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岗位合同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和完善岗位合同的管理和签订流程,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岗位合同书是确定员工岗位聘任、明确员工责、权、利的协议。
第三条岗位合同书签订对象:
为各部门、管理项目领班以上(含领班)员工,公司经营班子不适用本管理规定。
第四条岗位合同书的内容:
聘任岗位名称、岗位聘任期限、岗位职责、权限、岗位绩效目标、薪酬、福利等。
第五条岗位合同根据职能部门、管理项目、岗位职责的不同分为三个类别:
一、适用于职能部门负责人的;
二、适用于管理项目负责人的;
三、适用于其他员工的。
第六条岗位合同签订程序:
一、职能部门及管理中心(处)经理、副经理、经理助理、主任、副主任、主任助理的签订程序:
1、由公司经营班子根据员工的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工作绩效、任职资格评定等确定各岗位合适人选;
2、由公司总经理与确定的合适人选签订岗位合同;
3、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公司因工作需要,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可调整岗位合同内容或终止岗位合同。
二、职能部门员工、各管理中心(处)主管、一级、二级物管员、领班以及技术骨干、关键岗位人员的签订程序:
1、由各部门(管理项目)负责人根据员工的工作技能、业务素质、工作绩效提出拟聘用人选,并报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领导审批;
2、由部门(管理项目)负责人与员工签订岗位合同;
3、在岗位合同履行期间,部门因工作需要,并报公司审核批准后,可调整岗位合同内容或终止岗位合同。
4、公司因项目拓展、经营管理需要,可调整岗位工作内容,各单位员工应服从调配。
第七条岗位合同原则上一年签订一次。
第八条本规定由公司行政与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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