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齿轮绞车提升运输(55kw及以下内齿轮绞车)安全技术管理规定
第21条管理
⒈建立内齿轮绞车管理七项制度
⑴安装审批制:新安装内齿轮绞车必须由安装单位编写安装审批单,并经矿运输副总工程师批准方可施工。其内容应包括:安装绞车的型号、地点、安装日期、技术要求和安全措施等,并有平面布置图和巷道坡度图,并严格按审批单中的技术要求进行施工安装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新安装的内齿轮绞车必须是具有机电部门所发入井合格证的完好设备。
⑵安装验收制:内齿轮绞车安装完毕后,由运输副总组织机电、运输和安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运,并填写验收单。
⑶使用挂“安全牌制”,安全牌的内容包括绞车编号、绞车型号、使用单位、维修负责人和“不允许提升”字样,挂在绞车房内。
⑷操作挂“操作牌制”,司机持写有本人姓名的“操作牌”挂在“安全牌”中“不允许提升”字样的“不”字上面,方可操作绞车。
⑸使用非本单位的内齿轮绞车时,执行“申请制”,使用非本单位内齿轮绞车时必须办理申请手续,经批准后方可持手续证明使用该绞车。
⑹提升钢丝绳及保险绳实行“日检制”,有检查记录并上报有关部门。
⑺设备定期维护检查制,设备维护单位实行日检制,矿管理单位实行旬检制。
⒉内齿轮绞车更换管辖单位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辖单位通知运输部门和机电科,由运输部门牵头办理。
3.运输管理部门要建立内齿轮绞车微机化管理资料。做到型号、使用地点、使用单位、维修单位、维修负责人五明确。
4.沿中线施工采区顺槽,采用梭车运输时,要严格按中心线施工,遇断层变坡时,应尽量限制巷道坡度,为提高运输效率创造条件。
使用梭车运输时必须做到:
⑴执行内齿轮绞车管理的有关管理规定。
⑵储绳车上必须使用保险绳。
⑶矿车的一端连在储绳车上,另一端连在滑头或使用虎形卡固定。
⑷自制或改制的绞车、储绳车、紧绳器、回头轮必须经机电副总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⑸钢丝绳插接长度不小于绳径的1000倍,钢丝绳安全倍数不小于静负荷重的6.5倍。
⑹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偏差不大于100mm。
⑺绞车的过卷距离不小于4m 。
⑻严禁将付绳设在人行道一侧。
第22条安装
⒈内齿轮绞车必须安装在临时车房或永久车房内。绞车房严禁设在下车场(或下变坡点处),绞车(或设施)与周壁的有效间距不少于0.3m,巷道的有效高度不低于1.8m,并满足绞车安装、电器设备摆放、方便维修和便于操作的要求,巷道支护和通风要良好。绞车安装在轨道中心线位置时,提升中心线与轨道中心线误差不得大于50mm。其过卷距离不小于3m;内齿轮绞车在轨道一侧安装时,其外缘距轨道外侧距离不得小于0.5m,并要在设计和规程中明确规定。绞车安装必须符合《企业标准》规定。
使用两个月以上时必须打砼基础或采用地锚方式固定(见附图),但采用地锚时不能超过9个月。使用两个月以下时允许采用地锚或打四压两戗。打四压两戗时其木柱直径不少于0.18m,点柱必须打在顶板上,当坡度大于15°时还要设生根。用锚杆固定时,只能在岩石底板中采用,锚杆直径不小于φ20mm,全螺纹锚杆长度不小于2m,锚深不小于1.6m,锚固长度不小于0.7m,锚固力不小于130kn/根。
⒉轨道提升用的内齿轮绞车,严禁使用金属支柱固定。
3.内齿轮绞车的提升负荷、钢丝绳的选择,必须经过验算,写入作业规程,并按规定执行。
4.钢丝绳在滚筒上的固定必须可靠。钢丝绳长度不得超过绞车最大容绳量,滚筒边缘的高度高出最外一层钢丝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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