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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业公司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3-10-24 热度:76

某物业公司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某物业公司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zh物业公司费用收取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分公司费用收取工作,以明确各部门、机构及员工的权责关系,提高费用的收取效率,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费用包括物业管理费、代收水电费、本体维修基金及有偿服务费用等。

第三条分公司的费用统一由财务部门或其授权的部门、人员以分公司名义,使用合法的发票(单据)收取。严禁任何部门、人员以部门或个人名义私自收款。

第二章物业管理费、水电费、本体维修基金的收取

第四条分公司的物业管理费须按政府有关规定和与业主协商的标准收取,水电费(未抄表到户部分)属代收缴性质,须按供电局、自来水公司制订的标准收取。

第五条分公司于每月中旬收取上月水、电费及当月物业管理费、本体维修金,鼓励采取委托银行收款及收取支票的方式收取费用。

第六条每月底,各部门将当月水电表数及业主(客户)的变动资料送交财务部门,核对无误后,于下月初根据资料开据发票(收据),并将单据的通知联送交业主(客户),于月中收取该费用,然后将发票(收据)收款联送交业主(客户)。

第七条每月收款后,收款人员应将拖欠费用情况及时反馈给部门,由部门填写催欠款通知单,通知业主(客户);对于长期拖欠者,由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催欠。

第三章其它费用的收取

第八条有偿服务费应按保本原则制订收费标准,并按标准收取各项费用。

第九条停车费按政府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标准收取。

第十条其它各种配套经营收入,应按保本微利,弥补物业管理费不足的原则,于每项经营活动结束后收取。

第十一条对于因员工失误而造成费用不能收取的,有关员工须承担相应经济责任,并赔偿该笔款项(全部或部分)的费用;因其它原因造成拖欠的,相关人员须采取相应措施催收;催收不力者,将视其情节的轻重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对于多收业主(客户)费用,财务人员须将多收的款项退回,并由有关人员赔礼道歉。

第十三条对于未按本规定收取费用者,分公司将从严处理。

第十四条本规定由分公司财务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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