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了加强起重机械吊挂、捆绑钢丝绳、吊链、纤维绳及钢铁水包、渣罐耳轴的安全使用,检查、维修管理,避免设备和人身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吊挂、捆绑用的钢丝绳吊索
1、钢丝绳吊索的制作,采用插接连接方法的钢丝绳应满足下列要求:
a、插接连接强度应不小于该绳最小破断拉力的79%;
b、插接连接钢丝绳扣,插接长度不应小于绳径的15-25倍,并且不小于300mm;
c、插接绳股应拉紧,凸出部分应光滑平整。
2、采用绳卡连接方法应满足表内要求:
钢丝绳直径mm
7-16
19-27
28-37
38-45
绳卡数量(个)
3
4-5
5
6
绳卡间距不应小于绳径的6倍,最后一个绳卡距绳头不应小于150mm。
卡子要一正一反,卡子拧紧到钢丝绳压扁1/3左右。
第三条钢丝绳吊索,当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维修、更换或报废:
a、无规则分布损坏:在6倍钢丝绳直径的长度范围内,可见断丝总数超过钢丝绳中钢丝总数的5%;
b、钢丝绳局部可见断丝损坏;有三根以上的断丝聚集在一起;
c、索眼表面出现集中断丝,或断丝集中在插接处附近,插接连接绳股中;
d、钢丝绳严重磨损:在任何位置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0%;
e、钢丝绳严重锈蚀:柔性降低,表面明显粗糙,在锈蚀部位实测钢丝绳直径尺寸已不到原公称直径的93%;
f、因打结、扭曲、挤压造成的钢丝绳畸变、压破、芯损坏或钢丝绳压扁超过原公称直径的20%;
g、钢丝绳热损坏:由于带电燃弧引起的钢丝绳烧熔,熔融金属液浸烫,或长时间暴露于高温环境中引起的强度下降;
h、插接处严重挤压、磨损或插接连接部分滑出。
第四条吊链的采购厂家必须有国家允许的生产许可证,并有出厂合格证书。
第五条吊链的使用单位要有固定存放地点,或箱柜,摆放整齐,并标出规格、长度,允许起重量,或者在吊链上挂出允许起重量的标牌。
第六条吊链的安全检查。使用者在使用前应对链条进行仔细的检查,确认无问题后,方可使用。单位应每月组织一次全面检查。
第七条吊链的报废。焊接环形链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裂纹;
b、链条发生塑性变形,伸长达原长度的5%;
c、链环直径磨损达原直径的10%。
第八条链条报废的回收。使用的链条当达到报废标准的应立即交到物管处废钢场,进行切割处理。
第九条链条的修复
当检查中的链条未达到报废标准,局部链环开焊、损坏,允许焊接修复,但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a、需要焊接的链条由使用单位办理委托后送到201分厂,由201分厂固定两名焊工技师担任焊接。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进行焊接;
b、链条焊接后应进行局部回火处理,以消除焊接应力;
c、201分厂编制焊接工艺后,通知计财处作工时定额;
d、由使用单位作负荷试验,试验方法为:用其允许承载能力的2倍,悬吊10分钟,并通知计量理化处用磁粉或渗透法探伤检查;
e、进行负荷试验时,使用单位应到安监处办理《吊具维修试验记录表》手续,各方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用于吊物的纤维绳、麻绳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更新报废:
a、绳被切割、断股、严重磨损,绳股松散或局部破裂;
b、绳表面纤维严重磨损,局部绳径变细或任何一绳股磨损超过原直径的30%;
c、严重折弯或扭曲;
d、绳索发霉变质,酸碱烧伤,热熔化或烧焦;
e、插接处破损,绳股拉出,索眼损坏;
f、已报废的绳索不得修补重新使用。
第十一条钢铁水包、龙门架、渣罐耳轴、耳环的安全检查:
耳轴、耳环应每季度进行一次无损探伤检验,并有检验报告和记录。
第十二条耳轴、耳环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报废:
a、耳轴、耳环裂纹或根部焊口裂纹开焊;
b、耳轴、耳环变形或磨损量≥8%。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安监环保处负责解释,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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