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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4-11-20 热度:49

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小型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关于下发《****公司小型和常

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2001」179号

(二00一年九月七日)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查规定和实施办法,制定了《****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结合《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北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实施办法》一并组织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公司现已投入运行使用的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单位要认真填写《****公司在册热水锅炉统计表》和《****公司在用小型锅炉统计表》,同时按照该制度的规定及有关程序,由使用单位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取得锅炉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公司安全处联系。

附件:

1、****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2、****公司在册热水锅炉统计表

3、****公司在用小型锅炉统计表

4、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文件“关于下发《北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公司

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安全运行,依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第11令《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监察规定》,和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北京市〈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安全检察规定〉实施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位介质的固定时小型锅炉和常压热水锅炉,不适用壁挂式热水器。

第三条 本规定所述的小型锅炉是指:

(一)小型汽水两用锅炉(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5吨/小时、额定蒸发压力不超过0.04兆帕的锅炉);

(二) 小型热水锅炉(额定出水压力不超过0.1兆帕的热水锅炉,自来水加压的热水锅炉);

(三) 小型蒸汽锅炉(水容积不超过50升且额定蒸汽压力不超过0.7兆帕的蒸汽锅炉);

(四) 小型铝制承压锅炉(本体采用铝质材料制造,额定出口蒸汽压力不超过0.04兆帕,且额定蒸发量不超过0.2吨/小时的锅炉)

第四条 本规定所述的常压锅炉是指锅炉本体开孔或者连通管与大气相通,在任何情况,锅炉本体顶部表压为零锅炉。

第二章 管理责任

第五条 使用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以下简称锅炉)单位的主管领导应认真组织贯彻落实有关过路的规定、标准、办法,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指定相关部门人员管理,负责督促检查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各级安全部门依据过路的有关规定、办法,对锅炉的购置、安装、使用、检查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使用锅炉单位的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要求,建立健全锅炉的技术档案并负责办理锅炉的使用登记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组织锅炉的检验和安全装置的校验工作。定期组织进行设备检查,及时处理锅炉存在的不安全隐患和缺陷。

第八条 锅炉房的设计单位应有关规程、标准的规定进行设计,施工单位按设计图纸和有关规程、标准进行施工。

第三章 购置和安装

第九条 购置小型和常压热水锅炉的单位必须到省级以上(含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购买。

任何单位不得安装、销售和使用未取得《锅炉制造许可证》的单位制造的锅炉。

第十条 在购置锅炉时,应向制造单位索取以下技术资料:

(一)锅炉总图、安装图、管路系统图;

(二)产品合格证;

(三)产品安装使用说明书;

(四)质量说明书;

(五)监督检验证书;

(六)资料总清单。

第十一条 锅炉的安装、修理和改造单位必须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锅炉安装许可证》。锅炉的制造单位可以安装本单位生产的锅炉,但必须经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监察处批准。

第十二条 锅炉安装前,安装和使用单位必须到锅炉安装地所在区(县)特种设备监察科履行报装手续,报装时带齐锅炉出厂的有关技术资料、锅炉房平面布置图、锅炉系统图,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 ****公司所属单位新安装的锅炉,由**公司机动处负责对锅炉的有关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安全处批准进行安装。锅炉安装单位必须对其锅炉的安装质量负责。锅炉安装完毕后,由锅炉使用单位组织验收。验收时,**公司机动处、安全处派代表参加。

第四章 管理与使用

第十四条 新安装的锅炉(仅用于烧开水的茶炉除外)经验收合格后,由使用单位持有关资料到**公司安全处办理锅炉登记手续,并到**总公司备案。取得锅炉使用登记证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使用单位必须建立锅炉的技术档案,做好对锅炉的维护和保养工作,定期检查设备的完好状况。

锅炉运行中如发现存在危机安全的隐患时,应立即停止运行,并分别上报**公司安全处、机动处。

第十六条 小型锅炉上的安全装置必须按规定安装,达到齐全、完好且在有效期内。

常压热水锅炉上的大气连通管要定期检查,以确保锅炉运行始终处于非承压状态。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在锅炉投入运行前一个月,应将有关技术操作、设备维护和安全操作等规程印发给操作人员。对锅炉操作人员必须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小型锅炉操作人员还必须经过考试,取得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合格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第五章 定期监察与水质化验

第十八条 ****公司小型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由**锅炉压力容器检验站负责。

第十九条 小型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水压试验前,应进行必要的内外部检查。锅炉水压试验压力为1.5倍额定工作压力且不小于0.2兆帕,保压时间为20分钟,合格标准符合《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9条规定。

第二十条 使用燃气(油)锅炉的单位应有可靠的燃烧设备检修措施及相应的检修人员。对于有自动控制的锅炉燃烧设备,使用单位无能力检修时,应委托锅炉制造单位或具有相应安装资质的单位承担,并做好检修、调试记录。

第二十一条 使用单位要每月对常压锅炉上的大气连通管进行检查,确认符合规定并有相应的记录。

第二十二条 使用单位要加强对锅炉水质的监测和化验,应当符合gb1576《低压锅炉水质》的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未明确的锅炉其他要求,应执行《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和《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如与上级文件发生矛盾时,应以上级文件规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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