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项目治安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 例》为加强所属小区内部治安管理,维护正常的工作秩序和公共安全,保障业主和员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小区内部及外来施工单位,各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对干部、员工进行宣传教育,提高遵纪守法和安全防范的自觉性。
第三条 扰乱小区内部工作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人身权利,偷窃、骗取、掠夺少量公共财产,尚未构成治安处罚的按本规定处罚。
第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为主,处罚为辅。
第五条 小区内部发生刑事案件,要在保护现场的同时报安全部门及值班部长,由管理处领导根据案情决定是否向公安机关报案,严禁各部门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二章 规定的种类与处罚
第一条 处罚分警告、罚款两种,罚款在伍元以上伍佰元以下,条 款中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第二条 有下列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之一的处贰佰元以下罚款或警告通知单:
1、在小区内部打架斗殴不听劝阻或轻伤他人的。
2、扰乱小区门前、小区内小区、停车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
3、对安全检查中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不重视,不及时整改的。违反安全规定私自移动消防器材、保安监控设备的。
4、捡拾客人物品,淫秽画报、书刊不及时上交或传阅的。
5、违反钥匙管理制度,造成丢失或将钥匙交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后果的。
6、其他有碍安全和有损公司声誉,并造成不良影响的行为。
第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贰佰元至伍佰元罚款或过失单,造成损失的照价赔偿:
1、损坏、丢失公司物品隐瞒不报的。
2、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或对违法问题包庇,怂恿或知情不举的。
3、不重视安全安全工作,安全制度不落实,部门管理不严,造成公司财产被盗,设备损坏等事故的。
4、未按规定申领《明火许可证》私自动火施工的。
5、泄漏公司内部重大机密尚未造成后果的。
6、毁坏、偷用公司物品或客人物品的。
7、在岗期间擅离职守致使财物被盗,或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设备损坏的。
第四条 上述各项,除对直接责任人处罚外,对负有责任的管理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施工单位负责人按公司安全管理责任制有关条 款进行处罚。
第五条 罚款限三日内交安全秩序部,超过三天,每过一天,加罚十元,直至发薪之日,从工资扣除。外单位人员从合同结算款中扣除。
第六条 罚款金额用于安全奖励和安全防范的宣传教育工作等,由公司每年拨出一定数额的基金,加上处罚款项由安全管理委员会统筹安排使用于安全工作奖励基金。
本规定解释权在安全秩序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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