动火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工作票制度。
(一)一级动火区域:
集控室;
汽机油管道及与油系统相近的汽水管道;
油区和油库围墙内;
锅炉燃油管道、设备;
氨区;
储氢设备及氢管道,供氢站室内;
锅炉制粉系统的煤粉管、仓和煤粉管道上方;
电缆沟道内、电缆夹层;
脱硫吸收塔;
变压器区域;
危险品仓库;
各开关室、蓄电池室
网控楼;
(二)二级动火范围:
与燃油系统能加堵板隔离的汽水管道;
油管道支架及支架上的其它管道;
动火地点有可能火花飞溅落至易燃易爆物体附近的区域;
氢系统20米范围内;
主厂房、锅炉区域一级动火以外的地点
输煤系统设备;
脱硫脱硝设备;
其它生产区域。
第七条 动火审批制度
(一)动火工作票的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应由熟悉现场设备情况,并具有消防知识的人担任。动火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名单分别由单位总工程师和部门负责人批准确认,并报安监部备案。
(二)动火工作票,应按规定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并一式二份。
(三)一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部门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填写动火工作票。 动火工作票要提出安全实施方案、明确岗位责任、定好作业时间;经安监部负责人审核,最后经生产副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方可实施。对危险性特别大的动火项目,必要时应报地方公安消防机构。
(四)二级动火:由申请动火的班组长或技术员填写,最后经动火部门负责人、安监部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八条 动火现场的安全管理规定
(一)一、二级动火工作在首次作业前,各级审批人均应到现场检查防火安全措施,并在检查监护下作必要的试验,确保无问题时方可动火作业。
(二)一级动火时,动火部门安全员应一同参加办理工作票许可手续,检查安全措施是否完备, 消防人员和安监人员应到现场监护。二级动火时,由动火部门安全员或义务消防员执行动火监护。
(三)在一、二级动火工作前,现场应根据需要临时配备适量的消防器材。
(四)凡是在一级动火范围内的工作,应尽可能避免或缩短动火时间,能够移至安全地带动火的应尽量移开。
(五)动火前应检测动火范围内的可燃气体含量是否符合要求,在动火中应每隔一定时间重新检测可燃气体含量,发现超过规定的含量标准时应停止动火工作。
(六)遇有下列情况之一,严禁动火:
动火工作票的审批手续和安全措施不全,运行许可手续未办,没有消防监护人;
风力在五级以上的露天高空作业;
压力容器、管道未泄压前;
装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和管道未清洗干净前;
遇有火险异常情况未查出确切原因和消险前。
(七)外包工程在施工中需要动火的,应由施工单位人员会同本单位负责该工程的人员,按动火等级及审批权限办理动火工作票。
第九条 油罐区动火安全措施
(一)油区内动火应考虑当时的风力、风向,风力在四级以下的动火地点应处于油库的上风位置。
(二)动火部分应与相连接系统隔离断开加堵板,并挂警告标志。
(三)动火部分所有连接处拆开通大气,必要时加强通风。
(四)动火部分应用蒸汽或其它方法将剩余积油和油气体冲洗干净,并经仪器检测符合动火条件。
(五)动火地面附近,应清洗干净,无积油、无杂草及易燃易爆等物,周围无可燃气体。
(六)电焊接地线应接在动火的设备或动火管道上,并且距动火地点的距离不得大于1米。电焊线接头应用胶布包好,防止产生火花。
(七)根据动火现场的实际情况,准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
(八)视情况决定采取补充安全措施,如用土填堵等。
(九)直接与油库相通的各种管道系统,如无可靠的隔绝点,严禁动火作业。
第十条 氢系统动火安全措施
(一)氢系统动火应严格执行一级动火工作票审批制度;
(二)动火检修时,应尽可能将需修理的部件移到氢系统外安全地点;
(三)在氢系统现场动火时,动火部件应与其它连接的管道全部拆离,并加装金属盲板,并尽可能停止相连的制氢储氢设备的运行工作。
(四)动火设备应彻底用氮气吹扫置换,包括弯头死角,经各点取样化验合格后方可动火。
(五)现场应有两台以上测爆仪进行现场监视,空气中含氢量应控制在4%以下。
(六)现场应使用铜制工具,或在工具上涂黄油。
(七)现场应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
(八)现场使用的气电焊设备应放置在制氢室外,并远离氢系统管道,电焊的地线严禁接在运行的氢系统设备上。
第三章 消防安全疏散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防火门、防火卷帘、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机械排烟送风装置、火灾事故广播等设施处于正常状态。
第十二条 严禁下列行为。
1、占用消防安全疏散通道;
2、在安全出口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第十三条 做好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的日常检查和维护工作。
1、 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应急指示标志应每天检查一次,确保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完好;
按规定对应急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进行维护保养。
2、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门是否完好,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
3、防火卷帘门具有机械、电器综合性能的重要防火设施,必须由经过培训的专职人员或消防设施维护机构负责管理与保养工作。
4、防火卷帘门必须每月定期启动,以免出现某些部件生锈而影响使用效果;
5、防火卷帘必须每季启动1至2次,并作好检查记录;
6、每年进行一次大修,检查各系统紧固件是否移位或松动,各焊接部位是否牢固,电控系统是否正常、可靠;
7、维修工作完成后,需认真填写维修完工单,维修人员和验收人员必须签名,以备核查。
第四章 消防设施、器材维护与管理
第十四条 消防设施、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材、火灾探测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应急疏散指示装置、防火卷帘门、防火门、空气呼吸器及为扑救火灾所配置的其它设备、器材等。
第十五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设(配)置应符合国家、电力行业的规范、规程。
