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园区道路及车辆管理规定
为了加强区域内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根据交通有关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一、各类车辆在本区域行驶停放,须遵守下列规定:
1、遵守交通管理规定,爱护道路、共用设施,不得碾压绿化草坪,损坏路面路牌及各类标志等公共设施;
2、机动车辆在本区域行驶,时速不得超过安全标准,严禁超车;
3、车辆停放应服从管理人员指挥,在规定位置停放,注意前后左右车辆安全;
4、车辆停放后,必须锁好,并调好防盗系统至警备状态,车内贵重物品须随身带走,否则后果自负;
5、不准在行车道、消防道上停放车辆,不准将车辆驶进人行道;
6、不得在区域任何路段试刹车、练习驾驶,有滴漏机油等必须清洗干净;
7、除执行任务的消防车、警车、军车、救护车外,其它车辆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停车场管理规定
1、服从保安员指挥,严格按照标识有序行驶及停放;
2、工程车、履带式车辆不得驶入停车场;
3、不得损坏车场设施,正确使用停车卡,对冲关者一律严惩;
4、严禁运载剧毒、易燃物品、枪支火药和其它危险物质的车辆进场;
5、车辆有滴漏机油等现象必须立即清洗干净;
6、车辆停放后,自觉锁好车门,贵重物品不得放于车内;
7、管理处对车辆只提供车位及对车辆秩序进行管理。停车场内的车辆如有遗失,管理处只负责协助车主进行调查,并协助车主向保险公司索赔;
8、凡无行驶证的车辆和未办理保险手续的车辆遗失,由车主自行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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