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公司员工奖惩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纪律,奖励先进,处罚落后,加强内部管理和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营造公司良好的工作氛围,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对员工的奖惩实行精神鼓励和思想教育为主,经济奖惩为辅的原则。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奖励
第四条 员工奖励的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主要包括:
(一)精神奖励
1、通报表扬;
2、授予荣誉称号(先进生产者、先进工作者等)。
(二)物质奖励
1、提案奖;
2、特别贡献奖;
3、其它物质奖励。
第五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给予通报表扬:
(一)品行端正,工作积极努力,严格执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二)忠于职守,勤勉负责,廉洁奉公;
(三)爱护公司荣誉,有具体表现事实;
(四)多次提出合理化提案;
(五)妥善处理突发性事件,表现突出;
(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通报表扬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公司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一)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公司计划指标,在工作岗位上作出优异成绩,为其他员工表率;,
(二)全年无缺勤,积极做好本职工作,任劳任怨,提供优质服务,屡受客户表扬;
(三)向公司提出合理化提案,为公司采纳;
(四)维护公司利益,敢于制止、揭发各种侵害公司利益之行为;
(五)维护人事、财经纪律,抵制歪风邪气,事迹突出;
(六)节约资金,节俭费用,事迹突出;
(七)见义勇为或协助公安机关破获重大案件、抓获重大案犯者;
(八)领导有方,带领员工良好完成各项任务;
(九)在各类专项评比和比赛中获得良好成绩,为公司争得荣誉;
(十)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授予荣誉称号的情形。
第七条 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员工,经总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可以给予特别贡献奖:
(一)在改进公司经营、管理和发展等方面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对于公司管理或发展提出合理化提案,经采用后效果显著者;
(三)处理紧急突发性事件得宜,对避免公司财产、信誉遭受损失,具有重大贡献者;
(四)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特别贡献奖的情形。
第八条 依据员工给公司创造的直接经济效益的金额,经总经理提名,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给予员工特别贡献奖:
(一)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公司奖励5%--10%;
(二)创造直接经济效益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公司奖励3%--8%;
(三)创造直接经济效益30万元以上的,公司奖励1%--5%。
第九条 公司依据有关提案奖励的标准和条件可以对员工给予提案奖励。
第十条 对员工的具体奖励方式,由公司根据规定,视员工先进事迹的具体情况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公司对员工作出的奖励决定生效后,如发现有不属实的情况,经查证属实,公司有权撤消或更改奖励决定。
对于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员工,按照情节轻重,公司将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处罚
第十二条 员工处罚的种类
公司对员工的处罚分为行政处罚和经济处罚,主要包括:
(一)行政处罚
1、通报批评;
2、记过;
3、降级或撤职;
4、解除劳动合同。
(二)经济处罚
1、罚款;
2、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3、其它经济处罚。
第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通报批评或处予200元以内的罚款:
(一)工作态度散漫,不能按时完成指定工作的;
(二)在工作时间用办公电话打声讯电话、上网聊天或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情,妨害他人工作的;
(三)工作时间内擅离工作岗位或无故迟到、早退,旷工的;
(四)因过失以致发生工作错误,情节轻微的;
(五)无故不参加公司安排的各类会议、培训和集体活动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情形。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记过,并处予200元至500元的罚款:
(一)违反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
(二)涂改考勤卡,代替他人打卡或者委托他人打卡的;
(三)与客户争吵,影响公司声誉的;
(四)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调动、指挥,或无理取闹,影响工作秩序的;
(五)诬告、威胁、侮辱领导或同事,散布谣言,挑拨是非,损害领导威信或他人声誉,影响恶劣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记过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并处予500元至1000元的罚款:
(一)工作不负责任,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工作出差错或服务欠佳被投诉,造成经济损失的;
(二)擅离职守,导致事故,使公司蒙受重大损失的;
(三)违反安全操作规定导致公司遭受重大不利的;
(四)造谣生事,散布不利公司言论,损害公司形象的;
(五)辱骂或对待客户态度恶劣,影响公司信誉的;
(六)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给予降级或撤职的情形。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员工,公司应当解除劳动合同:
(一)违反劳动合同或工作程序,情节严重的;
(二)故意泄露或出卖公司商业秘密,致使或有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三)玩忽职守,违章操作或者违章指挥,造成重大责任事故的;
(四)滥用职权,违反人事
、财经纪律,挥霍浪费公司资财,损公肥私,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在公司经营活动中,行贿、受贿和索贿或收取回扣,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当得利,经查证属实的;
(六)篡改公司网络资源,违规操作,破坏系统情节严重的;
(七)利用职务之便贪污、盗窃,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
(八)利用职权对员工进行打击报复或包庇员工违法乱纪行为的;
(九)无正当理由累计旷工三天的;
(十)合同期内累计记过两次的(含两次);
(十一)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司法机关判刑或劳动教养的;
(十二)公司认定的其它应当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上述行为造成公司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除按上条规定承担应负的处罚责任外,按以下规定赔偿公司经济损失:
(一)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下(含5000元)的,责任人赔偿100%;
(二)造成经济损失5000元以上1万元(含1万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80%;
(三)造成经济损失1万元以上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责任人赔偿50%;
(四)造成经济损失3万元以上的,由公司领导班子会议研究决定责任人应赔偿的金额。
第十八条 员工受到处罚,公司应当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九条 受处罚的员工,在处罚事项未了结之前,不得调离公司(公司宣布解除劳动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条 对员工处罚的具体方式,由公司视员工违章违纪行为的情节轻重、损失大小及危害程度等情况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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