第十六条 消防设施、器材的选购应根据行业的特点,选择技术先进的优质产品,且生产许可证、检验、检测报告和合格证齐全。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火栓,不得堆放杂物影响消防设施、器材的检查和使用。
第十八条 消防设施、器材一经使用,应及时恢复和补充。
第十九条 灭火器的维护与管理。
1、灭火器应设置在便于使用、不影响安全疏散的明显位置。不应设置在潮湿、有强腐蚀性和日晒雨淋的地点。室外设置时应有保护措施。
2、灭火器必须定位放置、定人管理、定时检查、定期换药。设置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
3、灭火器每季进行一次质量或重量检查,每年更换一次检查标签。
4、灭火器的维修必须由具有维修许可证的单位实施,换药时应对灭火器瓶作气密性试验,并贴有维修合格标识。
5、灭火器的增减、报废由安监部办理。
第五章 火灾自动探测报警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条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应由经过培训,且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的人员进行维护。
第二十一条 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关闭。
第二十三条 值班人员每日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巡查一次,确保各种按钮、选择开关、指示灯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四条 维护人员每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自检一次,同时抽检10%的探测器和报警按钮,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二十五条 凡火灾报警控制器与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联动的,在检查时应严格执行系统操作规程。
第二十六条 探测器应定期清洗,清洗工作应由设备生产单位或有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
第六章 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二十七条 灭火系统包括自动喷淋、水喷雾系统和消火栓系统。
第二十八条 水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二十九条 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水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三十条 运行值班人员每日对消防水系统的运行指示灯、稳压系统、表计读数、蓄水池水位计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一条 维护人员每半月启动电动消防泵和柴油消防泵一次,并严格执行该系统的操作规程,确保设备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第三十二条 户内阀门每半年启旋一次,户外阀门每季启旋一次,同时涂抹黄油维护保养。阀门启旋保养后必须置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三条 各种压力表应定期检测,并更换检测标签。
第三十四条 水喷雾系统应结合主变停电检修对管道进行冲洗后,实施水喷雾试验,同时清洗、维护喷头,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五条 全厂各部位水喷淋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喷淋试验,试验后应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详细记录。
第三十六条 户内消火栓应利用房屋顶部消火栓定期试验,出水水柱一般应达到10米,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七条 非火灾未经安监部许可不得擅自动用消火栓。
第三十八条 消防蓄水池应保持水源清洁,并定期清洗。
第七章 气体灭火系统的维护与管理
第三十九条 气体灭火系统必须由经过培训、熟悉和掌握系统性能,具有一定专业技术的人员进行维护,禁止无关人员触动。
第四十条 除检修和维护保养期间,气体灭火系统必须保持连续正常运行,禁止擅自停用。
第四十一条 值班人员每日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盘和设备外观进行一次巡查,确保处于正常运行状态,并做好记录。
第四十二条 维护人员每月对灭火剂贮存和驱动装置的压力检查一次,其压力表读数不应低于设计压力的90%。
第四十三条 每月对各种阀门、高压软管、集流管等进行外观检查,确保各种阀体无损伤,高压软管无裂纹和变形。同时检查喷嘴,防止堵塞。
第四十四条 气体灭火系统维护应结合设备停运或维护对喷嘴进行清洗,同时对管道进行吹扫。
第八章 泡沫灭火系统操作规程及管理规定
第第四十五条 油罐泡沫消防设备是我厂油罐区重要防火设备,为了维护使用好该设备,特制定本操作方法及管理规定。
一、应急操作方法:
(一)、电动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泡沫控制柜上,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门;
(2)泡沫控制柜上,打开#2油罐电动阀。
(二)、机械操作
1、#1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1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2、#2油罐发生火灾时,按以下步骤操作
(1)将消防水总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消防水总电动阀;
(2)将#2油罐电动阀手/自动机械转换开关拨为手动,手动打开#1油罐电动阀。
二、管理规定
1、消防专职和专业消防员负责油罐泡沫消防设备的日常管理工作。
2、泡沫罐房应保持清洁、干燥、通风。
3、消防专职对该设备应做到每月定期检查、月保养,确保设备阀门开关灵活,设备功能正常安全。
4、对相关运行操作人员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指导培训,以保证正确使用设备。
5、泡沫罐内药品应定期进行更换,确保药品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6、油罐泡沫消防系统正常时应处于备用状态,非油罐火警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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